17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通用设计通用设备通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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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通用设计通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集团化运作、集约化发展、精益化管理、标准化建设”要求,全面推广应用通用设计、通用设备,建立管理常态机制,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基建技术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输变电工程通用设计、通用设备管理,主要包括通用设计、通用设备研究制定,成果发布,应用实施,评价考核和滚动修订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建设管理的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含新建变电站同期配套1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的通用设计、通用设备管理工作,其他工程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国网基建部管理职责

(一)制定通用设计、通用设备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通用设计、通用设备的需求规划、研究制定、发布应用工作;

(三)指导和评价省公司级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

电力公司和公司直属建设公司,以下同)的通用设计、通用设备管理工作,协调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国网物资部负责在工程物资采购环节全面应用通用设备,并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未能履约的设备供应商进行管理。

第六条国网交流部、直流部负责所管辖输变电工程通用设计、通用设备的应用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网发展部、运检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在工程可研规划、运维检修等环节全面应用通用设计、通用设备。

第八条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管理职责

(一)执行公司通用设计、通用设备管理相关制度及规定,负责管辖范围内通用设计、通用设备管理工作;

(二)指导地市供电企业通用设计、通用设备管理工作;

(三)组织开展所管辖输变电工程设计策划,落实应用要求,提出需沟通汇报的技术问题;

(四)组织所管辖输变电工程设备招标技术规范书编制,审查技术要求,核查通用设备应用情况。

第九条各级物资部门负责在所管辖输变电工程物资采购、监造等环节全面应用通用设备,在采购合同中明确通用设备应用要求,并体现于违约责任相关条款;组织监造单位按照合同进行监造,落实通用设备应用要求。

(一)在采购合同中明确通用设备应用要求,并体现于

违约责任相关条款;

(二)组织监造单位按照合同进行监造,落实通用设备应用要求。

第十条地市供电企业建设部、县供电企业发展建设部管理职责

(一)执行公司通用设计、通用设备管理相关制度及规定,负责管辖输变电工程通用设计、通用设备应用工作;

(二)组织开展所管辖工程设计策划,落实应用要求,提出需沟通汇报的技术问题;

(三)组织所管辖工程设备招标技术规范书编制,审查技术要求,核查通用设备应用情况。

第十一条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省公司级单位、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以下同)管理职责

(一)配合开展输变电工程设计策划,落实应用要求;

(二)核查到货设备通用设备应用情况,填写设备供应商履约情况表(格式见附件5);

(三)组织监理、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进行验收,落实通用设备应用要求。

第十二条设计评审单位责任

(一)全面掌握通用设计、通用设备,设计评审中全面落实公司应用要求;

(二)对工程通用设计、通用设备应用情况进行专项评审,形成相关评审意见,统计并上报应用情况(格式见附件3、4);

(三)总结评审情况,提出通用设计、通用设备修订建议。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责任

(一)全面掌握通用设计、通用设备,工程设计中全面应用;

(二)编制设备招标技术规范书,落实通用设备应用要求;

(三)核对设备供应商提交的技术资料,核查通用设备应用情况。

第三章研究制定

第十四条通用设计包括变电站(换流站)通用设计和输电线路(电缆)通用设计。

第十五条通用设备包括变电站主要电气一次设备和二次设备。一次设备要统一技术参数、电气接口、二次接口、土建接口,二次设备要统一技术条件和功能要求、硬件接口、虚端子接口、端子排与屏柜布置。

第十六条公司根据电网发展、技术进步和工程需求,统

筹研究规划,形成通用设计、通用设备框架体系,提出具体研究工作安排。

第十七条公司组织科研、设计、咨询、设备制造等优秀资源,统一开展通用设计、通用设备研究工作,统一制定设计原则、模块划分、技术方案、成果内容等。

第十八条公司定期发布《国家电网公司标准化建设成果(输变电工程通用设计、通用设备)应用目录》(以下简称《应用目录》)。

第十九条公司建立滚动修订机制,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吸收技术创新成果,不断完善通用设计、通用设备体系和成果。

第二十条省公司级单位根据电网规划和工程建设需要,向公司申请提出修订需求。

第二十一条公司统筹组织审定修订需求,将符合通用要求的方案纳入研究工作计划,依托工程组织研究编制。

第四章应用实施

第二十二条各级单位应熟练掌握通用设计、通用设备成果内容、使用方法和应用要求,在工程设计、建设管理全过程中准确、高效应用。

第二十三条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在《应用目录》适

用范围内,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条件,全面采用通用设计、通用设备。

第二十四条项目设计策划阶段,应结合工程实际,确定总体技术原则,明确通用设计、通用设备应用要求。

第二十五条工程初步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根据设计策划,按照通用设计、通用设备应用要求,进行工程设计。

第二十六条工程初步设计评审阶段,评审单位应以《应用目录》中通用设计、通用设备为依据,结合工程具体情况提出专题评审意见,按要求完成工程通用设计、通用设备应用评价。

第二十七条工程设计策划、初步设计未采用通用设计、通用设备,项目单位应按照设计质量过程控制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论证,向技术主管部门进行沟通汇报,经批复后再行开展初步设计。工程初步设计评审中,评审单位应按照通用设计、通用设备应用要求,督促项目单位沟通汇报。

第二十八条施工图设计应执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细化落实通用设计、通用设备实施应用。

第二十九条建立工程设计技术联络及通用设备应用评价机制,在工程设计、设备采购、施工建设等全过程深化应用通用设备。

(一)省公司级单位组织审查设备招标技术规范书技术部分,确保符合初步设计批复确定的技术参数和通用设备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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