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破产特指列入国家计划调整的国有企业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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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破产兼并和债转股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陕政发[2000]6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破产兼并和债转股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陕政发[2000]6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破产兼并和债转股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破产兼并和债转股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陕政发〔2000〕6号2000年2月18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现将《国有企业破产兼并和债转股工作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有企业破产兼并和债转股工作若干规定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和省委的实施意见,切实做好国有企业破产兼并和债转股工作,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国有企业破产兼并和债转股工作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加大国有企业实施破产工作的力度。

对产品没有市场、长期亏损、扭亏无望和资源枯竭的国有企业,特别是纺织、冶金、煤炭、有色、机械、军工等重点脱困行业的此类国有企业,本着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同国力和社会承受力相适应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分期分批实施破产,并争取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

二、国有企业实施破产要坚持规范操作。

原则上分为破产准备、破产申请与受理、破产宣告与清算、破产财产处置与清偿分配、破产程序终结五个阶段。

企业实施破产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依法进行。

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

三、对列入国家计划实施破产的企业,享受银行核销呆坏账准备金政策,省级各国有商业银行要积极配合,予以支持。

破产企业处置土地使用权和破产财产所得首先用于安置职工,变现收入不足以安置职工的,其不足部分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负担。

中国2000国企将政策性破产

中国2000国企将政策性破产

精心整理中国2000国企将政策性破产企业破产法草案昨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贾志杰就企业破产法草案向会议作了说明。

他说,本法的指导思想是:第一,立足我国国情和实践经验,充分体现中国特色;这“这2000家国企将是破产法统一实施中的最后特例,它们大多是地处偏远地区的军工企业和资源枯竭的矿山,早该退出市场,企业职工生活非常困难。

在3到5年内这些企业将会完成‘政策性破产。

”国资委破产办官员对新华社记者说。

届时,国有企业、外企和民营企业将在同一起跑线上,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和规律运转,平等竞争,适者生存,否则都可能被重整或者被破产清算。

公平保护债权人破产将有法可依所谓“政策性破产”,是指国有企业在破产时,将全部资产首先用于安排失业说。

337762021和债务人的利益以及职工的合法权益;各类企业在进行破产清算时的清偿顺序是担保债权(大多是国有银行)在先,劳资债权在后。

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最终确立“这意味着国企经过最后的阵痛,将彻底走向市场,真正成为竞争主体。

中国800余万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将统一适用新的破产法。

”李曙光说。

事实上,2000多家需要“政策性破产”的企业,对比中国目前10余万的国有企业总数而言是很小的数字。

经过多年市场经济的发展,国企改革已大大深化,社会保障体系也有了一定根基,这才使孕育了十年之久的企业破产法草案有了进入立法光说。

况说明书、债务清册、债权清册和有关财务报告。

同时,为解决债权人不了解债务人资产负债情况,无法启动破产程序的问题,草案借鉴现试行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对于债权人的申请,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受理。

适用所有类型企业现试行的破产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而新的企业破产法草案的适用范围包括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及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其他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组织。

执行。

出资人可能出现的连带破产,一并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并规定了相应的免责制度。

什么是政策性破产政策性破产的局限性

什么是政策性破产政策性破产的局限性

什么是政策性破产政策性破产的局限性政策性破产是由政府主导、法院实施的有计划有步骤的破产行为。

那么你对政策性破产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什么是政策性破产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政策性破产的简介政策性破产,又称计划内破产,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纳入国家破产兼并计划并享受相应优惠政策的国有企业的破产。

政策性破产虽然不是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必然结果,但却是面对无解的改制方程式时必然的选择,如同刮骨疗伤以保肌体整体的生命活力。

从1994年开始,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有企业三年脱困,开始开展“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工作,政策性破产由此而生。

政策性破产有一个演变过程。

1994年10月25日,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规定,上海、天津等18个被国务院确定为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工作的城市的国有企业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企业在破产前为维持生产经营而向职工筹措的款项视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优先清偿。

1997年3月2日是,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将试点城市由18个扩大到111个,国务院成立“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全国企业兼并计划,凡纳入该计划的国有企业破产,即使其土地使用权被抵押,亦应用转让所得安置职工。

不足部分还应以企业其它财产支付。

1999年4月16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1999年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改[1999]301号)规定,凡列入1999年国家兼并破产项目的国有企业破产,无论是否在试点城市,均适用上述两个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2000年全国领导小组又在《关于2000年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工作意见的通知》([2000]15号)中规定:凡经国务院批准的兼并、破产、关闭项目,不论是否在试点城市,均执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政策。

政策性破产法律后果(3篇)

政策性破产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破产,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种法律制度,旨在通过法律程序对债务人进行债务清理和财产分配,以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我国,政策性破产是指因国家政策调整、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改革等原因,导致企业无法继续经营而申请破产的一种特殊情形。

政策性破产法律后果涉及债务人、债权人、员工、社会公共利益等多个方面,本文将从政策性破产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二、政策性破产的法律后果1. 债务人方面的法律后果(1)财产清算政策性破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首先应当进行财产清算。

破产管理人负责对企业财产进行查封、评估、变现等,以确保破产财产的公平分配。

债务人应当积极配合破产管理人的工作,如实提供财产状况信息。

(2)债务清偿政策性破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其债务清偿顺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

破产财产优先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剩余财产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其他债务。

(3)法律责任政策性破产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如存在欺诈、隐瞒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2. 债权人方面的法律后果(1)债权确认政策性破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应当依法申报债权。

破产管理人负责审查债权,确认债权是否存在、数额是否准确。

债权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以证明其债权。

(2)债权清偿政策性破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的债权按照法定顺序清偿。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的,债权人应当按照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3)权利救济债权人如对破产程序中的行为有异议,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员工方面的法律后果(1)劳动关系解除政策性破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员工的劳动关系可能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

(2)社会保险权益政策性破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员工的社保权益应当得到保障。

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7]30号

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7]30号

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管理工作的通知(2007年2月25日财企[2007]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对资源枯竭、亏损严重、扭亏无望的国有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决策。

截止到2006年底,中央财政已累计拨付1009户关闭破产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达1184亿元,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322万人。

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为了管好用好补助资金,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组织力量进行了专门的审计和检查。

审计检查发现,部分地区和企业在贯彻执行国家关闭破产政策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有的虚报冒领、违规使用补助资金;有的不及时履行承诺,迟迟不接收破产企业移交办社会职能等;有的破产补助资金使用无章可循,管理流于形式。

这些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关闭破产工作的顺利实施。

为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的申请、使用、管理和监督,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关闭破产的各项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提高对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的认识。

对部分国有企业实施关闭破产的政策,是近年来国有企业改革工作中持续时间最长、实施力度最大、效果最为明显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

继续推进总体规划内的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有利于国民经济结构的调整优化,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发展,有利于部分困难企业职工生活条件的改善提升。

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严格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总体规划,认真组织企业按规定程序实施关闭破产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动中央企业清理整合所属企业减少企业管理层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动中央企业清理整合所属企业减少企业管理层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动中央企业清理整合所属企业减少企业管理层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6.12•【文号】国资发改革[2004]232号•【施行日期】2004.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动中央企业清理整合所属企业减少企业管理层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2004]232号)各中央企业:近年来,一些中央企业通过清理整合所属企业,减少企业管理层次,优化了企业组织结构,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和经验。

但从整体看,中央企业管理层次过多仍是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致使一些企业机构臃肿,监督管理失控,决策效率低下,管理成本增加,影响竞争力的提高,甚至成为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原因。

因此,清理整合所属企业,减少企业管理层次,调整内部组织结构,是中央企业提高资产质量和整体竞争力的迫切任务,是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确保出资人职责层层到位的重要措施。

为进一步引导和推动中央企业做好此项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原则(一)提高核心竞争力。

要有利于发挥中央企业的整体优势,推动企业按照市场导向的要求,集中优势资源和优良资产,做强做大主业,消除或避免不必要的内部竞争,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核心竞争力。

(二)优化组织结构。

要有利于加强内部监管、提高决策效率、降低管理成本、规避财务风险,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构建适合本企业发展战略和业务结构要求、职能定位明确、运作高效的内部组织结构。

(三)依法规范操作。

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确保此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其中涉及企业资本金变动、资产处置或归属调整、债权债务转移等问题,要依法征得有关利益方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避免逃废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涉及的所属企业为多元股东的,要依照有关法定程序办理。

政策性关闭破产何去何从?

政策性关闭破产何去何从?

政策性关闭破产何去何从?一、我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由来及效果我国“政策性关闭破产”是指国家政策调整下的国有企业计划性破产,与一般意义的依法破产主要区别在于,关闭破产的企业可享受使用破产企业财产变现首先用于职工安置,安置费用不足可申请国家财政专项补助,其次才是债权清偿。

但从大冶有色金属公司实施的情况看,往往职工安置后,债权几乎得不到任何清偿,政策性关闭破产被用来主要解决劣势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退出通道问题。

我国政策性关闭破产从1994年试点城市中国有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到九十年代后期国家分行业、分块,集中组织企业关闭破产已有十个年头,其效果非常明显,主要体现在:(一)建立和完善劣势企业市场退出通道,为实现国有企业改革和脱困目标发挥了重要作用;(二)加快了行业和地区结构调整的步伐,促进了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三)妥善安置了职工,职工生活困难逐步得到了解决。

二、我国政策性破产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关闭破产实施工作困难。

一是国家拨付的破产补助资金有限,二是涉及企业学校、医院等社会职能移交等问题,三是破产企业的遗留问题太多,如离退人员统筹外费用等,使关闭破产工作受阻。

(二)资产流失问题。

一是政策设计缺陷造成的资产流失。

国家政策规定按预计资产变现率来核定资产变现,而且作为财政拨款的抵减项,造成破产企业不根据实际资产变现状况去变现,而直接套用规定的最低变现率计算变现收入,并且成为资产变现低的合法依据。

对于国家划拨土地资产的变现,由于法律和政策规定不明确,不好确定变现,部分企业没有变现。

二是道德风险引起的资产流失。

为了获取更多的国家财政补助资金,破产企业想千方百计降低资产数额,从而降低资产变现值。

三是价值难以实现的资产流失。

由于我国产权市场发育不成熟,短时间拍卖资产难以实现其价值。

而且关闭破产工作过多强调职工安置,地方为了确保就业,将资产拍卖与要求接收破产企业人员联在一起,使竞买存在限制性,造成资产公开竞卖无法真正实现。

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

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

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据了解,我国将在未来两年内政策性关闭破产2116家国有企业,涉及国有金融机构债权2271.6亿元,职工351万人。

2022年后就不再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同时2022年以后,包括国企在内的所有企业将根据《破产法》,按照规范的市场经济要求实施商业性破产。

国有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是在特定时期为解决“由于国家政策调整使得一些国企出现资不抵债”等历史遗留问题而采取的一项特殊政策。

在这项安排中,国家为相关国企的破产提供政策支持,包括职工安置方案、破产财产处置、破产预案制定、清算组、银行呆坏账核销等。

政策性关闭破产是支持国企改革的一项优惠政策。

它与按《破产法》实施的商业性破产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国企破产时的全部资产首先用于安置失业和下岗职工,而不是清偿银行债务。

然而,我国将要政策性关闭破产的2116家国有企业中,涉及国有金融机构的债权就高达2271.6亿元。

国企这一“最后的晚餐”会不会加大金融风险?虽然政策规定由于政策性破产可以核销金融机构债权,如果说国有独资时代,它们还可以承担起部分国企改制的政策性成本的话,那么今天已经引进战略投资者、股权结构多元化的国有银行是否还应该继续承担国企改制的成本?谁又会为银行债权买单?2005年建行和交行成功在香港上市,而中行和工行的股份制改造和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工作也已经就绪,上市迫在眉睫。

但是,国家规定国企的政策性关闭破产任务要执行到2022年,改制后的商业银行在执行国企政策性破产中,所涉及的金融债权到底由谁来买单?按照国资委的说法,“政策性破产全部由财政买单”,而所谓财政买单有两部分内容:一是各级政府财政出资,主要用于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等;二是国有商业银行的资金,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全部是中央财政出资,主要是指用银行的拨备核销破产国企的呆坏账。

但是,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建行和中行分别得到汇金公司的外汇注资225亿美元,汇金成为两行的大股东,原来由财政部持有的所有者权益归零,被全部用来冲销两家银行的损失类贷款。

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国有企业倒闭职工安置政策规定

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国有企业倒闭职工安置政策规定

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国有企业倒闭职工安置政策规定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许多国有企业面临着倒闭、破产的状态,职工的生存和就业问题成为热点话题,国家也出台了相关政策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其中就包括了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

本文将会就此展开相关的阐述和分析。

一、国有企业倒闭职工安置政策规定的意义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政策规定所具有的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企改革的深入推进,相应的政策和办法也日益完善,而此类政策正好体现了国家对于职工的关爱和保护,同时也增强了职工对于国家的信任和归属感。

职工是企业的核心资源,而社会和国家的繁荣稳定是与职工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息息相关,因此国家的出台此类政策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

其次,职工安置政策的出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职工起到慰籍的作用,因为如果国有企业破产的话,不仅仅是企业的倒闭,还会造成大量职工的失业,对于他们来说是一个灾难性的打击,因为大部分职工依赖企业工资来维持生计并养家糊口,因此职工安置政策的出台可以让这些失业职工感受到国家的关爱和保障,这也增强了职工对于国家的信任和认同。

二、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的内容了解了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的意义后,我们来看看这个政策的具体内容,它主要涉及以下两个层面:1、经济援助和资金扶持。

为了让失业职工尽可能的渡过难关,国家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措施,例如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金、下发失业救济金、提供再就业培训和资金扶持等,其中对于一些特殊困难群体,也会有相应的特殊政策。

2、多元化再就业渠道和机会。

为了让失业的职工尽可能的实现再就业,国家也加大了对于各种就业信息渠道的扶持力度,例如启动招聘会或者职介活动、推出各类就业促进计划、提供职业培训等等,这些政策势必为失业职工提供了许多再就业的机会和渠道,从而帮助他们更好地困难中折腾。

三、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的现状尽管国家针对国企破产的职工出台了许多专门的保护政策,但是现实中还是有许多职工未能得到充分保障,这是因为:一是企业倒闭的原因,有些是经济条件上的原因,有些是管理方式上出现了问题,因此,出现失业的人员也是五花八门,有些是刚退休的老年人,而有些是年轻的刚刚成家的无业青年;二是对于职工本身的素质和能力也是不尽相同的,因此在政策贯彻和实施过程中也会遇到挑战;三是很多失业职工在求助的过程中,由于政策和制度的不完善,因此会面临一定的现实问题和流程阻力。

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后债务核销的,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后债务核销的,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后债务核销的,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阅读提示政策性破产改变了普通企业破产的债务清偿顺序,其允许破产的国有企业将土地和资产处置所得优先用于企业职工的安置,若不足,再由同级政府财政负责。

该政策是我国在特定的经济周期内为了安置下岗职工、保持社会稳定对法律作出的针对性调整,与民法、担保法的一般原理存在冲突。

最高法院的裁判观点认为,政策性破产中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破产企业无法偿还的呆账、坏账进行以不良资产予以核销,是一种会计上的技术化的处理方式,并不因此导致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相应的从属于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关系也并未消灭。

换而言之,破产的被担保企业的不良债务被核销的,并不影响担保人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裁判要旨政策性破产企业的债务作为拟核销的呆坏账由债权银行予以核销,系金融企业对呆坏账按照国家政策性破产所实施的特殊财务处理方式,并不因此导致从债务即担保法律关系的消灭,担保人对担保债务仍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案情简介1. 自1999年7月12日起,张掖有色金属选矿厂与中行张掖分行签订两笔借款合同,合计金额250万元,均由原甘肃省轻工机械厂提供保证担保,尚有245万元贷款未偿还。

2. 2003年12月31日,中行张掖分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信达甘肃分公司,并于2004年8月17日通知担保人债权转让的事实并主张担保权利。

自2006年6月19日始,信达甘肃分公司先后四次在甘肃省经济日报刊登催收债权公告。

3. 2008年5月20日,张掖中院受理借款人破产案件,信达甘肃分公司申报了债权。

2011年5月5日,法院裁定终结借款人的破产程序,信达甘肃分公司作为普通破产债权人,债权清偿率为零。

信达甘肃分公司于2012年11月2日向张掖市中院提起诉讼。

4. 一审:张掖市中院认为该案的担保纠纷是张掖选矿厂实行国家政策性破产后遗留的担保债务。

按照国务院“国有金融机构以企业破产终结时法院裁定的清偿率进行清收”的规定。

关于三类企业整体安置职工和依法退出市场意见的实施细则

关于三类企业整体安置职工和依法退出市场意见的实施细则

关于三类企业整体安置职工和依法退出市场意见的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做好我市三类企业整体安置职工和依法退出市场工作,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三类企业整体安置职工和依法退出市场的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104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一)列入国家计划的政策性破产企业(以下简称“计划内破产企业”)。

(二)经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认定的依法破产企业(以下简称“计划外破产企业”)。

(三)经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认定的特困企业和困难企业(以下简称“退出市场企业”)。

第三条离休干部管理服务费的拨付和管理。

《意见》三款(一)中所称“预留三类企业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费用”是指按照政策规定的离休干部管理服务费标准,扣除市政府给予每人6万元一次性补助后,应当由企业自筹的资金。

企业预留资金要拨入各集团公司或区县老干部管理部门指定的财务账户,市政府的一次性补助资金也划入相同账户。

离休干部管理服务费由各集团公司或区县老干部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使用。

第四条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三类企业的退休人员全部进入行业托管中心,由托管中心提供管理服务。

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原参加大病统筹和未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关于退出市场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局[2006]372号)执行。

第五条大龄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标准。

三类企业退出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4050”和工龄满30年的人员进入托管中心后,应按照当年企业缴费基数的5.7%(其中个人承担2%)缴纳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次性趸缴的,每年缴费基数递增10%。

第六条因工致残人员基本生活费列支渠道。

三类企业退出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被鉴定为1-4级的因公致残人员,进托管中心后,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再就业资金不发放基本生活费。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行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总结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行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总结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行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总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2.29•【文号】•【施行日期】2009.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行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总结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有关中央企业: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为系统总结16年来全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充分认识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总结的意义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国有企业和资源枯竭的矿山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的重大决策。

16年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这一重大战略部署,在国有企业广大职工、金融机构和全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下,使一大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国有企业通过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顺利退出了市场。

这对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国有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国有经济的运行质量和效益,探索建立国有困难企业退出市场机制起到了重大推动作用。

各省(区、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有关中央企业要本着对历史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并精心组织,切实把本地区、本单位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总结好。

各地区、有关中央企业可对在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并适当奖励。

二、请按照《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总结调研提纲》(见附件1)的要求,对本省(区、市)从1994年以来实施的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三、请按照《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基本情况表填报说明》和《实施依法破产国有企业情况表填报说明》(见附件3)的要求,认真填报本省(区、市)《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基本情况表》和《实施依法破产国有企业情况表》(见附件2)。

国有企业破产问答国有企业破产问答(29个企业破产政策、操作疑难问题解答,共7页)

国有企业破产问答国有企业破产问答(29个企业破产政策、操作疑难问题解答,共7页)

国有企业破产问答九十、什么是政策性破产?答:政策性破产,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破产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和国发[1994]59号文件、国发[1997]10号文件等实施的国有企业法人破产,称为政策性破产。

九十一、什么是依法破产?答:依法破产就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实施的企业法人破产,称为依法破产。

九十二、政策性破产和依法破产的主要区别是什么?答:政策性破产和依法破产的主要区别是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不同。

政策性破产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及国务院出台的相关配套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配套政策。

政策性破产只适用于国有企业。

依法破产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

只要是企业法人都适用破产法实施调整。

九十三、政策性破产的最后期限?答:政策性破产的最后期限是2008年12月31日。

国务院国资委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于2008年4月23日在山西省太原市召开的部分省区市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工作座谈会上,明确提出了国家已批准的政策性破产项目,必须在2008年12月31日前申请进入破产司法程序,没有进入司法程序的政策性破产项目,其国家批准的政策性破产计划自动失效。

失效的政策性破产项目,其企业欠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特殊债务,自动转为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一般债权,企业欠金融机构的债务不再受国办发[2006]3号文件规定所保护。

九十四、国有企业实施政策性破产时其国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和破产费用缺口的承担?答:国发[1997]10号文件规定,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支付。

破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

破产企业财产拍卖所得安置职工仍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

国有企业改制及破产中的职工安置问题探究

国有企业改制及破产中的职工安置问题探究

国有企业改制及破产中的职工安置问题探究摘要:近年来,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对国有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迫使国有企业进行一定的重组和改制。

本文结合相关调查,对国有企业改制及破产中的职工安置问题展开详细分析,从制度建设和法律规定等多个方面进行论证,以期最大程度实现改制过程的平稳,为国有企业的下一步发展建立基础。

关键词:企业改制;破产;职工安置引言:企业改制具体指的是企业体制以及经营模式的改变,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但在执行的过程中,由于一些国有企业存在意识层面和管理制度的不严谨,所以存在违反规定的现象,同时对职工的权益维护不够全面,这很容易造成企业与职工的双向伤害,对此,要展开细致的分析和研究。

一、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问题研究(一)职工安置方案管理在国有企业改制的进程中,改制方案是指导依据也是前提保障,特别是对于职工权益的维护方面,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体现具体内容。

应以国资委下发的有关国有企业改制规范的实施意见通知为指导,对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批进行不断优化。

首先,丰富方案内容。

要包含人员分流安置的方法、劳动合同的二次签订、经济补偿措施以及相关债务的结算等等。

其次,确保安置方案的透明化。

当职工安置方案通过审批后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职工,如进行内部网络通知、会议传达等,广泛搜集反馈意见。

最后,由于职工安置的相关问题要参考劳动法规定,所以要报批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机构,在严守准则的基础上进行妥善处理[1]。

(二)职工安置情形分析常见的职工安置情形主要分为两类,包括劳动合同解除职工和留用职工,对于前者而言,国有企业要依法履行经济补充义务。

其中要根据解除合同前,职工一年内的平均工资计算补偿值,即满一年支付一个月,以此类推,最高补偿年限为12年。

而对于继续留任的职工也有细致的管理规定。

根据企业改制的不同性质合理规范合同条款。

例如,改制后仍为国有企业的,员工工作年限要合并计算,若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则要重新进行劳动合同的签订,并进行相应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全国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全国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全国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88.04.01•【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全国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1998年4月1日)同志们:这次座谈会的主要任务是,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的要求,总结交流近年来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讨论研究依法和规范审理破产案件工作问题,安排部署今后一段时期审理破产案件的工作。

一、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的主要情况实行企业破产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依法审理好企业破产案件,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服务的重要方面。

从近几年全国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情况看,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收案数量逐年增多。

从1989年至1993年的五年间,全国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1153件。

1994年国务院在若干城市进行企业优化资本结构,建立和完善企业优胜劣汰机制的试点工作以来,企业破产案件大幅度上升。

1994年收案1625件,比前五年的总和还多472件;1995年收案2583件,比1994年上升58。

95%;1996年收案5875件,比1995年上升128%;1997年因国家有关政策出台较晚,收案比1996年略有减少,为5396件,但有些地方仍在增多。

二是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大幅度上升。

1992年全国法院受理的428件企业破产案件中,国有企业破产案件仅有130件,占30%;1995年受理的2583件案件中,国有企业1232件,占 47%;而在1996年受理的5875件案件中,国有企业3651件,比上年上升1.96倍,占62%。

其主要原因是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国有企业进入深层次的改革。

三是中、小型国有老企业破产的居多。

这些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不善,产品缺乏市场竞争力,不能适应市场供求变化,连年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到期不能清偿债务。

依法破产与政策性破产的区别

依法破产与政策性破产的区别

政策性破产是指在实施国有企业破产中,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为依据,由政府主导、法院实施的有计划有步骤的破产行为。

依法破产是指完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破产企业进行破产清算的程序,享受不了国家相关“破产政策”,职工债权的受偿率较低的破产方案。

依法破产与政策性破产又有什么区别呢?1.适用法律和政策规定不同; 一般企业破产适用《破产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或《民事诉讼法》破产程序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而政策性破产适用《破产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并同时优先适用国务院国发[1994]59号文件等一系列政策规定。

2.可分配财产范围不同;政策性破产企业处置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所得必须作为安置费用优先安置职工,如有剩余可与其他破产财产一起统一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参与清偿分配。

而一般企业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如果是以出让方式依法取得,那么在破产时,在其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剩余年限内,其依法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应纳入破产财产参与清偿分配;如果是划拨方式取得,则企业破产时,土地使用权将被国家无偿收回,企业无权处置。

至于国家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后,如何处置,如何利用其处置该土地使用权的资金,应按国家相关法规执行。

3.财产分配次序不同; 政策性破产的财产分配次序依次为:(1)清算费用(包括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医疗费);(2)职工安置费用;(3)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包括经济补偿金、欠非正式职工的劳动报酬、欠企业职工集资款);(4)认定有效的财产担保债权;(5)欠缴的税款;(6)破产债权。

一般企业破产的财产分配次序依次为:(1)清算费用(包括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医疗费);(2)认定有效的财产担保债权;(3)拖欠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包括经济补偿金、欠非正式职工的劳动报酬、欠企业职工集资款);(4)欠缴的税款;(5)破产债权。

国企破产法律规定(3篇)

国企破产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国企破产,是指国有企业由于经营不善、债务负担过重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偿债义务,经法定程序宣告破产,并依法对其资产进行清算、处置,以偿还债务的法律行为。

国企破产法律规定是国家对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各方权利义务的规范,旨在保障债权人、债务人、职工等各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以下将从国企破产法律规定的概述、破产申请与受理、破产财产的确定、破产程序的进行、破产清算与终结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国企破产法律规定概述1. 法律依据我国关于国企破产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 法律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破产程序中,各方当事人应享有平等的权利,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等。

(2)债权优先原则:破产财产应优先清偿无担保债权,有担保债权应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清偿。

(3)职工利益优先原则: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优先保护。

(4)国家利益优先原则:破产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国家利益,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二、破产申请与受理1. 破产申请主体(1)债务人: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2)债权人: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

(3)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可以代表职工提出破产申请。

2. 破产申请的条件(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债务人有欺诈、虚假陈述等不正当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4)债务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

3. 破产申请的受理(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自裁定受理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三、破产财产的确定1. 破产财产的范围破产财产包括债务人全部财产,以及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转让、出租、抵押、设定担保、赠与、处置等行为中所得的财产。

2. 破产财产的排除(1)破产企业职工工资、福利、医疗、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企业所欠其他有担保债权;(4)破产企业所欠无担保债权中,职工工资、福利、医疗、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

国企政策性破产两年后终结

国企政策性破产两年后终结

国企政策性破产两年后终结
佚名
【期刊名称】《新疆审计》
【年(卷),期】2006(000)002
【摘要】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了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意见》明确指出,国有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期限为2005年至2008年,2008年后不再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

有关专家指出,2008年以后,包括国企在内的所有企业将依照新修订的《破产法》实施商业性破产。

【总页数】1页(P5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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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企政策性破产:主要做法及成效、问题与建议——贵阳市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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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破产特指列入国家计划调整的国有企业破产,它突出的特点是政策干预性强,侧重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同时在职工提前退休,养老、保险、伤残职工待遇等方面都作了相应规定。

2003年10月22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衡阳东阳车桥厂为政策性破产企业。

2004年7月1日,衡阳东阳车桥厂根据政策性破产程序,要求职工填“职工安置去向表”,共有如下5条选择:
1、退休(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

2、退养(符合提前退养条件的)。

3、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兑现补偿金、自谋职业。

4、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抵偿集资建房土地购置费(已参加风顺集资建房的员工)。

5、解除劳动合同,拿补偿金,兑聘上岗。

第1条、2条体现了党和政府的关心,看到了问题,才出台这样好的政策。

自身情况是否符合第2条,当时有争议,因《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五、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破产企业中因工致残或者患严重职业病,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作为离退休职工安置。

”本人是否属文件中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衡阳东阳车桥厂按《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直属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出示证明分别到衡阳市附一医院,劳动局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本着搁置争议,故只有在第4条上注明“暂订此条”并签字。

2004年7月8日,衡阳东阳车桥厂按相关政策、法规出示证明到衡阳市附一医院眼科,对本人伤残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因不是劳动局指定医疗机构,同年8月4日又重新出示证明到劳动局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经劳动局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相关的诊断,确认为伤残伍级。

2004年9月31日,衡阳东阳车桥厂告之本人《国务院关于在苦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文件中有关破产方面的政策,只适用于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范围内的国有工业企业,衡阳不在试点城市范畴,不执行这一政策,并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办(1997)21号文件精神和衡阳市人民政府衡政发(2001)1号、2号、3号,衡政发(2003)3号、4号文件规定,依据《破产(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职工安置实施办法》,经与本人协商签订“置换全民(集体)身份,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2004年11月16日下午,衡阳市副市长丛培模与长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潘惠强签定协议,出让衡阳东阳车桥厂全部资产。

经三方协商,市政府同意将衡阳东阳车桥厂破产财产和土地使用权出让给长丰集团,其等价条件是长丰集团承担该企业的破产费用和全部职工安置费用。

《长丰集团公司改革总体方案》
一、公司概况
(二)公司现状:
(2)公司目前组织框架图
(该框架图已明确衡阳东阳车桥厂100%)隶属于长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长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改革办公室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同意长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改革总体方案的批复》
二、改革改制的范围
纳入本次长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改革改制范围的是:……衡阳东阳车桥厂。

六、有关要求
(一)你公司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对所属企业改革
和稳定工作负总责。

按照省委、省政府和领导小组的要求,依法、依规、公正透明地推进改革。

要组织企业认真核实基础数据,并驿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操作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通报省国企改革办。

(四)你公司要积极作好改革的宣传发动和政策解释工作,严格按政策办事。

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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