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是中国国家发展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共同制定的,于2024年6月30日实施。
该办法的目的是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组织实施、管理和评价进行规范,以推动科技创新和国家发展。
该办法规定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主要内容和管理过程。
首先,明确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目标和任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目标是服务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其任务是围绕国家发展战略和重大科技方向,推动科技创新、集成创新和跨学科创新。
其次,办法规定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组织实施机制。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组织实施机制由国家发展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共同负责,具体负责机构由国家发展委员会和科学技术部确定。
该机制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以确保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顺利进行。
然后,办法规定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评价和监督机制。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评价和监督机制包括评价和考核、项目实施监督和经费管理等环节。
评价和考核环节主要通过中期评估、结题评价和经费使用情况等指标对项目的进展和成果进行评估。
项目实施监督环节主要通过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研究成果等进行监测和管理。
经费管理环节主要通过财政部门对项目经费的拨付和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最后,办法还规定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课题批准和项目组织管理等具体规定。
课题批准环节需要参照有关科技项目管理和评审的规定进行,确保选取和审批的课题符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要求。
项目组织管理环节主要包括项目组织机构的设置和管理、项目实施计划的编制和调整、项目进展情况的报告和资料的整理归档等。
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科技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综上所述,《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对于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组织实施、管理和评价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通过明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目标和任务、组织实施机制、评价和监督机制以及具体的批准和管理规定,办法为科技创新提供了一系列规范和保障,推动了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和落地。
2024年重点研发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docx
2024年重点研发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全省深入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工作要求,围绕我县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建设全省创新型县,聚焦新能源汽车、“一首四新”现代产业等领域,进一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更好发挥重点研发创新平台在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支撑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重点研发创新平台是支撑和引领全县新能源汽车、快递物流智能装备制造、电子电器信息、绿色低碳环保、高性能新材料、农产品深加工等领域的新型创新载体,包括县校共建平台、公共研发平台、企业研发平台三大类。
第三条县级财政建立与科技、产业创新需求相适应的财政科技投入保障机制,每年安排产业创新专项资金不低于2000 万元,用于县重点研发创新平台建设运营、绩效奖补等。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县科技局围绕我县产业开展重点研发创新平台规划、布局;负责县校共建平台、公共研发平台和企业研发平台的论证、报批及日常管理工作;引导平台开展技术攻关、引进孵化科技型企业、培育专精特新企业;负责重点研发创新平台年度绩效考核工作;协同县相关部门完成各类研发创新平台申报、论证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财政局负责重点研发创新平台奖补资金预算管理,根据有关规定拨付项目资金。
第六条县发改委、县经信局、县人社局、县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协助推进重点研发创新平台建设、运营、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三章平台认定第七条重点研发创新平台应具备如下条件:(一)县校共建平台县与高校院所等(主要包括国内双一流大学、中科院科研院所、大型央企集团科研院所及国内知名企业以及其他相当层次的;国内双一流学科建设大学以及其他相当层次的;拥有全国重点实验室、全国重点学科专业的普通本科院校)共同投资建设,并签订合作协议。
(二)公共研发平台公共研发平台由我县新能源汽车、“一首四新”现代产业等领域的企业牵头投资建设,具备服务产业链上下游创新需求、面向社会开放共享的能力。
科技部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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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目的为了加强科技创新,推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有效实施,制定本管理办法。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2.10•【字号】鲁科字〔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2022年2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三章项目立项第四章组织实施与过程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资金管理第七章附则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科技示范工程)组织实施,依据《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示范工程是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聚焦重点产业中的重大需求,实行重大关键技术突破、工程化中试到产业化应用示范的全链条设计,推动重大集成性创新,打通由技术到产品的通道,培育具有牵引性、支柱性的重大产品和装备,孵化高成长性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壮大创新型产业集群,带动区域和行业创新能力和水平的整体跃升。
第三条科技示范工程坚持聚焦关键问题、对标一流目标、突出创新驱动、体现效益效应的总体思路,采取“技术攻关+产业化应用”项目形式,按照“成熟一项、启动一项”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四条省科技厅是科技示范工程的委托方,负责研究提出科技示范工程布局建议及任务设置,编制并发布项目指南;直接组织或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开展项目申报受理、形式审查、评审立项、过程管理、绩效评价和评估监督等工作。
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6.12.30•【文号】财科教[2016]113号•【施行日期】2016.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113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有关单位:为了保障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组织实施,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我们制定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科技部2016年12月30日附件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专项组成,重点专项采取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全链条一体化组织实施方式。
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3月13日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山东省财政科学规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管理,包括就业创业改革计划资金和其他附加性计划资金在内的全部重点研发计划资金,以及其中企业科技计划资金管理,技术创新部门管理、知识产权工作部门管理、行政监督、社会服务部门管理、财务管理等一系列管理活动。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管理,本办法规定:
一、申报计划资金的申报、立项、绩效考核、验收审定、报告、使用和报销等应遵循有关规定;
二、计划资金使用应按照计划落实,严格执行经费预算、标准化报销;
三、计划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或失职失责,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四、计划实施成效和政策性资金的使用报告等资料由计划负责人科学安排,长效保存;
五、计划实施结束后,对政策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并实施中期评估和结题验收审定等评审工作;
六、加强资金的内部管理,做好计划资金的资产负债管理,促进资金有效使用和合理分配。
以上就是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本办法的执行,既有利于强力推进计划资金的合理管理,也有利于完善重点经济领域的政策体系,不断提高山东省科技和经济发展水平。
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
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保障计划顺利、高效实施,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提升科研绩效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51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浙科发计〔2016〕1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省重点研发计划是开展重点技术领域的前沿科学问题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示范应用和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研究活动的科技计划。
通过项目实施,加快取得一批标志性成果和战略性产品,解决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和科技瓶颈问题,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提供战略支撑。
第二条省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个重点专项组成。
重点专项突出数字经济、生命健康等重点领域,在五年规划或实施方案中确定,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增补、调整。
重点专项从基础研究、技术攻关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若干个项目。
省重点研发计划实行以公开竞争性分配为主,择优委托方式分配为辅进行科学遴选。
第三条省重点研发计划由省科技厅牵头组织实施,由省级有关单位和市、县(市、区)协同联动、分级担当,由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提供全流程、专业化、规范化管理。
省科技厅负责培育并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工作。
3年培育期内,专业机构在省科技厅指导下开展项目受理、评审、过程管理,培育期满后独立开展工作。
第四条建立多元化的投入体系,鼓励市县、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社会资本共同出资,围绕企业和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攻关重大需求,共同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
建立由出资各方协同推进的组织实施模式,提高实施绩效。
探索跟进风险投资、偿还性资助等财政补助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参与科技项目的实施。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审批程序》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一项规定,该规定规定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审批程序,包括立项申报、批准审批、绩效评价等环节。
二、实施细则
(一)原则
1、科学项目管理原则:以项目为中心,全面推动实施;以参与为基础,建立项目实施机制;以有效监督为保障,建立科学项目管理体系;以效率发展为目标,提高项目完成效率。
2、职能定位原则:统一项目管理机构职能划分,明确每个部门和每个人的职责,并建立项目实施责任机构,将职责分配清晰、具体化。
3、精益管理原则: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实施精细化、可持续的管理,完善项目实施的预算、进度、质量等核算、考核制度,有效控制项目进度和成本。
(二)流程
1、起草项目:统一制定科技项目的技术方案、计划、费用预算等内容,统一拟定科技项目的目标任务、时间计划、实施阶段等;
2、立项审批:根据起草的项目内容,把项目提交给上级,申请审批立项,审核通过后,正式启动项目;
3、进度指派:统一分配项目进度时间、任务分配,确定完成任务和时间要求;
4、项目实施:根据实施计划,按照安排实施项目,控制项目进度、质量、成本;
5、审核考核:根据项目实施的进度、质量、成本等情况,进行审核考核,审核合格后,项目正式完成;
6、成果管理:对技术成果进行管理,以确保其正确的使用和合理的利用。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2017)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2017)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有关单位:为了保障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组织实施,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我们制定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财政部2017年6月22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和公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等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由中央财政资金设立,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重点资助事关国计民生的农业、能源资源、生态环境、健康等领域中需要长期演进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以及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研发布局和协同创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领域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第三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按照重点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
重点专项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载体,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以目标为导向,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
项目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
项目可根据需要下设一定数量的课题。
课题是项目的组成部分,按照项目总体部署和要求完成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任务,服务于项目目标。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7.30•【字号】•【施行日期】2023.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地)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现将《黑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2023年7月30日黑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三章专项和项目指南第四章项目申报第五章评审及立项第六章项目实施第七章项目验收与成果管理第八章监督与绩效管理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保障计划顺利、高效实施,按照《黑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相关要求,参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重点研发计划由省级财政资金设立,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培育产业链,支持引领全省未来创新发展的新兴技术、颠覆性技术,着力解决制约重点产业及社会公共领域发展的前沿技术研发、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与应用示范问题,为加快推动创新龙江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省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坚持以下原则:(一)聚焦需求,明确目标。
聚焦产业共性关键技术问题,把握技术前沿趋势,支撑发展、引领未来。
(二)创新机制、统筹资源。
深化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集成优化配置全社会科技资源。
(三)把握定位,注重衔接。
坚持成果产业化导向组织研发攻关,加强与基础研究等其他类科技计划统筹衔接。
(四)加强监督,突出绩效。
建立权责明确的监管机制,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科学评估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山西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
山西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西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和公正的管理,进一步完善科技计划管理制度体系,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16]52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研发计划面向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开展高新技术、农业、社会发展以及国际合作等领域科技攻关与技术研发,聚焦产业“卡脖子”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支持大中小企业和各类主体融通创新,推动科学技术成果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第三条重点研发计划的管理遵循“市场导向、科学布局、聚焦需求、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包括项目全年常态化申报与受理、项目分批评审与立项、项目实施与管理、项目验收与报告、项目监督与保障等内容。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项目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和办法;(二)加强相关领域战略研究,组织编制项目申报指南;(三)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过程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专业机构进行监督,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相关重大问题;(四)提出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计划,会同专业机构签订计划任务书,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计划经费;(五)组织对项目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绩效管理、科技报告管理、信息化管理等。
第六条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重点研发计划的管理工作方案,编制经费概算;(二)参与编制申报指南;(三)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评审,形成项目评审报告和现场考察报告;(四)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签订计划任务书;开展项目过程管理,对项目任务实施、经费和绩效进行动态监督、评估和管理;对参与项目立项、过程管理和验收等咨询评审专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五)对项目绩效自评估报告、验收材料等相关材料、物品等进行归档;跟踪项目验收后的成果转化等后续工作;(六)在任务委托期间,项目出现重大变化导致任务无法正常实施时,接受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调整、延期、终止、撤销或结题验收申请。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作为我国科技创新发展的重
要文件,明确说明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基本原则、年度计划调整实
施流程、监督管理等内容,对促进国家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的顺利实施
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首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体现了国家重点研发
计划的重要意义,表明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应当以“诱发重大创新,
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鼓励多种创新体系的研发项目,为
维护国家科技领先地位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其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也明确了年度计划的
制定流程和调整实施程序。
要求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应当由国家科技部
提出,向中央及有关部门报告,经审批后才能开始发挥调整实施功能。
另外,牵头机构还要求将《办法》融入研发计划制定和汇总,以确保
年度计划的实施工作得到有力推进。
最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还规定了科技部的监
督管理职责,要求科技部定期评估重点研发计划的运行情况,完善调
整机制;另外,全国重点研发计划督查小组还需要定期对重点研发计
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督查,以保证政策落实质量。
总之,《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意义重大,既
可以明确重点研发计划的基本原则,又可以实施年度计划,加强监督
管理,为推动国家科技创新做出积极的贡献。
江苏重点研发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附件江苏省重点研发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重大技术研发,进一步提升创新型省份建设水平,加快建设科技强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6〕107号)等有关要求,在对原省级科技专项资金整合的基础上,省财政设立江苏省重点研发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重点研发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重点研发资金,是指专门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农业现代化、生态文明建设等重点领域,引导各类创新主体紧密合作,开展关键技术集成创新与应用示范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省重点研发计划适用本办法。
省重点研发计划主要支持产业前瞻与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现代农业和社会发展领域技术创新与示范应用等。
第四条省重点研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分类支持、科学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省财政厅主要职责:会同省科技厅制定《江苏省重点研发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审定专项资金使用方案,下达专项资金,进行资金监管并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省科技厅主要职责: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江苏省重点研发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研究确定年度工作重点,组织项目申报与评审,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及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对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监管等。
第三章项目组织与实施管理第七条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立项经指南发布、项目申报、专家咨询(论证)、项目审定等程序。
(一)指南发布。
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编制项目申报指南,会省财政厅后发布。
(二)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实施期一般不超过3年。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向所属项目主管部门申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科技厅推荐申报;省级单位向其主管部门申报,由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科技厅推荐申报。
中国工程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程科学与综合交叉”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中国工程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程科学与综合交叉”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工程院•【公布日期】2024.09.13•【文号】•【施行日期】2024.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中国工程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程科学与综合交叉”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程科学与综合交叉”重点专项各工作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院机关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中国工程院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程科学与综合交叉”重点专项管理,保障专项组织实施,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24〕28号),现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程科学与综合交叉”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工程院办公厅2024年9月13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程科学与综合交叉”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科技委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的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和程序,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24〕28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由中国工程院作为主责单位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程科学与综合交叉”重点专项(以下简称“重点专项”)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国工程院充分发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作用,引领工程科技创新,加快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坚持为国选题、为国立项、为国攻关,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聚焦重大工程建设中需要解决的和能够引领未来工程建设发展的关键核心科学问题,坚持需求导向、目标导向、问题导向。
第四条中国工程院负责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对重点专项实施绩效负总责。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3.31•【文号】国科发资〔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资〔2024〕28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有关单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保障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财政部2024年3月31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重点专项设立第三章项目组织实施管理第四章重点专项管理和总结验收第五章多元化投入与资金管理第六章监督与评估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保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顺利实施,实现高效、科学、规范和公正管理,按照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立项管理等制度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重点资助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关键共性技术和产品研发,以及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研发布局和协同创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主要领域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第三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按照重点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
重点专项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载体,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坚持目标导向,可从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到成果转化、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研发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研发专项和
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1.12.12
•【字号】
•【施行日期】2021.1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研发专项和经费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琼府办〔2021〕24号)和《海南省科技计划体系优化改革方案》(琼科〔2021〕250号),规范海南省重点研发专项和经费管理,完善项目管理机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率,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结合研发专项特点,制定了《海南省重点研发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重点研发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和公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等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由中央财政资金设立,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重点资助事关国计民生的农业、能源资源、生态环境、健康等领域中需要长期演进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以及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研发布局和协同创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领域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第三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按照重点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
重点专项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载体,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以目标为导向,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
项目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
项目可根据需要下设一定数量的课题。
课题是项目的组成部分,按照项目总体部署和要求完成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任务,服务于项目目标。
第四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组织实施遵循以下原则:(一)战略导向,聚焦重大。
瞄准国家目标,聚焦重大需求,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着力解决当前及未来发展面临的科技瓶颈和突出问题,发挥全局性、综合性带动作用。
(二)统筹布局,协同推进。
充分发挥部门、行业、地方、各类创新主体在总体任务布局、重点专项设置、实施与监督评估等方面的作用,强化需求牵引、目标导向和协同联动,促进产学研结合,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三)简政放权,竞争择优。
建立决策、咨询和具体项目管理工作既相对分开又相互衔接的管理制度,主要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遴选资助优秀创新团队,发挥市场配置技术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尊重科研规律,赋予科研人员充分的研发创新自主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于2020年10月1日正式施行,标志着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将实施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为国家创新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旨在加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规划、实施和管理,全面推进国家重点
研发计划的实施。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国家创新
发展战略,结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实施工作实际,加强国家重点研
发计划实施的规划、落实、管理,建立健全实施机制,提高实施效率、可持续性和科学性。
N《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新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应
首先确立研发目标和目标性要求,建立完善的规划管理体制,落实重
点研发项目的实施任务,强化研发任务管理,加强研发资源配置,推
进项目实施,建立数据服务支撑体系,加强项目管理,实施重点研发
计划结题和成果推广应用,完善研究成果评价制度。
《国家重点研发
计划管理暂行办法》还清晰了国家级支撑计划实施跟踪考核和绩效评
价机制,建立科技责任关系追责制和科技责任报告制度,加强科技重
大项目成果安全管理等。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管理是政府创新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对促
进我国科技水平的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施《国家重点研发计
划管理暂行办法》有助于推进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效率提升,也有
助于汇集更多国内外优秀人才及企业,助力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成
果转化,促进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及成果的推广实施,从而推动我
国科技进步,提升国家创新能力,进一步实现“走出去”的科技成果
和“走进来”的科技实力建设。
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
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保障计划顺利、高效实施,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提升科研绩效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51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浙科发计〔2016〕1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省重点研发计划是开展重点技术领域的前沿科学问题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示范应用和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研究活动的科技计划。
通过项目实施,加快取得一批标志性成果和战略性产品,解决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和科技瓶颈问题,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提供战略支撑。
第二条省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个重点专项组成。
重点专项突出数字经济、生命健康等重点领域,在五年规划或实施方案中确定,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增补、调整。
重点专项从基础研究、技术攻关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若干个项目。
省重点研发计划实行以公开竞争性分配为主,择优委托方式分配为辅进行科学遴选。
第三条省重点研发计划由省科技厅牵头组织实施,由省级有关单位和市、县(市、区)协同联动、分级担当,由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提供全流程、专业化、规范化管理。
省科技厅负责培育并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工作。
3年培育期内,专业机构在省科技厅指导下开展项目受理、评审、过程管理,培育期满后独立开展工作。
第四条建立多元化的投入体系,鼓励市县、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社会资本共同出资,围绕企业和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攻关重大需求,共同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
建立由出资各方协同推进的组织实施模式,提高实施绩效。
探索跟进风险投资、偿还性资助等财政补助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参与科技项目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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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和公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等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由中央财政资金设立,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重点资助事关国计民生的农业、能源资源、生态环境、健康等领域中需要长期演进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以及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研发布局和协同创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领域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第三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按照重点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
重点专项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载体,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以目标为导向,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
项目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
项目可根据需要下设一定数量的课题。
课题是项目的组成部分,按照项目总体部署和要求完成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任务,服务于项目目标。
第四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组织实施遵循以下原则:(一)战略导向,聚焦重大。
瞄准国家目标,聚焦重大需求,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着力解决当前及未来发展面临的科技瓶颈和突出问题,发挥全局性、综合性带动作用。
(二)统筹布局,协同推进。
充分发挥部门、行业、地方、各类创新主体在总体任务布局、重点专项设置、实施与监督评估等方面的作用,强化需求牵引、目标导向和协同联动,促进产学研结合,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三)简政放权,竞争择优。
建立决策、咨询和具体项目管理工作既相对分开又相互衔接的管理制度,主要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遴选资助优秀创新团队,发挥市场配置技术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尊重科研规律,赋予科研人员充分的研发创新自主权。
(四)加强监督,突出绩效。
建立全过程嵌入式的监督评估体系和动态调整机制,加强信息公开,注重关键节点目标考核和组织实施效果评估,着力提升科技创新绩效。
第五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纳入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充分发挥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部际联席会议、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评估监管与动态调整机制、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等加强统筹衔接。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六条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审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总体任务布局、重点专项设置、专业机构遴选择优等重大事项。
第七条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评委)负责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总体任务布局、重点专项设置及其任务分解等提出咨询意见,为联席会议提供决策参考。
第八条科技部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牵头组织部门,主要职责是会同相关部门和地方开展以下工作:(一)研究制定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制度;(二)研究提出重大研发需求、总体任务布局及重点专项设置建议;(三)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编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四)提出承接重点专项具体项目管理工作的专业机构建议,代表联席会议与专业机构签署任务委托协议,并对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开展重点专项年度与中期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提出重点专项优化调整建议;(六)建立重点专项组织实施的协调保障机制,推动重点专项项目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七)组建各重点专项专家委员会,支撑重点专项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八)开展科技发展趋势的战略研究和政策研究,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总体任务布局。
第九条相关部门和地方通过联席会议机制推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一)凝练形成相关领域重大研发需求,提出重点专项设置的相关建议;(二)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编制;(三)参与重点专项年度与中期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等;(四)为相关重点专项组织实施提供协调保障支撑,加强对所属单位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任务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管理与监督;(五)做好产业政策、规划、标准等与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工作的衔接,协调推动重点专项项目成果在行业和地方的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
第十条重点专项专家委员会由重点专项实施方案编制参与部门(含地方,以下简称专项参与部门)推荐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一)开展重点专项的发展战略研究和政策研究;(二)为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工作提供专业咨询;(三)在项目立项的合规性审核环节提出咨询意见;(四)参与重点专项年度和中期管理、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估等,对重点专项的优化调整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相关管理规定和任务委托协议,开展具体项目管理工作,对实现任务目标负责,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编报重点专项概算;(二)参与编制重点专项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三)负责项目申报受理、形式审查、评审、公示、发布立项通知、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等立项工作;(四)负责项目资金拨付、年度和中期检查、验收、按程序对项目进行动态调整等管理和服务工作;(五)加强重点专项下设项目间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重点专项的组织实施;(六)按要求报告重点专项及其项目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接受监督;(七)负责项目验收后的后续管理工作,对项目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存,促进项目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八)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利益回避的原则,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支撑具体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项目牵头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强化法人责任。
主要职责是:(一)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履行任务书各项条款,落实配套条件,完成项目研发任务和目标;(二)严格执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国家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三)按要求及时编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信息报表、科技报告等;(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五)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六)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第十三条项目下设课题的,课题承担单位应强化法人责任,按照项目实施的总体要求完成课题任务目标;课题任务须接受项目牵头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项目牵头单位负责。
第三章重点专项与项目申报指南第十四条科技部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相关规划的贯彻落实,牵头组织征集部门和地方的重大研发需求,根据“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原则,会同相关部门和地方研究提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总体任务布局,经咨评委咨询评议后,提交联席会议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根据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总体任务布局,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和地方凝练形成目标明确的重点专项,并组织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作为重点专项任务分解、概算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安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绩效评估的基本依据。
实施方案要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规划部署,聚焦本专项要解决的重大科学问题或要突破的共性关键技术,全链条创新设计,合理部署基础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应用示范等研发阶段的主要任务,并明确任务部署的进度安排。
第十六条重点专项实施方案由咨评委咨询评议,并按照突出重点、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提出启动建议后,提交联席会议专题会议审议,并将审议结果向联席会议全体会议报告。
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重点专项应按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重点专项实行目标管理,执行期一般为五年,执行期间可根据需要优化调整。
重点专项完成预期目标或达到设定时限的,应当自动终止;确有必要的,可延续实施。
需要优化调整或延续实施的重点专项,由科技部、财政部商相关部门提出建议,经咨评委咨询评议后报联席会议专题会议审议,按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拟启动实施的重点专项,应按规定明确承接具体项目管理工作的专业机构并签订任务委托协议,由专业机构组织编报重点专项概算,并与财政预算管理要求相衔接。
第十九条重点专项的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由科技部会同专项参与部门及专业机构编制。
重点专项专家委员会为指南编制提供专业支撑。
指南编制工作应充分遵循实施方案提出的总体目标和任务设置,细化分解形成重点专项年度项目安排。
项目应相对独立完整,体量适度,设立可考核可评估的具体指标。
指南不得直接或变相限定项目的技术路线和研究方案。
对于同一指南方向下不同技术路线的申报项目,可以择优同时支持。
第二十条项目申报指南应明确项目遴选方式,主要通过公开竞争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对于组织强度要求较高、行业内优势单位较为集中或典型应用示范区域特征明显的指南方向,也可采取定向择优等方式遴选项目承担单位,但须对申报单位的资质、与项目相关的研究基础以及配套资金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一条经公开征求意见与审核评估后,项目申报指南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公开发布。
发布指南时可公布重点专项年度拟立项项目数及相应的总概算。
指南编制专家名单、形式审查条件要求等应与指南一并公布。
保密项目采取非公开方式发布指南。
自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
第二十二条建立多元化的投入体系,鼓励地方、行业、企业与中央财政共同出资,组织实施重点专项,建立由出资各方共同管理、协同推进的组织实施模式,支持重点专项项目成果在地方、行业和企业推广应用、转化落地。
第四章项目立项第二十三条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可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申报项目。
多个单位组成申报团队联合申报的,应签订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一家单位作为项目牵头单位。
项目下设课题的,也应同时明确课题承担单位。
第二十四条申报项目应明确项目(课题)负责人。
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年龄、工作时间等符合指南要求。
项目(课题)负责人及研发骨干人员按相关规定实行限项管理。
第二十五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实行对外开放与合作。
境外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可根据指南要求牵头或参与项目申报;受聘于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研人员,符合指南要求的可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申报。
第二十六条项目申报一般包括预申报和正式申报两个环节,并相应开展首轮评审和答辩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