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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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以及《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办理各项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制度,是制定各类信贷业务制度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贷款人系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分支机构批准的四川省内有权经营信贷业务的各级农村信用社。本办法所称借款人系指在上述贷款人处获得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四条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经营必须坚持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相统一的原则,坚持审慎合规经营的原则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必须坚持为农民、农业、农村和县域经济发展的服务宗旨,在同等条件下,要体现本社社员(股东)贷款优先、“三农”贷款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七条信贷管理组织体系

(一)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市州办事处(联社)建立风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险管会),负责监督管理信贷业务。监督管理以风险提示为主。风险提示不改变法人机构的信贷决策权利和责任。

(二)县级联社建立信贷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负责独立经营决策和管理信贷业务。县级联社理事长对贷审会决策通过的信贷业务,可行使“一票否决”权利。

(三)县级联社分支机构建立信贷审批小组(以下简称贷审小组),负责在授权范围内经营管理信贷业务。

(四)信贷岗位。农村信用社应设立受理岗、调查岗、审查岗、审批岗、放款岗、贷后检查岗、风险管理岗、资产保全岗、尽职调查岗、档案管理岗等信贷岗位。

第八条实行审贷分离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受理、调查、审查、审批、发放、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进行分解,由不同部门(岗位)承担,实现相互制约和相互支持。

(一)客户部门主要负责信贷业务的受理(营销)、调查评价、项目评估、信用等级初评、授信额度测算、放款和贷后管理等工作。有条件的县级联社可分设公司类客户部门和个人客户部门。

(二)信贷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信贷业务审查、信用评级审查、授信额度审查、风险管理、资产保全、法律事务、信贷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实行信贷审查专员制度。信贷审查专员负责对拟提交贷审会决策的各项信贷业务进行独立审查,有效识别和充分揭示风险,提出是否同意支持的意见和防范控制风险的措施。信贷审查专员由省联社统一管理。

第十条实行尽职管理制度。在信贷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各岗位信贷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实行尽职免责、失职问责制度。

第三章信贷对象与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信贷对象包括:

(一)在农村信用社服务辖区内有固定住所或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然人;

(二)在农村信用社服务辖区内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

(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二条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申请信贷业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原则上不超过60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有效的身份证件;

(二)有正当的职业和合法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从事经营活动合规合法,自愿接受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监督与检查;

(四)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应提供符合规定的担保;

(五)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申请信贷业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环保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要求,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合规、合法;

(二)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颁发并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特殊行业还须持有有权机关核发的从业许可证,并在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证》;

(三)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年检合格的《贷款卡》以及质量监督部门颁发并经年检合格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五)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和资产负债率;

(六)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公司章程,且具有董事(股东)会授权或决议;

(七)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结欠贷款本息已清偿或落实了贷款人认可的还款计划;

(八)对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应按规定提供担保;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真实、合法、有效的有关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合同,以及能够证明票据项下的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

(九)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农村信用社不予受理的信贷对象:

(一)不具备贷款主体资格和基本条件的;

(二)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三年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的;

(三)向农村信用社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表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骗取、套取贷款、用借贷等行为牟取非法利益的;

(五)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汇贷款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用信贷资金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或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的;

(七)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或严重有损于社会公益和道德的产品或项目的;

(八)项目建设或生产经营未取得土地、环保、规划、安检等有权部门批准的;

(九)在进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落实原有债务或未按有关规定对其清偿债务提供足额担保的;

(十)在征信系统内有不良信用记录或对金融机构有恶意拖欠贷款行为的,被列入黑名单的;

(十一)有其它严重违法或危害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安全行为的。

第四章信贷业务种类

第十五条信贷业务按会计核算的归属分为表内和表外信贷业务。表内信贷业务包括贷款、商业汇票贴现等;表外信贷业务包括承兑、保证、信用证等。

第十六条信贷业务按性质和用途分为固定资产贷款(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农业、工商业、服务业、建筑业等)、循环额度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保证、承兑等信贷品种。

第十七条信贷业务按对象分为公司类信贷业务和个人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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