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了哪些方面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了哪些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的草案公布后,人们纷纷关心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最新被修改的内容有哪些。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的内容。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解读一、贿赂“第三方”的曲线途径明确违法现行法及《暂行规定》仅将商业贿赂的认定范围指向“对方单位或个人”,而《修订草案》则不仅包括“交易对方”,即传统意义上的受贿主体,也纳入了“可能影响交易的第三方”,例如交易对方的上级或亲属,母公司或关联公司的管理人员,对交易活动有相关决策权的公务人员等等。
在实践中,一些利诱影响交易第三方的行为已由工商总局和最高院先后以答复等形式,明确定性为商业贿赂,此次以立法形式予以确定。
例如:医院通过给付“介绍费”、“处方费”等诱使其他医院的医生介绍病人到本院做CT检查的行为;商场为吸引旅行社和导游人员组织旅行团到商场购物,以“人头费”、“停车费”等名义给付旅行社和导游一定财物的行为;啤酒公司以给付现金等方式向酒店服务员回收啤酒瓶盖,诱使服务员向顾客推销其产品的行为;保险公司向学校支付保险“代办手续费”并诱使学校向学生推销保险的行为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只要具有这种“可能影响交易”的因素存在即可,经济利益实现与否在所不论。
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认定和打击商业贿赂的范围,赋予了执法机构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二、“员工行为”不再是抗辩理由在执法实践中,很多被处罚对象往往会以相关行为系员工个人行为为由进行抗辩,试图据此规避公司的商业贿赂责任。
《修订草案》采用了类似于民事责任追究中过错推定原则的逻辑,规定员工利用商业贿赂为经营者争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若有证据证明员工违背其利益收受贿赂的,经营者则无需为员工的受贿行为承担责任。
而如何通过“证据证明”员工行为违背其利益,则对公司的内部合规制度建设和要求,提出了更多的挑战。
三、“承诺给付”也是商业贿赂现行法规定实际给予、收受商业贿赂的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对承诺、提议给予商业贿赂的行为未作出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适用的思考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适用的思考《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在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案件中赋予法官以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由于其具有的抽象性特点,一般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受到了滥用。
一般条款的滥用反映出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冲突,同时扰乱了市场秩序。
对一般条款的严格适用是保持法律稳定性和维持法律体系融贯性的内在要求。
标签:《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滥用;严格适用一、一般条款的界定一般条款的概念最早起源于德国民法典,一般条款是指未规定具体的适用条件和固定的法律效果,而将其交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确定的规范。
2017年11月4日《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通过,对于该法中关键性的行为性质界定即何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和大多数国家一样,采用了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立法技术来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第2款对行为、概念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第二章的第六条到第十二条列举了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性质问题,学术界产生了一般条款说、法定主义说和有限的一般条款说3种观点。
三种观点各有其内在的逻辑和理论基础,笔者认为有限一般条款说更切合立法目的。
“一般条款说”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不限于第2章所列举的七种行为,它还包括该法总则尤其是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所认定的行为。
二、一般条款的滥用虽然我国理论界对一般条款的存在与否争论不休,但司法实践似乎早已抛弃这种犹疑。
早在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就指出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一二款的规定审查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追究法律责任。
但是在严重缺乏适用规制以及适用边界不明确的的情况下,一般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普遍适用必定带来诸多隐患。
2.1 法律规范之间界限的模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的法律。
试析对不正当有奖销售法律规制的完善——兼论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的立法完善
有 奖 销售 是 指 经 营 者销 售 商 品 或 者提 供 服 务 , 附带 性 的 向 购 买 者 提 供 物 品 、 钱 或 者 其 他经 济 上 的 利 益 的行 为 。 只要 有 奖销 售 的 金 商 品 质量 可 靠 , 格 合 理 , 价 其合 法 性 无 可 非 议 , 因为 这 种 销 售 奖 励 实
最 高 奖 被 抽 走 后 对 以后 的 购 买 者 丧 失 诱 惑 力 , 意 在 销 售 开 始 乃 故 至 中间 阶 段 都 不 将 带 有 最 高 奖 或 其 他 中 奖 标 志 的商 品 投 放 市 场 等 。如 此 种 种 的 欺 骗 性 行 为 , 能导 致 的 结果 是 , 买 者 极 可 能 购 可 购 买 了 自己 不需 要 的商 品 , 后 也 根 本 不 可 能 得 到 自 己期 待 的 奖 品 最 或 奖 金 。此 时 , 律 自然 应 当担 负起 保 护 消 费 者 利 益 的 重 任 。 法 我 国《 不 正 当竞 争 法 》 1 条 ( ) 止 “ 用 谎 称 有 奖 或 者 反 第 3 一 禁 采 故 意 让 内 定 人 员 中 奖 的 欺 骗 方 式 进 行 有 奖 销 售 ” 是 对 欺 骗 性 有 奖 , 销 售 的 规 制 。但 现 实 生 活 中 进 行 欺 骗 性 有 奖 销 售 的 手 段 多 种 多 样, 而法 律 在 此 只列 了 两种 表现 形 式 , 样 会 造 成 现 实 中 的 很 多 情 这 形 是 法 律 所 规 制 不 到 的 。 为 了 避 免 遗 漏 , 其 他 一 切 形 式 的 欺 骗 对
品 时 , 规 定 还 有 侵 犯 商 家 自主 定 价 权 之 嫌 疑 。所 以 ,反 不 正 当 该 《 竞争 法 》 1 条 ( ) 予 删 除 。 第 3 二 应
“入世”对完善竞争法制的要求与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若干建议
正 当 竞 争 法 的 缺 陷
往 往 滥 用 其 优 势 地 位 强 制 交 易 、 制 竞 争 ; 府 及 其 所 属 部 限 政
收 稿 日期 : 0 1一l 0 20 2— 9
作 者 简 介 : 小平 ( 9 3一) 女 , 州 民族 学 院 法律 系副 教 授 、 主 任 。 陈 16 , 贵 副
露 出 了 难 以适 应 经 济 发 展 需 要 的 许 多 问 题 。 尤 其 是 在 我 国 加 入 世 贸 易 组 织 ( O) , 争 政 策 作 为 WT 制 度 框 WT 后 竞 O 架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国 立 法 应 当 符 合 WT 的 一 般 规 则 , 各 O
之 势。 此 外 , 业 垄 断 和 行 政 垄 断 屡 禁 不 止 , 济 性 垄 断 开 始 行 经 抬 头 。 表 现 为 公 用 企 业 及 其 他 依 法 占据 有 利 地 位 的 经 营 者
权 益 , 而保 障 和促 进社 会主 义市场 经济 的健 康 发展 , 从 奠定 了必要 的 法律 基 础 但 是 , 由于 《 不 正 当竞 争 法 》 布 于 反 颁
当 前 国 内 市 场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仍 比 较 突 出 , 主 要 表 其 现 : 是 仿 冒行 为 依 然 严 重 , 假 冒 他 人 注 册 商 标 , 自使 一 如 擅 用 知 名 商 品特 有 名 称 、 装 、 潢 , 用 他 人 企 业 名 称 或 者 包 装 冒 进行 误 导 , 仅 面广 量 大 , 且 花 样不 断 翻 新 。二 是商 业 欺 不 而 诈 花 样 繁 多 , 以 虚 假 的 “ 仓 降 价 ”、 最 低 价 ’ 方 式 欺 如 清 “ 等 骗 , 导消 费者 , 造 、 用 或 者 继 续 使 用 已被 取 消的 认 证 误 伪 冒 标 志 、 优 标 志 等 质 量 标 志 。 张 贴 散 发 、 寄 引 人 误 导 的 名 邮 虚 假 的 产 品说 明 书 等 宣 传 材 料 ; 用 新 闻 媒 介 作 引 人 误 解 利 的 虚 似 宣 传 报 道 ; 行 欺 骗 性 的 有 奖 销 售 ; 用 企 业 名 称 中 进 利 的 字 号 欺 骗 、 导 消 费 者 ; 他 人 知 名 的 注 册 商 标 用 作 企 业 误 将 字 号 申请 登 记 企 业 名 称 , 起 消 费 者 误 认 误 购 , 成 市 场 混 引 造 淆 等 。三是 以高 额 回报 为 诱 饵 从 事 传销 及 变 相 传 销 行 为。 另 外 , 业 贿 赂 、 奖 销 售 等 不 正 当竞 争 行 为 电有 愈 演 愈 烈 商 巨
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与完善
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与完善一、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不正当竞争行为日益增多,对市场秩序和企业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我国于1993年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多次修改与完善。
本文旨在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与完善进行全面研究和分析,以期为进一步完善该法律提供有益参考。
二、历次修改与完善1. 第一次修改:1997年199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首次修改。
此次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打击力度。
商业贿赂是不正当竞争中常见且严重的问题之一,该法针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加大了处罚力度。
(2)明确虚假宣传行为的违法性。
虚假宣传是常见的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之一,该法明确规定虚假宣传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对虚假宣传行为进行了处罚。
(3)完善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商业秘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增加了保护力度。
2. 第二次修改:2017年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
此次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
随着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呈现出多样化和隐蔽化的特点。
该法针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加强了监管和处罚力度。
(2)规范市场主体间的公平交易关系。
公平交易是市场经济中重要的基本原则,该法明确规定市场主体应当遵守公平交易原则,并加强了对违反公平交易原则行为的处罚。
(3)增加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知识产权是现代经济发展中重要的资产和创新动力,该法增加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以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三、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方向1. 法律适用存在不明确性。
由于市场环境和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一些新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明确适用于现行法律。
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条文,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市场需求。
浅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
赵瑞 秀
( 东北财经大学 1 1 6 0 2 5 )
【 摘 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迅速, 市场经济体 系的 日 趋 完善 , 但 也 带 了激 烈的 市场竞 争 。其 中, 不正 当竞争愈 演愈 烈 。在 这种 背景之 下 , 我 国于 1 9 9 3年 1 2月 1日 起 推 出并 实行《 反 不正 当竞争 法》 。 虽然, 出台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 赢得 了“ 经济宪法” 的荣誉称号, 但自 身的一 些缺 陷也 随着 市场体 系的 完善逐 渐暴 漏 出来。 【 关键词】 反不正" 3竞争; - 建立; 完善
未免 过于 单一 , 已经 不能 适应 现存 的复 杂多 变 的经济 体 系 和实 际 的不正 当竞 争 的损失情 况 。 因此 , 是否 可 以采 取多 种 处罚 方
式, 以达预期 目的 。 ( 三) 现存反 不正 当竞争法列举行 为范畴过窄
《 反不正 当竞争法》 中对一些 不正 当行 为的处罚 不彻底 , 只以 经济处罚为主 。例如 : 某些 不正 当竞 争者利 用非法 手段赢 得暴利 后, 被 司法机关查 明, 但司法机关 只是 责令其停 止违法 行为 , 并进 行1 0 万或者 2 0万元的经济处罚 , 对非法手段获取 的暴利或者 非法 财物等并没 有做 出相应 的没收措施 , 也没有 对不正 当竞争 人进行 其它形式的处罚 , 更没 指出非法 所得款项 的处理 方法 。很 多奸商 采取不正 当行 为来获取 暴利 , 一旦被查处也 只是 向司法机关上交 罚款 , 而后 , 重操旧业。因为 , 不正 当竞 争人非 法所得 的钱 财和 物 品的价值远远高于所交 的罚 款数额 , 在他 们看来 , 虽然 铤而 走险 , 但获利颇丰 , 交完罚款后还存在较大 的利益空 间。因此建议 , 相 关 部门将处罚种类明确 , 健全法律制度 。 ( 三) 提 高操作 性能 在实际情况中 , 违法人触犯《 反不正 当竞 争法》的原 因有很 多 种, 也有很多是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于无 奈并非存 心触犯 法律 。例 如确实 因经 营不 善、 为逃 避打击不 得不低价销 售或尽快 回收或者 由于种种原 因急 用资金 , 因而在盈利甚微 、 甚 至亏损 的情况下 销售 ; 还有些 案件 在 调查时 , 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调查 人员未 能取 得相关证 据或违 法行 为人故意不提供相关证据的 ( 例 如发票 、 实 际价格 清单 、 成本核算 表等 ) , 致使商行政 管理 机关 不能准 确核实 、 难 以计算违 法行 为人 的违法所得 , 对违法行为人 的行政处罚较轻 。因此 , 建议 由规定 的 按违法所得单一标准改为按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双倍标准 或多 倍 标准计算进 行成本处 罚 , 这样 既增加 了以违法经 营额对不 正当 竞 争违法行 为人的罚款 数额 , 又提高 了追究 违法行 为人法律 责任 的可操作性 ; 不但可 以加重追究不正 当竞争违法行 为的法律责任 , 而且也 比较简便、 易操作 。 ( 四) 明确概念 标准 为达到及时、 准确 、 有效地惩 罚违法行 为人 的 目的 , 发 挥反 不 正当竞争法维 护市场公 平竞争 、 保护市 场主体和 消费者合法权 益 的作用 , 应进一步划清不正 当行为 中罪与非罪 的界 限 , 在法律 制裁 体系中 , 加入刑事处罚 , 加重追究 不正 当竞争 行为人 的法律 责任 , 增 强追究法律 责任 的明确性和指 向性 , 增 加查处不 正当竞争 违法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局限性及其完善措施论文
关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局限性及其完善措施【摘要】《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鼓励公平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是颁布于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之初,其自身的缺点和不完善性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而逐步显现出来,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尽快完善这一法律,以使其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局限性;完善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局限性(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缺乏概括性的一般条款。
与其他法律相比,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因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也正是基于这一原因,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采取的是具体列举的方式,缺乏一般性条款,对所列的每一种行为都有明确的适用界限,但又不可能涵盖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克服法律的不周延性和滞后性等缺陷。
目前,很多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超出该法所规定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我国尚未出台相关法律且概念界定不明确,使得司法、执法部门束手无策。
(2)反不正当竞争应以民事责任为主。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行政、民事、刑事三种责任并存的制度,主要以行政责任为主。
以行政责任来体现对违法者的制裁,则过分地突出了行政强制的作用,相对人只是被动地接受处罚,同时对受害者的保护也只能是间接的、有限的。
而且当前我国行政执法还未完全到位,没有达到反不正当竞争所要求的水平,这势必影响诚实经营者和消费者反不正当竞争的积极性。
由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多为民法、经济法的调整范围,行政手段应该从宏观的角度规范市场行为,而注重民事责任,较少突出行政处罚有利于市场主体自觉、自发地遵守市场规则,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因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应以民事责任为主,辅以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3)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
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化研究——兼论《反不正当竞争法
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化研究——兼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类型化条款之完善吴莉娟 / 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副主任 法学博士摘要:2017年11月4日,颁行于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施行24年后完成了首次大修。
此次修法最主要的议题之一就是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问题。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加了诸如“互联网专条”等的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对于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所催生出的新的竞争手段和竞争方式所引发的问题的回应。
但是,就立法体例而言,新增加的“互联网专条”似乎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的其他规定缺乏统一性。
本文拟从司法实践角度出发,在对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类型化研究的基础上,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化条款的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类型化;互联网专条一、引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催生了新的竞争手段和竞争方式。
近年来更是出现了一系列对用户、企业和互联网经济秩序均产生深远影响,并在社会上引起重大反响的互联网企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对我国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提出了巨大挑战。
关于互联网竞争行为正当性的法律标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特别是不能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所涵盖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互联网竞争规则的构建等问题无不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讨论。
2017年11月4日,颁行于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施行24年后完成了首次大修。
此次修法最主要的议题之一就是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问题。
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加了诸如“互联网专条”、禁止针对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等的商业混淆行为、禁止虚假交易、禁止对销售状况的虚假宣传(“刷单”)等关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对这些问题的关注和回应。
但是,从立法体例与立法技术上而言,“互联网专条”的规定,似乎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其他条款的规定缺乏统一性。
关于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点建议
关于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点建议关于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点建议《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范经营者的竞争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的基本法律,颁布实施后对维护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十余年来,地方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工商总局陆续制定了一系列反不正当竞争地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作了细化和必要的补充,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使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得到了长足发展。
然而,随着我国市场体系日趋完备,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特别是自我国加入WTO后,《反不正当竞争法》概括的11种行为,已经难以涵盖现在花样翻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下面就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提出几点建议。
一、完善法则,明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对该条款的理解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条款属于一般性条款,即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十一种行为以外其它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使用该条款予以认定;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条款只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括认定条款,对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外的其它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能使用该条款予以认定。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比较符合立法者的立法本意,该条款并不具备“兜底条款”的功能。
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完善法律条款,以利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㈠制定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条款。
一般条款,又称概括性条款或者兜底条款。
由于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采取列举的方式,难以穷尽所有的调整对象,也不能适应调整对象的发展变化。
对市场中出现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诸如:利用网络技术在互联网中从事不正当竞争;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标与互联网域名的冲突问题等行为缺乏调控力。
简论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评析与完善
简论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评析与完善论文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缺陷,论述了修订该法的社会制度背景,并对国家工商总局提交国务院法制办的最新修订稿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评述;最后,在该修订稿的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完善该法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立法完善自德国1896年制定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世界各国认识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性和实施的迫切性,纷纷效仿。
我国也于1993年颁布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当时的历史时期和制度背景下,为规制我国经济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日新月异的发展,不正当竞争的新情况层出不穷,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社会的发展需要,亟需修订和完善。
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现状随着我国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与2008年《反垄断法》的出台与实施,我国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分立立法格局已经形成。
我国许多地方立法机构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条例或办法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配套规章。
从专门法律来看,我国已经形成了主要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地方性法规以及行政规章构成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
(一)我国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评述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实施20个年头,它的缺陷日渐凸显,面对现实当中层出不穷的矛盾和新情况,现行法律的无能为力已为学界和实务界所诟病。
主体的不明确与前后矛盾。
从消费者角度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保护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而在整部法律中缺乏对消费者的保护的条款。
主要表现在:(1)不正当竞争侵害对象未包含消费者。
第二条第二款中,不正当竞争侵害的对象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只字未提。
(2)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没有赔偿请求权与诉权。
第十条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要求其侵犯者或受害者都是经营者;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规定,能够申请赔偿和请求诉讼的主体是被侵害的经营者。
我国《反不正竞争法》的完善:--参照巴黎公约十条之二,Trips协议与WIPO示范条款
违背善良风俗,可以请求其停止和损害赔
偿。
二 关于 一般 条款
我 国 * 不正 当竞争 法》 有必 要规定
些地方性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这些i规和 击
规章 构成了我 国的反不正 当竞争法itl &i ,J 度。
个真正意义上的一般条款,同时这一一
我 国是 巴黎 公约 的成 员国 , 于 20 面来 看 ,本条 款对 实行概 括主 艾 的民法 具 展在于反不正当竞争立法目的从只保护竞 又 01
年加人WT 作为其中一 员, O, 我国国内法 有重 要意 艾 ,对于 实行法 定主 艾 的行政 法 争老扩大刊保护竞争老、消费老和公众的 这是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 , 人们普遍 我国 反不正当竞争洼* 利益。 必 须 达到T i 饰 议 的最低 要求 。 r s p 因此 应参 不具有太大意艾。
还有待完善。
《 巴黎 蛰约)16 年 文本 )0 之二专 列举 的 l项 不正 当竞争 行为 才是该 法所 承 直接或实际竞争关系的场 合也可能存在不 )97 ( 1条 1
不允许执 正当 竞争 。如 某人将 一驰 名 商标 用于完 全 门规定了什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列举 认的不正 当竞争行为眉批 以外, 尽管他们不存在竞争关系 , 从这 不同的商品上, 出混同 毁誉、 误导三项需要特别禁止的条 法部门认定其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款 。 r s 议 2 条 及 3 条规 定 了对地 理 个角度讲它实际上未起到—般条款的作用。 但利用人可能会以驰名商标的优势有助于 Ti 协 p 2 9 标志和商业秘密的保护 。 P 世界知识 另一方面根据这一条,当受害人请求赔偿 销售商品。又如一些堞体行为或专家活动 wl 0(
浅析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互联网不正当行为的规制及不足
浅析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互联网不正当行为的规制及不足引言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经常出现。
为此,中国不断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
最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一部分是对互联网不正当行为的规制。
本文将从互联网不正当行为的定义开始,简单介绍新法规制互联网不正当行为的主要内容,同时对新法的不足之处进行探讨。
互联网不正当行为的定义互联网不正当行为指的是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的不合法、不公正、不诚信或有误导性的行为。
这些行为可能涉及虚假宣传、侵犯知识产权、网络诈骗、网络暴力、虚假交易等方面。
新法规制互联网不正当行为的主要内容第十条网络商品营销中的虚假宣传规制第十条规定,禁止虚假宣传。
网络商品营销方在商品介绍、广告宣传时,禁止作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指的是明知不实而作的宣传,严重误导或欺骗消费者的。
同时,如果发现虚假宣传行为,有关部门可以对网络营销方进行惩罚或取缔。
第十四条商业口碑中的不正当竞争规制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商业口碑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口碑指的是消费者在互联网上留下的商品或服务评价。
这个规定主要是针对购物网站或其他评价网站上的虚假评价、排名。
商业口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虚假评价、排名、刷好评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网络交易中的侵权行为规制第二十八条规定,网络交易中的侵权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网络交易中的侵权行为主要指在购物网站等网上交易平台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比如售卖盗版软件、游戏、音乐等。
在新法中,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需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责任。
第四十九条商业贿赂行为规制第四十九条规定,商业贿赂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商业贿赂行为会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秩序,违反了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则。
新法规定在网络交易中,商业贿赂行为也应承担法律责任。
新法的不足之处尽管新法对互联网不正当行为进行了规制,但仍存在以下不足之处:法律适用难度由于互联网的跨国性质和匿名性,对互联网相关行为进行追责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
初探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缺陷及其完善途径
善 , 争法 律 制度 对我 国市场 经济 的进 一 步发展 已显愈发 重要 。 竞
据, 无法 纳 入现 行法 律 的调整 范 围之 中, 影响 了 《 不正 当竞 争 反
事 实 上 , 们 国家 自从 颁布 《 不正 当竞 争法》 我 反 以来 , 该法 对社 会 法》 法律效力的发挥。 反不正当竞争法》 《 的效用是保护商标法所 主 义市场 经济 中 的不正 当竞争行 为起 到 了有效 的制止作 用 , 护 管 不到 的违 背诚 实信 用 的商业 行 为, 维 打击 不正 当竞 争行 为 , 以促 保 持 了健康 的 市场秩 序 , 促进 了我 国社 会主 义市场 经 济的 发展 。 进 经济 的健 康发 展 。 因此 , 要扩 大 《 不正 当竞争 法》 内容 涵括 反 的
但是, 我们 也 应看 到 , 随市 场经济 生 活 中出现 的一些 新 的不 正 范 围 。 伴
当竞争 行 为的 出现 , 现行 的 《 不正 当竞 争法》 反 的适 用性 、 作性 操 已不适 合 当前经 济发 展 的要求 和 形势 : 之 , 加 国家颁 布 《 反垄 断 法》 , 后 又使 得竞 争法 律制度 方 面 的缺 陷更加 明显 了。 为此 , 国 我 立法 机 关应 该知 晓现 行法 律的缺 憾 并加 紧对 其修 改 , 之完 善 。 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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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 反不正 当竞争法》 的施行 已将近十六年了, 十六年来 反不正当竞争法》 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的市 场秩序 、 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 了重大的作用。然而, 反不正 当竞争法》 制定时, 那时我 国只是处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期阶段, 市场经济中的很多新 问题还没有出现。我国的 《 反不正 当竞争法》 对保护 、 鼓励公平竞争 , 反对不正 当竞争, 在积极保护好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 一定程度 实现了 该法的 目的。 舶 但 是, 伴随我 国经济的高速发展 , 多新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暴露 出来 , 很 并且出现很多以往没有 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该
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完善写作提纲:一、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状况(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列举方式规定11类不正当行为欠妥,法律规范抽象(二)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未赋予监督检查机关一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权(三)对市场中出现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调控力,操作性不强(四)行政干预大,很难依法执行(五)相关法律竞合、冲突现象普遍,造成《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困难二、惩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立法对策(一)增加新的不正当行为的规定,进一步拓宽执法范围(二)强化查处力度,保障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主管机关有效实施行政职权(三)扩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丰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涵(四)限制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赋予工商部门独立的执法权限(五)增强法律责任的可操作性,增加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深度(六)加强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关系,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内容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完善内容摘要:竞争普遍存在于社会生活之中,是市场经济基本的运行机制。
市场竞争的本质即是逐利性、对抗性,对市场机制的运行,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整体福利具有双重性,推动抑或阻碍,因而现代国家通过竞争立法,规制市场上存在的竞争行为。
竞争法包含反不正当竞争法、反限制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等部分。
其中对于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活动进行有效规制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发挥着重要作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于1992年,正值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许多问题还没有展露,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的发展,政府加强对市场的调控能力,法律体系也不断完善,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经济问题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完善经济全球化是指各国在世界市场中,诸生产要素在世界范围内优化配置,经济活动的诸环节在世界范围内运作,经济相互依赖,呈现整体化、一体化的发展趋势。
经济全球化对世界的重大影响之一就是竞争的全球化,其必然推动涵盖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内的竞争法律体系的发展。
中国竞争法年度回顾总结
2023年,我国竞争法领域经历了诸多变革与挑战,新的竞争法法律法规的出台,为我国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以下是本年度中国竞争法的回顾总结。
一、新竞争法法律法规出台1. 新《反垄断法(修正案)》正式实施2022年8月1日,《反垄断法(修正案)》正式施行。
新法在原有基础上,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行政垄断等方面进行了重大修订,进一步强化了反垄断监管力度。
2.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历经数次修订,2023年正式实施。
新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法律责任、监管措施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加大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
3. 欧盟《外国补贴条例》为应对国际竞争压力,我国积极关注欧盟《外国补贴条例》的变化,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以维护我国企业合法权益。
二、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五部部门规章2023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五部涉及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知识产权、经营者集中与行政垄断的部门规章,进一步完善了反垄断监管体系。
三、竞争法执法与司法实践1. 罚款力度大幅提升新法实施后,反垄断罚款力度大幅提升。
例如,最高罚款可达集团营业额的50%,有效震慑了垄断行为。
2. 检察院介入公益诉讼新法赋予检察院反垄断公益诉讼权,使得反垄断执法手段更加丰富。
2023年,多地检察院开展了反垄断公益诉讼,有效维护了市场竞争秩序。
3. 经营者集中制度变革新法对经营者集中制度进行了重要变革,如委托地方审查等,提高了审查效率,降低了企业合规成本。
四、企业合规体系建设1. 企业经销商管理调整为适应新法要求,企业需调整经销商管理策略,如转售价格限定、经销商选择等,以确保经销商体系的合规性。
2. 高效建立合规体系企业应建立健全合规体系,提高员工合规意识,以降低法律风险。
2023年,众多企业加大了合规体系建设力度,取得了显著成效。
五、展望未来2023年,我国竞争法领域取得了显著成果。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探讨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探讨廖娟(昆明医科大学云南昆明650500)内容摘要: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与保护消费者权益实质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立法目标之一,并将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否受损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之一,但由于消费者概念不明确,又缺乏直接的救济手段,该法的立法与实践出现了落差。
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中的消费者标准不宜套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概念,同时在司法救济上,应赋予消费者以消费者组织的名义进行团体诉讼的有限诉权。
只有这样才更能体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
关键词:市场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诉权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5612(2021)01-0035-06只有在市场行为中才会产生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因此消费者问题实质是一个市场问题。
经营者进行竞争的目的是为了吸引更多的消费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却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不仅有助于对市场的有效保护,更有助于有序和良性市场秩序的形成。
长期以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现的是“经营者本位”的立法思想,对消费者的保护更多还停留在宣誓层面。
尽管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强化了消费者保护目标,并将消费者利益是否受到损害作为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要标准,但由于缺乏相应的诉权,消费者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后无法直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寻求诉讼救济,因此该法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作用有限。
对此,一些从事竞争法研究的学者从理论上阐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但大多数研究集中在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的司法救济方式上,缺乏对本研究涉及的消费者、消费者权益等核心概念的界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实质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因为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是消费者。
因此,理解、贯彻和落实《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立法意图意义重大,值得深入研究。
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与完善
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与完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给企业和消费者带来了很大的损失。
为了保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和维护消费者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颁布实施。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新型违法行为的不断出现,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亟需进行修改与完善。
本文将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正提出一些具体的建议,以期能够更好的推动中国市场经济的规范化发展。
一、建立执法机构当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精确的执法机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主要由工商部门承担,在执法过程中难以发挥效果。
考虑到该法是针对市场经济而制定的,应该设立一个专业化的机构,配备有专业的执法队伍。
这样可以增加执法的效率,并且可以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正性。
同时,该机构应该设有专门的投诉部门,使得受害者可以更直接地就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投诉。
二、拓宽禁止行为范围《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禁止的行为,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发现禁止的行为范围并不广泛,导致一些新型违法行为无法得到有效的遏制。
比如,在电子商务领域,一些商家在销售商品时常常利用不良手段,如虚假宣传、恶意刷单、篡改评论等,影响了市场公平竞争。
因此,应该加强新型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以拓宽禁止行为的范围。
三、完善法律制度和法规当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细节层面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比如,在处理企业经济纠纷时,该法规定恶性竞争行为主管部门应该介入调解,但是具体的调解程序和解决方式并没有明确规定。
此外,针对一些违规行为,存在惩罚力度不足的问题,应该在客观考虑情节的前提下,适当加大处罚力度。
四、强化公共监管公共监管是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
当前存在一些违法成本过低、监管不力的现象,导致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及时得到制止。
因此,应该加强公共监管和市场监管的力度,确保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得到有效的实施。
同时,应该加强对监管力度不足的行业和领域进行针对性监管,如网络购物等新型行业。
如何完善贸易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浅析如何完善贸易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摘要: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15年以来,对规范市场行为、反对和限制不正当竞争、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本文主要从贸易中如何加强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
关键词:贸易反不正当竞争制度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于1993年9月2日颁布并于同年12月1日起施行的。
作为市场经济中一部重要的基础性法律,该法实施近15年以来,对规范市场行为、反对和限制不正当竞争、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反不正当竞争调整的是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引出的各种社会关系,这种经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构成了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法律关系的参与者。
既享有一定的权利。
又承担一定的义务。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是一种行为即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要件:一是主体要件,二是客体要件。
其主体就是指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
1 对外贸易中的反不正当竞争问题20世纪中期以来,跨国的货物与服务贸易及资本流动无论其规模还是形式都显著增加,技术也在国际间广泛而迅速地传播,世界各国经济的相互依赖性大大增强。
对外贸易的实质是在全球范围内用市场机制来代替政府管制,将全球视为一个统一的大市场,发挥市场机制,从而降低经济活动中的交易成本,进而提高经济效率,促进生产要素在国际间的自由流动,实现经济的持续增长。
但是,由于对外贸易需要发挥市场导向作用,其效率优先原则充分体现的同时,却难以兼顾公平。
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在适应和参与对外贸易方面处于弱势地位,国家经济安全问题在此过程中日益显现。
面对经济全球化浪潮,中国应当如何合理地安排本国的竞争立法。
从而在对外贸易中实现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与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有机统一,已经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问题。
对外贸易中反不正当竞争问题的核心在于正确处理对外贸易的公平竞争秩序与国家经济安全的关系。
从中国当前的国情来看,人世使中国进一步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
我国竞争法体系完善研究
我国竞争法体系完善研究摘要:既然我国的竞争法体系由《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部分组成,而且两部分都占有重要的地位,那么,竞争法体系的完善就需要这两个部分各自的完善和彼此的协调。
由于《反垄断法》出台不久,因此,目前我国竞争法体系的完善就应主要表现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自身的完善以及其与《反垄断法》的相互协调,《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势在必行。
关键词: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法律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12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无疑起到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之时,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刚刚确立,市场经济发展中的诸多问题还没有得到充分的表露和显现,难以具体体现到法律中去,加之该法立法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在自身体系上不协调、在内容上封闭性与原则性并存、在法律责任上不完善、在执法手段上不足等,所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已势在必行。
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施行以来,《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的必要性和迫切性进一步凸显。
我国的竞争法体系由《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部分组成,而且两部分都占有重要的地位,所以,竞争法体系的完善就需要这两个部分各自的完善和彼此的协调。
由于《反垄断法》出台不久,因此,目前我国竞争法体系的完善就应主要表现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自身的完善以及其与《反垄断法》的相互协调。
就《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相互协调的问题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首先需要将现行《反垄断法》中涉及的内容删除,使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调整狭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而使以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己任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以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己任的《反垄断法》之间保持内在的协调,共同形成完善的竞争法体系。
从分别立法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对《反垄断法》出台的促进
竞争法是国家确立竞争在市场经济 中的地位 。 规范各种竞
争行为 , 建立公平、 合理竞争秩序的法律体系 。对此 。 分别立法
的国家较多 , 包括 2种情况 : 一是制定 《 反不正当竞 争法》 在先 ,
维普资讯
Vo . 4 00 No 2 1 2 2 6 .4
关键词:竞争法 ; 分别立 法; 反不正 当竞争 法》 反垄断 《 ;《
法》 中图分类号 :4 0 G 2 文献标识 码: B
文章 编 号 :6 1 2 6 2 0 )4~ 15— 3 17 —14 (0 6 2 0 5 0
发, 分析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 和 反垄断法》的联 系与 区别 , 进而 明确《 反垄断法》 出台的必然性 。
() 1 立法 目的明确。《 反垄断法》 的立法 目的主要是防止市
场形成垄断结构并防止企业从事限制竞争行为,而 《 反不正当 竞争法》旨在防止企业采取不正当手段从事竞 争。就立法的直 接作用看 , 前者的功用在于保护和促进竞争,维护市场的正常 竞争状态 ;后者 则保 护受不正当竞争损 害的竞争者和消费者 , 维护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 。
参考文献 :
不开道德启蒙教育 。因此 , 他律 阶段 , 师采取外部调控诸如 在 教 各种赏罚 、 评价命令等手段是必要的。同时 。 也正是因为人的道 德发展必须经过 “ 他律 ” 阶段的特点 “, 以要求教师进行道德 】所 启蒙教育 ,并在启蒙教育 中始终注意培养学生 的主体意识 , 把 调动学生的能动性 、 积极性和创造性作 为一项 中心任务来抓 。
【】 3 瞿葆奎 . 教育学文集 ・ 教育与人的发展 【 】 北京: 民教育出版 M.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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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
(一)明确经营者范围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将侵权人规定为“经营者”,不利于制止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
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主体,《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修订时,应不再将侵权人限于经营者。
有学者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经营者”概念有些狭窄,应该扩大,因为有些情况下经营者运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并不都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
笔者认为,要以行为定主体而不是以“主体”定主体。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不止是经营者,经营者的雇员、利益相关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等都可能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对象,可以用列举法指明包括政府在内的各种主体。
由此,经营者可以认为是运用市场机制的手段获取某种利益的经济实体。
(二)重新定义不正当竞争行为
通过重新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使其所具有的概括性更加合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如下定义,即:“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对这一规定的认识争议较多。
有观点认为,该规定对不正当竞争的界定实行的是法定主义,即认定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属不正当竞争,要看其是否“违反本法规定”,是否属于本法第二章各条的行为。
也有人认为“违反本法规定”不能仅仅狭隘地理解为违反第二章的各项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凡是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有义务性规定的,经营者均不得违反,否则即构成不正当竞争,例如该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因此,经营者即使没有违反第二章的规定,但如果其行为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仍可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之所以出现上述认识上的分歧,笔者认为第二条第二款本身的含混不清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笔者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不应该以法律的规定为标准,而应依一时一地的商业道德、依大多数
人的看法为标准。
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可以针对一些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增设一些新的条款,同时因为现实生活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五花八门,难以预料,应该设有一个兜底条款。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应采取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方式,衡量标准是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
(三)剔除《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垄断的内容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两者的性质不同。
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的是具体、单个生产经营者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是商事领域的竞争超出正常竞争所允许限度的一种表现,这种限度由某一社会的一般商业道德和法律规范所决定。
因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要旨是静态地保障单个主体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它是传统民事侵权法在经济市场化后的自然延伸。
这种延伸表现为从法律上具体确认市场竞争中的特殊侵权形式,以及不同程度地令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在法律适用上,《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事后救济、不告不理。
它的作用是通过将市场竞争中的反伦理行为定为侵权行为,并予以具体调整,而不同于民商法仅依诚实信用原则宣告其为不法,以防止及消除竞争过度、恶性竞争的影响,藉此维护微观的竞争秩序。
垄断行为则是限制竞争,它会导致某时、某地、某一经济领域甚至整个国民经济陷于某种缺乏竞争的状态,而这种限制竞争或缺乏竞争的状态可能对经济有害、也可能有利,要衡量某种垄断是否对竞争构成限制及权衡其利弊,需要动态地乃至宏观地考察社会交易环境和交易方式,因而与一国在某一时期的经济发展要求及相应的产业政策、竞争政策有着密切的联系。
因此,《反垄断法》其要旨是从宏观上防止市场竞争不足,以保持经济具有相当的活力,提升本国企业和整个经济的竞争力。
它具有鲜明的政策性、灵活性和行政主导性等特征。
它主要不是为了维护各别主体的具体权益,它与国家产业政策的制订和执行关系密切,而同商业道德没有什么关系。
在法律适用上,反垄断法偏重事前管制和行政手段,如调查市场结构、掌握和公布市场垄断情况、认定某些交易方式的合法与不法、核准企业兼并和卡特尔协议、引导企业达到具有效益和竞争力的规模等,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关以及民事和行政的公诉也属不可或缺。
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由于我国《反垄断法》已经出台,其中包括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关于垄断行为的内容,由此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应剔除具有垄断性质的垄断行为。
(四)重视法律责任制度建设
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责任体系来看,应高度重视法律责任的建设,应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大责任的层面,努力构建科学合理的责任制度。
首先,应进一步加强民事责任。
总体而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民事责任比较薄弱,从我国目前形势来看,应采用“惩罚性”民事责任制度,不但要让违法行为人无利可图,还要让其付出应有的代价。
其次,应进一步完善行政责任制度。
对行政责任,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采取以行政处罚为主,辅之以相应民事救济的原则,主要有:一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即监督检查部门责令不正当竞争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这是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实施的最基本的行政处罚,其目的在于迅速有效地制止不正
针对不同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设定不同额度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是吊销营业执照等。
二是裁定招投标中的中标行为无效。
这是一项特殊的行政措施,仅适用于对投标者串通投标卡特尔行为的处罚。
再次,应进一步建立完整的刑事责任制度。
我国有必要借鉴外国立法与司法方面的经验,通过修法,在竞争法中设立刑事责任,对情节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进行刑事惩戒,进而充分发挥刑事责任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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