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前离婚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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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前离婚案件的特点、原因
及法律对策
论当前离婚案件的特点、原因及法律对策
【内容提要】:婚姻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构成要素,其稳定性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然而随着目前离婚案件屡见不鲜,现阶段离婚不再是纯粹的个人问题,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如何妥善处理好离婚案件,也成为普遍关注的焦点之一。本文试图通过一己之见分析当前的离婚案件,主要分为三个部分:首先从区域差别、案件主体及离婚方式三方面归纳出离婚案件的不同特点,其次从社会因素、个人因素及经济因素三方面依次分析出现以上特点的原因;最后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离婚案件特点原因法律对策
【目录】
引言 (3)
一、当前离婚案件特点 (4)
(一)区域性特点 (4)
(二)离婚案件主体特点 (4)
(三)两种方式的离婚复杂性增加。 (5)
二、离婚原因分析 (6)
(一)社会因素 (6)
(二)当事人个人原因 (7)
(三)经济因素 (7)
三、法律对策 (8)
(一)完善协议离婚的法律制度 (8)
(二)确认婚姻调查的合法性,扩大查证主体范围。 (9)
(三)制定婚前婚后《婚姻法》教育条例,加强法制宣传 (10)
(四)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增加损害赔偿的主体范围。 (10)
(五)完善诉讼离婚的调解制度,实行调审分离 (11)
四、结语 (13)
五、参考文献 (13)
引言
“2012年各级民政部门和婚姻登记机构共依法办理结婚登记1323.6万对,比上年增长1.6%。其中,内地居民登记结婚1318.3万对,涉外及华侨、港澳台居民登记结婚5.3万对,粗结婚率为9.8%,比上年上升0.1个千分点。同时,2012年全国共有310.4万对夫妻办理离婚手续,比上年增长8%,粗离婚率为2.3%。,比上年增加0.2个千分点。其中,民政部门登记离婚242.3万对,法院办理离婚68.1万对①”。根据民政部提供的自2003年至2012年的数据对比,2012年国人离婚率增幅首次超过结婚率增幅,已经连续9年递增,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离婚案件也不断增多。形形色色的离婚案件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给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冲击,如何处理好离婚案件,平息婚姻家庭纠纷,为婚姻稳定和家庭和谐提供司法保障,是人民法院的重要任务之一。本文意图探讨当前中国离婚案件的特点和原因,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以作参考。
①民政部《2012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民政部门户网站
(/article/tjbg/201306/20130600474746.shtml)
一、当前离婚案件特点
(一)区域性特点
1、城市离婚案件特点。城市越发达离婚案件越多,离婚理由多为当事人性格不合或者有婚外情,夫妻财产分割争议较大。“据长期从事离婚率调查的徐安琪女士的研究发现,离婚率(包括登记离婚及司法离婚)上升幅度较大的大多是走在改革开放前列、经济发展较快或城市化、工业化基础较好的地区,其中上海离婚率的上升幅度最大,从1980年至今30多年,增长了7倍,京津苏浙等沿海地区的上升幅度也超过4倍,研究还指出了各地区的普遍性的离婚原因①。”
2、农村地区离婚案件特点。离婚案件增速较快;“外出务工问题在离婚案件中影响较大②”;大部分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都会涉及到彩礼问题;案件审理中当事人乡邻及其家族影响较多;离婚案件的调解工作有较大难度。
(二)离婚案件主体特点
1、性别特点。诉讼离婚案件中提出离婚者以女性居多,“早在2002年,北京昌平法院从2001年至2002年间审理的离婚纠纷案件中随机抽取了100件。在调查中发现,女性作为原告主动提出离婚的明显多于男性。从2006年到2009年,厦门市两级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为数一半的案子为女方主动提出。天津市法院抽查10年内办理的离婚案件中,近7成案子的女性属原告方。2007年5月,有记者在湖北随州、襄樊等市县法院采访发现农村离婚案件中几乎90%以上是女方主动提出的。③。”
2、年龄特点。中青年人离婚占多数,离婚当事人的年龄呈现低龄化,婚龄也逐渐缩短,“闪婚闪离”现象增多。“从2006到2009年,15-35岁青年离婚率逐年
①法制晚报《内地各省份离婚率排名》新华网(/2010-10/04/content_21056590.htm)
②谢林兵著《城乡离婚率差异原因探讨》《科学之友》2009年8月刊第109页
③南方人物周刊《为什么妻子不爱我们了》新浪网(/s/sd/2009-08-07/151418387404.shtml)
上升,2009年达至8.168‰。2009年,青年人口的离婚率随着年龄的增长也出现了上升,34岁达至顶峰,每一千人之中就有20人离婚,22—35岁人群是离婚主力军”①。
3、受教育程度。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学历呈现抛物线的形式,低学历者和高学历者占了多数,男女双方学历差距越大,婚姻越不稳定,当事人双方均属于同等学历或者学历差距小的案件偏少。
4、案件当事人职业方面特征。集中反映出如下特点: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提出离婚的比率较低,离婚案件中职业稳定性相对较差的当事人如个体户、打工族或无业人员占较大比例,特别是长期在外地务工人员最为普遍。
(三)两种方式的离婚复杂性增加。
1、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是夫妻双方根据法律规定合意解除婚姻关系,通过民政机构办理离婚登记的行为。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确认双方自愿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已经有适当处理的,即可办理离婚登记并发给离婚证。在此离婚自由前提下,一些夫妻为达个人目的搞“假离婚”现象逐渐增多,严重扰乱离婚法制秩序。
2、诉讼离婚。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婚后子女抚养或遗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审理后,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诉讼离婚有着法定的必要条件,即“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但“感情确已破裂”的离婚尺度很难把握,且举证较难,案件审理中涉及的抚养子女和赡养老人等问题更加复杂。
3、无论以上哪种离婚方式,离婚原因越来越多样化,离婚复杂性增加。“上海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徐安琪研究员对500位离婚当事人的调查结果显示,主要
①中国青年网《2012中国青年发展报告发布》(/wztt/201209/t20120930_247849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