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合作的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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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合作的协议书
经营合作的协议书(一)
甲方:
乙方:
总则
合伙人本着公平、公证、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享有自已投资总额的比例分得盈利额的分红,共同支出所有费用(含员工工资、水、电、杂和本网吧周边设备的维护更新等支出)现经双方商定一致同意制定如下条款,并由丙方给予公正:第一条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新郑市联友网吧,总投资为120万元。甲方出资60万元,乙方出资60万元,各占投总额的50%和50%。
第二条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网吧,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双方家属包括亲戚不得参与或干涩合伙人的一切决策。
第四条本网吧由甲方一人经营管理,但网吧的重大变故或主要大事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后方可决定。
第五条网吧盈余按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
盈亏和各项收入、支出按双方投资比例各自分担。
第六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合伙人享有了解合伙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 合伙人有权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是部份财产份额时,但须经另一方合伙人同意。
(三) 合伙人终止后,依法按比例分得合伙的剩余财产。
(四)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利益的活动。
第八条合伙的解散、清算
(一)合伙经营期限自网吧正式营业之日起算起。
(二)合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解散。
(三)合伙解散时,进行清算,并妥善解决资金问题双方按比例分得财产。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第十条其它事项
(一)本协议一式二份,合伙人各持一份。
(二)本协议经二合伙人共同协商订立,合伙人签字盖章(或指纹)后方可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经营合作的协议书(二)
中国公司
国公司
合资经营(产品)
协议书
中国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国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确定在中国省市共同投资兴办合资经营企业,生产产品,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共同投资,在甲方原有工厂基础上建立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公司)。
合营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合营公司中国市街号。
第二条合营公司的宗旨:甲、乙双方本着加强经济技术合作的理想,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品种,提高经济效益,使合营各方获得良好的经济利益。
合营公司经营范围:合营公司从事产品的生产、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在中国国内外市场销售,并进行销售后的技术服务。
合营公司的生产规模:生产初期年产吨,正常生产期年产吨。
第三条合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配利润、分担亏损和承担风险。
第四条合营公司所需要的机械设备、原材料等物资应尽量首先在中国购买;如果中国境内不能满足供应的,可以在中国境外购买。
乙方向合营公司提供的设备和技术必须保证是先进和适用的。
若在中国境外购买技术和设备时,应由双方代表共同进行考察、谈判和签约。
第五条合营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内、外市场销售,并把在境外销售放在优先地位,产品外销量要保证合营公司达到外汇收支平衡,并略有节余。
第六条合营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营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董事会董事名额分配,参照甲、乙双方投资比例商定。董事会选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董事会聘请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合营公司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由董事会制定本企业的劳动管理办法。
第八条合营公司期限为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算起。
第九条本协议书生效后,甲、乙双方应认真遵守本协议书的规定口任何一方因不执行本协议书规定的义务,对方有向违约一方索赔经济损失的权力。若有争议,由仲裁机关裁决:第十条本协议书用中文和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本协议书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后,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发送通知函电,应按下述法定地址进行:
第十三条本协议书于年月日,由甲、乙双方授权代表
在中国市签字。
甲方:中国公司电话:传真:
乙方:国公司电话:传真:
甲方:中国公司
代表职务:
代表签字:
乙方:国公司
代表职务:
代表签字:
经营合作的协议书(三)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威宁县职业中学食堂经营管理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并形成如下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威宁县职业中学食堂经营管理,威宁县职业中学内。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学生食堂及其他服务
第三条入股金额及股份比例:入股金额由甲方全额出资,甲方占有92%的股份,市场信息由乙方负责,乙方占有8%的股份。
第四条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按股份比例分摊盈利和亏损。
第五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事务的决定、监督和具体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股份比例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