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BGB标准下载网-DB37 1996-2011 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pdf
DB37 2376-2013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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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工段
NOx
NOx
SO2
颗粒物 SO2
颗粒物
(以 NO2 计)
(以 NO2 计)
燃煤锅炉
-
-
-
-
100
-
以油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
-
-
-
-
100
-
火电厂
以天然气为燃料的锅炉 天然气燃气轮机组
35
-
35
50
5
35
100
5
5
35
50
5
其他气体燃料锅炉
-
-
5
-
-
5
其他气体燃气轮机组
所述行业 火电厂
锅炉
热能转化设施类型 燃煤锅炉
燃油锅炉及燃气锅炉 燃气轮机组 燃煤锅炉 燃油锅炉 燃气锅炉
基准氧含量(O2)/% 6 3 15 9 3.5 3.5 5
DB37/ 2376—2013
序号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所述行业 工业炉窑
表 5(续)
热能转化设施类型
轧钢
热处理炉 其他
100
150
20
/
/
20
铁合金
半封闭炉、敞口炉、精炼炉 其他
/
/
50
/
/
20
水泥
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 其他
100
300
20
/
/
20
平板玻璃
玻璃熔窑 其他
200
500
30
/
/
20
建材 工业
喷雾干燥塔
以水煤浆为燃料 以油、气为燃料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山东嘉成硼业报告书环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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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
25.《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26.《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措施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
8.《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1);
9.《水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15-2012);
1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6、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3.9);
7、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4.1);
8、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67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2006.3);
9、山东省环保局《山东省地面水环境保护功能区划分方案》;
10、鲁政字[2000]8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关于山东省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划方案的批复》;
山东嘉成硼业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9日在邹平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了30000t/a硼酸、20000t/a硝酸钠、10000t/a硼酐、200t/a单体硼及副产3500t/a氯化镁项目,该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建设30000t/a硼酸、20000t/a硝酸钠,二期建设10000t/a硼酐、200t/a单体硼及副产3500t/a氯化镁。目前二期工程还未建设,企业将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建设,一期工程已于2014年6月建成投产,生产的产品为30000t/a硼酸和20000t/a硝酸钠,该工程投资5000万元,项目位于山东省邹平县临池镇工业园化工产业区,项目用地面积24000平方米(36亩),总建筑面积12180平方米,建(构)筑物占地面积9034平方米,道路硬化面积5278.6平方米,绿地面积600平方米。本报告为一期工程做现状环境影响评估,目前一期项目满负荷生产,二期工程待项目建设前单独做环境影响评价。
山东省《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DB37-T3535-2019
![山东省《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DB37-T3535-2019](https://img.taocdn.com/s3/m/b5e37549168884868662d62e.png)
ICS13.020.40Z10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T3535—2019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monitoring sites setting of Stationary source emission2019-04-02发布2019-05-02实施目 次前 言 (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要求 (2)4.1监测断面及监测孔要求 (2)4.2监测平台要求 (4)4.3监测梯要求 (5)5监测点位标志牌设置 (6)6监测点位管理 (6)附录A(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点位标志牌技术规格与信息要求 (7)附录B(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点位编码方法 (9)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监督实施。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恒庆、丁君、高文彪、潘齐、李毅明、潘光、周成。
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手工监测点位设置、监测点位标识牌设置及监测点位管理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点位的规范化整治与管理,及新建、改扩建项目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点位规范化设置与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608高处作业分级GB 4053.1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GB 4053.2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GB 4053.3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 8196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 11714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T 18284快速响应矩阵码HJ 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 X 、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DB37/T 010山东省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3术语和定义GB/T 3608、GB 4053.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修订稿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修订稿](https://img.taocdn.com/s3/m/b4577745aef8941ea66e0508.png)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 B 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DB37ICS Z 60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2376—2013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013 - 05 - 24发布2013 - 09 - 01实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波、谢刚、史会剑、吕波、孙凤娟。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且省或国家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所有固定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排放标准
![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排放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8fd6f49a69eae009591becbd.png)
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排放标准(总6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时间:2015/9/21 14:06:54来源:聊城市环保局文字大小:大中小打印关闭94601(Hits)ICSZ60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2375—2013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3-05-24发布2013–09–01实施发布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大学、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奥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蔡燕、史会剑、谢刚、闫良国、王琦、蒋振旺、张延青。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DB37/1996—2011《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相应部分内容。
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工业炉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钢铁工业、建材工业、氧化铝工业、炼焦化学工业、火电厂和各种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上述固定污染源执行省及国家相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2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40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45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重量法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64.1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64.2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64.3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HJ/T67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T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7.2环境空气和废气二恶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8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538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540环境空气和废气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暂行)HJ543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548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暂行)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FHZHJDQ0091环境空气铍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013)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013)](https://img.taocdn.com/s3/m/ec9d6e243169a4517723a3d7.png)
ICS13.040.40Z 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2376—2013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013-05-24发布2013-09-01实施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波、谢刚、史会剑、吕波、孙凤娟。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且省或国家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所有固定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DB37 2376-2013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7 2376-2013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e0c013463c1ec5da50e270df.png)
DB37/ 2376—2013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 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且省或国家有相关标准及监测 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所有固定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轧钢
热处理炉 其他
100
150
20
/
/
20
铁合金
半封闭炉、敞口炉、精炼炉 其他
/
/
50
/
/
20
水泥
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 其他
100
300
20
/
/
20
平板玻璃
玻璃熔窑 其他
200
500
30
/
/
20
建材 工业
喷雾干燥塔
以水煤浆为燃料 以油、气为燃料
200
200
30
100
200
30
陶瓷
辊道窑、隧道 以水煤浆为燃料
标准编号 GB/T 16157 HJ/T 56 HJ 629 HJ/T 57 HJ/T 42 HJ/T 43
5.2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
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必须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各类热能转化设施的 基准氧含量按表5的规定执行。
表5 基准氧含量
序号 1 2 3 4 5 6
ICS 13.040.40 Z 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 2376—2013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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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ICS13.040.40Z60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2376—2013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013-05-24发布2013-09-01实施发布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波、谢刚、史会剑、吕波、孙凤娟。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且省或国家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所有固定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山东省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DB37/T 2537-2014
![山东省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DB37/T 2537-2014](https://img.taocdn.com/s3/m/bbc553034a7302768e993944.png)
ICS13.030Z 11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T XXXXX—XXXX山东省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目次前言 (II)引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方法原理 (3)5 采样的基本要求 (4)6 采样装置和仪器 (4)7 排气参数的测定 (6)8 排气流速流量的测定 (6)9 排气中颗粒物的测定 (6)10 结果计算与表示 (8)11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8)12 注意事项 (9)附录A(规范性附录)采样平台与爬梯 (11)附录B(规范性附录)等速率 (12)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青岛崂山应用技术研究所、武汉市天虹仪表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国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潘光、李恒庆、宋毅倩、由希华、谷树茂、潘齐、丁君、徐标、李毅明等。
引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大气固定污染源排放低浓度颗粒物的监测,制定本标准。
山东省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浓度低于50 mg/m3颗粒物的手工重量法。
本标准适用于测定锅炉、工业窑炉及其它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浓度低于50 mg/m3的颗粒物。
本标准颗粒物的检出限为1 mg/m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8 烟尘采样器技术条件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山东省固定源颗粒物排放实用标准
![山东省固定源颗粒物排放实用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b056e9a302020740bf1e9b12.png)
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1996-2011)发布日期:2011-12-14 浏览次数: 744 来源:作者:言前为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控制固定污染源大气颗粒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省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的排放限值。
除饮食业油烟、生活垃圾焚烧、危险废物焚烧行业及含铍、汞、铅、铬、砷、镍、锡及其化合物的大气颗粒物排放执行地方及国家相关排放标准的要求外,其它固定源大气颗粒物排放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省环境保护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奥博环保科技、大学、潍坊爱普环保设备、环冠科技。
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1 围本标准规定了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颗粒物的排放管理。
2 规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55-2000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检测技术导则HJ/T 75-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试行)HJ/T 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固定源燃煤、燃油、燃气的锅炉和工业窑炉以及石油化工、冶金、建材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通过排气筒向空中排放的污染源。
3.2大气颗粒物指燃料和其它物质在燃烧、合成、分解以及各种物料在机械处理中所产生的悬浮于排放气体中的固体和液体颗粒状物质。
山东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山东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ccb6ed6c19e8b8f67c1cb9bd.png)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作者:————————————————————————————————日期:2ICS 13.040.40 Z 60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 2376—2013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013 - 05 - 24发布 2013 - 09 - 01实施发布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波、谢刚、史会剑、吕波、孙凤娟。
I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且省或国家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所有固定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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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DB372376—2019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019
![DB372376—2019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019](https://img.taocdn.com/s3/m/2931e904168884868762d6a3.png)
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与DB37/2376—2013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调整了标准范围;——调整了部分行业或部分区域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调整了部分行业基准氧含量;——明确了达标判定方法。
现有企业在执行本标准前的过渡期内,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
本标准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生态环境规划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刚、史会剑、苏志慧、李玄、李昕婧。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13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控制指标,国家或山东省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火电厂、钢铁工业、建材工业、锅炉、饮食业油烟、生活垃圾焚烧及火葬场等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上述企业或生产设施按山东省或国家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要求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57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75固定污染源排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酸碱滴定法H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3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ttps://img.taocdn.com/s3/m/6e55343b0740be1e650e9a88.png)
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编制组2014年5月1工作简况1.1 任务来源受环保厅委托,在2014年上半年内完成DB37/XXXX-2014《固定污染源低浓度颗粒物测定方法—重量法》方法标准的制订工作,该标准由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起草,合作单位由青岛崂山应用技术研究所、武汉市天虹仪表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国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支持。
1.2制订《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测定方法—重量法》(DB37/XXXX-2014)的必要性按照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一期(2013-2015)行动计划》的要求,要加快燃煤锅炉和工业炉窑现有除尘设施升级改造,确保颗粒物排放浓度稳定达标排放。
就我省而言,全省大部分单机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机组采用了双室四电场静除尘器和炉外湿法脱硫的除尘技术,颗粒物浓度低于50 mg/m3。
有的电厂为了申请除尘电价补贴对现有除尘设施进行了或将要进行改造,将静电除尘器改造为电袋复合除尘、纯布袋除尘或增加湿式电除尘,颗粒物浓度低于30 mg/m3,有些甚至低于5mg/m3。
同时国家和我省近期颁布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13)等一系列标准中均把固定源排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降至30 mg/m3以下。
我国现阶段颗粒物监测方法采用《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严格意义而言,该方法仅适用于颗粒物浓度高于50mg/m3的固定污染源,测定颗粒物浓度低于50mg/m3时误差较大,现有监测方法已不能满足要求,监测单位无法对其进行准确监测。
随着环境管理日趋严格和环境污染治理技术的不断进步,现有颗粒物监测方法GB/T16157-1996,已逐渐暴露出不能准确测量和不适应低浓度颗粒物的缺陷,已不能满足对固定源颗粒物排放的监测要求和环境管理需要。
大力推进绿色低碳发展课后测试答案
![大力推进绿色低碳发展课后测试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a8a26c28b80d6c85ec3a87c24028915f804d849d.png)
大力推进绿色低碳发展课后测试答案(红色的为答案)一、选择题1、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是?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是制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依据。
A、《民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C、《宪法》3、下列不属于环保单行法的是?A、《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必须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A、防治污染的设施B、防治污染的工艺C、防治污染的规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属于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已建企业,必须建设配套的装置或其他控制措施。
A、脱硫、脱氮B、脱硫、除尘C、脱氮、除尘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的总体。
A、自然因素B、社会因素C、人文因素7、对于拒报或者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罚款额度在不同的法律中力度有所不同。
《水污染防治法》中罚款额度在万元以上、万元以下。
A、1 10B、5 10C、5 15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是从开始实施的。
A、2002年6月29日B、2003年1月1日C、2004年10月1日9、《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1996-2011)要求,自2012年起燃油锅炉大气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mg/Nm3。
A、30B、50C、8010、胜利油田《关于下达“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中要求工业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不大于 mg/L、氨氮浓度不大于 mg/L。
A、50 5B、60 10C、100 1011、根据《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分公司外排工业废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因设施运行不正常发生污染事故的,负责废水治理现场运行的单位应在小时内向安全环保处和二级单位安全环保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消除环境污染。
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
![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29aaf4e2b90d6c85ed3ac68a.png)
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项目名称:淄博科泓工贸有限公司年产2400吨钙塑包装箱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淄博科泓工贸有限公司编制时间:2018年3月目录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4)(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4)(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4)(三)投资情况 (4)(四)验收范围 (4)二、工程变动情况 (4)三、生产工艺及环保设施建设情况 (5)(一)废水 (6)(二)废气 (6)(三)噪声 (6)(四)固体废物 (6)(五)其他环境保护措施 (6)1.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6)2.在线监测设施 (7)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7)(一)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 (7)1.废水 (7)2.废气 (7)3.厂界噪声 (7)4.固体废物 (8)5.污染物排放总量 (8)(二)环保设施去除效率 (8)1.废水治理设施 (8)2.废气治理设施 (8)3.厂界噪声治理设施 (8)4.固体废物治理设施 (9)五、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9)六、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 (9)七、验收存在的问题和后续要求...................................................................................................... . (9)八、验收结论...................................................................................................................................... . (9)九、验收组人员信息 (10)附:1.验收组提出的整改问题 (11)2.企业证明 (12)2018年3月1日,针对淄博科泓工贸有限公司年产2400吨钙塑包装箱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并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和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要求对本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组和与会代表听取了建设单位对该工程环保执行情况报告和监测单位对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的汇报,现场检查了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审阅并核实有关资料,经认真讨论,形成验收意见如下: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淄博科泓工贸有限公司位于山东省淄川经济开发区张博路以东开发区中心路以北(E:117°55′26",N:36°40′14"),项目四周均为道路。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6eef3273168884868662d605.png)
ICS13.040.40Z 6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2376—2013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013-05-24发布2013-09-01实施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波、谢刚、史会剑、吕波、孙凤娟。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且省或国家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所有固定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生态城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十三五
![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生态城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十三五](https://img.taocdn.com/s3/m/3f43bc713c1ec5da50e27074.png)
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生态城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总则第1条规划属性本规划由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组织编制,是指导青岛西海岸新区十三五期间开展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的战略性、纲领性文件。
第2条总体目标编制青岛西海岸新区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旨在以当地环境资源承载力为基础,以环境空间管控为手段,以提供环境基本公共服务为内容,优化青岛西海岸新区发展空间格局,促进环境资源合理利用,改善人居环境质量,保障青岛西海岸新区环境安全,维护自然生态系统健康,推动青岛西海岸新区可持续发展。
第3条环境保护形势判断青岛西海岸新区现状生态环境比较脆弱。
一方面,规划区域属典型资源型缺水和水质型缺水地区,未来随着石化类、电力类等行业的不断发展,水资源供给的供需矛盾将更加突出。
另一方面,区域内也面临着全面改善水环境、大气环境和土壤环境质量,保障生态安全,维护生态系统健康的迫切需求和压力。
青岛西海岸新区现状水厂总净水能力为56.5万m3/日,2020年最高日用水量为80万m3/日。
现有供水水源严重不足,依赖于区外调水,缺乏后备水源建设。
水源地污染日益严重,水环境容量急剧下降。
全区水资源缺乏统一优化调配,非传统水资源利用率低,供水设施及管网系统需进一步完善。
青岛西海岸新区2015年SO2、NO2年均浓度值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PM2.5年均浓度值为0.05mg/m3,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但城市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以上的天数仅为259天,且区内石化、热电厂、钢厂等大气污染物排放,对大气环境容量及区域总量减排构成压力。
原材料、能源的消耗和污染物的排放,导致环境问题愈发突出。
同时而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矛盾将会愈发突出。
第4条指导思想以“十八大”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理念,积极探索环保新道路。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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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DB37ICS Z 60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2376—2013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013 - 05 - 24发布2013 - 09 - 01实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波、谢刚、史会剑、吕波、孙凤娟。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且省或国家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所有固定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DB37 2376-2013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7 2376-2013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e0c013463c1ec5da50e270df.png)
30
炼焦化学 焦炉
机焦炉、半焦炉
50
500
30
工业
粗苯管式炉、半焦烘干和氨分解炉等燃用焦炉煤气的设备
50
200
30
硫胺结晶干燥
/
/
50
其他设施
/
/
30
硫酸工业
300
/
50
硝酸工业
/
200
/
橡胶制造工业
/
/
10
合成革
聚氯乙烯工艺
/
/
10
工业
其他
/
/
/
锅炉(2)
燃煤锅炉 燃油锅炉
200
300
20
100
250
表1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第三时段)
单位:mg/m3
行业
工段
燃煤锅炉
火电厂(1)
钢铁工业 2
燃油锅炉或燃气轮机组
天然气锅炉 气体燃料锅炉
其他气体燃料锅炉
燃气轮机组
天然气燃气轮机组 其他气体燃料燃气轮机组
铁矿采选
所有尘源
烧结机头、球团焙烧设备 烧结(球团)
其他
炼铁
热风炉 其他
炼钢
转炉、钢渣处理 其他
1
DB37/ 2376—2013
3.4 标准状态 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
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5
氧含量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4 技术内容
4.1 排放控制区划分
4.1.1 依据生态环境敏感程度、人口密度、环境承载能力三个因素,将全省区域划分为三类控制区。 4.1.2 核心控制区:生态环境敏感度高的区域,包括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 护的区域。 4.1.3 重点控制区:人口密度大、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敏感度较高的区域。执行重点控制区排放 浓度限值仍然不能满足环境质量要求时,设区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环境容量总量控制原则倒推污染源排 放浓度限值。 4.1.4 一般控制区:人口密度低、环境容量相对较大、生态环境敏感度相对较低的区域,即除核心控 制区和重点控制区之外的其他区域。
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1996-2011)
![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1996-2011)](https://img.taocdn.com/s3/m/1cbe2543f242336c1eb95ec3.png)
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1996-2011)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山东奥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大学、潍坊爱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颗粒物的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55-2000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检测技术导则HJ/T 75-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固定源燃煤、燃油、燃气的锅炉和工业窑炉以及石油化工、冶金、建材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通过排气筒向空中排放的污染源。
3.2大气颗粒物指燃料和其它物质在燃烧、合成、分解以及各种物料在机械处理中所产生的悬浮于排放气体中的固体和液体颗粒状物质。
本标准所指的大气颗粒物仅包括粉尘和烟尘两部分。
3.3现有企业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3.4新建企业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或生产设施。
3.5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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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 45.5MW(65t/h)发电锅炉之外的各种容量和用 途的燃煤、燃油、燃气和生物质等燃料的锅炉。
3.9 工业窑炉
指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
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
3.10 氧含量(O2)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颗粒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 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55-2000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检测技术导则 HJ/T 75-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28 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固定源
表 2 新建企业大气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序号
行业及工段
1
2
火电厂锅炉
3
天然气锅炉及燃气轮机组 其它气体燃料锅炉及燃气轮机组
其它火电厂锅炉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Nm3) 5 10 30
4
燃煤锅炉、生物质锅炉、水煤浆 ≥7MW(10t/h)锅炉
50
5 其它锅炉
6
锅炉
<7MW(10t/h)锅炉
5.4 在 有 敏 感 建 筑 物 方 位 、 必 要 的 情 况 下 进 行 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控 , 具 体 要 求 按 HJ/T
பைடு நூலகம்
55-2000 进行监测。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现有国家或地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综合或行
序号
行业及工段
最高允许排放浓 度(mg/Nm3)
1
燃煤锅炉、燃油锅炉、煤粉锅炉、燃气轮机组
50
火电厂锅炉
2
以煤矸石及以树皮、秸秆等生物质为主要燃料的资源综合利用锅炉
100
≥7MW(10t/h)的锅炉及
3
燃煤锅炉、生物质锅炉、 <0.7MW(1t/h)的自然通风锅炉
水煤浆锅炉
4
其它锅炉
<7MW(10t/h)锅炉
石棉纤维或粉尘 炭黑尘、染料尘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Nm3) 100
50 10 mg/m3或 1 根纤
维/cm3 15
31
工业窑炉
80
其它工业
32
其它尘源
50
4.2 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大气颗粒物的排放限值。
4.3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大气颗粒物的排放限值。
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大气颗粒物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限值的,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
执行相应的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各类热能转化设施的基准氧含量按表 5 的规定执行。熔炼炉、铁矿烧结炉按实测浓度计。
表 5 过量空气系数
序号 所述行业
热能转化设施类型
过量空气系数
1
燃煤锅炉
1.8
其它锅炉
2
燃油、燃气锅炉
1.2
3
冷风炉,鼓风温度不大于 400 度
4.0
4
工业窑炉
热风炉,鼓风温度大于 400 度
2.5
5
其它工业窑炉
1.7
120(80a) 150(80a)
5
燃油锅炉
80(50a)
6
燃气锅炉
30
7
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
50
水泥工业
8
其它尘源
30
9
喷雾干燥塔、辊道窑、隧
以水煤浆为燃料烧制
50
陶瓷工业
10
道窑、梭式窑
以油气为燃料烧制
30
11 钢铁工业
烧结
烧结、球团设备
50
12
其它尘源
30
13
热风炉
……………………………………………………………………(1)
式中:
ρ——大气颗粒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mg/Nm3;
ρ'——实测的大气颗粒物排放浓度,mg/Nm3;
O2——实测的氧含量,%;
O2'——基准氧含量,%。 5.3 大气污染物的过量空气系数折算值
实测的大气颗粒物排放浓度,必须执行 GB/T 16157 规定,按公式(2)进行折算。
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
(DB 37/1996-2011)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山东奥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大学、 潍坊爱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
25 玻璃工业
26
27
28
玻璃窑炉 其它尘源 石棉纤维或粉尘 炭黑尘、染料尘
50
30 10 mg/Nm3 或 1
根纤维/cm3 15
29
工业窑炉
50
其它工业
30
其它尘源
30
4.4 现有和新建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任何 1h 平均浓度执行表 3 规定的限值。
表 3 现有及新建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序号
3.11 过量空气系数(α) 指“其它锅炉”或“工业窑炉”运行时实际空气量与理论空气量的比值。
3.12 企业边界
指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
4 排放限值
4.1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大气颗粒物的排放限值。
表 1 现有企业大气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80
燃油锅炉
50
7
燃气锅炉
30
8
水泥工业
30
9
陶瓷工业
30
10
烧结、球团设备
50
烧结
11
其它尘源
30
12
热风炉
20
炼铁
13
钢铁工业
其它尘源
30
14
炼钢转炉(一次烟气)、矿热炉(封闭)
80
15
铁合金精炼炉、矿热炉(半封闭炉、敞口炉)、回转窑
50
16
其它尘源
20
17
干法熄焦
50
焦化工业
18
其它尘源
30
19
颗粒物性质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要求(mg/Nm3)
1
石棉纤维或粉尘
生产设备不得有明显的无组织排放
2
炭黑尘、染料尘、颜料尘
肉眼不可见
3
其它颗粒物
1.0
5 监测要求
5.1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1 所有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 15m。排气筒(转尘点、地面除尘站等简易除尘设备除
外)周围半径 200m 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需高出最高建筑物 3m 以上。
原煤筛分、破碎、转载点等设备
50
煤炭工业
20
煤炭风选设备通风管道、筛面、转载点等除尘设备
50
表 2(续)新建企业大气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序号 21
行业及工段 氧化铝厂
氢氧化铝焙烧炉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Nm3) 50
22
电解铝厂
电解槽
20
铝工业
23
铝用碳素厂
石油焦煅烧窑
80
24
其它尘源
30
c = c′× a′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a
式中:
c——折算后的大气颗粒物排放浓度,mg/Nm3;
c'——实测的大气颗粒物排放浓度,mg/Nm3;
a——实测的过量空气系数;
a'——规定的的过量空气系数。
氧含量排放浓度。各类热能转化设施的基准氧含量按表 4 的规定执行。
表 4 基准氧含量
序号 1 2 3 4 5
所述行业
火电厂锅炉
水泥工业 玻璃工业
热能转化设施类型 燃煤锅炉
燃油锅炉及燃气锅炉 燃气轮机组
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 玻璃窑炉
基准氧含量(O2)/% 6 3 15 10 8
ρ
=
ρ′×
21− O2 21− O2′
24
25
电解铝厂 铝用碳素厂
电解槽烟气净化
20
氧化铝、氟化盐贮运、电解质破碎
30
石油焦煅烧窑
100
阳极焙烧炉
30
26
其它尘源
50
注:括号中数据是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的锅炉应执行的限值。
表 1(续)现有企业大气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序号 27 28 29 30
玻璃工业
行业及工段 玻璃窑炉 其它尘源
5.1.5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 HJ/T 75 或 HJ/T
397-2007 的规定执行。
5.1.6 企业需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