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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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省消防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

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围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围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

第六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

(二)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三)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根据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研究制定强化消防安全工作的政策、措施。

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消防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

第六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

(二)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三)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根据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研究制定强化消防安全工作的政策、措施。

关于推动解决老旧小区消防设施损坏问题的几点思考

关于推动解决老旧小区消防设施损坏问题的几点思考

关于推动解决老旧小区消防设施损坏问题的几点思考发布时间:2022-12-13T03:32:03.186Z 来源:《城镇建设》2022年5卷第15期作者:石国勇陈超[导读] 近年来,全国各地住宅小区特别是老旧住宅小区火灾事故多发,造成了大量人员伤亡和经济财产损失石国勇陈超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福建福州 350000 [摘要] 近年来,全国各地住宅小区特别是老旧住宅小区火灾事故多发,造成了大量人员伤亡和经济财产损失。

老旧小区消防设施老化、损坏现象突出,加之“一户一表”等改造后小区消火栓无水等问题,在火灾发生时由于消防设施无法发生作用,造成火灾蔓延扩大。

本文在分析当前现状和治理难点的基础上,提出了推动综合治理,解决老旧小区消防设施损坏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 老旧小区消防设施思考 1.引言根据火灾事故数据统计,近年来各地住宅小区火灾多发,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面临的住宅小区消防安全压力逐渐增大。

2018年9月1日,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福海街道1栋老旧居民楼,内部停靠的电动自行车私拉电缆乱充电发生火灾,事故造成6人遇难、7人受伤。

??2019年1月29日,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建于上个世纪的砖混结构房屋,因居住的民众寒冬使用电热毯时,短路过载不慎引燃可燃物后导致火势快速蔓延,造成房屋财产损失。

2021年6月26日,福州市台江区彬德园十号楼架空层因电动自行车充电发生火灾,造成了较大影响。

?各地组织对全市住宅小区消防设施损坏问题进行了调研。

从调研的3992个小区情况来看,其中无物业小区1846个,占46.2%;存在消防设施缺损问题的1804个,占54.8%,存在室内消火栓无水问题的1793个,占44.9%。

住宅小区特别是老旧小区存在的突出消防安全问题,在火灾发生时极易造成蔓延扩大,给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带来了巨大压力。

2.当前老旧小区消防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

2.1有物业管理的小区:由于部分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建立健全消防设施日常维修保养管理制度,物业中的建筑消防设施完好率低,致使消防设施形同虚设,无法发挥应有的功能。

公共场所厨房油烟管道清洗的相关规定

公共场所厨房油烟管道清洗的相关规定

公共场所厨房油烟管道清洗的相关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7.9.2.7旅馆、餐饮场所、医院、学校等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北京《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五条餐饮经营单位操作间的集烟罩和烟道入口处1米范围内,应当每日进行清洗。

中餐操作间的排油烟管道应当每60日至少清理1次,清理应当做好记录。

第三十五条餐饮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三)未按时清理排油烟管道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北京《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企业和单位食堂,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范对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等集排油烟设施进行清洗。

第八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企业和有食堂的单位未按照本市排油烟管道清洗规范对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等集排油烟设施进行清洗的,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火灾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北京《北京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火灾高危单位中的餐厅、食堂其厨房操作间区域要按照有关规范要求设置灶台自动灭火装置。

厨房操作间的排油烟管道每60日要至少清理1次,并做好记录备查。

天津《天津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高层建筑内宾馆、酒店、餐饮场所的经营者应当至少每季度对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等设施进行一次检查、清洗或者保养,并做好记录,保留2年备查。

重庆重庆《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宾馆、餐饮场所的经营者至少每季度对厨房烟道、燃气管道进行一次检查、清洗和保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宾馆、餐饮场所的厨房烟道、燃气管道未定期检查、清洗和保养的;山东《山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高层建筑内用火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四)宾馆、餐饮场所的炉火、烟道等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当采取防火隔热措施,每季度至少对厨房排油烟管道进行一次检查、清洗和保养,建立检查和清洗记录。

福建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若干规定

福建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若干规定

福建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做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国办发〔2013〕1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知‎》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按照政府统‎筹实施、部门分工推‎进、单位自查自‎纠、基层群防群‎治、鼓励公民参‎与的原则,坚持全面整‎治和重点整‎治相结合,建立健全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联‎席会议、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每年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及时了解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基‎本情况、火灾规律特‎点、消防安全突‎出问题等内‎容。

对本辖区消‎防安全突出‎问题集中的‎区域,根据需要开‎展区域性消‎防安全形势‎分析评估。

消防安全形‎势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工作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并形成结论‎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3月前召开‎一次政府常‎务会议,听取上年度‎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情况,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研究议定本‎年度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点‎和措施。

各级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根据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研究制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于3月底‎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和地下‎建筑、“三合一”、出租屋等场‎所应纳入年‎度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内容。

福建省消防条例(2023年)

福建省消防条例(2023年)

福建省消防条例(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5.31•【字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7号•【施行日期】2023.05.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七号)《福建省消防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5月31日福建省消防条例(2012年12月1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31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消防组织第五章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以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由地方财政承担的消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

新兴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园区的管理机构应当做好管理区域内的有关消防工作,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印发《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印发《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印发《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各支队:现将《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考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队。

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考标准(试行)第一条为合理运用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推进消防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福建省消防条例》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消防法》和《福建省消防条例》实施的消防行政处罚。

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条根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实施处罚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按照以下标准处罚款:(一)建筑面积不足二千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不足三千平方米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不足一万平方米的其他民用建筑,不足五百平方米的甲、乙类厂房库房,不足五千平方米的其他工业建筑,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形的,处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二)建筑面积二千平方米以上五千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三千平方米以上一万平方米以下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一万平方米以上三万平方米以下的其他民用建筑;五百平方米以上二千平方米以下的甲、乙类厂房库房,五千平方米以上一万平方米以下的其他工业建筑,处八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建筑面积超过五千平方米但不足八千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超过一万平方米但不足二万平方米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超过三万平方米但不足五万平方米的其他民用建筑;超过二千平方米但不足五千平方米的甲、乙类厂房库房,超过一万平方米但不足二万平方米的其他工业建筑,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建筑面积八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民用建筑,五千平方米以上的甲、乙类厂房库房,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工业建筑,或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形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浅析“一户一表”改造与小区消防安全管理

浅析“一户一表”改造与小区消防安全管理
理 论
浅析 “ 一户一表”改造与小区消防安全管理
林 衍 , 卞红 霞 ( 福 州公 安 消 防 支 队 ,福 州 3 5 0 0 0 0)
摘 要 : 目前各 个城 市 “ 一户一表”改造正如 火如荼的开展 ,应该说 自来水 “ 一 户一表”改造是一项 惠民政策 , 但在 “ 一户一表 ”改造后 ,为什 么往往给 消防供 水 带来安全 ,小 区消 防安全 管理 又存在哪些 问题 。笔者就这个 问题 走访 了数 十个小 区, 并结合 实践工作 , 对“ 一户一表”改造给 消防给水安全 带来的影响及 小区消防安全 管理进行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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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规 范无物业 小区 日常消 防管理难度大 。无物业 小 区没有 统一 的管理单位 ,绝大部 分的小 区连 业主委员会都 没 有 ,部分小区 由社 区雇一两个 保安看 管,保 安的工资 费用 都 无法从业主处收齐 ,要想规 范管理 消防安全 困难 重重 。 四、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 一 )解 决 问题 的依据 。 目前,解 决 问题 主 要可 依据 三项法 律法规 。一 是根据 《 物权法 》规定 “ 业 主对建筑物专 有部分 以外 的共有 部分 ,享有权 利,承担义 务;不得 以放 弃 权利不 履行义务 。”也 就是说居 民享 有消 防用 水的权利 ,但 也有义 务承担 因此 产生 的费用 。二是 《 福建省 消防条例》第 二十五条规 定: “ 区分所有 权 的建筑 物消除火灾 隐患需要对 共用 的消防设施 、器材 进行维修 、更新和 改造 的,在建筑物 保修期 内的,所需经 费 由建设单位 承担 ;保修 期满后 ,业主 与物业服 务企业有约 定的 ,从其约 定;没有约 定的,费用根 据 国家 、省 有关规定在 专项维修 资金 中列支 ;未 设立专项维 修 资金或者 专项维修 资金不足 的,由业主按照 约定承担;没 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 明确 的, 由业主按 照拥 有 的专有 部分 占建 筑物 总面积 的 比例分摊 ”。三 是 《 福州 市消防管 理若干规 定》 第 十一条规 定: “ 居 民住宅 区共用消 防设施 的维护和 管理 由 物 业服务企业 负责 。未实行 专业化物业 管理的小 区, 由全体 业 主或者其委托 的物业管理 人负责 。居 民住宅 区的共用 消防 设 施不足或 者损坏 的,应 当予 以增设或 者修复 ,所 需费用按 照相关规定承担 ”。 ( 二 )解决 问题 的建议和对策 。在落实 《 物权法 》、 《 福 建 省消防条例 》和 《 福州市 消防管理若干 规定》 的前提 下, 建议按 以下 方法解 决无物业 小区消火栓 无水的问题。 1 .按照政府统一 出资或业 主公摊 的形式对损坏 的室内消 火栓系统进行修复 。 包括室 内、 外消防管网和消防水池 、 泵房等 。 2 .由 自来水公 司对通 向小区室 内、外消火栓总进水 管进 行修复 ,并统一 安装 水表, 向小 区业 主收取 公共水 费。公共 水 费不收缴 的,建议 自来水公司按照一户一表改造前 的做法 , 由各用户公摊公共水 费。 3 .规范小区物业管 理。可采 取两种方法强化管理 ,一是 由各街镇 组建物业服 务公司进行 管理,承担各个无 物业管理 小 区的公共服务及 日常养护职能 。二是引进物业 企业入驻 小 区管理 。各 街镇 、社 区居 委会指 导小区成立业 主委员会 ,召 开业主大会 ,根据相关物 业管理法规 政策 ,择优选 择物业公 司入驻小区进行管理 4 . 有 针对 性 的做 好无 物业 小 区消 防法律 法规 的宣 传教 育 。特别是 做好 《 物权 法》、 《 福建 省消防条例 》和 《 福州 市消防管理 若干规定 》中专项条文 的宣传,尽可 能让业 主都 能意识到公共 消防设施 是业主共有 ,保护 设施完好 是业主的 共 同职 责。 参考文献: 『 1 1 叶 志冬 , 王伯 牙 . ” 一 户一表 ” 改造给老 旧住 宅小 区消 防安全 管理 带来的影 响及 其对策 [ I 1 l 福 建建筑 , 2 0 1 2 ( 1 0 ) .

福州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

福州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

福州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5.30•【字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福州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2013年4月26日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监督、交通、教育、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海上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海上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实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制度。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每年应当向社会公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录。

第五条历史文化街区、城市轨道交通、核电站等重要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配备灭火救援装备,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对本单位人员开展消防应急救援和人员疏散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和消防安全检查。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市政道路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置市政消火栓,并与道路同步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市政消火栓设置资料报市、县(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七条公众聚集场所、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及文物部门认定的具有保护价值的木结构历史建筑,应当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老年公寓、福利院、养老院、幼儿园和寄宿制学校等场所,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者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不同建筑高度住宅区别

不同建筑高度住宅区别

建筑
入户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要设避难层,高低规合 并报审稿及《福州市消防 管理若干规定》草案)。 一个安全出口单元式住宅 窗槛墙0.8米。防烟楼梯 户门甲级防火门,窗槛 间和前室、合用前室等, 墙,窗间墙1.2米,其他 均需设置机械加压送风。 类型住宅乙级防火门,窗 公共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 槛墙0.8m。楼梯间及前室 火系统。如设集中空调, 可采用自然通风。 户内加设自动喷水灭火系 统。(高低规合并报审稿 要求户内及公共部位均设 置)。

纯住宅给排水按常规设 计,商住楼增设喷淋系统 (屋顶设置气压罐间); 消防根据竖向有可能做高 低二个区;
电气
按常规设计
暖通
防烟楼梯间和前室、合用 前室等,可采用自然排烟 方式;不具备自然排烟条 件的,设置机械加压送 风;加压风机设于屋顶。
防烟楼梯间和前室、合用 前室等,均需设置机械加 压送风;系统负担层数超 过32层的还要分段送风, 加压风机分别设于住宅底 层和屋顶。
不同建筑高度住宅区别
高度 80~100 100~119 120~149 入户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要设避难层,高低规合 并报审稿及《福州市消防 管理若干规定》草案)。 窗槛墙0.8米。防烟楼梯 间和前室、合用前室等, 均需设置机械加压送风。 公共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如设集中空调, 户内加设自动喷水灭火系 统。(高低规合并报审稿 要求户内及公共部位均设 置)。 150以上 入户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要设避难层,高低规合 并报审稿及《福州市消防 管理若干规定》草案)。 窗槛墙0.8米。防烟楼梯 间和前室、合用前室等, 均需设置机械加压送风。 公共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如设集中空调, 户内加设自动喷水灭火系 统。(高低规合并报审稿 要求户内及公共部位均设 置)。 1.需要提交安评报告,进 行动力时程分析 2.超限高层,需要超限审 批环节 3.静力弹塑性分析。 4.需要计算风载舒适度; 5.动力弹塑性分析 建筑入户门应为甲级防火 门,公共部位设置喷淋系 统;消防系统分三个以上 分区;设置中间消防转输 水箱;给水系统增设屋面 水箱;屋顶设置气压罐 间;管材要求严格; 1.住宅套内应设置火灾报 警系统。 2.超高层建筑消防设备的 供电干线和分支干线应采 用矿物绝缘电缆。 3.当变电所设于本建筑物 地下室或底层时,当建筑 物高度大于200米以上 时,应在中间层增设变电 所。 防烟楼梯间和前室、合用 前室等,均需设置机械加 压送风;系统采用分段送 风,加压风机分别设于住 宅底层和屋顶。有设置封 闭避难层的,还需要设置 避难层加压送风系统。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现行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现行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

【发布单位】福建省【发布文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发布日期】2008-01-22【生效日期】2008-01-2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福建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现行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的要求,省政府对200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175件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2008年1月14日,省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了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的清理意见,决定如下:一、废止70件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二、宣布19件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三、保留并适时修改59件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四、保留27件省政府现行规章(见附件4)。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废止的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共70件);2.宣布失效的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9件);3.保留并适时修改的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共59件);4.保留的省政府现行规章目录(共27件)。

省长黄小晶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附件1:废止的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共70件)一、《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州铁路分局、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关于执行〈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1〕70号);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具体规定》(闽政〔1982〕8号);三、《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民银行〈关于我省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4〕86号);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淡水渔业若干政策规定》(闽政〔1984〕综492号);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公路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86〕34号);六、《关于颁发〈福建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6〕60号);七、《颁发〈福建省保护地震台站观测环境的规定〉的通知》(闽政〔1986〕61号);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1986〕102号);九、《关于批转省卫生厅、农业厅、公安厅制定的〈福建省犬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87〕26号);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航道上设网捕鱼的通告〉的通知》(闽政〔1987〕33号);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制定的〈福建省印刷业治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87〕61号);十二、《关于颁发〈福建省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7〕78号);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性法规、规章起草、送审程序的规定》(闽政〔1987〕综234号);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出入境审批权限的通知》(闽政〔1988〕24号);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股份制企业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60号);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集体林业用地和林木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8〕68号);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9〕7号);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市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9〕9号);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17号);二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医疗事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成立福建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通知》(闽政〔1989〕21号);二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9〕28号);二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通告》(闽政〔1989〕31号);二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和〈福建省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35号);二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44号);二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通知》(闽政〔1989〕46号);二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54号);二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渔港及渔港水域管理规定〉和〈福建省东澳(平潭)渔港港章〉的通知》(闽政〔1989〕59号);二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营业性桌(台)球、游艺机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0〕1号);二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闽政〔1990〕15号);三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港、厦门港和泉州港港章的通知》(闽政〔1990〕24号);三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干职责的规定》(闽政〔1990〕30号);三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0〕49号);三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福建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0〕综247号);三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1〕1号);三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专项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1〕18号);三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91〕32号);三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1〕43号);三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1〕47号);三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16号);四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道路检查站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26号);四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营业性射击场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53号);四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海防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1992〕综278号);四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厦门经济特区外汇管理处罚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综248号);四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的通知》(闽政〔1993〕16号);四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财政厅、体改委关于〈福建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4〕40号);四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福建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6〕16号);四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建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6〕文138号);四十八、《福建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1993年2月21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四十九、《福建省推广普通话规定》(1993年4月2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五十、《福建省歌厅、舞厅、卡拉OK演唱厅管理办法》(1993年7月6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五十一、《福建省劳动监察暂行规定》(1993年8月19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五十二、《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1993年9月16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公布);五十三、《福建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1994年3月2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五十四、《福建省道路运输站管理办法》(1994年4月15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五十五、《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1994年9月19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公布);五十六、《福建省最低工资规定》(1994年9月19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公布);五十七、《福建省行政性违法收费处理办法》(1995年5月18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公布);五十八、《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5年10月13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五十九、《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1996年6月14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公布);六十、《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1996年10月3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公布);六十一、《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安全保卫工作规定》(1997年1月10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六十二、《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4月7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公布);六十三、《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1998年7月27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六十四、《福建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4月17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公布);六十五、《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2000年11月15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57号公布);六十六、《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2001年5月14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公布);六十七、《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8月4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公布);六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劳动监察暂行规定〉的决定》(2002年4月18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公布);六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2002年7月29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公布);七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道路运输站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7月7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公布)。

公共场所厨房油烟管道清洗的相关规定

公共场所厨房油烟管道清洗的相关规定

公共场所厨房油烟管道清洗的相关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7.9.2.7旅馆、餐饮场所、医院、学校等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北京《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五条餐饮经营单位操作间的集烟罩和烟道入口处1米范围内,应当每日进行清洗。

中餐操作间的排油烟管道应当每60日至少清理1次,清理应当做好记录。

第三十五条餐饮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三)未按时清理排油烟管道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北京《北京市消防条例》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企业和单位食堂,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范对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等集排油烟设施进行清洗。

第八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企业和有食堂的单位未按照本市排油烟管道清洗规范对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等集排油烟设施进行清洗的,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火灾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北京《北京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火灾高危单位中的餐厅、食堂其厨房操作间区域要按照有关规范要求设置灶台自动灭火装置。

厨房操作间的排油烟管道每60日要至少清理1次,并做好记录备查。

天津《天津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高层建筑内宾馆、酒店、餐饮场所的经营者应当至少每季度对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等设施进行一次检查、清洗或者保养,并做好记录,保留2年备查。

重庆重庆《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宾馆、餐饮场所的经营者至少每季度对厨房烟道、燃气管道进行一次检查、清洗和保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宾馆、餐饮场所的厨房烟道、燃气管道未定期检查、清洗和保养的;山东《山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高层建筑内用火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四)宾馆、餐饮场所的炉火、烟道等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当采取防火隔热措施,每季度至少对厨房排油烟管道进行一次检查、清洗和保养,建立检查和清洗记录。

福州市公安局《福建省消防条例》解读

福州市公安局《福建省消防条例》解读

福州市公安局《福建省消防条例》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福州市其他机关•【公布日期】2013.10.14•【分类】其他正文《福建省消防条例》解读《福建省消防条例》解读修订后的《福建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2年12月14日经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我省消防工作中的一些经验做法进行了总结提升,对我省消防工作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出了新规定,细化和补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

《条例》的修订和颁布实施,对加强我省消防法制建设,推进消防事业发展,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条例》修订的背景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决定》,对《消防法》进行了重大修改。

2011年12月30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对消防工作做出了四个方面的部署,提出十八条具体意见。

我省现行《条例》于1996年施行,2002年作了修正,对于全面加强和推动我省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国家法律修订和政策出台对消防工作提出新的要求,需要对现行《条例》的原有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使之与新出台的法律和政策相衔接。

同时,随着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消防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消防工作形势仍然严峻,总体仍处于火灾易发、多发期,亟需修订和强化《条例》的内容。

近年来,我省在推行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对“三合一”综合整治等方面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措施,也需要总结提升为法规制度。

二、《条例》修订的简要过程和意义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省公安厅于2009年10月启动了《条例》的修订工作。

在全面分析和总结多年来我省消防工作情况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修订文本初稿。

2024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加强小区消防安全管理

2024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加强小区消防安全管理

2024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加强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引言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和住宅小区的快速发展,小区消防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加强小区的消防安全管理,福建省制定了2024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旨在提高小区消防安全管理的标准和水平,确保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1. 管理机构设立和职责为加强小区消防安全管理,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每个小区都应设立专职的消防安全管理职位,负责小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制定并落实小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的运行状况,并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新;监督小区居民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响应火灾报警并组织疏散和灭火等紧急措施。

2. 小区消防设施的设置和维护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每个小区都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以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响应和处理。

常见的小区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和灭火器箱的设置和维护;消防水池、水泵和消防栓的设置和维护;烟雾探测器和灭火喷淋系统的设置和维护;火灾报警器的设置和维护;疏散通道和应急照明系统的设置和维护。

3. 居民消防安全意识的培养4. 火源管理和消防隐患整治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要求小区管理机构积极开展火源管理和消防隐患整治工作,确保小区内没有火灾隐患。

具体措施包括:监督居民合理使用明火和电器设备;检查小区公共区域和居民住房的电气线路和用火安全隐患;定期清理公共区域的易燃物品和垃圾。

5. 灭火救援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结论通过2024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制定和实施,福建省将加强小区的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火灾应对能力。

希望通过这些举措,能够有效防范和减少小区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榕政办[2006]107号【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6.30【实施日期】2006.06.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06〕10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为进一步预防和遏制出租房屋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切实抓好《福建省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落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福州市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福州市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整治和消除出租房屋火灾隐患,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创造良好和谐的消防安全环境,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6]79号)精神,以预防和减少出租房屋火灾事故,构筑“平安福州”,服务和保障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为目标,以突出火灾隐患整改为重点,加大工作力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除火灾隐患,改善我市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条件,防止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维护全市消防安全形势的稳定。

二、组织机构为了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全市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市消防支队支队长任常务副组长,公安、综治、安监、工商、建设、规划、房管、城管执法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公安消防支队,统一组织和协调专项治理工作。

各县(市)区也应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实施。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州市消防支队消防综合训练基地及特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州市消防支队消防综合训练基地及特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州市消防支队消防综合训练基地及特勤消防站建设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榕发改审批[2013]109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5.14
【实施日期】2013.05.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州市消防支队消防综合训练基地及特勤消防站建设项目
建议书的批复
(榕发改审批【2013】109号)
市消防支队:
你支队报送的《关于申请审批市消防支队综合训练基地及特勤消防站建设项目建议书的函》(榕武消函(2013)13号)及有关附件收悉。

我委于2007年1月23日以榕发改基建〔2007〕33号文批复了该项目。

由于拆迁交地延误造成的建安成本大幅上涨、设计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等客观原因,项目总投资比原批复增加1.183亿元。

根据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3〕118号的要求,为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我市消防部队救援水平,经研究,原则同意福州市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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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消防条例

福建省消防条例

福建省消防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6.03•【字号】•【施行日期】1996.06.0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消防条例》的公告《福建省消防条例》已经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1996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6年6月3日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工作,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公安消防机构依法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铁路、民航、港口、森林的消防监督工作,由公安消防机构按职责范围分工负责。

第四条维护公共消防安全,积极预防和扑救火灾,保护消防设施,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尽的义务。

第五条每年11月9日,为全省消防日。

第二章火灾预防与扑救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城市公共消防设施;保障消防经费;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领导特大火灾的扑救和查处。

第七条法人或其他组织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实行经济承包(租赁)的企业应将消防工作作为承包(租赁)合同的必要条款,承包人、租赁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制定防火制度,落实防火措施,开展防火宣传,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第九条大众传播媒体和有关部门应开展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的宣传,提高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中、小学校应普及消防常识。

第十条城市消防规划由公安消防机构会同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人民政府审查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有公安消防机构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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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批准部门】8;813;81301;
【批准日期】2013.05.30
【发布部门】福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3.05.30
【实施日期】2013.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福州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
(2013年4月26日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监督、交通、教育、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海上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海上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实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制度。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每年应当向社会公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录。

第五条历史文化街区、城市轨道交通、核电站等重要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配备灭火救援装备,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对本单位人员开展消防应急救援和人员疏散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和消防安全检查。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市政道路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置市政消火栓,并与道路同步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市政消火栓设置资料报市、县(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七条公众聚集场所、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及文物部门认定的具有保护价值的木结构历史建筑,应当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老年公寓、福利院、养老院、幼儿园和寄宿制学校等场所,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者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第八条新建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民用建筑,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避难层(间)。

避难层(间)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保持防排烟、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新建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且标准层建筑面积超过一千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者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第九条设置在高层建筑的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

高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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