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二章解读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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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中的“就业服务”主要包括:(1)为劳动力供求双方相互选择,实现 就业而提供的各类职业介绍服务;(2)为提高劳动者职业技术和就业能力 的多层次、多形式的就业训练和转业训练服务;(3)为保障失业者基本生 活和帮助其再就业的失业保险服务;(4)组织劳动者开展生产自救和创业 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就业服务的四项工作应做到有机结合,发挥整体作用 ,为劳动者就业提供全面、高效、便捷的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条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 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 本条中的“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依法从事 某种有报酬或劳动收入的社会活动。
• 本条第二款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全 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 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等。
• 本条第三款中的“组织起来就业”是指通过兴办各种类型的经济组织实现 就业。国家对这类经济组织实行在资金、货源、场地、原辅材料、税收等 方面给予支持和照顾的政策。
• 本条第一款的具体规定在国务院第81号令《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 • 本条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主要指《关于界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
。 徒概念的通知》、《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的罚款标准》等
• 2001年5月某私营企业招聘员工,出生于1986年7月的赵某应聘,双方签订了1年 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0天,从事货物装卸工作,并规定如赵某提前解除劳动 合同视为违约,应支付违约金1000元。赵某工作2个月后,感到货物装卸工作过 于繁重,体力不支,于是向某私营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某私营企业认为其 行为构成违约,要求赵某支付违约金,赵某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某私营企业 即以赵某为被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赵某承担 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 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 本条中的“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指:劳动部门、非劳动部门和个人开 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非劳动部 门针对不同的求职对象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等。各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其 业务范围不同。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 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 本条中的“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国人 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及 《民族区域自治法》等。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 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 问题: (1)赵某与某私营企业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否支持某私营企业的主张?
• (1)赵某与某私营企业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因为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 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作 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劳动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 和劳动行为能力。依照我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 16岁的未成年人。而赵某在与某私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未满16周岁,因而其 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某私营企业虽与赵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但由于 违反了我国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不存在劳动 法律关系。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支持某私营企业的主张。法律确认和保护劳动 法律关系,而事实劳动关系虽然受我国劳动法律调整,但不受法律保护。某私 营企业与赵某之间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因而其要求赵某承担违约责任的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1)该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 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 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本案中, 该公司内定的招工条件中,提高了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侵犯了妇女的平等就业 权。
• (2)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应由劳动行政部门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 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 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本条中的“平等的就业权利”是指劳动者的就业地位、就业机会和就业条件平 等。 本条中的“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具体规定在劳动部颁布的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安字〔1990〕2号)中。
谢谢观赏
• 某技术有限公司公开招聘员工,在当地一家晚报上登出招工启事,主要.内容为 :本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招工20名,条件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35岁以下,限 本市城镇户口,身体健康,男女不限,经笔试面试合格后录用为本单位正式职工 ,月工资900~2000元。李某为女性,学历为大专,原在一家商厦工作,从报上得 知招工信息后,参加了这次招工考试,笔试在参加考试的人员中名列第一名,面 试也获通过。李某认为自己一定会被录取,于是辞去原工作。但迟迟未接到该 公司的录用通知,并得知同一批参加考试的人员被录用的已开始在该公司工作 。李某遂到该公司询问为什么不录用自己,该公司人事部门回答,因李某是女 性,虽考试成绩优秀,但公司内定女性的学历须在本科以上,李某的学历不符合 招工要求,故不予录用。李某遂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此事。 问题: (1)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2)对该公司的这种行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条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 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 本条中的“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依法从事 某种有报酬或劳动收入的社会活动。
• 本条第二款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全 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 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等。
• 本条第三款中的“组织起来就业”是指通过兴办各种类型的经济组织实现 就业。国家对这类经济组织实行在资金、货源、场地、原辅材料、税收等 方面给予支持和照顾的政策。
• 本条第一款的具体规定在国务院第81号令《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 • 本条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主要指《关于界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
。 徒概念的通知》、《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的罚款标准》等
• 2001年5月某私营企业招聘员工,出生于1986年7月的赵某应聘,双方签订了1年 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0天,从事货物装卸工作,并规定如赵某提前解除劳动 合同视为违约,应支付违约金1000元。赵某工作2个月后,感到货物装卸工作过 于繁重,体力不支,于是向某私营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某私营企业认为其 行为构成违约,要求赵某支付违约金,赵某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某私营企业 即以赵某为被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赵某承担 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 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 本条中的“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指:劳动部门、非劳动部门和个人开 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非劳动部 门针对不同的求职对象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等。各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其 业务范围不同。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 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 本条中的“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国人 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及 《民族区域自治法》等。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 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 问题: (1)赵某与某私营企业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否支持某私营企业的主张?
• (1)赵某与某私营企业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因为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 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作 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劳动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 和劳动行为能力。依照我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 16岁的未成年人。而赵某在与某私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未满16周岁,因而其 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某私营企业虽与赵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但由于 违反了我国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不存在劳动 法律关系。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支持某私营企业的主张。法律确认和保护劳动 法律关系,而事实劳动关系虽然受我国劳动法律调整,但不受法律保护。某私 营企业与赵某之间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因而其要求赵某承担违约责任的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1)该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 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 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本案中, 该公司内定的招工条件中,提高了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侵犯了妇女的平等就业 权。
• (2)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应由劳动行政部门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 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 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本条中的“平等的就业权利”是指劳动者的就业地位、就业机会和就业条件平 等。 本条中的“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具体规定在劳动部颁布的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安字〔1990〕2号)中。
谢谢观赏
• 某技术有限公司公开招聘员工,在当地一家晚报上登出招工启事,主要.内容为 :本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招工20名,条件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35岁以下,限 本市城镇户口,身体健康,男女不限,经笔试面试合格后录用为本单位正式职工 ,月工资900~2000元。李某为女性,学历为大专,原在一家商厦工作,从报上得 知招工信息后,参加了这次招工考试,笔试在参加考试的人员中名列第一名,面 试也获通过。李某认为自己一定会被录取,于是辞去原工作。但迟迟未接到该 公司的录用通知,并得知同一批参加考试的人员被录用的已开始在该公司工作 。李某遂到该公司询问为什么不录用自己,该公司人事部门回答,因李某是女 性,虽考试成绩优秀,但公司内定女性的学历须在本科以上,李某的学历不符合 招工要求,故不予录用。李某遂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此事。 问题: (1)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2)对该公司的这种行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