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办法内容.doc
长沙市工伤保险条例
长沙市工伤保险条例《长沙市工伤保险条例》是长沙市制定的一项法规,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工作场所安全,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和损害,并提供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以下是对该条例的简要说明:首先,该条例明确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适用对象包括所有在长沙市境内参加工作的劳动者,不论其工种、性别、民族等。
同时,条例规定了哪些是属于工伤的范畴,如工作中的意外事故、职业病等。
其次,条例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基本权益。
根据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包括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费等多项福利待遇。
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和医疗救治。
此外,条例对劳动者的报告和申报义务作出了规定。
雇主要在保险发生后48小时内将工伤事故报告给保险机构,并向劳动者提供申报工伤的必要证明。
劳动者应在30天内向保险机构申报工伤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
条例还规定了保险机构的执业要求和责任。
保险机构必须在设立的范围内提供公平、公正、高效的保险服务。
保险机构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及时慎重处理,并按照法定程序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最后,条例还强调了工作场所的安全和职业卫生。
雇主有责任保障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条件,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设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同时,雇主还应定期进行职业卫生检查,确保工作环境的卫生合格并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综上所述,《长沙市工伤保险条例》的出台,标志着长沙市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提高工作场所安全和职业卫生水平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该条例为劳动者提供了必要的保障,促进了社会公平公正,提高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工作满意度。
希望通过《长沙市工伤保险条例》的有效执行,能够进一步改善工作环境,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
2023年长沙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2023年长沙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在我国,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在工作中意外受伤或患病时的一项重要保障。
长沙市作为湖南省的省会,自然也有自己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2023年的长沙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什么样的呢?让我们来一探究竟。
1. 待遇标准的内容2023年长沙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包括了一系列的内容,其中最主要的包括了工伤医疗、工伤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工亡家属抚恤金等方面的规定。
2. 工伤医疗工伤医疗是工伤保险的重要内容之一。
根据长沙市的规定,工伤医疗包括了在职期间和伤残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报销,以及相关的康复费用报销。
对于需要长期治疗或康复的伤残人员,还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生活和护理补助。
3. 工伤伤残补助金工伤伤残补助金是针对工伤造成的伤残情况所提供的一项经济补助。
长沙市根据伤残程度和工伤事故的性质,制定了不同等级的伤残补助金标准,以保障受伤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
4.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对于经过康复治疗后,仍然存在就业困难的伤残人员,长沙市也提供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并获得稳定的生活来源。
5. 工亡家属抚恤金若工伤造成劳动者逝去,其家属可以获得工亡家属抚恤金。
这一项补助主要是为了帮助家庭度过经济上的困难,同时也是对劳动者牺牲的一种尊重。
总结2023年长沙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出台,体现了城市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和尊重。
在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中,既包括了对工伤劳动者个人的保障,也充分考虑了其家庭和社会的需求。
这种人文关怀的立法精神,值得我们深思和肯定。
个人观点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分,工伤保险的待遇标准应该是一个城市对劳动者负责任的表现。
只有在受到充分的保障和尊重的情况下,劳动者才能更加安心地工作,并为城市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我对长沙市制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表示认可,也希望更多的城市能够借鉴其经验,为劳动者提供更好的保障和福利。
通过以上对2023年长沙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简要介绍,相信你已经对这一重要的社会保障政策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2023年长沙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文章标题:2023年长沙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解读一、概述2023年长沙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长沙市政府为保障劳动者权益而颁布的一项重要政策。
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展开深入探讨,以帮助读者更全面地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
二、基本概念解析1.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指在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者因工作引起的职业病,造成劳动能力丧失、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给予一定数额的待遇,同时享受康复治疗和康复就业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2.待遇标准待遇标准是指在工伤保险发生的情况下,给予劳动者的经济和医疗帮助,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康复待遇、工亡人员抚恤金等方面的补偿标准和政策。
三、2023年长沙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解读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长沙市政府发布的最新标准,2023年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将根据伤残程度和工资水平进行计算,确保受伤劳动者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此举体现了政府对劳动者权益的高度重视,也为社会稳定和和谐做出了贡献。
2. 工伤医疗2023年的长沙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中,工伤医疗方面也有所调整和改进。
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后,将能够得到更全面、更及时的医疗帮助,包括手术费、康复费、药品费等方面的报销,为受伤劳动者减轻经济负担,提供更优质的医疗服务。
3. 康复待遇长沙市政府对于康复待遇的重视程度也在不断提高,为受伤劳动者提供更多元化的康复项目和服务,帮助他们尽快恢复工作能力,重新融入社会。
4. 工亡人员抚恤金对于因工作而导致逝去的劳动者家属,长沙市政府也规定了相应的工亡人员抚恤金标准,保障家庭经济稳定,为工亡人员家属带来温暖和安慰。
四、总结与展望长沙市2023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颁布,充分体现了政府对劳动者权益的高度重视和保障。
这一政策的实施,将有效提高劳动者的安全保障水平,增强劳动者的获得感和安全感,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
我的观点和理解: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政策,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增强社会安全感和公平感具有深远意义。
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劳动保护、促进就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工伤伤残劳动者及其家属在遭受工伤伤残后依法得到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工伤保险,是指因工伤伤残、死亡而依法给予的经济补偿和保险待遇。
第三条统筹规划实施工伤保险,结合相关行政管理机构的业务活动,分行业分地域开展实施工伤保险的相关工作,建立健全工伤保险体系,确保预防和救治工伤伤残、保障受害劳动者正当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秩序。
第四条开展工伤保险实施,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定位,落实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各项工作。
第二章工伤保险管理机构
第五条本省的工伤保险工作统一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督查。
第六条各县(市、区)、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本省有关政策,加强工伤保险管理,做好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交流,保障受害者正当权益,负责下级各市(地)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伤保险实施工作的督办、协调和统计工作。
第三章保险待遇
第七条因工伤伤残或死亡而享受的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医疗费用、津贴、康复费用、护理费用(如有)、伤残补助(如有)和丧葬补助(如有)。
第八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评定标准〉》规定伤残等级的受害劳动者,依据本省伤残补助标准支付伤残补助费。
第九条工伤伤残劳动者死亡的,依据本省丧葬补助标准,予以丧葬补助费。
第十条受害劳动者死亡的,其生活维持费用的赔偿,依据本省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
第十一条单位对工伤伤残劳动者予以物资补助的;单位投占工。
《长沙市工伤保险办法》
《长沙市工伤保险办法》《长沙市工伤保险》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下面是详细内容。
《长沙市工伤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有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金额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况在本单位内定期公示。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工伤保险事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以下项目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三)延迟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滞纳金;(四)法律、法规规定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按三类工伤风险不同行业确定基准费率:一类行业为0.5%、二类行业为1%、三类行业为2%。
按照费率浮动的规定,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基准费率不实行浮动;用人单位属二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可浮动到0.5%、0.8%、1%、1.2%、1.5%五个档次;用人单位属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可浮动到1%、1.6%、2%、2.4%、3%五个档次。
行业划分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 2002)标准执行。
第七条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和安全卫生状况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当年缴费费率。
湖南工伤医疗报销费用
湖南工伤医疗报销费用工伤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受到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对于工伤患者来说,及时得到医疗救治非常重要。
湖南省工伤医疗报销费用是指工伤患者在湖南省内就医所产生的医疗费用,这些费用由相关保险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报销。
下面,我将结合湖南省相关政策介绍湖南工伤医疗报销费用。
首先,湖南省实行的工伤保险制度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来缴纳保险费,企业一部分,个人一部分,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缴纳。
当员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需要向工伤医疗费用的支付单位登录,并办理一系列相关手续。
工伤医疗费用由该支付单位报销。
其次,湖南省已经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工伤医疗报销费用的审核和报销机制,以便为工伤患者提供及时、高效的报销服务。
工伤患者在得到医疗救治后,填写好工伤报销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疗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等。
然后,将申请材料交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代为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通常情况下,湖南省规定,工伤患者承担的医疗费用一般为医疗总费用的10%,最高不超过1000元。
而剩下的90%由用人单位代为支付,然后向工伤医疗费用的支付单位报销。
工伤医疗报销费用的标准根据患者所在地的医疗费用标准确定。
在湖南省的大部分地区,工伤医疗报销费用的标准是按照医保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标准来确定的。
具体费用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检查费用、药费等。
总体来说,湖南工伤医疗报销费用为工伤患者提供了重要的费用支持,使其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
湖南省已经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报销机制,确保工伤患者能够享受到相关的医疗保障政策。
同时,我也希望政府和相关部门能够继续加强对工伤患者的关爱,为他们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长沙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长沙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长沙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参考模板:一、待遇标准的制定依据及目的:(字数:200字以上)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保障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在工伤发生后获得合理的伤残赔偿、医疗费用报销、期间生活费等待遇,促进工伤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
二、伤残赔偿标准:(字数:400字以上)根据工伤保险的伤残程度分为一至十级,每级对应的赔偿比例不同。
其中,一级伤残的赔偿比例为20%;十级伤残的赔偿比例为100%。
具体的赔偿金额按照参保人员的工资、参保年限等因素进行计算。
三、医疗费用报销标准:(字数:400字以上)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在进行工伤医疗期间,相关的医疗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报销比例为80%。
参保人员需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报销手续。
四、期间生活费标准:(字数:400字以上)对于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导致停工留薪或停薪留岗的参保人员,按照一定的标准支付期间生活费。
期间生活费的标准将根据参保人员的工资、参保年限等因素进行相应计算和调整。
五、其他待遇标准:(字数:400字以上)除了伤残赔偿、医疗费用报销和期间生活费之外,工伤保险还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安置补助金、转岗补贴等其他待遇。
具体的标准将根据参保人员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1:长沙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表格附件2:长沙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报销申请表附件3:长沙市工伤保险期间生活费申请表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工伤保险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是我国对工伤保险制度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之一。
2. 参保人员:指符合工伤保险参保条件并已经正式参加工伤保险的员工或个体工商户。
3. 伤残程度:指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的评定结果。
全文结束。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0〕55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0〕5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推进我省工伤保险制度公平可持续发展,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和抵御风险能力,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统一规范。
建立统一规范、高效便民的工伤保险工作体系,完善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制,实现服务均等化、业务规范化、管理精准化。
职责明晰。
建立职责分工明确、责任边界清晰的分级管理责任制,强化省、市、县三级政府对工伤保险工作的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属地责任。
缺口分担。
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对市州基金缺口进行适当调剂,提高基金抗风险能力和使用效率,同时建立基金缺口分担机制。
强化考核。
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推进各地参保扩面、基金征缴、工伤待遇支付等各项工作责任落实。
二、工作目标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在基金管理上,实行市(州)级统收统支,在省级建立调剂金,用于调剂解决各市州和省本级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缺口。
三、主要内容(一)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市(州)级统收统支管理。
1.工伤保险基金市(州)级统收。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4]20号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05.19施行日期2004.05.19文号湘劳社政字[2004]20号主题类别工伤保险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正文:----------------------------------------------------------------------------------------------------------------------------------------------------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4〕20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185号令,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做好我省工伤保险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经商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同意,现就工伤保险工作中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养老保险关系由省直接管理单位职工的工伤保险暂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直接管理。
养老保险关系变动时,工伤保险关系随之变动,工伤保险基金不转移。
已经实行工伤保险统筹的市(州)原则上应按《实施办法》的规定做好工伤保险关系的移交,同时做好相关的衔接工作,确保新旧两种制度的平稳过渡和基金安全。
铁路、电力、水电八局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大的行业单位,在国家未出台具体办法之前,可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具体办法由铁路、电力、水电八局等行业单位制定,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后执行。
二、关于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各统筹地区应当认真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发〔2003〕29号)的有关规定。
根据我省工伤保险的现实情况,暂确定省直管单位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一类行业为0.5%、二类行业为1%、三类行业为2%;按照费率浮动的规定,一类行业缴费费率为0.5%;二类行业缴费费率分为0.5%、0.8%、1.0%、1.2%、1.5%五档;三类行业的缴费费率分为1%、1.6%、2%、2.4%、3%五档。
医院工伤保险病人就医暂行管理办法
医院工伤保险病人就医暂行管理办法为了保障工伤保险病人医疗需求,规范工伤医疗服务行为,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政策,特制定本管理规定:一、由负责医疗管理工作的院领导主管工伤保险管理工作,医疗保障中心主任具体负责,并设医保专干经办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工作,二、严格执行医院《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和《全民医保暂行管理制度》。
三、医疗保障中心负责通过医务部在接到其他工伤医疗服务协议医院的会诊邀请时,及时派出相关专家、急救车尽快赶往邀请医院会诊,配合参保单位将在非协议医院住院的工伤保险病人或待定工伤保险病人尽早转诊到我院诊治。
四、接诊工伤保险病人或待定工伤保险病人看门诊或急诊时,在诊疗手册上详细记录受伤时间(精确到时分)、地点、受伤经过和诊治经过和医嘱等。
五、严格掌握工伤保险病人入院标准。
主管医生和责任护士根据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审核身份,严禁任何形式的冒名顶替和挂床住院现象。
六、严格执行《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及补充规定和《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支付标准》,原则上不得发生目录外医疗费用,确因病情需要使用目录外药品,需填写“医院工伤保险病人使用目录外药品申报表”报医疗保障中心,经医务部、医疗保障中心审核后方可。
七、工伤保险病人住院期间进行了非工伤疾病的检查或治疗,主管医生在病程记录中详细记录,填报“非工伤费用审核表”经医疗保障中心审核后,出入院结算中心在工伤保险网络系统非工伤费用栏目中准确录入。
八、工伤保险病人因伤情需要使用人工器官、体内置入材料,原则上只能使用国产内置材料,临床科室需填写“工伤保险病人安装人工器官和体内放置材料备案登记表”报告医疗保障中心,经医保局审批后,出入院结算中心在工伤保险网络系统中按相关限额标准准确录入费用。
九、工伤保险病人因伤情需要使用辅助器具,临床科室需填写“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报告医疗保障中心,由医保局指定厂家配置,辅助器具费用由配置厂家与医保局结算,不得纳入医院工伤医保系统结算。
长沙市工伤赔偿标准(2023最新)
长沙市工伤赔偿标准(2023最新)范本一:一:工伤赔偿标准的概述工伤赔偿是指雇佣关系下,因工作岗位上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引发的伤残、死亡、医疗费用等方面的赔偿。
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长沙市于2023年制定了最新的工伤赔偿标准。
二:伤残等级与赔偿项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将工伤伤残分为1-10级别。
长沙市工伤赔偿标准如下:1. 一级伤残:按累计工资的60倍进行赔偿。
2. 二级伤残:按累计工资的50倍进行赔偿。
3. 三级伤残:按累计工资的45倍进行赔偿。
4. 四级伤残:按累计工资的40倍进行赔偿。
5. 五级伤残:按累计工资的35倍进行赔偿。
6. 六级伤残:按累计工资的30倍进行赔偿。
7. 七级伤残:按累计工资的25倍进行赔偿。
8. 八级伤残:按累计工资的20倍进行赔偿。
9. 九级伤残:按累计工资的15倍进行赔偿。
10. 十级伤残:按累计工资的10倍进行赔偿。
三:工伤赔偿金计算公式工伤赔偿金计算公式如下:工伤赔偿金 = 赔偿基数 × 工伤伤残等级系数 × 工龄系数四:工伤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工伤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100%。
五:工伤丧葬补助金工伤死亡的,支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10,000元。
职工的配偶和子女还可享受生活费补助。
附件:1. 长沙市工伤赔偿标准(2023最新)注释:1. 赔偿基数: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
2. 工伤伤残等级系数:根据工伤伤残等级确定的比例系数。
3. 工龄系数:根据工伤人员工龄确定的比例系数。
范本二:一:工伤赔偿标准的介绍长沙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于2023年制定了最新的工伤赔偿标准。
这一标准旨在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伤害时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
二:工伤赔偿标准的具体内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长沙市的工伤赔偿标准如下:1. 一级伤残:赔偿金额为累计工资的60倍。
2. 二级伤残:赔偿金额为累计工资的50倍。
3. 三级伤残:赔偿金额为累计工资的45倍。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7年修正)
【法规标题】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7年修正)【发布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发文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适用区域】湖南省【发布时间】2017-12-28【生效时间】2017-12-28【关键词】劳工,工资与福利【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04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备注:国家尚未公布2017年修订后的正式版本,此版本是一点通团队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17年12月28日发布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编辑而成,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额、工伤事故和工伤申报等情况。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加强事故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职工预防工伤的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并报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三)延迟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滞纳金;(四)政府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足时依法给予的补贴;(五)其他依法应当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资金。
长沙市工伤赔偿标准
长沙市工伤赔偿标准长沙市工伤赔偿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政府相关规定制定的。
以下是长沙市工伤赔偿标准的主要内容: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根据《长沙市工伤保险条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依法支付。
工伤职工因工作原因导致工伤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预定残疾等级的社会平均月工资的12倍;未扣除有关社会保险费、公积金、所得税等费用的前12个月参保职工的社会平均月工资未支付工资按岗位补发至伤残评定日或鉴定日之前为终身期工资标准。
工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但未达到一级伤残标准的,按不同等级的赔偿比例给予赔偿。
残疾等级和赔偿比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确定。
二、采取赔偿金形式的一次性工伤伤残赔偿金标准:根据《长沙市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工伤职工因工作原因导致失职、病重去世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亲属抚恤金。
工伤职工的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个别死亡亲属的供养关系和用工年限以及抚养比例来确定,抚养比例分为:第一级为100%、第二级为80%、第三级为70%、第四级为60%、第五级为50%。
具体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地方政府规定执行。
三、工伤医疗费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的医药费、住院费、医疗器械费、康复费等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支付,并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
具体费用标准根据医疗费用的实际支出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而定,一般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调整。
长沙市工伤赔偿标准是根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制定的,具体标准可能会随时间和政策的变化而有所调整。
个人如有具体情况需要咨询工伤赔偿标准,建议向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或当地相关部门进行咨询。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达哲2017年12月28日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协议医疗机构、协议零售药店的行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维护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保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与缴费、就医与购药等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组织、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并将基本医疗保险纳入社会保险监督管理体系进行重点监督。
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监察、审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并可以依法接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委托具体实施相关监督检查。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本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网站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依据、流程、办理时限、申报材料、缴费标准、经办人员和咨询电话等,简化服务程序,及时审核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长沙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办法
长沙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办法长工伤险字[2012]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伤保险医疗管理,保障工伤人员合法权益,合理使用工伤保险基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区域内用人单位(含建筑施工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就医,纳入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工伤复发就医,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及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含协议康复机构、药店,以下称协议医疗机构)的医疗管理服务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工伤保险医疗应遵循以下原则:以协议医疗为基本方式,加强协议医疗机构管理,提升医疗服务水平;以优质服务为基本宗旨,及时提供医疗救治,保障工伤人员合理医疗;以工伤人员康复为目的,先康复后鉴定评残,实行工伤医疗和康复并举。
第四条经办机构负责协议医疗机构的确定及协议签订,工伤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的结算及监管,协议医疗机构的管理考核,工伤人员就医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协议医疗机构承担工伤人员(含待定工伤人员、职业病,下同)的医疗诊治、康复及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法规,积极配合医疗机构和经办机构做好工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第二章医疗服务协议第七条工伤保险实行协议医疗服务方式。
在公开、公正、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经办机构根据医疗救治的需要与符合条件且评审合格的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
协议医疗机构名单由经办机构于每年年初向社会公布.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经卫生及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对社会提供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二)具备为工伤人员提供良好医疗服务的条件,在工伤救治、工伤康复和职业病防治方面有专业技术优势;(三)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和职业病防治管理的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四)遵守国家和省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五)遵守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22)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08•【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施行日期】2022.10.0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4年2月2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公布2017年12月2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第一次修改2022年10月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额、工伤事故和工伤申报等情况。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加强事故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职工预防工伤的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并报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三)延迟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滞纳金;(四)政府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足时依法给予的补贴;(五)其他依法应当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资金。
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自治州实行全市、州统筹,条件具备时实行全省统筹。
长沙市工伤补偿标准
长沙市工伤补偿标准
根据最新的《劳动保险法》和《湖南省劳动保险暂行办法》规定,长沙市的工伤补偿标准如下:
一、工伤医疗费用补偿标准:
根据工伤程度不同分为轻伤和重伤两类,轻伤工伤医疗费用按照全费用补偿,重伤工伤医疗费用按照80%的费用补偿。
二、工伤伤残津贴补偿标准:
根据工伤程度不同分为一级至十级残疾,不同级别的伤残津贴按照相应的比例进行补偿,具体如下:
一级残疾:月平均工资的60%;
二级残疾:月平均工资的55%;
三级残疾:月平均工资的50%;
四级残疾:月平均工资的45%;
五级残疾:月平均工资的40%;
六级残疾:月平均工资的35%;
七级残疾:月平均工资的30%;
八级残疾:月平均工资的25%;
九级残疾:月平均工资的20%;
十级残疾:月平均工资的15%。
三、工亡家属抚恤金补偿标准:
工亡家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根据工伤程度不同分为轻伤和重伤两类,轻伤工亡家属抚恤金按照月平均工资的60%进行补偿,重伤工亡家属抚恤金按照月平均工资的80%进行补偿。
以上是长沙市目前的工伤补偿标准,根据具体情况可能会有一些调整,请您及时查询相关政府法规文件以获取最新的信息和标准。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办法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办法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工业化进程加快,工伤事故频繁发生,给工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实施了工伤保险制度。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办法,为湖南省的工人提供了更加全面、更加优质的保障。
一、工伤保险的概念工伤保险,是指用于保障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或职业病时,由社会团体或政府组织,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为受伤或患病的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医疗救助的保险制度。
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的意义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湖南省的工人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或职业病时,能够及时获得经济补偿和医疗救助,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高工人的工作积极性和生产效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的主要内容1.保险对象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的对象是在湖南省境内从事劳动的职工,包括企业职工、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
2.保险范围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的保险范围包括工伤、职业病和意外伤害。
工伤是指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职业病是指在工作中因接触职业病原因而患病;意外伤害是指在工作中因非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
3.保险责任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经济补偿和医疗救助。
经济补偿是指对受伤或患病的职工进行经济赔偿,包括工资补贴、伤残津贴、护理费等;医疗救助是指对受伤或患病的职工进行医疗救治,包括住院治疗、手术治疗、药品费用等。
4.保险费用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的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其中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缴纳保险费用,职工应按照规定缴纳个人保险费用。
5.保险赔付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的保险赔付应按照规定的赔付标准和程序进行,赔付标准应根据受伤或患病的程度和影响大小进行评定,赔付程序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的保障措施1.加强宣传湖南省应加强对工伤保险制度的宣传,普及工伤保险的知识和意义,让广大职工了解工伤保险的权利和义务。
2.加强监督湖南省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确保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用,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长沙市机关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试行)-长人社发[2013]79号
长沙市机关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正文:---------------------------------------------------------------------------------------------------------------------------------------------------- 长沙市机关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试行)(长人社发〔2013〕79号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保障全市机关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保险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工伤保险条例》及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长沙市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长政办发〔2013〕18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全市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应当按照《通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二条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市直机关单位到市社会保险征缴部门办理参保手续,区、县(市)机关单位到所属区、县(市)社会保险征缴部门办理参保手续。
机关单位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登记时,需填报《长沙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险种新增表》和《长沙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异动表》,并向社会保险征缴部门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资料。
机关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人员发生增减变动的,应按规定到所属社会保险征缴部门办理异动确认手续。
第三条机关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作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缴费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初次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暂按0.25%执行,费率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5.07.25•【字号】湘劳社政字[2005]22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5]2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五日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招用农民工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可以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
本暂行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有农业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时,原则上按注册地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未按注册地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到生产经营地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招录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核定以及变更手续,并按照统筹地区确定的行业基准费率为具体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照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本人的工资确定,其中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超过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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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办法内容
湖南长沙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办法内容
关于印发《长沙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15您12月12日
长沙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伤保险医疗管理,保障工伤人员合法权益,合理使用工伤保险基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区域内用人单位(含建筑施工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就医,纳入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工伤复发就医,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及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含协议康复机构、药店,以下称协议医疗机构)的医疗管理服务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工伤保险医疗应遵循以下原则:以协议医疗为基本方式,加强协议医疗机构管理,提升医疗服务水平;以优质服务为基本宗旨,及时提供医疗救治,保障工伤人员合理医疗;以工伤人员康复为目的,先康复后鉴定评残,实行工伤医疗和康复并举。
第四条经办机构负责协议医疗机构的确定及协议签订,工伤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的结算及监管,协议医疗机构
的管理考核,工伤人员就医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协议医疗机构承担工伤人员(含待定工伤人员、职业病,下同)的医疗诊治、康复及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法规,积极配合医疗机构和经办机构做好工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
第二章医疗服务协议
第七条工伤保险实行协议医疗服务方式。
在公开、公正、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经办机构根据医疗救治的需要与符合条件且评审合格的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
协议医疗机构名单由经办机构于每年年初向社会公布。
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卫生及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对社会提供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
(二)具备为工伤人员提供良好医疗服务的条件,在工伤救治、工伤康复和职业病防治方面有专业技术优势;
(三)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和职业病防治管理的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四)遵守国家和省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
(五)遵守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医疗机构,可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和要求报送以下材料:
(一)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申请报告;
(二)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特色概况(包括基础设施、医疗设备、人员、技术)材料;
(四)医疗机构评审合格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经办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请对医疗机构进行综合评审,评审合格的由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
第十条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协议医疗机构的工伤医疗管理考核,制定考核细则,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续签医疗服务协议。
第十一条协议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规定和措施,明确院级领导主管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工作,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做好医务人员工伤保险政策法规的宣传和培训,配合经办机构及时调取、据实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等有关医学材料,开设政策咨询和结算窗口,公布工伤保险咨询投诉电话,设立工伤保险政策宣传栏和意见箱。
第十二条协议医疗机构应为工伤人员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治,优先解决救护用车、住院床位,设立工伤人员抢救或急诊的绿色通道,但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工伤医疗救治秩序。
第十三条协议医疗机构应认真核实工伤人员的身份,严防冒名顶替。
杜绝挂床住院、冒名门诊住院、虚报套取医疗费用、出具虚假医学证明、瞒报医疗事故等违规情况出现。
第十四条协议医疗机构应为工伤人员详细书写病历、病案,出具诊断证明,并明确伤害部位和伤害程度。
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实行费用清单制度和工伤人员签字制度。
第三章就医管理
第十五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使受到事故伤害(含职业病)的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十六条工伤保险实行协议医疗就医制度。
统筹地区内职工发生工伤后,工伤人员应在协议医疗机构就医,伤情危急时可先送往就近医疗机构抢救,并及时转入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统筹地区外职工发生工伤的,经当地医疗机构抢救治疗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统筹地区内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并及时报经办机构备案,外地治疗期间不享受统筹区外就医交通食宿费待遇。
第十七条工伤人员到协议医疗机构治疗时,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应主动向协议医疗机构提供身份证、工伤保险医疗手册、用人单位介绍信等。
第十八条协议医疗机构接诊工伤复发病人时,对有入院指征的,应告知其填写《长沙市工伤人员住院治疗申请表》,经职工本人或家属申请,由接诊医师和科室主任签署意见,报医疗机构医保科核准后办理入院,其中出院后28天内因伤情变化需办理再次入院的,应严格把握入院指征并报经办机构审批。
工伤复发需门诊治疗或家庭病床治疗的,按照《长沙市工伤人员工伤复发(部分病种)门诊医疗管理试行办法》执行,其中因工伤住院的工伤人员需待相应的门诊医疗等待期结束后方可继续享受工伤门诊医疗待遇。
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中具有生活护理依赖等级需长期康复治疗的按照《关于开展工伤职工长期康复工作的通知》执行。
第十九条协议医疗机构接诊新发工伤人员,接诊医师初步判别属于工伤的,应指导受伤人员或用人单位到医院医保科办理相关手续,纳入待定工伤医疗管理。
第二十条协议医疗机构在救治新发工伤人员过程中,应对工伤人员及时进行早期康复介入。
伤情相对稳定后,经评定具有康复价值需系统康复治疗的,应及时办理转协议康复机构手续,如工伤人员或用人单位无理拒绝接受工伤康复的,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一条工伤人员因病情需要须转院治疗的,原则上应转往上级协议医疗机构,上级协议医疗机构需及时提供会诊等支持,因统筹地区内协议医疗机构医疗技术限制等原因需到统筹地区外医院治疗的,须指定医院提出转院意见,报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转诊。
未经批准到统筹区外就医期间的医疗费、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等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条工伤人员在外地长期居住需要治疗工伤的,应选择一家当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作为本人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办理异地就医手续,但不享受统筹区外就医交通食宿费待遇。
异地安置人员工伤复发需要门诊治疗的,按《长沙市工伤人员工伤复发(部分病种)门诊医疗管理试行办法》办理,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填写《长沙市工伤人员住院治疗申请表》,报经办机构同意。
第二十三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凭协议医疗机构的配置意见,填写《长沙市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经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由经办机构指定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配置。
辅助器具需要维修或更换的,应当由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出具证明,按照先维修后更换的原则进行。
第四章医疗管理
第二十四条协议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不得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工伤人员收治入院,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工伤人员办理出院手续。
第二十五条协议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各项化验、检查、治疗、用药的适应指征,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因伤情严重需住监护病房者,须严格掌握适应指征,病情稳定后及时转入普通病房。
第二十六条工伤人员治疗工伤所需用药,按照《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执行。
出院带药或门诊开药量,急诊治疗不得超过7天量,需要长期治疗的不得超过15天量,品种不得超过4种。
第二十七条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在国家和省里出台具体政策前,暂参照长沙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国家和省里出台具体政策以后,按国家和省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协议医疗机构应加强临床用药管理,严禁出现不合理用药、重复用药和药物滥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