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拍卖管理办法(2020)
文物拍卖管理规定
文物拍卖管理规定
是指文物拍卖行业的管理规范。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文物拍卖管理规定:
1. 文物拍卖需要取得相关批准:文物拍卖机构需要依法取得相关批准或许可证才能从事文物拍卖活动。
2. 文物拍卖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文物拍卖机构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包括注册资金、场地、设备和专业人员等。
3. 文物拍卖需要保护文物的安全:文物拍卖机构需要保证拍卖文物的安全,包括防火、防盗、防损等措施。
4. 文物拍卖需要遵守拍卖程序:文物拍卖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编写拍卖公告、组织拍卖活动、进行竞价等。
5. 文物拍卖需要保护消费者权益:文物拍卖机构需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包括提供真实、准确的拍卖信息、履行质量承诺等。
6. 文物拍卖需要保护文物的合法权益:文物拍卖机构需要保护文物的合法权益,包括核实文物的来源合法性、不得拍卖非法文物等。
7. 文物拍卖需要合规纳税:文物拍卖机构需要按照相关税收规定纳税。
这些是一些常见的文物拍卖管理规定,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具体差异。
对于从事文物拍卖的机构和个人来说,遵守这些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可以保证行业的正常运作和文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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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拍卖管理规定
文物拍卖管理规定
是指国家对文物拍卖行为进行管理的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
这些规定一般由文化部或其他相关部门制定,以保护和管理文物资源。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文物拍卖管理规定:
1. 文物拍卖经营资格:规定拍卖机构需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文物拍卖经营资格,才能从事文物拍卖业务。
2. 文物拍卖备案:规定文物拍卖机构在进行拍卖活动前,需向相关部门备案,并提供有关文物来源合法性等相关信息。
3. 文物拍卖交易流程:规定拍卖机构在文物拍卖过程中,应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交易,确保拍卖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4. 文物拍卖许可证:规定参与文物拍卖活动的个人或单位需持有文物拍卖许可证,否则不得参与文物拍卖。
5. 文物出境拍卖:规定对于出境拍卖的文物,需经过国家文物主管部门的审批和备案,并遵守相关的出境文物管理规定。
6. 文物拍卖交易记录:规定拍卖机构需保存拍卖交易记录,包括文物的来源、价格等信息,以备查证和管理。
7. 文物拍卖监管:规定相关部门对文物拍卖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反拍卖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或取缔。
以上仅为一些常见的文物拍卖管理规定,具体规定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
参与文物拍卖的人员和单位需要仔细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合法合规进行拍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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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文物拍卖标的鉴定管理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文物拍卖标的鉴定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文物拍卖标的鉴定管理的通知(1996年12月2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文物局、文管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将于1997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与之配套的《文物拍卖管理办法》尚未颁布,在这一阶段,为切实加强和搞好对文物拍卖标的鉴定、许可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作如下通知:一、国家文物局负责制定文物拍卖标的鉴定、许可的管理办法和标准,审定文物拍卖标的鉴定机构资格,对鉴定、许可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住所地行政区域内文物拍卖人的文物拍卖标的进行鉴定、许可,或委托具备资格的设区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定、许可。
拍卖人到住所地之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文物拍卖,应先向拍卖活动所在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有效的文物拍卖标的鉴定、许可证明。
三、下列文物不得作为文物拍卖的拍卖标的:1.依照法律应当上缴国家的出土文物;2.依照法律应当移交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文物,包括国家各级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等;3.依照法律应当作价移交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文物,包括银行、冶炼厂、造纸厂和废旧物资回收部门等从其回收、冶炼物中拣选的文物等;4.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藏品;5.国有文物经营单位收存的一级和二级文物;6.属于国有资产,未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拍卖的文物;7.物主处分权有争议的文物;8.其它依法律规定不得投入流通的文物。
四、文物拍卖标的征集来源:1.境内依法批准的文物经营单位持有的、经鉴定允许销售的文物;2.境内法人(不包括1项)或自然人合法持有的文物;3.境外法人或自然人合法持有的文物。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正文:----------------------------------------------------------------------------------------------------------------------------------------------------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公布,根据2013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1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从事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依法对拍卖人进行登记注册;(二)依法对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三)依法查处违法拍卖行为;(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设立拍卖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
第五条拍卖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二)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人的商业信誉;(四)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五)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六)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七)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文物拍卖规定
文物拍卖规定文物拍卖规定为了保护和传承我国的优秀文化遗产,促进文物的有序流动和合理交易,同时防止非法文物交易和虚假交易,特制定本文物拍卖规定。
一、拍卖流程1. 拍卖公告:拍卖机构应提前发布拍卖公告,明确拍卖时间、地点、拍品信息、起拍价等相关信息,并在公告中注明是否需要提前报名参与拍卖。
2. 报名资格:参与文物拍卖的人士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护照等,并按照要求缴纳一定的报名保证金,以确保参与者的诚信和认真度。
3. 鉴定认证:在文物拍卖前,拍卖机构应邀请具有资质和专业知识的鉴定专家对拍品进行鉴定认证,确保拍品的真实性、历史价值和艺术价值。
4. 拍品展览:在拍卖前的一段时间内,拍卖机构应为参与者提供拍品展览的机会,让参与者有机会亲眼目睹拍品的原貌和品相。
5. 竞拍交易:在拍卖当天,参与者需凭有效身份证件登记并领取竞拍牌,方可参与竞拍。
竞拍过程中,参与者需按规定的最低加价幅度逐级竞价,直至出价最高者成为竞拍成功者。
竞拍成功者需当场支付拍卖成交价款的一定比例作为意向金,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文物拍卖的规范1. 合法来源:文物拍卖的拍品必须来源合法,不得参与盗窃、走私或其他非法交易活动。
拍卖机构在接收拍品时,应查验拍品的合法性,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
2. 明确权属:文物拍卖前,拍卖机构应明确拍品的权属,确保无争议,以保障竞拍者的合法权益。
3. 保密措施:文物拍卖过程中,拍卖机构应保证竞拍者的个人信息和竞拍价格的保密性,不得泄露给其他竞拍者或第三方。
4. 虚假宣传禁止:拍卖机构不得对拍品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等进行夸大宣传,或采取欺诈手段误导参与者。
5. 关注文物保护:拍卖机构在拍卖文物时,应注重文物的保护,并引导参与者关注文物的历史价值、文化传承等方面,促进社会对文物保护的认识和重视。
三、违规处理1. 虚假交易:如发现拍卖机构或参与者有虚假交易行为,拍卖机构应立即停止相关交易,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熟悉网络拍卖相关法律法规
四、网络拍卖标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文物拍卖标的 1.文物拍卖标的的范围
我国境内,以下物品不得作为文物拍卖标的: 第一,应依法上交国家的出土(水)文物。 第二,被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或者明确属于历史上被非法掠夺的中国文物。 第三,公安、海关、工商等执法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 以及银行、冶炼厂、造纸厂及废旧物资回收单位拣选的文物。 第四,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收藏、保管 的文物,以及非国有博物馆馆藏文物。 第五,国有文物商店收存的珍贵文物。 第六,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及其构件。 第七,涉嫌损害国家利益或者有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标的。 第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通的文物。
2.网络拍卖的流程
竞
买
签
人
发
注
订
交
布
拍
结
支
册
合
纳
信
卖
算
付
同
保
息
证
金
图7-1 网络拍卖的流程
二、网络拍卖企业与拍卖师相关法律法规
(一)网络拍卖企业的设立条件
1.办理工商登记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设立 拍卖企业应当依照《拍卖法》《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并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取 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
《文物拍卖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拍卖企业申请文物拍卖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① 有1 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本,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② 有 5名以上文物拍卖专业人员;③ 有必要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④ 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 经营文物行为;⑤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民间收藏文物经营管理办法
民间收藏文物经营管理办法民间收藏文物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作,规范民间收藏文物经营行为,根据《文物保护法》、《文物拍卖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间收藏文物经营应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促进文物在社会上更好的流通和保护。
第三条民间收藏文物经营是指个人或单位以非公开形式收藏、贮藏、管理、交易等活动。
第四条民间收藏文物经营行为,应当注意文物保护、客观真实、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等原则。
第五条收藏文物的、拥有文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文物进行定期维修、保养、防火、防盗等工作。
第六条收藏文物的、拥有文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文物专家和文物保护机构的检查、鉴定、评估等活动。
第七条收藏文物的、拥有文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文物信息上报文物保护机构或者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文物经营资格第八条开展民间收藏文物经营活动,必须取得文物经营资格。
第九条取得文物经营资格应当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文物保护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文物经营。
第十条取得文物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规定将文物经营资格证书悬挂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第三章经营行为第十一条民间收藏文物经营必须在经营场所内进行。
第十二条民间收藏文物经营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收藏或者交易文物进行鉴定并记载文物鉴定证书的编号或者其他鉴定资料。
第十三条民间收藏文物经营应当签订文物交易合同,并按照规定于合同签订日期起7日内向文物保护机构或者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外出展览、拍卖、交易文物,应当取得文物交易许可证或者办理临时展览批准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文物保护机构或者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民间收藏文物经营的监督、检查、指导。
第十六条收藏文物的、拥有文物的单位和个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处置文物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文物保护机构或者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处置。
文物拍卖管理办法(2020修改)
文物拍卖管理办法(2020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2.04.30•【文号】•【施行日期】2022.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文物拍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拍卖管理,规范文物拍卖行为,促进文物拍卖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列物品为标的的拍卖活动,适用本办法:(一)1949年以前的各类艺术品、工艺美术品;(二)1949年以前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三)1949年以前与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有关的代表性实物;(四)1949年以后与重大事件或著名人物有关的代表性实物;(五)1949年以后反映各民族生产活动、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和宗教信仰的代表性实物;(六)列入限制出境范围的1949年以后已故书画家、工艺美术家作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物品。
第三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制定文物拍卖管理政策,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文物拍卖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文物拍卖活动。
第二章文物拍卖企业及人员第四条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第五条拍卖企业申请文物拍卖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本,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二)有5名以上文物拍卖专业人员;(三)有必要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四)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文物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拍卖企业申请文物拍卖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文物拍卖许可证申请表;(二)企业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三)文物拍卖专业人员相关证明文件、聘用协议复印件;(四)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证明材料。
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2020年修正)
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5•【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第13号•【施行日期】2020.09.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2005年9月23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等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和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文物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文物普查登记工作,与其他相关部门实行文物信息资源共享,制定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规划,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组织文物和博物馆专业人才的培训工作。
新《文物拍卖管理办法》解析
新《⽂物拍卖管理办法》解析新《⽂物拍卖管理办法》解析 近⽇,新版《⽂物拍卖管理办法》印发了,那么,为了解更多,下⾯是⼩编给⼤家整理的新《⽂物拍卖管理办法》解析,欢迎阅读参考。
近⽇,国家⽂物局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进⼀步加强⽂物⼯作的指导意见》有关精神,制订出台了《⽂物拍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已于2016年10⽉20⽇正式开始实施。
该《办法》是对2003年7⽉14⽇颁布的《⽂物拍卖管理暂⾏规定》(以下简称《暂⾏规定》)及相关⽂件的全⾯修订。
通过⽐较分析《办法》和《暂⾏规定》,笔者注意到,新《办法》有利于简政放权,加强⽂物拍卖的管理,促进⽂物拍卖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
⾸先,《办法》将13年前颁布的《暂⾏规定》中⼀些条款做了修改。
⽐如,在第⼆条⽂物拍卖标的的认定条款中,增加了“1949年以后反映各民族⽣产活动、⽣活习俗、⽂化艺术和宗教信仰的代表性实物”,在“列⼊限制出境范围的1949年以后已故书画家”后增加了“⼯艺美术家作品”⼀项。
很明显,政府未来可能会对当代⽂物的定义予以与时俱进的进⼀步拓宽。
也就是说,未来拍卖企业拍前申报⽂物的品种将会逐渐增多。
2、《办法》将⽂物拍卖许可证的审批、年审、变更、暂停、注销等⼯作由国家⽂物局负责办理下放到“省级⼈民政府⽂物⾏政部门”负责。
这种“简政放权”有利于给企业松绑,并促进各地⽂物拍卖业的进⼀步繁荣。
3、《办法》细化了申请办理⽂物拍卖许可证的条件。
《办法》⾸次依照《拍卖法》明确了拟从事⽂物拍卖的企业须有“10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须有必要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并强调不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由于《⽂物保护法》⼀直迟迟没有出台,对在华外资拍卖企业能否拍卖⽂物上众说纷纭,新《办法》的规定似乎蒙上了⼀层“否”的阴云;《办法》同时根据⼗⼏年来的实施举措明确了拟从事⽂物拍卖的企业必须在“近两年内⽆违法违规”经营⽂物的⾏为。
4、《办法》取消了《暂⾏规定》第七条“⽂物拍卖专业⼈员资格由国家⽂物局认定。
拍卖管理办法(2019修正)
拍卖管理办法(2019修正)第一条为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推动拍卖业的对外开放,促进拍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各种经营性拍卖活动,应当由依法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企业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拍卖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经营性拍卖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拍卖企业从事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拍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企业申请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变更和终止第六条申请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企业的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至少一名拍卖师;(五)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六)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第八条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五)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六)企业已购买或租用固定办公场所的书面承诺。
第九条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的,应当遵循有关文物拍卖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和其他特殊国有资产等标的的拍卖应由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企业承担,具体资格条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规范管理、择优选用的原则制定,并报商务部备案。
拍卖法实施细则全文内容是什么(拍卖法实施细则是哪个地方制定的)
拍卖法实施细则全文内容是什么(拍卖法实施细则是哪个地方制定的)拍卖管理办法(2023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推动拍卖业的对外开放,促进拍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各种经营性拍卖活动,应当由依法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企业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拍卖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经营性拍卖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拍卖企业从事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拍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企业申请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变更和终止第六条申请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企业的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棚雀颂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至少一名拍卖师;(五)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六)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第八条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五)企业已购买或租用固定办公场所的书面承诺;第九条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的,应当遵循有关文物拍卖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和其他特殊国有资产等标的的拍卖应由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企业承担,具体资格条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规范管理、择优选用的原则制定,并报商务部备案。
国务院关于文物工作和文物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关于文物工作和文物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1.08.18•【分类】其他正文国务院关于文物工作和文物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文化和旅游部副部长、国家文物局局长李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文物工作和文物保护法实施情况,请审议。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心重视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全面提升文物保护管理利用水平,着力加强考古工作和历史研究,文物安全形势总体平稳,文物保护法实施取得明显进展。
下面,我从5个方面进行汇报。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推动新时代文物事业蓬勃发展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文物工作,主持会议审议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文件,在敦煌研究院座谈时发表重要讲话,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和第三十一次集体学习,分别就考古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用好红色资源、赓续红色血脉发表重要讲话。
习近平总书记还就文物安全、文物科技创新、革命文物、文物人才队伍建设等作出百余次重要指示批示。
他强调,要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统筹好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努力走出一条符合国情的文物保护利用之路;强调历史文化遗产不可再生、不可替代,要始终把保护放在第一位;强调考古是展示和构建中华民族历史、中华文明瑰宝的重要工作,要努力建设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考古学;强调要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弘扬革命文化、传承红色基因;强调要让收藏在博物馆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
这些重要论述,为新时代文物事业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李克强总理多次对文物工作作出批示,主持会议审议文物保护重要文件,考察文博单位考古现场,要求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为主、保用结合,在严格保护基础上有效挖掘文物价值,发挥文物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
公共资源拍卖管理办法
公共资源拍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公共资源拍卖管理,促进政务公开和廉政建设,保证公共资源拍卖的统一、规范、透明、高效,提高公共资源拍卖的质量和效率,切实维护公共权益,依据《拍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
公共资源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的公共资源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包括拍卖标的委托、拍卖公告、标的展示、拍卖会组织、拍卖价款结算、标的交割、结案归档等流程和内容。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公共资源拍卖活动及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共资源拍卖活动原则上应当通过公共资源拍卖平台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原则)公共资源拍卖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充分披露信息,充分公开竞价。
做到统一进场交易、统一网络平台、统一发布公告、统一接受监管、统一资金管理。
第五条(监管部门)XXXX市商务委员会根据职责统筹协调处理本市公共资源拍卖活动中涉及的重大问题。
XXXX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XX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XXXX市公安局、XXXX市财政局、XXXX市机关事务管理局、XXXX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本市公共资源拍卖活动开展监督管理。
第六条(监管方式)各监管部门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实施联合议事监管。
各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公共资源拍卖平台建立的兼具拍卖业务和拍卖监管功能的信息化系统,开展动态数据采集和网络实时监管。
第二章拍卖活动组织规则第七条(公共资源拍卖平台)公共资源拍卖平台应当具备相应网络系统、设施设备以及线上线下融合的功能,可实现现场拍卖、现场与网络同步拍卖、网络拍卖。
第八条(委托人)公共资源拍卖的委托人是指依法处置、出让、管理公共资源的各类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九条(拍卖人)公共资源拍卖人应为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委托拍卖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金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五)近两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或失信记录。
文物拍卖管理规定(5篇)
文物拍卖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文物拍卖的规范管理,保护祖国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以下列物品为拍卖标的的拍卖活动,适用本规定:1、____年以前的各种艺术品、工艺美术品;2、____年以前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3、____年以前,反映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4、____年以后,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实物;5、____年以后,国家文物局公布的列入限制出境范围的中国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
第三条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从事本规定第二条所列文物拍卖活动的(以下称文物拍卖企业),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国家文物局申请文物拍卖许可证。
第四条申请文物拍卖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拍卖企业设立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管理部门的审核许可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3、____名以上取得高级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文物拍卖专业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4、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五条国家文物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发给文物拍卖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文物拍卖许可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六条从事文物拍卖的专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取得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1、熟知国家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具备一定的文物保护知识和鉴定能力;3、具备一定的文物拍卖运作知识和能力。
第七条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由国家文物局认定。
经认定合格的,发给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八条国家文物局对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拍卖企业和取得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年审。
拍卖管理办法
拍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推动拍卖业的对外开放,促进拍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各种经营性拍卖活动,应当由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拍卖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经营性拍卖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拍卖企业从事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拍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拍卖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申请设立拍卖企业的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3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是拍卖师;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五)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六)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第八条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四)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五)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第九条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的,应当遵循有关文物拍卖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和其他特殊国有资产等标的的拍卖应由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企业承担,具体资格条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规范管理、择优选用的原则制定,并报商务部备案。
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审管理办法
文 物 局 关 于 印发 《 文物 拍 卖企 业 资质
年 审 管理 办 法 》 的通 知
文物 博 函 ( 0 1 2号 2 1]
各省 、 自治 区 、直 辖市 文物 局 ( 文化厅 ) : 《 物拍 卖企业 资 质年 审管 理办法 》已经 2 1 文 0 0年 1 2月 1 6日国家 文 物 局第 1 局 务会 议 审议 通 6次
的聘 用协议 ( 均为 复 印件 ) 。 企业聘 用 文博 高级 职称 人员 的年 龄不 得超 过 7 0周岁 。如 企 业 新 聘 用 符 合 条 件 的 文博 高 级 职 称 人 员 ,还须 提供 人员 所在 地省 级文 物行 政部 门
国务 院公报 2 1 2 0 1・ 2 银行业 金融 机构 与外 包服 务供 应商 签订 服务 协议 时 , 当明确 其 保 护个 人 金 融 信 息 的职 责 和 应 保 密 义务 , 并采 取 必 要措 施 保 证 外 包 服 务 供应 商 履行 上 述 职 责 和 义 务 , 保 个 人 金 融 信 息 安 全 。 确 银 行 业金 融机 构应要 求外 包服 务供 应商 在外 包业
银行业 金 融 机 构 违 法 情 节 严 重 或 拒 不 改 正
机构有违反规定对外提供个人金融信息及其他违
反 本通 知行 为 的 , 当在 事 件 发 生 之 日或 发现 下 应
的 , 国人 民银 行可 决定 暂停其 使 用 , 中 或禁 止 其新
设 分 支机 构接 人上述 系统 。
级 机 构违规 行 为之 日起 7个工 作 日内将 相关 情况
审 ,系指 国务 院文 物 行政 部 门和省 级 文物 行政 部
门对取 得 文物 拍卖 资 质 的拍卖 企业 文 物拍 卖活 动 和专业 人 员从 业等 情 况进 行定 期检 查 审核 的监 督 管 理制 度 。
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
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推动拍卖业的对外开放,促进拍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各种经营性拍卖活动,应当由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拍卖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经营性拍卖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拍卖企业从事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拍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拍卖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申请设立拍卖企业的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3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是拍卖师;并有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五)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六)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第八条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四)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五)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第九条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的,应当遵循有关文物拍卖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和其他特殊国有资产等标的的拍卖应由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企业承担,具体资格条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规范管理、择优选用的原则制定,并报商务部备案。
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审管理办法
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审管理办法随着社会发展和文化交流的日益频繁,文物拍卖市场逐渐兴起。
作为保护国家文化遗产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环节,文物拍卖企业在资质的管理上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规范文物拍卖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国家文物安全和市场秩序,我国对文物拍卖企业资质进行年审管理。
本文将结合相关法规和实践经验,探讨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审管理办法。
一、年审范围与内容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年审的范围一般涵盖企业的资质许可证、经营资格、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等方面。
具体而言,年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资质许可证年审:文物拍卖企业应根据法规要求,通过年审确认自身的合法经营资格,并确保资质许可证的有效性。
2. 经营资格年审:文物拍卖企业需提供相关经营数据,如企业年度报告、纳税情况、经营项目及其规模等,以便监管部门对企业经营状况进行全面评估。
3. 管理制度年审:文物拍卖企业应明确企业的管理制度和运营规范,并提供相应的文件和记录,以确保企业行为合法合规、诚信守法。
4. 从业人员年审:文物拍卖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年度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素养,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年审程序与要求1. 提交年度资料:文物拍卖企业每年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部门提交年度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报告、纳税情况证明、人员名册及相关资质证书等。
2. 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的年度资料后,将组织专业人员对其进行审核,确保企业的经营行为合法合规、诚信守法。
3. 现场检查: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需要对文物拍卖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以核实资料的真实性和企业的运营状况。
4. 年度评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提交的资料和现场检查的情况,对文物拍卖企业进行年度评定,确定是否继续保持资质资格。
5. 如实公示:主管部门将年审结果及时公示,提醒社会公众和潜在投资人文物拍卖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促进市场的透明和健康发展。
三、年审管理的意义与挑战1. 保障文物安全:文物拍卖企业是文物流通和交易的重要环节,年审管理可以加强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确保文物的安全和合法性。
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已经2003年5月13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三年五月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和地方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实施管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三条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应当用于下列用途:(一)文物的保管、陈列、修复、征集;(二)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和建设;(三)文物的安全防范;(四)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五)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
第四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科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有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所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第七条历史文化名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文物保护的要求。
第八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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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拍卖管理办法(2020)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有关要求,现对《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等三部规范性文件作出修改如下。
一、对《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八条第二项“主要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资历或业绩证明及聘用(任职)证明”修改为:“主要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工作资历或业绩证明及聘用(任职)证明”。
二、对《文物拍卖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二项“企业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历次股权结构变动情况记录”修改为:“企业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
(二)删去第六条第三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含变更记录页)复印件”。
三、对《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八条第一项“有效期内且与准许经营范围相符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文物拍卖许可证》的复印件”修改为:“有效期内且与准许经营范围相符的《文物拍卖许可证》的复印件”。
本决定自2020年4月30日起施行。
《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文物拍卖管理办法》《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办法》根据本决定作出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
《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
《文物拍卖管理办法》
《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办法》
国家文物局
2020年4月30日
文物拍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拍卖管理,规范文物拍卖行为,促进文物拍卖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列物品为标的的拍卖活动,适用本办法:
(一)1949年以前的各类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二)1949年以前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
(三)1949年以前与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有关的代表性实物;
(四)1949年以后与重大事件或著名人物有关的代表性实物;
(五)1949年以后反映各民族生产活动、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和宗教信仰的代表性实物;
(六)列入限制出境范围的1949年以后已故书画家、工艺美术家作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物品。
第三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制定文物拍卖管理政策,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文物拍卖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文物拍卖活动。
第二章文物拍卖企业及人员
第四条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第五条拍卖企业申请文物拍卖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本,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
(二)有5名以上文物拍卖专业人员;
(三)有必要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
(四)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文物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拍卖企业申请文物拍卖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文物拍卖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
(三)文物拍卖专业人员相关证明文件、聘用协议复印件;
(四)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证明材料。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于受理文物拍卖许可证申领事项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发给文物拍卖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文物拍卖许可证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拍卖企业进行年审,年审结果作为是否许可拍卖企业继续从事文物拍卖活动的依据。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于开展文物拍卖许可证审批、年审、变更、暂停、注销等工作后30日内,将相关信息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十一条文物拍卖专业人员不得参与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文物拍卖标的审核、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不得同时在两家(含)以上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活动。
第三章文物拍卖标的
第十二条拍卖企业须在文物拍卖会举办前,将拟拍卖标的整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
报审材料应当由文物拍卖专业人员共同签署标的征集鉴定意见。
联合开展文物拍卖活动的拍卖企业,均应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受理文物拍卖标的审核申请后,应组织开展实物审核,于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核批复文件,并同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参加文物拍卖标的审核的人员,不得在拍卖企业任职。
第十四条下列物品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一)依照法律应当上交国家的出土(水)文物,以出土(水)文物名义进行宣传的标的;
(二)被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或者明确属于历史上被非法掠夺的中国文物;
(三)公安、海关、工商等执法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
以及银行、冶炼厂、造纸厂及废旧物资回收单位拣选的文物;
(四)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收藏、保管的文物,以及非国有博物馆馆藏文物;
(五)国有文物商店收存的珍贵文物;
(六)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及其构件;
(七)涉嫌损害国家利益或者有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标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通的文物。
第十五条拍卖企业从境外征集文物拍卖标的、买受人将文物携运出境,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文物进出境审核手续。
第十六条国家对拍卖企业拍卖的珍贵文物拥有优先购买权。
国家文物局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行使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以协商定价或定向拍卖的方式行使。
以协商定价方式实行国家优先购买的文物拍卖标的,购买价格由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代表与文物的委托人协商确定,不得进入公开拍卖流程。
第十七条拍卖企业应当在文物拍卖活动结束后30日内,将拍卖记录报原审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文物拍卖记录报国家文物局。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国家文物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文物拍卖企业及文物拍卖专业人员信用信息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文物拍卖企业、文物拍卖专业人员发生违法经营行为,国家文物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拍卖企业利用互联网从事文物拍卖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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