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上诉状范文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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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上诉状范文推荐
引导语: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截了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今天,为大伙儿整理了两篇关于离婚上诉状的范文推举,希望对你有关心。
范文一
上诉人:张*,女,19**年*月*日出生,*族,无业住宅地哈尔滨市**区*街**号*栋*单元**室。电话:137**
被上诉人:田*,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宅地哈尔滨市**区**街**小区*栋*单元**室。电话:136**
上诉人张*因被上诉人田*诉张*离婚诉讼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 *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确认上诉人系哈尔滨市**区地段街**号*栋*单元**室的共同承租人。
2、平均分割被上诉人买断工龄款*万元
3、依法判决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精神抚慰金*万元。
4、被上诉人承担上诉费用
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判决中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居住的公产房的承租权没有依法确认。该房产系公产房,承租人为被上诉人的父亲田纪**(已死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后一直居住在道里区**街**号*栋*单元**至今,上诉人的户籍婚后一直在该公房,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承租人死亡的,共同居住或者在同一户口上的能够承租,上诉人作为共同居住人且户口一直在该公房,依法享有承租的权利。上诉人在庭审过程中依法要求作为共同承租人承租该住房,而一审法院置上诉人的合法诉讼请求于不顾,在判决中没有对该房产的承租权作出确认。致使上诉人母女二人至今无家可归,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确认上诉人对该公产房依法享有承租权。
二、一审中上诉人要求依法分割被上诉人买断工龄款*万元,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未能提供被上诉人取得买断工龄款*万元的证据,依法不予支持。事实是:上诉人因为无法取得该证据,为此依法向一审法院提供了被上诉人的工作单位、买断时刻、工作年限等证据线索,以证实被上诉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差不多取得买断工龄款的事实,该财产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照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及《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
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能够少分或不分。被上诉人有意隐藏该笔财产,而一审法院也没有依法调取该证据,致使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没有获得支持,严峻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利。
三、被上诉人依法应当给付上诉人精神抚慰金*万元。被上诉人存在严峻的婚内过错,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租房同居,且经常为家庭琐事殴打上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中,被上诉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在道里区安顺街**号*单元*号门与一*姓女子以夫妻名义长期租住在此。上诉人为证明这一事实,向法院出示了该单元*楼*门该楼楼长的录音证据一份:证实被上诉人与一*姓女子以夫妻名义在该楼内共同生活近*个月,而一审法院却没有依法采信此证言。
被上诉人在婚内经常打骂、虐待上诉人。20**年被上诉人在起诉离婚未获得法院支持的情况下,要求上诉人到民政局与其办理协议离婚,遭到上诉人的拒绝,被上诉人为此怀恨在心。借琐事殴打上诉人泄愤,将上诉人打得遍体鳞伤、视力模糊,长时刻无法正常生活及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应当给付上诉人精神抚慰金。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置上诉人的合法诉诉讼请求于不顾作出错误判决。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依法给予纠正,支持上诉人上诉请求。
此致
哈尔滨市**人民
上诉人:***
**年* 月* 日
范文二:
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1979年7月20日生,汉,某县某镇某村人,某县某煤矿职工,住某村,电话: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女,1982年4月10日生,汉,某县某乡某村人,某县某煤矿职工,住某煤矿,电话:XXXXXXXXXXX。
上诉人因离婚一案,不服某县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某号的民事判决,提出上诉。上诉请求:
1、撤销某县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2、请求重新审核和判决上诉人家庭的财产及债务的归属;
3、请求重新分配被上诉人应承担的对子女的教育费和抚养费用。
上诉理由:
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离婚一案业经某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理由有三:
1、依照一审判决,被上诉人只返还上诉人彩礼钞票1000元和首饰款6000元。事实上上诉人在和被上诉人结婚前还给了被上诉人旅游费1000元、照相费1000元、手机费1000元、棉花费200元。其中,上诉人所给被上诉人的旅游费、照相费、手机费被上诉人并没有实际消费,作为她的私人财产保留。按照本地点订婚习惯,上诉人还支付给了被上诉人的父母和亲属见面礼钞票1500元、订婚礼2000多元的单方财产。按照物归原主的差不多原则,也应一并返还给上诉人。
2、依照一审判决,被上诉人的陪嫁物除现金10000元外,其余物品可与被上诉人应分割的共同财产一并折抵为被上诉人应出的部分子女抚养费。那个地点所谓的被上诉人的陪嫁物仅有电视柜一个、写字台一个、双人被一块、驼毛被两块;共同财产也仅为29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有谁能相信一对在煤矿上班的双职工夫妻,又开药店、又开饭店,在两年多的时刻里会没有一点存款或积蓄呢?仅夫妻的工资收入一项完全能够过上比较宽裕的家庭生活。然而,由于被上诉人一直掌总管庭财物,且不到二年时刻给上诉人抛下约80000多元的欠帐,这可能吗?因此,上诉人认为法院并没有审核清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家庭共同财产,认定事实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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