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放在押人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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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中所有特殊主体

刑法分则中所有特殊主体

刑法分则中所有特殊主体刑法分则中所有特殊主体1.重大责任事故罪: 只能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2.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3.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内幕人员,包括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4.偷税罪: 纳税人、扣交义务人,包括个人和单位。

5.强奸罪: 到达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

妇女单独不能成为强奸罪的共犯或者间接实行犯。

6.刑讯逼供罪: 国家司法工作人员。

7.报复陷害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8.重婚罪: 已经有配偶的人即已婚人,或者是虽无配偶但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即相婚者。

9.虐待罪: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0.遗弃罪: 是对被遗弃人负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而且有抚养能力的人。

11.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12.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13.伪证罪: 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1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指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当事人。

15.脱逃罪: 限于依法被拘留,逮捕、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16.医疗事故罪: 由医务人员构成,包括国家、集体医疗单位的医生、护士、药剂人员,以及经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行医人员。

17.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自然人。

18.组织卖淫罪组织多人卖淫的行为。

19.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0.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

21.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

2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

23.玩忽职守罪只有那些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一般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24.徇私枉法罪: 司法工作人员。

25.枉法裁判罪: 限于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负有审判职责的人员。

26.私放在押人员罪: 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即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查机关、审判机关狱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及执行监所看守任务的武警人员。

司法考试:第二十章 渎职罪

司法考试:第二十章 渎职罪

第二十章渎职罪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枉法仲裁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9法考必备考点: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
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一)行为主体:真正的身份犯:司法工作人员
包括工人等监管机关非在编人员;聘用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人员;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人员;受委派承担了监管职责的狱医。

非司法工作人员帮助在押人员脱逃的,以脱逃罪的共犯论处。

(二)行为对象: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
不包括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以及劳动教养的人。

(三)私放:非法释放,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依法释放或是不得已私自释放超期羁押的人员的不成立犯罪。

司法工作人员帮助在押人员脱逃,但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的,应以脱逃罪的共犯论处。

在押人员脱逃时,司法工作人员故意不制止、不追捕的,同时触犯私放在押人员罪与脱逃罪的共犯,从一重罪(私放在押人员罪)论处。

司法工作人员主动私放在押人员时,被释放的在押人员成立脱逃罪,不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的共犯。

侦查、起诉、审判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明知有罪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应继续羁押枉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成立徇私枉法罪。

监管人员通过伪造释放证、无罪判决书等释放在押
人员的,或监管人员擅自对在押人员实行取保候审的,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

(四)私放:故意犯罪。

失职:过失犯罪。

二者不是对立关系。

当无法证明故意还是过失时,至少可以认定为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西工大2020年4月《刑法》作业机考参考答案

西工大2020年4月《刑法》作业机考参考答案

西工大2020年4月《刑法》作业机考参考答案试卷总分:100 得分:98要答案:wangjiaofudao一、单选题(共26 道试题,共52 分)1.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是()。

A.应当预见B.可能预见C.明知D.已经预见正确答案:C2.甲用枪杀乙。

枪中装有6发子弹。

甲朝乙开了一枪,为击中乙。

在本可继续开枪杀乙的情况下,甲未继续开枪。

甲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罪的()。

A.犯罪预备B.犯罪未遂C.犯罪中止D.犯罪既遂正确答案:C3.犯罪是()的行为。

A.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B.危害社会C.违反法律D.应受法律惩罚正确答案:B4.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其他犯罪区别的关键是()。

A.犯罪主体不同B.犯罪客观要件不同C.犯罪客体不同D.犯罪主观要件不同正确答案:C5.甲盗得某单位价值万元的汽车一辆,后因害怕法律的制裁而主动将汽车还给该单位。

甲的行为()。

A.可以不以犯罪论处B.构成盗窃罪(犯罪中止)C.构成盗窃罪(犯罪既遂)D.构成盗窃罪(犯罪既遂),可以参照犯罪中止处理正确答案:6.刑法是研究()的科学。

A.刑事法律B.刑法C.犯罪D.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正确答案:7. 我国刑法规定,国家用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用于救灾、抢险等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应以()从重处罚。

A.挪用公款罪B.挪用特定款物罪C.贪污罪D.挪用资金罪正确答案:8.张某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其若被处缓刑,则考验期限应是()。

A.2个月以上,2年以下B.1年以上,2年以下C.1年以上,5年以下D.2年以上,5年以下正确答案:9.精神病人只有在实施危害行为时()自己行为时,才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

A.无意识或者无法控制B.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C.不能辨认或者能控制D.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正确答案:10.万某犯某罪,应判处有期徒刑7年,该罪的法定最高刑是10年,对万某行为的追诉时效是()。

A.7年B.10年C.15年D.20年正确答案:11.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但书”,即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应理解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罪名35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罪名35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罪名35个:
1、越权类渎职案件罪名有10个:滥用职权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2、失职类渎职案件罪名有10个,包括:玩忽职守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3、徇私舞弊类渎职案件罪名15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放纵走私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高检发释字〔2006〕2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已于2005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六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一、渎职犯罪案件(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职务犯罪纲要复习题

职务犯罪纲要复习题

《职务犯罪纲要》复习题一、判断对错1、从重从严惩处原则不是职务犯罪的司法原则( v )2、公安人员可以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v )3、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 x )4、打击与预防并重原则是职务犯罪的司法原则( v )5、过失也可构成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犯罪( x )6、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定故意杀人罪( v )7、滥用职权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v )8、举报人不是报复陷害罪的犯罪对象( x )9、贪污5000元即可定罪处罚( v )10、职务犯罪主体都是特殊主体( v )10、职务犯罪的行为方式只有作为一种方式( x )11、中国公民自己想信什么教派就信什么教派,国家不能干预( x )12、滥用职权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活动( v )13、暴力取证罪是逼取证人证言的活动( v )14、玩忽职守罪主观方面即可故意,也可过失( x )15、拘留所的民警不是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体( x )1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v )17、贪污罪的主体是双重复杂客体( v )18、受贿罪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v )19、贪污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物( v )20、隐瞒境外存款罪行为人必须是负有法定申报义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v )21、学校老师私自拆看学生信件构成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罪( x )22、报复陷害罪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 v )23、刑讯逼供罪犯罪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v )二、名词解释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p92、玩忽职守罪 p2733、私放在押人员罪 p2344、贪污罪 p1025、报复陷害罪 p1996、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 p347、直接故意 p588、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p1699、虐待被监管人罪 p21910、窝藏罪 p25811、职务犯罪的客体 p3712、受贿罪 p14713、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p18614、刑讯逼供罪 p20715、徇私枉法罪 p224三、简答题1、狭义的职务犯罪概念 p42、虐待被监管人员罪在客观方面的情节严重有那些 p2193、刑讯逼供罪的犯罪主体是什么 p2094、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概念 p2575、枉法裁判罪的情节严重有哪些 p2306、暴力取证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p2167、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 p118、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客观要件 p1329、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脱逃”和“情节严重”是什么 p24010、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p265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与包庇罪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p30112、暴力取证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p21613、职务犯罪间接故意及条件 p5914、私放在押人员罪主要表现哪些形式 p23515、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与私放在押人员罪区别 p24316、受贿罪中索贿的方式有哪4种p152论述题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在客观方面有哪些规定p2812、论述职务犯罪的司法原则的“坚决、慎重、准确” p203、徇私舞弊罪与报复陷害罪的界限p2274、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p1135、报复陷害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p2026、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的客观方面有哪些 p2497、虐待被监管人罪与刑讯逼供罪区别 p223。

【广西大案实录】是谁让大毒枭“保外就医”?

【广西大案实录】是谁让大毒枭“保外就医”?

是谁让大毒枭“保外就医”?年5月17日,倍受人们关注的宁夏监狱管理局原副局长熊斌等4人私放宁夏大毒枭周彦吉,导致周彦吉出狱后又疯狂贩卖7公斤海洛因一案,由青铜峡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熊斌犯私放在押人员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被告人黄靖华犯私放在押人员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朱万国犯私放在押人员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被告人彭建欣犯私放在押人员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毒品案货主就是周彦吉2004年10月下旬,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公安局缉毒大队在开展打击外流贩毒统一行动中获取一条重要线索,有人将从云南运输大宗毒品途经四川成都到同心县贩卖。

获此线索后,缉毒大队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汇报了案情,自治区公安厅、吴忠市公安局立即派人赶到同心,与同心县公安局共同研究案情,制订了详细的侦破方案。

当年11月4日,同心县、吴忠市缉毒民警联合行动,前往陕西省境内开展侦查,12月13日,缉毒民警经过缜密侦查发现,组织策划运输毒品准备贩卖的重点嫌疑人竟然是保外就医的毒枭周彦吉!18日,民警在成都石羊车站门前将前来交货的毒贩制伏,当场从其手提包里搜出毒品海洛因15块,重7.03公斤。

经查,送货人名叫李鸿鹍,云南省大理市人。

据他交代,这批“货”是周彦吉的。

2004年10月26日深夜,他接到周彦吉的电话,双方谈妥了从云南运送一批货到成都的运输价格。

10月29日中午11时,李鸿鹍按照周彦吉告知的接货地点,从一个姓马的小伙子手中接到“货”——15块海洛因,并于12月15日晚按照周要求的时间送到成都,住进了成都石羊客运中心附近一招待所。

第二天下午2时许,周彦吉打电话告诉他有人前来接货,结果在交货时碰上了警察。

毒枭两次漏网后“名声大振”周彦吉绰号周大,1962年11月18日出生,同心县韦州镇石峡村农民。

在同心县乃至云南、广东一带的贩毒黑道上,人们对周彦吉这个名字很陌生,但是,如果提起“周大”,几乎就人人皆知。

他17岁便开始在外“闯荡”,先后跑过甘肃、新疆,并南下四川、云南。

刑法第四百条“在押人员”范围中“犯罪嫌疑人”之简析

刑法第四百条“在押人员”范围中“犯罪嫌疑人”之简析

范 围 中 犯 嫌 疑 人 ’ 简 析 “ 罪 ’ 之
黄健 强 , 张朝 兴
( 山东济南市历下区人 民检察 院, 济南 2 0 1 ) 5 04
摘 要 : 国刑法第四百条规 定 了“ 我 私放在押人 员罪” 失职 致使 在押人 员脱逃 罪”, 罪名 中“ 和“ 该 在押 人
员” 范围的界 定关 系到本罪是 否成立, 实践 中对如何准确理解 其 中的“ 罪嫌疑人”出现 了不 同的看法 , 文 犯 本
2 2年 6月 01
山东行政学 院学报
J RN HAN NG A MY VE AN E OU AL OF S DO AC DE OF GO RN C
Jn 2 1 u .0 2
N0. e . o 1 8 3 S r N . 1
第 3期( 总第 18期) 1
刑 法 第 四百 条 “ 押 员 " 在 人

托履行监管 职责 的人员 ; 委托承担 监管职责 的狱 医; 受 工人
等非监 管机关在编监管人 员。
二 、 行 刑 法 第 40条存 在 的 问题 现 0
是未对 司法工作人员失职致使“ 罪犯” 逃的行 为作 出规 脱
定; 二是“ 罪犯 ” 指称 的范 围过于狭 窄 , 内涵 与外延 不一致 , 滞后 于司法实践 。由于存 在上述 两个 方 面的 问题 ,97年 19
我 国刑 法第 四百 条 明确规 定 了 “ 私放 在 押人 员罪 ” 和
刑法对该罪名进行 了修改 , 修改后 的条 文规定 “ 司法 工作人
员私放在押 的犯罪嫌疑人 、 被告 人或 者罪犯 的, 处五 年 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情节严重 的 , 五年 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 处
“ 职致 使在 押人 员脱逃罪 ” 最 高法、 高检先后就该 罪的 失 , 最 犯罪主体作 出相关司法解释 , 是对于本 罪构成要 件 中“ 但 在 押人员 ” 的理解 , 刑法及修正案 以及 司法解释 到 目前 为止没 有作 出明确 的规定 , 学界 也是 仁者见 仁 , 法 莫衷 一是 。在 司

私放在押人员罪比较研究——以构成特征为分析视角

私放在押人员罪比较研究——以构成特征为分析视角
[ #] !+ 逃跑的, 判处 % 年以下的剥夺自由。 ” 我国澳门
(#’ 条规定, “纵放因犯罪依法被逮捕或拘禁之人 或帮助其脱逃者, 应……” 行为人的罪责应是 故意 (确定的故意与未必的故意) 不难从该条中推 断出来。我国澳门刑法典第 (%* 条规定: “ 负责看 守依法被剥夺自由之人之公务员, 将该人释放任 由其脱逃, 又或便利、 促成或以任何方式帮助其脱 [ (] %% 逃者, 处……” 很明显行为人的罪责是故意, 并 未排除行为人的罪责不能是未必的故意, 也是比 较好的佐证。当然, 认为本罪的罪责只能由直接 故意构成的外国刑法也不在少数。如德意志联邦 共和国刑法典在第 %!" 条 (%) (!) 项规定 “非法释 放犯人罪” 之后, 紧接着在第 ( 项规定: “犯本罪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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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科技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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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承认了这一点。该条规定: “ 作为依法有义务逮 捕或监禁因犯罪被指控或应予逮捕的任何人的公 务员, 故意不逮捕此人, 或故意放任此人 逃跑, 或 故意协 助此 人逃 跑或 企图 从 监禁 中 脱逃 的, 应
[ !] #! ……” %&#’ 年 %" 月修 订的 意大 利刑 法典 第
分则条文 明确 具体 规定 各 种不 同的 行 为方 式。 (!) 概括综述性, 即只概括地规定行为的方式, 如 只规定 “私放” 或 “ 非法释放” 或者 “ 使脱逃” 等概 括式的行为方式。其中第一种类型 “ 具体阐明式” 又可细分为以下两种具体的行为方式。一是直接 行为方式, 即直接纵放或引起在押人员脱逃的方 式, 这是比 较常见的 行为方式; 二 是间接 行为方 式, 即非直接纵放或使之脱逃, 而是便利或帮助在 押人员脱逃的行为方式。当然, 大多数国家的刑 法一般都规定了这两种具体的行为方式。如蒙古 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 %"! 条第 % 款规定: “从羁押 场所或监禁场所不法释放被押的人, 或者帮助他

职务犯罪包括哪几大类

职务犯罪包括哪几大类

职务犯罪包括哪几大类职务犯罪包括哪几大类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2010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

一、职务犯罪,划分为三大类: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其中贪污贿赂犯罪包括: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贿罪4、单位受贿罪5、行贿罪6、对单位行贿罪7、介绍贿赂罪8、单位行贿罪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确罪10、隐瞒境外存款罪11、私分国有资产罪12、私分罚没财物罪渎职罪包括:1、滥用职权2、玩忽职守3、枉法追诉裁判罪4、私放在押人员罪5、国家工作人员签订6、履行合同被骗罪二、什么是职务犯罪?1、在职务犯罪这个名词里面我们必须了解什么是“职务”。

“职务”在我国是一个内涵丰富的,内容复杂的组合性概念。

目前在我国的职务分类中主要有:法定职务、事定职务、执行职务、管理职务、决策职务、临时职务、固定职务、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等等,我国的职务分类大典中记载有:8大类,66个中类,413个小类,1838个职业。

在职务这个名词中,所谓的“职”:就是职责、职权、职掌、这个职业就是“掌管”的意思。

“务”呢,就是由职而产生的,所应承担的任务、事务、也就是具有一定的“职”,就要承担一定的事物,同时,根据职务的不同,相应地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职务犯罪的概念就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2、职务犯罪的构成及其要件要了解职务犯罪的构成就必须知道一般犯罪的构成我国刑事法律中规定,某一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主观与客观要件的总和。

《刑法学(2)》期末复习综合练习题及答案南

《刑法学(2)》期末复习综合练习题及答案南

《刑法学(2)》期末复习综合练习题及答案一、填空题1.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撤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2.犯组织.领导和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4.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在数量方面要求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5.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构成绑架罪。

6.犯非法拘禁罪,具有殴打 . 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7.盗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8.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构成妨害公务罪。

9.聚众斗殴罪的犯罪主体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10.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11.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其伪造的货币的,应当依照__伪造货币罪__定罪__从重___处罚。

12.保险诈骗罪,是指__投保人___、___被保险人___、___受益人__,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各种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1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__婴幼儿___的,以绑架罪论处。

14.转化型抢劫罪行为人使用暴力的目的在于__窝藏赃物___、__抗拒抓捕__或者__毁灭罪证__.15.侵占罪侵害的对象是__代为保管___的他人财物或他人的__遗忘物___、__埋藏物__.16.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__人民法院___的判决、裁定__有能力执行__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司考】考点渎职罪(星考点)

【司考】考点渎职罪(星考点)

基本概念1.滥用职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玩忽职守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4.徇私枉法罪: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5.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6.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概述是指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7.私放在押人员罪: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

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

8.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指由于负有监押在押人员的司法工作人员未尽职守或者未严格履行义务或者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所谓的脱逃,指从羁押场所、改造场所或者押解途中逃走。

9.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10.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1.放纵走私罪: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

长沙国安局公职人员私放在押者 罪犯潜逃印尼

长沙国安局公职人员私放在押者 罪犯潜逃印尼

长沙国安局公职人员私放在押者罪犯潜逃印尼去年以来,长沙检方共立案查办涉嫌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53件192人,涉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7件45人,其中大案171件,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27人。

今日上午,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2013年以来全市查办的一系列典型职务犯罪案件,其中近七成线索来自群众举报。

案例1国安局公职人员私放在押人员罪犯汪斌(又名汪东升)因犯诈骗罪、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6年,在星城监狱服刑。

2012年10月,时任长沙市国家安全局天心分局局长的朱罡在该局领取了空白介绍信,并以该局名义出具了一份公函,要求将罪犯汪斌提出侦审。

他私自到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办理了将汪斌提回重审6个月的手续,当天即将汪斌提出监狱,予以释放。

2013年4月,朱罡又为汪斌办理延长提回重审期限6个月的手续。

汪斌释放后,于2013年6月潜逃至印尼至今未归。

去年6月,长沙市星城地区检察院对朱罡以涉嫌私放在押人员罪立案侦查。

2014年6月12日,法院以被告人朱罡犯私放在押人员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案例2湖南外贸职院原党委书记黄建中受贿案检察机关查明,黄建中在职期间接受他人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合作办学、承揽业务、招聘和调动工作等方面,提供便利、关照,先后收受何某某、石某等9人行贿的财物,共计人民币4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2012年12月,张家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黄建中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十年,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追缴其受贿所得款41万元及违法所得款130万元。

不服一审判决,黄建中提起上诉。

2014年1月14日,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维持原判。

案例3服刑期间伪造病历骗取保外就医2003年1月8日,湖南省医药工业研究所原副研究员邱芳龙因犯制造、贩卖毒品罪,被裁定有期徒刑十五年,分配至雁南监狱服刑,刑期至2015年7月29日止。

2005年3月,邱芳龙因患回肠粘膜绒毛腺瘤(癌前病变)等疾病被批准保外就医,后7次被批准继续保外就医。

往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及其解析

往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及其解析

往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及其解析往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及其解析以下是店铺整理的往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及其解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1.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离职守,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机逃走,但刚跑到监狱外的树林即被抓回。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二单选第2题)A.甲主观上是过失,乙是故意B.甲、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犯C.甲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D.乙不构成脱逃罪【答案】A【考点】犯罪主观要件、共犯【解析】选项A正确。

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离职守,导致乙趁机逃走,并非甲故意将乙放走,因此,甲主观上是过失;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出于脱逃的故意,实施脱逃的行为,因此,乙主观上是故意。

选项B错误。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其中一人为过失的,不构成共犯。

因此,甲乙不成立共犯。

选项C错误。

私放在押人员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此罪,本题中甲主观上是过失,不是故意,因此不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选项D错误。

只要实施脱逃的行为即成立既遂,本题中,乙虽然最终被抓回,但仍然构成脱逃罪。

2.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2010年卷二单选第3题)A.甲开枪射击乙,乙迅速躲闪,子弹击中乙身后的丙。

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B.甲追赶小偷乙,乙慌忙中撞上疾驶汽车身亡。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C.甲、乙没有意思联络,碰巧同时向丙开枪,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脏。

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D.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枪杀死了乙。

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答案】D【考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解析】选项A错误。

根据因果关系认定的条件说,当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选项A中,甲开枪射击乙,乙躲闪而击中乙身后的丙。

虽然甲不存在杀害或者伤害丙的故意,但如果没有甲开枪的行为,则不会出现丙被射中的后果,因此甲的行为与丙死亡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试论私放在押人员罪

试论私放在押人员罪
二 、 放 在 押 人 员 罪 的 构 成 特 征 私
活 动 , 害 对 案 件 的 及 时 处 理 , 可 能 使 犯 罪 嫌 疑 妨 还
人 、 告 人 或 罪 犯 逃 脱 法 律 制 裁 , 至在 社 会 上 继 续 被 甚 进 行 犯 罪 活 动 , 接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和社 会 秩 序 。 因 直 此 , 须 运 用 刑 法 武 器 . 裁 私 放 犯 罪 嫌 疑 人 、 告 必 制 被 人 或 者 罪 犯 的 犯 罪 分 子 , 护 司 法 机 关 的 正 常 管 理 维 活动 , 护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的 尊 严 。 维
维普资讯
山西省 政法 管理 干 部学 院 学报
法 学 研 究
20 0 2年 第 2期 ( 第 4 总 7期 )
试 论私 放 在 押人 员 罪
李 麦 娣
( 山西 省 政 法 管理 干 部 学 院 山 西 太原 00 1 ) 3 0 2
摘 要 司 法 工 作 人 员 作 为 国 家 的 执 法 人 员 . 当 认 真 履 行 自 己 的 工 作 职 责 . 于 职 守 。 然 而 . 些 负 有 监 管 应 忠 有
职 责 的 司 法 工 作 人 员 却 反 其 道 而 行 之 . 所 监 管 的 犯 罪 嫌 疑 人 、 告 人 或 罪 犯 予 以 释 放 , 必 然 破 坏 司 法 机 关 的 正 将 被 这 常 活动 , 害 对案件 的及 时 处理 . 至使 犯 罪嫌 疑 人 、 告 人 或 罪犯 逃 脱 法律 制 裁 , 社 会 上 继 续进 行 犯 罪 活动 , 妨 甚 被 在 直
或 者 刑 罚 执 行 的 顺 利 进 行 , 押 人 员 的脱 逃 定 会 给 在 国家 、 共 利 益 和 公 民 的 合 法 权 益 造 成 极 大 的 破 坏 。 公 因 此 , 于 私 放 在 押 人 员 的犯 罪 , 须 运 用 刑 法 武 器 对 必

第二十六章——渎职罪 - 副本

第二十六章——渎职罪 - 副本

案情简介
被告人肖世军,原系柳州铁路公安处刑侦科副科长兼 该处缉毒缉私大队队长;被告人彭柳生、韦新寿二人 原系该处缉毒缉私大队侦查员。三被告人抓捕重大毒 贩方某某后,在制作讯问笔录和收缴记录中,将从方 某某身上和住处搜缴的16包重约16克的海洛因改成2 小包海洛因重约0.4克,之后对方某某罚款三万零二百 元,将其放走,并将罚款私分。 同年十一月柳州铁路 公安处部署了将方某某追捕归案的方案,彭柳生知道 追捕方案后,与韦新寿一起给方某某做了讯问笔录, 之后既没有向领导汇报,也没有将其抓捕,致使方某 某至今仍逍遥法外。
私放在押人员罪的认定
1、私放在押人员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2、私放在押人员罪与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的界限
私放在押人员罪的刑事责任
法定刑 《刑法典》第400条第1款。犯私放在 押人员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刑事责任
法定刑 《刑法》第398条。犯故意泄露 国家秘密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犯泄露国家秘密罪 的,依照前述规定酌情处罚。这里,所谓酌情 处罚,应当轻于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该罪的 处罚。
案情简介
滥用职权罪的认定
滥用职权罪与一般滥用职权违法行为的 界限
滥用职权罪与特定主体滥用职权的犯罪 的界限
滥用职权罪的刑事责任
法定刑 《刑法典》第397条。犯滥用职 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 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 滥用职权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学(2)期末复习资料(1)

刑法学(2)期末复习资料(1)

.钟某的行为构成爆炸罪. 2.钟某在电影场这样的公共场所实施爆炸,不仅造成李某死亡,而且造成周围群众受伤,其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因而构成 3.钟某非法制造爆炸物的行为本但由于该行为与爆炸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依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应以爆 4.钟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实施新的犯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所犯爆炸罪作出判并将新罪所判刑罚与前罪所判刑罚实行并 前几年的试卷一、填空题 2.纳税人采取各种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款的 —— 以上且 偷税额在—— 以上的,构成偷税罪。

10% 1万元 3.伪造货币并出售伪造的货币的,应当依照——罪——处罚。

伪造货币罪 从重 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故意伤害他人,人——或者——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重伤 死 6.以——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而使用的,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牟利 电信设备、设施 8.贩卖毒品罪犯罪主体的最低年龄是已满——周;走私毒品罪犯罪主体的最低年龄是已满——周岁。

16 9.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的,构成传播性病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只能发生在——活动中。

民、行政审判 、选择题 1.叶某非法向走私分子王某收购其私进口的彩电、照相机等价值50多万元(偷逃关税近万元)的物品后倒卖,获利近80万元。

叶某的行为构( D.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3.刑讯逼供罪侵犯的对象是( )。

A .犯罪嫌疑人 B .被告人 4.王某和张某发现某单位出纳员从银行出来时手提包装有大量现款,遂商议行抢。

王乘出纳员不备突然从后用双手将其拦腰抱住,张乘机将出纳员手中的提包走。

王某和张某的行为构成( )。

B .抢罪 5.某甲为车站存包处工作人员。

旅客某乙将一牛皮公箱存放后存包单遗失,某甲即拒不承认收存过该箱。

某甲将公文箱取走据为已有。

某甲的行为构成 )。

B .侵占罪 6.某县民政局干部刘某从自己掌管的救灾款中挪用了万元,交给其弟作流动资金去广州进服装。

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二卷习题答案6

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二卷习题答案6

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二卷习题答案6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二卷习题答案(6)【内容提要】一、渎职罪的概念和特征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其法律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即国家机关实现其基本职能的正常工作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所职守或者徇私舞弊,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严重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公民对国家机关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的信赖,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犯罪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同时,刑法对国家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职责的行为有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特别规定,而不以本章的渎职罪论述。

(4)犯罪的主观方面一般出于故意,如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等,少数犯罪是出于过失,如玩忽渎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等。

渎职罪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即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罪和其他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在学习中应注意区别。

二.渎职罪中应重点掌握的罪名我国刑法规定的渎职罪共计34个具体罪名,其中需要重点掌握的罪名如下:(一) 滥用职权罪1.本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本罪的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害损失的行为。

(3)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3.认定本罪应注意划清本罪与一般滥用职权行为以及本罪与其他滥用职权犯罪的界限。

(二) 玩忽职守罪1.本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构成条件

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构成条件

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构成条件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主体要件: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私自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

关于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构成条件的问题,下面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构成条件1、(1)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2)主体要件: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3)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4)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私自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

2、法律依据:《刑法》第四百条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私放在押人员罪的立案标准1.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2.伪造、变造有关法律文书、证明材料,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跑或者被释放的;3.为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故意向其通风报信、条件,致使该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4.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私放在押人员是对我国的司法系统和监管系统造成一定的损害,也对社会治安造成了一定的不稳定性。

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应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监管制度,不应利用职务便利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私自进行释放。

一旦存在这种行为将会受到严格处罚。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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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私放在押人员罪
私放在押人员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定义:
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

私放在押人员罪私放在押人员罪犯罪构成: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即看守所、拘留所、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劳改队、监狱等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

凡经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拘留、逮捕、判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者罪犯,一般说,都是因他们实施了或可能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需要受到刑罚的犯罪分子。

监管机关关押罪犯的目的,是为了惩罚和改造他们,使他们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消除其继续犯罪的条件,私放罪犯,使其逃脱关押,不仅使其有继续犯罪的可能,而且破坏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

本罪的对象,是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所谓犯罪嫌疑人,是指在人民检察院向人比法院提起公诉以前,正处在侦查、起
诉阶段的涉嫌犯罪的人;所谓被告人,是指人民检察院将犯罪嫌疑人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后,或者自诉人提出自诉,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所
谓罪犯,是指由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宣告为有罪的人。

巳被判刑劳改的罪犯,一般
都是罪行较重或十分严重,有人身危险性,需要与社会隔离的人,对他们实行关押,不仅是因为他们罪行较重,而且为了防止他们继续危害社会。

如果把那些有危险性罪犯非法释放,无异于"放虎归山",为他们继续犯罪刨造条件。

被逮捕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他们能否看管好,关系到案件的审判能否正常进行,特别是抓获共同犯罪案件的成员,关系到整个案件能否顺利破获。

因此,非法放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会给审判工作带来很大的危害,由此可见,把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作为犯罪来惩办,是十分必要的。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私自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非法释放
的行为。

本条规定未说明实施本罪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是,由于本罪属于渎 职类犯罪,所以它必然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来实施, 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或者 依法释放罪犯的,均不构成本罪。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看 管、管教、押解、提审等便利条件,所谓私放,是指没有经过合法手续,而私自 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使其逃避关押。

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可由作为和不作为构成。

具行为方式有的是 滥用职权,篡改刑期,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 "合法"逃避关押;有的虽未 篡改刑期,但假借事由,将刑期未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擅自作为刑满
释放;有的则把依法逮捕的罪犯有意当作错捕释放;也有的利用提审、押解罪犯的
创造条件等。

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采取何种方式,在什么场合, 关押场所,还是在押解途中,都不影响定罪。

但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的手段是否恶劣及其危害
后果的大小,是量刑考虑的轻重情节。

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负有监管职责的司法工作人 中包括在看守
所、拘留所、少年 犯管教所、拘役所、劳改队、监狱工作的
管教人员和看守人员,以及执行逮捕和押解罪 犯的人员。

本罪在主观万 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而 故意将其非法释放,犯 罪的动机 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由于 贪赃受贿,有
(二)区分私放 在押人员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机会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而谎称罪犯脱逃
;或者为罪犯逃离关押场所 罪犯 员。


的是出于包庇同伙,有的是徇亲私情等,犯罪
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私放在押人员罪
私放在押人员罪的认定
(一)区分私放 在押人员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监
管工作中,因警惕性不高、警戒不严、
管 理松懈而致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罪犯
脱逃的,或者由于工作粗枝大叶 、疏忽大意而错放嫌疑人、 被告人、罪犯
,这种情况一般属于职务上的过 错,不构成犯罪,们是如果
情节严重的, 也可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已经脱离了监管人或押解人监管的为既遂。

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目的是为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
犯摆脱司法机关和监管人员的控制,逃避法律制裁。

因此,私放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罪犯既遂与否,应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是否逃脱了
监管机关和监管人员的控制为标准。

如果是在监狱被私放的犯罪嫌疑人、
被侍人、罪犯,虽已逃出监房,但在监狱的看管范围内被抓获的,属于未
遂;或者虽已逃出狱外,但被及时发觉,当场抓获的,亦属未遂。

如果巳逃离监管机关和监管人员的控制范围,应属既遂,在押解途中,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罪犯被私放后、如果当场被其他人员发现,立即被追捕归案的, 则应视为未遂;被私放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如果当场逃离,摆脱了其他押解人员们控制,即属既遂;被私放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
在逃出监管机关和监管人员的控制范围以后,经过司法机关侦查、通缉追捕归案的,仍应视为既遂。

(三)私放在押人员罪与徇私枉法罪的界限
私放在押人员罪的目的是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摆脱监管机关和
监管人员的控制,最终逃避法律制裁,这与徇私枉法罪中明知是有罪的人
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做枉法裁判,把有罪判为无罪,故意
使罪犯道遥法夕卜,在实质上都是为了包庇罪犯。

它们都侵犯了司法机关的
正常活动;在客观上又都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主体主要都是司法工作
人员。

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在客观方面表现不同。

犯本罪的司法工作人员
主要是利用监管或押解罪犯的职务之便,非法将罪犯私自放走;而徇私枉法
罪的行为在客观上则是利用立案、侦查、预审、起诉和审判的合法权力, 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作出不予立案、起诉的决它或者无罪判决裁定,包庇罪犯。

二是主体要件的职责权限不同。

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对罪犯负有监管、押解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而徇私枉法罪的主体,则主要是对刑事案件有立案、侦查、预审、起诉或审判权的司法工作人员。

(四)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如果经法院后来判决宣告无罪的,行
为人仍构成本罪,而不能因宣判无罪就免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但由于被
私放的人毕竟无罪,因此,可对其酌情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五)行为人收受贿赂而私放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则同时触犯本罪与受贿罪,属牵连犯罪,应依处罚较重的罪处罚。

私放在押人员罪私放在押人员罪的相关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
第四百条第一款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九十四条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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