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放在押人员罪刑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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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人罪名词解释

出入人罪名词解释

出入人罪名词解释摘要:一、出入人罪的概念解释二、出入人罪的类型与特点三、出入人罪的法律责任四、如何防范出入人罪的风险五、结论正文:出入人罪,是指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不利的判决或者处理,导致其受到不应有的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

这种现象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法治形象。

一、出入人罪的概念解释出入人罪,又称司法不公、司法腐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滥用职权型:司法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对案件作出有利于特定对象的判决。

2.收受贿赂型:司法人员收受当事人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贿赂,对案件作出有利于行贿人的判决。

3.关系案、人情案:司法人员受到亲情、友情等关系的影响,对案件作出不公正的判决。

4.追求业绩型:司法人员为追求个人业绩,对案件草率审理,导致无辜者受到惩罚。

二、出入人罪的类型与特点1.隐蔽性:出入人罪往往发生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易被发现。

2.复杂性: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司法人员容易滥用职权。

3.影响力广泛:出入人罪不仅损害当事人权益,还影响社会公平正义。

三、出入人罪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出入人罪的法律责任包括:1.刑事责任: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等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责任:对司法人员予以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

3.赔偿责任:赔偿当事人因司法不公遭受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

四、如何防范出入人罪的风险1.完善司法制度:强化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司法监督机制。

2.强化法治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法治的认识,增强法治观念。

3.加强律师辩护: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性。

4.公开审判:增加审判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五、结论出入人罪是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一种恶劣现象,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和法治形象。

只有强化法治建设,完善司法制度,加强监督和公开透明,才能有效防范和遏制出入人罪的发生。

非法拘禁罪刑法释义

非法拘禁罪刑法释义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非法拘禁罪刑法释义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由上述规定可知,当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以上情形,即应对其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拘禁罪的构成。

1、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

身体自由权作为一种人格权,是组成民事权利体系之一的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权利的享有基于民事权利能力。

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之自然人均依法享受包括身体自由权在内的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因此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对象,包括一切自然人(即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

在押人员行为规范

在押人员行为规范

在押人员行为规范在押人员是指在监狱、看守所等处被控制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

为了维护秩序,保证安全,监狱和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

以下是在押人员行为规范的一些内容:首先,必须要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狱规章制度。

在押人员需要明确知道哪些行为是不被允许的,并且必须遵守监狱制定的各项规定。

这包括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参与恶意攻击、抢劫等暴力行为,不得贩卖毒品、走私物品等违禁品。

其次,在押人员需尊重他人和公物。

他们应该尊重其他在押人员和监狱工作人员的人格权益,不得进行言语、肢体上的侮辱和攻击。

他们应该学会与他人和平相处,避免发生冲突和斗殴等不和谐行为。

此外,监狱内的公物应该得到妥善使用和保护,不得故意损坏或浪费。

此外,在押人员应本分而道。

他们应该按照工作分配和学习教育安排进行相应的学习和劳动。

监狱会根据各自的情况制定合理的任务和计划,帮助他们提高自身素质和技能。

在工作和学习中,他们应该认真对待,努力合作,并在监狱的要求下完成任务。

同时,在押人员应保持健康的生活方式。

他们应该注意个人卫生,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

监狱会提供相应的饮食和医疗条件,但在押人员也需要自律,遵守饮食规范,不得吃零食或进食禁忌食物。

此外,他们还需要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保持身体健康。

另外,在押人员还应该端正思想,积极改造。

监狱通常会提供一些心理辅导和教育课程,帮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并引导他们向正义、法律迈进。

他们需要虚心接受教育和矫治,积极参与改造活动,努力改变自己的思想和行为。

此外,在押人员还应积极参与文体娱乐活动。

监狱通常会组织一些文化、体育活动,如演出、比赛等,使他们能够在良好的氛围中释放压力,改善心情。

同时,在参与活动中他们也能培养团队合作精神和自我约束能力。

最后,在押人员需要遵守监狱的管理要求。

监狱会制定各种规章制度,如听从指挥、准时起床、收队等,监狱人员必须按照规定要求执行。

他们需要遵守纪律,服从管理,不得擅离职守或违规行事。

关于《刑法》最新版涉及安全生产的16宗罪及释义

关于《刑法》最新版涉及安全生产的16宗罪及释义

罪名一:危险作业罪(新增加)《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释义】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过去我们常见的“关闭”、“破坏”、“篡改”、“隐瞒”、“销毁”以及“拒不执行”、“擅自”活动等违法行为,将不再只是行政处罚,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罪名二: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2)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

(3)虽无明文规定,但反映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观规律和要求,在实践中为职工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概念是什么?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概念是什么?

Don't think about creating the sea, you must first start with small rivers.(页眉可删)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概念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当代这个社会,大家都非常清楚的知道刑事案件是需要受到法律的惩罚的,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有许多公职人员徇私舞弊将刑事案件不移交审查,因此会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那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概念是什么?那么,接下来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在我国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怎么判?[释义]本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询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条文]第四百零二条行政执法人员佝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狗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二、渎职犯罪案件(十)询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402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询私情、私利,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法案件不移交的;2、3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3、司法机关发现并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临时羁押场所法律规定(3篇)

临时羁押场所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临时羁押场所,又称临时拘留所、临时收容所,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等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等进行临时羁押的场所。

为确保羁押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保障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就临时羁押场所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临时羁押场所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采取强制措施,必须依法进行,不得任意拘禁。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监狱法》第三条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监狱依照本法对罪犯执行刑罚,改造罪犯,预防犯罪。

”4.《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看守所条例》第二条规定:“看守所是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专门场所。

看守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看管,保障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临时羁押场所的法律规定1.羁押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临时羁押场所羁押的对象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羁押范围包括:(1)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采取强制措施进行羁押的;(2)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羁押期限的;(3)其他依法需要羁押的人员。

2.羁押期限(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留的期限为10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30日。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逮捕的期限为2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3个月,最迟不得超过7个月。

(3)根据《看守所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羁押期限届满,看守所应当及时解除羁押,并通知有关机关。

《公务员法》释义:法律责任

《公务员法》释义:法律责任

《公务员法》释义:法律责任来源:发布时间: 2022 年 12 月 16 日法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违法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即因违法行为而在法律上受到的相应制裁。

法律责任从性质上说可分为三种: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从具体承担方式上划分,法律责任又可分为人身责任、财产责任、行为责任等。

为保障法律规定的公务员制度得到切实执行,公务员法专设一章,对法律责任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本章共四条,分别对公务员管理中的各种违法情形及处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的从业限制及对违反从业限制行为的制裁、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责任作出了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对有下列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赋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二)不按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三)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及考核、奖惩的;(四)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五)在录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的;(六)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七)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释义】本条是对公务员管理中的违法情形及处罚的规定。

一、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一)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

编制管理是公务员管理的重要内容。

所谓“编制限额”,就是“编制限定的员额”;“职数限额”,就是“职务配备的员额”。

我国国家机关贯彻“精简、效能”的原则,每一公务员机关都要根据确定的职能、机构和编制,明确不同机关公务员的编制限额以及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配备的员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文及释义第一条[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条文释义立法目的又称立法宗旨。

按照本条的规定,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党和国家赋予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重要职责之一,也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重要任务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法)第2条第1款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第6条中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等职责。

社会治安秩序,是指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须的治安秩序,包括公共秩序、社会管理秩序等。

公共秩序又称社会秩序,是指人们在道德、纪律和法律的规范下,进行生产、工作、教学、科研、生活的秩序。

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制定本法,就是要对各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设定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予。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我国法律制度的基本点,也是公共行政或者行政权力的使命。

因此,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必须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什么是索债型非法拘禁罪

什么是索债型非法拘禁罪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什么是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在非法拘禁罪当中根据不同的原因,可以分为索债型非法拘禁罪、非法传销型非法拘禁罪。

那么你知道什么是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吗?今天,我们就具体来了解一下这个类型的非法拘禁罪的知识,希望赢了网小编整理的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概述所谓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是指行为人为了索要自己的债务,而使用拘禁、扣押或其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手段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特征:第一,主观上是为了索取属于自己的债务。

如果不是为了索要自己的财物,则应当被认定为一般的非法拘禁行为,即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是一个目的性犯罪。

第二,主体必须是债权人。

如果行为人是债权人雇佣的人,可以以共犯论处。

但是如果是债权人以外的人,比如甲是乙的债权人,丙是甲的债权人,由于乙迟迟不能还清甲的欠款,致使丙的债务的不到清偿,如果丙实施了非法扣押、拘禁等手段逼迫乙还钱,则不能认定并实施的是非法拘禁罪。

第三,客观上采用了拘禁、扣押或者其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手段的行为。

理论上将救济分为两种,即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

私力救济是行为人来不及寻求公力救济,但如果不采取一定的措施将难以挽回损失而采取适当的措施,公力救济往往是向国家机关寻求救济是合法的渠道。

但是债权人本来是可以通过合法的渠道索要自己的财物,但是他却采用了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益。

当然如果行为人采用的不是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手段,例如盗窃、抢劫等手段,则不能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二、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认定(一)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对象为了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但是对于“他人”的范围并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确定,容易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混淆。

但凡基于意识有从事身体活动能力的都可以认为是“他人”,包括幼儿、精神病患者等,均可成为本罪的对象,但是必须是被害人明确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受到限制,如果没有意识到则不成立本罪,①例如行为人骗债务人甲之子带他去游乐场所,但却威胁甲说控制了甲的儿子,甲由于恐慌及时将欠款还清,随后行为人将甲之子送回家,不能认定甲构成本罪。

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卖淫嫖宿人员收容劳动教养问题的通知-[87]公发32号

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卖淫嫖宿人员收容劳动教养问题的通知-[87]公发32号

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卖淫嫖宿人员收容劳动教养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卖淫嫖宿人员收容劳动教养问题的通知
(1987年8月24日(87)公发32号)
为了有效地制止卖淫嫖宿活动和性病的蔓延,根据中央政法委员会七月十七日召开的电话会议精神,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修改、补充之前,现对卖淫、嫖宿人员收容劳动教养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对暗娼、嫖客,包括家居农村流入县城、集镇及在农村进行卖淫、嫖宿的人员,凡不够刑事处罚的,只要曾被公安机关抓获教育、处理过,再次卖淫、嫖宿的,一律送劳动教养。

对其他行为需要收容劳动教养的人员,仍按原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对在县城、集镇及农村的卖淫、嫖宿人员需要收容劳动教养的,由县一级公安机关上报地、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批;批准后,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指定的劳动教养场所。

三、在执行中要严格区分卖淫嫖宿行为和通奸、男女生活作风等行为的界限,防止发生偏差。

各地公安、司法机关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协同工作,遇到问题共同研究解决,或提出意见报请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统筹解决。

——结束——。

【法学基础理论】第三讲 法律要素概述

【法学基础理论】第三讲 法律要素概述
质的期限。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
中毒性等疾病。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 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
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一)法律概念 具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
请思考:在此案中,法官从“直系血亲”这个法律概念 出发做出的判决是否正当?理由是什么?
学者杨仁寿的反思 80年代,台湾学者杨仁寿出版《法学方法论》一书,将 “诽韩案”作为第一编引言内容。杨氏在回顾了该案案 情后,对自己当年在任司法官时对法院判决的拥护进行 了自我检讨,认为自己和判案法官对“直系亲属”的理 解陷入了概念法学形式主义的泥潭。 台湾“刑事诉讼法”并未对“直系亲属”作出定义,而 “民法”虽然规定了直系亲属谓“己身所从出”,或 “己身所出之血身”,但对代数并没有规定。“诽韩案” 的判决对“直系亲属”的外延做了漫无边际的延伸,以 至于让一个死人的第39代孙都有诉权,依次继续,远远 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诽谤死人罪”的立法本意。
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
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 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
食品、餐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 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
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
提问:要判断法院的判决是否正当,赵某的行为是否构 成受贿罪,首先要解决的是什么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 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

4.非法拘禁罪

4.非法拘禁罪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


是指为实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过程中进行 殴打或侮辱。作为非法拘禁罪严重情况的殴打、 侮辱是否包括殴打、侮辱行为独立构成犯罪的 情形,应当包括轻伤罪和侮辱罪在内,但是不 应包括重伤害的故意伤害罪在内,对于过失造 成重伤的,应适化,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违法拘捕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违法拘留、逮捕是违 反拘留、逮捕法规的行为,一般是司法人员在 依照法定职权和条件的情况决定、批准、执行 拘捕时,违反法律规定约有关程序、手续和时 限,并不具有非法拘禁的动机和目的。如:一 般的超时限报捕、批捕;未及时办理、出示拘 留、逮捕证;未依法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 或单位;未先办理延期手续而超期羁押人犯的 等,都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因各种客观因素造 成错拘、错捕的,也不构成犯罪。
案例1

甲在一家饭店打工,看见老板有很多钱, 对员工却很吝啬,就想敲诈老板一笔钱,他设 法骗出老板四岁的儿子,将其带到自己女友开 设的商店,他告诉女友,这孩子是老板的,老 板欠他工资,他要求女友把孩子看好,不能让 他乱跑,女友答应了,并为其看管儿童,甲和 老板联系,索要赎金50万,老板报案,甲被 抓获。
非法拘禁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 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 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 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 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处罚
选择题


韩某在向张某催要赌债无果的情况下,纠 集好友把张某挟持至韩家,并给张家打电话, 声称如果再不还钱,就砍掉张某只手,韩某作 为() A、构成绑架罪 B、构成非法拘禁罪 C、构成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想象竞合犯 D、构成敲诈勒索罪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刑法释义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刑法释义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刑法释义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由于负有监押在押人员的司法工作人员未尽职守或者未严格履行义务或者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所谓的脱逃,指从羁押场所、改造场所或者押解途中逃走。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何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2)3次以上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或者一次致使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控告人、检举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的;(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凡具有上述情形的行为人,即应当予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一、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构成。

1、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法律、规章、制度和司法机关对在押人员的正常管理和正常工作秩序。

2、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负有监押在押人员的司法工作人员失职导致在押人员脱逃,具体表现有:(1)未尽职守;(2)未严格按规章制度行使职权;(3)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职务义务;(4)履行职务义务严重不负责任;(5)其他失职行为;(6)造成严重后果。

所谓脱逃,是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从羁押场所如看守所、拘役所、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等或者押解途中或者审判场所逃走,从而脱离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虽然在押但不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而是其他人员如被行政、司法拘留的人员、劳动教养人员逃离羁押,不能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构成犯罪的,亦应以他罪,例如玩忽职守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法条逐条解释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法条逐条解释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刑法解释:第一条【制定刑法的目的和根据】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解释】本条是关于制定刑法的目的和根据的规定。

刑法和其他法律一样,是建立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社会经济基础的反映。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这一性质决定了我国的刑法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有着本质的不同。

在制定刑法的目的和立法根据的规定中明确地体现了我国刑法的本质特征。

本条主要规定了以下两方面内容:一、制定刑法的目的根据本条的规定,制定我国刑法的目的就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因此,它决定了我国的刑法与其他一切剥削阶级的刑法是根本不同的,它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是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政治制度和社会秩序的有力工具,是掌握在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手中的法律武器,因而也就决定了制定我国刑法的目的只能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其中“惩罚犯罪”,就是通过刑法,规定什么是犯罪,哪些行为是犯罪,犯什么罪应受到什么样的惩罚的方式,对任何触犯刑法规定的犯罪分子,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惩罚犯罪提供法律武器,这是制定刑法的目的之一。

“保护人民”是制定刑法的根本目的,这里所说的“保护人民”,不仅是指保护人民个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也包括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国家安全、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不遭到破坏。

二、制定刑法的依据根据本条的规定,制定我国刑法的依据有两个:一是宪法;二是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

宪法关于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的规定,关于国家的政治、经济的基本制度的规定,关于保护公共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规定,关于保护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规定等等,都是制定刑法的依据。

拘留释放条款

拘留释放条款

拘留释放条款拘留释放条款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于被控犯罪嫌疑人的限制自由措施,即拘留和释放,所制定的法律规定。

这些条款的制定,旨在保护被控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一、拘留条款拘留是指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限制自由措施。

拘留的实施必须经过法院批准,而且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在刑事诉讼中,拘留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拘留的适用范围拘留适用范围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被拘留:1、犯罪嫌疑人有潜逃、毁灭证据、妨碍侦查等情况,或者有可能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的;2、犯罪嫌疑人有重大犯罪嫌疑,或者有可能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3、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刑事拘留,但是还没有提起公诉或者案件审理还没有结束的。

(二)拘留的期限拘留的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被限制自由的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两个月。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个月。

如果需要再次延长,必须经过上级检察机关的批准。

(三)拘留的程序拘留的程序是指拘留的实施过程。

在执行拘留的时候,必须经过以下程序:1、必须有法定的拘留文书,并且要告知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2、必须有合法的拘留场所,并且保证犯罪嫌疑人的生命安全和人身安全;3、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级检察机关报告拘留情况。

二、释放条款释放是指对犯罪嫌疑人的限制自由措施的解除。

在刑事诉讼中,释放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释放的条件释放的条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释放的前提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被释放:1、证据不足,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2、已经达到拘留的最长期限,但是还没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3、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释放的程序释放的程序是指释放的实施过程。

在执行释放的时候,必须经过以下程序:1、必须有法定的释放文书,并且要告知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2、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级检察机关报告释放情况。

职务犯罪办案手册(实体篇)

职务犯罪办案手册(实体篇)
一犯罪主体 二刑法规定 三重点、疑难问题界定 四定罪量刑标准
第三节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一犯罪主体 二刑法规定 三定罪量刑标准
第四节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
一犯罪主体 二刑法规定 三定罪量刑标准
第五节违法发放贷款罪
第四节环境监管失职罪
一犯罪主体 二刑法规定 三重点、疑难问题界定 四定罪量刑标准
第五节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一犯罪主体 二刑法规定 三重点、疑难问题界定 四定罪量刑标准
第六节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 境人员罪
一犯罪主体
二刑法规定
三重点、疑难问题界定
四定罪量刑标准
第七节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第四节单位受贿罪
一犯罪主体 二刑法规定 三重点、疑难问题界定 四定罪量刑标准
第五节单位行贿罪
一犯罪主体 二刑法规定 三重点、疑难问题界定 四定罪量刑标准
第六节对单位行贿罪
一犯罪主体 二刑法规定 三重点、疑难问题界定 四定罪量刑标准
第七节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一犯罪主体 二刑法规定 三重点、疑难问题界定 四定罪量刑标准
二刑法规定 三重点、疑难问题界定 四定罪量刑标准
第八节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一犯罪主体 二刑法规定 三重点、疑难问题界定 四定罪量刑标准
第一节重大飞行事故 罪
第二节铁路运营安全 事故罪
第三节重大责任事故 罪,强令、组织他人 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四节危险作业罪
1
第五节重大劳 动安全事故罪
第六节大型群 2
一犯罪主体
二刑法规定
三重点、疑难问题界定
四定罪量刑标准
第五节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我国监察管辖制度体系的构成及完善

我国监察管辖制度体系的构成及完善

2020年第6期法治研究116我国监察管辖制度体系的构成及完善阳 平** 摘 要:我国监察管辖制度体系是规范监察机关管辖事宜的制度总称,包括监察机关的职能管辖、监察关联案件的管辖规则、监察机关的管辖原则、监察管辖与审判管辖的衔接程序等四个构成要素。

现有监察管辖制度体系体现了“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实现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建立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的价值,但在规范监察权运行、有效衔接司法、保障被调查人权利方面仍存在不足。

对监察管辖制度体系的完善应着眼于综合体现上述各种价值。

关键词:监察 衔接 监察管辖 审判管辖*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健全党和国家监督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9AZD025)、北京市社科基金项目“北京市监察体制改革视野下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法律控制”(项目编号:17FXB008)阶段性成果。

** 作者简介:阳平,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

① “关联案件”又被称为“互涉案件”或“牵连案件”,是指涉及多个管辖机关管辖的案件。

参见黄硕:《论职务犯罪与牵连案件的侦查管辖权的权力边界》,载《云南社会科学》2015年第1期。

② 代表性文献参见卞建林:《配合与制约: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的衔接》,载《法商研究》2019年第1期;龙宗智:《监察与司法协调衔接的法规范分析》,载《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1期;樊崇义、哈腾:《论监察与检察协调衔接机制的构建》,载《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8年第6期。

一、引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前,由于行政监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不具有管辖权,侦查机关职能管辖(以下简称“侦查管辖”)是指不同系统的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侦查机关)之间以及同一系统内侦查机关之间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分工。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由于监察机关被赋予调查职务犯罪案件的权限,侦查管辖还涉及监察机关与侦查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之间在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临时羁押法律规定异地(3篇)

临时羁押法律规定异地(3篇)

第1篇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临时羁押是一种常见的强制措施,旨在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然而,由于地域、交通、证据等因素的限制,异地临时羁押的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临时羁押的法律规定出发,探讨异地临时羁押的相关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一、临时羁押的概念及法律规定1. 概念临时羁押,又称临时拘留,是指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先行拘留。

2.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留措施,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留措施,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二、异地临时羁押的成因1. 地域因素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治安状况存在差异。

在一些偏远地区,由于交通不便、警力不足等原因,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存在困难。

2. 交通因素由于交通条件的限制,一些犯罪嫌疑人无法在短时间内被押解至指定地点进行羁押。

此外,长途押解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难以得到保障。

3. 证据因素在一些案件中,由于证据不足或证据链不完整,公安机关需要将犯罪嫌疑人押解至其他地区进行补充侦查。

4. 法律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异地临时羁押的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导致实践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

三、异地临时羁押的法律问题1. 法律依据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异地临时羁押的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导致实践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

动用私刑的法律后果(3篇)

动用私刑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私刑,顾名思义,是指未经法定程序,私自对他人实施惩罚的行为。

在我国,私刑现象屡见不鲜,如邻里纠纷、校园暴力、网络暴力等。

然而,动用私刑不仅严重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还可能导致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动用私刑的法律后果。

二、动用私刑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动用私刑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

具体而言:(1)故意伤害罪:若在动用私刑过程中,对他人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将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2)故意杀人罪:若在动用私刑过程中,故意致人死亡,将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3)非法拘禁罪:若在动用私刑过程中,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将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私刑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如人身权、财产权等,因此,动用私刑的行为人还需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包括:(1)赔偿损失:赔偿因私刑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等。

(2)赔礼道歉:在适当场合向受害人赔礼道歉,消除对受害人名誉的影响。

(3)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根据私刑行为的具体情况,可能还需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3. 行政责任对于动用私刑的行为,有关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拘留等。

具体包括:(1)警告: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警告,提醒其改正错误。

(2)罚款: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罚款,惩罚其违法行为。

(3)拘留: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拘留,限制其人身自由。

4. 社会评价动用私刑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还破坏了社会秩序,损害了社会风气。

因此,违法行为人可能会遭受社会舆论的谴责,影响其社会形象和信誉。

三、结语动用私刑的法律后果是多方面的,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社会评价。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我们应当坚决抵制私刑行为,倡导文明、和谐的社会风气。

同时,有关部门也应加大对私刑行为的打击力度,让违法行为人付出应有的代价。

第2篇一、引言私刑,是指未经法定程序,私自对他人进行惩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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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私放在押人员罪刑法释义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

根据l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2)伪造、变造有关法律文书,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3)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通风报信、提供条件,帮助其脱逃的;(4)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行为。

由此可知,具有上述情形均应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构成1、私放在押人员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即看守所、拘留所、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劳改队、监狱等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

凡经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拘留、逮捕、判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者罪犯,一般说,都是因他们实施了或可能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需要受到刑罚的犯罪分子。

监管机关关押罪犯的目的,是为了惩罚和改造他们,使他们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消除其继续犯罪的条件,私放罪犯,使其逃脱关押,不仅使其有继续犯罪的可能,而且破坏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

私放在押人员罪的对象,是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所谓犯罪嫌疑人,是指在人民检察院向人比法院提起公诉以前,正处在侦查、起诉阶段的涉嫌犯罪的人;所谓被告人,是指人民检察院将犯罪嫌疑人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后,或者自诉人提出自诉,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所谓罪犯,是指由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宣告为有罪的人。

已经被判刑劳改的罪犯,一般都是罪行较重或十分严重,有人身危险性,需要与社会隔离的人,对他们实行关押,不仅是因为他们罪行较重,而且为了防止他们继续危害社会。

如果把那些有危险性罪犯非法释放,无异于"放虎归山",为他们继续犯罪刨造条件。

被逮捕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他们能否看管好,关系到案件的审判能否正常进行,特别是抓获共同犯罪案件的成员,关系到整个案件能否顺利破获。

因此,非法放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会给审判工作带来很大的危害,由此可见,把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作为犯罪来惩办,是十分必要的。

2、私放在押人员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私自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

私放在押人员罪的规定未说明实施私放在押人员罪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是,由于私放在押人员罪属于渎职类犯罪,所以它必然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来实施,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或者依法释放罪犯的,均不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看管、管教、押解、提审等便利条件,所谓私放,是指没有经过合法手续,而私自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使其逃避关押。

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可由作为和不作为构成。

具体行为方式有的是滥用职权,篡改刑期,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合法"逃避关押;有的虽未篡改刑期,但假借事由,将刑期未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擅自作为刑满释放;有的则把依法逮捕的罪犯有意当作错捕释放;也有的利用提审、押解罪犯的机会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而谎称罪犯脱逃;或者为罪犯逃离关押场所创造条件等。

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采取何种方式,在什么场合,是在关押场所,还是在押解途中,都不影响定罪。

但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手段是否恶劣及其危害后果的大小,是量刑考虑的轻重情节。

3、私放在押人员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负有监管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

其中包括在看守所、拘留所、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劳改队、监狱工作的管教人员和看守人员,以及执行逮捕和押解罪犯的人员。

4、私放在押人员罪在主观万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而故意将其非法释放,犯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由于贪赃受贿,有的是出于包庇同伙,有的是徇亲私情等,犯罪动机不影响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成立。

二、私放在押人员罪的认定1、一般职务过错不能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在监管工作中,因警惕性不高、警戒不严、管理松懈而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或者由于工作粗枝大叶、疏忽大意而错放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这种情况一般属于职务上的过错,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情节严重的,也可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2、私放在押人员的既遂与未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已经脱离了监管人或押解人监管的为既遂。

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目的是为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摆脱司法机关和监管人员的控制,逃避法律制裁。

因此,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既遂与否,应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是否逃脱了监管机关和监管人员的控制为标准。

如果是在监狱被私放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虽已逃出监房,但在监狱的看管范围内被抓获的,属于未遂;或者虽已逃出狱外,但被及时发觉,当场抓获的,亦属未遂。

如果已逃离监管机关和监管人员的控制范围,应属既遂,在押解途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被私放后、如果当场被其他人员发现,立即被追捕归案的,则应视为未遂;被私放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如果当场逃离,摆脱了其他押解人员们控制,即属于既遂;被私放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在逃出监管机关和监管人员的控制范围以后,经过司法机关侦查、通缉追捕归案的,仍应视为既遂。

3、实践中,私放在押人员罪与徇私枉法罪很容易混淆。

私放在押人员罪的目的是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摆脱监管机关和监管人员的控制,最终逃避法律制裁,这与徇私枉法罪中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做枉法裁判,把有罪判为无罪,故意使罪犯逍遥法外,在实质上都是为了包庇罪犯。

它们都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在客观上又都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主体主要都是司法工作人员。

两者的区别在于:一是在客观方面表现不同。

犯私放在押人员罪的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利用监管或押解罪犯的职务之便,非法将罪犯私自放走;而徇私枉法罪的行为在客观上则是利用立案、侦查、预审、起诉和审判的合法权力,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作出不予立案、起诉的决它或者无罪判决、裁定,包庇罪犯。

二是主体要件的职责权限不同。

私放在押人员罪的主体主要是对罪犯负有监管、押解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而徇私枉法罪的主体,则主要是对刑事案件有立案、侦查、预审、起诉或审判权的司法工作人员。

4、被私放人员后被宣告无罪不影响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成立。

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如果经法院后来判决宣告无罪的,行为人仍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而不能因宣判无罪就免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但由于被私放的人毕竟无罪,因此,可对其酌情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5、行为人收受贿赂而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则同时触犯私放在押人员罪与受贿罪,属牵连犯罪,应依处罚较重的罪处罚。

三、私放在押人员罪的处罚刑法第400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此可知,犯私放在押人员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是指私放重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私放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被非法释放后继续犯罪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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