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私放在押人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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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中所有特殊主体

刑法分则中所有特殊主体

刑法分则中所有特殊主体刑法分则中所有特殊主体1.重大责任事故罪: 只能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2.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3.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内幕人员,包括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4.偷税罪: 纳税人、扣交义务人,包括个人和单位。

5.强奸罪: 到达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

妇女单独不能成为强奸罪的共犯或者间接实行犯。

6.刑讯逼供罪: 国家司法工作人员。

7.报复陷害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8.重婚罪: 已经有配偶的人即已婚人,或者是虽无配偶但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即相婚者。

9.虐待罪: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0.遗弃罪: 是对被遗弃人负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而且有抚养能力的人。

11.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12.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13.伪证罪: 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1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指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当事人。

15.脱逃罪: 限于依法被拘留,逮捕、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16.医疗事故罪: 由医务人员构成,包括国家、集体医疗单位的医生、护士、药剂人员,以及经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行医人员。

17.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自然人。

18.组织卖淫罪组织多人卖淫的行为。

19.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0.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

21.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

2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

23.玩忽职守罪只有那些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一般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24.徇私枉法罪: 司法工作人员。

25.枉法裁判罪: 限于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负有审判职责的人员。

26.私放在押人员罪: 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即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查机关、审判机关狱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及执行监所看守任务的武警人员。

徇私枉法罪刑法释义

徇私枉法罪刑法释义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徇私枉法罪刑法释义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根据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对明知是无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明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2)对明知是有罪的人,即对明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3)在立案后,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应该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无正当理由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4)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5)其他枉法追诉,不追诉、枉法裁判行为。

由此可知,行为人具有上述行为之一,即应当立案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一、徇私枉法罪的构成1、徇私枉法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保护人民、打击敌人,制裁犯罪,保护社会主义四化建设的职能。

司法工作人员,手中握有执法权,依法享有侦查、预审、逮捕、起诉、审判的权力。

这就需要他们在执法时,刚正不阿,忠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忠于法律制度,忠于事实真相,严格依法办事,力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不枉不纵。

如果他们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就会破坏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它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破坏社会主义法制。

渎职罪各罪名量刑标准

渎职罪各罪名量刑标准

渎职罪各罪名量刑标准所谓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第三百九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三、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构成徇私枉法罪,徇私枉法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枉法裁判罪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法发〔2009〕6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通知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现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院报告。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依据、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行为,促进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正、高效、廉洁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第三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第四条给予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三)处分与违纪行为相适应;(四)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节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六条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七条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六个月;(二)记过,十二个月;(三)记大过,十八个月;(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第八条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九条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与人民法院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第十条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种类。

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处分期。

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2019法考必备考点: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
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一)行为主体:真正的身份犯:司法工作人员
包括工人等监管机关非在编人员;聘用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人员;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人员;受委派承担了监管职责的狱医。

非司法工作人员帮助在押人员脱逃的,以脱逃罪的共犯论处。

(二)行为对象: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
不包括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以及劳动教养的人。

(三)私放:非法释放,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依法释放或是不得已私自释放超期羁押的人员的不成立犯罪。

司法工作人员帮助在押人员脱逃,但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的,应以脱逃罪的共犯论处。

在押人员脱逃时,司法工作人员故意不制止、不追捕的,同时触犯私放在押人员罪与脱逃罪的共犯,从一重罪(私放在押人员罪)论处。

司法工作人员主动私放在押人员时,被释放的在押人员成立脱逃罪,不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的共犯。

侦查、起诉、审判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明知有罪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应继续羁押枉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成立徇私枉法罪。

监管人员通过伪造释放证、无罪判决书等释放在押
人员的,或监管人员擅自对在押人员实行取保候审的,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

(四)私放:故意犯罪。

失职:过失犯罪。

二者不是对立关系。

当无法证明故意还是过失时,至少可以认定为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尹泽明的私放罪犯案

尹泽明的私放罪犯案

尹泽明的私放罪犯案「案情」被告人:尹泽明,男,46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锡伯族,原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公安局政保股股长,1995年5月4日被逮捕,同年5月18日因病取保候审。

1994年5月3日,被告人尹泽明与正在劳改农场服刑的罪犯李万贵的姐夫马贵川一起,乘出租车去劳改农场。

尹泽明用自己私开的证明将罪犯李万贵从监号内提出,释放回家。

同年9月,李万贵被押回农场继续服刑。

1993年12月25日,尹泽明私自致函新源县公安局,称因盗窃被关押受审的苏占义,对公安机关破案曾起过积极作用,要求对苏从宽处理,该公安局未予采纳。

1994年6月16日,尹泽明又给新源县人民检察院送去其私开的证明,称公安机关今后破案需要苏占义提供线索,要求对苏免予起诉,又遭到检察院的拒绝。

随后,苏占义被新源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关押于新源县公安局看守所服刑。

1994年12月31日,尹泽明持自己私开的证明,去新源县公安局看守所,将苏占义从监号内提出带回特克斯县释放。

直至1995年8月24日,公安机关才将苏占义抓获押回新源县公安局看守所。

尹泽明私放罪犯的问题暴露后,曾主动向检察机关交代了部分犯罪事实。

「审判」特克斯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尹泽明犯徇私舞弊罪向特克斯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尹泽明有投案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

特克斯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泽明利用职务应便私开证明,先后将两名罪犯释放,严重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徇私舞弊罪。

尹泽明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交代部分罪行,在庭审中态度较好,表示愿意认罪服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5年10月15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泽明犯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宣判后,被告人尹泽明以其“有投案自首情节,原判量刑太重,望给予从轻处罚”为理由提出上诉。

浅谈监管场所职务犯罪预防对策——以看守所为例

浅谈监管场所职务犯罪预防对策——以看守所为例
三、看守所监管场所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 认真分析看守所监管场所职务犯罪的问题成因,及时采取 有效的对策和措施,预防看守所职务犯罪,是监所检察的一项 重要工作任务。针对目前阶段监管场所职务犯罪的成因及特点,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的发生。 1. 从思想主观上 强化对看守所干警的思想道德教育,构筑坚强的思想防线, 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不断提高思想境界,强化法律 意识,教育干警用法律和纪律规范自己的行为,加强遵纪守法 教育,执法者更应懂法、守法、护法,养成良好的执法风范, 促进执法公正,对干警进行权利观教育,使广大干警从根本上 明确自己手中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而不是个人谋取私利的 工具。确实做到秉公执法,办事公道,为警清廉。在机制、体 制上还没有彻底铲除职务犯罪土壤和条件的情况下,加强思想 教育,使内因起到外因的主导作用,提高看守所干警监管人员 的素质。 2. 从队伍建设上 加强看守所干警队伍建设,从严治警,全面提高监管干警 队伍素质。从严执法执纪,严格整肃监管队伍。预防监管场所 干警职务犯罪,一方面要发挥正向的激励作用,建立一支廉洁、 知法、懂法的干警队伍。把好进人的关口,完善干警人力资源 管理机制,把那些具有较高学历,受过高等教育,具有较高政 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人招到队伍中来;另一方面,要敢于清理 负面问题,要敢于正视队伍中的违法违纪的人和事。严格查处, 严厉制裁腐败行为,对队伍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苗头,认真教育 处理防微杜渐;对违法违纪的应及时通报情况并公开处理结果; 对构成犯罪的,坚决绳之以法,绝不姑息迁就,坚决清除执法 队伍。再次,还要注意对干警的日常培训与提高,加强对干警 的工作考核,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规范其执法行为, 提高其执法能力,强化其法制意识,提升其管理水平,以减少 和杜绝监管干警违法犯罪的发生。 3. 从健全和完善制度建设上 要采用多种手段和措施,齐抓共管,从制度上杜绝职务犯 罪诱发原因和堵塞漏洞。一是强化内部执法制约机制,认真梳 理在收押、关押、律师会见、留所服刑、出所等各个环节中存 在的问题,建立完善各种执法程序规定;二是要加大所内管理 公开力度,开展阳光管理,凡涉及在押人员计分管理,保外就 医,权益保障等执法环节的问题一律公开;三是强化人民群众、 人大和政协的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监督,利用公众参 与力量及时有效的纠正看守所执法中的偏差和漏洞,加大高墙 内封闭的看守所执法活动的透明性,保证看守所工作在法制轨 道上规范有序的进行。 参考文献: [1] 蒋国方 , 汤曼娜 , 段玉娇 . 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案件中审讯心理 与审讯对策的实证研究 [J].《魅力中国》,2013 年 22 期 .

刑法第四百条“在押人员”范围中“犯罪嫌疑人”之简析

刑法第四百条“在押人员”范围中“犯罪嫌疑人”之简析

范 围 中 犯 嫌 疑 人 ’ 简 析 “ 罪 ’ 之
黄健 强 , 张朝 兴
( 山东济南市历下区人 民检察 院, 济南 2 0 1 ) 5 04
摘 要 : 国刑法第四百条规 定 了“ 我 私放在押人 员罪” 失职 致使 在押人 员脱逃 罪”, 罪名 中“ 和“ 该 在押 人
员” 范围的界 定关 系到本罪是 否成立, 实践 中对如何准确理解 其 中的“ 罪嫌疑人”出现 了不 同的看法 , 文 犯 本
2 2年 6月 01
山东行政学 院学报
J RN HAN NG A MY VE AN E OU AL OF S DO AC DE OF GO RN C
Jn 2 1 u .0 2
N0. e . o 1 8 3 S r N . 1
第 3期( 总第 18期) 1
刑 法 第 四百 条 “ 押 员 " 在 人

托履行监管 职责 的人员 ; 委托承担 监管职责 的狱 医; 受 工人
等非监 管机关在编监管人 员。
二 、 行 刑 法 第 40条存 在 的 问题 现 0
是未对 司法工作人员失职致使“ 罪犯” 逃的行 为作 出规 脱
定; 二是“ 罪犯 ” 指称 的范 围过于狭 窄 , 内涵 与外延 不一致 , 滞后 于司法实践 。由于存 在上述 两个 方 面的 问题 ,97年 19
我 国刑 法第 四百 条 明确规 定 了 “ 私放 在 押人 员罪 ” 和
刑法对该罪名进行 了修改 , 修改后 的条 文规定 “ 司法 工作人
员私放在押 的犯罪嫌疑人 、 被告 人或 者罪犯 的, 处五 年 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情节严重 的 , 五年 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 处
“ 职致 使在 押人 员脱逃罪 ” 最 高法、 高检先后就该 罪的 失 , 最 犯罪主体作 出相关司法解释 , 是对于本 罪构成要 件 中“ 但 在 押人员 ” 的理解 , 刑法及修正案 以及 司法解释 到 目前 为止没 有作 出明确 的规定 , 学界 也是 仁者见 仁 , 法 莫衷 一是 。在 司

2021年押题:法律职业资格卷一(刑法)模拟试卷18含答

2021年押题:法律职业资格卷一(刑法)模拟试卷18含答

法律职业资格卷一(刑法)模拟试卷18单项选择题1.司法工作人员甲徇私枉法又收受贿赂,构成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的。

对甲应按下列哪一选项处理?( )(D)A. 属于吸收犯。

按徇私枉法罪一罪处理B. 属于牵连犯,按受贿罪乙罪处理C. 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D. 在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中,择一重罪处罚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徇私枉法罪和其他罪的竞合关系。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又收受贿赂,构成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的。

属于牵连犯的行为,按照其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黄某为某市看守所所长。

该所在押犯张某因犯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罪一审被宣判死刑后,黄某安排干警李某给张某带上该所的自制械具,该械具不符合法律规定,张某戴上后,双手经常能从中脱出。

一日,张某按照事先越狱行凶预谋持械具将同监舍在押犯曾某等4人打死,在实施越狱时被值班武警发现并制服。

关于黄某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B)A. 徇私枉法罪B. 玩忽职守罪C. 过失致人死亡罪D. 不构成犯罪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对玩忽职守罪的认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是玩忽职守罪。

3.下列哪一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D)A. 某国有企业的总经理在经营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该公司严重亏损B. 某高校校长对财务管理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资金无法收回C. 某法院执行庭庭长在执行民事判决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D. 某外汇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外汇管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解析:本题考查玩忽职守罪的具体适用。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D项符合,构成玩忽职守罪。

AB项分别构成公司企业人员玩忽职守罪和事业单位人员玩忽职守罪。

C项执行庭庭长的行为仅使当事人的利益而非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当前监狱警察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

当前监狱警察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

当前监狱警察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监狱警察作为一种职业,原本应与普通职业一样,是作为一个普通劳动者能够稳定从事并赖以生存的工作。

但监狱警察所面临的是罪犯,从事的是监狱管理、执行刑罚、对罪犯教育改造的工作,这就决定了其职业与一般职业的区别。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与科技得到长足的发展,我国的经济结构正发生着巨大变革。

与此同时,罪犯犯罪形式和犯罪结构也正朝着多样化、多极化的方向发展,一些新型犯罪类型、犯罪手段开始显现。

监狱押犯结构不断恶化,狱情形势日益严峻,监狱警察对罪犯教育管理的压力与日俱增,既要加强罪犯监管改造工作,又要时刻防范罪犯的自伤、自残、自杀、脱逃、行凶、哄监闹事、暴力袭警、恶意维权等违法违纪、甚至重新犯罪行为。

复杂多极的国际国内形势与国家综合治理任务对监狱这一行政机关的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更严的要求,无论是理性的还是非理性的,其标准、期许、实效都前所未有。

监狱为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升执法水平,近年来采取了一些包括改扩建、信息化建设、定向招警、培养公职律师等一系列手段,监狱警察队伍不断壮大,素质不断提高,但与时代的要求还有差距。

种种局面的存在,进一步加剧了监狱警察法律风险。

从当前的局势来看,监狱警察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刑事责任风险、国家赔偿追偿风险、行政责任风险,三类风险中又以行政责任风险为最。

(一)刑事责任风险监狱警察作为国家公职人员,面临的刑事责任风险是指监狱警察触犯刑法受到法律制裁所必须面对的风险。

其中既包括普通人的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也包括国家公职人员特定主体的职务犯罪、渎职犯罪等。

关乎监狱警察常见刑事处罚罪名主要有五类,一类是诸如滥用职权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等滥用职权型犯罪;二类是诸如玩忽职守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等玩忽职守型犯罪;三类是诸如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等徇私舞弊型犯罪;四类是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斡旋受贿罪等贪污贿赂型犯罪;五类是其他类型犯罪。

【司考】考点渎职罪(星考点)

【司考】考点渎职罪(星考点)

基本概念1.滥用职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玩忽职守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4.徇私枉法罪: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5.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6.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概述是指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7.私放在押人员罪: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

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

8.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指由于负有监押在押人员的司法工作人员未尽职守或者未严格履行义务或者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所谓的脱逃,指从羁押场所、改造场所或者押解途中逃走。

9.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10.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1.放纵走私罪: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

长沙国安局公职人员私放在押者 罪犯潜逃印尼

长沙国安局公职人员私放在押者 罪犯潜逃印尼

长沙国安局公职人员私放在押者罪犯潜逃印尼去年以来,长沙检方共立案查办涉嫌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53件192人,涉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7件45人,其中大案171件,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27人。

今日上午,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2013年以来全市查办的一系列典型职务犯罪案件,其中近七成线索来自群众举报。

案例1国安局公职人员私放在押人员罪犯汪斌(又名汪东升)因犯诈骗罪、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6年,在星城监狱服刑。

2012年10月,时任长沙市国家安全局天心分局局长的朱罡在该局领取了空白介绍信,并以该局名义出具了一份公函,要求将罪犯汪斌提出侦审。

他私自到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办理了将汪斌提回重审6个月的手续,当天即将汪斌提出监狱,予以释放。

2013年4月,朱罡又为汪斌办理延长提回重审期限6个月的手续。

汪斌释放后,于2013年6月潜逃至印尼至今未归。

去年6月,长沙市星城地区检察院对朱罡以涉嫌私放在押人员罪立案侦查。

2014年6月12日,法院以被告人朱罡犯私放在押人员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案例2湖南外贸职院原党委书记黄建中受贿案检察机关查明,黄建中在职期间接受他人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合作办学、承揽业务、招聘和调动工作等方面,提供便利、关照,先后收受何某某、石某等9人行贿的财物,共计人民币4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2012年12月,张家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黄建中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十年,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追缴其受贿所得款41万元及违法所得款130万元。

不服一审判决,黄建中提起上诉。

2014年1月14日,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维持原判。

案例3服刑期间伪造病历骗取保外就医2003年1月8日,湖南省医药工业研究所原副研究员邱芳龙因犯制造、贩卖毒品罪,被裁定有期徒刑十五年,分配至雁南监狱服刑,刑期至2015年7月29日止。

2005年3月,邱芳龙因患回肠粘膜绒毛腺瘤(癌前病变)等疾病被批准保外就医,后7次被批准继续保外就医。

试论私放在押人员罪

试论私放在押人员罪
二 、 放 在 押 人 员 罪 的 构 成 特 征 私
活 动 , 害 对 案 件 的 及 时 处 理 , 可 能 使 犯 罪 嫌 疑 妨 还
人 、 告 人 或 罪 犯 逃 脱 法 律 制 裁 , 至在 社 会 上 继 续 被 甚 进 行 犯 罪 活 动 , 接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和社 会 秩 序 。 因 直 此 , 须 运 用 刑 法 武 器 . 裁 私 放 犯 罪 嫌 疑 人 、 告 必 制 被 人 或 者 罪 犯 的 犯 罪 分 子 , 护 司 法 机 关 的 正 常 管 理 维 活动 , 护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的 尊 严 。 维
维普资讯
山西省 政法 管理 干 部学 院 学报
法 学 研 究
20 0 2年 第 2期 ( 第 4 总 7期 )
试 论私 放 在 押人 员 罪
李 麦 娣
( 山西 省 政 法 管理 干 部 学 院 山 西 太原 00 1 ) 3 0 2
摘 要 司 法 工 作 人 员 作 为 国 家 的 执 法 人 员 . 当 认 真 履 行 自 己 的 工 作 职 责 . 于 职 守 。 然 而 . 些 负 有 监 管 应 忠 有
职 责 的 司 法 工 作 人 员 却 反 其 道 而 行 之 . 所 监 管 的 犯 罪 嫌 疑 人 、 告 人 或 罪 犯 予 以 释 放 , 必 然 破 坏 司 法 机 关 的 正 将 被 这 常 活动 , 害 对案件 的及 时 处理 . 至使 犯 罪嫌 疑 人 、 告 人 或 罪犯 逃 脱 法律 制 裁 , 社 会 上 继 续进 行 犯 罪 活动 , 妨 甚 被 在 直
或 者 刑 罚 执 行 的 顺 利 进 行 , 押 人 员 的脱 逃 定 会 给 在 国家 、 共 利 益 和 公 民 的 合 法 权 益 造 成 极 大 的 破 坏 。 公 因 此 , 于 私 放 在 押 人 员 的犯 罪 , 须 运 用 刑 法 武 器 对 必

刑法学(2)期末复习资料(1)

刑法学(2)期末复习资料(1)

.钟某的行为构成爆炸罪. 2.钟某在电影场这样的公共场所实施爆炸,不仅造成李某死亡,而且造成周围群众受伤,其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因而构成 3.钟某非法制造爆炸物的行为本但由于该行为与爆炸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依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应以爆 4.钟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实施新的犯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所犯爆炸罪作出判并将新罪所判刑罚与前罪所判刑罚实行并 前几年的试卷一、填空题 2.纳税人采取各种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款的 —— 以上且 偷税额在—— 以上的,构成偷税罪。

10% 1万元 3.伪造货币并出售伪造的货币的,应当依照——罪——处罚。

伪造货币罪 从重 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故意伤害他人,人——或者——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重伤 死 6.以——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而使用的,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牟利 电信设备、设施 8.贩卖毒品罪犯罪主体的最低年龄是已满——周;走私毒品罪犯罪主体的最低年龄是已满——周岁。

16 9.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的,构成传播性病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只能发生在——活动中。

民、行政审判 、选择题 1.叶某非法向走私分子王某收购其私进口的彩电、照相机等价值50多万元(偷逃关税近万元)的物品后倒卖,获利近80万元。

叶某的行为构( D.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3.刑讯逼供罪侵犯的对象是( )。

A .犯罪嫌疑人 B .被告人 4.王某和张某发现某单位出纳员从银行出来时手提包装有大量现款,遂商议行抢。

王乘出纳员不备突然从后用双手将其拦腰抱住,张乘机将出纳员手中的提包走。

王某和张某的行为构成( )。

B .抢罪 5.某甲为车站存包处工作人员。

旅客某乙将一牛皮公箱存放后存包单遗失,某甲即拒不承认收存过该箱。

某甲将公文箱取走据为已有。

某甲的行为构成 )。

B .侵占罪 6.某县民政局干部刘某从自己掌管的救灾款中挪用了万元,交给其弟作流动资金去广州进服装。

审计人员职务犯罪的种类

审计人员职务犯罪的种类

贪污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个条文,规定了十二个罪名(394—396)包括: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贿罪、4单位受贿罪、5、行贿罪、6、对单位行贿罪、7、介绍贿赂罪、8、单位行贿罪、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0、隐瞒境外存款罪、11、私分国有资产罪、12、私分罚没财物罪。

渎职罪在我国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条规定了34个罪名。

包括:1、滥用职权、2、玩忽职守、3、枉法追诉裁判罪、4、私放在押人员罪、5、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

二、审计人员职务犯罪的生成要素分析审计人员职务犯罪的生成要素,是指产生审计人员职务犯罪所必须具有的因素和条件。

对职务犯罪生成要素的认识是把握职务犯罪产生规律的基础。

笔者认为,审计人员职务犯罪的生成要素主要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动因、犯罪目标、犯罪机会四个方面。

(一)审计人员职务犯罪的犯罪主体。

审计人员职务犯罪的犯罪主体是实施犯罪的国家审计工作人员。

拥有、行使一定的审核权力,并具有审计人员公职身份,是生成审计职务犯罪最为基本的前提和基础。

无权则无职务罪,可以说,任何有审核权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潜在的审计职务犯罪人。

(二)审计人员职务犯罪的犯罪动因。

审计人员职务犯罪的犯罪动因是犯罪主体实施职务犯罪的心理欲望和需求。

实践证明,不管是贪污受贿型的职务犯罪,还是渎职型的职务犯罪,一般都与个人潜在的素养有关,突发性心理动因较少。

(三)审计人员职务犯罪的犯罪目标。

审计人员职务犯罪的犯罪目标是审计人员在实施犯罪在客观上想要获取得的外在现实结果,可表现为物质性的,如钱财等,也可表现为非物质性的,如美色、机会等。

(四)审计人员职务犯罪的犯罪机会。

审计人员职务犯罪的犯罪机会就是使职务犯罪得以实施的客观环境和条件,它是职务犯罪动因转化为现实行为的重要条件性因素。

管理上的缺陷,如制度存在漏洞、权力失去监督制约等等,都为职务犯罪提供了机会。

要了解职务犯罪的构成就必须知道一般犯罪的构成我国刑事法律中规定,某一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主观与客观要件的总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一、渎职犯罪案件(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玩忽职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条)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监所检察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监所检察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监所检察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1.09.03•【文号】•【施行日期】2001.09.03•【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监所检察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9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五次会议通过)监所检察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是刑事诉讼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最基本的业务之一。

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认真履行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职责,积极查办监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打击被监管人员的犯罪活动,为促进监管人员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维护监管场所的改造秩序,保护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做出了积极贡献。

在加快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工作越来越重要,监所检察的任务必将更加艰巨、繁重。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依法治国方略,全面落实新时期检察工作方针,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监所检察工作,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等法律规定,结合监所检察工作的实际,特作如下规定:一、监所检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任务1、新时期监所检察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检察工作方针,以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为主题,以强化法律监督为主线,以查办监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为重要手段,以规范业务和优化队伍为保障,以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为目标,切实加强领导,扎实工作,改革创新,努力开创监所检察工作的新局面。

2、监所检察工作的任务是:依法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查办监管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打击在押人员的犯罪活动,维护监管场所的稳定,保护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二、监所检察的职责和工作重点3、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的主要职责是:(1)对监狱(包括未成年犯管教所,下同)、看守所、拘役所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400条第1款私放在押人员罪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400条第1款私放在押人员罪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400条第1款私放在押⼈员罪私放在押⼈员罪,是指国家司法⼯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私⾃将在押的犯罪嫌疑⼈、被告⼈或者罪犯⾮法释放的⾏为。

那么,该⾏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如何处罚呢?下⾯随店铺⼩编⼀起来了解下吧。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400条第1款私放在押⼈员罪1.本罪的主体是司法⼯作⼈员。

2.构成本罪的关键是⾏为⼈具有私放在押⼈员的⾏为。

概念本罪是指司法⼯作⼈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被告⼈或者罪犯的⾏为。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即看守所、拘留所、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劳改队、监狱等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

凡经公安机关、检察院、⼈民法院拘留、逮捕、判刑的犯罪嫌疑⼈、被告或者罪犯,⼀般说,都是因他们实施了或可能实施危害社会的⾏为,需要受到刑罚的犯罪分⼦。

监管机关关押罪犯的⽬的,是为了惩罚和改造他们,使他们成为⾃⾷其⼒的新⼈,消除其继续犯罪的条件,私放罪犯,使其逃脱关押,不仅使其有继续犯罪的可能,⽽且破坏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

本罪的对象,是被关押的犯罪嫌疑⼈、被告⼈和罪犯,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所谓犯罪嫌疑⼈,是指在⼈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正处在侦查、起诉阶段的涉嫌犯罪的⼈;所谓被告⼈,是指⼈民检察院将犯罪嫌疑⼈起诉到⼈民法院以后,或者⾃诉⼈提出⾃诉,要求⼈民法院通过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所谓罪犯,是指由⼈民法院⽣效裁判宣告为有罪的⼈。

巳被判刑劳改的罪犯,⼀般都是罪⾏较重或⼗分严重,有⼈⾝危险性,需要与社会隔离的⼈,对他们实⾏关押,不仅是因为他们罪⾏较重,⽽且为了防⽌他们继续危害社会。

如果把那些有危险性罪犯⾮法释放,⽆异于"放虎归⼭",为他们继续犯罪刨造条件。

被逮捕关押的犯罪嫌疑⼈、被告⼈,对他们能否看管好,关系到案件的审判能否正常进⾏,特别是抓获共同犯罪案件的成员,关系到整个案件能否顺利破获。

因此,⾮法放⾛犯罪嫌疑⼈、被告⼈,将会给审判⼯作带来很⼤的危害,由此可见,把私放犯罪嫌疑⼈、被告⼈、罪犯作为犯罪来惩办,是⼗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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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私放在押人员罪
私放在押人员罪是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一种,是1997年修订刑法新增加的罪名,由1979年刑法第190条修改补充而来。

将原刑法条文中“罪犯”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只是法律用语的变化,并没有扩大私放对象的范围。

本文重点就私放在押人员罪的认定和司法实践具体适用中遇到的几个常见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
一、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和正常活动,即看守所、拘留所、少年管教所、拘役所、监狱等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正常管理活动和秩序。

司法机关是执行国家专政职能的重要国家机器,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律职责,如果以在押人员不严加看管,反而私放,不仅危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了监管制度和监管秩序,而且还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甚至继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危害社会,影响打击犯罪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不利于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法建设,必须予以严惩。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

罪犯是指被人民法院根据刑法和刑诉法的规定依法判决有罪的人。

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一定分歧。

笔者赞同被告人是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因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如果符合逮捕条件的,也可以被人民法院(请登陆政法秘书网)决定逮捕从而处于在押状态,即称为在押的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是从原刑事诉讼法中的被告人一词分解变化而来的,具有特定法律内涵,其是指被涉嫌有犯罪行为的人,但未经法院判。

由于过失,对于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则不构成本罪,而应以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既不出于故意,也不是出于过失,而是由于其他不可抗拒或者无法预见的原因,主观上没有过错,则行为人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二、私放在押人员罪的认定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明知被私放的人是错捕、错拘或被错判而私放的,不影响本罪成立,但应当酌情从轻处罚。

被私放的在押人员经审查起诉认定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行为人仍构成本罪,但可对其酌情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对私放在押人员时间短、未造成不良后果并主动恢复对其监管的,也不影响本罪成立。

对因迫于领导压力被迫私放在押人员的,对胁迫具体情况对其以从犯或胁从犯比照主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总之,无论私放行为的背景如何复杂也不管私放的在押人员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被私放人犯脱离监管后的表现如何,均不影响行为人构成本罪。

但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法律量刑时,应当将各有关的情节加以充分考虑,以便做到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二)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1、本罪与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界限。

主要区分司法工作人员有没有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裁定、决定权,和伪造、变造的是什么性质的法律文书。

如果没有该权,其伪造、变造的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裁定书、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那么其行为性质仍属私放以押人员犯罪行为,反之以后罪追究;如果无该权,其伪造、变造的并不
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裁定书、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而是可导致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有关材料,那么其行为性质仍属后罪。

2、本罪与脱逃罪的界限。

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行为。

因两罪犯罪主体、对象、性质有明显不同,私放在押人员罪属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脱逃罪则是破坏国家监管制度的犯罪,与职务无关,两罪一般不会混淆。

但对于脱逃罪的共犯,其行为表现与私放在押人员的行为表现有很多相同或者相似之处,如都是为在押人员脱逃提供机会、帮助或物质条件。

私放在押人员罪与脱逃罪的根本区别在于私放在押人员的司法工作人员是否负有监管职责。

如果负有监管职责,其私放行为应当以私放在押人员罪定罪,如果不负或没有利用职权职务之便,则应以脱逃罪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如监狱、看守所等关押场所里的仓库保管员、食堂厨师、服务人员等后勤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熟知监管环境、情况等便利条件,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通风报信,提供机会或者物质条件,帮助脱逃的行为。

还有监管人员的亲属与在押人员合谋并帮助其脱逃,也应认定为脱逃罪的共犯。

3、本罪与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的界限。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刑法第316条第2款)是指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二者的犯罪对象虽然均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但两罪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第一,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而私放在押人员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负有监管在押人员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才能构成。

第二,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的犯罪对象是在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而私放在押人员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在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也包括在关押场所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第三,在客观劫夺被押解人员罪是一般犯罪,以暴力、武力等劫夺方式实施的犯罪;而私放在押人员罪是一种渎职犯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私放行为。

4、本罪与枉法追诉、裁判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399条1款的规定,枉法追诉、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私放在押人员罪与枉法追诉、裁判罪的犯罪主体均是司法工作人员,主观上都是出于故意,行为人的犯罪行为都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逃避法律制裁的结果。

但二者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第一,犯罪主体不完全相同。

私放在押人员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指负有监管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而枉法追诉、裁判罪的犯罪主体则包括负有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管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

第二,行为方式不同。

私放在押人员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是负有监管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而枉法追诉、裁判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随者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第三,犯罪行为的对象不完全相同。

私放在押人员罪行为对象是已经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而枉法追诉、裁判罪的犯罪行为对象不仅包括已被依法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还包括没有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第四,犯罪目的不完全相同。

私放在押人员罪的犯罪目的主要是为了通过其私放行为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逃避刑事追究和法律制裁;而枉法追诉、裁判罪的犯罪目的既包括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减轻刑事责任,重罪轻判,也包括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者加重其刑事责任,轻罪重判。

5、本罪与包庇罪的界限。

二罪在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目的是使犯罪分子逃避惩罚。

但包庇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其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向司法机关掩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隐匿、毁弃证据使犯罪分子逃避惩罚。

其侵害的各体是特殊主体,其客观方面表现
为释放已被司法机关监管的人员,其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监管制度。

三、私放在押人员罪的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是指私放重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私放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被非法释放后继续犯罪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应当综合私放行为本身的情节、私放对象的情况、私放造成的后果、私放造成的其他影响等情况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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