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仓储业务风险研究及其规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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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仓储业务风险研究及其规避措施

胡卓群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摘要:金融仓储业务在发展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如缺少对第三方的有效监管,缺乏统一的动产质押贷款物权公式方法等。文章通过对金融仓储业务模式的分析指出该业务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而提出了针对信用、法律和市场三方面风险的规避措施,以推动金融仓储产业化发展。

关键字:金融仓储;风险研究;风险规避

金融仓储主要是指融资企业以存货或由仓储公司出具的仓单为质押标的,从金融机构取得融资的活动,仓储公司对质押期间的质押物进行监管。这一模式的出现为银行开展动产抵押质押贷款业务提供了保障,降低了银行信贷风险,提高了银行利润空间,也为中小企业融资开辟了新天地,在盘活中小企业存货、避免关联担保风险、拓宽融资渠道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金融仓储业务模式及其法律关系

目前,金融仓储公司的业务模式主要有两种:仓单质押和动产监管。现将二者的具体操作流程介绍如下:

(一)仓单质押模式

仓单是指金融仓储公司自行研究开发的标准仓单。实践操作中,融资企业委托金融仓储公司保管货物,经验收合格办妥入库手续后,由仓储公司仓单管理系统签发给融资企业提取货物的唯一合法权利凭证。仓储公司对仓单合法持有人见单付货。

在仓单质押业务模式中,存在着三种法律关系:

第一,金融仓储公司与银行的保证合同关系。金融仓储公司与银行开展合作,双方签订《仓单质押合作协议》,由金融仓储公司代替银行行使质押权,帮助中小企业取得融资。

第二,融资企业与金融仓储公司的仓储合同法律关系。融资企业将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存货存入金融仓储公司的仓库,仓储公司验收合格后出具仓单。

第三,融资企业与银行之间以质押为担保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融资企业将仓单做质押背书,经仓储公司签章后,将仓单交付金融机构并提出仓单质押贷款申请。银行向金融仓储公司审核仓单后,与融资方签订贷款合同和仓单质押合同,而后根据质押物的价值向融资企业提供一定比例的贷款。

在上述过程中,金融仓储公司不仅为融资企业提供仓储服务,为金融机构提供质物监管服务,还承担了质物估值和质权实现等工作。

(二)动产监管模式

动产监管是指金融仓储公司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接受融资企业或者金融机构的委托,负责对特定货物的动态监督、控制和管理。金融仓储公司的权利和义务由监管协议约定,根据不同的货物和存储方式,一案一议,个案管理。

动产监管的实质即金融仓储公司参与下的动产质押业务。分为静态质押和动态质押两种类型。

在静态质押融资模式下,融资企业将仓库以及货物置于仓储公司的监管和控制之下,仓储公司依据银行的指令对货物价值予以评估并代替银行占有和监管货物。在静态质押中,货物一般不得更换,但随着融资余额的减少可以提取相应货值的货物,直至贷款全部还清为止[1]。仓储公司在这一过程中对动产的流量、存量和货值进行控制管理。

在动态质押融资模式下,融资企业可以相对自由地处置存放在仓库中的动产。在不低于最低货值情况下,对超出部分的货物可以自由提取,并允许质物按照约定的方式予以替换。根据以上特征,动态质押与浮动抵押非常类似,在实践中更能满足生产型企业的经营需要。

二、金融仓储业务风险研究

(一)信用风险

金融仓储公司的出现既是广大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的需要,也是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降低自身信贷风险的需要。来自融资双方的需求使仓储公司承担了双重义务。在金融仓储业务中,仓储公司充当了银行的信托责任人,代替银行直接占有质押财产,银行依赖仓储公司对质押财产进行价值评估与监管。这一状况使银行和仓储公司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和信息失真的可能。此时,如果仓储公司缺乏信用,与融资企业串通骗取银行贷款,就会使银行蒙受信贷资金损失的风险。主要做法包括:(1

)虚报质押物价值。融资企业为了得到更多的贷款,想法设法地抬高质押物价值,金融仓储公司则为了发展业务或从中渔利而迎合融资企业的需要,在对质押物进行价值评估时弄虚作假;(2)以伪造、变造的仓单出质。融资企业串通仓储公司,在不存在任何质押物的情况下,以伪造或变造的仓单向金融机构骗取贷款。(3)擅自释放或处分质物。正常情况下,仓储公司只有在接到银行的指令时才可向出质人放货,并应当即时向银行提供最新的库存报表。但仓储公司有可能会无视银行的利益,擅自向出质人释放质押货物,甚至擅自处分质押财产,从而给质权人的利益带来极大损害。但纵观现有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并没有明确规定在金融仓储公司发生信用风险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应当如何防范并对其行为予以规制,因此有必要对《担保法》和《物权法》中的相关条款予以完善,降低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

(二)法律风险

金融仓储业务的法律风险体现在两个方面,分别是仓单的不规范以及缺乏适当公式方法的风险。

1、仓单不规范的风险

金融仓储业务的第一个模式即为仓单质押模式。仓单是仓储公司接受融资企业的货物后,为其开具的证明收到一定数量存储物的单据,具有物权证券、要式证券和无因证券三种性质。首先,仓单是办理质押贷款和提货的凭证。取得仓单的人即意味着取得了仓储物的所有权,仓单发生转移,仓储物的所有权也跟着发生转移,故仓单是物权证券。其次,我国《合同法》第386条对仓单内容作了详尽的规定,故仓单为要式证券。再次,金融仓储公司对于仓单的合法持有人见单即付,持单人对仓单的取得不负证明责任,由此可知仓单是无因证券。

虽然《合同法》对仓单内容作了规定,但我国现行法律还是没有对仓单格式做出统一标准,金融仓储公司出具的仓单都是自行设计的,这就给仓单质押业务带来了一定的风险。一方面,仓单的不规范会给银行的操作带来麻烦;另一方面,这也使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他们通过伪造、变造、涂改仓单等方式冒领货物,损害了银行和仓储公司的利益。因此,为了确保仓单的有效设立,防止虚假仓单造成的损失,建议推行标准仓单,使其具有全国范围内共同的质量标准和流通能力。

2、缺乏适当公示方法的风险

金融仓储业务的出现,使仓储公司代替银行占有和管理质物,并因为质物多为动产,故不用履行登记程序。缺乏适当的公示方法使得同一标的物上可能存在多种权利竞合的情形。例如,仓储公司违反监管合同规定的义务,将已经用于质押贷款的货物再出质给善意第三人,并且完成交付。则银行虽然先于第三人成为货物的质押权人,但因始终未能实际占有该批动产而无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其债权也因没有了担保而面临风险。又例如,《物权法》规定了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用作浮动抵押,抵押设立后,企业仍可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处分抵押物。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的浮动抵押可以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在此情形下,如果融资企业将该批货物再次用于银行贷款的质押,则银行取得的质权会与上述浮动抵押权产生冲突。由于抵押权依法进行了登记,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其可能优先于质权受偿,这又势必给银行开展金融仓储业务带来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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