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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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家安全工作

【发文字号】淮府办[2014]31号

【发布部门】淮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8.27

【实施日期】2014.08.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通知

(2014年8月27日淮府办〔2014〕31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随着我市高层建筑日益增多,电梯安全问题已成为影响城市公共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为切实加强我市电梯安全工作,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预防电梯事故,减少电梯故障,保障群众乘梯安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3〕5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电梯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明确责任、快速反应、综合治理的原则,构建

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企业主体、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强化安全意识,落实安全责任,严格安全监管,科学处置电梯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各县区(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电梯安全的重要性,认真学习贯彻《特种设备安全法》,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3〕51号),居安思危,防患未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电梯安全监管。

二、严格落实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负责相应环节的施工质量和现场安全,在电梯交付其他责任主体之前承担电梯安全主体责任,其施工现场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电梯使用管理者为电梯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对电梯安全使用负第一责任,未明确使用管理者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一)电梯使用管理主体责任

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电梯使用单位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共有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电梯由所有权人自行管理的,该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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