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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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建设及水上运输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建设及水上运输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建设及水上运输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04•【字号】淮府办秘〔2017〕175号•【施行日期】2017.09.04•【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建设及水上运输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淮府办秘〔2017〕17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期,我市建设及水上运输领域安全生产事故频发,造成一定程度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给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敲响了警钟。

为切实加强我市建设及水上运输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事故多发态势,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设及水上运输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时间9月5日至10月31日。

二、检查内容(一)建设领域1.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建立情况,包括: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项目部任命文件及人员证件、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及证件。

2.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等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3.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深基坑、高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和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实施情况。

4.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和使用登记情况及维保记录。

5.起重机械安拆和脚手架分包单位管理情况。

6.安全防护等其他内容。

(二)水上运输领域1.航运公司船舶电子注册、船舶进出港报告执行情况。

2.公司对代管船舶的有效管理情况。

3.船舶适航、船员适任情况。

4.船舶配员、船舶装载、船员培训管理等情况。

三、工作步骤(一)单位自查阶段(9月5日—9月15日)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及水上运输领域安全自查工作,督促指导责任主体按照检查内容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

(二)现场检查阶段(9月16日—10月20日)市城乡建设委、市重点工程局、市地方海事局分别组成三个检查组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锦斌2016年1月10日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销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落实必要工作经费,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老旧电梯修理、改造、更新的办法。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电梯使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督,会同财政部门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梯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电梯安全事故实施应急救援。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梯安全综合监督管理,根据本级政府授权,组织或者参加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政府管理工作安排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政府管理工作安排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政府管理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12•【字号】淮府办[2006]85号•【施行日期】2006.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政府管理工作安排的通知(淮府办〔2006〕85号)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政府管理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明确时间进度,认真抓好落实。

牵头责任单位要切实担负起责任,相关单位要密切配合,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六年十月十二日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政府管理工作安排一、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服务水平1.进一步理顺和规范部门间职能关系。

对已开展职能清理的市直机关加强督查,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掌握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抓好跟踪落实。

根据深化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部门的“三定”规定,按照一件事一个机构、职能相同或相近的机构要综合设置的原则,逐步整合和规范机关内设机构设置。

(牵头责任单位:市编办)2.继续推进政企分开。

落实全省国有企业改革会议部署,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确保完成年度改革任务。

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推进企业上市,稳步推进经营性事业单位改革。

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规范发展各类中介组织,完善担保等融资服务体系,加快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征信体系,进一步整治市场经济秩序和发展环境。

(牵头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编办)3.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完成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理工作。

对市政府已经取消、调整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做好跟踪落实和后续监管工作。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7.24•【字号】淮府办〔2023〕16号•【施行日期】2023.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南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7月24日淮南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土地出让及转让管理(一)建立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机制。

市自规部门牵头建立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机制,会同市发改、住建、市场监管、属地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组成资格审查专班。

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在申请住宅用地出让时,如对竞买人资质、企业业绩、股权变更等内容有要求的,须提出明确意见并报专班审查。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二)严格规范土地出让条件。

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申请供应住宅用地时,应明确提出公共配套、自持物业及年限、需要无偿移交的建设内容、开(竣)工时间,以及建设规模与标准、建设时序、质量保修期限等。

项目确需配建其他养老、教育、医疗、商业综合体的,原则上与住宅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与首批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并明确监管主体和违约处罚条款。

上述内容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审定后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并在出让公告时注明。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挂牌督办整改全市30处重大火灾隐患的通知-淮府办秘〔2017〕54号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挂牌督办整改全市30处重大火灾隐患的通知-淮府办秘〔2017〕54号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挂牌督办整改全市30处重大火灾隐患的通知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挂牌督办整改全市30处重大火灾隐患的通知淮府办秘〔2017〕5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改善我市消防安全环境,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经市政府同意,决定2017年对全市30处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挂牌督办,限期予以整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

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和隐患单位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重大火灾隐患的危险性,充分发挥火灾隐患整改的主导作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整改工作责任制,做到整改内容、整改标准、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资金和整改责任人“六落实”。

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靠前调度,确保30处重大火灾隐患按期整改销案。

同时,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也要挂牌督办一批重大火灾隐患,保持对火灾隐患整治的高压态势。

二、多措并举,限期整改。

各地要紧盯重大火灾隐患,实施约谈督办,做到整改责任人不明确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隐患不消除不放过。

有关部门要联合监管、密切配合,采取签订责任状、督导检查、定期调度、现场办公等措施,强力推进整改工作,形成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合力。

对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要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

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期限到期后,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准予销案,不合格的,将依法处理。

三、营造氛围,严肃问责。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定期进行公示、曝光,特别是要对整改进展缓慢、久拖不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进行跟踪报道,形成社会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强大合力,营造全社会关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良好氛围。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0.16•【字号】淮政办〔2018〕16号•【施行日期】2018.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8〕2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电梯质量安全,认真组织实施。

电梯质量安全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发展稳定。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按照《通知》要求,对标站位,认领任务,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细化工作实施方案,完善相关政策保障,不折不扣抓好实施,切实将我市电梯质量安全水平提升到新的高度。

二、加快构建科学有效的电梯质量安全治理体系。

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探索形成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为核心,消费者权益保护为基础,保险救济和社会救助为保障,技术建设为支撑,政府依法监管的现代质量安全治理体系。

落实电梯使用管理人首负责任,鼓励推动电梯责任保险,发挥保险在事故快速理赔、社会救助、风险防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提升电梯产品质量和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等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乘梯安全。

三、严格落实电梯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把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作为重中之重,积极提升电梯生产、安装、使用、维保等单位的质量保障能力和水平,夯实电梯质量安全基础。

各级质监等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指导督促电梯使用单位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住户调查和劳动力调查工作的通知-淮府办秘〔2018〕35号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住户调查和劳动力调查工作的通知-淮府办秘〔2018〕35号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住户调查和劳动力调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住户调查和劳动力调查工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6号)精神,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形势下国家调查队改革和创新发展的意见》(国统字〔2017〕177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地方统计局与国家调查队部分业务分工调整优化方案的通知》(国统字〔2017〕209号)要求,切实推进新形势下的住户调查和劳动力调查工作,提高数据质量,科学反映城乡居民收入、消费、生活及就业失业状况,更好地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住户调查和劳动力调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重要意义住户调查和劳动力调查是重要的民生调查,是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掌握民生状况、制定民生政策、评估政策效果的重要依据。

开展好两项调查工作,对完善分级管理、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赢脱贫攻坚战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住户调查和劳动力调查的重要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务实的工作作风,扎实做好有关工作。

二、依法依规,进一步改进调查工作(一)坚持依法调查。

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带头贯彻执行《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条例》,切实树立依法统计调查的工作理念,大力支持统计调查工作。

各县区统计调查部门要对本地调查数据质量负责,保证调查结果真实准确。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保留的文件目录的决定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保留的文件目录的决定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保留的文件目录的决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11.27
•【字号】淮府〔2017〕89号
•【施行日期】2017.1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保留的文件目录的决定
淮府〔2017〕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有效落实,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法制统一,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建市以来至2017年7月31日,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重点包括涉及“放管服”改革、公平竞争、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文件。

本次清理共清理出废止文件118件、保留继续有效的文件472件,清理结果已经市政府第1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凡公布废止的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废止的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目录(第一批,118件)
2.保留继续有效的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目录(472件)
2017年11月27日附件1
附件2。

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省长李锦斌2016年1月10日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销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本办法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落实必要工作经费,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老旧电梯修理、改造、更新的办法;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电梯使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督,会同财政部门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梯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电梯安全事故实施应急救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梯安全综合监督管理,根据本级政府授权,组织或者参加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电梯使用单位、学校、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电梯安全知识和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倡导文明乘梯,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第二章生产与销售第六条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第七条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电梯装置时,应当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发放审查合格文件;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设计单位提出的电梯设置要求采购电梯,实现电梯轿厢内的公共移动通信网络信号覆盖或者安装电梯故障监测系统,并负责向电梯所有权人移交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第九条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建设工程设计要求;前款工程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建设工程设计要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电梯使用登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第十条电梯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电梯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等证明文件,不得销售未取得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制造的电梯;电梯销售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或者电梯使用单位签订电梯销售合同,明确售后服务内容和质量保证期限;质量保证期限不得少于2年;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正常使用的电梯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电气元器件,电梯销售单位应当负责免费修理或者更换;第十一条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第三章使用第十二条电梯使用单位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负责;电梯未明确使用单位的,不得投入使用;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则确定:一电梯安装后,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电梯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二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的,受委托方为电梯使用单位;三未委托他人管理的电梯,只有一个所有权人的,该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有多个所有权人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经协商无法确定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协调落实;四配有电梯的建筑物用于出租的,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的,建筑物产权所有人为电梯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新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原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第十三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制定并执行电梯使用和安全运行管理制度,按照“一梯一档”要求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二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组织人员培训;三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显着位置张贴电梯使用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四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应答紧急呼救;五对电梯轿厢内部进行装修,应当符合电梯安全性能要求;六委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维护保养,与维护保养单位签订合同,约定维护保养的期限、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七电梯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及时采取措施,并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到场救援;八电梯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者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组织修复;九及时落实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出的电梯停止使用通知和隐患整改建议;十负责电梯日常运行经费的筹集与投入;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安全职责;第十四条在用电梯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电梯使用标志规定的下次检验日期前1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使用标志置于电梯显着位置;第十五条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查,做好电梯运行和管理的各项记录;二对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工作进行监督,对维护保养单位的维护保养记录签字确认;三发现电梯运行存在事故隐患时,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单位负责人;四妥善保管电梯钥匙;五接到电梯故障报警后,立即报告并赶赴现场,组织电梯修理作业人员实施救援;六规劝、制止乘客破坏电梯设施及违反规定使用电梯的行为;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安全职责;第十六条乘客乘坐或者操作电梯,应当遵守电梯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以及电梯使用单位基于电梯安全因素的管理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门;二不得拆除、破坏电梯安全警示标志、电梯部件及其附属设施;三不得乘坐超过核定载重量的电梯或者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电梯;四不得有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第四章维护保养第十七条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从事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单位,应当在电梯所在地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设置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相应数量的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工作人员、快速抢修的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并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禁止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将维护保养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第十八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每年至少应当对电梯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向电梯使用单位出具检查报告;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逐台建立电梯维护保养档案,记载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自行检查报告,记录的内容至少保存4年;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现电梯仅依靠合同规定的维护保养已经不能保证安全运行,需要改造、修理或者更换零部件、更新电梯时,应当向电梯使用单位书面提出;第十九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现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一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电梯的;二使用存在事故隐患以及报停、报废电梯的;三有其他危及电梯安全使用行为的;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第二十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并在电梯轿厢内显着位置公示联系电话;接到乘客被困电梯报告后,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作业人员应当迅速赶赴现场实施救援;设区的市市区范围内抵达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其他地区不得超过1小时;第五章检验检测第二十一条从事电梯检验检测的机构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其所属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第二十二条电梯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检验检测应当由2名以上具有检验检测资格的人员现场进行,检验检测过程中检验检测人员应当认真审查相关文件、资料,将检验检测情况如实记录并长期保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电梯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第二十三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接到检验检测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安排检验检测,并在检验检测完成后10日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第二十四条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检验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电梯检验检测报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15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电梯使用单位对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答复之日起15日内向电梯所在地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30日内做出处理并答复电梯使用单位,必要时可以组织复检;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省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电梯安全风险评定标准,规范电梯的修理、改造和更新;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电梯生产单位、销售单位、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简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听取电梯使用单位以及社会公众意见,组织对电梯生产单位、销售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信用评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电梯生产单位、销售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分类监管;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监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电梯生产、销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违法行为和电梯安全事故隐患的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当地电梯生产、维护保养单位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立电梯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制,负责本行政区域电梯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根据安全技术规范制定本单位电梯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第三十一条鼓励电梯生产、使用和维护保养单位采用电梯故障监测系统,及时发现电梯故障和安全事故,提高电梯应急救援的及时性;公众聚集场所电梯应当安装电梯故障监测系统;鼓励电梯生产、使用和维护保养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处理的;二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电梯存在安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三未及时受理并处理电梯安全事故隐患及电梯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的;四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致使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形的;第三十四条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未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24小时有效应答紧急呼救的,处500元罚款;二电梯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未及时采取措施,并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到场救援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未按规定建立并保存电梯维护保养档案的,处500元罚款;二未在电梯所在地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设置固定的办公场所,并配备相应数量的持有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的工作人员、快速抢修的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接到乘客被困电梯报告后,未在规定时间抵达现场实施救援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四将维护保养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乘客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皖政办[2018]25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发布日期】2018.06.21【实施日期】2018.06.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8〕2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电梯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保障人民群众乘用安全和出行便利,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电梯质量安全工作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强化质量安全意识,坚持为民服务、依法监管、改革创新、多元共治的基本原则,以落实生产使用单位主体责任为重点,以科学监管为手段,预防和减少事故,降低故障率,不断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让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到2020年,努力形成法规标准健全、安全责任明晰、工作措施有效、监管机制完善、社会共同参与的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体系,建立完备的全省电梯应急救援服务平台,电梯质量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电梯万台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等指标好于全国平均水平。

二、加强电梯质量安全管理(一)强化制造安装环节质量控制。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电梯装置时,应严格执行《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和《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等标准规范要求。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省质监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电梯制造单位加大自主创新力度,制定并采用高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积极开展电梯品牌创建和质量提升活动。

(省质监部门负责)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和制造单位提供的施工工艺施工,强化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落实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违规现象。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发文字号】皖政办[2013]51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发布日期】2013.12.31【实施日期】2013.12.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3〕5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强化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国质检特〔2013〕14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电梯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明晰电梯安全各方责任,着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等单位各负其责,社会监督支持的电梯安全工作格局,努力形成监管机制完善、安全措施到位、应急救援及时、问题解决有效的电梯安全保障体系,不断提升全省电梯安全水平,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或故障。

二、明确电梯安全各方职责(一)电梯生产单位职责。

电梯生产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应加强对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使用等环节安全指导和监控。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负责相应环节的施工质量和现场安全,在电梯交付其他责任主体之前承担电梯安全主体责任,其施工现场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电梯使用管理者职责。

电梯使用管理者(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负第一责任。

电梯使用管理者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共有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确定。

1.建设单位尚未将电梯交付其他责任主体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

2.电梯所有权人或居民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电梯的,所有权人或居民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为电梯使用管理者。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1.07•【字号】•【施行日期】2020.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提升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质量,保障居民生活用电安全、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市内的新建住宅小区包括:住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政府出资建设的拆迁安置房以及住宅小区内配套公建用房等。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并与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二、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范围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小区内供电企业与用电客户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包括住宅小区的外部电源、小区内部居民用电和小区公建配套等供电资产分界点(电表出线侧)以上的供配电设施。

三、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设计、施工、监理、维护和管理等工作。

四、工程建设主要内容包括: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方案的编制、工程设计、建设及其所需设备、材料等。

五、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应当按照适度超前、技术先进、质量保障、设备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实施。

推行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设备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确保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设备质量。

六、新建住宅小区居民区和公建配套设施用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如下:(一)每套住宅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及以下的,配置容量每户4千瓦;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90平方米及以下的,配置容量每户6千瓦;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120平方米及以下的,配置容量每户8千瓦;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150平方米及以下的,配置容量每户10千瓦;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以上,配置容量按提高型75瓦/平方米负荷密度确定,但每户不得低于10千瓦。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0.20•【字号】淮府办[2003]88号•【施行日期】2003.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淮府办[2003]88号)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淮南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月二十日淮南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条为规范淮南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安委会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非常设机构,在市政府领导下,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市安委会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及淮南军分区,市经贸、公安、监察部门,市总工会,淮南矿业集团、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和市发展计划、教育、科技、财政、劳动保障、国土资源、交通、建设、农业、水利、林业、卫生、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煤炭、乡镇企业、气象、工商、文化、公用事业、法制、海事、交警、安全监管等部门,和淮南供电公司、武警消防支队、淮南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组成。

市安委会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时,经市安委会主任同意,由市安委会印发通知明确。

市安委会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定期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二)研究制定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办法和措施,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长信箱、网上留言及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长信箱、网上留言及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长信箱、网上留言及上级批转群众来电办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淮府办秘[2017]128号
【发布部门】淮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7.10
【实施日期】2017.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长信箱、网上留言及上级批转群众来电
办理工作的通知
(淮府办秘〔2017〕1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转变政府职能,密切联系群众,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长信箱、网上留言及上级批转群众来电办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市长热线办公室牵头负责指导、协调、督办、落实市长信箱、网上留言及上级批转群众来电的办理工作。

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是办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规范、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二、办理程序
(一)登记。

市长热线办公室安排专人,每日登录系统网站,浏览舆情信息,及时进行认领登记,对一些影响面大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留言,经市长热线办公室梳理研究后,提出拟办意见,呈送市领导签批。

(二)交办。

市长信箱、网上留言及上级批转群众来电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各承办单位对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一般诉求事项,要在3个工作。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小煤矿资源整合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淮府办[2006]74号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小煤矿资源整合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淮府办[2006]74号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小煤矿资源整合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正文:----------------------------------------------------------------------------------------------------------------------------------------------------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小煤矿资源整合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淮府办〔2006〕74号)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淮南市小煤矿资源调查及矿井整合规划》,加快整合工作的进度,进一步加强小煤矿资源整合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市政府《小煤矿资源整合工作专题会议纪要》(2005年第19号)精神,小煤矿的资源整合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由小煤矿所在区人民政府依照《淮南市小煤矿资源调查及矿井整合规划》具体组织实施。

各产煤区人民政府要依照《淮南市小煤矿资源调查及矿井整合规划》的要求,抓紧实施所在地小煤矿的资源整合,按照时限要求,及时申办相关证照,确保矿井合法生产。

二、纳入整合范围内的矿井,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就采矿权归属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门不再对其采矿权进行延续,其采矿权自然消失,由国土资源部门注销其采矿许可证。

三、纳入整合范围的矿井,凡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不全的,相关部门要立即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暂扣其证照。

四、所有被责令停止生产的矿井,所在地区人民政府要向矿井派驻监督人员,专人盯守,供电部门要停止向其供电,公安机关要停止其火工品供应。

五、整合矿井必须按规定履行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核准手续和“三同时”审批程序,否则,严禁组织施工。

六、矿井整合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经批准后,由整合矿井的法人主体凭设计审批意见向供电部门和公安部门申请恢复电力及火工品的供应。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宅电梯维修改造更新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宅电梯维修改造更新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宅电梯维修改造更新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5.30•【字号】皖政办秘〔2024〕30号•【施行日期】2024.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宅电梯维修改造更新的实施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切实加强住宅电梯维修改造更新工作,保障人民群众便利出行和生命财产安全,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依法治理、多元共治、探索创新、高效服务,构建常态与应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完善上下联动和高效协同工作体系,切实解决住宅电梯维修改造更新工作中资金筹措使用难、维修改造更新慢等突出问题,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乘梯、便捷出行。

二、重点任务(一)畅通问题隐患发现渠道。

发挥12345热线、“话说物业”留言平台、96366电梯应急救援公共服务平台、安全生产监督举报投诉平台等作用,广泛征集住宅电梯各类问题隐患。

督促住宅电梯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开展“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常态化查找住宅电梯问题隐患。

住宅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严格执行工作规范,专业化发现电梯问题隐患。

对各类住宅电梯问题隐患,各市人民政府要强化属地监管,依托安徽省电梯智慧监管系统建立住宅电梯问题隐患台账,督促使用单位等及时整改处置、消除安全隐患。

(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数据资源局)(二)建立安全评估机制。

制定发布住宅电梯安全评估地方标准,明确住宅电梯维修改造更新的适用情形。

对投入使用年限较长、运行故障率较高、居民群众投诉较多、存在安全隐患的住宅电梯,或各方对住宅电梯维修改造更新意见不统一的,引导使用单位委托具有安全评估能力的权威机构开展安全评估。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意见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意见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12•【字号】淮府办[2005]127号•【施行日期】2005.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意见的通知(淮府办[2005]127号)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九月十二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淮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05年9月9日)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徽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皖政[2004]37号)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皖质发[2005]18号),切实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运行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市委提出的“东向发展战略”,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以服务淮南经济建设为中心,以防止和减少事故为目标,以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为主线,以改革为动力,以队伍建设为保证,坚持“夯实基础、完善制度、抓主抓重、落实责任、改革创新、确保安全”的安全监察工作方针,加强监督管理,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我市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二、工作目标到2007年,全市基本构建起较为完善的动态监管体系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检验技术把关、社会广泛支持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格局,使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进一步好转,事故率继续保持一定幅度的下降。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7.25•【字号】淮府[2001]46号•【施行日期】2001.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淮府[2001]46号2001年7月25日)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7月份以来,全国连续发生3起重、特大安全事故。

7月16日,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马坊村发生个体户私藏炸药爆炸事件,造成70人死亡,85人受伤;7月17日,上海沪东造船厂发生龙门起重机倒塌事故,36人死亡,重伤3人;7月22日,徐州市贾汪区一小煤矿发生爆炸事故,33人死亡,59人被困井下,在全国造成很大影响。

我市是以煤矿为主的能源城市,安全生产管理难度大,事故易发场所点多面广。

近几年,也曾发生多起重、特大安全事故,损失惨重,教训深刻,安全生产形势一度十分被动。

当前,正值盛夏高温,是各类安全事故高发期,为切实加强我市的安全生产工作,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特作以下通知:一、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当前贯彻江总书记“三个代表”要求的首要工作来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负全责,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本级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坚定不移。

一是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从源头上把好防范重、特大事故关。

二要精心细致,工作到位,不留死角和漏洞。

三要开展安全监督检查,措施得力,解决实际问题,不走过场。

四要治理重、特大事故隐患,态度坚决,不留后患。

对事故防范工作不力、失职、渎职人员,即使不发生特大事故,也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严肃追究,给予行政处分。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26•【字号】淮府[2011]75号•【施行日期】2011.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淮府〔2011〕75号)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当前,正值安全生产事故的易发期、高发期。

特别是近期全国接连发生多起重特大事故,进一步敲响了警钟。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7月25日市委常委会就抓好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研究和部署。

为迅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要求,现就抓好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一、清醒认识安全生产严峻形势,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今年以来,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持续好转,但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

截至6月30日,全市共发生各类伤亡事故607起、死亡49人,同比增加328起和6人,分别上升117.6%和14.0%。

各级各部门务必保持清醒的认识和高度的警觉,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长期性和反复性,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努力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中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精细化管理,把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落实到车间、班组和每一个生产环节、每一个工作岗位;要强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责任,认真落实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严防“三违”行为,做到现场遇到险情必须第一时间停产撤人。

淮南市政府办关于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专项整治活

淮南市政府办关于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专项整治活

淮南市政府办关于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淮府办秘[2007]92号【发布部门】淮南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11.23【实施日期】2007.11.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淮南市政府办关于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淮府办秘〔2007〕92号)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07〕49号)等文件精神,依法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本质安全,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健康。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专项整治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对“三同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从源头上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健康的有效措施,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本质安全的必要手段。

当前,一些建设单位只注重项目的建设,忽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些建设项目没有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核准手续,造成有些建设项目新落成即存在着严重的事故隐患,甚至有的隐患难以实施整改。

因此,必须提高对“三同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全面加强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整治范围:我市辖区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整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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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家安全工作
【发文字号】淮府办[2014]31号
【发布部门】淮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8.27
【实施日期】2014.08.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通知
(2014年8月27日淮府办〔2014〕31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随着我市高层建筑日益增多,电梯安全问题已成为影响城市公共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

为切实加强我市电梯安全工作,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预防电梯事故,减少电梯故障,保障群众乘梯安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3〕5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电梯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明确责任、快速反应、综合治理的原则,构建
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企业主体、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强化安全意识,落实安全责任,严格安全监管,科学处置电梯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

各县区(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电梯安全的重要性,认真学习贯彻《特种设备安全法》,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3〕51号),居安思危,防患未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电梯安全监管。

二、严格落实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负责相应环节的施工质量和现场安全,在电梯交付其他责任主体之前承担电梯安全主体责任,其施工现场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电梯使用管理者为电梯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对电梯安全使用负第一责任,未明确使用管理者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一)电梯使用管理主体责任
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

电梯使用单位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共有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

电梯由所有权人自行管理的,该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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