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输合同中的销售代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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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国内航空旅客运输销售代理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民航发[2016]6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国内航空旅客运输销售代理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民航发[2016]6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国内航空旅客运输销售代理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国内航空旅客运输销售代理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民航发[2016]6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为适应国内航空运输销售市场出现的新情况,规范航空运输企业和销售代理企业的销售行为,确保航空运输市场和销售代理市场健康发展,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现就国内航空旅客运输销售代理手续费(以下简称客运手续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航空运输企业委托销售代理企业销售客票,要按照平等自愿和委托付费的原则签订规范的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客运手续费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条件。

客运手续费支付标准由按销售额比例支付改为按每张客票定额支付,合理确定基准定额,可适度浮动。

航空运输企业要强化营销管理,规范销售行为。

二、销售代理企业不得向旅客额外加收客票价格以外的任何服务费,不得通过恶意篡改航空运输企业按规定公布的客票价格及适用条件、捆绑销售等违规手段,侵害消费者和航空运输企业权益。

对销售代理企业的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三、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作为航空运输企业和销售代理企业的会员组织,要采取相应措施,引导航空运输企业和销售代理企业完善客运手续费的支付办法,监督履行合同约定,维护各方正当权益。

对销售代理企业的违规行为严格查处。

四、各级价格、民航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内航空运输市场价格监管,严肃查处销售机票加收服务费等违法行为,及时处理旅客的价格举报,维护航空运输市场价格和销售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以往民航局所发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内容为准。

国际货运代理实务 (孙家庆) 试题及答案 第10章 无机承运操作实务

国际货运代理实务 (孙家庆) 试题及答案  第10章  无机承运操作实务

第十章无机承运操作实务一、单项选择题1.在国际航空货物集中托运的情况下,航空货运单分为主运单和分运单。

以下关于主运单和分运单的表述,()是不正确的。

A.主运单是国际航空货运代理与承运人交接货物的凭证B.分运单是国际航空货运代理与发货人交接货物的凭证C.在主运单中,托运人栏和收货人栏都是实际的托运人和收货人D.在分运单中,托运人栏和收货人栏都是实际的托运人和收货人答案:D解析:现阶段我国航空代理企业还不能以契约承运人身份进行经营活动,因此航空代理出具的航空分运单也不具有运输合同的性质,只是证明航空分运单所有人或签发人与托运人之间存在合同法律关系,航空分运单所有人及/或签发人按照约定负有交付货物的责任。

知识点:航空分运单的性质难度:2标签:教材习题.在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中,航空货运代理和航空公司之间的货物交接凭证是()。

A. HAWBB. MAWBC. B/LD. SLI答案:A解析:指集中托运人或集运商(consolidator)将起运地几个发货人运往另一目的地的几个收货人的小件货物汇集成一整批后,以托运人身份向航空公司办理托运,采用一份航空总运单 (master air waybill,MAWB)集中发运到同一目的站,由集中托运人在目的地的分拨代理(break bulk agenl)收货,再根据集中托运人签发的航空分运单(house air waybilLHAWB)分拨给各个收货人的运输组织方式。

知识点:航空集中托运业务难度:1标签:教材习题.在集中托运模式下,航空公司向货运代理签发()。

取空运费;如果收货人不付运费,原告可以行使货物留置权;相反,原告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因而无权要求被告支付空运费及扣留被告的出口货物退税核销单和报关单。

(2)原告应该支付这些费用。

原告接受被告的海运委托后,曾向马士基公司订仓,原、被告之间的海洋货运委托关系成立。

原告订舱后通知被告将货物运至港区却未能上船,原告应该承当代理过失责任。

航空运输合同销售代理制度

航空运输合同销售代理制度

一、航空运输合同销售代理制度的定义航空运输合同销售代理制度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在销售航空运输服务过程中,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进行销售活动的制度。

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合同的法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

二、航空运输合同销售代理制度的类型1. 客票销售代理:代理人为航空公司销售客票,代理收入一般为票价的佣金。

2. 货运销售代理:代理人为航空公司销售航空货运服务,代理收入一般为运费的佣金。

3. 综合销售代理:代理人为航空公司提供客票、货运、旅游等综合服务,代理收入包括多种佣金。

三、航空运输合同销售代理制度的法律特征1. 代理权:代理人获得航空运输企业的授权,有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方签订合同。

2. 代理责任: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所签订的合同,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3. 代理限制: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由代理人承担。

4. 代理消灭:代理权因被代理人解除授权、代理人辞去代理职务或代理期限届满等原因而消灭。

四、航空运输合同销售代理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现状1. 法律法规:我国民航总局于1987年颁布了《国内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对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制度进行了规范。

2. 代理机构:随着航空运输业的快速发展,我国航空运输销售代理机构数量不断增加,市场体系逐渐完善。

3. 服务质量:航空运输销售代理机构在服务质量方面不断提升,为旅客和托运人提供了更为便捷、高效的服务。

4. 法律纠纷: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过程中,代理合同纠纷、代理责任纠纷等问题时有发生,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总之,航空运输合同销售代理制度在我国航空运输市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推动航空运输业的发展,我们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以更好地满足旅客和托运人的需求。

同时,加强对代理合同纠纷的处理,维护航空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

民航旅客国内运输服务管理规定

民航旅客国内运输服务管理规定

民航旅客国内运输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客票销售第三章客票变更第四章退票第五章旅客乘机第六章行李运输第七章航班超售第八章服务承诺和服务质量报告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民航旅客国内运输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民航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服务管理,保护旅客合法权益,维护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航空运输;第三条残疾人旅客国内运输按照残疾人航空运输管理办法执行;第四条携带人体捐献器官旅客的国内运输按照人体捐献器官航空运输管理办法执行;第五条民航局对全国的旅客、行李国内航空运输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本地区的旅客、行李国内航空运输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客票销售第六条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在销售客票时,应当明确告知旅客以下航空运输服务的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并保存已履行告知义务的相关证据:(一)实际承运人;(二)票价;(三)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的税费;(四)行李尺寸要求、免费行李额及超出免费行李额的行李运输价格;(五)航空运输过程中的收费服务及费用标准;(六)运输总条件;(七)票价适用条件,包括客票变更规则和退票规则;(八)超售规则以及其他拒绝、限制运输旅客的规定;第七条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在销售客票时,不得以默认选择方式为旅客做出购买付费服务的选择;第八条购买客票以旅客支付全部款项为完成标志;旅客购买客票后,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不得再增加其票价;第九条残疾军人和残疾警察可以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残疾警察证,按照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的50%购票;儿童旅客可以按照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的50%购买儿童票,提供座位;婴儿旅客可以按照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的10%购买婴儿票,不提供座位;如需要单独占座位时,应当购买儿童票;除因安全考虑,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在销售以上特种票价客票时不得附加限制性条件;残疾军人和残疾警察、儿童、婴儿可以选择购买以上特种票价客票之外的其他特种票价客票,但是应当遵守承运人相应的票价适用条件;第十条旅客购买客票后,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应当向旅客出具运输凭证;运输凭证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载明以下内容:(一)承运人名称,包括实际承运人和缔约承运人;(二)旅客姓名须按旅客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全名进行标识;(三)航班始发地点、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四)航班号、舱位等级、航班日期和离站时间;(五)票价及票价适用条件;(六)票号及客票有效期;(七)航班始发地机场停止办理乘机手续的时间;(八)承运人运输规定的名称及说明;第十一条旅客购买客票后,应当对运输凭证中载明的本人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向承运人申报错误信息;承运人经核实后应当予以更正;第十二条本规定第十条八所指承运人运输规定,是指除本规定第十条一至七外,承运人单方制定的有关航空运输中承运人、旅客权利义务内容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承运人运输总条件、超售规则等;第十三条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可以在运输凭证中只列出承运人运输规定的名称,但应当在运输凭证中做出以下说明:(一)所列规定是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二)旅客可以在承运人官方网站、承运人及销售代理人售票场所免费获得承运人运输规定全文内容,并且旅客可以要求承运人通过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免费向旅客提供承运人运输规定全文内容;第十四条承运人应当在承运人官方网站、承运人及销售代理人售票场所以及承运人执飞的每个机场公布承运人运输规定全文内容以便公众查阅,并在上述场所提供信息告知旅客获取承运人运输规定全文内容的渠道和方式;承运人应当在旅客要求的情况下,通过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免费向旅客提供承运人运输规定的全文内容;第十五条旅客要求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对运输规定进行解释时,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应当当场准确地做出解释;第十六条承运人修改运输规定的,不得将限制旅客权利或者增加旅客义务的修改内容适用于已购票旅客;第十七条缔约承运人应当在运输凭证中准确载明实际承运人规定的名称,并且履行本章有关承运人责任的规定;第三章客票变更第十八条客票变更,是指对客票改期、变更舱位等级、签转等情形,包括旅客自愿变更客票和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第十九条旅客自愿变更客票的,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应当按照旅客购买客票的票价适用条件办理;第二十条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的,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因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承运人原因导致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旅客要求客票改期的,承运人应当在有可利用座位情况下为旅客办理客票改期,不得向旅客收取客票改期费用和票价差额;(二)因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承运人原因导致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旅客要求签转的,原承运人在征得新承运人同意后,应当为旅客办理签转手续并且不得收取签转费用;签转产生的票价和行李运输费用的差额由承运人退还旅客或者为旅客补足;(三)因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导致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旅客要求客票改期的,承运人应当在有可利用座位情况下为旅客办理客票改期,不得向旅客收取客票改期费用,产生的票价差额由旅客承担;(四)因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导致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旅客要求签转的,原承运人在征得新承运人同意后,应当为旅客办理签转手续并且不得收取签转费用;签转产生的票价和行李运输费用的差额由承运人退还旅客或者由旅客补足;第四章退票第二十一条退票,包括旅客自愿退票和旅客非自愿退票;第二十二条旅客自愿退票的,除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外,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应当按照旅客购买客票的票价适用条件为旅客办理退票;第二十三条因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者不能提供原定座位导致旅客非自愿退票的,在客票完全未使用时,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应该退还旅客全部票款;在客票已部分使用时,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应当退还未使用航段的票款;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不得收取退票费;第二十四条旅客因伤病要求退票,符合以下条件的,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不得收取退票费:一在航班起飞前提出;二伤病旅客向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提供了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真实有效的、在客票列明的航班飞行期间不适宜乘机的诊断证明;三伤病旅客的陪伴人员与伤病旅客同时办理退票手续,且伤病旅客已提供二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的;每一名伤病旅客最多可办理2名陪伴人员的免费退票;第二十五条残疾军人、残疾警察、儿童旅客、婴儿旅客已购本规定第九条第一至三款特种票价机票要求退票的,承运人或者销售代理人不得收取退票费;第五章乘机第二十六条旅客应当在运输凭证载明的航班始发地机场停止办理乘机手续的时间前,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客票查验、托运行李、领取登机凭证等乘机手续;第二十七条承运人在办理乘机手续时,应当查验旅客的有效身份证件,核对旅客的客票信息,将旅客姓名、航班号、乘机日期、登机时间、登机口、航程等信息准确、清晰地显示在纸质或电子登机凭证上;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旅客或者行李,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禁止运输的旅客或者行李;(二)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三)旅客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行李;(四)办理乘机手续时出具的身份证件与购票时身份证件不一致的旅客;第二十九条对承运人不予承运的旅客,承运人按照本规定第二章要求履行告知义务的,旅客要求客票变更或者退票的,承运人应当按照旅客自愿变更或者自愿退票办理;承运人未按照本规定第二章要求履行告知义务,旅客要求客票变更或者退票的,承运人应当按照旅客非自愿变更或者非自愿退票办理;第三十条旅客因自身原因导致未能搭乘原定航班,要求客票变更或者退票的,承运人应当按照旅客自愿变更或者自愿退票办理;旅客因承运人原因导致未能搭乘原定航班,要求客票变更或者退票的,承运人应当按照旅客非自愿变更或者非自愿退票办理;第三十一条旅客因自身原因发生错乘,要求客票变更或者退票的,承运人应当按照旅客自愿变更或者自愿退票办理;旅客因承运人原因发生错乘,要求客票变更或者退票的,承运人应当按照旅客非自愿变更或者非自愿退票办理;第六章行李运输第三十二条承运人运输行李,应当符合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规定关于旅客托运行李、非托运行李中禁止运输或者限制运输的相关规定;承运人在收运行李时或者运输过程中,发现行李中装有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任何物品,应当拒绝收运或者随时终止运输;第三十三条在国际联程航班的国内航段上,承运人应当将国际航班的免费行李额适用于国内段航班;第三十四条承运人应当将旅客的托运行李与旅客同机运送;不能同机运送时,承运人应当明确告知旅客,并优先安排在后续的航班上运送;第三十五条由于旅客原因导致旅客行李延误到达的,承运人应当通知旅客领取;由于非旅客原因导致旅客行李延误到达的,承运人应当通知旅客领取;旅客要求直接送达的,承运人应当直接送达旅客;因承运人原因导致行李延误到达的,承运人应当给予旅客适当的临时生活用品补偿,承运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条八规定的承运人运输规定中明确临时生活用品补偿标准;第三十六条行李运输发生延误、丢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与旅客填写行李运输事故记录,尽快查明情况和原因,并将调查结果以书面形式答复旅客;第三十七条承运人对旅客行李损坏、丢失的赔偿责任限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国际联程航班的国内航段上运送的行李,其赔偿按适用的国际运输行李赔偿规定办理;第三十八条承运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承运人运输规定中明确是否承运小动物以及小动物运输要求;第七章航班超售第三十九条承运人在超售前应当充分考虑航线、航班班次、时间、机型及衔接航班等情况;第四十条承运人应当制定超售规则,规则中应当至少包含超售信息告知、征集自愿者程序、优先登机规则、自愿放弃行程及被拒绝登机旅客的服务标准及补偿办法等内容;承运人应当在其官方网站、售票场所公布超售规则,并按照超售规则办理超售业务,为旅客提供服务;第四十一条因承运人超售导致实际乘机旅客人数超过座位数时,承运人应当根据超售规则中的征集自愿者程序,采取合理措施征求所有旅客意见,寻找自愿放弃行程的旅客;未经征集自愿者程序,承运人不得使用优先登机规则选择被拒绝登机的旅客;第四十二条在征集自愿者时,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告知补偿内容以及使用限制;第四十三条承运人经征集自愿者程序未能寻找到足够的自愿者时,承运人应当根据优先登机规则确定被拒绝登机的旅客;第四十四条承运人制定优先登机规则时,可以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旅客办理乘机手续的时间、旅客所支付的票价、后续航班衔接、常旅客身份、残疾人等特殊旅客的需求等;第四十五条承运人超售规则中的补偿办法应当充分考虑旅客所购客票票价、航线距离、改乘后续航班等待及到达目的地时间等因素;承运人应当严格按照补偿办法向超售航班上自愿放弃行程或者被拒绝登机的旅客进行补偿;第四十六条旅客自愿放弃行程或者被拒绝登机时,承运人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向旅客出具因超售被拒绝登机的证明以及承运人书面超售规则,并对超售规则进行解释;第四十七条因超售导致旅客自愿放弃行程或被拒绝登机,旅客要求客票改期、签转或者退票的,承运人应当按照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或者非自愿退票办理;第四十八条因超售导致旅客在登机口自愿放弃行程或被拒绝登机,承运人应当做好后续服务工作;为旅客安排的后续航班离站时间与旅客原购客票上所列明的航班离站时间间隔在2小时以上,承运人应当为旅客提供免费餐食;为旅客安排的后续航班离站时间与旅客原购客票上所列明的航班离站时间间隔在6小时以上,旅客要求住宿的,承运人应当提供免费住宿;第八章承运人服务承诺和服务报告第四十九条承运人应当制定和实施适用于其所有航班的服务承诺;第五十条承运人应当每年对其遵守服务承诺情况进行自我审计,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第五十一条承运人应当按月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上个月所运营航班的准点率数据并在售票环节告知旅客;第五十二条承运人应当按月向民航行政机关提交上个月内行李事故差错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行李事故差错所涉及的航班号、行李事故差错数量及类型;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月向民航行政机关提交上个月内旅客申报行李事故差错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行李事故差错所涉及的承运人名称与航班号、行李事故差错数量及类型;第五十三条承运人应当按月向民航行政机关提交上个月内超售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当月超售航班信息、旅客自愿和非自愿被拒绝登机的人数以及承运人所做出的补偿方式;第五十四条承运人应当根据残疾人航空运输管理办法的规定,按月向民航行政机关提交上个月内残疾人旅客运输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承运人名称、残疾人运输数量、所需协助及服务以及被拒绝乘机的情况;第五十五条承运小动物的承运人应当按月向民航行政机关提交上个月内运输过程中小动物丢失、受伤或死亡事件的报告;报告中应当包括小动物丢失、受伤或死亡的数量、所涉及航班、事件发生的日期以及事件的原因;第五十六条承运人及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每月15日之前提交本规定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五条要求的相关报告;第五十七条民航局定期向社会公布航班正常情况、行李事故差错情况、残疾人旅客运输情况、超售情况以及旅客投诉情况;第九章监督管理第五十八条承运人应当将本规定第十条所指承运人运输规定报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承运人运输规定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在接到承运人备案后15个工作日内在官网对外公布;第五十九条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应当对承运人、销售代理人的国内运输服务实施行业自律管理,发现承运人、销售代理人违法行为的,及时报告民航行政机关;第六十条从事民航旅客国内运输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和配合民航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第六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民航旅客国内运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民航行政机关报告或者举报;民航行政机关应当为举报者保密;报告或者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民航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举报情况进行调查;第六十二条对承运人、销售代理人、机场管理机构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措施及其执行情况记入守法信用信息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承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官方网站、售票场所或者执飞的机场提供承运人运输规定全文内容以便公众查阅,或者未在上述场所提供充分信息告知旅客获取承运人运输规定全文内容的渠道和方式的;(二)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未在承运人运输规定中明确临时生活用品补偿标准的;(三)违反第三十八条规定,未在运输总条件中明确小动物运输的相关内容,或者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四)违反第四十条规定,未制定超售规则,或者超售规则内容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要求公布超售规则的;(五)违反第四十九条规定,未制定或者实施服务承诺的;(六)违反第五十条规定,未按要求对遵守服务承诺情况进行审计,或者未按要求公布审计结果的;(七)违反第五十一条规定,未在官方网站公布其所运营航班的准点率数据并在售票环节告知旅客的(八)违反第五十二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交行李事故差错报告的;(九)违反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交超售报告的;(十)违反第五十四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交残疾人旅客运输报告的;(十一)违反第五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交动物运输中动物丢失、受伤或死亡事件报告的;第六十四条承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第三条规定,未按残疾人航空运输管理办法要求运输残疾人旅客的;(二)违反第四条规定,未按人体捐献器官航空运输管理办法要求运输携带人体捐献器官旅客的;(三)违反第六条规定,在销售客票时,未按要求告知旅客航空运输信息的;(四)违反第七条规定,以默认选择方式为旅客做出购买付费服务选择的;(五)违反第八条规定,在旅客购买客票后,增加旅客所购客票票价的;(六)违反第九条规定,未按要求销售残疾军人和残疾警察优惠客票、儿童票或者婴儿票的;(七)违反第十条规定,未按要求向旅客出具运输凭证的;(八)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未按要求在运输凭证中做出说明的;(九)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未按要求公布承运人运输规定全文内容,或者未按要求提供信息;或者未按要求向旅客提供承运人运输规定全文内容的;(十)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对承运人运输规定做出解释的;(十一)违反第十六条规定,将限制旅客权利或者增加旅客义务的承运人运输规定修改内容追溯性地适用于已购票旅客的;(十二)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缔约承运人未按要求在运输凭证中准确载明实际承运人规定的名称,或者未按要求履行本规定第二章有关承运人责任规定的;(十三)违反第三章规定,未按要求为旅客办理客票变更的;(十四)违反第四章规定,未按要求为旅客办理退票的;(十五)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要求为旅客办理乘机手续,或者未按要求将信息显示在登机凭证上的;(十六)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要求拒绝运输旅客的;(十七)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于不予承运的旅客,未按要求办理客票变更或者退票的;(十八)违反第三十条规定,未按要求为旅客办理客票变更或者退票的;(十九)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未按要求为错乘旅客办理客票变更或者退票的;(二十)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要求运输行李;或者未按要求拒绝收运行李或者终止运输行李的;(二十一)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按要求在国际联程航班的国内航段上适用免费行李额的;(二十二)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托运行李未能与旅客同机运送时,未按要求告知旅客或者优先安排行李在后续的航班上运送的;(二十三)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通知旅客领取延误到达行李的;(二十四)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要求通知旅客领取延误到达行李的,或者未按要求将行李送达旅客的;(二十五)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未按要求给予旅客临时生活用品补偿的;(二十六)违反第三十六条规定,未填写行李运输事故记录,或者未将调查结果答复旅客的;(二十七)违反第四十一条规定,未按要求征集自愿者的;或者未经征集自愿者程序而使用优先登机规则选择被拒绝登机旅客的;(二十八)违反第四十二条规定,在征集自愿者时,未向旅客告知补偿内容以及使用限制的;(二十九)违反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经征集自愿者程序未能寻找到足够的自愿者时,未根据优先登机规则确定非自愿被拒绝登机旅客的;(三十)违反第四十五条规定,未按照承运人超售规则中的补偿办法向自愿放弃行程或被拒绝登机旅客补偿的;。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7号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7号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正文:----------------------------------------------------------------------------------------------------------------------------------------------------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1993年7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8月3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7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民用航空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公众、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和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代理客货运输销售业务的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定义:(一)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以下简称空运销售代理业),是指受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委托,在约定的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代为处理航空客货运输销售及其相关业务的营利性行业。

(二)民用航空运输企业,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经营运送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的企业。

(三)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以下简称销售代理人),是指从事空运销售代理业的企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是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运输地区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民航地区行政管理机构),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

第四条空运销售代理业按照代理业务范围,分为下列两类:(一)一类空运销售代理业,经营国际航线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航线的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

(二)二类空运销售代理业,经营国内航线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航线外的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

第五条管理空运销售代理业,遵循下列原则:(一)满足社会需求,方便公众,合理布局销售代理网点;(二)保护正当竞争,促进提高服务质量。

第六条销售代理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民航地区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可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可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可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中国航协[2006]09号•【施行日期】2006.03.3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国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可办法(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中国航协[2006]09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销售代理资格认可机构第三章销售代理资格认可条件第四章销售代理资格认可程序第五章资格认可证书的管理第六章监督与检查第七章违规处理第八章过渡期规定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航空运输销售代理活动的自律管理,促进航空运输销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航空运输协会章程》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移交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民航函[2006]14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销售代理企业”,是指取得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航协”)所颁发的“中国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资格认可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可证书”),接受航空运输企业委托,依照双方签订的委托销售代理合同,在委托的业务范围内从事销售代理活动的企业法人。

本办法所称“销售代理活动”,是指具有资格认可证书的销售代理企业在航空运输企业委托的销售业务范围内,以自己名义从事的航空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销售代理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委托销售代理企业从事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活动。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委托销售代理企业从事销售代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航空运输企业为航空运输市场营销目的,以自己的名义自行从事航空运输销售活动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中国航协依法履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可职能,有权颁发、换发、变更、注销资格认可证书,并对取得资格认可证书的销售代理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销售代理企业从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活动,应当取得中国航协颁发的资格认可证书。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96年修正)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96年修正)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96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2.28•【文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49号]•【施行日期】1996.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2日实施日期:2004年8月12日)修正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49号)现发布《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CCAR-271TR-R1),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陈光毅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八日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1985年1月1日制定,1996年2月28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客、行李国内航空运输的管理,保护承运人和旅客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以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而收取报酬的国内航空运输及经承运人同意而办理的免费国内航空运输。

本规则所称“国内航空运输”,是指根据旅客运输合同,其出发地、约定经停地和目的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航空运输。

第三条本规则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有其他要求或另有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一)“承运人”指包括填开客票的航空承运人和承运或约定承运该客票所列旅客及其行李的所有航空承运人。

(二)“销售代理人”指从事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的企业。

(三)“地面服务代理人”指从事民用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代理业务的企业。

(四)“旅客”指经承运人同意在民用航空器上载运除机组成员以外的任何人。

(五)“团体旅客”指统一组织的人数在10人以上(含10人),航程、乘机日期和航班相同的旅客。

(六)“儿童”指年龄满两周岁但不满十二周岁的人。

(七)“婴儿”指年龄不满两周岁的人。

(八)“定座”指对旅客预定的座位、舱位等级或对行李的重量、体积的预留。

航空货运代理合同范本(四篇)

航空货运代理合同范本(四篇)

航空货运代理合同范本本合同由以下双方签署:甲方(委托方):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乙方(承运代理方):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鉴于:1. 甲方为一家经营国际贸易的公司,有一定的货运需求;2. 乙方为一家经营航空货运代理业务的公司,有相关的经验和资源;3. 双方经过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决定以签订本合同的方式进行合作。

基于以上的背景和鉴于双方的合作意向,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第一条合同目的1.1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航空货运代理,为其提供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运输、报关、仓储、拆箱、包装等服务。

1.2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按照甲方的需求和要求,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二条服务内容2.1 货物运输:乙方根据甲方的指示,选择合适的航空公司和航线,为甲方安排货物的运输,并保证货物的安全、及时到达目的地。

2.2 报关:乙方负责办理货物的进出口报关手续,包括相关文件的准备、申报和盘点等。

2.3 仓储:乙方提供货物的临时仓储服务,包括仓库的租赁、货物的入库和出库等。

2.4 拆箱:乙方负责货物的拆箱工作,确保货物的完整性,并及时通知甲方。

2.5 包装: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对货物进行适当包装,以确保其安全运输。

第三条合同期限3.1 本合同有效期为1年,自双方签署之日起计算。

3.2 在合同期满前,甲方和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延长合同的有效期。

第四条合同价款4.1 甲方应按照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间,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货运费用和其他费用。

4.2 甲方应按时支付货运费用和其他费用,如有延期支付,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滞纳金或利息。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向对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违约金的具体金额和计算方式应在双方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

5.2 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并赔偿实际损失的金额。

第六条保密条款6.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可能会接触到对方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双方应承诺对此进行保密。

机票分销合同范本

机票分销合同范本

机票分销合同范本甲方(分销商):________________乙方(航空公司):________________一、合同主体二、合同期限2.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分销范围3.1 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负责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代理销售乙方的机票。

四、分销价格4.1 乙方提供的机票价格将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分销价格体系执行。

分销价格体系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舱、商务舱、头等舱等舱位的价格。

4.2 甲方在销售机票时,应按照乙方提供的分销价格体系执行,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调整机票价格。

五、分销政策5.1 乙方应根据市场情况和竞争态势,制定相应的机票分销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促销活动、优惠政策、积分兑换等。

5.2 甲方应严格按照乙方的分销政策进行机票销售,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改变分销政策。

六、分销服务6.1 甲方应提供优质的客户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机票预订、退改签、航班查询等。

6.2 甲方应确保客户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七、结算方式7.1 甲方在销售机票后,应在____个工作日内将机票款项支付给乙方。

7.2 乙方收到机票款项后,应在____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相应的发票。

八、违约责任8.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2 甲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机票款项的,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与甲方的合作。

九、争议解决9.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名词解释10.1 分销商:指具备机票分销资质和能力的企业或个人,负责代理销售航空公司的机票。

10.2 航空公司:指拥有航空运输服务资源的企业,提供机票供分销商代理销售。

10.3 分销价格体系:指航空公司制定的机票价格体系,包括不同舱位的价格。

航空货物运输销售代理协议书专业版(示范协议)

航空货物运输销售代理协议书专业版(示范协议)

航空货物运输销售代理协议书Professional version of air cargo transportation sales agency agreement(协议范本)姓名:单位:日期:编号:YW-HT-018124航空货物运输销售代理协议书专业版(示范协议)说明:以下协议书内容主要作用是:约束合同双方(即甲乙双方)的履行责任,同时也为日后双方的分歧,提供有力的文字性依据,可用于电子存档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看清是否适合您使用)。

为促进中国民航事业的发展,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中国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和(以下简称双方),就委托和代理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名词解释1.销售代理人-----指受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委托,在约定的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代为处理航空客货运输销售及其相关业务的营利性企业。

2.航空货运单-----指托运人或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填制的,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为在承运人的航班上运输货物所订立合同的初步证据。

3.货物托运书-----指托运人办理货物托运时填写的书面文件,是据以填开航空货运单的凭据。

4.运输凭证-----指承运人经民航总局注册批准的客票及行李票、货运、退款单等有价证券的统称。

第二条委托和代理1.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以下简称代理方)在地区范围内代理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国际货物运输销售业务。

2.委托方有权对代理方进行业务检查和业务监督,代理方愿意接受委托方的业务检查和业务监督。

第三条业务范围和职责依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 37 号令第一章第二款规定,代理方代表委托方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办理下列销售业务:1.按照委托方的规定办理货物(包括鲜活物品)吨位预定的有关服务事项。

2.使用委托方的货运单,为委托方填开按委托方指定运价销售的货运单,代理方应向委托方定妥吨位、并按照委托方的规定和运价收清一切款项后,方可填开委托方指定航班的货运单。

3.合理的安排、陈列和分发委托方提供的班期时刻表、货物托运规定以及宣传资料(有关货物运价资料,由代理方自行订购)。

航空运输货运代理合同三篇

航空运输货运代理合同三篇

航空运输货运代理合同三篇《合同篇一》合同编号:____________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航空运输货运代理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委托事项1.1 甲方同意将航空运输货运代理事宜委托给乙方办理。

1.2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办理航空运输货运代理事宜。

二、代理范围及内容2.1 乙方作为甲方航空运输货运代理,负责办理甲方货物航空运输的一切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订舱、制单、报关、提送货、保险、支付运费及相关费用等。

2.2 乙方应确保甲方货物的运输安全,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将货物送达目的地。

三、代理费用及支付方式3.1 乙方应向甲方收取代理费用,具体金额及支付方式如下:(1)代理费用为货物运输费用的__%;(2)甲方应在货物运输完成后__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3.2 乙方应向甲方正规发票,甲方按照约定时间支付代理费用。

四、双方的义务和责任4.1 甲方应向乙方真实的货物信息,包括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体积、包装等,并按照约定时间货物。

4.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办理货物运输手续,确保货物安全、及时送达目的地。

4.3 乙方应在货物运输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4.4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货物损失、损坏或延迟送达,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5 甲方应按照约定时间支付代理费用,如甲方逾期支付,应支付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五、争议解决5.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6.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年。

6.2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双方同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盖章确认。

航空运输(国际)货物运输专业术语

航空运输(国际)货物运输专业术语
1.5.2
海牙议定书
对华沙公约的修正。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签字。
1.5.3
华沙公约
旨在使国际航空货运某些法规标准化的一个国际性协议,1929年由各国在华沙签字,1955年通过海牙议定书对其作了修改。
1.5.4
联合空中交通会议
由IATA成员参加的会议,他们来自两个或所有三个IATA空中交通会议区。会上将确立各自空中交通会议区之间的议定费率。例如:JT12、JT23、JT13和JT123。
在向集装板装货时,用来确认飞机内部形状的工具。
3.2.18.
一次性使用的集装箱
只能使用一次的ULD。
3.2.19.
注册集装箱
某一集装箱的全部数据已向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提供并得到认可,可以参加任何效能/集装箱化运输评比活动;或者某一集装箱满足了具体的标准。
3.2.20.
主舱集装箱
能够装到飞机上层舱的ULD。
D. 第四自由权
一国(A 国)的一家航空公司在另一国(B 国)接上旅客、邮件和行李运往航空公司所在国(A国)的权利。
E. 第五自由权
一国(A 国)的一家航空公司从一个外国(B 国)的起运地接上旅客、邮件和行李运往另一国(C国)的目的地的权利。
F. 第六自由权
本术语有时适用于第五自由权中所描述的这样运输情况,即:从一个外国('C’国)的起运地经过航空公司所在国(A国)飞往另一国('Z’国)的目的地。
3.2.10.
集装箱运输
使用认可的集装箱或ULD运送的货物。
3.2.11.
集装棚(IGLOO)
一种圆顶形的集装设备。
3.2.12.
交互型
可以采用不同运输方式运输的集装箱,例如铁路、公路、海上和空中运输。

航空票务代理协议规定(2024年版)

航空票务代理协议规定(2024年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航空票务代理协议规定(2024年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代理范围和责任1.1 代理销售范围1.2 代理责任2. 代理条件和资质2.1 代理资质要求2.2 代理资格申请2.3 代理资质审核3. 代理权利和义务3.1 代理权利3.2 代理义务4. 票务代理业务流程4.1 订票流程4.2 退票流程4.3 改签流程4.4 咨询与服务流程5. 代理费用和分成5.1 代理费用计算5.2 分成比例5.3 费用支付方式6. 合同期限和终止6.1 合同期限6.2 合同终止条件6.3 合同终止后的处理7. 违约责任7.1 代理商违约7.2 航空公司违约8. 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方式8.2 诉讼管辖法院9. 保密条款9.1 保密内容9.2 保密期限9.3 泄露保密信息的处理10. 不可抗力10.1 不可抗力的认定10.2 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11. 附则11.1 合同的生效11.2 合同的修改和补充11.3 合同解除12. 其他条款12.1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2.2 附件13. 签字盖章13.1 代理商签字13.2 航空公司签字14. 合同生效日期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代理范围和责任1.1 代理销售范围代理商应在协议约定的范围内销售航空机票,包括但不限于国内航线、国际航线、团体机票、头等舱、商务舱、经济舱等机票。

1.2 代理责任代理商应对其销售机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确保向旅客提供的航班信息、票价、舱位等准确无误。

代理商还应承担因销售机票引起的法律责任。

2. 代理条件和资质2.1 代理资质要求2.2 代理资格申请代理商需向航空公司提交资格申请,包括公司简介、法人资格证明、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文件。

2.3 代理资质审核航空公司应在收到代理商资格申请后30日内完成审核,并向代理商发出审核结果通知。

3. 代理权利和义务3.1 代理权利代理商有权按照协议约定享受代理分成,以及对航空公司提供的航班信息、票价等享有咨询权。

销售合同关于运输的规定

销售合同关于运输的规定

一、运输方式1. 本合同货物运输方式为(具体运输方式,如:公路运输、铁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等)。

2. 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运输方式,将货物及时、安全地运送到买方指定的地点。

3. 如合同未约定运输方式,双方可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时,按行业惯例执行。

二、运输责任1. 运输过程中,因运输公司原因导致的货物损失、延误等,由运输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2. 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导致的货物损失、延误等,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3. 运输过程中,因卖方原因导致的货物损失、延误等,卖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4. 卖方在运输过程中应确保货物安全,不得擅自改变运输路线、方式,如需变更,应提前通知买方并获得买方同意。

三、运输费用1. 运输费用由(具体承担方,如:卖方、买方、双方共同承担)承担。

2. 运输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或行业惯例计算,具体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

3. 卖方应在货物发出前,将运输费用向买方结算,买方应在收到卖方结算单后(具体时间,如:5个工作日内)支付运输费用。

四、货物交接1. 卖方应在货物到达买方指定地点后,及时通知买方。

2. 买方应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在(具体时间,如:3个工作日内)内验收货物。

3. 验收过程中,如发现货物数量、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买方应在验收后(具体时间,如:2个工作日内)通知卖方,卖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具体时间,如:3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4. 验收合格的货物,买方应在验收合格后(具体时间,如:5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

五、其他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3.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卖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买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附件:运输单据、验收单据等。

航空代理合同范本

航空代理合同范本

航空代理合同范本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代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航空运输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主体1.1 甲方是一家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合同。

1.2 乙方是一家具有航空运输代理资质的合法企业,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代理甲方办理航空运输服务事宜。

二、代理事项2.1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办理航空运输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预订机票、办理行李托运、提供登机服务、协助办理退票、改签等事宜。

2.2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需求和指示,及时、准确地完成代理事项,并按照甲方的委托要求提供相关服务。

三、费用及支付3.1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收费标准支付代理服务费。

代理服务费的标准为:_______(具体金额或计算方式)。

3.2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的代理服务费用明细后_______(具体时间)内支付代理服务费。

四、保密条款4.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客户信息等保密信息,应予以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使用。

4.2 保密义务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合同终止或履行完毕之日终止。

五、违约责任5.1 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5.2 若乙方未能按照甲方的委托要求提供代理服务,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争议解决6.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7.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7.2 双方同意,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需以书面形式作出,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合同模板(6篇)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合同模板(6篇)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合同模板甲方(托运方)_____乙方(承运方)_____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运输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

就甲方货物委托乙方承运有关事宜。

经过友好、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代理事项1.甲方委托乙方为货运代理人,进行单次货物运输代理。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同意作为甲方代理人,办理有关代理事项。

2.甲方应根据本协议内容,向乙方签发委托书,以便乙方完成代理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事项详见《货物运输代理授权委托书》。

第二条甲方义务1.应于提出的发运日期(或运到日期)前____日向乙方提供有关运输的资料与要求(包括发运地点、到货地点、货物品名、数量、性质、是否办理保价(险)收货人全称、联系电话、传真等真实资料),并盖章确认。

2.于每批货物发运前____日,将需要运输的货物完整地交付给乙方,并与乙方共同办理交接验收。

3.已包装或因其他原因不易清点的货物内容和数量,由甲方自行负责。

4.已交付给乙方的资料或货物确需变更时应提前____日书面通知乙方。

5.应在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将运输代理服务费(或包干费)支付给乙方。

第三条乙方义务1.根据甲方的要求与提供的资料,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完成代理事项。

2.及时向甲方报告运输代理事务的进展情况,代理行为完成后,应将有关单据证明交付甲方。

3.对甲方提供的各种资料、文件应予以保密。

4.费用结算后,乙方将有关票据、单证完整、及时交付甲方。

第四条代理费用及结算方法结算方式:发货后付款(现付)□货到后付款(提付)□凭签收回单付款□(凭签收回单付款每天结算一次)第五条违约责任1.在协议期内甲方给乙方的文件资料、货物有误或需要包装的货物因包装缺陷产生破损,或未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而由此使乙方在代理行为中产生的经济损失,甲方应承担责任。

2.乙方未按协议要求运输也承担责任。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扩大、变更代理权限,而由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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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关于航空运输合同中的销售代理制度谈谈关于航空运输合同中的销售代理制度作者昭辉主题词:航空运输合同代理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商事代理法律特征航空运输销售代理类型代理权限制性质授予消灭法律责任摘要:本文从研究我国民用航空运输合同中的销售代理的法律关系入手,对销售代理的概念、类型、法律特征、航空运输销售代理权的性质、授予、限制、消灭、法律责任和我国销售代理中的三处漏洞加以分析和论述。

我国民用航空运输业在1980年3月15日理顺民航管理体制,结束了空军代管的历史。

在1987年12月11日,民航总局又正式颁布了《国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初步确立和规了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制度。

自此以后,民航运输业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获得了空前的发展,但是关于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制度的法学研究,还是严重滞后于形势发展的。

一、代理和航空运输合同中的销售代理航空运输合同,顾名思义就是指航空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或者货物运送到约定的地点,旅客或者托运人向航空承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①。

代理是指一方授予他方代理权,他方依代理权与第三方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后果由一方承担②。

此中“一方”称为本人、被代理人,“他方”称为代理人或受托人,“第三方”称为第三人或相对人。

代理的发生过程是由本人授权行为――代理人代理行为――本人与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共同完成。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是通过航空运输合同的附属合同――销售代理合同来实现的。

在一个有效的代理关系中体现出来的代理的法律特征中,其主体特征表现为:代理必须依赖本人、代理人、第三人三方民事主体的存在;其行为特征表现为代理构成中包含了两个法律行为即本人之授权行为和代理人之代理行为;其关系特征表现为代理具有三面法律关系,包括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授权委托关系、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代理行为关系、本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效果归属关系。

同样的,在一个有效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关系中,必须依赖本人(航空运输企业)、代理人(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和第三方(旅客、托运人)三方主体的存在,缺失任何一方都将不构成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关系;航空运输销售代理的构成中,包含了本人将销售代理权授权给代理人之行为和代理人以本人名义销售运输产品的代理行为;航空运输的关系特征中,本人通过向代理人授予销售代理权形成授权委托关系,代理人直接向第三方以本人的名义销售所代理的运输产品形成代理行为关系,至于本人和第三人的关系,由于代理人在代理围的作为和不作为,关系到航空承运人(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事业的企业法人)履行的运输,应当视为承运人的作为和不作为,体现出效果归属关系。

民航总局1993年8月3日颁布实行的《民用航空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指出,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是指“受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委托,在约定的授权围,以委托人名义代为处理航空客货运输销售及其相关业务的营利性行业”,在《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国运输规则》(CCAR-271TR-R1,1996年2月28日修订)和《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中,确认了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从事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的企业)的概念、代理围、设立条件、营运管理和监督罚则等容,较为全面地反映了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制度的容。

由于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的主体资格在民航总局颁布的《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中有严格限制,代理人必须是企业法人,销售代理人也是依靠销售航空运输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产品”来获利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更符合商事代理③的特征,即接受本人委托的商事主体,以营利为目的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行为后果由本人直接或间接承担,简单地说,就是一种营利性的民事代理。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作为一种商事代理,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商事代理的主体――销售代理人(即商事代理人)除了应当具备民法所要求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外,而且还必须具备从事经营活动的资格;第二,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如果直接以本人名义进行,其行为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如果以代理人自己的名义进行,在本人与代理人授权关系真实存在的前提下,本人在承担代理人行为后果时,法律将赋予本人介入权和第三人选择权;第三,本人对代理人的授权意图及意思表示,在与代理人订立的委任契约中表达,并且须以代理人的承诺而有效,同时有民航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民航地区行政管理机构的确认为保证;第四,销售代理人在某些情况下比民事代理人中的代理人承担更大的风险和责任,在与本人有特殊约定的前提下,需要直接对第三人负责,承担独立责任。

例如销售代理人因自己工作失误,向第三人售出了无效客票,造成第三人无法登机成行,在本人与代理人有直接约定时,代理人必须直接赔偿第三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类型对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进行简单的分类,有助于我们全方位、多角度地理解我国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制度。

一般来讲,通过不同的分类方法,可将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分为以下不同的代理类型:1、从法学理论和代理的概念方面入手。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本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属委托代理;同时,航空运输销售代理是以本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是直接代理;它是基于航空运输销售代理权所为之代理,是有权代理;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在权限围以本人名义为意思表示,是积极代理;它的代理权是基于本人的授予,并经民航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民航地区行政管理机构批准,是意定代理;它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权围有特定的限制,是有限代理或部分代理;由于本人是向数个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分别授权,而每个代理人都有各自独立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权,可以分别单独行使,因此又是集合代理。

2、从经济学角度入手。

作为商业流通领域的代理,根据代理人代理权限的大小可分为独家代理、一般代理和总代理;根据代理商代理的对象不同可分为销售代理和采购代理;根据代理商销售或采购商品的环节可分为批发代理和零售代理。

④航空运输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产品”就是运输服务,作为其代理,一般不享有专营权,委托人可以在市场上建立多家代理关系,也可以自己在该市场上从事经营,是一般代理;代理人与被代理人(航空运输企业)签订代理合同,销售被代理人的产品(运输服务),是典型的销售代理;由于代理销售的产品的特殊性,代理人只能是零售代理。

3、从航空运输销售业务围来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分为一类航空运输销售代理(经营国际航线或、澳门、地区航线)和二类航空货运销售代理(经营除、澳门、地区航线外的国航线),每类销售代理又分为客运和货运两种。

三、航空运输销售代理权的性质、授予、限制和消灭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中,代理权实际上是由民航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民航地区行政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授予的。

总的来说,权利包含了权益、主、资格、权能和自由五大要素⑤,代理权亦不例外,作为特殊代理形式的销售代理中的销售代理权则更不能例外。

销售代理权是销售代理人行使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行为的依据,是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关系形成的基本前提,它分别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关系的不同角度体现着权利要素。

首先,它应该是“自由”的,行使销售代理权的销售代理人在销售代理权的权限(围)具有充分的自由意志;其次,销售代理人在具备商事代理主体资格的前提下,它的“权能”要素表现为代理人不仅具有履行这种权利的实际能力,而且包含了法律支持的不容侵犯的权威;第三,“权利是行为的选择资格,是意志的实现资格。

代理权是一种权利,当然是一种资格。

”⑥销售代理权最明显的特点就是“资格”,但它只反映权利的静态表征,不能体现一种特定民事权利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说,只有资格无从产生航空运输销售代理权之法律效果;第四,航空运输销售代理权中的“利益”要素体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代理权的享有必须基于代理人的同意并通过代理权的行使而为本人实现利益。

其二,既然通过行使代理权为本人实现了利益,那么代理人就不会与这种利益无关,而是表现为报酬(代理费);第五,航空运输销售代理权之“主”实际表达了一种权利需要和权利救济的愿望,和“利益”要素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权的获得必须经过严格的事前审核批准手续,代理中的授权行为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授权行为仅是委托人单方的意思表示而并不要求受托人同意,可见授权行为是独立于委托合同的单方行为”。

⑦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中的授权行为,还必须以代理证书的形式固定下来。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人应认真履行职责,以维护本人的利益为宗旨,正确而有效地履行代理事务。

为了更好的使代理人遵守代理制度、履行基本法律关系之诚信义务,有必要对代理权的行使安排必要的法律限制。

因此,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中,禁止越权代理,禁止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禁止转代理和代理人的复任权。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的代理权消灭的法定事由有:(一)基本法律关系终结。

主要指销售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二)本人撤回代理权或代理人辞去代理权。

主要是指销售代理人有违反《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的法定情形,被民航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民航地区行政管理机构依法撤销空运销售代理业务代理权,以及销售代理人主动辞去代理权的情形。

代理权一旦消失,销售代理人即丧失代理权,此时销售代理人如再进行代理活动,将承担无权代理的责任。

四、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制度中的漏洞我国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迄今为止只有十余年的发展,有关方面制订的涉及航空运输销售代理的法律法规和其它法律文件自然也是屈指可数,加上我国向来缺乏商事传统,所以完全可以理解我国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制度的“先天不足,后天失调”。

通过对具体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各方面法律关系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有以下三处漏洞:第一,主体角色错位。

剖析航空运输销售代理法律关系后可以发现,作为航空运输销售代理的主体――本人的身份,在逻辑上是混乱的。

当它作为销售代理权授予主体时,名义上是航空运输企业,实际上是民航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民航地区行政管理机构;当它作为第三人效果归属关系的主体时,它又成了具体的民用航空运输企业。

销售代理权的授予原本是民航运输企业正常的经营决策行为,现在却成了民航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民航地区行政管理机构的一项行政职能,结果授予代理权的“本人”不负责航空销售业务、负责航空运输销售业务的“本人”无法有效管理代理人。

实际上这两个“本人”应该是统一的,只能是航空运输企业,出现这种概念的混乱,其深层次的原因还是要从政企不分、企业产权不清、市场不规等因素中去探寻,本文暂不做深入探讨,但可以肯定的是,这种局面必然导致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制度“空壳化”,给少数无良代理人以侵吞航空运输企业利益的可乘之机,严重影响我国民航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忽略了“交易安全”⑧。

所谓交易安全,即交易行为之安全,保护交易安全即为保护交易行为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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