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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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
一、“起征点”与“免征额”的区别
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征税数额开始征税的界限。征税对象的数额未达到起征点时不
征税。一旦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则要就其全部的数额征税,而不是仅对其
超过起征点的部分征税。
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它是按照一定标准从征税对象总额中预
先减除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
【例】假设数字为2 000元,你当月工资是2 001元,如果是免征额,2 000元就免了, 只就超出的1元钱缴税,如果是起征点,则是不够 2 000元的不用交税,超出2 000元的全额缴税,即以2 001元为基数缴税。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汇总
(一)法定所得免税一一《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二)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法定所得免税一一《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1 •关于稿酬所得的征税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
百分之三十。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八条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第二十一条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国税发〔1996〕148号《关于印发< 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第七条规定:
稿酬所得以在图书、报刊上发布一项广告时使用其作品而取得的所得为一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1994〕89 号)规定:
第四条关于稿酬所得的征税问题:
①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
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
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
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
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③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1】王某的一篇论文被编入某论文集出版,取得稿酬 5 000元,当年因添加印数又
取得追加稿酬2 000兀。
王某所获稿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 000+2 000 ) X( 1-20% ) X 20% X (1-30% )
=784 (元)
2 •免征个人所得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
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3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538号)规定:
科技创新奖励免税。
对在教育部和香港凯旋基金会主办的明天小小科学家” 活动中,学生个人取得的科技
创新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四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7〕118号);《关于第一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294号)规定:
高等学校教师奖金免税。
对教育部组织评选颁发的第一届、第二届、第四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每人2万元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宝钢环境优秀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0〕1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四届“中华宝钢环境奖”和“中华宝钢环境优
秀奖”获奖者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64号)规定:
为表彰和奖励为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做出重大贡献者,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经环境保护部批准,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设立了中华环境奖(现冠名为中华宝钢环境奖)。
由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教育部、民政部、环境保护部、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13家单位组成组织委员会,对其评选工作进行指导。该奖评选办公室设在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11〕10号)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