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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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书

第一章总则

公司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其他有关法规, 着平

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古田县共同投资举 经营企业,特

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合营双方

第一条本合同的签约方为: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

职务: 国籍:

******** t .—

******** 国籍:

********

第三章成立合资经营公司

第二条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 意在中

国福建省古田县建立合资经营企业。

第三条合营公司的名称为: ****** (以下简称合营公司)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

********

第四条合营公司是中国法人, 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合营公司

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样本) 中外合资经营 ******* 有限公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法定地址:

本 办合资 关法规,同 规定。法规 公司承担责

机构。

第五条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甲、乙双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

任。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六条经董事会同意和中国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合营公司可在境内外设立分支

第四章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

第七条甲、乙双方合资经营的目的是: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充分利用古

田县的资源优势,采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

益。

第八条合营公司的生产经营范围是:************

第九条合营公司的建成后生产规模如下:************

第五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十条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 万元。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出资额为**** 万元,以此为公司的注册资本。其中:甲方出资**** ,占** % ;

乙方出资**** ,占** %。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均以现金出资,甲方以*** 出资,乙方以外汇折人民币出资,按资金到位当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中间汇率折算。

第十三条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由甲、乙双方按其比例分期缴付,具体如下:第一期:自合营公司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到位15%,其余资金2 年内全部到足。

认缴出资额应遵循同时缴纳的原则,任一方不得以他方同期资金不到位为由,不缴或迟缴其

应缴金额。

第十四条任一方缴付出资额,均由合营公司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合营公司在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出资方出具说明书。

第十五条合营公司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的调整应报审批机关批准。

甲、乙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另一方书面同意。

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在同等条件下,另一方享有优先权。转让协议经审批部门批准生效。

第十六条合营公司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部分可以从国内外取得贷款解决。任何一方事先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对其在合营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设立抵押、质押等任何形式的债权。

第六章合营双方的责任

第十七条甲、乙双方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宜:

甲方责任:为办理申领合营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

且;

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组织合营公司厂房和其他工程的设计;

按第十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出资;协助办理机械设备的进口报关手续和在中国境内的运输;协助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购臵火葬率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品、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协助合营公司联系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

协助合营公司招聘当地的中国籍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协助外籍工作人员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等;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乙方责任:

协助办理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

协助合营公司产品销往海外市场;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七章产品的销售

第十八条合营公司的产品可在中国境内外销售。

第十九条产品可由合营公司直接向中国境外销售,也可由合营公司与中国外贸公司订立销售合同,委托其代销,或由中国外贸公司收购外销,也可由外方包销。价格由董事会根据成本和市场行情确定。

第八章董事会

第二十条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由第***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 名,董事长1 名,由** 方担任,副董事长1 名,由** 方担任。董事,董事长和副董事长每届任期三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不论委派还是撤换董事,均应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向审批和登记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下列事项需由出席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定;

合营公司章程的修改;

合营公司的终止解散;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调整;

合营公司与其它经济组织的合并或分立;

一方或数方转让其在合营公司的股权;

一方或数方将其在合营公司的股权质押;

抵押合营公司资产;

董事会认为需由董事会一致通过的事项。

对其他事宜,可采取多数通过或简单多数通过决定。

第二十三条董事长是合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为代表。董事长未明确授权且不履行其职责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和地点、议事日程等,且应当在会议召开的30 日前以书面形式发给全体董事。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包括临时会议)应当有3 名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各方有义务确保其委派的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参加董事会会议的,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如果一方或数方所委派的董事不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致使董事会30 日内不能就法律法规和本合同及章程所列合营公司重大问题或事项作出决议,则其他方可以向不出席会议的董事及委派他们的一方或数方,按照该方法定地址再次发出书面通知,敦促其在规定日期内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前条所述之敦促通知应至少在确定召开会议日期的60 日前,以挂号函方式发出,并应当注明在本通知发出的至少45 日内被通知人应书面答复是否出席董事会会议。如果被通知人通知发出后45 日仍未将答复送达通知人,或签复不出席董事会会议,则应视为被通知人弃权。在通知

与举行董事会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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