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讲合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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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 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 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 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 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 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 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 行义务一方负担。
五、诚实信用原则 一车黄沙 一扎啤酒
一束花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份复函中称:“银川铝型 材厂因经济困难,欠工人的工资无法发放,就将 购买的有奖储蓄存单等值顶替工资发放给职工。 铝型材厂明知该奖券中奖率为100%,在发放时未 对中奖权利进行约定,说明其已将中奖权利一同 转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春林与银川铝 型材厂有奖储蓄单纠纷一案的复函(1995年3月 19日,[1995]民他字第3号文)。 联系到该厂未向其他职工追索中奖奖金,应 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在此对合同作了诚信解释。
六、对起草者作不利解释的原则
格式条款:优先适用该原则 非格式条款:先适用其他原则
司法适用:“如何运用合同解释方法? 案1:委托贷款合同约定了“定金”, 具体内容是“如果由于被告原因未能贷到 款,将全额退还支付的定金,如果由于原 告原因未能贷到款,所支付定金不予退 还”。后因被告原因未贷到款。该约定是 否发生定金的效力即被告是否应当双倍返 还定金?(被告为居间人) (《人法案例选》2009年第2辑207—213。)
案2:“利率为1%”应当解释为年利率 还是月利率? 法院结合证人证言,以及合同的解释 方法如日常交易习惯、公平诚信等,将其 解释为月利率。 (来源:《人法案例选》2011年第4辑 (总第78辑),129-134。)
现代学者倾向于折衷。在实践中大陆 法系各国是如此,但偏重不同。多数国家 和地区,如德国和我国台湾偏重表示主义, 日本法以意思主义为原则。
对合同解释的标准,英美法系学理上也有两 种对立观点。即主观解释标准理论和客观解释标 准理论。主观理论认为合同解释的目的在于确定 当事人所共同赋予合同文句的含义, 探求当事人 内心意思,“毫无疑问,在所有案件中,法院的 目的都是要确定当事人的意图,只要他们曾经共 同具有这种意图。” 客观理论认为,解释合同不 是去探求当事人难以捉摸的内心意思,而应以其 所使用的语言、文字和行为以一个“合理标准” (standard of reasonableness)确定合同内容, 合意不是一种心理状态,而是一种行为,是从行 动中推断出来的。因此,判断当事人的合意,不 是看他们说过什么,而是看他们做过什么 。
一、文义解释原则 何为“租金”?包租房合同中约定的 金额是否为租金?
二、目的解释原则 委托培养合同中约定:学成后回单位工作。
投保人吕萍于1996年7月30日向平安保险公 司深圳分公司交款人民币300元, 该公司向其出 具了《人身保险费暂收收据》,1996年8月7日, 吕萍在平安保险公司体检时,医生的结论是“合 格”。体检后,医生发现吕萍左肾有点积水,业 务员包建斌说:这个不影响,可能要增加一点保 险费。吕萍即与包约定:“如果不超过1000元, 你先帮我垫付。”包建斌后于1996年8月12日为 吕萍垫付了因身体有小毛病而增加的400元“保险 附加费”(平安保险公司的业务规则允许这样 做)。1996年8月14日,平安保险公司出具了保 单。1996年8月7日,吕萍遇害。后来,平安保险 公司主张吕萍所交300元是体检费,并以此为由而 主张保险关系尚未成立,从而引起讼争。 依目的解释原则,应将其解释为“保险费”。
《买卖合同司解》 第一条第一款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 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 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 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 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 立作出认定。
何为“基围虾”? (来源:《人法案例选》2008年第4辑 第214 --223页。) 原告(反诉被告):酒店 被告(反诉原告):朱某
第九讲 合同的解释
第一节 合同解释概述 第二节 合同漏洞的填补 第三节 合同解释的原则
第一节 合同解释概述 一、概念 合同解释是指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 含义进行的分析和说明。合同解释有广义 与狭义之分,后者专指有权解释。 二、目的 (一)判断合同是否成立和生效 (二)明确合同内容
第二节 合同漏洞的填补 一、合同漏洞的概念 指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确的现象。 二、填补合同漏洞的方法 (一)由当事人协议 (二)ຫໍສະໝຸດ Baidu交易习惯确定 (三)依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合同法》61、62
第三节 合同解释的原则
大陆法系对依据什么标准进行合同解 释存在对立的观点。一是主观标准的意思 说,另一个是客观标准的表示说。
《法国民法典》第1165条:“解释时, 应探求当事人的意愿,而不应拘泥于合同 文字的字面意思”。
意思主义体现了个人本位的法律思想, 过于保护表意人,对交易安全则考虑不周。
表示说,即表示主义理论是19世纪末 德国民法学说争论的产物,在20世纪居主 流地位。该理论主张,解释意思表示应从 客观性立场出发。解释技巧上注重从订约 时或订约后的客观情况去推定,从相对人 足以合理客观了解的表示内容为准,以保 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德国民法典》第 157条则规定:“合同应按照诚实信用的原 则及一般交易上的习惯解释”,这体现的 是客观标准。
四、习惯解释原则 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 行业习惯 地区习惯
在我国《合同法》中,交易习惯既是合 同漏洞补充的依据,也是合同解释的依据。 交易习惯具体包括普遍的交易习惯、地区 习惯、特殊行业的交易习惯和当事人之间 特定的交易习惯。后者为最优先适用。如 在一份买卖合同中,前三份定单业务的履 行,双方采取的均为买方发定单付押金— —卖方备料生产——买方付货款——卖方 发货的经常交易模式,并无证据显示其间 存在卖方须对买方所发定单予以书面或行 为确认的交易习惯,则可以认定在无卖方 确认的情况下合同成立。
《合同法》125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 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 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 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 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 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 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现代普通法的合同法采纳了折衷的客观 主义。实践中,法院也基本奉行将上述两 种理论相结合的方法,既考虑当事人双方 的共同意图,又在这种意图不明时,依客 观标准确定合同内容,即采折衷说。
美国Frigaliment Importing Co. v. B. N. S. Inter——national SalesCorp判例即采客观解释原 则。在此案中,美国出口商将适于炖煮的鸡肉运 至瑞士,瑞士进口商接收后,以合同规定的鸡肉 (Chicken )应指稚嫩的、适于烤、炸的鸡肉而 美国出口商交付的却是适于炖煮的鸡肉为由提起 诉讼。美国出口商认为,鸡肉(Chicken )有一 系列含义,包括炖鸡,合同所用鸡肉应在广义上 理解。法院认为,在订立合同时,每一方当事人 都有自己理解的词语含义,于是误解便产生了。 尽管买方可从狭义上理解鸡肉一词,但并不意味 着卖方也有理由知道这一点。因而,买方有责任 证明鸡肉一词是在狭义上而非在广义上使用的。 实际上这是难以证明的。故而应按卖方对鸡肉一 词的广义理解作为合同所言鸡肉的含义。(《美 国合同判例法》第85页)
三、整体解释原则 2005--54.2003年甲向乙借款3000元,借据 中有"借期一年,明年十月十五前还款"字样,落 款时间为"癸未年九月二十日"。后来二人就还款 期限问题发生争执,法院查明"癸未年九月二十日 "即公元二〇〇三年十月十五日,故认定还款期限 为二〇〇四年十月十五日。法院运用了哪几种合 同解释规则? A.文义解释 B.整体解释 C.目的解释 D.习惯解释 AB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 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 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 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 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 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 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