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公司法讲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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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串讲讲义一、课程介绍(一)课程的设置、性质及特点(5分钟)1、课程的设置及性质《公司法》是全国法律专业(本科)和律师专业(独立本科段)的必修课.是商法学科中的核心内容,是商法学的分支学科。

无论是商法还是公司法,都是我国发展中新设立的学科.2、课程特点《公》是研究公司法律的科学,是从法律的角度研究公司如何设立、如何组织与、如何规范运行的科学.考虑到自考生有关公司法律知识的完整性,本课程在内容安排上增加了破产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内容。

希望通过本课程的,我们了解和掌握公司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熟悉有关的公司法律、法规.学会掌握公司组织的规律,运用法律,指导国有实行公司制改造,学会对公司依法进行管理,让公司组织最大限度地在国民经济中发挥应有的作用.ﻫ(二)教材的选用《公司法》课程所选用教材是全国指定教材,该书由顾功耘教授主编,出版社出版(2008版).相比较之前的版本,根据2005年修订、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在内容上做了调整。

(三)章节体系本课程在章节体系安排上首先分为总论和分论两部分.总论部分按照从设立到终止的先后顺序讲述了公司发展的全过程。

分论则具体介绍了两种具体的公司形态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和公司集团。

具体而言,全书的章节安排是公司及公司法的概述公司设立公司资本股东、股权、公司高管人员公司债、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合并、分立与公司形式变更公司的清算与破产两种具体的公司形态: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及公司集团。

二、考情分析(一)历年真题的分布情况《公司法》2年历次考题的分值综合分布情况如下:章节200901 200910201001 总分值11公司破产27 718 5212有限责任公司12011 32(一)15股份有限公司9 13 7 29(一)7 2152406高管人员的资格义务与责任18公司集团12 9 1 2203公司设立 2 13 2176 101616股份有限公司(二)05股东和股权 2 2 81210公司清算9 3 1208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4 8 1204公司资本10 1007公司债 6 2 2 103 5 21009公司合并分立与公司形式变更3 6 917外国公司分支机构1 5 613有限责任公司(二)01公司法概述3 1 414有限责任公司13 4(二)02公司法简史2 2(二)历年真题结构分析2010年01月份真题题型分析(1)单选题(20题×1分=20分)(2)多选题(8题×2分=16分)(3)名词解释(5题×3分=15分)(4)简答题(4题×6分=24分)(5)论述题(1题×10分=10分)倾向于比较异同的题目,比如境外买壳上市和造壳上市的优缺点比较、公司成立与设立的区别等。

《公司法》复习资料(高自考法律本科必备)

《公司法》复习资料(高自考法律本科必备)

新旧公司法比较2005年10月27日修订,未修改原法条文仅占10%.1、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新增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增加股东有限公司可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规定:新增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股票制。

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项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集中使用。

3、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降至3万并可分期缴足:原法: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10万元。

注册资本要一次缴足。

新法:对上述规定作了三方面修改: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投资公司从宽规定可在5年内缴足;将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3万元。

4、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至500万元。

原法:最低1000万元。

新法:将限额降至500万元。

5、无形资产可占注册资本的70%:原法: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新法: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6、删去公司对外投资占公司净资产一定比例的限制。

原法:公司可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50%.新法: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7、增加股东诉讼的规定:新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请求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起诉讼。

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

00227自学考试公司法讲义

00227自学考试公司法讲义

《公司法》自考讲义第一章公司法概述一、历年考点第一节公司法的定义、性质和精髓、公司法的定义第二节公司的定义与法律特征1.公司的定义2.公司的法律特征3.公司与其他企业的区别第三节公司的分类现行法律上的分类二、名师点评本章是公司法概述,也是深入理解后面各章知识的基础。

通过学习本章,要求考生掌握公司法的概念和特点,了解公司的概念和类型,理解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区分公司法与相邻法律的关系,了解公司法的结构与体例。

从历年考题的分布情况来看,公司的特点、类型以及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本章的重点,且多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考生应予以重点掌握。

此外,公司法的概念和特点,容易出名词解释及简答题,考生应注意掌握。

三、重难点分析1. 公司法的定义与性质所谓的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的性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认识:(1)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

(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

(4)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2. 公司的法律特征公司应具有以下三个重要的法律牲:(1)合法性公司必然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设立;在公司成立以后,公司也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从事经营活活动。

(2)营利性公司作为一种企业,应当通国自己的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取得实际的经济利益,并将这种利益依法分配给公司的投资者。

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

(3)独立性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也就是说,法律赋予公司完全独立的人格,公司就像自然人一样,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

公司不仅独立于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而且还独立于自己的投资者股东。

我国《公司法》第3条第1款载明:“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自考江苏11002公司法与企业法串讲全教材知识点汇总课件

自考江苏11002公司法与企业法串讲全教材知识点汇总课件

重点重点重点重点重点重点次重点次重点次重点次重点一般一般一般一般一般一般一般考试题型题型名词解释案例分析合计题量20题9题4题5题1题1题40题分值20分18分12分30分10分10分100分考试形式150分钟60考核目标题型举例1)。

2)。

题型举例12题型举例12题型举例12题型举例52005年716题型举例(1(2题型举例应试指导➢➢应试指导学习建议12345谢谢本章考点归纳考点1考点2考点3考点4考点5考点1 企业、公司的概念12(1(2(3考点1 企业、公司的概念123考点2 企业的基本分类123412312考点3 典型的企业类型123考点4 非典型的企业类型12(1(2考点4 非典型的企业类型3(1(2考点4 非典型的企业类型3(3(4指2考点4 非典型的企业类型4考点5 企业法的概念及特征(1(2(3规范例题【正确答案】例题【参考答案】谢谢本章考点归纳考点1考点2考点3考点4考点5考点6考点7考点1 企业登记的概念与特征1234考点2 企业登记的作用与意义考点3 企业登记的立法现状考点4 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与管辖考点5 企业登记的种类例题)A.B.C.D.【正确答案】A考点6 企业登记的程序考点7 企业登记的效力1212例题)A.B.C.D.【正确答案】C谢谢本章考点归纳考点1考点2考点3考点4考点5考点1 企业名称的概念及特征123456考点2 企业名称的构成1234考点3 我国企业名称选定的立法规定123456例题)ABCD【正确答案】A考点4 企业名称权的概念及特征12。

2023年江苏自考11002公司法与企业法复习讲义

2023年江苏自考11002公司法与企业法复习讲义

独资公司一、名词解释独资公司:依照〈个人独资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二、简答独资公司特性:1、独资公司的投资者仅为一个自然人;2、业主对公司的事务有绝对的控制和支配权;3、公司的所有资产,涉及公司经营所获得的利润归业主个人所有;4、公司虽然有自己的名称和商号,并以公司名义领取营业执照和开展营业活动,以公司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但他无独立的法人资格,公司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特殊形态;5、业重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6、独资公司不是独立的纳税主体,公司经营和收入可看做是业主的经营和收入,由业主个人缴纳各种税收;7、独资公司由于公司的存在和业主的民事人格不可分割,公司随业主的去世而结束。

独资公司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6、公司增资的优先认购权;7、股份转让让权和转让股份的优先购买权;8、剩余财科的分派请求权。

股东会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派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的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派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立;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也职权。

2024版《公司法培训讲义》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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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04
选择管理者权
通过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股东义务履行
出资义务
遵守公司章程
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 的出资额。
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的“宪法”,股东必须 一体遵行。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
不得抽逃出资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吸收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新设合并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 散。
企业重组方式选择
派生分立
公司将一部分资产分出去另设一个或 若干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
新设分立
公司将全部资产分别划归二个或二个以 上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
企业重组方式选择
公司治理将更加透明和规范
未来公司治理将更加注重透明度和规范性,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提 高公司治理水平。
资本市场将更加成熟和多元化
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未来公司将拥有更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和投资方式,同 时资本市场监管将更加严格和规范。
THANKS
感谢观看
公司章程制定与修改
公司章程内容
包括公司名称、住所、经 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 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设 置及职权等方面的规定。
公司章程制定程序
由发起人制定,经股东会 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 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章程修改程序
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建议, 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并报公司登记机关 备案。
针和投资计划等重大事项。
董事会
公司的决策机构,由股东会选举 产生,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和决策。

自学考试公司法重点归纳(详细讲解)

自学考试公司法重点归纳(详细讲解)

第一章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 、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的性质:①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② 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 ③ 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 ④ 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涉外法的双重性质 (最核心的内容):①确认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使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② 确认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③确认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3、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且兼顾社会利益,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公司的特征:①合法性;(公司构成的基本要素是资本、章程和机关。

)②营利性:③独立性。

4、 对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①经营范围的限制:②转投资的限制;③发行债券的限制;④作保证人的限制。

5、 构成公司侵权行为应具备的条件:①这种行为须是公司负责人所为 ;② 负责人的行为须是执行职务时实施的 ;③ 这种负责人的行为,须具备民法上侵权行为的要件 。

6、 转投资:是指公司以出资额或认股的方式对其他公司进行投资,成为其他公司的股东。

7、 自然人企业:即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自然人一人独自出资,独自经营,所营利润归自己享有,风险也由其独自承担。

8、 公司与自然人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① 对出资人的规定不同。

公:自然人,法人。

个:仅限于一个自然人。

② 法律地位不同。

公:是法人。

个:没有法人资格。

③ 出资人享有的权利不同。

公:仅仅享有股权。

个:对其出资的财产不仅拥有所有权,而且拥有支配权。

④ 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

公: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经营风险承担有限责任。

个:对企业经营的一切风险承担无限责任。

9、 合伙企业:是指若干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联合出资建立 、合伙人经营的组织体。

10、 公司与合伙企业之间的区别 :① 成立的基础不同。

合:是合伙人之间签定的合伙协议;公:是公司章程。

江苏自考公司法与企业法复习讲义

江苏自考公司法与企业法复习讲义

独资企业一、名词解释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二、简答独资企业特征:1、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仅为一个自然人;2、业主对企业的事务有绝对的控制和支配权;3、企业的全部资产,包括企业经营所获得的利润归业主个人所有;4、企业虽然有自已的名称和商号,并以企业名义领取营业执照和开展营业活动,以企业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但他无独立的法人资格,企业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特殊形态;5、业主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6、独资企业不是独立的纳税主体,企业经营和收入可看做是业主的经营和收入,由业主个人缴纳各种税收;7、独资企业由于企业的存在和业主的民事人格不可分割,企业随业主的去世而结束。

独资企业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要有合法的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的经营场所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满足其经营业务开展需要的从业人员。

普通合伙企业一、名词解释合伙企业:指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由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承担无限连事责任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入伙: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原来不具有合伙人身份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经全体合伙人与意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退伙:是指已经取得合伙人身份的公民、法人、基他组织使其合伙人身份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和事实。

除名:是指保伙人因有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的规定或有其他重大不轨行为损害了合伙企业利闪或威胁合伙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而被其他合伙人一致决定开除的行为。

二、简答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条件;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的合作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定退伙的情形有哪些?法定退伙是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退伙。

自考企业与公司法论述篇精选全文完整版

自考企业与公司法论述篇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1、试述公司资本三原则。

资本三原则是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所奉行的事关公司资本管理的三项制度,它所体现的价值是国家对公司资本设定的一种安全界限,以便保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保障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总括)(1)资本确定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公司成立时,公司的资本额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且要高于或等于法定最低资本额,全体股东应当一次性足额募足公司资本,公司才可以成立。

(含义)资本确定原则要求资本的实际拥有与其公司章程载明的数额保持一致,防止公司设立中出现欺诈、投机行为。

其不足之处在于不利于公司设立的方便快捷,妨碍了商人们的创业机会。

(优缺点)(2)资本维持原则。

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公司资本额应与公司资产保持一定的平衡关系。

(含义)为防止公司资本的实质减损,保障公司的运营有正常的资金支持,法律设定许多的规范来维持公司资本的充实,如不允许公司折价发行股票,对股东的实际出资进行监督和核实,除发起人外不允许其他股东以实物出资,技术出资不得超过特定的比例,公司应设立资本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在未弥补公司亏损前不得分派股息和红利等。

(相应措施)(3)资本不变原则。

资本不变原则强调资本的公示性、确定性和稳定性,资本不可以随意减少,除非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

(含义)公司的注册资本一经确定便具有公示意义,对公司进行交易的商人有资信担保的作用,公司不可以随便改变注册资本。

因此,资本不变原则控制的对象是减少注册资本。

(该原则的目的)2、试述对股东权利救济制度的主要内容。

股东权利救济制度的主要内容有:(1)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提起确认无效之诉。

(2)对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起撤销之诉。

(3)规定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股东依据股东名册主张和行使权利。

(4)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文件和财务报告,书面申请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等,公司妨碍和拒绝的,可以提起诉讼。

00227自考公司法讲义全 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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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自考讲义第一章公司法概述一、历年考点第一节公司法的定义、性质和精髓、公司法的定义第二节公司的定义与法律特征1.公司的定义2.公司的法律特征3.公司与其他企业的区别第三节公司的分类现行法律上的分类二、名师点评本章是公司法概述,也是深入理解后面各章知识的基础。

通过学习本章,要求考生掌握公司法的概念和特点,了解公司的概念和类型,理解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区分公司法与相邻法律的关系,了解公司法的结构与体例。

从历年考题的分布情况来看,公司的特点、类型以及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本章的重点,且多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考生应予以重点掌握。

此外,公司法的概念和特点,容易出名词解释及简答题,考生应注意掌握。

三、重难点分析1. 公司法的定义与性质所谓的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的性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认识:(1)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

(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

(4)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2. 公司的法律特征公司应具有以下三个重要的法律牲:(1)合法性公司必然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设立;在公司成立以后,公司也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从事经营活活动。

(2)营利性公司作为一种企业,应当通国自己的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取得实际的经济利益,并将这种利益依法分配给公司的投资者。

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

(3)独立性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也就是说,法律赋予公司完全独立的人格,公司就像自然人一样,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

公司不仅独立于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而且还独立于自己的投资者股东。

我国《公司法》第3条第1款载明:“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

司法考试公司法讲义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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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法人机关 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一)概念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的 法律关系中,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 结合公司法运作实践,目前我国滥用公 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注册资金不实,使公司法人人格自始 不完整。

(三)从理论上说,这是一种补充连带 责任。即首先由公司以自己的财产清偿 债务,不足部分由有滥用行为的股东负 责清偿。

(三)营利性 公司的营利不仅指自身简单营利,而包 括向其成员分配盈余 。

三、公司的作用


四、公司与其他企业法律形态 (一)企业的法律形态 它是指企业法或者商法所确定的企业组织的形 式, (二)企业法律形态的特点 1.法定性:企业法律形态由法律直接规定; 2.普遍性:企业法律形态适用于一切企业; 3.稳定性:企业法律形态一经确定,即具有 永久或者相对永久的稳定性。


(三)公司权利能力受到法律限制 1.转投资的限制 【公司法15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 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 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1)问题:哪些人可能受公司转投资行为影 响?为何禁止公司成为其他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的出资人?


(2)我国其他法律规定 2.公司提供担保的限制 【公司法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 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 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 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法讲义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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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缔约和诉讼能力
2、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是股东与公司的关系,是两个主体间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总公司和分公
司之间是公司与分支机构的关系,是 一个主体内的从属关系。因此,母公司 不对 子公司的债
① AD 5
务负责,总公司 对 分公司债务负责。
公司法二十四表
【案例一】甲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乙公司,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丙公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和公司发生人格混同(主要发生在母子公司之间) 具体表现为:股东与公司之间在财产、财务、业务上发生混淆。
连带责任
过错责任
个案分析
【独立财产】公司享有独立财产权,独立于股东及其他主体。股东出资行为可以简单总结为一
公司法二十四表
公司法二十四表
韩明彧
表一 公司的概念和特征★★★★...........................................................................................4 表二 公司的分类★★★...........................................................................................................5 表三 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6 表四 公司的章程和法定代表人★★.......................................................................................7 表五 公司的发起人★★...........................................................................................................7 表六 发起人的责任★★★.......................................................................................................8 表七 公司法修订后各公司出资对比表★★★★.................................................................. 9 表八 出资方式与出资程序★★★.........................................................................................10 表九 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11 表十一 代持股与冒名股东★★★.........................................................................................14 表十二 募集设立★................................................................................................................. 16 表十三 公司的股东★★★★★.............................................................................................16 表十四 公司的董监高★★.....................................................................................................19 表十五 公司股东会(大会)★★★.....................................................................................20 表十六 公司组织机构对比★★★.........................................................................................21 表十七 资本三原则★.............................................................................................................22 表十八 公司的利润分配★★★.............................................................................................22 表十九 公司变更★★★★.....................................................................................................24 表二十 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26 表二十一 股份公司股票发行和转让★★★.......................................................................28 表二十二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29 表二十三 一人有限公司★★★★.........................................................................................30 表二十四 小股东权利保护★★★★.....................................................................................32

公司法自学考试复习资料(史上最全的复习资料)

公司法自学考试复习资料(史上最全的复习资料)

第一章公司法概述前言一、公司法的考查特点:1.基础理论与法律规定相结合2.重者恒重、考察细致二、公司法的知识框架:1.基础理论:(1)概述(定义、分类与基本原则);(2)历史(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与我国公司法);(3)公司设立(条件、程序、发起人与设立登记);(4)公司资本(具体形式与增减);(5)公司债(发行与转让);(6)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积金制度与公司分配);(7)公司变更(合并、分立与公司形式变更);(8)公司清算(普通清算与特别清算);(9)公司破产(破产界限、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与破产程序)。

2.有限责任公司:(1)有限责任公司基础理论(设立、股东、出资、组织机构与资本增减);(2)一人公司;(3)国有独资公司(设立与组织机构);(4)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组织机构、资本制度与经营管理)。

3.股份有限公司:(1)股份有限公司概述(设立、股份、股票与组织机构);(2)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与上市股份有限公司;4.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监管、撤销和清算)5.公司集团:(公司集团基础理论;对子公司、子公司债权人以及子公司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三、《公司法》的修改:1.承认了一人公司并作出相应规定;2.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3.董事会的召开与召集等。

第一节公司法的定义、性质和精髓一、公司法的定义: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2006年1月1日实施的《公司法》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一切有关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等。

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三资企业法、证券法、反垄断法等。

——公司法理论研究的对象。

二、《公司法》的性质:1.公司法是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公司法调整的对象是公司内外部的组织关系。

公司法规范的内容包括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清算,公司的章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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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自考讲义第一章公司法概述一、历年考点第一节公司法的定义、性质和精髓、公司法的定义第二节公司的定义与法律特征1.公司的定义2.公司的法律特征3.公司与其他企业的区别第三节公司的分类现行法律上的分类二、名师点评本章是公司法概述,也是深入理解后面各章知识的基础。

通过学习本章,要求考生掌握公司法的概念和特点,了解公司的概念和类型,理解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区分公司法与相邻法律的关系,了解公司法的结构与体例。

从历年考题的分布情况来看,公司的特点、类型以及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本章的重点,且多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考生应予以重点掌握。

此外,公司法的概念和特点,容易出名词解释及简答题,考生应注意掌握。

三、重难点分析1. 公司法的定义与性质所谓的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的性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认识:(1)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

(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

(4)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2. 公司的法律特征公司应具有以下三个重要的法律牲:(1)合法性公司必然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设立;在公司成立以后,公司也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从事经营活活动。

(2)营利性公司作为一种企业,应当通国自己的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取得实际的经济利益,并将这种利益依法分配给公司的投资者。

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

(3)独立性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也就是说,法律赋予公司完全独立的人格,公司就像自然人一样,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

公司不仅独立于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而且还独立于自己的投资者股东。

我国《公司法》第3条第1款载明:“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可见,公司作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并运用这些财产独立自主地开展经营活动,最终独立地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3.公司的分类(1)按公司是否发行股份和参与投资人数的多少,可交将公司分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公司;(2)按公司与公司之间的控制依附关系,可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3)按公司受《公司法》调整外是否还受其他特别法调整,可将公司分为一般法上的公司与特别法上的公司;(4)按公司的股票是否上市流通,将公司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5)按公司的国籍,可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

四、公司法的基本原则1.公司自治原则公司应当实行“自治”。

所谓公司自治,就是指公司自己管理自己,自己约束自己。

也就是说,公司自身主要地实行严格的管理,自学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事。

2.股权保护原则公司是股东出资创办的,股东当然享有法律上的权利。

依照我国《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生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3.管理科学原则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

公司治理结构具体表现为公司的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

组织制度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各自的分工与职责,建立各负其责、协调运转发、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

管理制度包括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是保证公司法人财产始终处于高效有序运营状态的主要手段;也是保证公司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基础。

4.交易安全原则公司参与市场竞争,从事商品交易活动,法律自然要求公司遵循“游戏规则”。

公司的营利活动不能以损害他人、社会的利益为代价,必须对他人、对社会负责。

我国《公司法》上关于资本金的规定、发生债券的条件限制等都体现了保障交易安全的原则。

另外,公司法还要求交易者积极地提供了与交易有关的信息,并保证的准确性,以确保交易能在充分享有信息权的情况下进行。

5.利益分享原则一般理论认为,公司是利益共同体。

公司的利益是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三方的共同利益,有时也包括了其他主体的利益。

这种理论反映的是公司的社会责任理论。

所谓公司的社会责任就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股东利益作为自己的惟一存在目的,还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相关者的社会利益。

第二章公司法简史一、历年考点:第一节英美法系公司法的产生与发展公司法的早期立法发展发端于英国、荷兰、北欧等海上贸易发达的国家第二节大陆法系公司法发展史法国二、名师点评通过学习本章,要求考生了解公司法发展的过程,掌握主要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公司法的发展历史,熟悉中国公司法的发展历史。

从历年考题的分布情况来看,本章内容在历年考题中出现的比较少,多以单选题形式出现。

考生只需按照大纲要求对相应知识点予以识记、领会即可。

三、重点难点分析1. 英美法系公司法的产生与发展(1)公司法的早期立法发展发端于英国、荷兰、北欧等海上贸易发达的国家。

在这一时期的公司立法中,影响力最在的当属英国。

“南海泡沫”事件更是成为英美早期公司立法史上的重要分水岭。

在这种背景下,英国议会通过了“泡沫法案”。

(2)近代英国公司法。

1843年,格兰斯顿成为英国皇家贸易委员会主席,他促成了具有跨时代意义的1844年英国《合股公司法》的颁行。

2. 大陆法系公司法发展史(1)法国法兰西国王路易十四于1673年颁布了《商事条例》,正式以制定法取代了自由贸易时代的商业惯例和商事习惯法。

《商事条例》对公司进行了规范,开创了公司立法的先河,学者们普遍认为这是世界上早的公司立法。

1673年的《商事条例》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有普通公司与两合公司两种。

1807年,法国商法典首次从法律上规定了股份公司,并明确股东仅以自己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

1973年,德国颁布了《股份有限公司法》。

首先借鉴英美法系授权资本制的经验,改变多年奉年的法定资本制,继而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所仿效。

3. 我国公司法发展史1904年1月21日,清朝政府颁布《公司律》,计131条,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公司法。

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只对清《商律草案》的公司律略加修订,定名为《公司条例》,计6章251条。

《公司条例》对公司的法人地位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二章公司法简史考情分析:学习本章,要求考生了解公司法发展的过程,掌握主要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公司法发展历史,熟悉中国公司法的发展历史。

多以选择、判断的形式出现。

考生应注意识记,如:【08、10单选】、【07、10判断】、【07、1单选】。

串讲内容:一、英美法系公司法的产生与发展1.公司法的早期立法发展发端于英国、荷兰、北欧等海上贸易发达的国家。

在这一时期的公司立法中,影响力最在的当属英国。

“南海泡沫”事件更是成为英美早期公司立法史上的重要分水岭。

在这种背景下,英国议会通过了“泡沫法案”。

这次立法将股份公司严格限制在一个狭小的范围内,对股份公司的设立和法人资格的取得规定了种种限制,同时规定只有法人团体才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2.近代英国公司法从1825年开始,英国一会颁布了一系列法令,逐渐放松了对公司在设立方面的限制。

1834年颁布了《商事公司法》,接着在1837年颁布了《特许公司法》。

1843年,格兰斯顿成为英国皇家贸易委员会主席,他促成了具有跨时代意义的1844年英国《合股公司法》的颁行。

该法采用了三个主要原则:(1)规定了成员的最低限额-----25 名以上,1856年调低至20人;(2)确立了以登记方式成立法人的程序;(3)确立了公司完全公开的原则。

这三项原则构成了公司法最基础性的内容。

3.现代英国公司法1948年以来的英国公司法呈现出独有的特点。

一是对公司的监管力度加强;二是公司立法由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

4.美国的早期公司立法在早期,美国法律基本上都是在沿袭英国的立法例。

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美国各州纷纷制定了公司法。

5.现代美国公司法的发展美国于0950年由全美律师协会制定了供各州立法参考的公司法基本蓝本《示范公司法》,其后经过多次修订。

在1984年对该法做了全面修改,形成了《示范公司法》(修订本)。

1922年美国法律协会经过认真研究,发表了题为《公司治理的原理:分析和建设》的报告。

2002年美国总统签署了一项旨在结束“低道德标准和虚假利润时代”的企业改革方案------《美国2002年上市公司财会改革和投资保护法》(又称《2002萨班斯---奥克斯立法》)。

二、大陆法系公司法发展史1.法国法兰西国王路易十四于1673年颁布了《商事条例》,正式以制定法取代了自由贸易时代的商业惯例和商事习惯法。

《商事条例》对公司进行了规范,开创了公司立法的先河,学者们普遍认为这是世界上早的公司立法。

1673年的《商事条例》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有普通公司与两合公司两种。

1807年,法国商法典首次从法律上规定了股份公司,并明确股东仅以自己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

1973年,德国颁布了《股份有限公司法》。

首先借鉴英美法系授权资本制的经验,改变多年奉行的法定资本制,继而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所仿效。

2.德国1892年,德国制定《有限责任公司法》。

1937年,德国颁布了《股份有限公司法》。

首先借鉴英美法系授权资本制的经验,改变多年奉行的法定资本制。

德国现行的《股份公司法》在1965年颁布,1998年做了一次修订。

3.欧盟欧盟公司法方面的第一号指令是在1968年生效的。

第二号、第三号、第四号、第六号、第七号和第八号指令都是公司法方面的重要指令。

经过多次修订的《欧洲公司条例》在2004年正式实施,这是欧盟公司法协调中的重要里程碑。

三、我国公司法发展史1904年1月21日,清朝政府颁布《公司律》,计131条,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公司法。

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只对清《商律草案》的公司律略加修订,定名为《公司条例》,计6章251条。

《公司条例》对公司的法人地位作了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政务院于1950年12月29日通过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1951年3月30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公布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1954年9月2日通过了《公私合营企业暂行条例》。

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公司立法迅速发展,1993年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颁布,1994年7月1日开始实施,1999年、2004年对该法先后进行了修订。

现行公司法是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

第三章公司设立(重点)考情分析:学习本章,要求考生理解公司设立的原则和意义,掌握公司设立的基本条件和程序,同时要掌握发起人的权利和责任。

本章属于重点章节,多以选择、判断、名词解释、简答的形式出现。

考生应重点掌握并领会和运用,如:【09、1单选、多选】、【08、10单选、多选、名词解释】、【08、1判断】、【07、1多选、简答】、【07、1单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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