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专利收费减缴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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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专利收费减缴办法》政策解读
《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实施有什么意义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最新《专利收费减缴办法》政策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一、政策内容
(一)可减缴的收费项目
1.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2.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3.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
4.复审费
(二)申请资格
1.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
2.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三)减缴额度
1.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相应费用类型规定收费的85%。

2.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相应费用类型规定收费的70%。

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

(四)减缴限定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减缴尚未到期的收费。

减缴申请费的请求应当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减缴其他收费的请求可以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相关收费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出,未按上述规定提交减缴请求的,不予减缴。

(五)减缴材料
1.个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上年度收入情况,同时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无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证明。

2.企业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同时提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在汇算清缴期内,企业提交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注:针对新成立的企业,没有上年度申报表的,提供能体现企业成立日期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即可。

)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提交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并经审核批准备案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请求减缴专利收费,仅需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无需再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六)完成备案后,系统呈现费减审核状态
完成系统备案后,系统呈现目前提交的状态有:审核中、合格、不合格。

在专利事务服务系统网上递交了费用减缴请求备案后,需在20天内至专利局代办处递交纸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批,代办处会在收到递交后的25天内完成审批。

(注:在备案后尽快将纸质材料交到相应的代办处)
重点:代办处地址是根据系统中填写的联系地址,系统进行自动推送。

针对个人专利,联系地址最好填写个人居住地;企业填写注册地址;由专利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的,可填写代理机构地址也可填写常用联系地址。

(七)备案时间管理
新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

目前专利事务服务系统已经可以使用,当事人可以在其上先行提交证明文件,并及时去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备案,以利于下半年的专利申请工作。

9月1号之前仍按原费减办法进行缴费,9月1号后成
功请求费减的,按新办法的比例缴纳相关专利官费。

费用减缴备案的完成以纸件证明材料的审批通过时间为准,即如果网上已备案,也必须等待纸件证明材料审批通过后,才能使用在专利申请中;
本年度备案工作应尽快在9月1号前完成,下一年度备案工作可在本年度10月1号后开始准备。

(八)关于“收费减缴请求书”的变化
新的“收费减缴请求书”格式文本国家知识产权局届时会在9.1前及时更新上线,届时已备案成功的申请人在专利申请时于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填写相应备案号即可。

(注:同一家企业若同时委托有多个代理机构,仅使用一个有效备案号即可,不用多次备案)
(九)不批准减缴的情形
1.未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收费减缴请求书的
2.收费减缴请求书未签字或者盖章的
3.收费减缴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者第三条规定的
4.收费减缴请求的个人或者单位未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文件的
5. 收费减缴请求书中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申请书或者专利登记簿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
(十)惩戒措施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虚假证明文件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查实后撤销专利减缴收费决定,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缴已经减缴的收费,并取消其自本年度起五年内收费减缴资格,期满未补缴或者补缴额不足的,按缴费不足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帮助、指使、引诱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惩戒。

二、新旧费减办法对比
(一)名称
新:专利收费减缴办法
旧:专利费用减缓办法
(二)可减缴的费用种类
新:申请费、实审费、自授权当年起前六年的年费、复审费
旧:申请费、实审费、自授权当年起前三年的年费、维持费、复审费
新办法在可减缴的费用种类中取消了维持费,并且规定,专利年费可减缴的期限,从授权起三年延长至授权起六年。

(三)可申请减缴的主体、费用减缴比例
新:当事人为一个个人或单位的,所有可减缴费用统一减缴85%;当事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或单位的,所有可减缴费用统一减缴70%。

旧:当事人为一个个人的,申请费、实审费、年费减缓85%,维持费、复审费减缓80%;当事人为单位、两个以上的个人、个人和单位的,申请费、实审费、年费减缓70%,维持费、复审费减缓60%。

当事人为两个以上的单位的,不予减缓专利费用。

新办法统一了所有可减缴费用的比例,仅对不同主体的减缴比例有所区别。

相比旧的费减办法,新办法对于可享受费减的主体也做了更为宽松的规定。

新办法把享受85%费减比例的主体扩大到一个单位也可享受,其他情况均可享受70%的费减,对于多个单位共同申请是很大的利好,只要单位均符合减缴条件的,各种专利费用都能大幅度下降。

(四)费用减缴的条件
新:个人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即年收入低于4.2万元;企业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无硬性规定。

旧:个人年收入低于2.5万元;单位在费减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

(五)证明文件
新:个人需要提交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无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情况证明;企业需要提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需要提交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旧:个人在提出费减请求时无需提交证明,必要时应当根据专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单位需要提交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

(六)费减请求提交方式
新: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提交,经审核批准备案的,当事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请求减缴专利收费时,仅需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无需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旧:每次请求减缓专利收费时,都需要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新办法对于当事人办理费用减缴提供了极大的方便,当事人只需登录专利事务服务系统,上传相关证明文件,并在一个月把证明文件原件提交至当地市级专利管理部门,批准备案后,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办理费减手续时,无需提交重复证明材料。

按照国知局高度的信息化水平和服务社会公众的意识,参考当事人提交总委托书和已备案的证明文件的手续,可以想见,在不久的将来,当事人在一年内再次办理费减手续时,如果是新申请,可能连收费减缴请求书都无需提交,在专利请求书上注明费减备案号即可。

无论从技术手段还是审查员的审查水平,要做到这一点都毫无难度。

(七)当事人发生变更
新:对于尚未缴纳的收费,变更后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当重新提交收费减缴请求。

旧:无相关规定
如果一件专利(申请)发生了转让,由于其权利主体产生了变更,原权利人所请求的费用减免已经无效,新权利人理当重新办理费减手续。

旧费减办法对此种情况未做明确规定,新的费减办法明确了权利人变更后的情况,对当事人是更加明确的指引。

(八)对虚假情况和虚假证明材料的查处
新:撤销减缴专利收费决定,通知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缴已经减缴的收费,并取消其自本年度起五年内收费减缴资格。

旧:撤销批准专利费用减缓请求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缴全部已经减缓缴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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