菌毒株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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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菌种、毒株的管理规定
为加强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株的管理,保障人体健
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菌种、毒株的保藏和管理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株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设立《微生物实验室菌种登记表》,其内容包括:菌种编号、菌种名称、菌种来源、保存日期、数量、保存条件、存放位置、保管人。
三、严格的登记制度、建立详细的总账及分类账。
四、根据菌种的特性选择适宜的保存方式。采用双人管理。
五、根据菌种情况,定期检测菌种品质,发现菌种变异或退化时应及时报告,并查明原因。
六、菌种的发放需要双保管人员同时在场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每次使用标准菌株都应做好使用记录,包括标准品的名称、编号、使用时间等。
七、购买的标准菌株初次复苏使用时,应批量保存在菌种管中,-20℃以下保存。
八、新的标准菌株复苏后,传代最多不超过3次,如超过3次将不再作为标准菌株使用。
九、标准菌株保存管一经解冻使用后,不得再次冻存。
十、菌种必须装在密封的专用容器内高压灭菌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
十一、菌种、毒株失窃要及时报告处理,并有相应的应急预案。
微生物实验室菌种、毒株管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