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蒸汽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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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蒸汽协议

合同编号:

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供蒸汽事宜达成一致。为了明确双方在蒸汽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特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供用蒸汽地点、范围、数量及参数

(一)甲方热源厂地点:

甲方供蒸汽参数:蒸汽管道设计压力 Mpa、温度℃。甲方所供蒸汽母管参数以满足用户需求为原则;乙方根据自己的用汽参数要求,合理配置减温减压设备,以满足自己用汽的需要。

(二)乙方用蒸汽地点:用蒸汽范围

乙方用蒸汽参数:管道压力 MPa,温度℃;最大流量吨/小时,最小流量吨/小时。乙方用汽方式:每天小时(⃝连续、⃝间歇)用热。

第二条供蒸汽时间

(一)供汽开始时间自甲方管网铺设到乙方红线之日,具体时间视工程建设进度情况而定,甲方应在供蒸汽之日前30天通知乙方。

(二)本协议有效期自20 年月日0:00至20 年月日24:00止,协议期限为年,协议期满,双方无异议,本协议自动延续。

第三条蒸汽并网费、供蒸汽价格标准及结算方式

(一)蒸汽并网费:参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批复,蒸汽并网费按以下第项执行:

1、已经市环保局批准建有锅炉的单位,按元/吨缴纳供汽并网费。

2、新增用汽设施的单位,按元/吨缴纳供汽并网费。

以上并网费另行合并在蒸汽单价中,同蒸汽费一同支付。

(二)供蒸汽价格:甲、乙双方按照市物价局文件,经双方协商一致,在本协议期限内,供汽价格(含税)暂定为元/吨(热水不回收)。

在协议有效期内,由于原材料市场价格、人工费、国家政策等有关因素变动而引起甲方供汽成本发生变化时,甲方有权进行价格调整,并签订书面调价补充协议。

(三)计量结算采用智能IC卡预付费形式,乙方根据自己生产情况以转账方式向甲方预购蒸汽用量,充值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工作日(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甲方于每月15日后向乙方开具当月购蒸汽量的全额增值税发票。

(五)热费按计量表计量数结算,蒸汽的计量采用IC卡蒸汽流量计,乙方需预存热费存于IC卡中,当计量表中预存热费不足时,自动报警,乙方应及时预存热费。如乙方未及时预存热费,当IC卡中预存热费用完时,IC卡蒸汽流量计将自动切断阀门,停止供汽。报警额设定为吨。

第四条供蒸汽计量、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IC卡蒸汽流量计经质监部门检定合格后,安装在甲方从主管道上给乙方预留的分支管道接口处,蒸汽流量计前后分别设有截止阀,用以检修、隔离。

供、用蒸汽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乙方支管道与甲方主管道相连的分支阀门后法兰处。第一个阀门主管道侧的管道和设施(汽源侧,包括第一个阀门)产权归甲方,第一个阀门支管道侧的管道和设施(用户侧)产权归乙方。

供、用汽双方负责各自产权界限内设施的投资、建设、维护、维修及更新改造工作。

第五条计量管理

1、计量装置的安装地点应根据计量表的技术要求,结合安装现场的实际情况确定。

2、根据乙方用汽情况及计量方式,由甲方选型蒸汽计量表,并指定专业生产厂家,由乙方出资购买,产权归乙方所有,由甲方进行维修,维修费和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若单方对仪表精确度提出校验,检测费由责任方承担。

3、计量表设在乙方厂内的公用计量室内,并由甲乙双方分别加锁,任何一方人员不得单方进入计量室。

4、双方在公用计量室内设一台数据采集专用设备,以便对各种结算计量仪表历史数据进行搜集和采集,双方必须严格按计量室流量积算数据为结算依据。

5、异常处理:甲乙双方共同监督仪表运行情况,如遇仪表故障,可及时联系并在最短时间内使仪表恢复正常,无表计期间热量,按照仪表故障前后各三天运行时段内流量平均值计算。

6、为保证蒸汽设施运行安全,间断用汽单位必须在停汽期间开启疏水装置,以避免发生水击造成用户内外蒸汽网的损坏。

第六条甲乙双方调度管理

1、甲乙双方调度部门及联系人:

甲方调度联系人:联系电话:

乙方调度联系人:联系电话:

2、甲方在蒸汽网检修和新的用户碰头等有重大影响的操作时,应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乙方在停止或增加减少供汽量等有重大影响的操作、检修、调试时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

3、为了保证整个管网、机组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在异常情况下,双方调度(值长)可随时联系对方调度(值长)进行有关操作,对方应迅速给予配合执行。

4、事故状态下,甲乙双方均有权独自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通知对方调度。但事故处理必须以保证整个管网和双方人员及设备安全为前提。责任方应全力组织抢修,应于24小时内恢复管网系统的正常运行,否则责任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

5、在甲乙双方调度过程中,若调度命令危及人身及设备安全,双方均有权拒绝执行,并立即将理由通知发令人。

6、在供汽期间,双方调度应密切联系,若擅自操作和调整,由此引起的事故、设备损坏、人身伤亡及造成的管网和用户损失,由责任方负责。为保证管网的稳定经济运行,乙方需要每月25日前向甲方提报下个月的生产用汽计划。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按本协议约定的用汽量和用汽参数向乙方供汽,计量表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按约定收取蒸汽费。

3、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用汽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督乙方在合同约定的用汽地点、数量、范围内用汽,有权制止乙方超量、超范围使用蒸汽。

4、对乙方的用汽,在供蒸汽之前20天内,经甲方及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开始供汽。

5、乙方用汽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甲方供汽设施损坏时,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后中断供汽,并且不承担中断供汽的所有责任。

6、乙方违反操作规程,擅自改动计量仪表,造成计量仪表显示数字与实际供汽量不符、伪造供汽记录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改正或对乙方给予停汽。乙方应当按照合同期内最高用汽月份用汽量的汽费缴纳当月汽费并赔偿甲方损失。

7、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不能正常供汽时,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采取必要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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