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补充耕地指标省级统筹管理办法
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支管理办法
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序实施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规范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补充耕地由国家统筹的省、直辖市向中央财政缴纳的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
第三条财政部负责全国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支管理工作,各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支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金收取第四条自然资源部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研究提出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规模及其相应的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总额等建议,经国务院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函告有关省份。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的省、直辖市,应当向中央财政缴纳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
第五条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规模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当年跨省域补充耕地规模和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取标准确定。
第六条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取标准等于基准价和产能价之和乘以省份调节系数。
(一)基准价每亩10万元,其中水田每亩20万元。
(二)产能价根据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对应的标准粮食产能确定,每亩每百公斤2万元。
(三)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将省份调节系数分为五档。
一档地区:北京、上海,调节系数为2;二档地区:天津、江苏、浙江、广东,调节系数为1.5;三档地区:辽宁、福建、山东,调节系数为1;四档地区: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调节系数为0.8;五档地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调节系数为0.5。
第七条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根据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实施情况适时调整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取标准。
对于国家重大公益性建设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原则上比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中央财政下达给承担国家统筹补充耕地任务省份经费标准,即“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经费标准”收取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补充耕地指标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黄政办发〔2017〕64号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补充耕地指标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补充耕地指标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黄政办发〔2017〕64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黄石市补充耕地指标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19日黄石市补充耕地指标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建立市级补充耕地指标统筹管理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土地整治措施新增的,经验收合格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确认,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指标。
第三条各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内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耕地占补平衡的第一责任人,对当地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负总责。
各地要根据耕地后备资源潜力加大垦造耕地力度,切实提高垦造耕地地力等级,对能垦造为水田的必须优先垦造为水田。
第四条为保障黄石市域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原则上不跨市域向外转让补充耕地指标。
县(市、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确需向市外有偿转让的,县级补充耕地库存指标需满足本县(市、区)3年内耕地占补平衡需求,并报经市政府同意。
第五条建立完善以县(市、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自行耕地占补平衡为主、市级适度统筹解决为辅的耕地占补平衡统筹机制。
第六条以下指标纳入市级统筹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各县(市、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实施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形成的补充耕地指标的20%(水田、旱地分别计算);各县(市、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实施耕地提质改造和“补改结合”项目形成的“旱改水”指标的20%;市财政直接投资实施土地整治项目形成的补充耕地指标(市级留存部分);市财政直接投资实施耕地提质改造和“补改结合”项目形成的耕地等级提升指标和“旱改水”指标(市级留存部分);市财政通过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向外市购买的补充耕地指标;省级以上投资按比例分配给市级调配使用的补充耕地指标等。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6.12•【字号】•【施行日期】2020.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县(区)农业农村局:《湖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农业农村厅2020年第23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6月12日湖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全省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本细则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四条省农业农村厅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农田建设工作,负责制定全省农田建设管理政策、制度、办法;组织全省农田建设规划编制,下达年度工作任务,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建立省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指导督促各地项目申报和评审;批复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开展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指导、监督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农田建设工作。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开展“三抢五保开门红”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开展“三抢五保开门红”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1.14•【字号】鄂自然资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开展“三抢五保开门红”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现将《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开展“三抢五保开门红”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1月14日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三抢五保开门红”工作方案为助力全省经济发展“开门红”“开门稳”“开门好”,省厅决定在全省自然资源系统开展“三抢五保开门红”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省政府奋力夺取一季度“开门红”工作推进会部署,凝心聚力、加压奋进,抢时间、抢机遇、抢要素,做到“超前保”“精细保”“快速保”“集约保”“优质保”。
在延续执行去年冲刺四季度的10条措施的基础上,用好用足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调整等过渡期政策,提前对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生态保护红线差别化管控等措施,一季度精准谋划出台一批稳工业、稳投资、稳市场主体的利好政策;聚焦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优化服务措施,加大服务力度,提高服务精准度,奋力夺取一季度“开门红”,助推跑好全年“再续精彩”“第一棒”。
二、工作重点(一)突出稳工业,全力精准服务工业用地。
抓牢汽车、烟草、电力、钢铁、化工、建材等传统行业,特别关注“光芯屏端网”、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高端医疗器械等新的工业增长点,将中国生物中部产业基地、太力集团航天新材料项目、美的冰洗先进制造产业园、湖北锂源年产10万吨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项目、中电枣阳新能源汽车产业园等重点工业项目作为首保优保的对象,全力保用地保开工,助力工业稳。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04•【字号】鄂政电〔2020〕3号•【施行日期】2020.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鄂政电〔2020〕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格耕地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和全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关于耕地保护的要求,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和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切实做好全省耕地保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强化思想认识,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耕地是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保证,是农业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的根基和命脉,也是重要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连续对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遏止“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挖填造湖大跃进”“耕地非农化”等问题作出重要指示批示。
省委、省政府多次强调,坚决落实中央“严起来”的工作要求,切实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加强生态保护,绝不乱占耕地。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充分认识实行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极端重要性,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对存在的耕地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违规占用耕地开展非农建设、违法违规批地用地等问题立即纠正,坚决遏制新增问题发生,坚决完成国家下达我省耕地保护任务,确保本地区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二、切实强化协同机制,坚决落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一)压实政府主体责任。
全省各级政府要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要求,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的主体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承担起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责任,政府分管负责同志要直接负责,有效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源头控制,强化过程监管,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和乱占耕地建房等行为,充分调动基层组织和个人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形成耕地保护合力,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全面落实。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2021年度湖北省第一批次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公告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2021年度湖北省第一批次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11.23•【字号】•【施行日期】2021.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2021年度湖北省第一批次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公告根据《湖北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自然资源厅决定近期组织实施2021年度省第一批次补充耕地指标交易。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指标交易时间2021年12月1日(星期三)。
二、转让指标情况本批次交易拟转让旱地指标15840.71亩,共编制31个标的;转让水田指标5384.84亩,共编制16个标的;转让旱改水指标2425.36亩,共编制5个标的。
三、指标交易本批次指标交易通过省公共资源拍卖交易网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系统(登录网址为,点击进入“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系统”;或直接登录网址:8008),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采取网上比价的方式,确定标的竞得人。
详情请见《竞买须知》(附后)。
特此公告。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11月23日竞买须知根据《湖北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省自然资源厅采取网上比价的方式,实施本批次补充耕地指标(以下简称“指标”)交易活动。
竞买前请认真阅读本《须知》。
1.指标交易时间2021年12月1日(星期三)。
2.转让指标情况2.1指标标的情况。
本批次交易拟转让旱地指标15840.71亩,共31个标的;转让水田指标5384.84亩,共16个标的;转让旱改水指标2425.36亩,共5个标的(详情见附件1)。
2.2交易起始价和最高限价。
旱地指标交易起始价为13万元/亩,最高限价为40万元/亩;水田指标交易起始价为20万元/亩,最高限价为60万元/亩;旱改水指标交易起始价为8万元/亩,最高限价为30万元/亩。
3.数字证书Ukey的办理3.1办理对象。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州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州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31•【字号】鄂政办发[2006]88号•【施行日期】2006.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州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88号)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市州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八月三十一日市州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对《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并与省人民政府签订《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责任书》。
各市长、州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二、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省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市州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三、市州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标准为:(一)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二)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三)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调整补划的基本农田全部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建立相应保护制度;(四)本行政区域内未发生被国家直接立案查处的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重大违法案件。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补充耕地指标省级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补充耕地指标省级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9.29•【字号】鄂自然资发〔2020〕33号•【施行日期】2020.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补充耕地指标省级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0〕3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湖北省补充耕地指标省级统筹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9月29日湖北省补充耕地指标省级统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进一步提高重大建设项目用地保障水平,规范补充耕地指标省级统筹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鄂发〔201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省级统筹(以下简称省级统筹),是指实施国家和省级重大建设项目造成补充耕地缺口,经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由省自然资源厅在全省范围内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的行为。
第三条省级统筹主要用于国家和省级交通、能源、水利、军事国防、教育、医疗等重大建设项目以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优先保障国家和省级重大建设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按照“县域自行平衡为主,市域调剂补充”原则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本区域确实难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可申请省级统筹。
第四条省级指标库来源:(一)国家和省级投资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修复等项目新增补充耕地指标的50%;(二)地方投资占补平衡和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新增补充耕地指标的15%。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2021年湖北省自然资源工作要点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2021年湖北省自然资源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3.09•【字号】鄂自然资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2021年湖北省自然资源工作要点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1〕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2021年湖北省自然资源工作要点》已经厅领导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3月9日2021年湖北省自然资源工作要点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和自然资源部部署安排,践行新发展理念,以严守底线红线之“稳”为前提基础,以服务高质量发展之“进”为方向目标,以思想破冰、担当善为开拓自然资源新局面,助力全省经济发展加快补回来、追回来,助推“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
一、全力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一)规划引领推动区域发展布局破题开篇。
研究制定自然资源服务“一主引领、两翼驱动、全域协同”区域发展布局政策措施,增强国土空间规划引领、服务和基础性功能。
深入开展武汉城市圈同城化、宜荆荆恩和襄十随神一体化区域空间格局研究,支持中心城市、都市圈、城市群等优势地区拓展发展空间,引领和辐射带动全域高质量协同发展。
(二)加快提升自然资源要素保障能力。
围绕保持经济合理增长和熨平经济周期,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要素引着项目落”。
统筹新增计划、增减挂钩、增存挂钩指标使用,资源要素配置向实体经济倾斜,新增用地计划优先向开发区、自贸区配置,优先保障稳链、补链、强链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用地。
开展“全链条跟进、全流程提速、全方位服务”用地保障。
重大项目确实难以落实耕地占补的,实行省级统筹。
推动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
25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鄂政发[1999]5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发〔1999〕5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1999年6月23日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耕地占一补一,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稳,加强我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由耕地开垦费、存量土地有偿使用费净收益的30%、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政府留存分、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组成。
第三条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征收,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应建立“耕地开发专项资金账户”,单独核算耕地开发专项资金。
第四条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征收。
(一)耕地开垦费。
使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挂钩,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由用地单位或个人开发复垦同等数量、质量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发的,应按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依照以下标准一次性缴纳耕地开垦费: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耕地开垦费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倍;使用其他耕地的,耕地开垦费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1倍。
使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开垦耕地时,应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耕地补充协议,预交耕地开垦费,开垦耕地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协议使用预交的耕地开垦费。
若不能履行协议的,由使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由有审批权限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农用地转用审批时征收(国务院审批的由省土地管理部门征收)。
经批准转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凭土地管理部门核定的交款金额和开具的交款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耕地开垦费。
未缴纳耕地开垦费的,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耕地开垦费实行省、市(州)、县(市)土地管理部门三级分成使用,各级地土管理部门应于每季第一个月的前10日,按省30%、市(州)20%、县(市)50%的分成比例,将上季度收取的耕地开垦费回拨或上缴。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积极做好用地要素保障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积极做好用地要素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9.09•【字号】鄂自然资发〔2022〕14号•【施行日期】2022.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积极做好用地要素保障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沙洋监狱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经济决策部署以及部、省工作要求,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用地保障,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自然资源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3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重大项目建设扩大有效投资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22〕1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自然资源改革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1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空间规划支撑1.预留项目用地空间需求。
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对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指导作用,统筹协调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的用地需求。
经工程可行性论证、已确定详细空间位置的,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明确具体位置、用地规模及空间关系;尚未确定详细空间位置的,列出项目清单,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示意位置、标注规模,并依据项目建设程序各阶段法定批复据实调整,逐步精准确定位置和规模、落地上图。
2.联合开展项目规划选址。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三区三线”等空间管控要求,积极配合和参与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工作,为项目选址选线提供支撑性、基础性服务。
要重点评价分析建设项目涉及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生态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历史文化保护、地质灾害风险防控等红线底线要素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引导项目不占、少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合理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红线和灾害风险区。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湖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湖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6(000)021
【摘要】鄂财预规[2016]1号省直各预算单位: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省直各预算单位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保证省直各预算单位正常运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湖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7页(P29-3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相关文献】
1.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2.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湖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和《湖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3.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林业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无
4.湖北省粮食局湖北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成品粮油动态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J],
5.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补充耕地指标省级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0]33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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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耕地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环发〔2022〕1号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耕地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耕地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和规范耕地保护资金使用管理,构建耕地保护激励约束长效机制,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及有关法律和财政管理制度规定,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制定了《湖北省耕地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耕地保护资金管理办法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1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使用第三章资金分配第四章预算下达第五章绩效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附件湖北省耕地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和规范耕地保护资金使用管理,构建耕地保护激励约束长效机制,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及有关法律和财政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耕地保护方面的转移支付资金。
耕地保护资金根据收支状况、实际需要及财力允许,从省级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或省级耕地开垦费收入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耕地保护资金由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确定耕地保护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各市县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3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序实施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严守耕地红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是指耕地后备资源严重匮乏的直辖市,占用耕地、新开垦耕地不足以补充所占耕地,或者资源环境条件严重约束、补充耕地能力严重不足的省,由于实施重大建设项目造成补充耕地缺口,经国务院批准,在耕地后备资源丰富省份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的行为。
第三条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优先,严控占用。
坚持耕地保护优先,强化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控,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二)明确范围,确定规模。
坚持耕地占补平衡县域自行平衡为主、省域内调剂为辅、国家适度统筹为补充,明确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实施范围,合理控制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实施规模。
(三)补足补优,严守红线。
坚持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为依据,以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为主要来源,先建成再调剂,确保统筹补充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四)加强统筹,调节收益。
运用经济手段约束耕地占用,发挥经济发达地区和资源丰富地区资金资源互补优势,建立收益调节分配机制,助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等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进行监督考核;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相关部门负责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筹措补充耕地资金或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鄂政发〔1999〕52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公布日期】1999.06.23【实施日期】1999.06.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发〔1999〕52号1999年6月23日)现将《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耕地占一补一,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加强我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由耕地开垦费、存量土地有偿使用费净收益的30%、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政府留存部分、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组成。
第三条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征收,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应建立“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帐户”,单独核算耕地开发专项资金。
第四条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征收。
(一)耕地开垦费。
使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挂钩,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由用地单位或个人开发复垦同等数量、质量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发的,应按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依照以下标准一次性缴纳耕地开垦费: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耕地开垦费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倍;使用其他耕地的,耕地开垦费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1倍。
使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开垦耕地时,应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耕地补充协议,预交耕地开垦费,开垦耕地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协议使用预交的耕地开垦费。
若不能履行协议的,由使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由有审批权限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农用地转用审批时征收(国务院审批的由省土地管理部门征收)。
经批准转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凭土地管理部门核定的交款金额和开具的交款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耕地开垦费。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11.18•【字号】鄂自然资发〔2020〕37号•【施行日期】2020.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0〕37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厅机关相关处室、直属单位:现将《湖北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11月18日湖北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全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规范和指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农村村民住宅所涉及的规划管控、土地利用计划配置、农用地转用审批、耕地占补平衡、宅基地审批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省市指导、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组主体”的原则,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部门协同,共同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保障工作。
第二章加强规划管控第四条县、乡级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应统筹考虑宅基地规模和布局,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
第五条要充分运用村庄规划成果,按照“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的要求进行评估。
经评估符合要求的,严格依规实施;需要优化提升的,完善报批后依规实施;村庄规划暂未批准的,要统筹考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做好与未来规划衔接。
第六条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充分利用村内旧宅基地、空闲地和未利用地。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修订)-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修订)正文:----------------------------------------------------------------------------------------------------------------------------------------------------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1987年9月3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土地的保护、整治、开发、利用和管理,均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
第四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资源、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区设立派出机构,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乡(镇)设立派出机构,负责相应区域的土地管理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负责相应区域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土地利用必须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六条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发证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实行土地权属证书年检制度,实行土地登记公开查询制度。
土地权属证书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统一印制。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重点项目保障服务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3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重点项目保障服务的通知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重点项目保障服务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3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着力扩大有效投资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20〕8号)精神,深入开展省级重点项目提速提效专项行动,充分发挥省级重点项目对全省疫后重振和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依法依规实行差异化重点保障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分类动态管理(一)分类申报。
每年10月底前,经各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各地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前期推进项目、当年计划新开工项目、续建项目三类,将拟纳入省级重点计划的项目清单(含外资项目)集中报送省发改委,同时申报全年配套用地、用林、能耗、污染物排放等要素指标。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二)严格遴选。
省级重点项目划分为重大产业发展、重大基础设施、生态文明建设、社会民生保障等四个领域,总投资规模分别不低于5亿元、10亿元、5亿元、1亿元(社会民生保障领域项目可适当降低标准)。
前期推进项目应明确完成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项目审批(立项、可研、初步设计批复或核准、备案)、施工许可等关键前期要件的时间节点;当年计划新开工项目应完成可研批复、核准或备案手续,明确具体开工时间及当年完成投资计划目标;续建项目应明确当年完成投资计划目标、拟竣工时间。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三)动态调整。
省级重点项目计划每年年初确定,年中调整一次。
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法规名称】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发文字号】鄂政发[1999]52号【颁布时间】1999-06-23【实施时间】1999-06-23【效力属性】有效【法规编号】406246 【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现将《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耕地占一补一,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加强我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由耕地开垦费、存量土地有偿使用费净收益的30%、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政府留存部分、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组成。
第三条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征收,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应建立“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帐户”,单独核算耕地开发专项资金。
第四条耕地开发专项资金的征收。
(一)耕地开垦费。
使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挂钩,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由用地单位或个人开发复垦同等数量、质量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发的,应按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依照以下标准一次性缴纳耕地开垦费: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耕地开垦费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倍;使用其他耕地的,耕地开垦费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1倍。
使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开垦耕地时,应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耕地补充协议,预交耕地开垦费,开垦耕地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协议使用预交的耕地开垦费。
若不能履行协议的,由使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由有审批权限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农用地转用审批时征收(国务院审批的由省土地管理部门征收)。
经批准转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凭土地管理部门核定的交款金额和开具的交款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耕地开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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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补充耕地指标省级统筹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鄂发〔201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和《中共湖北省委第一条为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进一步提高重大建设项目用地保障水平,规范补充耕地指标省级统筹制度,根据《中共中央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省级统筹(以下简称省级统筹),是指实施国家和省级重大建设项目造成补充耕地缺口,经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由省自然资源厅在全省范围内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的行为。
第三条省级统筹主要用于国家和省级交通、能源、水利、军事国防、教育、医疗等重大建设项目以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优先保障国家和省级重大建设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按照“县域自行平衡为主,市域调剂补充”原则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本区域确实难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可申请省级统筹。
第四条省级指标库来源:
(一)国家和省级投资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修复等项目新增补充耕地指标的50%;
(二)地方投资占补平衡和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新增补充耕地指标的15%。
经验收的各类补充耕地项目,在入库备案时,省自然资源厅根据不同项目类型,按前款规定的比例将新增补充耕地指标划入省级指标库,建立省级指标库台账。
第五条省级统筹补充耕地经费(以下简称补充耕地经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力做好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经济社会加快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1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即补充耕地旱地每亩5万元、水田每亩10万元(由旱地改造的水田每亩5万元),粮食产能每亩每百公斤0.5万元,合计确定补充耕地经费标准。
第六条耕地后备资源较为丰富,在满足自身耕地占补平衡后仍有结余指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在每年3月份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承担省级统筹任务。
对积极支持省级统筹工作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其结余指标优先安排在湖北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交易;并在安排全域国土综合整治试点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七条省级统筹首先由省自然资源厅根据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申请将地方投资归集的补充耕地指标无偿划拨给申请人;仍不足以满足其重大建设项目占补平衡需求的,由省自然资源厅使用省级指标库其他指标或在省域内统筹,并要求申请人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补充耕地经费。
第八条申请省级统筹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申请人)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省级统筹申请。
(二)审核。
省自然资源厅收到申请后,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根据省级指标库存和申请承担省级统筹任务等情况提出统筹意见;申请条件不符合或情况不属实的,不予同意申请,并书面函告申请人。
(三)缴费。
经审核同意的省级统筹申请,由省自然资源厅向申请人发出缴费通知,申请人按以下情况将补充耕地经费缴入财政,并将缴费情况报省自然资源厅。
1.使用省级指标库其他指标进行统筹的,省自然资源厅向申请人开具《湖北省省直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申请人将补充耕地经费缴入省级国库;
2.省域内统筹的,省自然资源厅发函告知申请人和承担省级统筹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明确省级统筹指标规模、补充耕地经费等情况,并组织签订省级统筹协议,承担省级统筹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协议开具相应票据,申请人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补充耕地经费汇入承担省级统筹任务的县(市、区)财政账户。
(四)划转。
省自然资源厅根据缴费凭证,将补充耕地指标划转到申请人补充耕地指标库。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省级统筹申请文件。
主要说明申请理由、申请规模和统筹资金筹备情况。
重点说明项目来源、占用耕地面积和质量等别等基本情况;申请人补充耕地指标库存情况;需省级统筹的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粮食产能三类指标,应缴纳的补充耕地资金总额和按期足额缴纳的承诺意见。
(二)申请统筹指标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申请统筹指标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申请人应将省级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用于所申请的建设项目,不得挪作其他项目使用。
第十一条补充耕地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耕地保护补偿和激励、高标准农田建设、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修复、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巩固脱贫攻坚成效和服务乡村振兴战略。
有易地扶贫搬迁借贷资金(仅指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性银行贷款和专项建设基金部分)偿还任务的县(市、区),也可将其获得的补充耕地经费统筹用于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借贷资金。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耕地保护的主体责任,要加强对占补平衡、提质改造(旱改水)、全域国土综合整治等项目立项、实施、验收工作的监管,强化补充耕地的后期管护,对于补充和改造耕地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
以次充好等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停止该地区参与省级统筹和湖北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交易资格,并严肃问责。
第十三条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补充耕地成本、管护费用、资源紧缺情况、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市场价格、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提出调整补充耕地经费标准建议,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