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补充耕地指标省级统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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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补充耕地指标省级统筹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鄂发〔201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和《中共湖北省委第一条为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进一步提高重大建设项目用地保障水平,规范补充耕地指标省级统筹制度,根据《中共中央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省级统筹(以下简称省级统筹),是指实施国家和省级重大建设项目造成补充耕地缺口,经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由省自然资源厅在全省范围内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的行为。
第三条省级统筹主要用于国家和省级交通、能源、水利、军事国防、教育、医疗等重大建设项目以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优先保障国家和省级重大建设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按照“县域自行平衡为主,市域调剂补充”原则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本区域确实难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可申请省级统筹。
第四条省级指标库来源:
(一)国家和省级投资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修复等项目新增补充耕地指标的50%;
(二)地方投资占补平衡和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新增补充耕地指标的15%。
经验收的各类补充耕地项目,在入库备案时,省自然资源厅根据不同项目类型,按前款规定的比例将新增补充耕地指标划入省级指标库,建立省级指标库台账。
第五条省级统筹补充耕地经费(以下简称补充耕地经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力做好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经济社会加快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1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即补充耕地旱地每亩5万元、水田每亩10万元(由旱地改造的水田每亩5万元),粮食产能每亩每百公斤0.5万元,合计确定补充耕地经费标准。
第六条耕地后备资源较为丰富,在满足自身耕地占补平衡后仍有结余指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在每年3月份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承担省级统筹任务。
对积极支持省级统筹工作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其结余指标优先安排在湖北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交易;并在安排全域国土综合整治试点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七条省级统筹首先由省自然资源厅根据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申请将地方投资归集的补充耕地指标无偿划拨给申请人;仍不足以满足其重大建设项目占补平衡需求的,由省自然资源厅使用省级指标库其他指标或在省域内统筹,并要求申请人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补充耕地经费。
第八条申请省级统筹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申请人)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省级统筹申请。
(二)审核。
省自然资源厅收到申请后,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根据省级指标库存和申请承担省级统筹任务等情况提出统筹意见;申请条件不符合或情况不属实的,不予同意申请,并书面函告申请人。
(三)缴费。
经审核同意的省级统筹申请,由省自然资源厅向申请人发出缴费通知,申请人按以下情况将补充耕地经费缴入财政,并将缴费情况报省自然资源厅。
1.使用省级指标库其他指标进行统筹的,省自然资源厅向申请人开具《湖北省省直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申请人将补充耕地经费缴入省级国库;
2.省域内统筹的,省自然资源厅发函告知申请人和承担省级统筹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明确省级统筹指标规模、补充耕地经费等情况,并组织签订省级统筹协议,承担省级统筹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协议开具相应票据,申请人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补充耕地经费汇入承担省级统筹任务的县(市、区)财政账户。
(四)划转。
省自然资源厅根据缴费凭证,将补充耕地指标划转到申请人补充耕地指标库。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省级统筹申请文件。
主要说明申请理由、申请规模和统筹资金筹备情况。
重点说明项目来源、占用耕地面积和质量等别等基本情况;申请人补充耕地指标库存情况;需省级统筹的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粮食产能三类指标,应缴纳的补充耕地资金总额和按期足额缴纳的承诺意见。
(二)申请统筹指标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申请统筹指标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申请人应将省级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用于所申请的建设项目,不得挪作其他项目使用。
第十一条补充耕地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耕地保护补偿和激励、高标准农田建设、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修复、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巩固脱贫攻坚成效和服务乡村振兴战略。
有易地扶贫搬迁借贷资金(仅指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性银行贷款和专项建设基金部分)偿还任务的县(市、区),也可将其获得的补充耕地经费统筹用于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借贷资金。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耕地保护的主体责任,要加强对占补平衡、提质改造(旱改水)、全域国土综合整治等项目立项、实施、验收工作的监管,强化补充耕地的后期管护,对于补充和改造耕地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
以次充好等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停止该地区参与省级统筹和湖北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交易资格,并严肃问责。
第十三条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补充耕地成本、管护费用、资源紧缺情况、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市场价格、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提出调整补充耕地经费标准建议,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