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2008年价格工作要点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2008年价格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4•【字号】咸政办发[2008]26号•【施行日期】2008.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2008年价格工作要点的通知(咸政办发〔2008〕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关系市场经济秩序,关系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对于保持、巩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势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做好今年全市价格工作,抑制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咸阳市2008年价格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三月二十四日咸阳市2008年价格工作要点2008年,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要控制在上年实际涨幅之内。
全市价格工作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省物价工作会议和市委五届三次全会精神,以加强调控,控制物价总水平过快上涨为首要任务,稳步推进资源环境价格改革,着力解决民生价格热难点问题,加强市场价格监督和价格执法,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和学习培训,建设过硬队伍,努力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一、加强价格监测和调控工作1、努力控制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
认真落实中省关于近期水电气暖等公用事业价格及教育、医疗、公路客运等价格稳定,暂不出台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稳定的要求。
继续执行政府提价项目备案制度,合理把握政府调价项目的出台时机和力度,建立健全价格调控目标考评制度,定期通报各县市区价格调控目标执行情况。
2、加强价格监测工作。
加快价格监测网络基础建设,完善质量考核机制。
物价、统计调查等部门要建立定期联系制度,提高价格走势分析的预见性和准确性。
认真做好粮、油、肉、蛋、菜、液化气等居民生活必需品和石油、煤炭、化肥等重要生产资料价格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
陕西省殡葬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殡葬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陕西省殡葬管理暂行办法(1986年2月1日)一、为了加强殡葬管理,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并具有火葬条件的市、县,均应积极推选火葬。
有的地方虽未建立火葬场,但离相邻市、县火葬场较近,交通方便,也应划为推行火葬的地区。
推行或暂不推行火葬的具体区域,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具体划定并报上一级备案。
三、各地区行政公署和市、县人民政府应制定推选火葬的具体规划,并将建立火葬设施和殡仪馆的费用,列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
有条件的地方,可因地制宜,集资兴建。
四、凡不宜推行火葬或尚不具备推行火葬条件的地区,要对土葬进行改革,禁止乱葬乱埋。
未建立公墓的地方,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乡或自然村为单位,利用荒山、瘠地建立公墓。
在耕地较少的平原地区,也可以实行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的葬法。
五、在实行火葬的地区,除少数民族公墓、华侨公墓外,其他的公墓应禁止使用,更不得新建公墓。
六、在不推选火葬的地区,居民死亡后应在乡村公墓安葬。
禁止私自占用可耕地包括个人承包的耕地和自留地)作墓地。
禁止恢复或建立宗族墓地。
因国家基本建设或农田基本建设而迁移平毁的坟墓,禁止返迁或重建,违者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查处。
占用耕地作墓地的,应限期迁出。
禁止出租、转让、买卖墓地或墓穴,违者由乡、镇人民政府没收其非法所得。
墓地收归集体所有。
七、禁止在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风景区、水库和河流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各五十米的区域内葬坟。
淄博殡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淄博市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殡葬服务和管理。
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实行火葬,破除丧葬陋俗,文明节俭办丧事;(二)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三)坚持依法行政,公开、公平、公正处理殡葬事务。
二、殡葬设施及殡葬用品管理第四条市、区(县)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的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并将新建和改建殡仪馆、公墓等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
第五条建设殡葬设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和省、市的殡葬设施建设规划;(二)符合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要求;(三)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等相关规定。
第六条建设殡葬设施,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设殡葬设施。
第七条殡葬用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假冒伪劣的殡葬用品。
第八条殡葬用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查验、销售记录、售后服务等制度,确保殡葬用品的质量。
三、殡葬服务与管理第九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向市、区(县)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服务:(一)遗体接运、冷藏、化妆、火化等服务;(二)公墓、骨灰堂等殡葬设施的租赁、管理服务;(三)丧葬用品的销售服务。
第十一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殡葬服务收费标准;(二)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推销商品;(三)不得泄露服务对象的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殡葬活动的管理,做好以下工作:(一)宣传殡葬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监督殡葬服务单位依法经营;(三)查处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四、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殡葬设施的;(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殡葬用品的;(三)殡葬服务单位强制服务、强行推销商品的;(四)泄露服务对象个人信息的。
咸阳民俗文化礼仪
咸阳民俗文化礼仪丧葬礼仪1. 初终但凡老人临终,需剃头、舆洗、穿衣。
关中及周围缝制老衣讲单数,老人临咽气,儿女忌扶尸而哭,更不得将泪水浸滴于遗体。
即时需有子女亲属在大门外烧“引路钱”。
老人初终,即需从炕上或床上移至地上,通常用门板或棺盖头外脚内停尸,以公鸡缚之灵下守丧,两旁以麦草铺地,孝子开始守灵。
2. 讣告遗体停放妥当,即由子女分别告知亲友乡邻,女请娘家,男请舅家。
入殓:即将遗体安置于棺木中的仪式,又叫转板。
入殓时,棺底除铺褥子外,通常均要铺以大红色棉布,然后将遗体移入,使遗体在安葬过程中保持稳定。
入殓一般都在出殡前夜举行,此时忌吵闹、哭泣,讲究在夜深人静时完成。
3. 成服家属去世,从报丧起,死者的儿子(俗称孝男)就必须服重孝而出。
其他亲属的孝服则可稍迟。
孝男(包括养子、继子、女儿、侄、侄女)需用粗麻布制成宽大的孝袍,不逢边,不订扣,用同质布条挽结。
头戴背部直拖到地上的“搭头”,一并用麻线系腰。
布鞋要用白布缦裹,一般是,第一个老人去世缦裹一半,到第二位老人去世时,整鞋全部缦裹。
服孝期间,凡孝子均需鞋倒踏,直到遗体埋葬。
孙子、孙女以下,只服“搭头”,缦鞋,不穿孝袍。
其他五服内的亲属在服制上要求就更松一些。
像外甥、外甥女、内侄等,仅戴孝帽即可。
只有“请客”,服“双孝”(双层白布做成的孝帽)。
4. 设祭设祭,就是陈设祭品、祭奠死者的种.种仪式和活动,它贯穿于整个丧葬活动的始终。
首先是悬挂“吊子”,摆放纸活,有五供样、七星件、十样锦、靠山、辅山、排楼、碑楼等种.种形式。
下葬前一天午后布置灵堂,并向死者供奉各种献饭、献果,称“陈设”。
在丧事祭奠活动中注重隆重而简朴,最多于出殡前夜行家祭便礼。
届时,请官、宾、经生(道士)、阴阳、唢呐(乐师),在孝子及亲戚中按亲属关系由远到近诵读祭文、念经超度亡灵。
5. 打墓人死之后,在所有后事中除棺木寿衣多提前准备外,“打墓”就成为其中一项极其重要的内容。
七八十年代以前,庆阳人多以土墓为主。
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审批权利运行流程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权利来源
法定市本级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市民政局
咨询电话
38990052
责任处室
市殡葬管理处
监督投诉电话
38990050
办事对象
法人
办理地点、时间
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西路社会福利大厦818室
申报条件
1、正式列入当地政府工作规划;2、当地尚无殡仪馆、殡仪服务站等设施。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现场查看;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办理材料
当地政府建设殡服务设施的申请报告,国土资源、建设、环保部门等部门的审查意见,建设殡葬服务设施的可行性报告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实施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
责任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
备注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办理流程图
单独附表
设立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审批办理流程图
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殡葬管理【发文字号】省政府令第60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0.08.22【实施日期】2000.1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2000年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程安东二000年八月二十二日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坚持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破除丧葬陋俗、提供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殡仪馆、火葬场等殡葬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列入当地的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积极为推行火葬创造条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省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殡葬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地区行政公署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殡葬管理工作中,要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加快殡葬改革和推行火葬的工作进程,提高服务质量。
卫生、土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城乡基层组织,应当大力宣传殡葬改革,教育和引导群众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七条城市、县城以及人口稠密、人均耕地较少、交通方便、殡仪车辆当日可以往返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
其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暂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区,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土葬。
第二章殡葬活动管理第八条公民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后,应当实行火葬。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实行土葬的,可以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公墓土葬。
咸阳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咸阳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咸阳市殡葬管理办法》号)14咸阳市人民政府令(第《咸阳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四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以发实施。
市长:李堂堂一年七月十四日二OO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把殡仪馆、火葬场等殡葬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列入当地的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积极为推行火葬创造条件下。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市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殡葬管理工作。
市殡葬管理处是全市殡葬事业管理的专门机构,具体协调、指导县(区市)实施殡葬管理事务管理工作。
县(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殡葬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村(居)民委员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殡葬管理事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殡葬管理工作中,要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加快殡葬改革和推行火葬的工作进程,提高服务质量。
.劳动、财政、城乡建设、土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卫生、精神文明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殡葬管理部门搞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城乡基层组织,应大力宣传殡葬改革,教育和引导群众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事。
县(区市)人民政府应依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抓好落实。
第七条:火葬区的范围:秦都区、渭城区、兴平市、武功县、乾县、礼泉县、泾阳县、三原县所属各乡、镇,彬县、永寿县、长武县、旬邑县、淳化县境内的机,要积极创造条件,关、部队、学校和企事业单位。
未全面实行火葬的县(区市)深化殡葬改革,逐步扩大火葬范围。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30•【字号】延政发[2012]117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延政发〔2012〕1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提高殡葬管理和服务水平,树立殡葬新风尚,满足人民群众殡葬服务需求,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殡葬改革和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意见》(陕政发〔2012〕28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为宗旨,把殡葬改革作为一项民生工程,坚定不移推进殡葬改革,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改革土葬、推进火葬,大力推进“绿色殡葬、阳光殡葬、惠民殡葬”,理顺殡葬管理体制,加强殡葬行业监管,完善殡葬服务体系,建立殡葬救助制度,树立文明节俭丧葬新风,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和土地资源,促进圣地延安、生态延安、幸福延安建设。
二、基本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的原则,通过强化政府职责,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完善扶持政策,提高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殡葬服务网络、殡葬救助保障制度、殡葬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逐步实现殡葬改革有序化、殡葬设施现代化、殡葬管理规范化、殡葬服务优质化、殡葬习俗文明化、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殡葬权益,满足城乡居民文明治丧需求。
三、主要任务(一)加快殡葬基础设施建设,规范丧事活动。
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2021修正)
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2021修正)【发文字号】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公布日期】2021.07.18【实施日期】2021.07.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1990年3月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0年4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4年1月2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20年12月3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7月1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殡葬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市殡葬管理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
公安、卫生健康、城管、交通、资源规划、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协同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有关殡葬管理工作。
第三条县行政区域内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民政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区行政区域内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行政区域内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区行政区域内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四条划定碑林区、新城区、莲湖区、灞桥区、雁塔区、未央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庞光镇和草堂镇为我市火葬区。
蓝田县、周至县的火葬区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县具体情况划定。
凡未划入火葬区的地区均为土葬区。
但在土葬区内的国家干部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死亡后应就近实行火葬。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全国殡葬综合改革试点优秀案例名单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全国殡葬综合改革试点优秀案例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9.11.26•【文号】民办函〔2019〕136号•【施行日期】2019.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全国殡葬综合改革试点优秀案例名单的通知民办函〔2019〕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总结推广全国殡葬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单位)典型经验,以点带面推动殡葬事业发展,根据工作部署,民政部办公厅组织开展了全国殡葬综合改革试点优秀案例征集活动,经各省(区、市)民政厅(局)遴选推荐、民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共选出北京市民政局《打造新模式构筑新机制全力推进长青园自然葬发展》等36个全国殡葬综合改革试点优秀案例。
希望入选优秀案例的试点地区(单位)充分发挥改革先行、示范引领作用,取得新的更大成绩。
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学习借鉴典型经验做法,结合实际探索创新,不断优化殡葬服务管理、深化殡葬习俗改革,不断强化责任担当、狠抓各项任务落实,推动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更好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作出新贡献。
附件:全国殡葬综合改革试点优秀案例名单民政部办公厅2019年11月26日附件全国殡葬综合改革试点优秀案例名单1.北京市民政局——《打造新模式构筑新机制全力推进长青园自然葬发展》2.河北省高邑县民政局——《探改革路径树殡葬新风》3.山西省太原市民政局——《堵疏结合综合治理推动殡葬改革移风易俗》4.辽宁省大连市民政局——《统筹谋划合力推进文明殡葬建设》5.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规范创新执法为殡葬改革保驾护航》6.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民政局——《整治丧葬陋习实现文明殡葬》7.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五位一体”考核综合整治散埋乱葬》8.江苏省常州市民政局——《搭建96444殡葬公共服务平台创新现代服务管理模式》9.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政府——《坚持保障民生融入乡村振兴睢宁县殡葬改革走出新路子》10.浙江省杭州市民政局——《惠民生重监管促规范打造殡葬服务市场治理“杭州模式”》11.浙江省象山县民政局——《深化移风易俗树立文明新风》12.浙江省长兴县民政局——《深化殡葬移风易俗打造“文明殡葬”品牌》13.安徽省安庆市民政局——《建立殡葬管理长效机制有力推动殡葬改革》14.福建省厦门市民政局——《创新便民惠民高效》15.福建省上杭县民政局——《“四轮驱动”打造殡葬改革“上杭样本”》16.江西省吉安市民政局——《改千年丧葬陋习树现代文明新风》17.江西省贵溪市民政局——《尊重民意科学规划高质量推进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18.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政府——《敢为天下先创新实施“惠民礼葬”》19.山东省胶州市民政局——《移风易俗不断推进殡葬改革创新》20.山东省威海市民政局——《坚持规划先行积极构建多规合一生态文明的殡葬服务体系》21.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政府——《推进标准化建设提升殡葬公共服务能力》22.湖北省通城县民政局——《破千年旧俗树一代新风》23.湖南省津市市民政局——《“以城带乡”的“津市样本”》24.广东省广州市民政局——《致力满足群众需求探索殡葬体系建设》25.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民政局——《“三策共驱四建齐抓四措并举” 稳抓殡葬综合改革试点》26.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政局——《加大惠民奖补政策持续推进殡葬改革》27.四川省眉山市民政局——《五突出五到位全面推进殡葬改革创新发展》28.四川省石棉县民政局——《“三真”精神扎实稳妥推进殡葬改革》29.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强化责任落实积极推进殡葬改革》30.贵州省瓮安县民政局——《“3347”夯基础生态殡改促文明》31.云南省民政厅——《加快信息化建设助推殡葬改革跨越式发展》32.云南省玉溪市民政局——《高位推动科学谋划开创殡葬工作新局面》33.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合理引导疏堵结合分类实施长效运行》34.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政府——《建设绿色公墓打造人生后花园》35.甘肃省山丹县民政局——《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推行惠民政策深化殡葬改革》3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民政局——《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深入推进殡葬综合改革》。
陕西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修订版-陕价行发[2011]154号)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局文件陕西省民政厅陕价行发[2011]154号关于印发《陕西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民政局:为规范我省殡葬服务单位收费行为,维护丧属和殡葬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陕西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要根据《陕西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殡葬服务单位的收费进行全面清理规范,于12月底前向社会公示殡葬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并由设区市价格、财政、民政部门将本地区贯彻落实情况分别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民政厅。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民政厅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陕西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我省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殡葬管理条例》、《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由政府投资或政府参与投资的殡葬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殡葬服务单位),在提供殡葬服务(不含公墓服务)时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价格、财政、民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殡葬服务单位提供的殡葬服务收费和殡葬用品销售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应坚持有利于推进丧葬习俗改革,节约资源,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减轻丧葬费用负担,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办法。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民政部门负责制定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确定基本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协调、指导全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殡葬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民政部门制定。
第六条殡葬服务中的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和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收费标准按扣除政府财政补助后的成本核定。
殡葬服务中的遗体整容、遗体防腐、遗体告别等延伸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重点区域坟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13]138号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重点区域坟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重点区域坟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13〕1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咸阳市重点区域坟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0月17日咸阳市重点区域坟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咸政发〔2012〕36号),根据省市主要领导同志指示精神,市政府决定在我市重点区域集中开展坟墓整治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政策鼓励,教育引导群众积极参与殡葬改革;通过全域规划,完善服务设施,健全服务网络,集中整治重点区域坟墓,促进人居环境改善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小康、和谐、美丽新咸阳。
二、治理范围整治重点区域:连霍高速秦都、兴平、武功段沿线两侧500米范围内;西咸新区空港新城、秦汉新城、市北塬新城全部区域;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沣西新城、泾河新城所涉及的秦都区沣东街道办、陈杨街道办、钓台街道办,泾阳县永乐镇、崇文镇规划区;市高新区所涉及的秦都区渭滨街道办、兴平市西吴街道办规划区。
重点区域整治工作共涉及秦都、渭城、兴平、武功、泾阳五个县市区以及西咸新区五个新城、市北塬新城、市高新区管委会,共30个镇办,340个行政村,89448座坟墓。
其中,连霍高速秦都、兴平、武功沿线两侧8830座,各新城、新区范围80618座。
咸阳市全国殡葬综合改革试点方案修改稿
XX市殡葬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为加快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民政部《XX殡葬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关于确定XX殡葬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单位)的通知》要求,结合XX市实际,制定如下试点工作方案:一、市情概况XX位于XX省XX,XX,故称XX。
XX东邻XX,西接XX 和XX,西北与XX接壤,是我国中原地区通往大西北的要冲,是古丝绸之路的第一站。
XX辖市区县,XX个镇办,XX个行政村,总面积XX平方公里,人口498.66万。
XX历史悠久,人杰地灵,是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甲级对外开放城市、首批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园林城市、XX绿化模范城市、XX双拥模范城市、XX文明城市。
近年来,XX市大力推进殡葬改革,惠民殡葬政策全面落实,殡葬基础设施逐步改善,殡葬服务管理不断加强,尤其是重点区域坟墓整治工作成效显著,经验在XX、全省得到推广。
2013年10月至今,XX有计划地对高速公路沿线两侧和城市规划建设区内的散葬乱埋坟墓开展了集中整治,累计整治坟墓7.57万座,节约耕地1200多亩,取得了阶段性工作成果。
XX年XX,XX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殡葬改革工作现场会,推广了XX市工作经验。
2017年8月28日,在XX殡葬工作座谈会上XX市作了典型发言。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还必须正视存在的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是:群众传统殡葬观念根深蒂固,土葬盛行,散葬乱埋现象严重,火化率和节地生态安葬率相对较低;地处西部内陆不发达城市,地方财力十分紧张,殡葬事业投入严重不足,基础设施条件短期内难以大幅改善;受土地、资金等因素影响,殡葬服务项目落地难;殡葬服务管理机制体制不够顺畅,队伍素质亟待提高等等。
XX现有殡葬管理处(所)9个、殡仪馆6个、经营性公墓7个、城市公益性公墓6个、新建农村公益性公墓XX 个,殡葬从业人员484名。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和XX殡葬工作座谈会精神为指导,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美丽乡村为契机,以重点区域坟墓整治为切入点和突破口,将坟墓整治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移风易俗、倡导厚养薄葬、建立村规民约相结合,与大力推行火葬和节地生态安葬相结合,与加强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和实行殡葬行业规范化管理相结合,以点带面,统筹推进XX殡葬改革,为XX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作出积极贡献。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渭政发〔2017〕32号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正文:----------------------------------------------------------------------------------------------------------------------------------------------------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渭政发〔2017〕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庄里试验区:现将《关于加快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渭南市人民政府2017年7月20日关于加快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为了贯彻落实《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0号,2012年修订)以及民政部等九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进殡葬改革,革除丧葬陋俗,倡导丧葬新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全面提升城市品位。
现制订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殡葬改革工作重要意义殡葬改革是党和政府一贯倡导的一项移风易俗的社会改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推进殡葬改革,既是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还是移风易俗,净化社会风气,提高城乡文明程度,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又是关乎广大人民群众和子孙后代切身利益的重要工程;更是实施追赶超越,推动殡葬改革工作落实的重要举措。
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革除土葬和丧事大操大办等陈规陋习,倡导火葬、树葬、花葬、草坪葬等科学、文明、节俭的丧葬新风,最大限度地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
陕西省咸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咸政价费发[2002]51号
陕西省咸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陕西省咸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咸政价费发[2002]51号2002年10月29日)
市民政局:
你局咸民函发[2002]02号《关于申请调整部分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函》收悉。
鉴于我市殡仪馆近年来为满足社会不同层次对丧葬服务的需要,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投资安装新式火化炉,滚动式电子屏幕,更新原有的接尸车辆,对告别大厅进行全面装修,美化馆容馆貌,使殡仪服务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同时由于近几年来燃油价格,人员工资大幅度提高,使的成本增长过快,原有的收费标准已明显偏低,严重制约着殡葬事业的发展。
因此,按照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陕价费发[2001]131号《陕西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及毗邻地区现行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经我局研究,决定对我市殡葬服务收费标准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的殡葬服务收费标准(见附表)从十一月十日起执行。
二、对花圈、白花、黑纱等租赁收费标准由殡仪馆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研究。
三、执行新的收费标准前须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持证、亮证收费、并做到明码标价。
附:咸阳市殡仪馆部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略)
——结束——。
民政部关于颁布试行《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1983]民50号
民政部关于颁布试行《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颁布试行《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83年6月4日民(1983)民50号)《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已根据各地意见进行了修订。
办法中有关殡葬事业单位的经费开支和火化的收费标准等规定,已征得财政部、国家物价局的同意。
现颁布试行。
附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提高管理水平,更好地为殡葬改革和广大群众办理丧事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殡葬事业单位包括:殡仪馆、火葬场、殡葬服务站、骨灰堂和公墓。
殡葬管理所在同级民政部门领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殡葬事宜和对本地区其他殡葬事业单位实行统一领导。
第三条殡葬管理所和殡葬事业单位的任务:1.贯彻殡葬改革的方针、政策,宣传这项改革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意义;2.推行火葬,改革土葬,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破除封建迷信,改革旧的丧葬习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3.承办尸体接运、火化、骨灰寄存和为举行悼念活动提供场所等服务事宜;4.搞好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和公墓环境的绿化、美化、净化,保持整洁、幽美、庄严、肃穆;5.办理有关殡葬管理、改革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殡葬事业单位的编制定员,应根据任务大小,本着精简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商有关部门确定。
有条件的地方,可试行合同工制度。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五条殡葬事业单位应经办多种殡葬服务项目,增收节支,逐步做到自负盈亏。
经费暂时不能自给的单位,实行收支相抵,定额补贴包干使用的办法,超亏不补,减亏分成,一年一定或者一定几年不变。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设区市民政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为规范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与管理,维护群众基本殡葬权益,推进殡葬改革,特制定《陕西省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及时上报落实情况。
陕西省民政厅2012年8月2日陕西省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殡葬改革,扎实做好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殡葬改革和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意见》(陕政发[2012]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利民为民便民服务主题,依法强化殡葬管理和推进殡葬改革,树立健康、文明的殡葬新风,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全面建设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目标任务按照“绿色殡葬”、“生态殡葬”“人文殡葬”和“惠民殡葬”的要求,从今年6月份启动公益性公墓建设,到“十二五”末,基本实现全省城市公益性公墓全覆盖的目标。
三、总体要求(一)建设原则。
坚持节约土地、绿化环境、经济适用、方便群众的原则;坚持合理规划、分步实施、逐年投入的原则。
(二)建设标准。
公益性公墓应综合考虑服务区域和当地人口数量等因素,按照城镇总人数6‰的死亡率计算,以至少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规划建设规模。
城市公益性公墓以骨灰堂(壁、墙)安放以及深埋、树葬、草坪葬等生态安葬为主要形式。
咸阳市殡仪馆收费标准
咸阳市殡仪馆收费标准
咸阳市殡仪馆是为了服务广大市民,提供殡葬服务的专业机构。
为了让市民了
解殡仪馆的收费标准,我们特制定了以下收费标准,以便市民朋友们了解和参考。
首先,殡仪馆的基本服务项目包括遗体冷藏、遗体火化、遗体告别、遗体运输等。
其中,遗体冷藏的收费标准为每天300元,遗体火化的收费标准为500元/具,遗体告别的收费标准为500元/场次,遗体运输的收费标准为1000元/趟。
这些基本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是根据市场行情和殡葬服务成本进行合理制定的。
其次,殡仪馆还提供一些附加服务项目,如骨灰盒、花圈、遗体接运等。
骨灰
盒的收费标准为200元/具,花圈的收费标准为100元/个,遗体接运的收费标准为500元/趟。
这些附加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是根据市场需求和服务品质进行合理制定的。
另外,殡仪馆还根据不同的服务时间段制定了不同的收费标准。
工作日和节假
日的收费标准略有不同,具体以殡仪馆公告为准。
需要注意的是,殡仪馆的收费标准可能会根据市场行情和政策法规进行调整,
具体以殡仪馆公告为准。
最后,殡仪馆还提供预约服务,市民朋友们可以提前电话预约,方便安排殡葬
事宜。
预约服务不收取额外费用,但需提前一天预约,具体以殡仪馆公告为准。
总的来说,咸阳市殡仪馆的收费标准是合理的,服务项目齐全,为市民提供了
便捷、规范的殡葬服务。
希望市民朋友们在需要时可以提前了解相关信息,以便做好相关安排。
如有任何疑问,欢迎致电咸阳市殡仪馆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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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咸阳市殡葬管理办法》咸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咸阳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四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以发实施。
市长:李堂堂二OO一年七月十四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把殡仪馆、火葬场等殡葬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列入当地的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积极为推行火葬创造条件下。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市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殡葬管理工作。
市殡葬管理处是全市殡葬事业管理的专门机构,具体协调、指导县(区市)实施殡葬管理事务管理工作。
县(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殡葬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村(居)民委员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殡葬管理事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殡葬管理工作中,要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加快殡葬改革和推行火葬的工作进程,提高服务质量。
劳动、财政、城乡建设、土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卫生、精神文明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殡葬管理部门搞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城乡基层组织,应大力宣传殡葬改革,教育和引导群众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事。
县(区市)人民政府应依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抓好落实。
第七条:火葬区的范围:秦都区、渭城区、兴平市、武功县、乾县、礼泉县、泾阳县、三原县所属各乡、镇,彬县、永寿县、长武县、旬邑县、淳化县境内的机关、部队、学校和企事业单位。
未全面实行火葬的县(区市),要积极创造条件,深化殡葬改革,逐步扩大火葬范围。
第八条:土葬区内自愿实行火葬的,应予鼓励。
要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九条:未建立殡仪馆的县(区、市),其死亡人员的火化,实行就近火化的原则。
泾阳县、淳化县、旬邑县死亡人员的火化由三原殡仪馆承担,礼泉县、永寿县、彬县、长武县死亡人员的火化由乾县殡仪馆承担。
第十条:凡在火葬区内死亡的人员,按照就地火化的原则一律实行火葬。
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回户籍地或居住地火化的,须经死亡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并用殡葬专用车辆运送。
禁止将火葬区内的遗体运到土葬区土葬。
第十一条:公民在火葬区内死亡后,由丧主或者生前所在单位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并办理火化手续;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由公安机关勘验后,通知殡仪馆接送,并告知丧主或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办理火化手续,无名、无主遗体,由公安机关通知殡仪馆接送遗体并办理火化手续,其丧葬费用由当地民政部门支付。
第十二条:为了防止污染环境,确保环境卫生,公民死亡后其遗体一律由殡仪部门承办,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遗体运送、冷藏业务。
不得偷尸外运,医疗单位不得擅自将死亡人员遗体交由非殡仪专用车运送、冷藏。
第十三条:死亡在医院的公民,由医院出具证明;自杀、他杀、车祸、露尸、浮尸等非正常死亡的人员,由公安部门出具证明;判处死刑的人员,由法院出具证明;因工伤事故死亡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现役军人死亡的,由所在部队团以上机关出具证明;村(居)民在家死亡的,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
第十四条:为了保障环境卫生,严防病菌传播,公民死亡后其遗体在殡仪馆的存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天,因办理案件等特殊情况确需延期保存的,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超过时限要求的,殡仪馆可以自行火化。
因患有传染病死亡及高度腐烂的遗体,应在24小时内火化。
第十五条:按照因地制宜、方便群众、有利管理、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骨灰一般应存入殡仪馆或骨灰公墓,提倡不留骨灰或植树代墓等新式葬法。
禁止将骨灰装入棺材再行土葬。
火化后的骨灰,3个月内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深埋处理。
第十六条:土葬改革区应建立土葬公墓埋葬遗体,未建立公墓的,遗体应埋入荒山荒坡或贫脊地,无荒山荒坡和贫脊地的,实行平地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七条: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殡仪服务站、公墓等殡葬设施,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殡葬设施建设总体规划设置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不得在殡葬设施内构建迷信设施。
第十八条: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按照节约用地、保护山林、美化环境的原则建设。
殡仪馆、火葬场建设,当地人民政府应统统筹规划,作好安排。
在2005年前,泾阳县、礼泉县、彬县、旬邑县、淳化县、永寿县、长武县都要新建一处火葬殡仪馆。
第十九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县(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人员提供墓穴用地,不得对外经营。
提倡农村兴建骨灰堂,建立骨灰公墓由县(区市)人民政府报经市民政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厅审批。
火葬区禁止建立遗体公墓,已建立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限期平毁。
少数民族按照本民族习俗,需要土葬的,应在公墓或有关部门指定地点埋葬。
第二十条:在公墓或公益性墓地骨灰的单人墓或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穴占地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墓穴不得超过6平方米。
第二十一条:骨灰公墓的骨灰安放格位和墓穴,凭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办理租用手续,公墓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期限以20年为周期,期满要继续保留的,应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到期30天内不办理续用手续的,作为无主墓穴和无主骨灰处理。
第二十二条:烈士陵园、烈士墓地不得从事经营性公墓销售业务。
在骨灰公墓,不得为活人建造坟墓或者建立宗族墓地,不得传销、倒卖公墓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
在公益性墓地或公益性骨灰存放处不得为村民以外的死亡人员提供遗体安葬或骨灰存放服务,不得从事买卖、出租、转让等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下列地域建造坟墓(1)耕地、林地(包括个人承包地、承包林);(2)铁路、公路(国道、省道)两侧500米内;(3)城区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4)水源保护区、水库、河流、堤坝外1000米;(5)城郊重要建筑物及城乡居民居住区1000米的。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统一部署,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得力措施进行清理。
在2001年底前全部延移平毁,逾期未完成任务者,取消当年评选市级各类先进的资格。
对已经迁移或平毁的坟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返迁或重建。
今后,凡因国家建设需要占地,其范围内的坟墓,当地人民政府应自觉服从规划,限期迁移平毁。
第二十四条:在办理丧事活动中不准搞封建迷信活动,提倡献花圈、戴黑纱白花、奏哀乐、鞠躬默哀等文明、节俭的丧事行为,禁止看风水、做道场、沿街吹打念经、招魂打幡等封建迷信陋习。
第二十五条:在城镇办理丧事要自觉遵守城市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的规定,维护他人合法权益。
(1)严禁在街道、户外停放遗体,搭设灵棚,举行祭奠、演戏、放电影等治丧活动;(2)严禁在出殡活动中燃放鞭炮和抛撒冥币;(3)严禁在街路什字化纸、摔盆。
第二十六条:少数民族和信仰宗教的公民死亡后,需要举行丧礼、祷告仪式的,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或其家中进行。
第二十七条:生产和经营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县(区市)民政部门审批,工商部门登记,方可经营。
本办法颁布前开办的生产和销售殡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重新办理审批和换照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关门停业。
第二十八条:严禁在火葬区生产、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严禁任何单位、个人生产、销售纸人、纸屋、纸马、纸家电、冥钞等封建迷信丧葬用品。
第二十九条:经营各种丧葬用品应明码标价,并接受当地殡葬管理单位、物价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公民对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殡葬管理部门举报。
殡葬管理部门可视情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
对积极实行火化、能起模范带头作用的,有关部门应给予适当照顾和奖励。
殡葬工作人员能够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工作突出的,可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一条:凡列入火化范围内的干部职工死亡后拒不火化者,由直系亲属所在单位负责劝解,仍不火化者,除强行火化外,单位不得发给丧葬费、抚恤金及遗属生活补助金等;劳动人事部门不得办理子女顶替、招工等手续,性质严重者,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由殡葬稽查部门处以500元罚款。
没有殡葬部门的火化证明而单位给予发放的各种补助费,审计部门应视为违纪资金予以追回,上交财政,并追究土葬者所在单位领导的责任。
情节严重者,给予政纪处分。
村(居)民死亡后,拒不实行火葬者,由乡(街)镇、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劝解促其火化,仍不火化者,除强行火化外,不得享受各类社会救济和其他照顾,并由殡葬稽查部门处以5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对违犯规定执意不火葬、不平坟和乱埋乱葬的,由本级殡葬稽查部门负责协调公安、土地部门强行起尸火化,平毁坟头,费用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规定从事经营性遗体运送、冷藏业务的,由殡葬部门视情予以处罚。
对偷运尸体灵柩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扣车,吊销司机驾驶执照。
第三十四条:对大操大办丧事,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的,任何单位不得为其提供任何方便,违纪单位两年内不得参与先进集体的评选,个人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五条:在市区街道、户外设灵祭奠、演戏、放电影,分别由市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进行劝解,及时纠正,同时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当事人所在单位及有关单位领导责任。
对从事封建迷信活动者,由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予取缔,对借迷信活动诈骗财物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给予处理。
对在街路什字烧纸祭奠以及沿街抛撒纸钱者,由市容监察部门负责,公安交警部门配合阻止和处理。
第三十六条:对生产、销售纸人、纸马、纸房、纸车、纸家电、冥钞等封建迷信用品以及在火葬区生产销售棺木、墓碑的,由殡葬管理部门负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部门配合,予以收缴销毁,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制造销售金额1~3倍的罚款,情节严重且违犯刑律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严处。
第三十七条:未经民政部门批准,擅自建立经营性骨灰公墓、遗体公墓、出卖墓穴、墓地的,墓穴占地面积超标准的,由市殡葬稽查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对拒绝、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