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搅拌站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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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搅拌站租赁合同
令狐采学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条款,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租赁甲方搅拌店、设备等事宜签订以下协议:
一、租赁规模
乙方租赁甲方位于的混凝土搅拌站混凝土搅拌站,规模为:搅拌站院墙内的土地、设备、厂家等。
二、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五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租赁费及支付方法
1、每年租赁费为人民币壹佰叁拾捌万元整(¥1380000.00元)。
2、第一年由乙方后支付甲方前期投资400万元,第一年的租赁费根据乙方的追加投资仅限于空中的硬化和料场的封闭用度从租金中扣除,投资总额以实际出资为准。从第二年开始,分月支付租赁费,每月支付十万元,最后一月付剩余租金,不然,视为乙方构成违约,乙方应当依照所欠租金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四、混凝土搅拌站运转和维修调养
乙方在承租期内对所承租搅拌站、设备的整体正常运转和维修调养担任。包管设备完好正常运行,到期双方检验交接。损坏的乙方担任修理完好。
五、甲、乙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1、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甲方担任所有商砼站合法手续及相关资质。设备如因手续不全造成停产,甲方全权担任。
(2)与搅拌站有关的证件、执照、票据、原经营合同、资料等甲方于本协议签订后日内交给乙方保管入档。
(3)为便利乙方管理和经营,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愿意协助乙方将菏泽儒信建材公司的法人代表股东依照乙方指定的人员(必须是无违法犯法前科人员,有固定收入且信誉良好。)到工商管理局进行变动挂号,便租赁合同到期后十日内,乙方应无条件协助甲方在工商管理局再恢复变动原法定代表人、股东挂号信息。
(4)本合同签订前,甲方所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及相关法令事务均由甲方担任。
2、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租赁共用间,乙方不得将搅拌站、设备等作为借贷或债务抵押及出售、转租,不然,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租赁期间,乙方必须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及平安生产办法对员工进行规范管理,如员工在生产中操纵不当所产生的平安事故均由乙方担任。如判决、调解等由菏泽儒信建材公司或甲方承担,公司及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3)租赁期间,所产生的所有运营费(包含工人工资、税费、土土使用费、土地租金、水电费等)一律由乙方担任。
(4)租赁期间,甲方必须担任所在区域内与混凝土生产、销售有关的一切手续和协调周边关系,如遇一切影响生产的因素,均为甲方担任,与乙方无关。
(5)租赁期间,菏泽儒信建材有限公司及乙方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及相关法令事务均由乙方自然人担任。
六、到期交付
合同期到后,甲、乙双方依据合同条款及相应的合同设备清单现场验收交付,以原设备达到完好使用状态为标准。甲方投资的所有生产设备、设施归甲方所有,乙方在租赁期间投放的空中硬化、设施、设备等资产除乙方添加购买的车辆外,均归甲方所有。
七、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如有违约应当依照条款中已约定的违约金支付,违约金缺乏以弥补实际损失的,依照实际经济损失赔付对方。
八、附搅拌站设备、资料、器具详细清单交接单,作为合同的附件。乙方在租赁经营期间,如遇政策性开发拆迁,本合同自动终
止,所包赔损失或赔偿款按政府拆迁赔偿政策执行,相应的经营损失(根据合同规定租赁期所剩的时间)赔偿款,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厂房等赔偿款双方协商分派。
九、解决合同的纠纷方法
凡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克不及解决,甲乙双方都有权向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合同由双方签字盖印后生效,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