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房地产税制的特点及启示(一)
国外房地产市场税收调控对我国的启示分析
国外房地产市场税收调控对我国的启示分析近年来,国外房地产市场对于税收的调控措施成为了全球范围内的热点议题。
这些调控措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经济的稳定。
我国可以从国外房地产市场的税收调控中获得一些启示,以更好地引导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国外的房地产市场普遍实行差别化的税收政策。
这种政策根据不同的市场需求和区域特点,对房地产市场进行针对性的调控。
一些国家对于空置房产征收更高的税费,以激励房地产开发商尽早投入市场,增加居民的住房供应。
对于高端房地产市场,一些国家则采取高税收政策,以减缓高价房产的投资热潮,防范经济泡沫的产生。
我国可以借鉴这些经验,根据不同城市、不同楼市的实际需求,制定差别化的税收政策,以实现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发展。
国外的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注重长期稳定。
一些国家将房地产交易税和固定资产税等税收政策与经济周期挂钩,以确保税收政策的长期稳定性。
这样的做法能够增加投资者的预期和信心,使得房地产市场能够更好地适应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
而我国的房地产税收政策相对较为频繁地进行调整,给投资者带来了不确定性。
我国可以考虑将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与经济周期挂钩,以增加市场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国外的房地产市场税收调控注重影响全球产权流动。
一些国家通过调整非居民的房地产交易税率,限制了非居民的投资行为,以防止国际热钱进入市场并导致资产价格的异常波动。
一些国家还对于海外购房者收取额外的购房税,以保护本国居民的购房权益。
我国可以借鉴这些做法,通过调整非居民的房地产交易税率和购房税,限制海外热钱的流入,减少房地产市场的投机性交易。
国外的房地产市场税收调控注重社会公平和财富再分配。
一些国家通过对房地产的收入采取较高的税收政策,以减少财富的集中和不公平分配现象。
一些国家还通过调整资本利得税和遗产税等税收政策,防止房地产市场的投机行为,并促进财富再分配。
我国可以借鉴这些经验,通过调整房地产相关的税收政策,减少财富差距,增加社会公平性。
学习国外房地产市场的经验与教训
学习国外房地产市场的经验与教训近年来,国外房地产市场发展迅猛,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值得学习的经验和教训。
本文将就此展开讨论,并总结出学习国外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经验和教训。
一、国外房地产市场的经验1. 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国外房地产市场注重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保障产权和市场秩序。
例如,加拿大的房地产交易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律手续,确保买卖双方的权益不受侵犯。
2. 引入房地产投资基金:国外房地产市场利用房地产投资基金来吸引更多的资金投入,推动市场的发展。
这种机制可以提高市场的流动性,降低风险。
3. 加强市场监管:国外房地产市场加强监管力度,避免市场过热和泡沫的出现。
严格的审查制度和金融监管机构的有效运作,保障了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4. 鼓励创新和科技应用:国外房地产市场注重技术创新和科技应用,通过引入智能建筑、绿色建筑等新技术,提高房屋的节能性和舒适性。
5. 提供多样化的住房选择:国外房地产市场注重满足不同人群的住房需求,提供多样化的住宅类型和价格层次,满足消费者的不同需求。
二、国外房地产市场的教训1. 注意市场波动和周期性:国外房地产市场的经验告诉我们,房地产市场存在周期性的波动,投资者应该关注市场的变化,合理判断市场的风险和机会。
2. 防范金融风险:国外房地产市场的教训是,金融风险可能对房地产市场造成严重冲击,投资者和金融机构应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
3. 避免投机炒房:国外有些地方房地产市场过热,投机炒房成为一种常见现象。
这给市场造成很大压力,并且加剧了房价的上涨。
我们应该引以为戒,避免盲目投资和投机炒房行为。
4. 加大土地保护力度:国外房地产市场教给我们一个重要的教训,即土地资源是有限的,需要进行合理的规划和保护。
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土地会给经济和环境带来负面影响。
5. 重视住房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国外房地产市场的教训是,住房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是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的关键。
政府应注重制定科学合理的住房政策,同时加强对政策的执行力度。
国外房地产市场税收调控对我国的启示分析
国外房地产市场税收调控对我国的启示分析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国际房地产市场的互动性愈发增强,各国房地产市场之间的联系也越来越紧密。
在这样的条件下,国外房地产市场对我国的税收调控政策给我们带来很多启示,对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同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第一,税收调控政策是稳定房价的重要手段在国外,许多国家都采取了税收调控政策来控制房价,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英国和新加坡。
在英国,政府实行了房屋转让税和房产增值税的征收政策。
在新加坡,政府出台了多项税收政策,如房屋转让税、住宅捐献税、房产增值税等。
通过这些税收政策,不仅可以限制投机行为,降低市场波动风险,而且可以提高资金成本,减少购房者的购房需求,从而达到降低房价的目的。
据新加坡的经验,税收政策对于控制房价效果显著,对于稳定市场体系、促进市场平衡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二,税收调控政策可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在国外房地产市场,政府通过税收调控政策可以扶持发展住房贷款市场,鼓励大众购房投资,从而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例如,在美国,政府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大量抵免了住房抵押贷款的利息,从而刺激了住房市场的发展。
同时,在住房保险、房屋维修等方面也采取了优惠政策,鼓励人们购房,进而推动了住房市场的稳定发展。
第三,税收调控政策应该遵循市场规律和国情实际国外房地产市场对我国税收调控政策的启示,不是简单地照搬国外的做法,而是要遵循市场规律和国情实际,因地制宜地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税收调控政策。
例如,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中,政府应该注重发挥房地产税的调节作用,进一步完善土地税制度、房屋税制度,提高土地成本,从而有效控制房地产泡沫的形成。
同时,还可以通过实施购房者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政策,限制部分投机购房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的稳定发展。
总之,对于我国房地产市场而言,从国外房地产市场的税收调控政策中汲取经验和启示,有利于政府深入理解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现状和趋势,进而提高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实现市场的健康发展。
国外房地产税制的特点及启示
国外房地产税制的特点及启示内容提要:房地产税制是国家调控房地产市场经济活动的有力杠杆,构成当今世界各国税收制度的主要内容。
文章总结归纳了国外房地产税收制度在课税体系及构成要素等方面的特点,认为,应借鉴国际经验,构建我国完整的房地产税收体系,同时应对房地产保有环节的课税作为房地产税制的由于各一般产课征。
美国、英国、荷兰、瑞典等国都采用这种将房地产归为一般财产税课税的房地产税制度。
个别财产税是相对于一般财产税而言的,它不是将所有的财产捆绑在一起综合课征,而是按不同财产分别课征。
国外对房地产课征的个别财产税,依征收范围可分为三类:一是单独对房屋或土地课征的房屋税或土地税。
如法国的房屋税、英国的房屋财产税等都是仅对房屋课征的。
土地税有地亩税(面积税)和地价税两种形式,韩国的综合土地税属地价税的形式、巴西的农村土地税则属于地亩税的范畴。
二是只对土地和房屋合并课征的房地产税。
如墨西哥、波兰的房地产税,泰国的住房建筑税等。
三是将房屋、土地和其他固定资产综合在一起课征的不动产税。
如日本的固定资产税,芬兰、加拿大的不动产税等。
第二类是房地产取得税类。
房地产取得税是对取得土地、房屋所有权的人课征的税收,一般根据取得方式而设置税种,房地产取得的法律事实主要分为原始取得和继承取得。
现今各国设置的房意大30%左右。
与此同时,通过对保有房地产采取较高的税率,还可以避免业主空置或低效利用其财产,刺激交易活动,从而使房地产各要素达到优化配置,推动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二)房地产税制涉及的税种多属于地方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各国房地产税制涉及的税收种类较多,如土地税、房屋税、不动产税、不动产转让税、登记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设置覆盖了房地产的保有、取得、转让和收益各个环节。
从各国的税收实践看,凡是实行中央与地方分享税制的国家,房地产税收基本划归地方,构成地方税收的主体税种,而且其主体税源的地位也比较稳定。
如美国的一般财产税(主要是对房地产征收),从一开始就是州和地方政府的税收,并构成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约占全部地方税收的80%左右。
国外房地产市场税收调控对我国的启示分析
国外房地产市场税收调控对我国的启示分析【摘要】国外房地产市场税收调控对我国的启示分析摘要:本文通过分析国外房地产市场税收调控的一般方式以及经验和教训,结合我国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和可以借鉴的国外经验,提出了建议我国房地产市场税收调控的措施。
在总结出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税收调控的启示,提出未来发展思路,并进行结语。
通过对国外经验的借鉴和总结,有助于我国更好地完善和改进房地产市场税收调控政策,促进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国外房地产市场、税收调控、我国经验借鉴、问题、措施、启示、发展思路1. 引言1.1 背景介绍国外房地产市场一直是全球投资热点之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经济的发展,各国的房地产市场也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特点。
税收作为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房地产市场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通过税收调控,政府能够引导和控制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调节市场供求关系,防范风险,维护市场稳定。
国外的房地产市场税收调控经验丰富,包括通过税收政策来引导投资方向、调控投机行为、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
各国有的成功经验,也有的失败教训,这些都为我国房地产市场税收调控提供了宝贵的借鉴和启示。
我国房地产市场在长期发展中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包括投机泡沫、高房价、贫富分化等。
税收调控作为调节市场的一种手段,对于解决这些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比较国外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找到更加有效的税收调控措施,促进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1.2 研究意义房地产市场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房地产市场的税收调控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国外房地产市场税收调控的经验进行分析,探讨我国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我国房地产市场税收调控的措施,从而为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提供参考。
1. 对于我国房地产市场税收调控政策的制定提供可借鉴的国外经验和教训,帮助我国政府更好地理解和应对当前房地产市场的挑战;2. 通过比较国外房地产市场税收调控的一般方式和我国现行政策的差异,可以深入分析我国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为未来政策的调整和优化提供依据;3. 着眼于未来发展,本文旨在探讨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税收调控的启示,为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思路和方向。
国际房地产税有何基本特征及启
国际房地产税有何基本特征及启示1 / 1我国的房地产税制改革是在房价持续上涨、调控呼声很高这样一个特殊背景下进行的。
有些税种还未开征,就被人们寄予过多的期望,如稳定房价、抑制投机、增强土地的宏观调控等。
在研究房地产税制改革前,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房价上涨、房地产市场泡沫的问题,是由市场供求决定、并受多方面因素的共同影响,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房地产税制可以有效解决的。
过分夸大房地产税制改革本身的作用,必将加大房地产税制改革向前推进的难度。
房地产税的国际经验通过梳理美国、英国、法国等世界主要国家的不动产税制改革的实践,可以发现有以下几个显著的基本特征:(一)房地产税以保有税为主从税收体系来看,国外房地产税主要分为三大类。
一是房地产保有税;二是房地产取得税;三是房地产转移税。
三大征收体系在税收实践中相互配合,较好地发挥了税收对房地产经济的调节作用。
但综合来看,各国更重视对房地产征收范围较宽的保有税类的征收,因为比较而言强化房地产保有环节课税的同时降低开发经营环节的税负,将会刺激房地产市场的供给和交易,有利于房地产这一经济要素的优化配置。
如英国,来自房地产保有的不动产税收收入占总税收的30%左右。
(二)房地产税属于地方税种,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由于房地产税与地方经济关系紧密,凡是实行中央与地方分享税制的国家,房地产税多由地方征收,构成地方税收的主体税种。
如美国,除马里兰州将征税权上收到州之外,其他49个州都是归地方征收。
地方取得的房地产税收收入主要用于为本地区提供公共服务,形成了“多征税、多提供公共服务、房地产增值、税源增加”的良性循环机制。
(三)计税依据明确,税率形式灵活,税率税负水平适度合理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是以不动产的市场价值为计税依据,即不动产在市场上可售得的数额即资本价值,只有少数国家以土地面积为财产税的税基,如尼泊尔、孟加拉国、以色列及一小部分东欧国家。
在税率形式上,则主要是采用比例税率,不过在对房地产转让收益和房地产交易行为课税时也通常采用累进税率,亦有少数国家采用定额税率。
国外房地产税制的特点及启示
国外房地产税制的特点及启示概述房地产税是指针对房地产领域征收的一种税种。
在国外,不同国家的房地产税制度各有不同,但都有其特点和启示,对我们了解并借鉴国外经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欧美、亚洲和澳大利亚的房地产税制度入手,分析国外房地产税制的特点,并对其给我们的启示进行总结。
欧美国家的特点欧美国家的房地产税制度较为成熟,常见的特点有:1.差异化税率:欧美国家往往根据房产的价值或者所在地区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税率。
例如,法国将住宅和商业用地分开征税,税率分别为不同的百分比。
2.利用土地评估:欧美国家往往采用土地评估的方法,以土地价值为依据计算房地产税。
这种方法可以反映出土地的市场价值,避免了房产估价的主观性。
3.税收用途多样化:欧美国家的房地产税往往被用于公共设施建设、社会福利和环境保护等方面。
这样可以通过房地产税的征收,促进公共服务的提供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亚洲国家的特点亚洲国家的房地产税制度各有特点,其中一些较为典型的特点包括:1.外国人房地产税:一些亚洲国家对外国人购买房产征收额外的房地产税。
这可以鼓励本国人购房,并控制外国资金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
2.房地产交易税:亚洲国家一些也会征收房地产交易税,这是一种针对房地产买卖行为征收的税种。
这可以对频繁炒房现象进行抑制。
3.房产税制度的调整:亚洲国家也有对房产税制度进行调整的趋势。
例如,中国近年来通过改革完善房产税制度,逐步建立起房产税体系。
澳大利亚的特点澳大利亚的房地产税制度有以下特点:1.地方税收规定:澳大利亚的房地产税由各州和地方政府根据相关法律进行征收和管理,各州和地方政府有一定的自主权。
这样可以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
2.公平性和透明度:澳大利亚的房地产税以公平性和透明度为原则。
税务部门会提供明确的纳税信息,并确保税收的公正性。
3.税收用途:澳大利亚的房地产税主要用于地方政府提供的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启示国外房地产税制的特点对我国的房地产税制改革有一定的启示意义:1.区分不同类型的房产:可以根据住宅、商业用地等不同类型的房产制定不同的税率,以实现税收的差异化。
最新英美德日韩房产税经验借鉴与启示-精品
最新英美德日韩房产税经验借鉴与启示-精品英美德日韩房产税经验借鉴与启示摘要:房产税是以房屋为课税对象,按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房产税能为地方筹集财政收入,并有利于加强房产管理。
英、美、德、日、韩五国房产税制较为成熟完善,本文在对主要发达国家房产税制进行梳理归纳和总结的基础上,对我国下一阶段房产税制改革和完善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英美德日韩房产税借鉴与启示十八届三中全会后,财政部门首次明确了财税改革的重点方向,包括房产税在内的税种改革将作为今后重点推进的对象。
在获取、保有和转让不动产的过程中对应的房产税类主要有不动产取得类税种、不动产保有类税种和不动产转让所得类税种三大类。
狭义的房产税主要指保有环节的税种,主要包括不动产税、财产税、不动产增值税等。
一、英、美、德、日、韩五国房产税制概况(一)英国的房产税1、英国房产税的基本情况英国房产税分为针对住宅征收的住宅房产税和针对营业性用房征收的营业房屋税两种。
前者为地方税种,后者为中央税种,均由地方政府征收,但后者征收的税需上交中央财政,然后依据各地区人口基数以一定的比例进行转移支付。
2、英国房产税的主要特点(1)税基分层、税额累进、税率累退。
住宅房产税对房产所有者或承租人使用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按照历史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约0.4%-0.7%的税率)征税。
房屋依评估价值分成A-H八个等级(威尔士是A-I九个等级),每个等级实行定额税收。
其中,D级为基准税级,每年各地政府只需确定D级纳税额,其他等级的纳税额为D 级的一定比例或倍数。
虽然住宅房产税的税额随住宅评估价值的增加而上升,但其上升速度小于住宅价值上升速度,故税率实际是累退的。
营业房屋税针对经营性不动产,如商店、办公楼、酒吧、仓库、工厂等非住宅用不动产的租金价值征收,税率由中央政府每年统一决定。
(2)专门机构定期评估,分工细致明确。
对于住宅房产税,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的住宅和经营性房屋由估值委员会负责估值汇总和维护,苏格兰地区由苏格兰评估委员会负责。
房地产税制体系国际经验与启示
房地产税制体系国际经验与启示近年来,房地产税制改革是我国税制改革的热点话题,房地产税制改革是新一轮房地产调控中制度建设中的重要内容。
主要国家对于房地产税制在房地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转让各个环节的税种选择和税制要素设计等方面已形成完善制度。
一、房地产税制体系国际经验(一)依据课税对象和范围不同,设计房地产保有税体制。
一是多数经济发达国家采用比例税率。
如,美国州政府立法设定最高税率,地方政府自行设定具体税率( 1%~3% );德国以联邦基准税率乘以各州的系数确定,联邦基准税率在0.35%左右;英国营业房屋税则由英国财政部依据上年度税率和通货膨胀率确定,并实行全国统一税率;法国的不动产税为持有不动产者,每年按3%的公平市场价值纳税。
二是税收优惠形式多样。
各国通过免征额、税收扣除、税额减免、先征后退、优惠税率等多种优惠形式对低收入阶层、弱势群体进行照顾。
如,美国马里兰州政府规定,如果房主的家庭年收入不超过六万美金,就有资格申请减免房产税;英国对低收入家庭可以享受房产税退税政策,地方政府最高可以退税100%;法国对特定的科学或教育公共机构实行一定的房地产税减免税政策。
三是设置专门机构,评税体系较完善。
美国地方政府设置专门的部门评估,与征税部门分开;加拿大各省成立专门的集中评估机构;日本设立中央固定资产评估委员会;德国建立地产价格独立评估机制,各地成立房地产公共评估委员会。
评估方法国际通行的主要是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三种。
各国评税周期一般都在3~10年内。
争议处理上,美国向当地税基评估机构申诉;加拿大向修正会和税务法庭提出评估申诉。
四是设置住宅空置税制提高利用率。
法国住宅空置逾1年须缴楼价的10%的空置税,第2年增加到楼价的12.5%,第3年为15%;加拿大温哥华从2018年3月开始征收空置税,房屋每年空置达到6个月的,需要按照“房产价值的1%”来交税;英国房产被空置长达两年或以上,政府会对空置房屋征收100%额外市政税;澳大利亚也开始征收空置税,在维多利亚省,空置税的税率为房屋价值的1%。
国外房地产税制的特点及启示
国外房地产税制的特点及启示【摘要】国外房地产税制在国际上占据着重要地位,对于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国外房地产税制的基本特点、分类、征收方式、影响因素以及对经济的启示。
国外房地产税制的基本特点包括针对不同类型房产的税率、税收用途灵活等。
根据征收对象不同,可以将国外房地产税制分为不动产税、房产税和土地增值税等。
征收方式有直接征收和间接征收两种方式,不同国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方式。
影响因素包括政策、经济状况、市场需求等多方面因素。
国外房地产税制对经济的启示主要有促进土地有效利用、调节市场价格、提高国家财政收入等方面。
最终荐,国外房地产税制的制定应灵活适应国家实际情况,发挥其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国外房地产税制、重要性、基本特点、分类、征收方式、影响因素、对经济的启示、启示1. 引言1.1 国外房地产税制的重要性房地产税制作为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可以缓解国家财政压力,还可以通过税收调节房地产市场,防止房价泡沫等问题的出现。
房地产税制的建立也可以提高政府财政收入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稳定的财政支持。
国外房地产税制的重要性是不可忽视的,只有通过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房地产税制,才能实现国家经济的良性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繁荣。
2. 正文2.1 国外房地产税制的基本特点1. 税基宽广:国外房地产税制往往涵盖各类不动产,包括住宅、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确保税收的持续稳定。
2. 分类明晰:根据不同类型的不动产,国外会设立不同的税率和征收标准,以实现税收的个性化和精准化。
3. 税收规范:国外房地产税制通常由特定法律和条例规范,保障了税收征收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4. 政策灵活:国外政府根据不同的经济状况和政策目标,可以灵活调整房地产税制,以应对市场变化和实现经济调控。
5. 绩效导向:有些国家的房地产税制采取绩效导向的激励机制,通过奖励规模效益和创新发展,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应用文-经验与借鉴:国外房地产税制及其启示
经验与借鉴:国外房地产税制及其启示'房地产税\xa0 税费改革\xa0 税制结构\xa0 征税范围国外经验表明:一个结构完备、运行良好的房地产市场离不开一个能同市场相吻合,并将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及其意图渗透于市场的完善、高效的房地产税收制度。
它的有效运行,不仅可以增加收入,为城市建设积累资金,而且可以调整土地等资源的配置,通过对房地产市场的干预,调节城市经济运行及收入分配。
但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收制度尚存在诸多不合理因素,不能发挥税收应有的功能,一定程度阻碍了房地产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房地产税制的成功经验,健全完善我国房地产税制,从而促进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国民经济活动中,房地产业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持有、使用和等活动进行课税,构成了当今世界各国税收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由于历史、、国情以及经济调控目标各异,各国在房地产税制方面有诸多不同之处。
综合来看,房地产税种的设置主要涉及房地产保有、转移和取得三个方面。
(一)房地产保有税制房地产保有税制是在一定时期或一定时点上,对个人或法人所拥有的房地产课征的一种税收,其主要功能是合理调节房地产收益分配,以确保房地产保有的负担公平和降低房地产作资产保有的有利性。
目前世界上通行的房地产保有税主要有以下几种:1.不动产税。
不动产税是对土地或房屋所有或占有者征收的税,计税依据为不动产评估价值。
不动产税又可分为三种类型:将土地、房屋、有关物和其它固定资产综合在一起而课征的不动产税。
如巴西、日本、芬兰、加拿大的不动产税等;只对土地和房屋合并课征的房地产税。
如墨西哥、波兰的房地产税、泰国的住房建筑税等;单独对土地或房屋课征的土地税或房屋税。
如奥地利的土地价值税、韩国的综合土地税等。
2.财产税。
在不征收不动产税的国家里,一般征收财产税,如美国、英国、荷兰、瑞典等国,操作办法是将不动产与其它财产捆在一起,就纳税人某一时点的所有财产课证的一般财产税,计税依据是不动产评估价值。
国外房产税制度对我国房产税改革的启示
国外房产税制度对我国房产税改革的启示作者:赵玉倩来源:《财会学习》2011年第09期一、我国房产税改革现状2010年5月3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中提出“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的指导思想。
房产税改革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但我国房产税改革还存在很多问题。
(一)改革试点作用有限2011年1月28日,重庆、上海两个城市率先进行了房产税改革试点,我国首次在持有环节对个人住房征税。
总体看来,仅在两个城市试点,试点范围小,而且试点城市的房产税政策温和,涉及面窄,对推进房产税改革的作用较为有限。
从征税范围看,两个城市的征税范围几乎仅是针对增量房产,只有重庆针对存量独栋商品住宅,而重庆市的个人自住独栋商品住宅目前仅有3000多栋。
较窄的征税范围一是导致税收收入较少,对地方财政的税收收入作用很小;二是仅针对增量房产征税,不能体现对存量房征税的问题,使房产税的试点作用削弱。
(二)全国范围内征收存在技术难题首先,我国各地个人住房信息系统都不完善,给房产税改革增加了难度。
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是房产税征收的基础,全国范围内房产税改革需要全国各地建立全面、实时和动态的居民个人房产信息系统,这不仅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和时间,此外还面临体制的障碍。
其次,我国房地产评估机构建立不完善。
我国评估人员匮乏,评估技术落后,评估机构的公信力也尚未达到标准。
(三)土地制度加大房产税改革难度我国的土地国有制引发了关于房产税改革的争议,我国的房地产是住宅私有而土地国有,住宅所有者只对土地拥有70年的使用权。
土地国有制度使地方政府过分依赖土地财政,土地出让金收入逐渐成为地方财政的第二大支柱。
相比之下在现行房产税制度下,房产税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例很小,房产税收入对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作用甚微。
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导致对地方税收的改革积极性不高,对房产税的改革甚至有抵触心理,这增加了房产税改革的难度。
(四)税收征管机制和民众纳税意识均不健全房产税作为一种财产税,属于直接税的范畴,而在征管上又不同于所得税,所得税可以在所得中被提前扣除,但是房产税就缺乏这样的机制,只能靠“强收”,所以征收房产税要建立在民众良好的纳税意识的基础之上。
美日韩三国房产税征收方法对我国的启示
美日韩三国房产税征收方法对我国的启示[一、美日韩三国房产税的相同之处(一)普遍对房产征收财产税。
美日韩三国长期对房屋征收财产类税种。
在美国,对房地产占有、处置、收益等各个环节征收的各类税项总称为房产税。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美国大部分州以房地产评估价值的20%-100%为征税税基,税率在0.8%—3%之间,并以1.5%左右的税率水平居多。
征税周期为季度、半年或一年征收一次,各州可以自由选择。
日本从1950年开始征收房产税,以固定资产税、城市规划税、事业所得税三个税种名义征收,并将其作为重要的财产税税种。
韩国的财产税实际上主要是对房产课征。
2005年以来,韩国对土地和住宅实行综合课税制度,将土地和建筑物合并为不动产,在规定的数额(2008年调整为9亿韩元)以下按比例税率(0.2%)征收财产税,其收入归地方政府所有;超过规定数额的部分,按累进税率(2008年调整为0.5%-1%)征收综合不动产税,收入归中央政府所有。
(二)房产税是地方主要税种。
美日韩三国将房产税作为地方主要税种,是地方政府的重要收入。
目前,全美50个州都征收房产税,这一税目是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大约占地方税收收入的70%以上。
日本的房地产税收体系中,除登记许可税、印花税、继承税和赠与税归中央政府外,不动产取得税、物业税、都市规划税、固定资产税等属于地方税,房地产税收基本划归地方政府。
韩国财产税也是地方税体系的主体税种,其中,绝大部分来源于以土地和建筑物等不动产为征收对象的财产税。
(三)纳税人是房产的所有者。
美日韩三国房产税的纳税人规定为应税房产的所有者,并明确以法律所有为准,即以纳税年度中法律登记注册为所有者的为准。
美国房产税的纳税人为拥有房地产的自然人和法人。
日本的固定资产税实行台账征税原则,市町村政府对土地、房屋、折旧资产(指土地房屋以外的按照法人税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折旧计入亏损或必要经费的经营资产)分别设有征税台账和补充征税台账。
国外房产税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房产税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作者:苑新丽来源:《中国房地产》2011年第07期房产税在国外有多种称谓,有的叫财产税,有的叫不动产税,有的叫家庭税,有的叫房屋税。
其实,不管称呼如何,狭义的房产税主要是指以房产为课税对象征收的税收。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征收房产税,各国在房产税税收归属、房产税模式、房产税制度要素设计以及税收征管等方面呈现出许多特点,对我国房产税改革有诸多启示。
一、国外房产税的主要特点(一)房产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从税收的归属来看,国外房产税基本上都属于地方税种。
在美国,地方政府一般包括县、市(镇),房地产税是地方政府最大和最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一般占70%~80%,地方政府所管辖的幼儿园、学校、公共图书馆、医院、公园、公共交通以及警察、消防部门和街区维护等方面的开支,都需要靠房地产税收入来维持。
英国的房产税包括住宅税和营业性房产税,其中住宅税是英国最大的地方税种,在地方财政收入体系中的地位非常重要。
在英格兰地区,住宅税在地方本级收入中的比重高达45%左右。
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的财产税(主要是房产税)占地方税收的比重也比较高。
据统计,16个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OECD)这一比重的平均水平约为43%。
(二)房产税税制模式选择各异从国际税收实践看,各国房产税模式的选择不完全相同,大致分为独立模式和合并模式两种。
合并模式的国家主要是将房屋和土地等财产综合,对房地产征收财产税,如美国、加拿大、日本和意大利;独立模式的国家则是对房屋、土地分别征收,单独设立房屋税、土地税税种,如丹麦、澳大利亚、法国等。
两种模式相比,综合征收模式在税收的征收和管理方面相对简单;而分设税种,单独征收的模式征管上较为复杂,但政策性较强。
(三)房产税税制要素设计特色明显1纳税人对房产税纳税人的界定,各国和地区有不同规定,但主要有以下两类方法:第一类是以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
例如,美国房产税制度规定,房产税的纳税人为拥有房地产财产的自然人和法人;日本的固定资产税对有关房产税纳税人的确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房屋产权所有者;英国的住宅税,将年满18岁的住房所有者确定为纳税人。
国外房产税制度的经验及启示
国外房产税制度的经验及启示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上海重庆房产税试点改革效果探究【绪论第一章】房产税的基本理论【第二章】沪渝房产税改革试点评析【第三章】国外房产税制度的经验及启示【第四章】完善我国房产税制度的对策思考【结语/参考文献】中国房产税制度优化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三、国外房产税制度的经验及启示(一)美国房产税制度美国是当今世界经济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伴随着经济的发展,美国的房产税制度已经趋于完善和成熟,虽然中美经济在性质体制上存在着根本的区别,但是对于我国建立健全房产税法律制度而言,美国房产税制度在一些方面也有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
美国各个州征收房产税的依据是由各个州制定的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房地产评估和征收管理机构具体的实施准则也是由其制定颁布。
房产税是美国各个州政府最主要的税收来源,其比例可以占到地方税收收入的50%到80%左右,为各个州政府的公共服务经费提供了充足的保证。
美国的房产税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税基宽,税种少在美国,土地是由私人完全所有的,政府基本上没有可以商业运作的土地,所以,美国房产税征收的对象除了公共、宗教以及慈善机构等外,剩下的不动产的所有者和占有者都要缴纳一定比例的房产税,税基范围的宽泛使地方政府的收入也得到很好的保障。
在房地产的征税上,美国更加注重房地产保有阶段的税收,这样能更加公平税负,也避免了因税种过多造成的重复课税问题。
美国的房产税的"宽税基,少税种"正是其税收制度合理成熟的标志。
2.以房屋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美国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屋的评估价值,因为美国实行的是土地私人所有制,房屋的评估价值由两个部分构成,即房地产的价值以及土地的价值,房屋的价值是按照房屋评估机构计算的评估值来计算,并根据评估值的一定比例来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例如,加利福利亚州房地产税法规定,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地产的市场评评估价值,但仅以当地政府专门从事房地产价值评估部门所确定的市场价的40%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出相应的应纳税额。
国外房地产市场税收调控对我国的启示分析
国外房地产市场税收调控对我国的启示分析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房地产市场成为了最受关注的领域之一。
随着房地产市场火爆,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如房价过高、投机严重以及房地产泡沫等。
为了遏制这些问题的发展,各国都在积极进行房地产市场的税收调控,以期望降低房地产市场的投机行为,平稳房价波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那么,国外的房地产市场税收调控对我国有什么启示?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一、加大对房地产投机行为的税收力度在国外,很多国家都对房地产市场的投机行为加大了税收力度,以期望遏制投机行为对市场的影响。
在澳大利亚,他们对空置房屋征收空置税,对短期出租的房屋进行高额税收,这就极大地抑制了投资者的投机行为。
在我国,也应该加大对房地产投机行为的税收力度,比如对房地产的炒作行为进行高额税收,对于长期持有的房产给予税收优惠,这有利于引导投资者进行理性投资,同时也可以减少市场的投机行为。
二、优化房地产税收政策,减轻购房人的税负在一些国外国家,他们对于购房人的税收负担也进行了一定的缓解,比如在印度,对于购买首套房屋的人,征收的印花税会比较低,这就鼓励了更多的人购买房屋。
而在我国,房地产的税收政策较为复杂,且购房人的税负较重,这也导致了一些不愿意购房的人。
我国也应该优化房地产税收政策,减轻购房人的税负,鼓励更多的人购买自己的住房,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提高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管理在国外的一些国家,他们也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了严格的税收管理,比如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使用费进行了再次调整,严格控制开发规模,这有助于控制房地产市场的供应量,降低市场的泡沫风险。
在我国,也应该提高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管理,规范其市场行为,控制房地产的供应能力,降低市场的泡沫风险。
四、发挥税收政策在市场调控中的作用国外的一些国家,他们也在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中大力发挥税收政策的作用,比如在新加坡,他们对房地产的交易征收了消费税,对房产的持有征收了一定的税收,这就有利于控制市场的供需状况,降低市场的泡沫风险。
国外房地产市场税收调控对我国的启示分析
国外房地产市场税收调控对我国的启示分析随着国内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房地产市场逐渐成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和市场的波动,各地政府开始采取各种税收政策来控制房地产市场,并在某种程度上成功地稳定了市场,对此我们可以学习一些国外的调控经验,对我国的税收调控提出一些建议和启示。
一、完善房产税制度,加强对房地产税的重视。
房产税作为国外调控房地产市场的重要手段之一,已经被多个国家采用。
对此,我国应该加快房产税立法,并建立完善的房产税体系,对高端房产和投机房产实行差别税率,加大对炒房企业的税收惩罚力度,让税收成为房产市场调控的有效工具。
二、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公开制度。
国外的房地产市场对信息的公开合法性、有效性、公正性等方面具有严格规定,各级政府、相关企业和媒体等也有义务对房地产市场进行信息公开。
我国应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信息公开的制度建设,完善行业标准、流程等,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
三、推行多项税收措施,夯实税收大的基础。
通过税收政策来规范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已经成为国外调控房地产市场的重要手段,比如印度在房产转手过程中对房屋转手金额实行20%的交易税,这种方式可以有效地遏制投机炒作行为。
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对过高的房产交易税率进行调整,增加房产交易的财务负担。
国外的调控方式一般是长期实施,包括完善市场基础设施、政策配套和紧缩货币政策等措施。
从长期调控的角度出发,我们可以采用多种措施,比如对房地产政策进行前瞻性研究,争取出台长效税收政策,实行动态监管等手段,着力构建起完善的房地产长效调控机制。
综上所述,国外的房地产市场税收调控政策具有很好的经验借鉴价值,同时由于各国的国情、市场环境等各略有不同,我国应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有计划的引进和吸收。
通过建立完备的税收政策,搭建房地产市场信息公开和监管体系,在政策规范加强的同时对房地产市场进行持续的长期调控,才能促进我国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避免出现严重的房地产泡沫化问题。
应用文-国外房地产税制的特点及启示
国外房地产税制的特点及启示'各国房地产税制涉及的税种贯穿了房地产的生产开发、保有使用和转移处置等各环节。
由于各国的经济水平不同、房地产行业的发展状况各异,因而各国的房地产税制无论在课税体系上,还是在税制要素设计上都存有一定的差异。
但总体来看,各国的房地产税制还是具有一些共性的。
(一)房地产税收制度体系完整,且以房地产保有税类为主目前,许多国家都建立了比较完整的房地产税收制度体系,广义地看,国外房地产税收体系主要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房地产保有税类。
房地产保有税是对拥有房地产所有权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征收,一般依据房地产的存在形态—土地、房产或房地合一的不动产来设置。
在该阶段,世界上通行的主要税种是财产税,包括一般财产税和个别财产税。
一般财产税是将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和其他各种财产合并在一起,就纳税人某一时点的所有财产课征。
美国、英国、荷兰、瑞典等国都采用这种将房地产归为一般财产税课税的房地产税制度。
个别财产税是相对于一般财产税而言的,它不是将所有的财产捆绑在一起综合课征,而是按不同财产分别课征。
国外对房地产课征的个别财产税,依征收范围可分为三类:一是单独对房屋或土地课征的房屋税或土地税。
如法国的房屋税、英国的房屋财产税等都是仅对房屋课征的。
土地税有地亩税(面积税)和地价税两种形式,韩国的综合土地税属地价税的形式、巴西的农村土地税则属于地亩税的范畴。
二是只对土地和房屋合并课征的房地产税。
如墨西哥、波兰的房地产税,泰国的住房税等。
三是将房屋、土地和其他固定资产综合在一起课征的不动产税。
如日本的固定资产税,芬兰、加拿大的不动产税等。
第二类是房地产取得税类。
房地产取得税是对取得土地、房屋所有权的人课征的税收,一般根据取得方式而设置税种,房地产取得的法律事实主要分为原始取得和继承取得。
现今各国设置的房地产取得税类的税种主要包括遗产税(继承税)或赠与税、登录税和印花税等。
如在房地产发生继承或赠与等无偿取得行为时,各国一般要征收遗产税(继承税)或赠与税,只不过各国选择的遗产税征收形式不同,有的采用总遗产税制模式,有的采用分遗产税制模式,有的采用混合遗产税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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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房地产税制的特点及启示(一)
内容提要:房地产税制是国家调控房地产市场经济活动的有力杠杆,构成当今世界各国税收制度的主要内容。
文章总结归纳了国外房地产税收制度在课税体系及构成要素等方面的特点,认为,应借鉴国际经验,构建我国完整的房地产税收体系,同时应对房地产保有环节的课税作为房地产税制的重点,扩大房地产税征收范围,简化税种,以房地产的市场价值作为计税依据,合理设计税率,优化房地产税制结构。
关键词:房地产税制房地产税收体系房地产保有
一、国外房地产税制的特点
各国房地产税制涉及的税种贯穿了房地产的生产开发、保有使用和转移处置等各环节。
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房地产行业的发展状况各异,因而各国的房地产税制无论在课税体系上,还是在税制要素设计上都存有一定的差异。
但总体来看,各国的房地产税制还是具有一些共性的。
(一)房地产税收制度体系完整,且以房地产保有税类为主
目前,许多国家都建立了比较完整的房地产税收制度体系,广义地看,国外房地产税收体系主要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是房地产保有税类。
房地产保有税是对拥有房地产所有权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征收,一般依据房地产的存在形态—土地、房产或房地合一的不动产来设置。
在该阶段,世界上通行的主要税种是财产税,包括一般财产税和个别财产税。
一般财产税是将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和其他各种财产合并在一起,就纳税人某一时点的所有财产课征。
美国、英国、荷兰、瑞典等国都采用这种将房地产归为一般财产税课税的房地产税制度。
个别财产税是相对于一般财产税而言的,它不是将所有的财产捆绑在一起综合课征,而是按不同财产分别课征。
国外对房地产课征的个别财产税,依征收范围可分为三类:一是单独对房屋或土地课征的房屋税或土地税。
如法国的房屋税、英国的房屋财产税等都是仅对房屋课征的。
土地税有地亩税(面积税)和地价税两种形式,韩国的综合土地税属地价税的形式、巴西的农村土地税则属于地亩税的范畴。
二是只对土地和房屋合并课征的房地产税。
如墨西哥、波兰的房地产税,泰国的住房建筑税等。
三是将房屋、土地和其他固定资产综合在一起课征的不动产税。
如日本的固定资产税,芬兰、加拿大的不动产税等。
第二类是房地产取得税类。
房地产取得税是对取得土地、房屋所有权的人课征的税收,一般根据取得方式而设置税种,房地产取得的法律事实主要分为原始取得和继承取得。
现今各国设置的房地产取得税类的税种主要包括遗产税(继承税)或赠与税、登录税和印花税等。
如在房地产发生继承或赠与等无偿取得行为时,各国一般要征收遗产税(继承税)或赠与税,只不过各国选择的遗产税征收形式不同,有的采用总遗产税制模式,有的采用分遗产税制模式,有的采用混合遗产税制模式。
赠与税也分为赠与人税制和受赠人税制。
第三类是房地产所得税类。
房地产所得税是对经营、交易房地产的个
人或法人,就其所得或增值收益课征的税收。
从税种来看,主要有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如美国、英国、法国等国家,将房地产转让所得并入法人或个人的综合收益,征收公司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意大利对房地产转让收益直接征收土地增值税。
各国对房地产税收设置的三大征收体系,在税收实践中相互配合,较好地发挥了税收对房地产经济的调节作用。
但是,在房地产税收体系中,各国相对更重视对房地产保有税类的征收。
该环节的房地产税征收范围较宽,征税对象明确,税率设计合理,因而来自房地产保有税类的税收收入占总税收的比重较高。
如英国,来自房地产保有的不动产税、经营性不动产税收收入占总税收的30%左右。
将房地产保有环节作为课税的重点,既可以鼓励不动产的流动,又能够刺激土地的经济供给。
与此同时,通过对保有房地产采取较高的税率,还可以避免业主空置或低效利用其财产,刺激交易活动,从而使房地产各要素达到优化配置,推动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二)房地产税制涉及的税种多属于地方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各国房地产税制涉及的税收种类较多,如土地税、房屋税、不动产税、不动产转让税、登记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设置覆盖了房地产的保有、取得、转让和收益各个环节。
从各国的税收实践看,凡是实行中央与地方分享税制的国家,房地产税收基本划归地方,构成地方税收的主体税种,而且其主体税源的地位也比较稳定。
如美国的
一般财产税(主要是对房地产征收),从一开始就是州和地方政府的税收,并构成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约占全部地方税收的80%左右。
日本的房地产税收体系中,地价税、登录许可税归中央政府;不动产取得税、固定资产税的一部分归道府县;特别土地保有税、都市企划税、固定资产税归市町村,房地产税收基本划归地方政府。
20世纪90年代后,房地产税收作为各国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主体税源的地位进一步加强。
因此,各国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都十分重视房地产税收。
(三)税率形式灵活、税率水平合理
各国的房地产税收,在税率形式上主要是采用比例税率,不过在对房地产转让收益和房地产交易行为课税时也常采用累进税率,仅有少数国家采用定额税率。
对于税率水平的确定,各国通常采用较为灵活的方式,尤其是保有环节的税收,其税率既有按法定标准(中央统一制定的税率标准)设计的,也有地方政府根据本地需要自行决定的具体税率。
一般说来,国家级和州级政府征收的财产税多依法按固定税率或按价值的一定百分比来征收,如澳大利亚各州征收的土地税。
美国一般财产税(包括不动产财产税)的税率,由地方政府根据各级预算每年的需要确定,税率水平并非固定,而是每年都有变化。
日本、法国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征收的税率都规定了固定限额或最高限额。
与此同时,许多国家对房产和地产设计了不同的税率,一般是对土地的课税重于对房产的课税。
这主要是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为体现社
会财富公平分配的基本原则,达到地利共享的目的;二是充分发挥土地税特殊的调控作用,达到保护土地资源、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抑制土地投机的目的。
(四)房地产税计税依据明确
各国保有环节的房地产税是房地产税制体系中的主体内容,大多数国家选择了以房地产的价值为该环节房地产税收的计税依据,也就是以房地产的资本价值或评估价值为基础。
如加拿大、美国、日本等都将土地和建筑物的资本价值纳入税基。
英国对包括楼房、公寓、活动房和可供居住用的船只等,以其估定价值为计税依据。
以资本价值或评估价值为核心确定计税依据的方法,既能够准确反映纳税人的房地产状况,又会使房地产税收收入随经济的发展、房地产价值的提高而稳步增加。
(五)房地产税制内外统一
综观国外房地产税收的发展状况,各国的房地产税制都同时适用于内外资企业。
(六)房地产税法完善,普遍建有财产登记制度和财产评估制度
各国都非常重视房地产税收的立法,一般都制定了规范、严谨可行的房地产税法体系。
如日本制定了几十个关于房地产方面的法规。
同时,相关的税法条文规定得非常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很强。
另外,大多数发达国家和一部分发展中国家还建立了财产登记制度。
同时,由于各国对房地产课税一般都以其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
评估业在国外
发展非常迅速,目前已形成了一套较完善的财产评估体系,如美国1935年成立了房地产评估师协会。
二、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房地产市场正处于培育和调整阶段,房地产税制还存在许多问题。
一段时间以来,有关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呼声一直很高,新近又提出征收物业税,从而将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呼声进一步明朗化。
笔者认为,此次拟开征的物业税,可以理解是进行房地产税制改革的一个试探,但最后结果如何目前尚不好评价,这是因为物业税制度本身也有其缺陷。
其一,物业税的指导思想是对房地产所有者征收,即将物业税作为一种财产税。
而我国目前很多企业、部门、事业单位的产权不清,产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情况非常严重。
有很多房屋只有使用权,根本没有产权,现阶段要明晰产权关系尚有相当大的困难。
其二,从我国目前的购房状况看,买房者大多是用于自己居住,“买房出租”作为投资的情况毕竟还是少数。
对于买房自住的居民来说,即使居住的房屋升值,通常也不会卖掉房子,征收物业税等于“居者有其税”,增加了居民的居住成本。
另外,现今个人拥有的房产中,大部分是通过低房价补偿方式由公房转化为私有的,用房改方式转换成私有产权的住房中,大量住房条件较差,而且拥有这些房产的家庭中,有很多仍属于较低收入和尚未改变生活质量的,对这些房产和家庭征收物业税也存在一个公平问题。
其三,一般说来,物业增值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土地增值,建筑物本身随着使用年限的增加,维修成本逐渐上涨,建筑物有可能贬
值。
而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土地国有制,一般的物业只有几十年的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国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或在土地上建房子。
因此,有关“物业增值”的说法,是含有水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