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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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1、组织管理
1.1 建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小组,由分管院长负责,包括医务部、药械科、护理部、保卫科等科室相关人员各病区及手术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实行护
士长负责制。药械科负责全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日
常管理工作。
1.2 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科室年度目
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
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
问题和隐患。
1.3 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
购、运输、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1.4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必须掌握与麻
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熟悉麻醉药品
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1.5 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
用及管理工作,且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1.6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药库、药房、病
区三级管理,药械科和各病区均必须建立健全麻醉药品及精
神药品管理制度,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五
专”(即专人管理、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册登记、专用处方)管理。
1.7 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
关知识的培训考核。
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
3.1 医院必须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
鉴卡》。
3.2 根据本院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
第一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
行转账方式。
3.3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
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
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
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
员签字。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应当双
人清点登记,报分管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
询、处理。
3.4 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
时,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
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3.5 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
库(柜)加锁。保险柜等储存设施上必须有明确标识。对进
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账册,
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
结存数量、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
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库存数量由药械科根据日常消耗确定,不超过一个月用量。周转柜应当每天结算。
门诊药房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必须
使用专用处方,并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
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并签名;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必须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处方日期、患者姓名、药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专用账册的保存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 2 年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 3 年。
各病区、手术室根据需要可以配备少量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但必须在药械科备案。
我院购买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院内临床使用。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实
行双人双锁管理,具有相应的防火设施。门、窗装有防
盗设施及报警装置。门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和第
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的,均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窗
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均
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包括药
库、药房、病区及手术室等)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明确
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
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
追回。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
患者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必须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收回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