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高度警惕以区域性股权场挂牌为幌子
股权分配方案的骗局
股权分配方案的骗局标题:揭秘股权分配方案的骗局:风险与防范措施引言:股权分配是企业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因此在商业领域存在着各种股权分配方案。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借机实施股权分配方案的骗局,给投资者和企业带来巨大损失。
本文将曝光一些常见的股权分配骗局,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以帮助读者提高警惕,避免受骗。
一、虚假股权分配方案的骗局1. 基于虚假上市承诺的骗局一些不法分子承诺给投资者分配和购买股权,以吸引大量投资。
他们声称公司即将上市,股权价值将大幅增长。
然而,在投资者投入巨额资金后,这些不法分子却偷偷携款潜逃。
投资者最后不仅没有获得股权,还损失了自己的投资本金。
2. 基于假想项目的骗局一些骗子通常会谎称有一项令人心动的项目,并承诺给投资者分配股权。
他们提前披露虚假项目文件,美化项目前景,以吸引投资者的注意。
一旦投资者投入资金,这些骗子往往会迅速消失,让投资者陷入无辜的损失中。
3. 基于虚假投资机构的骗局一些不法分子冒充投资机构的代表,以创立合伙企业或进行股权投资为名,向投资者募集资金。
他们通常提供虚假的投资项目,承诺高额回报,诱使投资者交纳定金或认购费用。
然而,这些不法分子事实上并不拥有真实的投资资格,当投资者要求回收资金或参与股权分配时,他们就会失去消息。
二、防范措施1. 深入了解企业背景在参与股权分配前,投资者应仔细调查和了解企业的背景信息,包括注册地、注册资金、管理层成员、经营情况等。
可以通过查询工商注册信息、财务报表、网上搜索等途径来获取相关信息,以加深对企业的了解。
2. 牢固建立合作关系在与企业进行股权分配前,投资者应与企业建立牢固的合作关系,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合同内容应包括股权的分配比例、股东权益保护、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容,以确保自身利益免受侵害。
3. 接受专业投资咨询投资者可寻求专业的法律、财务、投资等方面的咨询,以确保自己能够全面了解股权分配方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广西法院重拳打击传销、非法集资犯罪发布典型案例
广西法院重拳打击传销、非法集资犯罪发布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6.15•【分类】其他正文广西法院重拳打击传销、非法集资犯罪发布典型案例案例一金某某等78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一、基本案情“资本运作”是一个非法传销组织,在北海市进行所谓的“人际网络”传销,其要求参加者以缴纳6.98万元(或14万元)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三级以上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2009年10月,被告人金某某经李某某发展出资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随后,金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了被告人金某1、程某等人加入其所在的传销体系。
后金某1从金某某的传销体系中剥离出来独自管理自己传销体系及发展下线。
上述被告人加入资本运作传销体系后,大肆积极发展各自传销下线,从中谋取暴利。
至案发时,以金某某等人为首的“资本运作传销体系”已发展成为下线达120人以上、有三个层级以上且有多个分支的传销组织。
二、裁判结果2020年12月24日,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六十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处人民币三百六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该案系“资本运作”型传销的典型案件,涉案传销组织体系庞大,涉案人数众多,严重扰乱国家正常的经济与社会秩序,社会危害性严重。
北海市海城区法院根据具体情节,对各被告人均在法定幅度内判处了较重的刑期和财产刑,有力惩罚、震慑了传销犯罪分子,铲除传销组织的经济根源,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近些年来,在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地区,传销人员利用人们期盼致富的心理欺骗农民、下岗工人参与传销,往往是从身边的亲朋好友下手,使原本就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
代持无效丨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代持协议无效(无锡中院)
代持无效丨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代持协议无效(无锡中院)无锡中院典型案例❖典型意义《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本案中,姚某与许某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时,A公司是新三板挂牌公司,其股份转让应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以公开集中竞价的方式进行。
姚某与许某“股份转让+代持”的模式明显是为了规避金融监管,该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不特定投资者的利益。
此外,案涉股份转让协议违反《公司法》第141条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份额的限制性规定,也不符合A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
故案涉股份转让协议应认定无效。
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的前提和保障,本案不但依法保护了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而且对于规范金融市场运行秩序和市场主体行为具有指引作用,也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实践样本。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02民终4456号上诉人姚某因与被上诉人许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20)苏0211民初5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姚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驳回许某一审反诉请求。
事实和理由:一、其与许某于2017年5月21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1.《股份转让协议》订立后,并未实际进行股权转让行为,江苏万舜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舜公司)已于2019年3月15日终止挂牌,不再具有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公开转让的资格,故《股份转让协议》并不存在交割的法律障碍,并未损害不特定股票投资人利益,也不存在规避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138条规定,系对股权转让行为的限制,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能仅应《股份转让协议》签订时存在监管而认定无效,协议本身涉及的价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场外交易也并未被法律所禁止,其要求许某履行协议系发生在万舜公司摘牌之后,未违反法律规定。
庞氏骗局的经典案例分析
庞氏骗局的经典案例分析庞氏骗局是对金融领域投资诈骗的称呼,金字塔骗局(Pyramid scheme)的始祖,很多非法的传销集团就是用这一招聚敛钱财的,这种骗术是一个名叫查尔斯·庞兹的投机商人“发明”的。
以下是blanche小编分享给大家的关于庞氏骗局的经典案例分析,一起来看看庞氏骗局十大经典案例吧!庞氏骗局的经典案例分析案例1:庞氏骗局的中国例子——德隆案备注:那是个委托理财极度盛行的时代。
德隆只是其中影响最大的一家。
数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50亿。
德隆2001年到2004年利用六家金融机构非法吸存460亿元资金。
而据报道,司法机关统计的六家金融机构460亿元的非法吸存额,时间段为2001年到2004年,实际仅占其总吸存额的一半方式:保底委托理财。
德隆旗下机构一直从事“保底委托理财”业务。
法院裁定这种“保底委托理财”业务是一种变相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判决书认定:“友联等金融机构……吸收公众存款32658笔或与693个单位和1073名个人签订合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437.437亿余元,其中未兑付资金余额为167.052亿余元人民币”。
法院判决书认定“保底委托理财”,即承诺保底和支付固定收益获取客户资金的方式,其行为不符合证券市场的资产管理特征,与吸收存款还本付息的基本性质一致,应属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结局:德隆崩盘,唐万新被判刑。
由于股价完全脱离企业内在价值的支持,这一游戏之得以维持,必须确保委托理财业务融资额的持续扩张。
与传销的性质相仿,传销的产品本身只是一个载体,本身的价值无关紧要,核心的是整个传销架构的搭建和资金链的金字塔效应。
从2001年开始,由于中国股票市场的监管环境发生了根本变化,媒体的不断报道揭发,终使德隆旗下机构不断发生挤兑风波,银行警觉,被银监会盯上.....案例2:以股票市场为例投机性的股票交易牛市就是以庞氏骗局方式制造出来的。
通过一轮一轮的投入不断抬高股价,依靠后一轮的资金投入来给前轮的投资者提供收益,这样的游戏一直持续着、直至没有新的承接者而崩溃。
非法证券活动风险警示及案例
非法证券活动风险警示及案例非法证券活动是什么?非法证券活动是指违反《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未经有权机关批准, 擅自公开发行证券, 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 或者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承销、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的行为。
非法证券活动的表现方式有哪些?非法证券活动主要分为非法发行证券、非法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等。
1.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发行证券的主要表现形式为非法发行股票, 打着即将“境内外上市”的旗号, 诱骗投资者购买、转让所谓“原始股”等。
欺诈手法的特征如下:(1)以到境内外上市、取得高额回报为诱饵;(2)以社会大众, 特别是中老年人为对象;(3)以骗取钱财为目的。
2.非法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3.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主要包括非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非法经纪业务等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是一种常见的违法行为, 其表现形式主要有:(1)设立网站或利用社交软件等工具以招揽会员或客户为名, 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 非法代理客户从事证券投资理财活动。
(2)设立网站或利用社交软件等工具以保证收益、高额回报为诱饵, 代客操盘, 公开招揽客户, 与投资者签订委托协议, 从事非法证券活动。
(3)假冒合法证券经营机构网站或自媒体平台, 发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 招揽会员或客户。
(4)使用虚构的证券公司名称, 利用门户网站等平台发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 招揽会员或客户, 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服务, 直接或间接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5)在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上散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 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服务, 收取“咨询费”“服务费”等。
(6)不法分子谎称是证券公司员工申请添加客户微信、等社交工具, 或者邀请客户加入伪造的证券公司客户微信群、群, 向客户发送或冒充其他客户在群内散布非法荐股信息。
(7)通过“荐股软件”散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 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服务, 收取“咨询费”“服务费”等。
欺诈误导纠纷案例
欺诈误导纠纷案例案例标题:股票欺诈误导纠纷案例-马瑞公司的欺诈行为揭露引言:本案例将以2010年之前发生的一宗股票欺诈误导纠纷案件为例,详细描述了马瑞公司犯下的欺诈行为和受害投资者的追索过程,最后附上律师对该案的点评。
事件背景:马瑞公司是一家拥有超过20年历史的科技企业,该公司专注于生产和销售高端电子产品,比如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
在2005年至2009年期间,由于市场需求的迅速增长和公司的创新技术,马瑞公司股价经历了持续上涨的过程,一度成为投资者追逐的热门股票之一。
事件发生:2010年3月,一家国内知名券商负责马瑞公司的股票推荐分析师发表了一份报告,该报告中歪曲了马瑞公司目前的市场地位和未来的发展前景。
分析师向公众发表的推荐报告中故意隐瞒了一些关键信息,如公司实际销售额远低于公布的数据、公司高管内部密谋进行虚假宣传等。
这份报告给投资者们留下了一个完全错误的印象,导致他们大量购买了马瑞公司的股票。
然而,在几个月后,一位知名财经媒体揭发了马瑞公司存在的欺诈行为,并且公司的实际业绩远不及那份报告中所描绘的。
受害投资者的追索过程:接到媒体报道后,许多投资者对马瑞公司的欺诈行为感到震惊和愤怒。
一些重要的投资机构立即采取了法律行动,代表受害投资者追求合法权益。
2011年2月,一家全国知名的律师事务所代表一位重要投资机构向马瑞公司提起民事诉讼。
律师事务所提出以下指控:1.马瑞公司利用虚假宣传手段误导投资者;2.马瑞公司及其高管隐瞒了关键信息;3.马瑞公司的推荐分析师向公众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误导了投资者的投资决策。
长达两年的调查和诉讼过程后,法院最终认定马瑞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并责令马瑞公司向受害投资者支付巨额赔偿金。
受害投资者通过集体诉讼获得了部分损失的补偿,同时该公司的高管也被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的点评:这起股票欺诈误导纠纷案例揭示了公司在股票市场中故意误导投资者的行为。
马瑞公司利用虚假宣传和隐瞒关键信息,迫使投资者错误地评估了自己的投资决策。
江苏法院2020年度涉黑、非法集资、著作权、传销、走私等典型刑事案例
江苏法院2020年度涉黑、非法集资、著作权、传销、走私等典型刑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1.13•【分类】其他正文江苏法院2020年度涉黑、非法集资、著作权、传销、走私等典型刑事案例一、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略)二、尚某某诉如东县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案(略)三、周某某、蒋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基本案情2010年,被告人周某某、蒋某某共同出资设立徐州融泰投资有限公司,先后招募被告人冯某、李某、苗某、庄某等人加入,通过制定相关纪律、制度,定期召开会议,惩罚违反纪律的组织成员,奖励“业绩突出”的组织成员,形成了公司化经营管理模式。
被告人周某某、蒋某某依托二人名下的徐州金澳工贸实业公司、徐州市汇典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在徐州市市区、沛县、新沂以及安徽宿州等地长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被告人周某某、蒋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冯某、庄某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李某、苗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刘某、朱某、欧某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0至2018年间,该组织采取向银行工作人员行贿、伪造贷款资料等方式,骗取银行巨额贷款,向多家企业和个人高利放贷,谋取非法利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由、虚增债务、虚假诉讼、伪造股权转让协议、伪造贷款资料、暴力、威胁等手段,骗取、敲诈、盗窃企业、个人或金融机构资产;为实现非法利益,该组织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该组织通过实施上述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用于协调处理关系、摆平事端、笼络组织成员,支持组织的发展、壮大;该组织以行贿等方式寻求国家工作人员庇护,逃避查处;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肆意侵吞企业资产,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可疑的合作国药药材股份挂靠威海紫光开展直销业务被指违法
In-Depth Investigation 真相可疑的合作构成:威海紫光科技园有限公司、国药药材股份有限公司、刘君、文元。
记者注意到,股东文元正是国药药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此次与威海紫光合作,其中最大的原因就是想借用威海紫光的直销牌照,进军直销。
而这一想法,也被其公司高管证实。
据其公司高管在群里发的信息显示,国药与威海紫光收购控股协议,国药旗下的一家全资子公司已进行股改,完成后,将由这家公司启动直销业务。
业内人士分析,双方似乎各怀心事:威海紫光希望借用国药药材这国一张牌照两种制度据了解,在申请人正式成为威海紫光科技园有限公司直销员后,威海紫光科技园有限公司将按直销员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的一定比例向直销员按月支付佣金。
佣金的计算方式如下:1、直销员累计销售额小于2000元,公司按直销员当月销售额10%作为报酬。
2、当2000元≤直销员累计销售额<20000元,公司按直销员当月销售额20%作为报酬。
3、当20000元≤直销员累计销售额<50000元,公司按直销员当月销售额25%作为报酬。
4、当直销员累计销售额≥50000元,公司按直销员当月销售额28%作为报酬。
相反,国药的奖金制度则与威海紫光的完全不同,这套奖金制度疑似德世久一吃黑的升级版:消费1500元,得到物超所值的产品,成为公司消费商,参与公司运营方案。
制度如下:一、拓展奖:小市场业绩10%。
VIP1500,日封顶1500金卡7500,日封顶7500二、管理奖:1、直推1-2人:第一代拓展奖的100%。
2、直推3-6人:第一代拓展奖的100%,第二代拓展奖的50%。
3、直推7人及以上:第一代拓展奖的100%;第二代拓展奖的50%;第三代拓展奖的20% 。
三、福利奖:1、主任:小区业绩累计达到50万,参与公司总业绩1%加权分红。
2、经理:小区业绩累计达到200万,参与公司总业绩0.5%加权分红。
3、总监:小区业绩累计达Copyright©博看网 . All Rights Reserved.2019年1月345%提现手续费。
防范非法证券期货宣传典型案例
案例一:乱象丛生的场外股票配资活动随着今年股票市场行情回暖,大量场外配资公司及平台成立,参与场外配资的客户数量和资金规模都迅速增长,由于部分配资公司经营不规范,存在向投资者提供荐股服务、采用“虚拟盘”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很多参与高杠杆配资的投资者遭受了重大的资金损失。
2019年4月11日晚,媒体曝光海南贝格富跑路,4月18日晚,媒体曝光郑州忆融速配跑路,4月20日晚,媒体曝光广州长红配资跑路。
跑路的配资平台很可能采用“虚拟盘”交易,就是非实盘交易,即所有的股票配资交易都没有对接证券公司和证券交易所,仅仅是投资者和配资公司之间互为对手盘、进行对赌交易,投资者赚得越多,配资公司就亏得越多。
风险警示:场外配资平台均不具备经营证券业务资质,有的涉嫌从事非法证券业务活动,有的甚至采用“虚拟盘”等方式涉嫌从事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场外配资活动杠杆高、风险大,多有不实宣传,请广大投资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远离场外配资,以免遭受财产损失。
如因参与场外配资被骗,请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案例二:场外个股期权的诈骗陷阱某日,张先生接到一个自称A公司员工的电话,邀请其加入微信群,免费提供讲解股票知识、投资技术以及股票走势等服务。
群管理员每天都发布一些盈利较好的交易清单,并组织活动交流,经过一段时间的“感情培养”,初步取得了大家的信任,转而开始推荐参加个股期权交易,宣称“低风险,高回报,以小搏大,亏损有限,盈利无限”,只需要5万元就可以购买价值100万元的股票,无爆仓强平风险,短时间就可以获取高额收益。
张先生经不住诱惑,决定小试一下,于是根据对方发送的链接下载了APP交易软件,注册并通过个人网上银行转账完成入金。
一个月后行权时,标的股票并没有涨,几万元权利金一下子全没了,账号中的余额也无法出金。
风险警示:非法经营股票期权的平台有3大特征:一是投资者无须去正规证券或期货公司开通账户,也不必进行视频认证,仅请提供身份证号和银行账户即可完注册;二是这些平台没有相应的金融业务资质,内控合规机制不健全,权利金要求过高,缺乏资金第三方存管机制,存在明显风险隐患;三是这些平台往往使用“高杠杆”、“亏损有限而盈利无限”、“亏损无需补仓”、“老师指导保证赚钱”等误导性宣传术语,片面强调甚至夸大个股期权的收益,弱化甚至不提示个股期权风险。
利用手中股权到处招摇撞骗的案例
利用手中股权到处招摇撞骗是一种不道德和不合法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会损害公司的声誉和利益,也会对受害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心理伤害。
以下是一个具体的案例,供您参考:案例:李某是一家公司的股东,他声称自己是公司的大股东之一,拥有公司大量的股权。
他以此为幌子,到处招摇撞骗,骗取了大量资金。
李某开始通过各种渠道宣传自己的公司,声称自己是公司的大股东之一,拥有公司大量的股权,并且公司正在进行大规模的扩张和发展。
他还宣称自己有各种投资机会和优惠政策,可以给投资者带来丰厚的回报。
一些投资者被李某的宣传所吸引,纷纷前来与李某洽谈投资事宜。
李某在谈判过程中,故意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和股权情况,骗取投资者的信任和资金。
他还通过各种手段控制公司的人事和财务,以公司的名义向投资者发放虚假的投资回报和红利。
最终,李某的行为被揭露出来,他的真实身份和股权情况也被曝光。
原来,李某并没有拥有任何公司的股权,他所宣称的一切都是虚假的。
他通过欺骗手段获得了投资者的信任和资金,最终导致了投资者的巨大经济损失。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利用手中股权到处招摇撞骗是一种不道德和不合法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会损害公司的声誉和利益,也会对受害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心理伤害。
因此,我们应该保持警惕,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或虚假的信息,以免上当受骗。
同时,我们也应该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打击利用股权进行诈骗的行为。
政府和社会组织应该加强对公司的监管和审计,确保公司的股权信息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和透明度。
同时,也应该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和宣传,提高他们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避免受到类似的损失。
总之,利用手中股权到处招摇撞骗是一种违法行为和不道德的行为,应该受到严厉打击和惩罚。
我们应该保持警惕,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或虚假的信息,以免上当受骗。
同时,也应该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违法交易股票案例警示教育培训的总结报告
违法交易股票案例警示教育培训的总结报告【报告摘要】:本次警示教育培训旨在深入挖掘违法交易股票案例,总结案例中的违法行为特征和规避方法,以此为观众提供有效的警示和教育。
通过案例分析、政策解读、规范引导等多种形式,帮助参与者全面了解违法交易的危害和规避方法,提高合法交易意识,促进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正文】一、案例分析1.1 案例一:某公司高管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某公司高管因为掌握内幕信息,利用公司业务变更前后股价波动的信息,进行大额买卖股票,并在信息公开后迅速获利。
最终被证监机构依法查处,受到惩罚并损失了违法所得。
1.2 案例二:操纵股价案例某投资人通过虚假信息、人为操纵等手段,操纵了某股票的股价,并在行情异常波动的时候通过大额交易获利,最终被相关监管部门查处,受到法律制裁。
二、案例教训2.1 违法行为特征内幕交易:违法者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获取非法利益。
操纵股价:通过虚假信息、人为操作等手段,操纵股价获取不正当利益。
2.2 案例规避方法遵守法规: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
诚信交易:坚持诚信原则,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进行不当操纵。
三、政策解读3.1 《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内幕交易:《证券法》对内幕信息的利用和泄露进行了严格规定,划定内幕信息的范围,并规定了内幕信息的使用限制。
操纵股价:《证券法》对股价操纵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股价操纵行为。
3.2 监管部门态度监管部门将加大对违法交易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查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违法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规范引导4.1 宣传教育开展证券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防范内幕交易、股价操纵的知识,提高投资者的合法交易意识。
4.2 建立监督机制建立完善的内幕交易监督机制和操纵股价监督机制,加强市场监管,提高违法成本,增强违法者的觉悟。
【总结】本次违法交易股票案例警示教育培训以案例为切入点,通过深入分析案例特征、总结规避方法、解读法规政策,并对参与者进行规范引导,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山东银投股权非法风险提示
山东银投股权非法风险提示【风险提示】山东银投股权交易存在非法风险近年来,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逐步开放和发展,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开始关注股权交易领域。
作为股权交易的参与者之一,山东银投也备受关注。
然而,对于山东银投的股权交易存在一些非法风险,投资者应该保持警惕。
本文将深入分析山东银投股权非法风险,并为投资者提供一些建议。
一、股权非法风险的背景1. 山东银投的背景山东银投,全称为山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是山东银行全资子公司。
作为山东省属的国有控股企业,山东银投在金融领域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实力。
然而,近年来,有关山东银投的非法活动和违规行为的报道不胫而走,引发了广泛关注。
2. 股权非法交易的背景股权非法交易是指股权交易过程中涉及的违法行为,包括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
这些非法行为严重损害了股权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还对整个经济秩序产生了不利影响。
二、山东银投股权非法风险的具体表现1. 虚假陈述风险虚假陈述是指在股权交易过程中,公司或相关人员故意提供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信息,以影响投资者的决策。
山东银投在股权交易中存在虚假宣传的风险,投资者应该提高警惕。
2. 内幕交易风险内幕交易是指公司高层、内部人员基于未公开信息进行股权交易的行为。
山东银投作为一家金融机构,内幕交易风险较高,投资者应该警惕相关的非法行为。
3. 操纵市场风险操纵市场是指为了获利而通过影响股权价格、交易量等手段来干扰市场正常运行的行为。
山东银投在股权交易中存在操纵市场的风险,投资者应该保持警惕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三、如何应对山东银投股权非法风险1. 关注信息披露投资者应该关注山东银投的信息披露情况,了解相关股权交易的具体详情和风险提示。
投资者可以通过多渠道获取信息,进行信息的比对和分析,以降低非法风险的发生概率。
2. 提高风险意识投资者应该提高对股权交易非法风险的警惕性,培养自己的风险意识和分析能力。
新三板股权非法经营案例
新三板股权非法经营案例新三板股权非法经营案例是指在新三板市场中,存在非法操作、欺诈投资者的行为。
下面是十个具体案例:1. 某公司伪造财务数据:某公司为了吸引投资者,故意伪造了财务数据,将自己的盈利能力夸大,吸引了大量投资。
然而,当真相被揭露后,该公司的股价暴跌,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
2. 股权代持:某公司通过虚构投资者身份,在新三板市场上购买大量股权,并通过代持的方式控制了多家公司。
这种行为违反了新三板市场的规定,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3. 非法融资:某公司通过虚构融资需求,在新三板市场上进行非法融资。
这种行为既欺骗了投资者,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4. 虚假承诺:某公司在上市前承诺给投资者高额回报,吸引了大量投资。
然而,上市后,该公司并未兑现承诺,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
5. 内幕交易:某公司的高管在了解公司内部消息后,利用这些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获取非法利益。
这种行为不仅违法,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性。
6. 虚构交易:某公司通过虚构交易,人为提高了股票的交易量和价格,诱使其他投资者跟风买入。
然而,当真相揭露后,该公司的股价暴跌,投资者遭受损失。
7. 操纵股价:某公司利用新三板市场的交易规则漏洞,通过大量买卖操作,人为操纵股价,获取非法利益。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8. 虚假宣传:某公司利用夸大宣传,对外宣称自己具有高新技术、巨大市场前景等,吸引了大量投资。
然而,当真相被揭露后,该公司的股价暴跌,投资者遭受损失。
9. 隐瞒重要信息:某公司在上市前故意隐瞒了重要信息,如财务状况、法律风险等,导致投资者无法做出准确的投资决策,遭受损失。
10. 虚假募集资金:某公司通过虚假募集资金的方式,骗取了投资者的钱财。
这种行为不仅违法,也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以上是一些新三板股权非法经营的案例,这些案例揭示了新三板市场中存在的一些非法行为和欺诈行为,也提醒投资者在参与新三板市场时要保持警惕,提高风险意识。
同时,监管机构也应加强对新三板市场的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汇编
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汇编谁抹黑了“香格里拉”——山东郭某某集资诈骗案案情简介身为山东金藏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乐陵新大地生物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的郭某某,曾因涉嫌非法传销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分别被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但他并没有吸取教训,反而重操旧业,变本加厉,通过各种非法手段疯狂敛财。
2007年5月,还处在取保候审期间的郭某某,注册成立了淄博香格里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在云南昆明、甘肃兰州等地设立分公司、推广站,招募工作人员,建立了组织严密的传销网络。
2007年6月至2008年3月,香格里拉公司以销售金藏煌系列保健品为名,发展“员工”收取门槛费,共计获利154万元。
同期,香格里拉公司宣称将投资开发香格里拉花山水库、温泉度假酒店、温泉生态园,与投资者签订标的名称为“新产品”的虚假《工业品买卖合同》,通过其传销网络,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5327万元,至案发仍有1769万元到期投资款无法偿还。
另外,在2008年1月至3月,香格里拉公司谎称金藏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在美国上市,以出具股权确认函的方式,以每股2.8元的价格,通过各地推广站,共计向178人销售金藏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始股总金额达383万元。
作案手段1.逃避打击,注册空壳公司,重建传销网络。
2007年3月,新大地生物开发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486万元被扣押,由于资金链受到影响,无法兑付原有集资款,郭某某想到了吸纳新的资金还旧账的“妙计”,于是采取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等手段,在山东淄博注册成立了香格里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销售金藏煌系列保健品、发展“员工”为名,收取门槛费,传销商品。
公司成立后,郭某某组织和指挥王某某、郝某某等人相继在云南昆明市和甘肃兰州市设立了两个分公司,重新建立了一个辐射全国12个省、拥有51个推广站和3143 名传销人员的庞大传销网络。
该传销组织将全国划分成若干片区,由公司副总经理、市场部长等人分别负责。
新三板典型违规违法案例简析
新三板典型违规违法案例简析一、全国股转公司向英大证券出具警示函2016年1月,全国股转公司就此前出现的报价异常变动事件对英大证券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要求其对照规则认真梳理与做市业务开展有关的业务流程与风险控制制度,增加人员配备,完善系统功能,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2015年11月27日,英大证券在为明利仓储(831963)提供做市服务的过程中,因交易员误操作、做市报价系统前端控制指标未设置等原因,造成相关股票成交价格出现瞬间上涨501.88%的情形,导致三板做市指数(899002)瞬间上涨108.65点,振幅达7.35%。
上述报价异常变动事件,严重干扰了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违反了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定。
针对上述事件,全国股转公司成立检查组,联合深圳证监局对英大证券做市业务相关情况实施了现场检查;同时,调阅了英大证券交易对手方的相关资料。
经查,英大证券做市部门人员配置不足,做市报价系统前端控制功能不完善,做市制度执行不到位,是出现报价异常变动事件的主要原因。
全国股转公司一直对做市商的交易行为密切监控、高度重视,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即坚决处理。
下一步,全国股转公司将从做市转让方式制度优化入手,从源头上防止因做市商报价人为失误、技术故障等造成的严重报价异常事件。
二、中国证监会处罚中海阳大股东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12月30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中海阳第一大股东薛黎明实施行政处罚。
经查明,薛黎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5年3月12日至23日期间共计8个交易日,薛黎明控制使用“薛黎明”、“孙某桂”、“薛某杰”、“王某文”、“薛某霞”、“李某叶”、“雍某雷”、“北京钵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钵那投资)等8个账户(以下统称账户组),通过连续申报、以高于做市商报价的价格大笔申报的方式,将“中海阳”每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维持在8元以上。
账户组累计申买笔数为495笔,累计申买量为3,443,000股,累计申买金额为29,755,840元,其中申买量占市场所有投资者申买量比例超过20%的有4个交易日,最高为3月12日的46.74%;账户组累计买入成交笔数为941笔,累计买入成交量为3,437,000股,累计买入成交金额为29,615,480元,其中买入量占市场所有投资者买入量比例超过20%的有5个交易日,最高为3月12日的53.43%。
新三板股权非法经营案例
新三板股权非法经营案例近年来,新三板是我国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一环,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更多的融资渠道和机会。
然而,在新三板市场中,也发生了一些非法经营的案例,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严重影响了市场的健康发展。
首先,就是一些公司通过虚假宣传骗取投资者信任并非法经营。
这些公司通常会发布虚假的业绩报表、利润预测或者市场前景,吸引投资者购买他们的股权。
一旦投资者投入资金之后,这些公司就以种种理由拖延回报或者悄无声息地失踪,导致投资者的本金和利润全部损失。
这种非法经营行为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其次,有些公司为了吸引投资者参与股权交易,采取了价格操纵的手段进行非法经营。
他们通过虚假交易、内幕消息或者恶意炒作等手段,人为的推高或者压低某只股票的价格,以获取非法利益。
这样的非法经营行为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还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正常的股权交易。
此外,还有一些非法经营案例是由于公司管理层的腐败和失职导致的。
这些公司高管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或者违规经营,造成公司倒闭或者破产。
这样的非法经营行为不仅给投资者带来了担忧和损失,还严重破坏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形象和信誉。
针对以上问题,应加强新三板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大对非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
首先,要加强对公司的审查和监管,对于虚假宣传、价格操纵以及腐败失职等行为要坚决追责,严惩不贷。
同时,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公司信息的真实性和透明度,为投资者提供准确的信息,降低信息不对称的风险。
另外,要加强投资者的教育和保护意识,提高他们对非法经营行为的辨识能力。
通过加强对投资者的培训和普及相关知识,增强他们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减少投资者遭受非法经营的损失。
最后,要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和规范,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加大惩处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为市场注入更多的规范和公平。
同时,加强对新三板市场从业人员的准入和管理,提高其专业素质和自律意识,降低市场的道德风险。
股份转让诈骗
股份转让诈骗股份转让诈骗1. 简介股份转让诈骗是一种以欺骗手段获得被害人股份转让权益的违法行为。
诈骗者通常通过虚假的承诺、不实的陈述以及迷惑性的交易方式来诱骗被害人将其股权转让给诈骗团伙。
这种诈骗行为给被害者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同时也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
2. 股份转让诈骗的手法股份转让诈骗的手法多种多样,下面列举了一些常见的手法:2.1 虚假承诺诈骗者经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承诺被害人在股份转让后可以获得巨大的利润。
他们可能声称有与上市公司合作的机会,或者以虚构的收购或并购计划来吸引被害人的注意。
然而,这些承诺和计划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只是为了骗取被害人的股权。
2.2 虚假陈述诈骗者可能会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如虚构的公司财务状况、错误的市场前景分析、不存在的商业机会等,以使被害人误以为所持有的股份存在价值,并以此为由转让股权。
2.3 迷惑性交易方式诈骗团伙常常使用各种迷惑性交易方式,例如提供不合法的转让协议、利用黑市渠道完成交易、要求被害人支付高额手续费等。
这些交易方式的目的是使被害人无法察觉到诈骗的真相,从而顺利地欺骗他们转让股权。
3. 预防股份转让诈骗的措施3.1 谨慎交易在进行股份转让交易时,被害人应保持谨慎,并对对方的身份、公司背景、交易计划等进行详细调查和核实。
可以通过与专业机构咨询、与同行业人士交流等方式获取更多信息。
3.2 确认信息真实性在面对承诺和陈述时,被害人应对其真实性进行核实。
可以要求对方提供相关文件、证明材料以及第三方的意见和验证。
3.3 警惕高回报承诺当诈骗者承诺高额回报时,被害人应保持警惕。
要理性思考,不轻易相信过于优厚的回报承诺,避免被蒙蔽而做出错误的决策。
3.4 报案举报一旦发现自己可能成为股份转让诈骗的受害人,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向相关监管部门进行举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制止诈骗行为,并尽量挽回经济损失。
4. 法律对股份转让诈骗的认定和处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股份转让诈骗属于诈骗罪的范畴。
新三板股权投资骗局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新三板股权投资骗局新三板股权投资是有很多风险的,很多不法分子会利用股权投资来诈骗,接下来由赢了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与当下新三板的冷淡交易不同,在新三板场外,一场场原始股投资的“暴富梦”仍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
数倍的投资回报、远超银行利率的补偿、安全的退出渠道,这些满天飞的诱惑口号使得新三板原始股权投资骗局一天又一天地上演。
“4.5元每股,10万股起手,不限售,两个月以后能翻一倍,3年内公司计划上创业板或者战略新兴板,到时候套利空间更加无限。
”类似上海这家中介投资公司宣传的新三板原始股权投资比比皆是,他们就是这样向个人投资者编造着新三板原始股投资暴富的美梦。
但《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多方调查发现,数倍的投资回报、不限售的便利、以及远超银行利率的补偿,如此看似诱人的假面之下,却隐藏着虚假宣传、合同欺诈、甚至非法集资的陷阱,背后有着巨大的投资风险。
原始股“暴富梦”虽仍是严寒季节,但上海一家投资中介公司举行的新三板原始股销售路演却热闹非凡,年纪多数不足25岁的客户经理们各个衣着光鲜,络绎不绝地带着一批又一批个人投资者来往公司,宣扬着投资新三板原始股的巨额回报。
“新三板就是中国未来的纳斯达克,是无数投资者梦想的天堂,将来新三板会成为投资的主战场,提早进入这片蓝海肯定会提早享受到其中福利。
”这是23岁的销售人员孟云(化名)对外的宣传语。
除了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刷屏发布新三板原始股投资项目信息,孟云也会拿着公司下发的号码名单挨个打电话给所谓的客户,推销公司代理的新三板项目,首次接电话没有直接挂断的人都是她的重点突破对象。
“这是我们公司的稀缺项目,公司就在自贸区,属于军工股,每股4.5元,10万股起卖,公司大股东这次定增了300万股,只剩下50万股给我们代理,明天上午十点是最后打款日,您想投要抓紧,可直接进入公司股东名册。
违法交易股 票案例警示教育培训”的总结报告
违法交易股票案例警示教育培训”的总结报告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资本市场的逐渐成熟,股票交易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方式备受广大投资者青睐。
然而在股票交易中,一些投资者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采取了违法违规的手段进行交易,严重损害了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教育投资者,提高他们对违法交易的警惕意识,在本次培训中我们将围绕违法交易股票案例展开教育和警示。
二、违法交易股票案例分析1. 内幕交易案例:某上市公司将发生利好消息,但其高管在消息公开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大额买入,导致股价飙升。
一般投资者无法获得该利好消息,造成了严重的不公平性和市场混乱。
2. 虚假陈述案例:某公司在年度报表中虚报利润和营收等数据,吸引投资者增持或购买其股票,然而事后证明公司业绩实际远不如报表所示,投资者蒙受了巨大的财产损失。
3. 控制性交易案例:某上市公司的实际控股股东通过种种手段操纵公司股票价格,从而获得非法利益,如利用虚假消息大量抛售股票,或通过团体共同行动人合谋控制和操纵公司的股价等。
以上案例仅代表了违法交易股票的常见形式,而实际上违法行为的手段和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而给投资者带来了极大的交易风险和不确定性。
三、教育和警示措施1. 加强法律意识教育:通过法律法规的讲解和案例的分析,提高投资者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认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2. 增强风险识别能力:培养投资者发现并规避风险的能力,从而在投资过程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宣扬诚信理念:积极倡导诚信交易,在参与股票交易时,自觉遵守市场规则,避免参与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四、培训效果和展望本次培训紧贴投资者的实际需求,结合了典型案例分析和法律条文解读,使得参与者对于违法交易的风险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然而培训的影响力还需进一步持续,可能需要将培训的内容延伸到更多的投资者之中,还应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营造诚信、公平的市场环境,从根本上杜绝各类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的发生。
权威发布!新三板挂牌公司违规案例分析(资金占用、募集资金、重大资产重组)
权威发布!新三板挂牌公司违规案例分析(资金占用、募集资金、重大资产重组)挂牌公司资金占用案例分析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系统对于挂牌公司资金占用行为有明确的限制,但是我们发现,一部分挂牌公司的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仍然认为公司是自己的“私有财产”。
大股东对挂牌公司资产的任性随意行为,将对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
鉴于此情况,我们将结合案例向大家介绍挂牌公司的典型资金占用行为,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同时我们也希望投资者在发现相关违规线索时积极向全国股转系统举报,共促市场规范发展。
一、资金占用行为有哪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行为包括:挂牌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或者全国股转系统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二、发生资金占用行为后,(申请)挂牌公司应该采取哪些措施?1.在申请挂牌期间,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基本适用标准指引(试行)》中关于挂牌条件的要求,公司在申请挂牌的报告期内不应存在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
如有,应在申请挂牌前予以归还或规范。
同时,公司应在申请文件中说明为防止资金占用采取的措施及相应的制度安排。
2.在公司挂牌后,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的规定,在发生资金占用行为后,挂牌公司应在两个转让日内披露相关事实,并应当至少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资金占用的解决进展情况。
同时,在发布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时,应披露报告期内发生资金占用行为发生的原因及整改情况,其中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形的,应当充分披露相关的决策程序,以及占用资金的金额、占用资金原因、预计归还方式及时间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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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高度警惕以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为幌子非法集资诈骗活动【导语】近期,以在区域股权市场挂牌为幌子的违法活动时有发生。
个别不法分子趁机以“四板上市”为幌子,变换方式,大肆进行违法活动,欺诈投资者,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
案例一河北TL股份公司——注册地、挂牌地和股票转让地“三地分离式”以证券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案情介绍】2015年初,陕西证监局发现有人沿街散发推销“TL上市——优先股(代码:850***)”的广告传单,向不特定对象宣称TL集团“经证监会、XX交易所批准发行优先股”、“期内综合收益可达到30%(保本、保收益)”等信息。
进一步调查发现:传单所称“TL”是注册地在河北省的河北TL房地产开发股份公司,于2014年9月取得XX股转中心挂牌备案确认函(渝股转备函[2014]**号),于2014年11月取得XX股转中心出具的“增资证明”,该文件用于证明:“TL股东XL(客户号0001000*****)于2014年11月*日至11月*日在XX股份转让中心增资44000万元整,TL(客户号0001000*****)总股本由1.6亿股增加至6亿股”。
此后随即印制并在陕西西安、咸阳等地公开推销“优先股权证”,并要求从2010年以来与TL房地产开发股份公司签订过《借款合同》的出资人将“借款合同转优先股”或“优先股认购权”。
优先股权证载明:“河北TL房地产开发股份公司优先股权证(渝股转备函[2014]**号),公司简称:TLDC,股权代码:85****,规模:44000万股,每股金额:人民币3元整,年利率11%,起息日:2014年11月19日,自持股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证券交易所:XX股份转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主承销保荐商:四川RHTZ有限公司”。
陕西证监局向XX股份转让中心质询,该中心表示并未批准河北TL房地产开发股份公司发行“优先股”,对其在陕西公开推销所谓“优先股”并将“借款合同转优先股或优先认股权证”一事也不知情。
【案件警示】河北TL房地产开发股份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相关规定,以推销“优先股”为名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特点是利用“注册地、挂牌地和股票转让地”三地分离,以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文件来包装,增加对涉及证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实施地投资者的欺骗性和诱惑性,同时利用“三地分离”造成的监管真空,规避监管和打击。
案例二陕西XLXM有限责任公司——以在XX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为名在公司注册地非法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案情介绍】近期,陕西证监局了解到:2015年3月,经中介机构上海HCF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推荐,在XX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Q板)挂牌的陕西XLXM有限责任公司,今年4月由上海HCF主导在陕西某县某宾馆召开“XX 股交所上市答谢会”,召集300多名当地群众参会。
会上,由上海HCF及其邀请所谓“台湾专家”宣称XLXM公司已在“XX股交所上市”,并进行“原始股转让推介”营销宣传,当场与多名群众签订《委托股权投资、管理协议书》。
该协议书中载明:“XLXM已于2015年3月*日在XX股权托管交易中心Q板挂牌上市,股票代码20****,公司拟定将于3—5年上主板的战略规划,甲方自愿将资金委托乙方或者共同筹集XLXM在册显名股东要求股权份额资金,在XLXMQ板挂牌后、E板挂牌前以原始股权方式投资于XLXM。
甲方委托乙方(显名股东)对甲方投资的原始股权进行管理。
”并办理POS机刷卡交款手续,款项支付给协议约定的公司个人股东银行账户。
股权转让后,上海HCF向股权转让方收取“咨询费”。
XLXM大股东与中介机构上海HCF联手非法公开转让股权过程中,上海HCF 掩耳盗铃,自称XLXM是有限责任公司,不是股份有限公司,所转让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不是股份公司股份(股票),因此不适用《证券法》,不属于非法公开转让股票。
【案件警示】《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人合加资合组织形式,其股权只能在50人以内的特定对象之间转让,不得公开向不特定对象转让。
同时,《公司法》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中第七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等,表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权后应修改章程,而章程的修改应履行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据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XLXM有限公司股东在上海HCF“导演”下,将四板市场挂牌,偷换概念,宣称“上市”,并以“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为名,与投资者签订不具有转让实质的转让协议,骗取投资者钱财,涉嫌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为名的欺诈。
其中上海HCF以所转让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不是股份(股票)来规避监管的辩解,进一步表明XLXM大股东利用在XX股交中心挂牌的包装,公开转让股权行为,是在上海HCF精心策划和指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实施的,是上海等外地中介机构非法代理转让在陕公司股权活动的死灰复燃。
案例三陕西QYDS有限责任公司——以在XX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为名“自导自演”在公司注册地公开推销所谓“原始股权”【案情介绍】今年5月,陕西证监局发现,陕西QYDS有限责任公司近期在西安多地当街散发宣传资料,召开推介会,声称“QY企业集团于2015年2月9日在XX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成功挂牌上市,现发行原始股权”。
赴宣传资料所载地址西安市高新三路财富中心二期D座13**室实地查访,发现该处为YCDF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办公场所,工作人员称YCDF为陕西QYDS有限责任公司的“做市商”,负责股权发售事宜。
其提供的与股权投资人签订的《股民合作协议》第三条约定“按照其持有股权份额每年享受不低于15%的股金分红”,并承诺“三年内未能主板上市,公司负责一个月内转让投资者所持有股权,转让不成功公司无条件以市场价格回购”。
经仔细询问,公司收取投资者“股权投资款”后仅向投资者出具《股权证》,投资者要享受协议约定的每年15%现金分红的话,需承诺成为“LP 股东”,即股东名字不载入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也不变更工商登记中的股东、出资等事项。
调查显示:陕西QYDS有限责任公司为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三路东财富中心,成立日期2014年7月4日,股东为3名自然人,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0万元。
2015年2月6日在XX股交中心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简称Q板)挂牌。
YCDF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住所在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深南东路集浩大厦,成立日期2013年12月31日,其股东与陕西QYDS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相同,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实缴资本0万元。
【案件警示】陕西QYDS有限责任公司和YCDF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为相同股东设立的公司,且两家公司均未实缴注册资本金,其“自导自演”所谓代理销售陕西QYDS 有限责任公司“在XX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成功挂牌上市”的“原始股权”过程中,故意混淆概念,谎称公司是新三板上市企业,将在上海四板市场---XX股交中心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挂牌,偷换概念宣称为“上市”,并将该挂牌系统中的唯一一笔没有任何成交记录的卖出报价信息(12.5元/股)称为市场价格误导投资者,同时以“三年将公司推向主板”进行虚假承诺和宣传。
上述行为违反《公司法》规定,两家公司联手采用公开宣传的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发售原始股权”,吸收资金,并承诺一定期限内给付回报,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一条及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条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例四TC投资——注册地、挂牌地和业务地“三地分离式”的股票配资式灰色民间金融活动【案情介绍】今年初,陕西证监局了解到:宝鸡TC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当地开展向不特定对象进行股票配资业务。
进一步调查发现:宝鸡TC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属于在XX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浙江LB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在陕分支机构,浙江LB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其网站大肆宣传其在XX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成为“构建中国民间金融新秩序”的领军机构,并在陕西等多地设置分支机构大量推广以“TC投资”为品牌的杠杆率达到1:5股票配资业务,已有大批证券投资者卷入其中。
【案件警示】“TC投资”所开展的股票配资业务尚处于民间金融的灰色地带,但其利用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为幌子进行夸大宣传、误导投资者、推广其股票配资业务行为值得高度警惕,其中高杠杆配资加上苛刻的平仓风控措施,极易造成投资者重大损失和纠纷隐患,并在涉众情况下,形成影响引发群访事件维稳风险。
陕西证监局提醒广大投资者,提高警惕,增强识别、抵制、防范各类非法金融活动能力,尤其是要高度警惕近期打着“四板上市”幌子的所谓“原始股”、“原始股权”的非法集资和诈骗犯罪活动。
对不认识的电话、邮件、传单、网络宣传、推销的以“优先股”、“新三板上市”等为噱头的“天上掉馅饼”式的“投资机会”,多一分怀疑,少一分侥幸。
务必牢记,一定要通过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进行证券、期货投资。
进行任何投资之前,或当难以准确辨别投资信息真伪时,可向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或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咨询核实。
一旦发现上当受骗,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为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创造有利时机。
【非法集资相关法律知识链接】非法集资的定义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非法集资的分类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号)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比较常见的是: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委托投资、委托理财进行非法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