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答案(A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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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总论答案(A卷)
一、判断改错题(判断正确的请打“√”,错误的打“×”,判断为错误的必须改正。每小题2分。共20分)
1、×、改: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2、×。改:犯罪对象是具体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
3、×。改:其义务来源于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4、×。改: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改:甲男的行为属于法律认识错误,已构成强奸罪。
6、×。改:是前者大于后者。
7、√。
8、×。改:也不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9、×。改: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不得少于1年。
10、×。改:应按“先并后减”的计算方法决定杨某应执行的刑期。
二、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0分)
1、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
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2、复杂客体,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同时侵害的客体包括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
3、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4、防卫挑拨,是指行为人出于侵害的目的,以故意挑衅、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
进行不法侵害,而后借口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
5、酌定量刑情节,是指刑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立法精神和审判实践经
验,在量刑时也需要酌量考虑的情节。
三、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1、答:(1)我国刑法确定了一个科学的刑罚体系。
(2)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从而明确了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
(3)根据各种犯罪形态的社会危害性不同规定了轻重不同的处罚原则。
(4)根据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规定了一系列的刑罚制度。
2、答:这是因为两者侵犯的犯罪对象以及有犯罪对象所体现的社会关系不一样。
前者反映的是公共财产所有权,后者反映的是公共安全。由于行为侵犯
的对象不一样,以至于犯罪客体也不一样,从而符合不同的犯罪构成要
件,成立不同的犯罪。
3、答:具备。因为如果不是甲的辱骂行为,乙的高血压就不会突然发作,更不
会有血压上升死亡的严重后果。甲的辱骂行为导致乙的高血压发作,并
引起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偶然性因果关系,不能够以甲不知道乙有高
血压,无法预料到会有死亡结果这一严重结果为借口,来否认因果关系
的存在。
4、答:陆某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行为人陆某已经15岁,属于已满14周岁不
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范畴。根据共同犯罪理论,教唆者所实施的教唆
行为本身并不能够独立成为犯罪,必须根据其所教唆的具体犯罪行为内
容来定罪处罚。在其所教唆的三种犯罪行为中,只有教唆他人抢劫的行
为符合其应当承当刑事责任的范围,构成抢劫罪。对于教唆他人盗窃、
绑架的行为,并不在此范围之内,故不成立犯罪。
四、论述题(该题10分)
答:犯罪是指违反我国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它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2)刑事违法性,即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
(3)应受刑罚惩罚性,即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
五、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1、答: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王某作为幼儿园教师带领幼儿外出,负有保护幼儿生命安全的义务。在幼儿掉入粪坑生命有危险之际,其有救助义务。在其有能力救助的情况下却不予救助,因而构成不作为犯罪。而张某不负有救助的特定义务,不能构成犯罪。
2、答:(1)李某的各行为性质分析如下:①李某对不满14周岁以前即2002年6月份之前的多起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因为,按照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阶段。②李某对2002年6月5日即14周岁生日的当日在酒店吃饭时的故意杀人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因为已满14周岁应从过14周岁生日的第二天为准,生日当天不计算在内。③李某对2003年10月偷开汽车肇事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因为此时李某尚不满16周岁,对交通肇事行为不负刑事责任。④李某对偷开汽车变卖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因为该盗窃行为是在不满16周岁时实施的。⑤李某对其为他人捎带毒品获取酬金的行为也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因为该行为属于运输毒品的性质,不属法定的8类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非贩卖毒品),也不存在自首的问题。
(2)对李某应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