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001]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2.30•【字号】•【施行日期】201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省辖市及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委机关各处室(局、办)、委属各单位: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6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布阶段工作的通知》(豫政法[2010]71号)要求,对我委在1980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之间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
现将我委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文件所称规范性文件,根据《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省政府第110号令),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种决定、规定、命令、办法、细则、通告、公告、通知、意见等文件的总称。
由于规范性文件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法律定义,本次清理工作将规范性文件界定为日常“行政管理的依据”。
由于机构改革和人员变动,本次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只公布保留和修改完善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没有在此目录范围内的,视同自动失效或废止,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新的规范性文件。
附件:1.河南省发展改革委保留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河南省发展改革委修改完善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1:附件2。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制度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制度一、总则1.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是致力于科技创新、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的专业机构,其管理制度旨在保障研究活动的有序进行,提升研究效率和质量。
2. 研究中心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原则,确保研究方向与国家发展战略相符合。
3. 研究中心的管理应实现制度化、标准化和程序化,确保研究活动透明、公正、高效。
二、组织结构与职责1. 研究中心设立理事会,负责制定研究中心的发展战略、决策重大事项。
2. 研究中心设立主任一名,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若干,分别负责日常管理、科研活动、财务与资产管理等。
3. 研究中心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部门,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日常工作和科研项目的实施。
三、项目管理1. 研究中心应建立项目立项、评审、执行、监督和验收的完整流程,确保项目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2. 项目立项需经过专业委员会的评审,根据项目的创新性、实用性、预期效益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3. 项目执行过程中,应定期组织进度报告会,及时解决科研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4. 项目完成后,应组织专家进行成果评审和验收,确保研究成果的质量。
四、财务管理1. 研究中心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监督。
2. 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预算和决算,所有经费支出必须符合预算要求,并经过审批程序。
3. 对于科研经费,应严格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和相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五、人才培养与激励1. 研究中心应重视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培训、学术交流等方式提升科研人员的专业能力。
2. 建立科学的人才激励机制,对于在科研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团队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
3. 鼓励科研人员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拓宽视野,促进创新思维的形成。
六、成果转化与合作交流1. 研究中心应加强与企业、高校等机构的合作,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2.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确保研究成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001]
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001]___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法(试行)总则为了保护和利用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促进我院涉及人体生物标本的科研更好、更有效、更健康的发展,规范我院临床和科研使用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保护我国的人类遗传资源信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促使我院涉及到人体生物标本的科研在国家一系列法律法规要求下更好、更有效、更健康的发展,规范我院临床和科研使用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的的管理以及保护我国的人类遗传资源信息,根据《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是指因临床或者科研需要所涉及的人体器官、组织、细胞、血液、DNA、RNA、人工构建的含人类遗传物质的载体以及临床检验标本等生物、遗传材料及相关的储存于任何介质的信息资料。
第三条:储存信息资料的介质包括纸质、塑料软片、摄影感光片、磁带、软盘、硬盘以及可以记录信息的其他媒介体。
第四条:___所有涉及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信息采集、收集、科学研究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我院对开展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信息采集、收集、科学研究活动实行批准申报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或以其他形式对外提供。
第六条: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及有关信息资料,属于国家科学技术密级的,必须遵守《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七条:我院对使用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实行统一审批制度。
第八条:我院成立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委员会(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我院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
管理委员会成立办公室,设置在我院科技部,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在我院党政领导下,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科技部)行使以下职责:负责起草我院人体生物标本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委员会名单(见附件二)和有关的实施细则、文件,经批准后发布施行,协调和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制度
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公司的研发能力,创新技术,提高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制度,为研发中心规范管理及技术创新提供指导。
二、组织架构1. 研发中心设立研发总监,直接向公司高层汇报工作,负责研究方向的确定、项目计划的制定及组织实施,推动技术创新、提升研发水平。
2. 研发中心下设研发团队,根据项目需求设立不同的小组,负责具体的研发工作。
3. 研发团队内设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的进度管理、成果验收及团队协作等工作。
4. 研发中心设立技术委员会,由各项目负责人组成,负责技术难题的解决、技术交流及研发成果评审。
5. 研发中心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研发过程的质量管理及成果的质量把控。
6. 研发中心设立市场部门,负责市场调研、项目需求分析及技术推广等工作。
7. 研发中心设立人事部门,负责人员招聘、团队建设及员工培训等工作。
三、项目管理1. 研发项目由研发团队按照研发总监的指示制定计划,并向技术委员会汇报审核。
2. 研发项目按照设定的时间节点进行阶段性成果验收,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需重新规划实施方案。
3. 研发项目的风险管理由项目经理负责,及时发现风险并提出解决方案。
4. 研发项目的成果归研发中心所有,实现成果转化需经公司同意。
四、技术创新1. 研发中心鼓励团队成员进行技术创新,设立奖励机制鼓励团队成员积极投入研发工作。
2. 研发中心定期组织技术交流会,促进团队之间的技术沟通和经验分享。
3. 研发中心积极开展技术合作,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开展研究项目。
五、团队建设1. 研发中心重视团队建设,举办团队建设活动,提升团队凝聚力和执行力。
2. 研发中心定期进行员工培训,提高团队成员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3. 研发中心关注员工的生活和工作平衡,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及福利待遇。
六、监督检查1. 研发中心实行绩效考核制度,对团队成员及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奖惩分明。
2. 研发中心设立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项目进展、成果质量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001]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001]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1999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组建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转化科技成果方面的作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组建工程中心,旨在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新途径,加强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中心环节,缩短成果转化的周期。
同时,面向企业规模生产的实际需要,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加速企业生产技术改造,促进产品更新换代,为企业引进、消化和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提供基本技术支撑。
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中,结合人才分流、结构调整,进一步转变科技工作运行机制,有重点地、分期分批地支持一批科技水平高、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科研机构,使之成为我国推动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攀登科学技术高峰,出成果,出人才的主力军。
第三条工程中心是主要依托于行业、领域科技实力雄厚的重点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或高等院校,拥有国内一流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的专业人才队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能够提供多种综合性服务,与相关企业紧密联系,同时具有自我良性循环发展机制的科研开发实体。
第四条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一)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要,针对行业、领域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持续不断地将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适合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技术装备,并不断地推出具有高增值效益的系列新产品,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二)培训行业或领域需要的高质量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
同时,结合国外智力引进工作,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方面全方位地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三)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国家、行业或部门、地方,以及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并为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TSGZF001-2006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ZF001-2006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Safety Technical Supervision Regulations for Safety Valve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6年10月27日前言2002年3月,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国家特种泵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起草《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委托,在查阅国内外有关安全阀的标准和规范,并对部分制作厂及使用单位进行了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于2002年6月完成了《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初稿),并且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
2003年1月,修改完成《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草案)。
2004年5月,特种设备局将制定《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安全技术规范正式列入立项计划,并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起草任务书。
中国特检中心组织主要起草人员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程序导则》的规定,进一步扩大范围征求意见后,对《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征求意见稿)。
2004年9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4]41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修改后形成送审稿。
2005年4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
2006年10月,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编写过程中遵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适用于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等设备上使用的安全阀,充分体现了安全阀设计、制造、检验、安装、使用、校验和检修等过程的先进性、实用性及与现有相关规程及管理办法的一致性。
本规程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国家特种泵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章裕昆、杨英合肥通用机械产品检测所王晓钧目录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附件A 术语 (3)附件B 安全阀安全技术要求 (7)附件C 安全阀制造许可条件 (23)附件D 安全阀型式试验 (27)附件E 安全阀校验与修理 (41)附件F 用空气进行密封试验的推荐方法 (46)附件G 推荐的安全阀校验系统(气体) (49)附件H 安全阀低温试验的推荐方法 (50)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条为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浙江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001]
浙江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教高科〔2009〕1号)及国家有关科技政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或地方政府常设的计划项目或者专项项目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之外的其他所有科研项目经费,包括通过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经费以及承担各党派、社会团体、专业研究机构等非政府机构科研项目取得的经费。
第三条科研项目经费的来源应当合法,其中横向科研项目应当由学校与委托方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合同,禁止通过设立虚假项目取得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第四条学校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均为学校收入,必须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科研项目经费,其支付方式须遵守相关的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
第六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七条进一步明确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与权限,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责任制。
(一)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负总责,分管科研和财务的校级领导对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科学技术研究院和社会科学研究院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核、监督工作,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的管理,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资金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决定》(深发〔2004〕1号)和《关于贯彻落实<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 的实施意见》深发〔2004〕7号)的精神,参照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4〕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科技研发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产业发展资金中用于支持科技研究开发与创新,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资金(包括原科技三项费用、软件产业发展资金)。
第三条市科技研发资金主要用于:(一)公共技术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孵化器、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等优化科技创新与成果产业化环境的项目;(二)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重大、共性、关键性、公益性研发项目;(三)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中间试验与产业化项目;(四)软科学研究项目;(五)对外科技合作项目;(六)技术标准规范研制项目;(七)经市政府批准的与科技发展相关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
第四条市科技研发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科研、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承担我市重大科研计划项目的外地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技研发资金不予扶持:(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二)项目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三)项目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调查。
第六条市科技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遵循绩效原则、集中原则、放大原则、后评估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公布日期】1998.02.13•【文号】国信[1998]001号•【施行日期】1998.0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信[1998]001号)国家计委、邮电部、电子部、国家教委、中国科学院:为了进一步做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各项管理工作,促进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由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现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主管部门和主管单位应将《实施办法》转发给所辖的互联单位和接入单位,做好《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并要切实加强对互联网络的各项管理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各自的规章制度。
二、各主管部门和主管单位要严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对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的管理工作,严格分清互联单位和接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落实安全管理职责。
对用户中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参照对接入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三、邮电部和电子部要按照本通知所附的统一格式印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对经营性接入单位的资格要进行一次全面审核,并要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对不符合条件和要求的经营性接入单位应取消经营资格。
切实做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四、邮电部要加强对互联网络、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和其他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国际专线的管理,尽快修订“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国家教委关于编写出版普通高等学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公共课)教材的暂行管理办法-[88]教政字001号
国家教委关于编写出版普通高等学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公共课)教材的暂行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编写出版普通高等学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公共课)教材的暂行管理办法([88]教政字001号1988年4月15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公共课)教材编写、出版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和人力物力的浪费,切实保证教材的质量,现提出以下暂行管理办法。
一、在高等学校教学改革中逐步开设的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程(包括本科、专科学生的“马克思主义原理”、“中国革命史”、“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世界政治经济与国际关系”课程以及研究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程),所需教材的编写、出版审批工作由国家教委政教司统一规划管理;教材和图书情报管理办公室负责归口协调和出版条件的安排和支持。
二、高等学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的全国通用教材,仅限国家教委直接组织编写、审定的教材和由国家教委向全国推荐使用的教材。
其它有关教材原则上均作为各地教材、校内教材或校际交流教材使用。
各高等学校在选用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教材时,必须注重教材的质量及适用性,任何部门和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禁止选用全国通用教材、强制使用指定的某种教材。
三、国家教委政教司在组织、指导高等学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教材建设方面,主要负责以下工作:1.组织编写制定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的教学大纲或教学要点。
2.根据需要直接组织编写出版供高等学校选用的全国通用教材。
3.组织对省级教育部门组编教材的评选工作,并将其中质量高的教材向全国推荐。
四、地方教材的编写和出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学校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的领导部门组织、指导和审批。
国家铁路局科技研究计划管理暂行办法[001]
国家铁路局科技研究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铁科法〔20XX〕15号,20XX年11月3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铁路局科技研究计划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XX〕2号)和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XX〕4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国家铁路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铁路局科技研究计划(以下简称“局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坚持依法管理、职责明确、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原则。
第三条局科研计划紧密围绕铁路行业发展和监管需要,结合铁路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所确定的目标和重点任务,组织产学研用联合攻关,开展铁路行业科研工作。
主要包括:(一)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研究;(二)铁路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研究;(三)铁路发展规划、政策和体制改革研究;(四)行业重大公益性技术研究;(五)行业应用基础研究;(六)行业实用技术研究开发;(七)计量、检验检测技术研究;(八)铁路安全检测、监控检测设备的研究开发。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局科技与法制司(以下简称“局科法司”)是局科研计划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局科研计划的编制、实施,发布《国家铁路局科技研究开发计划项目指南》(以下简称《项目指南》),建立项目库,负责项目立项、合同管理、项目验收、成果评价等工作。
各业务司局按照职责范围提出本专业项目建议,参与局科研计划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涉及全局性重大技术问题的局科研计划项目,报局技术委员会或局务会议审议。
第五条局科法司负责建立国家铁路局科技专家信息库,并对专家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项目指南》编制、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章项目立项第六条局科法司根据铁路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所确定的目标和重点任务,在充分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编制《项目指南》(草案),经局技术委员会审议,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公开发布。
科技管理机构职责介绍
科技管理概述科技管理包括省级综合科技管理机构及市县科技管理机构,科技开展方案管理、科技经费管理、科技成果管理和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
中共陕西省委科学技术工作委员会和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合署办公归口负责全省科技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科技管理机构归口负责本地区科技管理工作。
陕西省科技方案管理,包括科技开展规划、年度科技开展方案和科技专项方案的编制、下达、组织实施与鉴定验收。
2007年度陕西省科学技术研究开展方案主要有:自然科学根底研究方案、工业、农业、医药卫生、社会开展等攻关方案、火炬方案、星火方案、软科学研究方案、国际科技合作方案、科技成果推广方案、重点新产品方案、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示范工程科技专项、科技富民强项专项行动方案、区域科技综合能力建设专项方案等项方案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工程〞“一三1一五〞科技创新工程两大专项方案。
2007年度科技经费管理按照财政分级筹集、分级管理的原那么,省本级财政按年度预算筹集省级科技经费,省属各市、县〔市、区〕、省级各部门和科研院所、厂矿企业都分别筹集一定数额的科技经费,用于支持本地区、部门的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工作。
省本级科技经费由省财政统一纳入年度预算。
省属市、县〔市、区〕财政科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年有所增长。
省本级财政2007年科技经费共安排预算资金43793.5万元〔不包括省科学院与省级有关部门的科技经费〕。
2007年度科技成果管理全省共登记科技成果598项,全省有33个工程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全省231个工程获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其中一等奖36项,二等奖89项,三等奖106项。
2007年全省有35个重大科技成果工程纳入科技成果推广方案。
2007年全省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共组织出国考察学习、科技交流团组34个。
纳入国家和陕西的国际科技合作方案工程23项,其中,列入国家级国际合作重点工程4项,陕西省国际科技合作方案工程19项。
省级综合科技管理机构省委科技工委、省科技厅机关行政编制90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3.17•【文号】国办发〔2018〕17号•【施行日期】2018.03.1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3月17日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保障科学数据安全,提高开放共享水平,更好支撑国家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学数据主要包括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领域,通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等产生的数据,以及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
第三条政府预算资金支持开展的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开放共享和管理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科学数据相关活动,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科学数据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安全可控、充分利用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能力建设,促进开放共享。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科学数据采集生产、使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不得利用科学数据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科学数据管理工作实行国家统筹、各部门与各地区分工负责的体制。
第七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全国科学数据的宏观管理与综合协调,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研究制定国家科学数据管理政策和标准规范;(二)协调推动科学数据规范管理、开放共享及评价考核工作;(三)统筹推进国家科学数据中心建设和发展;(四)负责国家科学数据网络管理平台建设和数据维护。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制度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建设与管理,提高我市科技创新能力,根据《昆山市创新能力建设计划》(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申报指南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心是依托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主要从事工程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
第三条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科技创新规律,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产学研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应突出产业特色,聚焦关键共性技术研究,提升企业研发实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中心设立理事会,作为中心的最高决策机构。
理事会由企业、政府部门、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代表组成。
第六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和修改中心章程;(二)确定中心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和重大科研项目;(三)审议中心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四)监督中心的建设与发展;(五)决定中心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中心设立执行委员会,负责中心的日常运营管理。
执行委员会由企业相关负责人、科研团队负责人等组成。
第八条执行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中心章程和理事会决议;(二)制定中心内部管理制度;(三)组织研发活动,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四)负责中心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六)负责中心的人事管理和人才培养工作。
第三章研发与成果转化第九条中心应聚焦产业发展需求,开展工程技术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十条中心应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搭建产学研合作平台,促进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
第十一条中心应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
第十二条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四章人才培养与激励第十三条中心应加强人才培养,提高研发团队的整体素质。
第十四条中心应建立健全激励机制,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五条中心应鼓励科研人员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提升个人能力和中心整体水平。
研发保密管理办法
1目的为保护研发中心的技术秘密,提高市场竞争中的优势,维护公司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和公司相关的保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2.1技术秘密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保护技术秘密是每位职工的义务和责任,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或采取不法手段泄漏、发表、使用、许可、出售、转让技术秘密。
2.2各研发组要重视本部门的关键技术的保密工作,使保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3职责研发中心设立保密工作小组,由研发中心总监任组长,研发中心办公室负责保密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研发组组长兼管本部门的保密工作。
3.1保密工作小组职责3.1.1制订保密工作规划、计划、各项规章制度及保密协议,并组织实施;3.1.2研究解决技术保密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3.1.3对各研发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总结评比,并负责对泄密、失密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对重大特大泄密事件上报及协同调查工作;3.1.4组织职工学习保密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保密规定,提高广大职工的保密意识。
3.2保密工作者职责3.2.1组织职工学习保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保密规定,提高广大职工的保密意识;3.2.2贯彻执行保密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3.2.3对保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及时报告泄密事件;3.2.4建立保密管理及保密协议管理档案;负责保密协议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
4保密范围本办法所称的秘密,是指不为本企业外所知悉的,能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且本单位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设备信息、技术标准、工艺、配方、原料、样品、生产记录、中试试验报告、产品检测方法、产品质量控制记录、产品检测数据、计算机程序、外来的行业资料、科技信息、技术资料、产品图样、用户传真图纸等。
5保密管理规定5.1研发中心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因业务上可能知悉技术秘密的人员或业务相关人员,必须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
5.2对本部门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在离职三年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它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度规范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度规范一、总则为规范和规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管理运行,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提升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制定本规范。
二、中心性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科研机构,依托单位可以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
三、中心任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任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开展前沿、核心技术研究,提供技术支撑和解决方案;2.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技术创新;3.支持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4.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提升国际影响力。
四、中心组织结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般设立主任、副主任、研究员、工程师等职务。
中心通常设置办公室、科研部、人事部、财务部、行政部等职能部门。
五、中心管理制度1.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对中心的整体工作负责;2.设立科研委员会,负责中心的科研项目的审批和管理;3.建立科研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的立项、组织、执行和结题等程序和要求;4.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与分享机制;5.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6.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
六、中心运行机制1.实施项目管理制度,加强项目的统筹规划、组织管理和成果评价;2.注重科研成果转化,加强技术攻关,推动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3.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监督,确保项目经费使用合规;4.建立评价机制,评估中心的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为中心的发展提供指导和支持。
七、中心考核评估1.建立中心绩效考核制度,对中心的主要工作内容进行量化评估;2.定期组织各项考核活动,对中心的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3.评估结果作为中心年度报告的重要内容,上报依托单位,并作为决策依据。
八、中心发展规划1.制定三年、五年、十年中心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路径;2.根据中心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实施目标分解,加强工作跟踪和督导。
九、中心宣传推广1.加强中心品牌宣传,提升中心知名度和信誉度;2.加强与媒体合作,扩大中心影响力和社会认知度;3.建立品牌推广机制,提高中心的社会形象和公信力。
科技部关于下达2013年度有关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一)
科技部关于下达2013年度有关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通
知(一)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
•【公布日期】2013.09.05
•【文号】国科发计[2013]571号
•【施行日期】2013.09.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
正文
科技部关于下达2013年度有关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
(国科发计〔2013〕5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科技部2013年度国家星火计划、火炬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和软科学研究计划立项工作已经完成,现将项目清单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有关计划的管理办法,认真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科技部
2013年9月5日附件
2013年度国家星火计划立项项目清单。
《工程变更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工程变更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项目的管理,严格控制工程成本,维护工程现场签证的严肃性,明确变更签证经办人员的职责,使工程变更审批操作有序、快捷规范,结合松山湖管委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松山湖管委会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为了有效控制审核工程变更,管委会成立工程财务专责小组和工程变更审核小组.第二章工程财务专责小组和工程变更审核小组的职责第四条工程财务专责小组的人员组成及职责一、工程财务专责小组的人员组成:工程财务专责小组组长由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担任,常务副组长由管委会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管委会分管招投标的副主任、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担任,组员由工程代建中心、规划局、财政分局、采购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现场项目负责人参加会议。
二、工程财务专责小组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工程变更的审核论证,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必要情况下邀请专家共同审核讨论,以确保工程变更的科学性、合理性。
(二)工程财务专责小组不定期召开会议,日常工作由工程代建中心负责,其主要工作职责为:1、确认由工程变更审核小组审批通过的单项变更投资估算费用50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2、审批单项工程变更投资估算费用在50万元(含50万元)-100万元的工程变更;3、审核单项工程变更投资估算费用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并报管委会主任(市分管领导)审批;4、研究改变建设标准、投资控制、变更内外立面效果等工程建设管理中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工程变更审核小组的人员组成及职责一、工程变更审核小组的人员组成:工程变更审核小组组长由管委会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工程代建中心负责人担任,组员由工程代建中心、规划局、财政分局、政府采购中心、控股公司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现场项目负责人参加会议。
二、工程变更审核小组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所有工程变更的审查论证,提出审查意见,复杂的工程变更技术方案应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确保工程变更的规范性、合理性、科学性和准确性。
实时更新技术标准有效版本目录(201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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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T096 JBT097 JBT098 JBT099 JBT100 JBT101 JBT102
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 常用建筑色 矩形钢筋混凝土蓄水池 吊车梁走道板 室外消火栓安装 给水排水标准图集 给水设备安装(冷水部分)(2004年合订本) 给水排水标准图集 排水设备及卫生器具安装(2004年合订本)
标签号标准名称标准号出版社实施日期发布日期数量库存原标签号查询专业类别jbt001框架结构填充空心砌块构造图集19947土建京标jbt002建筑构造通用图集第二版工程做法88j11土建国标jbt003结构试用图集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埋件04g3622004212土建国标jbt004土建国标jbt005国家建设标准设计图集地沟及盖板02j331土建国标jbt006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地下建筑防构造02j301土建国标jbt007土建国际jbt008建筑构造通用图集墙身现浇三墙身预制混凝土四土建国标jbt009建筑构造通用图集墙身石膏龙骨石膏板五土建国标jbt010建筑构造通用图集墙身轻钢龙骨石膏板六土建国标jbt011建筑构造通用图集墙身增强石膏空心条板土建国标jbt012建筑构造通用图集外装修88j320006土建国标jbt013建筑构造通用图集内装修一20002土建国标jbt014平天窗96sj811土建国标jbt015建筑构造通用图集屋面详图08bj5120084土建国标jbt016建筑构造通用图集地下工程防水88j6120015土建国标jbt017建筑构造通用图集楼梯88j71土建国标jbt018建筑构造通用图集卫生间洗池88j820039土建国标jbt019建筑构造通用图集室外工程88j9土建国标jbt020建筑构造通用图集绿化庭院小品88j10土建国标jbt021建筑构造通用图集附属建筑88j11198712土建国标jbt022国家建设标准设计图集燃油气锅炉房工程设计施工图集02r1102002425土建国标jbt02311g101120110901土建国标jbt024国家建设标准设计图集等电位联结安装02d50122002425电气国标jbt025建筑构造通用图集墙身多孔砖88j21土建国标jbt026建筑构造通用图集塑钢门窗20015土建国标jbt027建筑构造通用图集木门88j133土建国标jbt028国家建设标准设计图集铝合金门窗02j6031200231土建国标jbt029国家建设标准设计图集地下建筑防水构造02j301土建国标jbt03011g101220110901土建国标jbt031建筑电气通用图集图形符号与技术资料92dq1电气国标jbt032建筑电气通用图集空调自控92dq10电气国标jbt033建筑电气通用图集有限电视工程92dq11电气国标jbt034建筑电气通用图集广播与通讯工程92d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改革博士学科点专题科研费管理办法的通知-[85]教技字001号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改革博士学科点专题科研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改革博士学科点专题科研费管理办法的通知((85)教技字001号1985年1月28日)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有关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自一九八二年起,对中央有关部门所属重点高等学校每年增拨二千万元科研费。
主要用于资助博士学科点的部分重点课题。
三年来,共有六十六所重点院校的四百九十二个课题得到资助,取得了一批科研成果或阶段成果,有力地支持了研究生的培养,对逐步把一批重点高等学校办成“既是教育中心,又是科研中心”起了一定的作用。
为改进科技管理工作,从一九八五年起,这项经费实行基金制管理,定名为“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由教育部向财政部统一领报经费并会同有关部门组建基金办公室,采取同行评议,择优支持,由基金办公室按审定的课题拨付经费,不再按部门切块分配。
随文发出《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暂行办法》,如有修改意见,请及时报告教育部科技司。
由于时间较紧,各单位可同时组织基金课题的申请。
在基金办公室成立之前,该项工作暂由教育部科技司负责。
基金课题评审的具体组织及日程安排,将另发通知。
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促进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加强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建设和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的发展,设立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
第二条国务院一九八二年批准对中央有关部门所属重点高等学校增拨的科研经费,从一九八五年起列为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
第三条该项基金只限于资助中央部门所属重点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批准的博士学科点科学研究中的基础性工作,择优资助以下各方面的研究课题:一、有重要的科学价值和实用意义,对于我国经济发展有重大作用的研究课题;二、带动新学科、新专业的形成与发展以及加速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的研究课题;三、促进学科间渗透,开拓边缘学科、交叉学科的研究和有利于发挥高等学校优势的跨学科联合的研究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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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1999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组建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转化科技成果方面的作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组建工程中心,旨在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新途径,加强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中心环节,缩短成果转化的周期。
同时,面向企业规模生产的实际需要,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加速企业生产技术改造,促进产品更新换代,为企业引进、消化和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提供基本技术支撑。
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中,结合人才分流、结构调整,进一步转变科技工作运行机制,有重点地、分期分批地支持一批科技水平高、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科研机构,使之成为我国推动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攀登科学技术高峰,出成果,出人才的主力军。
第三条工程中心是主要依托于行业、领域科技实力雄厚的重点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或高等院校,拥有国内一流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的专业人才队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能够提供多种综合性服务,与相关企业紧密联系,同时具有自我良性循环发展机制的科研开发实体。
第四条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一)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要,针对行业、领域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持续不断地将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适合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技术装备,并不断地推出具有高增值效益的系列新产品,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二)培训行业或领域需要的高质量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
同时,结合国外智力引进工作,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方面全方位地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三)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国家、行业或部门、地方,以及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并为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四)运用其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设计优势,积极开展国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成为企业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依托。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工程中心的组建工作,由国家科技部根据国情需要,统筹规划,统一安排。
有关部(委)或地方科技部(简称上级主管部门,下同)具体负责对工程中心的组织实施与协调管理。
国家科技部为了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管理中的咨询和审议作用,聘请一批知名度高、熟悉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作严谨、办事认真、客观公正的工程技术专家和科技管理专家组成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审议专家组,为工程中心的组建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六条各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一)国家科技部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和安排,组织编制工程中心的总体组建规划,明确有关组建方针、布局原则、优先领域和政策措施等;制定和颁布实施工程中心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章制度与实施细则;编制下达并组织实施年度工程中心组建项目计划,检查有关执行情况;组织进行对工程中心建成后的验收认证,以及运行中的定期考评。
(二)各上级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科技部发布的有关组建规划,组织本部门(或地方)的工程中心组建项目的申报工作;具体负责各自归口管理的工程中心的组建实施;检查工程中心的执行情况,监督有关组建经费的使用,协调解决组建及运行期间存在的相关问题,并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配合国家科技部对组建完成的工程中心的验收认证和运行期间的考评工作。
(三)工程中心审议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对工程中心的组建方针、总体规划、组建计划和政策措施等提出决策咨询意见;根据国家科技部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参与并协助对工程中心的验收认证与运行考评工作。
第三章立项与实施第七条凡符合国家组建工程中心的总体规划和布局原则,拟申请承担组建任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雄厚的科研实力,承担并出色完成了国家各项重点科技任务,在国内同行业中是公认的学术和技术权威,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和设计基础,以及较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
一般还应是本行业技术监督管理的归口单位,兼有产品检测、标准制订、成果推广、质量监督及技术信息服务等职能。
(二)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和工程设计人员;有能够承担工程试验任务的熟练技术工人。
(三)基本具备了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
经组建充实完善后,应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的能力。
(四)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
在组建过程中有一定资金匹配。
(五)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中,已初步形成自我良性循环的发展机制。
拥有改革意识强、敢于创新、高效精干、科学化管理的领导班子,有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
(六)密切联系一批企业,并与之有良好的伙伴关系,有向这些企业辐射工程技术成果的成功经验。
第八条国家科技部每年根据“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组织立项,编制并下达年度工程中心组建项目计划。
(一)根据国家科技部发布的工程中心组建规划或其他有关指导文件,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依托单位按照规定格式填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申请报告》。
上级主管部门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择优推荐并向国家科技部申报。
(二)有关组建项目的申请报告由国家科技部对口业务部门受理,并进行初步审查和筛选,提出审查意见。
经国家科技部有关综合部门综合评选,提出当年组建工程中心的初步立项名单,并报国家科技部主管主任审定。
(三)根据国家科技部确定下达的立项名单和开展可行性论证的具体要求,各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依托单位进行组建项目可行性研究,并与国家科技部对口业务部门共同组织同行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
(四)国家科技部对论证通过的工程中心组建项目,组织工程中心审议专家组进行综合评审。
经综合评审确认并正式批复有关《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后,列入该年度工程中心组建项目计划。
(五)根据国家科技部的有关批复意见,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依托单位在其修改后的《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基础上,填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经国家科技部审批下达后,正式启动实施。
有关《计划任务书》是工程中心组建项目执行并据以验收考核的主要文件,具有行政约束力。
(六)国家科技部正式编制并下达年度工程中心组建项目计划。
第九条工程中心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工作方式,其组建期限一般为3年左右。
第十条工程中心在组建期间,可根据实际需要,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从组织措施上确保组建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依托单位于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分别将阶段组建进展情况向其上级主管部门作出总结报告,经其汇总并签署意见后,通报国家科技部。
国家科技部将会同有关上级主管部门随时对工程中心组建进展情况进行检查。
若发现与原组建计划要求不符,有权要求限期改进,直至撤消立项。
?第四章经费管理第十二条工程中心在组建期间,其所需经费采取“三三”制的原则,即国家拨款、银行贷款、主管部门或依托单位自筹各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凡列入年度组建项目计划的工程中心,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及依托单位都应根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落实安排资金,确保组建工作顺利进行。
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实施组建计划或撤消立项的工程中心,国家将停止下拨余留经费。
第十四条工程中心组建所需的国家拨款,主要用于购置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先进仪器、设备及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
新添置的有关仪器设备等统一纳入国有固定资产渠道,依法管理。
国家拨款不得用于工程中心的基本设施建设。
必要的新建、扩建基本设施所需资金,原则上由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五条工程中心的国家拨款,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挤占。
经费实行独立核算,超支不补,每年由依托单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编报年度预、决算,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科技部,同时接受国家的审计与监督。
第十六条工程中心组建期间所使用的贷款由国家科技部商有关金融部门调剂安排,其主要用于工程化研究开发,包括新的工程技术、新的工艺流程,以及新产品、新样机的开发研制及其小、中规模的批量生产。
第十七条工程中心购置国外仪器、设备及技术软件所需外汇,原则上由上级主管部门解决。
主管部门解决确有困难的,可报国家科技部统一调剂解决。
?第五章运行管理第十八条工程中心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的指导下,重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主要过其自身面向全国相关行业、企业承接工程化研究开发任务(合同),实行有偿服务,并逐步实现科研-开发-产品-市场的良性循环。
工程中心取得的经济收益,主要用于自身的事业发展。
国家原则上不给予运行经费。
国家通过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创造必要的宽松外部环境,促使其正常运行和顺利发展。
第十九条工程中心与依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工程中心在开展工程化研究开发业务方面相对独立。
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独立帐户,可与依托单位共有一个法人代表。
第二十条工程中心应充分利用依托单位现有的科研、人才等综合优势和基础条件。
依托单位应成为其科研后盾,并为其提供行政保障和后勤支撑等。
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可以是单一独立的科研机构,也可以是多个科研单位(包括高等院校)组合起来的群体。
第二十一条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
设立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组成一个高效、精干、团结的领导班子。
领导成员应具有改革创新的精神、较高的业务技术水平,熟悉了了解待业国内外的技术发展趋势,有很强的组织管理及社会活动能力。
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对领导班子进行业务和政绩考核。
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成员,应及时撤换。
原则上,可成立主要由依托单位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以及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共同组成的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制定有关发展方向、规划计划;监督和审查财务预决算;协调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间的关系。
根据需要,还可设立由国内同行业科技界、相关企业界权威知名人士,以及依托单位主要工程技术骨干组成的工程技术委员会。
其主要职责是:审议有关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作计划、评价工程设计试验方案、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及市场信息等。
它不直接干预工程中心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工程中心实行开放、流动的机制,其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
固定人员编制由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自行核定,原则上在现有编制中调剂解决。
固定人员应包括工程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工程管理人员,配备一定数量的高、中级技术工人。
工程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随时吸收和接纳国内相关研究人员携带科研成果来实现成果转化,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
接产企业也可从转化过程开始阶段派人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