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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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6年5月的某一天傍晚,20岁的被告人张某为了报复将其父亲打伤的马某,纠集了与其年龄相仿的6个同伴,商量共同去打马某,7人蒙着面,2人持手枪,5人手持砍刀,分乘两辆摩托车,找到正在某修理厂修车的马某,张某等人用刀子将马某砍伤,在张某等用刀子追砍马某的时候,拿枪的石某在远处站着,修理厂的老板牛某听见有异常声响后跑过去看,持枪的石某朝牛某开了一枪,牛某倒地,7被告人逃离现场,马某、牛某被群众送往医院抢救,牛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牛某系被他人用自制枪弹射入肺部、心脏致内出血休克死亡,马某损伤属重伤,伤残属三级。公诉人指控张某应该对该两起伤害后果都承担刑事责任。律师为张某做刑事辩护。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某委托,指派本律师为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的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我会见了张某,查阅了本案的案卷,特别是通过今天的庭审,使我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现结合本案事实,依照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对于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辩护人没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对石某开枪致牛某死亡的结果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张某还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减轻处罚的的情节。

一、被告人张某具有立功表现,有公安机关报XX县检察院的“张某检举立功材料”为证。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的规定,被告人张某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的情节。对张某减轻处罚,能够产生积极的社会效果和良好的示范作用。而且也符合我国刑法以教育为目的、以惩罚为手段的立法宗旨。更体现了我国当前对青少年犯罪采取宽严相济的审判原则。

二、被告人张某对石某开枪致牛某死亡的结果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1、石某开枪致牛某死亡属于刑法上所指的“共谋而实行过限”的行为。也就是说张某与石某等共谋的是伤害马某的行为,而没有共谋伤害牛某,石某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中的过限行为。

所谓“实行过限”,又称共同犯罪中的过剩行为,是指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我国刑法条文对实行过限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我国的刑法理论,行为人只有对某一危害结果主观上具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负刑事责任。而“过限行为”超过了共同犯罪故意的范围,因此,应当由实行人对此过限行为单独承担刑事责任,其他共同犯罪人对该“过限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这就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处理实行过

限的原则。

2、主观方面,张某对石某开枪致牛某死亡没有共同的故意,也就是说张某在主观上没有伤害牛某的犯罪动机。在庭审调查中张某和其他被告人均陈述,张某因其父亲被马某殴打才找人报复马某,张某故意伤害的目标是马某,而不是牛某,张某既不认识牛某,也与牛某无怨无仇,对石某致死牛某的过程一无所知,只听到一声枪响。因此,张某对石某开枪致牛某死亡在主观上没有共同的故意。

3、客观方面,张某也没有实施致牛某死亡的伤害行为,被告人在庭审中和其他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中均陈述,张某到现场后,第一个持刀去砍马某,张某一直在追砍马;张某本人也陈述到:他在追砍马某的过程中,对石某伤害牛某的行为一无所知,只听到枪响。因为当时天黑,张某没有看到除马某以外还有其他人,更不知道还有其他人受伤。张某对石某伤害致死牛某的行为,因为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客观上张某也无法阻止石某伤害牛某的行为。

4、从犯罪的构成来讲,上述两方面说明张某主观上没有伤害牛某的犯罪动机,也没有与石某形成伤害牛某的共同故意;客观上张某也没有参与和实施伤害牛某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石某伤害致死牛某的过程中,张某与石某没有共同的故意。因此,张某在石某致牛某死亡的犯罪中与石某不属于共同犯罪。故意伤害致死牛某的刑事责任应由石某独自承担,张某不应对石某的这一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三、被告人张某犯罪后,其亲属在家庭经济十分困难的情况下积极给受害人及其家属赔付11万元,这体现了张某及其亲属认识到张某犯罪的严重性,并表示真心悔罪的心态。被告人张某能够积极给受害人及其家属赔付,认罪态度好,应酌情减轻处罚。

四、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受害人马某打伤张某父亲,是本起伤害案件的直接诱因,马某虽然是本案受害者之一,但马某此前打伤张某父亲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张某报复性伤害行为的产生。受害人张某在本案中有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减轻张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一方面显示法律的公平与公正,同时也有利于对具有违法行为人的教育。故应对张某酌情减轻处罚。

五、张某当庭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真心向受害人亲属道歉,认罪伏法,积极悔罪,认罪态度好,应酌情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具有立功表现,其对石某伤害致死牛某犯罪行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这样才能体现罪刑相当的原则。张某犯罪后其亲属积极赔付受害人及家属11万元,能够真心悔罪,且当庭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伏法,认罪态度好,对其减轻处罚,不仅有利

于被告人回归社会,更能体现出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形式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作用。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在合议本案时采纳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请求对被告人刘辉减轻处罚并适用有期徒刑。

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娟娟

二OO六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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