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遗赠扶养协议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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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养人不履行扶养义务,经过公证的遗赠扶养协议同样可以经过遗赠人,或者是遗赠人的亲属以及有关单位的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案情简介:
王老太和张大爷膝下无儿,只有一个女儿,女儿在国外工作,长期不能回家。

2007年春,年近花甲的王老太和张大爷商量着与自家的侄儿张坤签订一份遗赠扶养协议。

协议约定:一,张坤负责为老人购置日常生活用品,满足老人日常生活需要。

二,老人生病张坤必须及时送医就诊。

三,由张坤负责为老人雇佣保姆,照顾老人的饮食起居。

四,经常的探望,多陪老人聊聊天。

并约定老两口死后,位于朝阳区的一栋112平米的两室一厅归张坤所有。

女儿同意,张坤没有异议。

于是一行四人来到了公证处做了公证。

不久,女儿就离开了回国外工作。

原以为老两口从此以后的生活有了着落,没想到一切都没有按照老两口预期的发展。

最初的四个月,张坤还经常主动去看望老两口,陪老人聊聊天,吃吃饭。

四个月之后,张坤开始很少过问老两口的事,张大爷生病了,他推脱说自己太忙走不开,还是居委会的大妈陪同王老太送张大爷就医的。

自家的保姆生孩子回了河南老家,老两口没办法自己找到中介雇了个保姆。

为了不让女儿担心,老两口一直对自己的女儿谎称过的很好。

2011年初,张大爷病重卧床不起,王老太无奈告诉了女儿真相,女儿赶回来,才发现自己的爸爸妈妈这些年孤苦伶仃没人照顾的事实。

不久,老两口相继去世。

张坤主张履行扶养协议,至此张坤到底可不可以拥有这112平米的房子呢?
法律分析:
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根据本案的事实,王老太和张大爷与张坤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经过公证后合法有效,不得随意变更。

但是,张坤并没有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的要求对老人尽心尽力的照顾。

2007年起至2011年期间,张坤妥善的履行扶养义务4个月,之后对老人不闻不问,完全没有尽到扶养人的责任。

根据《继承法意见》第五十六条:“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者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本案中,张坤没有正当理由不尽扶养义务,不履行扶养协议约定的内容,对老人的生活加以照料,所以他曾经支出的少量赡养费用也一般不予补偿。

再说这遗赠扶养协议,因为经过公证,具有法律效力,所以老人的亲属或者有关单位必须到法院去起诉要求撤销该协议,经过法院的审理判决后才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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