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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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测量
业务介绍
1 引言 2 珠海市人民防空办法(法理依据) 3 珠人防[2012]1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珠海市人 防工程测绘工作的通知”(行政许可)
4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5 珠海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测量作业指导书 6 珠海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测量记录册
1 引言
第四条
建筑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市 测绘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房产测 量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和《住宅设计规范》有关规定,测算人防 工程报建指标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指标。 人防工程报建指标和竣工验收指标必须按 下列规定进行测算,测算内容和格式必须 符合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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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面积定义(共8点)
(1)结构面积
人防工程各层的墙、柱等结构所占水 平投影面积之和。 (2)口部面积 人防工程第一道防护门或防护密闭门 以内、最后一道密闭门以外的通道和设备 设施房间(含扩散室)的净面积。
(3)口部外通道面积
人防工程第一道防护门或防护密闭门 以外与地面出入口连接的通道净面积。通 道可分为专用通道和借用通道。 专用通道指仅为人防工程战时疏散用 ,且钢筋砼墙全封闭通向地面出入口的通 道。该面积计入人防工程面积。 借用通道指仅由战时主要出入口借用 其它地下建筑或平时车道通向地面出入口 的通道。计算面积为门洞净宽乘以至室外 的最小通道长度。该面积不计入人防工程 面积,但应单独反映。
第五条
工业、仓储等非民用建筑工程,应 分别测算生产性建筑和非生产性建筑的面 积指标。生产性建筑包括生产车间和附属 设备房(为生产配套水、电、消防、仓库 等设备用房);非生产性建筑是指生产车 间和附属设备房以外的其它建筑,包括行 政办公用房和生活服务设施(为员工服务 的单身宿舍、职工食堂、医疗卫生室、内 部商铺及职工文体用房等配套用房)。
积+口部外人防借用通道面积+人防工程 内部仅供平时使用各类竖井面积。 人防地下室使用面积=掩蔽面积+辅助面 积+口部面积; 人防地下室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结构面 积+口部外人防专用通道面积+各类战时 使用竖井面积。
3.3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勘测内容: 3.4编制《记录册》的建筑面积分类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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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内容(共6点)
(一)人防工程报建指标和竣工验收指标包括总用地面积、 总基底面积、总建筑面积、地下各功能建筑面积、地上各 功能建筑面积、地下停车位数量、地下室车行出入口数量 等。 (二)人防地下室建筑面积,按其结构外围外表面所围合 的水平投影面积测算。人防地下室结构外围是人防地下室 的结构外墙(不包括防潮层、保护墙)自墙和人防地下室 与普通地下室的共墙。人防地下室的自墙墙体面积和人防 地下室与普通地下室的共墙墙体面积,全部计入人防地下 室建筑面积。 (三)人防地下室面积指标有建筑面积、使用面积、掩蔽 面积、辅助面积、口部面积、结构面积、口部外人防专用 通道面积和各类战时使用竖井面积。
(六)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测量,必须测绘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总平面勘测图。建设有 人防地下室或普通地下室的建筑工程,总 平面勘测图上应叠绘人防地下室或普通地 下室的边界外边线,并扯旗标注“人防地 下室边界线”或“普通地下室边界线”标 记。普通地下室的建筑面积按相应的技术 标准测量并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测量成果 中反映。
第六条
非人防功能的建筑物,应测算各功 能的建筑面积。
(一)非人防功能的单一功能建筑物,或非人防功能的多 功能建筑物中的单一功能楼层,按自然层计算层建筑面积 ,并填注该自然层的功能名称。 (二)非人防功能的多功能建筑物中的多功能楼层,层内 应划分功能区,应分别计算各功能区的建筑面积和层建筑 面积,并填注各功能区的名称。 (三)非人防功能的多功能建筑物中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 ,参照《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面积计算方法进行数值处 理。
(6)掩蔽面积
人防工程最后一道密闭门(战时汽车 库为防护密闭门)以内能提供人员使用、 物资储存、车辆停放的净面积。 (7)使用面积 人防工程第一道防护门或防护密闭门 以内能提供人员使用、物资储存、车辆停 放及生活设施、设备设施使用的净面积。 (8)建筑面积 人防工程各层人防区域外边缘所包围 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1) 地下建筑面积,包括普通地下室(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下 同)建筑面积和人防地下室建筑面积。 (2) 地上建筑面积,包括生产性建筑和非生产性建筑各功能 建筑面积(详见附录一)。
3.5
地下室主体边界划分及各类建筑面积定
义
(1) 地下室主体边界划分 (2) 普通地下室各类建筑面积定义 (3) 人防地下室各类建筑面积定义
人民防空:为了加强珠海市人民防空建设,
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提高珠海市的整体 防空抗毁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 产安全。 人防测绘:为科学、规范、有效地监督珠 海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 建设行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确保人防 工程建设按人防规划实施,促进人防工程 建设发展。
2 珠海市人民防空办法 (法理依据)
特征点编号及选取规定(略)
人防地下室各类建筑面积定义
1) 使用面积,系指人防地下室第一道防护门或防护密闭门 以内能提供人员使用、物资储存、车辆停放及生活设施、 设备设施使用的净面积。 2) 掩蔽面积,系指人防地下室最后一道密闭门(战时汽车 库防护密闭门)以内能提供人员使用、物资储存、车辆停 放的净面积。 3) 辅助面积,系指人防地下室最后一道密闭门(战时汽车 库防护密闭门)以内的生活设施、设备设施等辅助房间( 如:厕所、盥洗室、风机房、泵房、水池(箱)房、防化 值班室、通信间、变配电间、战时或平战结合使用的强弱 电井等管道井)所占用的净面积。地下上、下层防护单元 之间的连接坡道、水箱等宽度小于0.8米的检修通道均计 入辅助面积。
第四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十九条 人民防空工程是指单独修建或结合地 面建筑修建的可用于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 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的地下防空建筑。 第二十四条 城市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 筑,不论其投资来源,建设单位均应修建人民防 空工程,必须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人民防空 工程报建。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 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条
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人民防空 工程报建相应文件,规划、国土部门不予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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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珠人防[2012]11号 (行政许可)
第一条
市测绘院应根据职能、相关技术标 准和人防工程面积计算规则开展人防工程 面积测量工作。 第三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委 托进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测量,取得《珠 海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测量记录册》。该 记录册作为建设单位履行人防工程建设义 务和竣工验收的依据。
2、面积计算规则
(1)室内不同层高的面积计算
人防工程最后一道密闭门(战时汽车库 为防护密闭门)以内室内净高(室内地平 面至梁底和管底)在2.00m及以上者应计算 全面积;净高不足2.00m时不应计算面积。 (2)面积计算公式 使用面积=掩蔽面积+辅助面积+口 部面积 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结构面积+口 部外专用通道面积+各类战时使用竖井面积 返回
3.11编制《记录册》的各项分类面积,不须
进行房产测量意义上的面积分摊计算。但 对于多功能非人防建筑物的屋顶共有建筑 面积和多功能层的层内共有建筑面积,则 应作简单的分摊处理,其处理方法为:
(1) 多功能非人防建筑物的屋顶共有建筑面积,按该幢建 筑物各自然层的建筑面积按比例进行简单分摊处理。 (2) 多功能层的层内共有建筑面积和该层分摊所得的屋顶 共有建筑面积,按使用该共有建筑面积的该层各功能的建 筑面积按比例进行简单分摊处理。
(4)各类战时使用竖井面积
战时使用风井、强弱电井、管道井等均 只按投影面积,计入设防层的人防工程面积 。仅供平时使用的各类竖井不计入人防工程 面积。 (5)辅助面积 人防工程最后一道密闭门(战时汽车库 为防护密闭门)以内的生活设施、设备设施 等辅助房间(如:厕所、风机房、泵房、水 库(箱)、防化值班室、通信及配电间、强 弱电井、管道井等)所占的净面积。地下上 、下层防护单元之间的连接坡道、水箱等宽 度小于0.8米的检修通道均计入辅助面积。
3.12人防地下室和普通地下室,应使用全站
仪一测回测定其结构外围外表面特征点(含 地下室车行出入口中心点)的平面坐标。
(1) 有条件直接测定人防地下室和普通地下室结构外围外表面特 征点的平面坐标者,应直接测定。 (2) 无条件直接测定人防地下室和普通地下室结构外围外表面特 征点的平面坐标者,应采用测定部分结构外围外表面(或内表 面)特征点的平面坐标、丈量结构外围墙体厚度、丈量结构外 围外表面(或内表面)特征点间距的方法,解析法推算人防地 下室或普通地下室结构外围外表面其它特征点的平面坐标。 (3) 人防地下室和普通地下室结构外围每一折线的起讫点和拐点 、以及弧线的起讫点和中点, 原则上均应测定平面坐标。 (4) 人防地下室和普通地下室结构外围外表面特征点的点号和平 面坐标,应填写在“地下建筑物勘测点平面坐标成果表”上。
3.9屋顶共有建筑,以其整体为建筑面积勘
测指标基本测算单元,测算其建筑面积, 填注其名称。 3.10 多功能层中层内功能区或共有建筑部 位划分规定
来自百度文库
(1) 功能区或共有建筑部位按相邻功能区之间的墙中线、 功能区与共有建筑部位之间的墙中线、相邻共有建筑部位 之间的墙中线进行划分。 (2) 功能区或共有建筑部位的外墙作自墙处理,自墙面积 计入其所在的功能区或共有建筑部位建筑面积。
3.7单一功能(指二级建筑功能,详见附录一,下 同)的非人防建筑物,或多功能非人防建筑物中 的单一功能层,以自然层为建筑面积勘测指标基 本测算单元,测算其建筑面积,填注其功能名称 。 3.8多功能非人防建筑物中的多功能层,层内必须 划分功能区。当层内存在共有建筑时,应划分不 同服务范围的共有建筑部位。以各功能区、各共 有建筑部位为建筑面积勘测指标基本测算单元, 分别测算其建筑面积,填注其名称,并统计多功 能层的建筑面积。
第二十五条
建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宜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 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或缴 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 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一次性下达的设计任务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 以下的零星项目。 (二)因地下管网密集难以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因地形、地质、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修建的。 (四)加层建设应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因无补充建设地盘的。 (五)分期建设的项目,在前期建设中不能兑现修建防空地下 室的。 (六)其他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4 珠海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测量 (作业指导书)
引用标准和法规文件 2 精度要求 3 主要技术规定 4 附录
1
附录一:生产性建筑与非生产性建筑功能分类表 附录二:记录册模板使用说明 附录三:珠海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测量记录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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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技术规定
普通地下室建筑面积=普通地下室专用面
3.6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1)地上建筑物和普通地下室,按《房产测量规范 》(GB/T 17986.1-2000)的有关规定计算建筑 面积。编制《珠海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测量记录 册》的建筑面积,不需计算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 收所需的增(减)计面积。 (2) 不同净高的人防地下室,净高≥2.00 m者,计 算全面积;净高<2.00 m者,不计算面积。人防 地下室净高专指人防地下室室内地坪至结构顶板 梁底、或室内地坪至结构顶板悬挂管道管底的最 小净空高度。
(四)人防地下室建筑面积及其各项分类
面积,分别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统计,不需 进行面积分摊计算。 (五)人防地下室或普通地下室(包括半 地下室,下同),应测定其结构外围外表 面特征点的平面坐标(含地下室车行出入 口与室外交界处中心点),应测定其结构 底板至结构顶板之间的净高, 车行出入口( 地下室与室外交界处)应测定其地面高程 。
业务介绍
1 引言 2 珠海市人民防空办法(法理依据) 3 珠人防[2012]1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珠海市人 防工程测绘工作的通知”(行政许可)
4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5 珠海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测量作业指导书 6 珠海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测量记录册
1 引言
第四条
建筑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市 测绘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房产测 量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和《住宅设计规范》有关规定,测算人防 工程报建指标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指标。 人防工程报建指标和竣工验收指标必须按 下列规定进行测算,测算内容和格式必须 符合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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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面积定义(共8点)
(1)结构面积
人防工程各层的墙、柱等结构所占水 平投影面积之和。 (2)口部面积 人防工程第一道防护门或防护密闭门 以内、最后一道密闭门以外的通道和设备 设施房间(含扩散室)的净面积。
(3)口部外通道面积
人防工程第一道防护门或防护密闭门 以外与地面出入口连接的通道净面积。通 道可分为专用通道和借用通道。 专用通道指仅为人防工程战时疏散用 ,且钢筋砼墙全封闭通向地面出入口的通 道。该面积计入人防工程面积。 借用通道指仅由战时主要出入口借用 其它地下建筑或平时车道通向地面出入口 的通道。计算面积为门洞净宽乘以至室外 的最小通道长度。该面积不计入人防工程 面积,但应单独反映。
第五条
工业、仓储等非民用建筑工程,应 分别测算生产性建筑和非生产性建筑的面 积指标。生产性建筑包括生产车间和附属 设备房(为生产配套水、电、消防、仓库 等设备用房);非生产性建筑是指生产车 间和附属设备房以外的其它建筑,包括行 政办公用房和生活服务设施(为员工服务 的单身宿舍、职工食堂、医疗卫生室、内 部商铺及职工文体用房等配套用房)。
积+口部外人防借用通道面积+人防工程 内部仅供平时使用各类竖井面积。 人防地下室使用面积=掩蔽面积+辅助面 积+口部面积; 人防地下室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结构面 积+口部外人防专用通道面积+各类战时 使用竖井面积。
3.3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勘测内容: 3.4编制《记录册》的建筑面积分类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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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内容(共6点)
(一)人防工程报建指标和竣工验收指标包括总用地面积、 总基底面积、总建筑面积、地下各功能建筑面积、地上各 功能建筑面积、地下停车位数量、地下室车行出入口数量 等。 (二)人防地下室建筑面积,按其结构外围外表面所围合 的水平投影面积测算。人防地下室结构外围是人防地下室 的结构外墙(不包括防潮层、保护墙)自墙和人防地下室 与普通地下室的共墙。人防地下室的自墙墙体面积和人防 地下室与普通地下室的共墙墙体面积,全部计入人防地下 室建筑面积。 (三)人防地下室面积指标有建筑面积、使用面积、掩蔽 面积、辅助面积、口部面积、结构面积、口部外人防专用 通道面积和各类战时使用竖井面积。
(六)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测量,必须测绘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总平面勘测图。建设有 人防地下室或普通地下室的建筑工程,总 平面勘测图上应叠绘人防地下室或普通地 下室的边界外边线,并扯旗标注“人防地 下室边界线”或“普通地下室边界线”标 记。普通地下室的建筑面积按相应的技术 标准测量并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测量成果 中反映。
第六条
非人防功能的建筑物,应测算各功 能的建筑面积。
(一)非人防功能的单一功能建筑物,或非人防功能的多 功能建筑物中的单一功能楼层,按自然层计算层建筑面积 ,并填注该自然层的功能名称。 (二)非人防功能的多功能建筑物中的多功能楼层,层内 应划分功能区,应分别计算各功能区的建筑面积和层建筑 面积,并填注各功能区的名称。 (三)非人防功能的多功能建筑物中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 ,参照《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面积计算方法进行数值处 理。
(6)掩蔽面积
人防工程最后一道密闭门(战时汽车 库为防护密闭门)以内能提供人员使用、 物资储存、车辆停放的净面积。 (7)使用面积 人防工程第一道防护门或防护密闭门 以内能提供人员使用、物资储存、车辆停 放及生活设施、设备设施使用的净面积。 (8)建筑面积 人防工程各层人防区域外边缘所包围 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1) 地下建筑面积,包括普通地下室(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下 同)建筑面积和人防地下室建筑面积。 (2) 地上建筑面积,包括生产性建筑和非生产性建筑各功能 建筑面积(详见附录一)。
3.5
地下室主体边界划分及各类建筑面积定
义
(1) 地下室主体边界划分 (2) 普通地下室各类建筑面积定义 (3) 人防地下室各类建筑面积定义
人民防空:为了加强珠海市人民防空建设,
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提高珠海市的整体 防空抗毁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 产安全。 人防测绘:为科学、规范、有效地监督珠 海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 建设行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确保人防 工程建设按人防规划实施,促进人防工程 建设发展。
2 珠海市人民防空办法 (法理依据)
特征点编号及选取规定(略)
人防地下室各类建筑面积定义
1) 使用面积,系指人防地下室第一道防护门或防护密闭门 以内能提供人员使用、物资储存、车辆停放及生活设施、 设备设施使用的净面积。 2) 掩蔽面积,系指人防地下室最后一道密闭门(战时汽车 库防护密闭门)以内能提供人员使用、物资储存、车辆停 放的净面积。 3) 辅助面积,系指人防地下室最后一道密闭门(战时汽车 库防护密闭门)以内的生活设施、设备设施等辅助房间( 如:厕所、盥洗室、风机房、泵房、水池(箱)房、防化 值班室、通信间、变配电间、战时或平战结合使用的强弱 电井等管道井)所占用的净面积。地下上、下层防护单元 之间的连接坡道、水箱等宽度小于0.8米的检修通道均计 入辅助面积。
第四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十九条 人民防空工程是指单独修建或结合地 面建筑修建的可用于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 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的地下防空建筑。 第二十四条 城市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 筑,不论其投资来源,建设单位均应修建人民防 空工程,必须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人民防空 工程报建。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 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条
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人民防空 工程报建相应文件,规划、国土部门不予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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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珠人防[2012]11号 (行政许可)
第一条
市测绘院应根据职能、相关技术标 准和人防工程面积计算规则开展人防工程 面积测量工作。 第三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委 托进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测量,取得《珠 海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测量记录册》。该 记录册作为建设单位履行人防工程建设义 务和竣工验收的依据。
2、面积计算规则
(1)室内不同层高的面积计算
人防工程最后一道密闭门(战时汽车库 为防护密闭门)以内室内净高(室内地平 面至梁底和管底)在2.00m及以上者应计算 全面积;净高不足2.00m时不应计算面积。 (2)面积计算公式 使用面积=掩蔽面积+辅助面积+口 部面积 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结构面积+口 部外专用通道面积+各类战时使用竖井面积 返回
3.11编制《记录册》的各项分类面积,不须
进行房产测量意义上的面积分摊计算。但 对于多功能非人防建筑物的屋顶共有建筑 面积和多功能层的层内共有建筑面积,则 应作简单的分摊处理,其处理方法为:
(1) 多功能非人防建筑物的屋顶共有建筑面积,按该幢建 筑物各自然层的建筑面积按比例进行简单分摊处理。 (2) 多功能层的层内共有建筑面积和该层分摊所得的屋顶 共有建筑面积,按使用该共有建筑面积的该层各功能的建 筑面积按比例进行简单分摊处理。
(4)各类战时使用竖井面积
战时使用风井、强弱电井、管道井等均 只按投影面积,计入设防层的人防工程面积 。仅供平时使用的各类竖井不计入人防工程 面积。 (5)辅助面积 人防工程最后一道密闭门(战时汽车库 为防护密闭门)以内的生活设施、设备设施 等辅助房间(如:厕所、风机房、泵房、水 库(箱)、防化值班室、通信及配电间、强 弱电井、管道井等)所占的净面积。地下上 、下层防护单元之间的连接坡道、水箱等宽 度小于0.8米的检修通道均计入辅助面积。
3.12人防地下室和普通地下室,应使用全站
仪一测回测定其结构外围外表面特征点(含 地下室车行出入口中心点)的平面坐标。
(1) 有条件直接测定人防地下室和普通地下室结构外围外表面特 征点的平面坐标者,应直接测定。 (2) 无条件直接测定人防地下室和普通地下室结构外围外表面特 征点的平面坐标者,应采用测定部分结构外围外表面(或内表 面)特征点的平面坐标、丈量结构外围墙体厚度、丈量结构外 围外表面(或内表面)特征点间距的方法,解析法推算人防地 下室或普通地下室结构外围外表面其它特征点的平面坐标。 (3) 人防地下室和普通地下室结构外围每一折线的起讫点和拐点 、以及弧线的起讫点和中点, 原则上均应测定平面坐标。 (4) 人防地下室和普通地下室结构外围外表面特征点的点号和平 面坐标,应填写在“地下建筑物勘测点平面坐标成果表”上。
3.9屋顶共有建筑,以其整体为建筑面积勘
测指标基本测算单元,测算其建筑面积, 填注其名称。 3.10 多功能层中层内功能区或共有建筑部 位划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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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功能区或共有建筑部位按相邻功能区之间的墙中线、 功能区与共有建筑部位之间的墙中线、相邻共有建筑部位 之间的墙中线进行划分。 (2) 功能区或共有建筑部位的外墙作自墙处理,自墙面积 计入其所在的功能区或共有建筑部位建筑面积。
3.7单一功能(指二级建筑功能,详见附录一,下 同)的非人防建筑物,或多功能非人防建筑物中 的单一功能层,以自然层为建筑面积勘测指标基 本测算单元,测算其建筑面积,填注其功能名称 。 3.8多功能非人防建筑物中的多功能层,层内必须 划分功能区。当层内存在共有建筑时,应划分不 同服务范围的共有建筑部位。以各功能区、各共 有建筑部位为建筑面积勘测指标基本测算单元, 分别测算其建筑面积,填注其名称,并统计多功 能层的建筑面积。
第二十五条
建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宜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 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或缴 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 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一次性下达的设计任务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 以下的零星项目。 (二)因地下管网密集难以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因地形、地质、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修建的。 (四)加层建设应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因无补充建设地盘的。 (五)分期建设的项目,在前期建设中不能兑现修建防空地下 室的。 (六)其他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4 珠海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测量 (作业指导书)
引用标准和法规文件 2 精度要求 3 主要技术规定 4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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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生产性建筑与非生产性建筑功能分类表 附录二:记录册模板使用说明 附录三:珠海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测量记录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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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技术规定
普通地下室建筑面积=普通地下室专用面
3.6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1)地上建筑物和普通地下室,按《房产测量规范 》(GB/T 17986.1-2000)的有关规定计算建筑 面积。编制《珠海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测量记录 册》的建筑面积,不需计算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 收所需的增(减)计面积。 (2) 不同净高的人防地下室,净高≥2.00 m者,计 算全面积;净高<2.00 m者,不计算面积。人防 地下室净高专指人防地下室室内地坪至结构顶板 梁底、或室内地坪至结构顶板悬挂管道管底的最 小净空高度。
(四)人防地下室建筑面积及其各项分类
面积,分别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统计,不需 进行面积分摊计算。 (五)人防地下室或普通地下室(包括半 地下室,下同),应测定其结构外围外表 面特征点的平面坐标(含地下室车行出入 口与室外交界处中心点),应测定其结构 底板至结构顶板之间的净高, 车行出入口( 地下室与室外交界处)应测定其地面高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