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殡葬管理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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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深化殡葬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殡葬工作总体目标任务是有效遏制丧事大操大办、封建迷信、散埋乱葬等突出问题,殡葬设施建设水平显著提高,殡葬服务能力明显提升,惠民殡葬政策全面落实。

第二章殡葬设施建设

第三条把发展公益性基本殡葬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县殡仪馆陈旧设施进行提升改造,确保基础设施符合安全、环保标准。

第四条大力支持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等公益性殡葬设施建设,按照集约化、园林化、生态化原则,建成1个城市公益性公墓,每个乡镇至少建成1个示范性农村公益性公墓。

第五条骨灰公墓单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不含公共绿化和道路面积),合葬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

过0.8平方米(不含公共绿化和道路面积),骨灰堂(塔、墙)骨灰安放格位面积不得超过0.25平方米,公墓绿化率不得低于50%。

第三章文明殡葬和文明祭祀

第六条我县所辖区域全部为火化区,除有国家政策规定外,遗体必须实行火化。

第七条推广骨灰树葬、花葬、草坪葬等生态安葬,倡导骨灰撒散等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所有新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和经营性公墓节地生态安葬率达到100%,经营性公墓新开发使用区域应符合节地生态安葬要求,鼓励使用可降解材料。

第八条党员、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规定,本人及直系亲属要带头实行火葬,带头生态安葬,带头文明节俭办丧事,带头文明低碳祭扫,积极主动宣传国家殡葬法规和倡导殡葬改革,加强对亲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及时劝阻各种不良治丧行为,自觉抵制陈规陋俗和封建迷信活动,倡导文明殡葬新风。

第九条各村(社区)将移风易俗文明殡葬纳入村规民约和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章程;对拒不配合殡葬改革居民,原则上不准进入村“两委”班子。

第十条控制丧事规模,主动抵制丧事摆宴席、吹响器、扎纸货、建墓穴、立墓碑等大操大办行为,提倡节俭办丧方式。

第四章落实惠民殡葬

第十一条殡葬服务机构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保证中低价位殡葬服务和用品足量提供。

第十二条经营性公墓要在未开发建设、未销售的区域内至少划出 30%的墓位用于公益事业,依法实行限价销售。

第十三条建立完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十四条坚持基本殡葬服务的公益性,制定基本殡葬服务清单,把遗体接运、暂存、火化、卫生防护(腐)用品、骨灰寄存、可降解骨灰盒、骨灰堂格位费用纳入惠民殡葬服务项目。

第五章保障与管理

第十五条纪检监察机关要将党员、干部治丧情况纳入重大事项报告范围,查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在丧事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和失职渎职、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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