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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刘小年等五同志作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

人〔2003〕4号

各院(系、部),机关有关单位:

刘小年,男,1971年3月生,湖南岳阳人,南京大学行政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我校文法学院教师(讲师)。未经学校批准私自报考博士研究生并被录取。

刘峰,女,1969年12月生,辽宁阜新人,安徽师范大学物理专业本科毕业,我校图书馆职工(助理研究员)。2002年9月起旷工至今。

李卫,女,1967年5月生,安徽定远人,广州外国语学院英语专业本科毕业,我校文法学院教师(讲师)。经我校2002年7月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其辞职,逾期未办毕手续。

吴然超,男,1971年6月生,安徽六安人,安徽师范大学数学专业本科毕业,我校数理系教师(讲师)。未经学校批准私自报考研究生。

张东平,男,1972年3月生,安徽肥东人,安庆师范学院物理专业本科毕业,我校数理系教师(讲师)。2002年12月起旷工至今。

上述五同志未经批准私自考研或擅自离校,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我校校纪校规,给正常的工作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为严肃校纪,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刘小年、刘峰、李卫、吴然超、张东平等五位同志作自动离职处理。

二ΟΟ三年二月十四日(此件存刘小年、刘峰、李卫、吴然超、张东平同志人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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