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姻的性质
简述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简述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篇一: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及答案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及答案1.简述亲权的法律特征。
答:亲权是基于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权而产生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亲权是基本的身份权。
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而发生的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亲权人在行使亲权是依法自主行使,任何人不得妨害和侵犯。
(2)亲权以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为目的。
(3)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专有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对成年子女不享有亲权。
(4)亲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亲权不能任意抛弃。
2.简述新颁布《婚姻法》所作的重要修订。
答:新颁布《婚姻法》所作的重要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关于总则。
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并规定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
(2)关于结婚制度。
主要是增设了有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的规定,使我国的结婚制度更加完善。
(3)关于家庭关系。
在夫妻财产制上,一是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二是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
并对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祖孙关系的相关规定也进行了必要的修改。
(4)关于离婚制度。
离婚的法定事由具体化,进行了若干列举性规定,这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
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上,增设了父母探视权的规定。
在离婚后的财产处理等问题上,增设了在一定条件下一方对另一方有权请求补偿的规定。
(5)关于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新婚姻法增设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一章。
3.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答: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婚姻家庭关系。
(1)从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婚姻家庭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动态运行的全过程,又包括由该动态运动所形成的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2)从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
恩格斯关于婚姻本质的论述
恩格斯关于婚姻本质的论述
恩格斯在其著作《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对婚姻本质做出了深刻的分析和论述。
他认为,婚姻是一种社会制度,是私有制社会里保持私有财产传承的一种形式。
恩格斯指出,婚姻是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出现的,它的本质是在保证私有财产传承的同时,确保父权制的继承。
在婚姻制度下,男性成为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和权力代表,女性则被剥夺了自由和独立的地位,成为男性的附属品。
恩格斯进一步分析了婚姻制度对女性的剥削和压迫。
他认为,婚姻制度让女性成为男性财产的一部分,女性失去了自由和尊严,成为了男性的奴隶。
同时,婚姻制度也使女性面临诸多社会和法律上的歧视和不平等待遇,使女性无法充分发挥自己的潜力和才干,限制了女性的发展。
综上所述,恩格斯认为,婚姻制度是一种保护私有财产和父权制的社会制度,对女性造成了剥削和压迫,限制了女性的自由和发展。
他呼吁消除婚姻制度,建立一种真正平等和自由的性别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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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课堂讲义(排)
Hale Waihona Puke 1、婚姻家庭构成以自然生理作为基础。 2、自然属性在历史和立法上的作用。 (二)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关系存在和发展决定于社会生产关系,同时受社会上层建筑各种因素影响和制约。 1、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 2、是婚姻家庭发展的根本动因。 3、婚姻家庭是社会物质与思想关系的统一体。 第一章辅导:历史上的婚姻家庭制度 一、历史类型 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三个阶段,即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群婚制和对偶婚制是原始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一 夫一妻制是阶级社会形成后的婚姻家庭制度。 (一)群婚制 群婚制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 1、血缘群婚制。血缘群婚制又称血缘家庭,是群婚制的低级形式,也即同一辈份的男女互为夫妻。这种婚姻排除了直系血亲 的两性关系。 2、亚血缘群婚制。亦称普纳路亚家庭,是群婚制的高级形式,排除了兄弟姐妹间的通婚。 (二)对偶婚制 对偶婚是指在或长或短的时期内由一男一女组成配偶的婚姻。 对偶婚出现的意义:在血缘结构上为父系氏族和一夫一妻制的产生创造了条件。 (三)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的概念:又称个体婚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一夫一妻制是随着原始社会的崩溃和私有制的确立而产生的。 二、历史发展 (一)旧中国婚姻家庭制度 1、封建的包办强迫婚姻。从婚姻缔结和婚姻解除两个方面了解古代的婚姻。 2、男尊女卑、一夫多妻。古代的“三从四德”、“妇道”法制的规定。 3、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二)新中国婚姻立法的发展 1、建国前革命根据地的婚姻立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婚姻法。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地区性的婚姻条例。 2、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颁行和贯彻。建国后我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是国家在全国范围内改革旧的婚姻家庭 制度的重大立法措施。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是废旧立新。 1953年的贯彻婚姻法运动及其成就。 3、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1950年婚姻法的继续和发展。补充和完善基本原则。对结婚条件进行了两点修改。 扩大了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规定了离婚的条件。 增加了附则的有关规定。 4、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1)基本原则的强化和完善(2)增加了夫妻相互忠实的规定(3)结婚 制度更加完善与科学(4)加大对重婚者的处罚力度(5)夫妻财产制度更加完善与公正(6)进一步加强了家庭关系的法律调 整(7)关于离婚制度的修改和完善(8)增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9)增加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一章。
马克思主义对家庭与婚姻问题的研究
马克思主义对家庭与婚姻问题的研究在社会学领域中,马克思主义被广泛应用于分析各种社会问题,其中包括家庭与婚姻问题。
马克思主义对家庭与婚姻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家庭的起源和发展、婚姻制度的性质以及家庭与阶级社会的关系等方面。
一、家庭的起源和发展家庭作为人类社会最早的组织形式之一,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被看作是人类历史上私有制形成之前的共产主义社会中产生的一种社会制度。
马克思认为,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私有制的产生,家庭逐渐受到私有制的束缚,其性质也发生了变化。
在阶级社会中,家庭成为财产继承与血缘关系传承的宗法制度的载体,而且也成为统治阶级维护权益的工具。
二、婚姻制度的性质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婚姻制度是家庭制度的基础和表现形式。
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婚姻制度的性质主要取决于经济基础和产权制度的性质。
在原始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中,存在一夫一妻制和无差别婚姻制,而在私有制社会中,由于财产关系的变化,形成了一夫多妻制和一妻多夫制等不同形式的婚姻制度。
这些婚姻制度反映了阶级社会中男女对立的基础矛盾和私有制的存在。
三、家庭与阶级社会的关系在阶级社会中,家庭不仅是个人生活的基本单元,也是统治阶级维护权益的重要工具。
马克思主义强调,家庭与阶级社会的关系是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的。
一方面,统治阶级通过家庭制度来确保财产的继承和权益的传承,同时也通过家庭教育来灌输统治意识形态,维护阶级地位。
另一方面,阶级社会的私有制和不平等也影响着家庭的发展,无论是男女角色的划分还是家庭功能的分工都受到阶级地位和经济基础的制约。
四、婚姻家庭与社会发展马克思主义认为,婚姻家庭制度的变革与社会经济发展紧密相关。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变迁,婚姻家庭制度也在不断演变。
例如,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工业革命带来了经济体系的变革,家庭结构和婚姻关系也发生了重大变化。
人们在经济上的独立和女性的解放等因素,推动了家庭关系和性别角色的转变。
总结而言,马克思主义对家庭与婚姻问题的研究提供了一种理论框架和视角,它强调了婚姻家庭制度的阶级性和历史性,同时也关注了家庭与社会经济变革之间的相互影响。
论婚姻的属性——以关系契约为视角
属性 提供 了一 个 全新 的理 论解 释 。在 本文 中 , 笔者 同阶 段 , 不 同 的 天 资 才 赋 , 同 的 感 情 和 需 有 不 ” 多 2嗍 J 不 都 将 结合 关 系契 约理 论 , 对婚 姻 的关 系 契约属 性 进行 求 。l( ’ 数婚 姻 , 管 是 否 承 认 , 有 其 基 础 。 分析 , 以期 对婚 姻 性质 的研 究 提供 一个 新 的解 读 。 对婚姻的要求不仅在每一代人中发生变化 , 而且在
素。婚姻是否可 以视为契约 , 首先要看婚姻中是否 实上 的 、 道德 上 的 以及 法 律上 的婚姻 轮廓 。
收 稿 日期 :20 09—1 2—2 3
作者简介 :康 娜 , , 女 山东大学经济研究 院博 士后 , 山东 大学法学院讲师 , 主要研究方 向为民商 法 。 基金项 目:本文 为 20 09年 山 东省 博 士后 创 新 基 金课 题 “ 姻 专 有 性 投 资 的 法 律 保 护 ”的 阶 段 性 成 果 , 目编 号 : 婚 项
麦克尼尔提出的关系契约理论—— “ 自由和平等 在
( ) 一 婚姻 关 系 中的选 择
1 选择 的权利 、 的基础之上 , 超越 了古典契约理论 中契约的范 围, 将那些具有经济因素 , 但经济 因素又不是主要方面 契约 的前 提 是 个 人 自治 。婚 姻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的关 系纳 入 到 契 约 的 范 畴 中来 ” , 婚 姻 的契 约 是 当事 人 之 间 的个 人事 务 。 “ 们 各处 于发 展 的不 … 为 人
2 0 0 08 0 9 3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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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1 00矩
倘若对美好生活的认识是多元化的, 那么要求一个 婚姻关系 的核心部分在于彼此提供补 充式 ( 惠 互 自由社会中的所有人都赞成某种生活方式最有价 式) 服务 。“ 通过交换 , 夫妻双方可以从共同生活中
婚姻的本质和意义
婚姻的本质和意义婚姻是人类社会中的一种普遍存在的制度,它是指两个人在法律和道德上建立起一种长期合作的关系,并且承诺在彼此的生命中共同承担责任和分享幸福和困难。
婚姻的本质和意义在于为个人和社会带来稳定、幸福和繁衍的机会。
婚姻的本质婚姻的本质是建立在爱、尊重和互助的基础之上的。
当两个人决定走入婚姻时,他们彼此之间的爱情和感情是首要的因素。
这种爱情是指他们对彼此的深厚情感和关心,愿意一起度过生活中的各种经历。
尊重是指对对方的价值观和个人选择的认可和尊敬,不干涉对方的独立性和自由意志。
互助则是指双方在物质和情感上互相支持和帮助,共同应对生活中的挑战和困难。
婚姻的本质还包括责任和承诺。
结婚的两个人在法律上承认对方是自己的合法配偶,并且愿意为对方和家庭承担责任。
这种责任体现在经济和物质上的支持,以及对家庭生活的共同参与和贡献。
婚姻还意味着双方对彼此的忠诚和承诺,无论是在幸福还是困难的时刻都要坚持支持和相互扶持。
婚姻的意义婚姻对个人和社会都有重要的意义。
对于个人来说,婚姻提供了一个稳定和安全的环境,使个人能够建立家庭和传承自己的价值观和文化传统。
结婚后,个人不再感到寂寞和无依无靠,有了一个可以信任和依赖的伴侣。
婚姻还能够带来情感上的满足和幸福感,使人感受到被爱和关心的温暖。
婚姻对社会的意义也不可忽视。
婚姻是家庭的基石,而家庭则是社会的基本单位。
稳定和幸福的婚姻有助于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婚姻能够为社会提供繁衍后代的机会,保障下一代的成长和发展。
婚姻还能够为社会创造经济价值,因为稳定和幸福的婚姻有助于个人的事业和职业发展。
此外,婚姻还能够促进社会的社交网络和社区参与,为社会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婚姻的挑战和发展尽管婚姻具有重要的本质和意义,但也面临着许多挑战。
婚姻需要双方不断努力和沟通,才能够保持稳定和幸福。
因为每个人都有不同的个性和需求,夫妻之间会出现摩擦和冲突。
而且,婚姻中的责任和承诺需要双方共同遵守,否则会导致关系的破裂和痛苦。
婚姻有哪些基本本质及主要形式
婚姻有哪些基本本质及主要形式婚姻是双方财富、心理和生理的结合,是双方的一种特定的社会盟约。
婚姻的前提也是需要有一定的本质的。
以下是由店铺整理的婚姻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婚姻的概念婚姻,是一种人际间取得亲属关系的社会结合或法律约束。
根据观念和文化的不同,结婚,通常以一种亲密或性的表现形式被承认,这种结合通常以婚礼的方式来对外宣告其正式成立。
结婚的具体原因很多,比如法律、社会、情感、经济、精神和信仰的需要。
通常,婚姻是组成家庭的基础和根据,是家庭成立的标志。
婚姻双方家长互称“亲家”或“姻亲”。
现代婚姻普遍认同是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形式,同时已有不少地区认同同性婚姻。
但在部分地区过去的文化历史及许多古老部落中亦存在其他的婚姻形式,现今某些地区或宗教的法律亦承认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婚姻。
世界上多数国家与地区采用婚姻登记制,在满足其他条件下不限制结婚次数。
目前,世界上婚龄最长的夫妇已经结婚80年。
婚姻的本质婚姻从表现形式上看,是双方财富、心理和生理的结合;从本质上看,是双方的一种特定的社会盟约。
从人类社会出现以来,使双方结合趋于规范化的主要手段是风俗、伦理和法律;现代社会主要是依据法律。
婚姻成立的主要动机不只是在于满足性需求,还有更复杂的动机。
德国社会学家L、穆勒曾归为三种动机,即经济、子女和感情,并认为在上古时代经济第一,子女第二,爱情第三;中古时代,子女第一,经济第二,爱情第三;现代社会,爱情第一,子女第二,经济第三。
古代社会,婚姻的主导动机源于妇女是创造财富的活动工具,娶妻是为了增加劳动力,人的性欲在婚姻之外可以得到满足。
人类婚姻史的第二时期,妇女劳动范围逐渐变小,财富及继承问题日趋突出,于是关于个人至亲骨肉的后代观念便成了婚姻的主导动机。
婚姻是为了生育合法的儿女和照管家室。
第三时期,妇女社会地位起了变化,个人自由成为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爱情成了婚姻的主导动机,其次才是生儿育女和权衡经济。
但即使是在现代社会,经济和子女这两个因素在婚前考量和婚后占有的比重仍然占重要地位。
民法典中的婚姻关系规定及其适用
民法典中的婚姻关系规定及其适用【正文】一、婚姻关系的定义与性质婚姻关系是指男女双方基于自愿并依法结成的、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社会关系。
它是民法典中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对于维护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婚姻关系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性质:1. 法律属性:婚姻关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婚姻关系是由法律所设立和规范的一种法律关系。
在我国,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和程序,才能具备法律效力。
2. 对等性:婚姻关系是男女平等的基础。
《民法典》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应当建立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且婚姻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履行平等的义务。
这种对等性体现在家庭内部的决策、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
3. 家庭基础:婚姻关系是家庭的基础。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俩承诺共同生活、互相扶持,并肩携手共同构建幸福家庭。
家庭作为基本单位,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二、婚姻关系中的个人权利和义务婚姻关系中的个人权利和义务是指婚姻双方依法享有和履行的权力和责任。
1. 个人权利:(1)人格尊严权:婚姻关系中,婚姻双方应当尊重对方的人格尊严,不得侵犯对方的人身权利和精神权益。
(2)财产权: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享有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同时应当履行维护、管理和利用财产的义务。
(3)监护权: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对子女享有监护权,共同承担子女的教育、抚养和保护责任。
2. 个人义务:(1)忠实义务: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应当忠实对待婚姻关系,互相信任,不得进行婚外恋、通奸等行为。
(2)经济义务: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履行经济义务,合理分担家庭支出,并共同管理财产。
(3)共同生活责任: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生活开支、家务劳动等责任,共同维护家庭稳定和幸福。
三、婚姻关系的解除婚姻关系的解除是指婚姻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程序和效力。
1. 离婚:(1)协议离婚:夫妻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核确认后,便可办理离婚手续。
再论事实婚姻的性质
离婚时双方是否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为判断依据,而该 《 办法 》 颁布之后对于事实婚姻的承认条件相对更
加严 格 了 ,以双方 同居时是 否符合 结婚 的条件作 为判 断的依据 。 第 二个 阶段是 19 年2 J 日后  ̄2 0年4 8 94 Y 1 0 1 月2 日修 正后 的婚姻 法颁行 前 ,此 时是对 事实 婚姻效 力予 以 完全 否认 的 ,19 年2 1 94 月 日民政 部颁 布 的 《 婚姻 登记 管理条 例 》规定 “ 未到 法定结婚 年龄 的公 民以夫妻名
收 稿 日期 :20 —0 0 9 5—1 8 作者简介 :王文军 ( 9 0 ,男 ,江苏南京人 ,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讲师 。 17一)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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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文 军 :再 论 事 实 婚 姻 的 性 质
义同居 的, 或者符合结婚条件 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 其婚姻关系无效 , 不受法律保护。 ” 从 这一 规定 中可 以看 出 ,这 一 阶段 对 于未 经结 婚登 记 的婚姻 是完 全不 承认 其效 力 的 。
D e . 00 c2 9
再论事实婚姻的性质
王 文 军
( 南京理工大学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江苏 南京 20 9 ) 104
摘 要: 国立 法对 于事 实婚姻 的定性 一直都很 模糊 , 我 这是 因为 民法学界 未明确 法律 行 为的成
立和生效的区别 , 民法中关于法律行 为成立和生效的基本原理和刑法中关于事实重婚的规定都表 明事 实婚姻 的性质是 无效婚 姻 。 关键词: 事实婚姻;法律行为;事实重婚
民法理论角度下谈婚姻登记的性质
民法理论角度下谈婚姻登记的性质
婚姻登记是指由一定的权力机关对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进行确认和登记的行为。
从民法理论的角度来看,婚姻登记旨在确认和保护婚姻关系,具有以下性质。
婚姻登记是一种法律行为。
民法规定了婚姻的法律效力,即只有经过婚姻登记的夫妻关系才能够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婚姻登记将夫妻的婚姻关系从事实上的婚姻转化为法律上的婚姻,使其具有法律效力。
婚姻登记是一种司法行为。
婚姻登记由司法机关或其他特定的权力机关负责进行,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要求。
夫妻需要提供一定的证明材料,通过审查和核实后,由权力机关进行登记并发给结婚证书。
这个过程需要依法进行,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婚姻关系的确认和保护。
婚姻登记是一种行政行为。
婚姻登记是由政府机关进行的行政行为,旨在管理和监督婚姻关系。
婚姻登记要求夫妻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进行登记,并遵守相关的婚姻法律法规。
而政府机关对婚姻关系的登记和管理,也有利于保护夫妻的婚姻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从民法理论的角度来看,婚姻登记具有法律行为、司法行为、行政行为和公证性质等性质。
婚姻登记的目的在于确认和保护夫妻的婚姻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婚姻登记对于夫妻双方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具体体现了法律、司法和行政的保护和管理。
译作赏析培根论婚姻
译作赏析培根论婚姻
婚姻是一种基本的人类机制,取决于我们的社会和文化关系的发展。
培根的论点是,婚姻应当识有基于忠诚的美德,每一方都应当遵守自己的婚姻承诺。
他把忠诚作为一种“契约”,把双方参与的责任视为美德。
培根表明,每一方在婚姻关系中都应当尽心尽力,去关心以及关注对方。
因此,培根将婚姻定义为一种具有忠诚性的关系,这种关系应该由彼此关心,体贴和
忠诚组成。
他认为,夫妻之间必须具有良好的沟通和理解,以保证他们相互之间的感情以
及自我实现的关注。
此外,培根也强调,婚姻本身就具有稳定的性质,应当严格遵守夫
妻双方及其家庭的权利义务。
最后,培根认为婚姻关系要建立在良好沟通和信赖基础之上,而夫妻之间的感情应当
健康而真挚,以实现彼此间最深刻的联系。
根据培根的观点,他认为婚姻的生命本应是一
种信任,忠诚和完美幸福的状态,夫妻之间也有责任平等地共同分享生活中的乐趣,撒播
爱意和温暖的情感。
综上所述,培根的论述强调了婚姻的忠诚性,尊重彼此的权利义务以及关心彼此的感情。
婚姻不仅要求双方忠诚而又要求双方建立一种有信任和互爱的关系。
有了这些基础,
婚姻关系才能够得以真正实现,并发展出更美好的生活现实。
不同婚姻状况的分类有哪些?
不同婚姻状况的分类有哪些?婚姻作为人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不同的社会文化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形式和类型。
而对于婚姻状况的分类,可以从不同的维度进行划分。
下面将从法律认可的角度、性别关系角度和婚姻形式角度,分别介绍不同婚姻状况的分类。
一、法律认可的角度:1. 合法婚姻:合法婚姻是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婚姻形式,也是社会普遍认可的婚姻形式。
在合法婚姻中,夫妻双方经过合法的程序,取得法律上的婚姻认可,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2. 非法婚姻:非法婚姻是指未经国家法律认可或违反法律规定的婚姻形式。
这些婚姻形式在法律上是不被承认和保护的,夫妻双方无法享受到合法婚姻所带来的权益,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二、性别关系角度:1. 传统婚姻:传统婚姻是指一男一女之间的婚姻形式,这是社会普遍认可的婚姻类型。
传统婚姻在维护家庭稳定和传承家族血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2. 同性婚姻:同性婚姻是指同性之间的合法婚姻形式,已经在一些国家和地区获得法律认可。
同性婚姻的合法化代表了社会对同性恋权益的进步认可,同时也符合现代社会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三、婚姻形式角度:1. 单婚制:单婚制是指一个人同时只能与一位伴侣结婚的婚姻形式,是传统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婚姻制度。
单婚制在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秩序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2. 多婚制:多婚制是指一个人可以同时与多位伴侣结婚的婚姻形式,这在某些文化中被认可和接受。
多婚制在满足个人需求和维持家族关系方面具有一定的功能。
3. 跨国婚姻:跨国婚姻是指夫妻双方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婚姻形式。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移民现象的增多,跨国婚姻越来越常见,也为不同国家和文化间的交流和融合提供了机会。
通过以上的分类,我们可以看到婚姻状况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不同的婚姻形式在不同的社会和文化背景下得以存在和发展。
无论是法律认可的合法婚姻还是非法婚姻,无论是传统婚姻还是同性婚姻,每种形式都有其存在的理由和价值。
尊重和包容不同婚姻状况,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婚姻合伙性质论——解读婚姻的一种新维度
其实, 古代社会“ 的 我国 家” 概念已 经萌生了 婚姻合伙的 中, 旧的法律是在人出生时就不可改变地确定了一个人的社
理念。家庭是一个重要的生产单位, 家庭成员共同劳动、 共 会地位 , 现代法律则允许用协议的方法来为 自己创设社会地 同分享劳动收益。在我国早期的一些大家庭中也已存在了 位。 ’ 在婚姻家庭领域 , 最早提出“ 婚姻是契约” 理论的
合伙因素, 他们可能对家庭财产、 劳动所得的分配等作出某 是康德。 他对“ 契约” 所下的 定义是: 通过两 个人联合意志的
种约定。因为,吾国实际上 , “ 父母子女多共同工作……因此 行为, 把属于一个人 的东西转移给另一个人, 这就构成契
儿 而“ 为终身互相 占有 种工作所得之财产, 实具共有财产之性质。父母对之, 虽有 约。 啪’ 婚姻就是两个不同性别的人,
一
种商业营利活动, 想到的是合伙人之间的尔虞吾诈, 为蝇 小的主权。身份和契约的模式 自然已经广为流行并最引人
论婚姻的本质
论婚姻的本质(一)摘要:从法律的角度看,对婚姻的本质有诸多认识,也形成了各种学说。
有的学者认为婚姻的本质是契约,有的认为婚姻是一种身份关系,有的认为婚姻是一种制度,有的坚持婚姻的本质是伦理。
本文针对婚姻本质的诸种学说做以评述,并赞同伦理是婚姻的本质。
关键词:婚姻本质;伦理;契约;身份;制度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的,具有公示的夫妻身份的两性结合。
它包含三层含义:以男女两性结合为基础;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具有夫妻身份的公示性。
而婚姻的含义从何而来,是否真正反应了婚姻的特点呢?这就要从婚姻的本质来论证。
一、婚姻本质学说(一)契约说契约说产生于西方国家。
康德最早提出“婚姻是契约”的理论,他认为婚姻虽不是任意的契约,但是是两个不同性别的人,为了终身相互占有对方的性官能而产生的结合体。
••…它是依据人性法则产生其必要性的一种契约”。
除此之外,其他学者如柯朗、加比堂等也都认为婚姻是一种男女之间的“要式契约”。
① 同时,不少国家在立法上也采纳了这种观点。
1971 年法国宪法采纳了婚姻契约说,该法第7 条规定: “法律只承认婚姻是一种民事契约。
”并由此在世界范围内奠定了婚姻自由的法则。
后来,将婚姻视为民事契约的观点也为英国社会所支持, 美国的大多数州也以法律明文规定婚姻具有民事契约的性质。
②(二)信托关系说在英美法系,部分法学家认为,婚姻是一种信托关系。
在这种信托关系中,主体是国家与个人,国家自己作为委托人,而将配偶置于受托人的地位,给予他们在处理家庭问题上的一系列权利,同时又保留了婚姻利益中一些对社会有潜在影响的权利。
国家所保留的这部分权利是婚姻信托利益的重要部分。
因此,婚姻信托的效果在于把不完全的婚姻所有权及其附属的自然权利——如子女抚养、夫妻性生活及婚姻身份权等——交给配偶。
但如果父母虐待子女,国家就会剥夺其父母权利。
与此同时,配偶享有彼此性爱的权利,但国家保留对夫妻一方在夫妻生活中过度淫乱行为的处罚权。
恩格斯关于婚姻的论述
恩格斯关于婚姻的论述
恩格斯认为,婚姻是一种社会制度,其起源和发展与人类历史的发展有关。
在原始社会中,婚姻主要是个人自由选择的结果,而在阶级社会中,婚姻成为了一种工具,用于维护阶级权利和利益。
在阶级社会中,婚姻的形式和内容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和束缚。
首先是对性的限制,仅允许在婚姻关系中发生,而且只能发生在特定的时间和场合。
其次是对婚姻对象的限制,通常只允许同阶级之间结婚,这是利益和财产关系的直接反映。
第三,婚姻中的家庭关系是一种严格的契约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和限制。
恩格斯认为,这种婚姻制度使婚姻成为了一种剥夺和束缚,是婚姻自由和个人权利的严重侵犯。
因此,为了解放妇女和实现社会进步,必须摧毁这种婚姻制度,建立一种更加自由、平等和宽松的婚姻制度。
恩格斯提出,建立新的婚姻制度必须从两个方面入手。
首先,必须消除婚姻中的经济基础,摧毁财产和家庭的关系,使婚姻不再成为利益关系的反映。
其次,必须建立一种新的道德观念,使人们将婚姻看作是爱情和自由的联合,而不是财产和阶级的结合。
因此,恩格斯主张,新婚姻制度必须建立在男女平等、自由恋爱和自由离婚的基础之上。
婚姻应该是一个人的个人选择,不受经济、政治和社会压力的影响。
此外,恩格斯认为,婚姻应该是一种自由合约关系,不受法律的束缚和干涉,人们应该自由决定婚姻关系的持续时间和性质。
总之,恩格斯对婚姻问题的论述,不仅揭示了婚姻制度的起源和发展,而且提出了一种新的婚姻理念,对于妇女的解放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论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论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婚姻法》----范远洪老师数学与统计学院数学与应用数学2010级1班马斌斌 201006034106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并为社会制度所确认的夫妻关系。
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这种亲属关系是其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及至收养关系而发生的。
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它和社会的上层建筑,如政治、法律、道德、文艺、宗教、风俗习惯等都有密切联系。
在阶级社会中,政治制度最集中地反映了经济基础的性质和要求,统治者必然通过法律来维护符合其阶级利益的婚姻家庭制度。
道德、宗教和风俗习惯、文学艺术等,也通过不同的途径对婚姻家庭起着重要作用。
它们依靠社会舆论、人们的信仰、传统或教育等力量,去判断是非、善恶,从而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家庭关系也同其他社会关系一样,是受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即经济基础所制约的。
作为社会经济基础的生产关系,必然要在家庭的经济关系中表现出来。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中的其他各种因素,也都对家庭起着不同程度的制约或影响作用。
1、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作为社会关系的婚姻家庭是再一定的自然条件下形成的。
男女两性的差别和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是婚姻的生理学上的基础。
通过生育繁衍而形成的血缘关系,是家庭的生物学上的特征。
它是不容忽视的,在涉及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的问题上,立法者是不能随心所欲,恣意妄为的。
2、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婚姻家庭只是借助于某些自然条件下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婚姻家庭不是自然的产物而是社会的产物。
作为自然因素的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是普遍存在于一切高等的和较高等的动物界的,婚姻家庭却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社会关系。
因此,不能讲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作为社会关系的婚姻家庭本身混为一谈。
婚姻家庭的本职只能取决于它的社会属性,而不能取决于它的自然属性。
3、两种属性的关系姻家庭的本质只能决定于它的社会属性,自然属性只是婚姻家庭的特点和前提条件。
我们不能夸大自然属性对婚姻家庭的作用,也不能将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并列为同等地位。
康德黑格尔关于婚姻本质的论述
康德、黑格尔论婚姻的目的字体: 小中大| 打印发表于: 2009-2-07 19:39 作者: qualen 来源: 哲学在线:哲学专业网站德国哲学家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一书、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一书分别谈到了婚姻的目的。
部分相关文字如下:《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第一部分私人的权利(私法)24.婚姻的自然基础家庭关系由婚姻产生,婚姻由两性间的自然关系或自然的联系而产生。
两性间的自然结合体的产生,或者仅仅通过动物的本性,或者依据法律。
后一种就是婚姻,婚姻是两个不同性别的人,为了终身相互占有对方的性官能而产生的结合体。
他们生养和教育孩子的目的可以永久被认为是培植彼此欲望和性爱的自然结果,但是,并不一定要按此来规定婚姻的合理性,即在婚前不能规定务必生养孩子是他们成为结合体的目的,否则,万一不能生养孩子时,该婚姻便会自动瓦解。
尽管可以认为相互利用性官能的欢乐是婚姻的目的,但是,婚约并不能据此成为一种专横意志的契约,它是依据人性法则产生其必要性的一种契约。
换言之,如果一男一女愿意按照他们的性别特点相互地去享受欢乐,他们必须结婚,这种必须是依据纯粹理性的法律而规定的。
25.婚姻的理性的权利这种自然的性关系——作为两性间相互利用对方的性官能——是一种享受。
为此,他们一方都要委身于对方。
在这种关系中,单个的人把自己成为一种“物”,这与他本人的人性权利相矛盾。
可是,这种情况只有在一种条件下可以存在,即一个人被另一个人作为“物”来获得,而后一个人也同样对等地获得前一个人。
这就恢复并建立了理性的人格。
由于这种结合,获得人身的一部分器官,同时就是获得整个人。
因为人是一个整体,这种获得发生在彼此性器官的交出和接受后;或者,一个性器官与另一个性器官发生关系,在结婚的条件下,不仅仅是可以允许的,而且在此条件下,进而是唯一真正可能的。
可是,这样获得的对人(的)权(利),同时又是“物权性质”的。
这种权利的特殊性,可以由下述事例来确定:例如:已结婚的双方,如有一方逃跑或为他人所占有,另一方有资格在任何时候,无需争辩地把此人带回到原来的关系中(带回到自己的权力之内),好像这个人是一件物。
现代婚姻制度的本质
现代婚姻制度的本质:自由、平等与共同责任婚姻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因为它涉及到人类生命的延续和家庭的建立。
在不同的文化和历史背景下,婚姻制度的形式和功能各异。
然而,在现代社会中,婚姻制度的本质可以概括为三个关键要素:自由、平等和共同责任。
首先,自由是现代婚姻制度的核心。
自由意味着个体有权利选择自己的伴侣,并且以自愿的方式进入婚姻关系。
与过去不同,现代婚姻不再是由父母或其他社会权威强制安排的。
相反,个体有权利根据自己的喜好、爱情和共同价值观选择自己的伴侣。
这种自由选择的权利赋予了每个人实行自主决策的能力,并且使得婚姻关系更具可持续性和幸福感。
同时,自由还体现在婚姻关系的维系上,个体有权利决定是否继续婚姻关系,并且有权利离婚,避免了不幸的婚姻关系对个体自身和家庭的负面影响。
其次,平等是现代婚姻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
平等意味着男女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在传统婚姻制度中,男性往往拥有支配地位,女性则处于从属地位。
然而,现代社会的进步使得男女在社会地位上更加平等,这也反映在婚姻制度中。
现代婚姻关系鼓励男女双方在婚姻中发挥平等的作用,共同参与决策和承担责任。
婚姻中的权利和义务应该平等分配,这不仅对个体而言是公平的,也有助于建立稳定、和谐的家庭关系。
此外,平等还体现在性别角色的平等和尊重上。
无论是在家庭内还是在社会中,男女都应该被视为平等的个体,有自主权利和独立决策的能力。
最后,现代婚姻制度强调共同责任的理念。
共同责任是指婚姻关系中的双方共同承担对家庭和对伴侣的责任和义务。
婚姻不仅是一种个人关系,也是一种共同体。
双方需要共同合作、互相支持和共同努力,共同面对家庭中的各种问题和挑战。
共同责任要求双方共同经营家庭,共同决策和解决问题,共同分担家务和育儿责任。
这种合作与互助的理念有助于建立一个健康、和谐的家庭关系。
同时,共同责任也要求双方对婚姻关系保持忠诚和责任感,这种忠诚和责任感可以促进婚姻的稳定性和持久性。
论婚姻的属性——以关系契约为视角
论婚姻的属性——以关系契约为视角
康娜
【期刊名称】《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0(022)003
【摘要】虽然婚姻自治已深入人心,但婚姻契约观一直受到各种各样的质疑,而关系契约理论为婚姻的契约属性提供了一个新的理论视角.在婚姻关系中,交换、选择和未来意识共同交织于以婚姻家庭为基础的社会中,婚姻具备了成为契约的前提要素.但婚姻并不是普通的契约,婚姻是一种长期契约,婚姻契约具有不完全性,婚姻中的当事人既是婚姻共同体的成员,又是具有独立利益的个体,关系规范、社会规范和法律规范共同调整着婚姻契约.用关系契约解读婚姻,能够更加理性和客观地界定婚姻的性质和特点,为婚姻法律制度的设计提供理论基础.
【总页数】6页(P5-10)
【作者】康娜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9
【相关文献】
1.婚姻关系契约与性别利益——《婚姻法解释(三)》的法经济学审视 [J], 张伟
2.从日常生活视角谈阜新地区巴拉根仓故事中的婚姻情结——兼论民间文学的生活属性 [J], 王志清;
3.略论民族婚姻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冲突属性——兼析西部乡村少数民族婚姻状况 [J], 石维海;向明
4.关于《婚姻法》所规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契约化的剖析 [J], 李育红;孟庆保
5.关系契约视野下的婚姻观——对传统婚姻契约观的反思和突破 [J], 康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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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格斯对婚姻的定义
恩格斯对婚姻的定义
恩格斯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思想家之一,他对婚姻的定义是:“婚姻是一种私人关系,是由相互爱慕而引起的,由相互承认、互相保持忠实、互相尊重和相互关爱而维系的。
”
恩格斯认为,婚姻是由两个人自愿建立的关系,是建立在相互爱慕和承认的基础上的,这种关系需要双方保持忠实、互相尊重和关爱,才能维持下去。
同时,恩格斯也认为,婚姻是一种私人关系,不应该受到外界的干涉和限制。
恩格斯的婚姻观是反对传统的父权制婚姻观念的,他强调了婚姻的平等和自由性,认为婚姻应该建立在相互尊重和平等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一方的支配和控制之下。
这种观点对于妇女解放运动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总之,恩格斯对婚姻的定义是强调婚姻的自由性和平等性,反对传统的父权制婚姻观念,对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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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婚姻性质的认识对于婚姻立法理论基础的理解十分重要,而且对于婚姻法内容的理解也起到深远的作用。
理论界对于婚姻的性质有着不同的理解,本文从婚姻性质的各种学说谈起,讨论婚姻性质究竟为何,同时也提出一些立法建议。
关键词:婚姻性质;身份;契约
一、婚姻性质之探讨
婚姻家庭关系是人类社会中最为广泛和普遍的社会关系,而对于婚姻的性质,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规范及不同学者对婚姻的性质有着不同的规定和解释,目前关于婚姻的性质有着各种学说和主张:契约说、信托关系说、伦理说、制度说、身份关系说等,而近来对这个问题又有了新的思考和争论。
(一)契约说
该学说视婚姻为契约,是在西方国家产生并至今仍在法学界占统治地位的重要学说。
该学说认为:婚姻是具有独立人格的男女的自由意志的结合,婚姻缔结本身为契约,因此婚姻契约应适用一般民事契约的规定。
现代的一些婚姻家庭法学者将契约说进一步发展,认为婚姻还具有伦理性和制度性。
契约说表达了当事人对婚姻自主的追求,体现了自由和平等的理念,也符合现代法治的发展趋势,但它忽视了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奉献精神和不计回报的伦理性,不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而且随意的财产分割不利于婚姻的稳固。
(二)信托关系说
该说主张婚姻是国家与个人之间的信托关系,国家自己作为委托人,将配偶置于受托人地位,给予他们在处理家庭问题上不完全婚姻所有权及其附属的自然权利,如子女抚养,同时又保留了婚姻利益中对社会有潜在影响的权利,如剥夺虐待子女的父母的权利,而国家所保留的这部分权利是婚姻信托利益的重要部分。
该说想要达到的目的仅是防止配偶因获得完全和至上的所有权而损害社会利益,并未体现相互婚姻的本质特征,况且国家的信托权又从何而来呢?
(三)婚姻伦理说
黑格尔是此学说的创始人,他认为婚姻是“精神的统一”,婚姻与当事人的完整人格有关,它并不牵涉到可以转让的“个别外在物”,因为一旦他或她主张婚姻,任何人都不能合法地转让它,并且任何他人都不能合法地对它主张财产权。
因此,黑格尔认为婚姻是一个超越了契约立场的契约。
伦理说相较于契约说更能体现婚姻的特性,家庭伦理的利他原则有利于保障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人们张扬个性、追求自由和权利平等的婚姻家庭生活理念,但该说强调婚姻的精神层面而忽视了其市民性和物质性,也不符合现代社会在法律层面上夫妻人格平等、人格独立的准则。
(四)制度说
该学说认为,婚姻是制度的结合,虽然当事人须有合意,但这一合意只是为了一个共同的法律既定的目的――制度而作出,婚姻当事人结婚以后,制度上的效力立即发生,与婚姻当事人的意思无关,夫妻不得合意变更、解除婚姻。
婚姻关系确由法律制度所确认,但不能由此认为制度是婚姻的本质,否则任何法律关系的本质都可认定为制度。
(五)身份关系说
该学说主张婚姻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身份关系,婚姻双方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附随于人身上的权利。
即使人是通过类似进入契约过程进入婚姻的,一经成立的婚姻与各种形式的契约相比是不同的,它不应当是双方利益的互换,而应当对本人、对方、家庭和社会
负责,因为身份是婚姻关系的基本要素,并且一旦缔结了婚姻,婚姻关系中的剩余部分是身份比契约多,如婚姻、协议离婚、收养等都是身份行为。
二、婚姻性质之我见
上述几种学说各有所取,但也有自身的不足之处,笔者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自愿缔结的有关夫妻身份的特殊关系契约。
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点原因:
(1)婚姻家庭关系中浓厚的伦理性使得婚姻的本质关键在于其身份性,婚姻是当事人双方以建立夫妻关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身份关系,当事人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依附于身份关系上的。
(2)而在现代社会这一身份关系是通过当事人订立契约所确立,体现了私法自治的理念。
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与谁缔结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均须由当事人自行作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有瑕疵的将会导致婚姻的无效或被撤销,而且,婚姻效力中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内容已经有了越来越多的缔约空间,如在许多国家姓名权、住所权、财产权、生育权等权利均已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
(3)但这一契约的订立又与一般的财产契约不同,它是一种特殊的关系契约,具有长期性、不完全性、外部性,同时又是一种关系性投资,即男方的通用性投资和女方的专用性投资,体现了身份性和契约性的结合。
婚姻关系负载着人类社会繁衍发展,子孙后代抚养教育,社会伦常尊重维护的责任,因此,当事人之间缔结婚姻的合意受到更多法律规定的限制,这包括,婚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婚姻的身份效力和财产效力等等都是法定的,不可以由当事人根据其意志自行改变,而且婚姻与社会稳定、社会公益紧密相连,所以国家公权力介入并进行干预是有必要的,这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也能更好地实现对“自由”背后“正义”的追求。
(4)婚姻契约比其他契约更具有伦理性。
由于婚姻关系不但包含了最密切的配偶关系,而且从中衍生出了父母子女关系、双亲关系,与外界相联系又产生了与国家和社会的关系,这就使婚姻当事人与家庭成员和社会的利益息息相关,于是就产生了对婚姻的道德评价,从这个意义上说,婚姻又具有伦理性,是一种伦理关系。
比如我国法律基于优生学原理和伦理观念的要求规定禁止近亲结婚,基于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规定必须是一男一女的两异性才能结婚,这些都体现了婚姻浓厚的伦理色彩。
梅因在100多年前曾精辟地指出:“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可以说,从身份到契约也是婚姻制度史上的一次革命,但婚姻浓厚的伦理性和身份性,使得婚姻的本质是身份契约,既有身份性,也有契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