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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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华福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制度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SFHD/Q-AJ-B21-2013

2013-07-01发布 2013-07-01实施

神华福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控制表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完善神华福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福鸿电”)安全管理系统,提高福建石狮鸿山热电厂二期2×1000机组工程现场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参与福建石狮鸿山热电厂二期2×1000机组工程建设的所有单位(包括神福鸿电、天安监理、施工单位、调试单位等单位,以下简称“各参建单位”)的职业健康和环境管理工作。

第二章引用标准

第三条本制度引用的规范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五)《电力建设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国务院令第493号);

(六)《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

(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八)《火电厂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13223-2003);

(九)《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十)《火电厂环境检测技术规范》(DL414-2004);

(十一)《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DL12/151-2003);

(十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2011);

第三章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神福鸿电职责:

(一)建立、修订和组织执行本制度,以及检查考核本制度执行情况;

(二)监督管理各参建单位安健环协议的执行;

(三)督促检查各参建单位对职业健康和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天安监理职责:

(一)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对职业健康和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方面的管理工作;

(二)组织各参建单位开展自查和检查工作,下达整改计划,并落实闭环。

第五条施工(调试)单位职责:

(一)编制本单位各种安健环自查报告、整改计划,并落实闭环;

(二)加强本单位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方面的管理;

(三)做好施工现场大气、污水、噪声等排放的控制管理及处置工作;

(四)严格落实安健环协议。

第四章职业健康管理

第六条各参建单位应为员工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第七条施工单位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设备,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定期进行检测,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予以告知,并将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

第九条各参建单位应为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职业健康防护设施、器具及防护品;

第十条各参建单位应对现场急救用品、设施和防护用品设专人保管,并定期进行校验和维护,确认可靠有效。

第十一条各参建单位应组织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安排相关岗位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存档。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作业现场尘毒、噪声、化学伤害、高低温伤害、辐射伤害等应有防护措施、设置标识,配备防护用品。

第十三条各参建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和防护措施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第十四条各参建单位应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人员进行警示教育,使其了解施工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降低或消除危害后果;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按照相关标准的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载明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

第十六条各参建单位对职业危害应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从事职业危害岗位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预防能力。

第十七条各参建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如实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施工过程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并依法接受其监督。

第五章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八条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控制

(一)大气污染物的产生主要包括:施工现场粉尘、施工过程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食堂烟气的排放等。

(二)定期对路面进行洒水,防止路面扬尘。

(三)重点区域的临时路面应硬化。有条件的地方早日完成正式路面施工,并做好保护。

(四)油漆和稀释剂要密封保存好,防止挥发,必须采用环保型油漆。

(五)袋装水泥在运输过程中要采取封盖措施,装卸时小心谨慎、轻拿轻放,并尽量采用罐装水泥,罐装水泥在装卸、运输中要做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六)喷砂除锈过程要严格按照作业程序进行,严防泄漏,控制粉尘。

(七)在产生有毒有害物资和气体的场所装设通风装置和排气设施。

(八)在食堂烟气出口前安装油烟分离器,减少对大气的污染。

(九)施工现场进行适当的绿化,美化环境,调节气候,净化空气,改善大气质量和工作环境。

第十九条对生活污水排放的控制

(一)提倡节约生活用水,及时修理损坏的用水设施,禁止长流水。

(二)办公生活污水根据国家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的要求,通过管网排到指定场所。

(三)施工现场的生活污水直接通过施工总平面布置的下水道排放到指定的场所,进行处理后排放。

(四)食堂禁止将剩饭、菜渣倒入下水道,减少对水体的污染。

(五)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冲洗餐具。

(六)不用含磷洗衣粉洗涤生活用品。

第二十条施工现场废水排放的控制

(一)提倡节约施工用水,发现供水设备损坏时及时修理,禁止长流水。

(二)不得采购和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施工工艺。

(三)在施工中不使用含磷洗涤剂进行清洗。

(四)为了减少对水体的污染,存放可溶性有毒废渣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雨、防流失的措施,贮存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不得在水体清洗。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时,应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止热污染危害。

(五)禁止向水体排放和倾倒工业废液、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六)施工现场在做基础沉降工作时所产生的泥水必须经过澄清后方可排放。

(七)显影液收集后交由有环保资质的单位处理。

(八)现场锅炉酸洗、碱洗时产生的含酸、碱的废水,必须经过中和处理后,PH值达到6-9后方可排放。

(九)所有施工废水通过管网排向指定的场所,处理后排放。

(十)各施工单位应对产生水污染物的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相关环境的指导和培训。

第二十一条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内容和排放标准

(一)在本工程建设中,主要声源为挖土机、推土机、混凝土搅拌机、打桩机、试运行设备和蒸汽吹管等产生的环境噪声排放,施工单位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控制措施,尽量减少环境噪声排放,使施工中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高于《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的要求。

(二)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止要求和措施

(三)在施工中的噪声控制应满足国家要求。

(四)对噪声源的重点设施、设备采取合理安排布局、加强设备润滑和维护保养等有效措施,并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尽量减少环境噪声排放。

(五)设备的安装和调试严格按照设备说明书和作业指导书进行,对特殊作业产生的噪声应采取隔音和消音措施。

(六)各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产生噪声的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环境文件和操作技能的指导和培训。

(七)建筑、安装、调试中出现短期异常的环境噪声污染,施工单位应该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排放影响。

(八)机械设备必须定期保养,保持良好的技术性能,运行中发现异常噪声时,应停机检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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