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信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 2011-07-22
金信诺:关于签署股权收购意向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252 证券简称:金信诺公告编号:2020-029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股权收购意向协议的公告特别提示:1、本次签订的股权收购意向协议属于合作双方基本意愿的意向性约定,旨在表达双方合作意向及初步洽商结果,在该协议实施过程中,有关事宜尚待进一步协商、落实。
2、本次签订的股权收购意向协议涉及的交易事项预计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公司将根据交易事项后续进展情况,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鉴于股权收购事项仍存在不确定性,本协议仅作为意向协议,无法预计对公司当年经营业绩造成的影响。
4、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告“六、重大风险提示”第3条。
5、本次签订的《收购意向协议》属于协议双方合作意愿的战略性约定,具体的实施内容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协议签署的概况2020年3月15日,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信诺”或“甲方”)与广州连捷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捷精密”、或“目标公司”)的股东崔伟健、程毅、李艳英(上述股东合称“乙方”)签订了《收购意向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公司拟通过现金支付、非公开发行股票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收购目标公司股权,以不高于13倍PE的价格对目标公司进行估值,对目标公司进行100%股权投资分期支付的方式进行本次交易。
公司将在具体合作事宜明确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二、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1、崔伟健,中国国籍,身份证号:4401261974*****;2、程毅,中国国籍,身份证号:3325011984*****;3、李艳英,中国国籍,身份证号:4329241972*****;转让方与公司、公司 5%以上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2021年)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18•【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与承销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67号)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与承销行为,适用《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可以初步询价后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在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后,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发行数量二千万股(份)以下且无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的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不得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已经或者同时境外发行的,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的发行价格不得超过发行人境外市场价格。
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应当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第四条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采用询价方式的,应当向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网下投资者)询价。
网下投资者应当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在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前提下,协商设置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具体条件,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6.发行条件规定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 机构独立”。发行人的部分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核查 应当重点关注哪些方面?
答:境内上市公司在境内分拆子公司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 人和发行人律师应核查是否符合境内分拆上市的相关规定并发 表意见;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分拆子公司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 人和发行人律师应核查是否符合境外监管的相关规定并发表意 见。
9.发行条件规定“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如何把握?
答:(一)基本原则 实际控制人是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主体。在确定公司控制权 归属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企业的实际情况,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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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自身的认定为主,由发行人股东予以确认。保荐人、发 行人律师应通过对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以及发行人股东 大会(股东出席会议情况、表决过程、审议结果、董事提名和 任命等)、董事会(重大决策的提议和表决过程等)、监事会 及发行人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的核查对实际控制人认定发 表明确意见。
(九)对发行人业务经营或收入实现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专 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存在重大纠纷或 诉讼,已经或者未来将对发行人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十)其他明显影响或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 中介机构应详细分析和评估上述情形的具体表现、影响程度 和预期结果,综合判断上述情形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 重大不利影响,审慎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发行人充分披露可能 存在的持续经营风险。 5.对发行条件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中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发行承销(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
第六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第一节信息披露概述大纲要求:掌握信息披露的制度规定、信息披露方式、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知识点一、信息披露的制度规定1.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依照《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其他部门规章等的规定,必须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信息披露。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共社会公众查阅。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4项):招股说明书及其附录和被查文件;招股说明书摘要;发行公告;上市公告书。
知识点二、信息披露方式1.信息披露的方式: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并置备于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多选题)2.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假如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知识点三、信息披露的原则1.信息披露的原则(4个):真实性原则、完整性原则、准确性原则、及时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公开的情况不得有任何虚假成分,必须与自身的客观实际相符完整性原则: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的信息必须把能够提供给投资者判断证券投资价值的情况全部公开。
准确性原则: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的信息必须尽可能详尽、具体、准确及时性原则: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要求的时间内,以指定的方式披露。
知识点四、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应当指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此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具体内容P192)(二)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P2061.上市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实施《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实施《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1.09.18•【文号】中证协发〔2021〕213号•【施行日期】2021.09.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实施《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的通知中证协发〔2021〕213号各证券公司:为落实注册制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承销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行为,促进完善市场化发行定价机制,强化自律管理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中国证券业协会对科创板、创业板承销规范进行了整合,并制定了《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中国证券业协会2021年9月18日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承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文>》《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科创板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承销业务适用本规范,但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电科院: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 2011-04-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14楼 电话:(8621)61059000 传真:(8621)61059100邮政编码: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致: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于2010年9月17日出具了《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2010年12月21日出具了《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11年1月30日出具了《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2011年3月9日出具了《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2011年3月14日出具了《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审反馈函[2011]024号《关于发审委会议对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审核意见的函》的有关要求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特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公告书之上市公司公告解读25讲
上市公司公告解读25讲【篇一:我国上市公司公告解读和分析】目录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作用 (1)基本义务 (2)披露信息 (3)内容与格式 (4)披露媒体 (5)公告审查 (5)常见问题 (6)为何上市公司要进行详尽的信息披露? .......6 披露的信息可以在何处查找? ....................7提前公告的信息可靠吗? (7)市场上对上市公司新闻报道或市场传闻公司的信息是否算公司的信息披露? ....................8 上市公司所有的重要动态信息都必须公告吗? ..............................................................9 上市公司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公司答记者问算不算信息披露? . (10)1我可以就公司公告咨询哪些公司负责人? .. 11 我可以随时查阅公司公告吗? (11)投资者通过哪些渠道可以获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 ............................................... 12 公司信息披露是否可以刊登在任何一家报刊或网站媒体? .. (12)信息披露出现错误怎么办? ..................... 13 哪些信息的披露需作“事前审查”? (13)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或网站主要有哪些? (14)暂停上市的公司也要公告吗? (15)定期报告年度报告 (16)中期报告 (17)季度报告 (17)临时报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18)2关注要点 ............................................... 18 公告时间 ............................................... 20公告形式 (20)对外(含委托)投资公告 (21)关注要点 ............................................... 21 公告内容 ............................................... 22 注意事项 (22)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23)公告要求 ............................................... 24 公告内容 ............................................... 26关注要点 (28)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公告 (29)公告要求 ............................................... 29 公告时间 (30)关联交易公告 (30)公告要求 ............................................... 31 关注要点 ............................................... 32 注意事项 ............................................... 33 公告时间 (34)提示公告 (35)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告 (36)【篇二:第二讲上市公司公告阅读】第二讲阅读上市公司公告第一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3个方面): 1 .及时披露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2 .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且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市直通车: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透析与实战攻略_记录
《上市直通车: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透析与实战攻略》读书记录目录一、内容概览 (2)1.1 书籍简介 (3)1.2 研究背景与目的 (3)二、中国企业境内上市IPO制度规则 (4)2.1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6)2.1.1 发行条件 (7)2.1.2 发行程序 (8)2.1.3 信息披露要求 (9)2.2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10)2.2.1 上市条件 (11)2.2.2 上市程序 (12)2.2.3 信息披露要求 (13)三、中国企业境外上市IPO制度规则 (15)3.1 国际金融市场的规定 (16)3.1.1 注册资本要求 (17)3.1.2 股权结构要求 (18)3.1.3 信息披露要求 (19)3.2 中国香港、美国等地的上市规则 (20)3.2.1 香港联合交易所的规定 (21)3.2.2 美国纳斯达克交易所的规定 (22)四、IPO实战攻略 (23)4.1 准备阶段 (24)4.1.1 企业内部评估 (26)4.1.2 制定上市计划 (27)4.2 执行阶段 (29)4.2.1 选择中介机构 (30)4.2.2 完成股权结构调整 (32)4.2.3 准备申请文件 (32)4.3 后续阶段 (34)4.3.1 上市审核 (34)4.3.2 路演推介 (35)4.3.3 发行与上市 (37)五、总结与展望 (38)5.1 本书总结 (39)5.2 行业发展趋势与展望 (40)一、内容概览《上市直通车: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透析与实战攻略》是一本全面解析企业上市IPO制度规则的权威指南。
本书不仅涵盖了国内上市的相关制度和规定,还涉及到了境外上市的相关规则和趋势,为有意上市的企业提供了全方位的信息和策略建议。
在本书的第一部分,作者详细介绍了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的背景和现状,分析了当前上市环境的机遇与挑战。
从政策、法规、市场等多个角度,对企业上市IPO制度规则进行了深入剖析。
关于深圳市乾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说明书
关于深圳市乾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贵所于2020年12月19日出具的《关于深圳市乾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0〕010972号)(以下简称“《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已收悉。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乾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乾德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已会同发行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或“天健”)、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或“中伦”),就需要发行人及各相关中介机构做出书面说明和核查的有关问题逐项落实,并对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进行了相应的修改、补充完善。
现将《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发行人、保荐机构保证回复真实、准确、完整。
如无特别说明,本《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使用的简称与《深圳市乾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的释义相同。
涉及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或修改的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中以楷体加粗方式列示。
在本《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中,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若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目录目录 (3)1. 关于收入及毛利率下滑风险 (4)2.关于研发情况 (26)3.关于净利润变动趋势 (37)4.关于深圳君泽、启东乾朔 (53)1. 关于收入及毛利率下滑风险申报文件及问询回复显示:(1)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高于同行业水平,净利润呈爆发式增长。
(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三选三”卡座产品毛利率分别为29.45%、39.92%、54.89%、46.30%,高于发行人综合毛利率水平。
“三选三”卡座产品工艺较为简单。
金信诺:关于新增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252 证券简称:金信诺公告编号:2020-032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信诺”)于2020年3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20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995号)核准,公司向5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35,982,008股新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33.35元,募集资金总额1,199,999,966.8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26,673,584.19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173,326,382.61元,已存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资金到账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16]4334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签署了相应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金信诺工业园、金信诺企业信息化管理平台、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等3个项目由公司实施;新型连接器生产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特种线缆产能扩建项目、大数据线缆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等3个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实施;年产45万平方米印制电路板项目由公司子公司常州安泰诺特种印制板有限公司实施。
二、本次拟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原因及实施方式(一)本次拟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1、“金信诺工业园”项目简介本次拟新增实施主体的募投项目为“金信诺工业园”项目,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厂房、员工宿舍、地下库的建造及装修,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人员的招聘培训。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练习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练习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判断题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70小题,每小题0.5分,共35分。
以下各小题所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最符合题目要求。
1.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是指上市公司向( ) 发行新股,包括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和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
A.个人B.机构投资者C.不特定对象D.特定对象正确答案:C 涉及知识点:上市公司发行新股2.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是指向( )发行股票。
A.个人B.机构投资者C.不特定对象D.特定对象正确答案:D 涉及知识点:上市公司发行新股3.作为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基本条件之一,公司在最近( )个年度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A.2B.3C.4D.5正确答案:B 涉及知识点:上市公司发行新股4.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且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 )个会计年度的,董事会应按照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A.7B.8C.9D.10正确答案:D 涉及知识点:上市公司发行新股5.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必须符合最近(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 )者作为计算依据。
A.1,低B.3,低C.3,高D.1,高正确答案:B 涉及知识点:上市公司发行新股6.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
A.4%B.5%C.6%D.7%正确答案:C 涉及知识点:上市公司发行新股7.向原股东配股,拟配股数量不超过本次配股前股本总额的( )。
A.10%B.20%C.30%D.40%正确答案:C 涉及知识点:上市公司发行新股8.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实现的收益低于承诺的累计收益( )以上的,应对差异原因进行详细说明。
A.10%B.20%C.30%D.40%正确答案:B 涉及知识点:上市公司发行新股9.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
爱尔眼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尽管如此,公司及其下属医院仍不可能杜绝所有的医疗事故和差错,仍将面 临一定的医疗风险。
2、民营医疗机构的社会认知风险 我国民营医疗机构群体是在公立医疗机构处于垄断地位的背景下产生和发 展起来的,起步晚、积累少,各民营医疗机构之间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也参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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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说明书与发行公告
招股说明书
齐。一小部分民营医院诚信度低、缺乏自律,损害了民营医疗机构在社会上的整 体形象。
眼科医疗风险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方面是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 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导 致医疗过失所致;另一方面并非诊疗行为本身存在过失,而是由于其它不可抗、 不可预测原因(如药物过敏)所致,或在诊疗后患者出现目前行业技术条件下难 以避免的并发症,其中以手术后并发症为主。
300386-飞天诚信-法律意见书
3-3-1-4
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盈科·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76 号大成国际中心 C 座 6 层
邮政编码:100124 E-MAIL:yingke@
:(8610) 59626911 & 400-700-0148
传真:(8610) 59626918
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盈科·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6th Floor, Tower C, Da Cheng International Center No. 76, East 4th Ring Middle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 指
2011 年 11 月 13 日经发行人 2011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拟于发行人上市后启用的 《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暂行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 办法》
发行人已就其向本所提供的书面材料向本所作出保证:即发行人已向本所 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 复印件;发行人在向本所提供文件时并无遗漏,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 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对于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取得了有关政府主管机关(包括工商、税务、环境保护、劳动和社会保障 等)或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这些证明文件经政府主管机 关或有关各方盖章(或签署)确认。本所律师对证明文件涉及的事项履行了法
金信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诺”或“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995号)核准,公司向5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35,982,008股新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33.35元,募集资金总额1,199,999,966.8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26,673,584.19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173,326,382.61元。
上述资金已于2016年10月10日存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到账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于2016年10月12日出具了“中汇会验[2016]4334号”《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签署了相应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及实施情况根据金信诺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本次发行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1,173,326,382.61元拟将全部用于以下募投项目,具体详见下表:单位:万元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额拟投入金额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额拟投入金额金信诺工业园30,000.00 30,000.00 新型连接器生产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23,293.85 23,293.85 特种线缆产能扩建项目20,741.63 20,741.63 大数据线缆生产基地建设项目14,683.28 14,683.28 年产45万平方米印制电路板项目14,000.00 14,000.00 金信诺企业信息化管理平台8,000.00 8,000.00 补充流动资金9,281.24 9,281.24 合计120,000.00 120,000.00(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18年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同意公司将全资子公司信丰金信诺安泰诺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增加为“年产45万平方米印制电路板项目”的实施主体。
信息披露准则29号——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格式和报送方式,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
第三条本准则附录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
根据审核需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发行人、保荐人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文件。
如果某些文件对发行人不适用,可不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条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确认招股说明书中与其相关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存在指使发行人违反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指使发行人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信息的情形。
第五条保荐人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出具专项意见,并作为发行保荐书的附件。
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
第六条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第七条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在提交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份数补报申请文件。
发行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的原件的,应由发行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
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第八条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申请文件中需要由发行人律师鉴证的文件,发行人律师应在该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XX页至第XX页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在该文件首页加盖公章,并在第XX页至第XX页侧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网下投资者限制名单公告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网下投资者限制名单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
•【公布日期】2024.09.13
•【文号】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告2024年第5号
•【施行日期】2024.09.13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告
2024年第5号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网
下投资者限制名单公告
为规范网下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的网下询价与申购行为,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在网下询价和配售过程中发现的存在《管理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禁止性情形的网下投资者列入限制名单(详见附件)。
列入限制名单时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次日(工作日)起计算。
网下投资者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均不得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科创板、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项目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的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
附件: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网下投资者限制名单公告(2024年第5号)
中国证券业协会2024年9月13日。
丹甫股份: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2010-03-11
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致: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A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一)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行人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 本所律师已对发行人提供的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
对于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相关单位或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四) 本所已获发行人的保证和承诺,发行人已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复印件,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准确的,文件的原件及其上面的印章和签名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切足以影响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的副本与正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五) 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财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公司初次公开募股通知
公司初次公开募股通知
尊敬的股东:
根据公司董事会的决议,我公司将进行初次公开募股(IPO),
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募股计划
公司拟通过初次公开募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用于扩大生产规模、技术研发、市场拓展等方面。
具体募股计划将根据市场情况和监管要
求确定,公司将及时向各位股东披露相关信息。
二、律师事务所和保荐机构
为保证本次募股工作的合规性和顺利进行,公司已聘请知名律师
事务所和保荐机构提供专业服务,确保募股程序合法合规。
三、财务顾问
公司还将委托专业的财务顾问团队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审计
和评估,以确保募股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募股文件准备
公司将认真编制并提交相关的招股意向书、上市申请文件等募股
文件,以便监管部门审查。
同时,公司也将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确保募股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五、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披露与本次募股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业绩、风险因素、募股资金运用情况等内容,以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六、风险提示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相关文件,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选择投资行为。
公司不对投资者的投资损失承担责任。
结语
公司初次公开募股是公司发展壮大的重要举措,也是对广大投资者的信任和期待。
我们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为投资者创造价值。
感谢各位股东长期以来对公司的支持与信任!
特此通知。
此致
XXX公司董事会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中介首发项目排名“出炉”头部机构占据半壁江山
2024/01/13证券市场周刊第02期Focus “出炉”头部机构占据半壁江山据Wind 统计,已圆满收官的2023年内,共有313家IPO 公司成功发行上市,相较2022年的428只,发行数量有明显减少,这与监管机构为统筹一二级市场平衡,阶段性收紧IPO 有直接关系。
从板块来看,创业板发行数量最多,占比达35.14%(见附图)。
在企业上市发行的过程中,中介机构通过勤勉、审慎、专业的核查工作,提供尽职调查、审计、法律、信用评级等各项专业服务,来提升信披质量,防范证券欺诈,发挥证券市场在资金配置方面的作用,保障上市公司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被称为资本市场的“看门人”。
与此同时,IPO 项目也是这些中介机构重要的收入来源,所承接IPO 项目情况,直接关系着其收入规模。
那么,今年这数百家IPO 公司成功上市,各大中介机构的“战绩”又如何呢?头部中介机构占半壁江山据Wind 统计,2023年共有56家保荐机构参与了313家IPO 公司上市保荐业务,其中,中信建投、中信证券拔得头筹,分别承接30单业务,海通证券位居第三,保荐单数为22家,民生证券则承接了20单保荐业务。
从市场份额来看,前述四家券商承接IPO 单数占总项目单数比重为31%,前十大券商承接IPO 业务量单数为186家,占总单数的比重高达59%。
在收入方面,据Wind 统计,中信证券、海通证券、中信建投依旧稳居前三,IPO 首发收入分别为29.35亿元、22.41亿元、22.28亿元,占市场份额比重分别为13.65%、10.42%、10.36%。
前十大券商首发收入的市场份额达到了69%。
据Wind 统计,2023年共计有27家会计师事务所参与了已上市的IPO 项目,其中,天健、立信、容诚跻身前三名,承接IPO 单数分别为58家、49家、38家。
与头部券商包揽大多市场份额相似,前十大会计师事务所承接项目单数达266家,占市场份额的比重高达85%。
金信诺: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252 证券简称:金信诺公告编号:2020-090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信诺”)于2020年6月1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322号),根据关注函的要求,公司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就关注函所提及的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和落实,现对相关问题进行回复并披露,具体内容公告如下:2020年6月15日晚间,你公司披露《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年公司层面业绩指标的公告》,鉴于疫情对经营环境及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公司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2020年考核期公司层面业绩指标由“2020年公司净利润较2017年增长率不低于30%或2020年公司营业收入较2017年增长率不低于30%”变更为“2020年公司净利润较2019年增长率不低于15%或2020年公司营业收入较2019年增长率不低于15%”,其中调整前业绩考核目标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调整后业绩考核目标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说明以下事项:(1)请结合复工复产进度详细说明疫情对你公司各工厂与生产基地的生产、材料供应及产品销售的具体影响,该影响是否将继续存在,并结合你公司2020年海外回款情况变化等详细说明疫情对海外销售及对公司整体业绩的具体影响,本次激励指标的调整是否具有合理性。
公司回复:一、疫情对公司各工厂与生产基地的生产、材料供应及产品销售的具体影响,该影响是否将继续存在?疫情期间对公司各工厂及生产基地的影响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春节假期延长、员工复工慢,影响工厂正常产能,公司总部虽然及时复工,但下属子公司等生产基地均未及时复工,后续在相关主管部门的核查及验收下,才陆续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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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二○一一年三月致: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金杜”)接受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2010年6月24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0年8月20日下发的101123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于2010年9月15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11年1月26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现根据中国证监会口头反馈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了查验计划,查阅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金杜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和函证等方式进行了查验(以下简称“核查”)。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注明外,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释义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中国证监会,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金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正文一、黄昌华、郑军、桂宏兵和王志明等核心人员在珠海汉胜和江苏亨通任职期间是否签订有关技术保密和竞业禁止的合同,发行人是否合法拥有与其生产经营相关的专有技术,是否存在与珠海汉胜、江苏亨通之间的争议和纠纷对上述问题补充核查如下:(一) 黄昌华、郑军、桂宏兵和王志明等核心人员在珠海汉胜和江苏亨通任职期间是否签订有关技术保密和竞业禁止的合同1. 实际控制人黄昌华曾先后任职于珠海汉胜和江苏亨通。
根据发行人及黄昌华出具的书面确认,黄昌华自珠海汉胜离职已达10年,黄昌华在珠海汉胜任职期间,并未与珠海汉胜签署技术保密和竞业禁止的合同,黄昌华与珠海汉胜亦不存在争议与纠纷。
根据江苏亨通及黄昌华出具的书面确认,黄昌华在江苏亨通任职期间,并未与江苏亨通签署技术保密和竞业禁止的合同,与江苏亨通亦不存在争议与纠纷。
2. 郑军曾先后任职于珠海汉胜和深圳市太光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太光电信”)。
根据发行人及郑军出具的书面确认,郑军自珠海汉胜离职已近10年,郑军在珠海汉胜任职期间,并未与珠海汉胜签署技术保密和竞业禁止的合同,郑军与珠海汉胜亦不存在争议与纠纷。
根据深圳太光电信出具的确认函,自郑军在深圳太光电信任职期间及离职至今,深圳太光电信未发现郑军从事过违反其劳动管理、商业秘密、竞业禁止等相关规定的情形,未发现郑军与其存在任何法律纠纷;根据郑军出具的书面确认,郑军在深圳太光电信任职期间,并未与深圳太光电信签署技术保密和竞业禁止的合同,与深圳太光电信亦不存在争议与纠纷。
3. 桂宏兵曾先后任职于珠海汉胜和德昌电机(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昌电机”)。
根据发行人及桂宏兵出具的书面确认,桂宏兵自珠海汉胜离职已近7年,桂宏兵在珠海汉胜任职期间,并未与珠海汉胜签署技术保密和竞业禁止的合同,桂宏兵与珠海汉胜亦不存在争议与纠纷。
根据德昌电机及桂宏兵出具的书面确认,桂宏兵在德昌电机任职期间,并未与德昌电机签署技术保密和竞业禁止的合同,与德昌电机亦不存在争议与纠纷。
4. 王志明曾先后任职于珠海汉胜和佳吉美德(香港)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吉美德物流”),在佳吉美德物流工作期间被委派到爱科电子(珠海)有限公司(即西门子珠海公司,原为西门子旗下公司,以下简称“爱科电子”)工作。
根据发行人及王志明出具的书面确认,王志明自珠海汉胜离职已近10年,王志明在珠海汉胜任职期间,并未与珠海汉胜签署技术保密和竞业禁止的合同,王志明与珠海汉胜亦不存在争议与纠纷。
根据佳吉美德物流出具的王志明辞职证明文件及王志明出具的书面确认,王志明在佳吉美德物流及爱科电子任职期间,并未与佳吉美德物流及爱科电子签署技术保密和竞业禁止的合同,与佳吉美德物流及爱科电子亦不存在未尽事宜及法律纠纷。
5. 根据本所对曾在珠海汉胜任职的周庆武的访谈,周庆武曾于2000年7月至2003年4月曾在珠海汉胜担任技术和销售工程师(目前未在发行人任职),其作为曾在珠海汉胜的技术和销售部门任职人员,其本人并未签署技术保密和竞业禁止合同,且就周庆武所知,珠海汉胜员工一般不会签署技术保密和竞业禁止合同;就其所知,黄昌华、郑军、桂宏兵和王志明和珠海汉胜未有过纠纷或诉讼。
综上,经核查上述相关文件,本所律师认为,黄昌华与珠海汉胜及江苏亨通,郑军与珠海汉胜及深圳太光电信,桂宏兵与珠海汉胜及德昌电机,王志明与珠海汉胜及佳吉美德物流及爱科电子,在其任职期内未签署技术保密和竞业禁止的合同,不存在争议与纠纷。
(二) 发行人是否合法拥有与其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与上述核心人员曾经任职的单位是否存在争议或纠纷发行人拥有的与其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详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发行人已取得的专利证书及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申请上述专利时,包括上述核心人员曾经任职的单位在内的第三方并未就上述专利申请及其有效性提出异议;自发行人设立以来,上述核心人员曾经任职的单位亦未因该等技术与发行人及发行人上述核心人员发生争议与纠纷,发行人合法拥有该等与其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
根据发行人、黄昌华、郑军、桂宏兵、王志明、江苏亨通、深圳太光电信的书面确认及王志明的辞职证明及本所与曾在珠海汉胜担任技术和销售工程师的周庆武所作的访谈,发行人与上述核心人员曾经任职的上述单位不存在纠纷和争议。
经核查上述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该等与其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发行人与上述核心人员曾经任职的上述单位不存在纠纷和争议。
二、发行人未将方圆新材纳入发行体系的原因及将方圆新材股权转让的目的对上述问题补充核查如下:(一) 未将方圆新材纳入发行体系的原因1. 方圆新材与发行人分属不同的行业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黄昌华未将方圆新材纳入发行人体系,主要原因是方圆新材与发行人分属不同的行业,在业务领域、应用领域、核心技术和下游客户等方面均与发行人存在较大的差异:方圆新材属于有色金属加工行业,其主要产品为镀锡铜、镀银铜等,下游应用领域包括电子元器件、电缆、半导体、太阳能相关产品等,核心技术为金属压延、拉丝、镀金等技术,产品性能指标包括机械性能、抗拉强度、导电性能等,主要客户包括电子元件制造企业、电线电缆制造企业、太阳能相关产品制造企业等;发行人从事射频同轴电缆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属电线电缆制造行业,主要产品为射频同轴电缆,下游应用领域包括移动通信、通信终端、广播电视、军用电子、航空航天等,核心技术为高精度机械设计与制造、表面处理、无缝编织、绝缘材料、热处理技术等,产品性能指标包括高频电子信号传输过程中的三阶交调、驻波、屏蔽、衰减等,产品个性化较强,主要为订单生产,主要客户包括电信运营商、通信设备制造商、军工企业、通信终端产品制造商等。
2. 方圆新材未来发展方向并不仅仅为向发行人供货经发行人说明,方圆新材的发展目标是成为业内领先的高品质特种电镀导体的技术研发、生产和销售企业,成为以金属材料加工为技术基础,向通信、新能源、电子信息等领域提供全系列的电镀、拉丝等金属材料加工产品的高科技企业;方圆新材未来产品方向主要包括:为新能源领域提供光伏焊带(光伏焊带是由导电性最好的优质精细紫铜圆导线拉拔、压制、热镀而成,是太阳能光伏电池的关键性材料)、为电子信息领域的各类电子产品和IC半导体引线框架提供电镀、为通信领域提供镀银导体等,未来方圆新材的产品将广泛用于电脑、医疗、通信、航空航天、地球物理勘探、军事等各种领域,而不止局限于射频电缆行业。
3. 发行人对方圆新材不存在依赖关系经核查发行人的《审计报告(2008-2010)》并经发行人确认,2010年度,发行人向方圆新材采购金额为1,386.47万元(含税),占发行人当年总采购金额的比例为2.64%,发行人向方圆新材的采购金额占总采购金额的比例较小;发行人向方圆新材采购的主要产品为镀银铜线,采购金额为1,045.09万元(不含税),低于发行人向镀银铜线的主要供应商常州市恒丰铜材有限公司的采购金额(1,719.77万元),方圆新材不是发行人镀银铜线的最主要供应商。
因此,发行人对方圆新材不存在依赖关系,未将方圆新材纳入发行体系不影响发行人业务体系的完整性。
(二) 发行人主要股东将方圆新材股权转让的目的根据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的说明,发行人主要股东之所以投资设立方圆新材,是因为当时镀银铜线产品属于前沿技术产品,市场上具备该产品生产能力的厂商极少,发行人电缆业务的发展因此受限,但随着近年来镀银铜线技术的发展和市场的普及,目前市场上具备该产品生产能力的厂商已经较多,竞争充分,发行人可以以市场化的价格获得镀银铜线的稳定供应,因此发行人主要股东或其配偶将方圆新材股权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