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应如何应对越来越多的“双反”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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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期末作业

院系:商学院

班级:10级工商管理

姓名:刘晓菲

学号:101524012

中国企业如何应对日益增多的“双反”调查

何为“双反”调查?

当进口产品以倾销价格或在接受出口国政府补贴的情况下低价进入国内市场,并对生产同类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的情况下,世界贸易组织(WTO)允许成员方使用反倾销和反补贴等贸易救济措施,恢复正常的进口秩序和公平的贸易环境,保护国内产业的合法利益。

通常我们所说的“双反”调查,是指对来自某一个(或几个)国家或地区的同一种产品同时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双反”调查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WTO相关协定和国内法。其中,WTO相关协定主要包括《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第16条、《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反倾销协定》)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等。我国国内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配套的部门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配套的部门规章。

自2004年加拿大首次对我烧烤架产品发起“双反”调查以来,截至2012年11月,我已先后遭受“双反”调查37起,连续15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连续4年成为全球遭受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其中,美国自2006年11月以来对我发起“双反”调查共23起,特别是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仅2009年美国就对我发起10起“双反”调查。由于频繁遭受“双反”调查,唤醒了国内产业的法律意识,加深了其对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救济措施的了解,在受到倾销或补贴的进口产品严重冲击,生产经营面临严重困难的情况下,我国企业开始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欧美等国对中国产品密集地进行“双反”调查,引发出一个我们目前必须严肃面对的问题,那就是中国企业应该如何应对“双反”?中国产品需不需要进行技术提升?需要以怎样的方式提升竞争力?虽然当务之急是将正在进行的“双反”调查对中国企业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但如果看不到问题的实质,仅仅是流于调查背后的贸易摩擦,甚至是因此而进一步在经济民族主义的逻辑上大做文章,则毫无疑问就是鸵鸟政策。

应对这一问题时,我们首先要对“双反”调查的基本逻辑,要有一个正确且全面的了解。

从欧美方面来看,在应对中国低端商品的廉价优势冲击时,欧美下游企业已经面对严峻的价格压力,故祭出一些杀招来赢得相应的市场份额,是其惯有的集体反应。但如果从“双反”调查的基本定义体系出发,从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制度构造出发,从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基本战略构造出发,从中国30年来的产品出口和内销的本身问题及其应有解决之道出发,不难发现,在美国的“双反”调查背后,有着一套我们必须严肃以对的逻辑。

第一,在中国销往欧美的商品中,遭到“双反”调查的产品主要是一些低端技术构成的商品。例如,在2012年三月下旬的不锈钢拉制水槽反倾销案,或是,钢制车轮、太阳能电池、镀锌钢丝及荧光增白剂反倾销案,都难堪高端技术产品的称号。加上之前已经被立案调查了的木质卧室家具

和铸造焦炭案,可以明显的看出,遭到调查的商品本身并无技术竞争优势。这些产品更多地集中在产业链条的技术末端,其竞争优势所仰赖的基础是中国当前普遍存在的低劳动力成本。低劳动力成本极大地降低了技术要求,以至于,在这些产业中形成竞争劣势,这对于成熟产业市场中的同类商品的冲击也就不言而明了。

第二,中国低端技术商品之所以能够大举进入欧美市场,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始终遵循的换取外汇的激励效应。如果说,在中国尚未加入WTO之前,这种激励机制仍有其存在的正当性意义,那么,在中国已经成为WTO的成员国之后,正当的手段就不应再是政府激励机制而应当转变为如何培育市场主体、产业组织自身的发育机制,这也就意味着,在销往欧美商品的过程中依然存在有政府政策推动的影子,“双反”调查的出现也就不能说是一种基于遵循世贸规则的常规手段的行为了。

第三,大举进入欧美等国市场的商品往往是以低廉的价格对欧美同类商品市场形成挤出效应。对于热销美国的同类商品在国内的定价以及消费状况的扫描不难发现,这些商品在国内的定价明显偏高而且市场消费总体疲软。在国内影响商品定价的诸种因素中,最重要的因素主要来自政府部门以及政府行为的延伸空间。将这些附加在国内定价机制中的影响因素去除殆尽,中美市场上同一类商品的价格机制的扭曲情况也就一目了然,因此“双反”调查也就有了一个比实际预想还要深厚得多的基础。

尽管“双反”调查对中国相关企业进入欧美等国市场形成了巨大的挑战,但它不可能对中国企业基于低技术和低劳动力成本而形成的竞争优势构成毁灭性的打击。纵观中美贸易史我们会发现一条颇为明显的贸易摩擦加剧和贸易总量增加的并行的变化曲线:尽管针对中国低端商品输入欧美的“双反”调查一直都存在着,但中国商品输往欧美,无论是在总量或是产品所涉产业领域,整体看来,一直都存在着大幅度增长的趋势。因此,对“双反”调查,既不宜恐慌,更不宜反应过大,自乱阵脚。

在中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为其正式成员的大背景下,中国对贸易摩擦的理解,就需要建立在对国际贸易规则的充分遵循的基础上,而不是简单地按照国内市场的政府逻辑构造来加以应对。

因此,我们针对欧美的“双反”调查的逻辑反驳,就需要建立在对其相关国际贸易规则,尤其是关于倾销和补贴方面的规则娴熟运用的基础之上。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在短期范畴内,中国企业应对“双反”调查的反应机制应当从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法律规则出发,结合中国自己的产业布局、国内经济政策、长期形成的外贸规则、欧美等国市场中同类商品的价格构成等诸多因素进行有效的辩论和回应。在“双反”调查频频祭出的时候,中国企业尤不可自立于国际贸易规则之外。若是如此,将会留下无穷尽的口实而将自己长期所形成的竞争优势丧失殆尽。

细节上,对于企业和产品本身而言,要从根本上对“双反”说不,中国企业应从以下几个层面着手考虑。

首先,要对中国长达30年的外向型经济战略布局进行深入反思。在经历了30多年狂飙突进的商品输出之后,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头号外汇储备大国,并且,在人民币大幅度升值的背景下,中国产品的低端技术构造和低廉劳动力成本构成的模式亟须进行合理调整。因此,降低“双反”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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