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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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

对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

对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对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目前我国实行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在新中国成立时期,借鉴与学习前苏联的刑法学理论案例教学法在中职《经济法》课程中应用的具体“假论文”背后有什么真问题(共3篇)浅论学习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培养浅谈和谐文化理论形成的历史脉络探析经济学信息范式理论的基本假设与辨析怎样写研究性论文撰写方法(共3篇)运用政治理论指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关于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意义试析受教育权理论发展综述独立学院实践教学模式改革体系。

其犯罪构成理论的基本特征表现在法律的实定性、有机统一性以及价值承载性。

但在犯罪构成的理论框架中,中国的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主要分为两大结构:以客观与主观要件为主要板块为依据的统一原则相互整合起来。

一、犯罪构成理论的主要内容在中国的刑法学中,犯罪构成理论,就罪犯是否构成犯罪事实不仅由于两大主观与客观的结构来决定,而且还要依据犯罪的客观性、客体、主体以及主观性做出分析,最后再决定犯罪是否构成事实。

作为刑法学体系最基础的理论,以及刑事法治的典型标志,犯罪构成理论为法定罪行原则提供了关键的依据。

通过其对犯罪概念的不断延伸与探索,形成犯罪构成,从犯罪的各个要件做出不同的诠释时,从而剖析出对于社会产生的危害性[1]。

犯罪构成理论具有承上启下的特性,并将犯罪概念与刑事责任联系在一起,构建出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基础体系。

二、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弊端由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是学习借鉴前苏联的,而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缺失对于大陆刑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中改造而来的。

因此,二者之间渊源颇深。

在进行改造的过程中,往往存在着意识与政治的形态化趋势,同时也将大陆的刑法系的递进式逻辑结构进行了改造,并使之成为了具有耦合式特点的逻辑结构,这对犯罪构成理论的逻辑构建造成的损害是难以挽回的。

这样的改造只是单纯的从政治意识的形态出发,而忽视了应有之义,如此便会致使其产生非常严重的缺陷[2]。

对我国现行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的开题报告

对我国现行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的开题报告

对我国现行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
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中的重要理论之一,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和
发展是刑法学衷心追求的目标。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国际社
会交流的加深,现行犯罪构成理论的合理性和科学性逐渐成为受到广泛
关注的问题。

因此,对我国现行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具有重要的理论意
义和现实意义。

二、研究目的
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现行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和评价,探讨其存在
的问题和发展的空间,提出改进思路和建议,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
展和实践提供借鉴。

三、研究内容
(1) 犯罪构成理论的概念和发展历程
(2) 我国现行犯罪构成理论的主要特点
(3) 我国现行犯罪构成理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4) 改进现行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路和建议
四、研究方法
本研究将采用文献资料法、比较分析法和逻辑推理法进行研究分析,运用定性研究方法,结合历史、社会、法律等多方面的理论和实践知识
进行探讨和分析。

五、预期结果
通过对我国现行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和评价,可以使我们更全面深
入地认识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特点、不足和发展趋势,为我国犯罪构成
理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提供借鉴,并为我国实践工作提供可行的建议和措施。

关于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以出罪为视角

关于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以出罪为视角

关于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以出罪为视角[论文摘要]对形式上具有刑事违法性但社会危害性还没有达到严重程度的行为进行出罪,我国理论界却陷入进退维谷的境地,透过刑法第13条的定罪程式,结合相关的理论,显示其中的原因在于我国现行的犯罪构成理论并没有全面体现刑法第13条的内容,把但书排除在外,难以成为罪与非罪的标准。

[论文关键词]犯罪构成;犯罪概念;但书;出罪一、问题的提出问题一: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那么所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都构成故意杀人罪吗?问题二: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那么所有的抢劫行为都构成抢劫罪吗?杀人和抢劫是各个国家刑法典中的重罪,如果杀人或抢劫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是罪还是非罪?举重以明轻,可以把上述两个问题推而广之,归纳为一个普遍性的问题:对于形式上具有刑事违法性但社会危害性还没有达到严重程度的行为,如何定性?理由何在?二、实践部门的风平浪静一花自飘零水自流实践部门对上述两个问题坦然应对,在充足的法律依据即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支持下,作出了明确的毫无疑问的回答:非罪。

也给我们讨论该问题提供了一个坚实的法律依据和平台。

(一)司法判决:陕西汉中的夏素文自1984年以来便患有肝硬化腹水症。

1986年6月23日,因病情恶化,神志不清被子女送进陕西省汉中市传染病医院治疗。

其子在确认母亲没救之后,为避免母亲的痛苦,要求医生为其母亲实施安乐死。

在其子女的再三恳求下,并表示一切后果均由自己承担,医生终于答应了他们的要求,并为夏素文开了“复方冬眠灵100毫克、肌注”的处方。

夏素文于1986年6月29日凌晨死亡。

1986年7月,夏素文的另外两个女儿检察院提出控告,要求惩办杀害其母的凶手。

案发后,汉中市公安局于1986年7月3日立案侦察,1987年9月以“故意杀人罪”予以逮捕主治医师蒲连升和夏的儿子王明成。

谈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认识与评价

谈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认识与评价

论文关键词: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行政性控辩审三方辩护权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对中国传统的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的分析,说明这种四要件理论的行政性太大,行政的宗旨是效率,而不是司法所追求的正义,所以四要件理论需要改进,从而得出犯罪构成即定罪的过程应该是在控辩审三方的共同参与下,在程序性的互动过程中达成的结论,并通过保留被告人的辩护权来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

一、引言对于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的认识和评价,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人建议采用二要件论(即去掉客体、主体和主观合并成主观构成要件),也有人建议采用大陆法系的三阶层论,还有人认为还是四要件论比较适合我国的国情。

对于以上各家之言,笔者都不作多的评论,只想从当前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的四要件论来阐述我国现在采用的四要件对于人权保障、社会保护和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

二、我国犯罪构成的要件我国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认为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包括四个方面:(一)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二)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其中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三)犯罪主体,指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单位也可以成为部分犯罪主体;(四)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的所抱的心理态度,包括故意、过失以及目的。

中国刑法学界的学者对犯罪构成的四个一般要件如何进行逻辑排列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笔者认为各有其正确性,本文只是想讨论犯罪构成要件理论,所以它们的逻辑排列顺序不作过多分析。

中国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在初创的社会条件下反映了一定的客观规律,并不是一无是处,但是在现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它就有了一定的局限性,因为它带有很强的国家本位色彩在里面,它是从行政人员,这里指公检法人员的角度来判断什么是犯罪的构成要件的。

基于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分析

基于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分析

基于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分析摘要:本文首先分析了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体系框架,其次指出了当前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面临的挑战,最后提出了对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现实思考。

关键词: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移植论伴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国外一些不良思想正不断冲击着中国的社会,给社会的稳定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而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们利益的重要法律依据,加强对中国刑法学的研究和思考,对中国刑事司法的操作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体系框架(一)关于犯罪构成的概念针对犯罪构成的定义,中国刑法学界将其通行定义为,由刑法规定的所有能够体现或决定人们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危害程度,且犯罪行为的成立必须要建立在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下。

据此,中国刑法学者将犯罪构成分成了三个基本的要素。

一是,犯罪构成所具备的的法律定实性;二是,犯罪构成所具备的承载价值性;三是,犯罪构成所具备的的统一性。

而从这三个要素来看,就足以证明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的基本定罪原则为主客观要素的有机统一。

(二)关于犯罪构成的框架从整体的格局上来看,可以将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的理论体系分为两大块、四要件的耦合式结构。

两板块的划分依据的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而在这一原则下又可以将两大板块细分为主观以及客观两部分;四个要素又是再将主观和客观两大部分再次划分后形成的,包括犯罪的客体、犯罪的主体以及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

而要认定一个行为是否为犯罪,就必须要全部满足以上的四大要件,若有一项不满足,都不能判定其为犯罪。

(三)关于犯罪构成的意义从刑事法治建设的角度来看,犯罪构成一直支撑着刑事法的发展。

近年来,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刑法定罪原则逐渐成为刑事法治文明的标志性成果。

究其本质而言,犯罪构成理论又给刑法定罪原则提供了一定程度上的支撑;从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出发,犯罪构成是刑法徐体系的基石。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是犯罪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研究犯罪行为的原因、犯罪成因以及犯罪预防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在思考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其次,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需要关注到犯罪的社会背景因素。

犯罪行为不是单一个体的行为,而是与社会背景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因此,我们在犯罪构成理论中需要考虑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教育、就业、贫富差距等因素。

例如,在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可能会导致一些新型犯罪的出现,而城乡差距、贫富差距可能会导致一些贫困地区的犯罪率较高。

第三,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需要结合犯罪学的国际发展。

犯罪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问题,世界各国都在探索和研究犯罪构成的原因和机制。

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需要借鉴和吸纳国际犯罪学的最新进展和研究成果。

例如,在国际上已经形成了一些比较成熟的犯罪构成理论,如“机会理论”、“社会控制理论”、“社会学习理论”等,我们需要将这些理论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进行适当的创新和完善。

最后,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需要与犯罪预防相结合。

犯罪构成理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深入了解犯罪行为的形成原因,进一步指导犯罪预防工作的开展。

在我国,犯罪预防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我们需要运用犯罪构成理论的成果,针对性地开展有效的犯罪预防工作。

例如,在一些被犯罪高发地区,可以通过改善就业环境、提高教育水平、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等来减少犯罪率。

总之,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体系,需要综合考虑我国特殊的国情、社会背景因素以及国际犯罪学的发展成果。

在进行思考时,我们需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为深入了解犯罪行为的成因以及有效地预防犯罪提供理论指导。

浅论犯罪构成理论

浅论犯罪构成理论

浅论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中的核心内容,对于准确认定犯罪、保障公民权利以及维护社会公正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什么是犯罪构成。

简单来说,犯罪构成就是法律规定的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系列条件的总和。

它就像是一个“模板”,只有当某种行为完全符合这个“模板”的各项条件时,才能被认定为犯罪。

犯罪构成通常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这四个要件。

犯罪主体指的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包括自然人、单位等。

自然人要成为犯罪主体,需要达到一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

比如,我国刑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而刑事责任能力则涉及到精神状态等因素,如果一个人在犯罪时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状态,那么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

犯罪主观方面主要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

犯罪故意又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指的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间接故意则是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却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犯罪过失则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不同的犯罪往往侵害不同的客体。

例如,故意杀人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盗窃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明确犯罪客体对于准确界定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具有重要意义。

犯罪客观方面主要包括犯罪行为、犯罪结果以及犯罪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犯罪行为可以是作为,即积极地实施某种行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义务实施某种行为而未实施。

犯罪结果则是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的损害。

因果关系则是判断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对当前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

对当前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

对当前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一、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犯罪构成理论最早出现于大陆法系的德国,后来又被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学所接受,并加以继承和发展。

采取英美法系的国家由于没有形成以犯罪构成为中心的犯罪理论体系,所以也就没有形成自己的犯罪构成理论。

而另一方面,苏联在20世纪根据其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出体现社会主义刑法学的犯罪构成理论,被当时及后来的社会主义国家所采用,如中国、蒙古、朝鲜等,并且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新中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是20世纪50年代初期从苏联引进的,经过多年的研讨、修正和发展,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构成理论,它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占有重要地位。

[1]二、犯罪构成概念、机能与犯罪概念不同的是,犯罪回答的是什么是犯罪等问题,犯罪构成回答的则是犯罪需要由哪些要素构成。

回答犯罪构成的概念对我们解决犯罪问题,具有决定性作用。

对犯罪构成概念,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回答。

高铭瑄先生认为: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需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2]而有些学者认为我国的犯罪构成,就是犯罪成立条件,显而易见,犯罪构成应当是犯罪概念或者是犯罪特征的具体化。

[3]三、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及其弊端我国的传统犯罪构成理论是借鉴苏联模式的犯罪构成理论,并加以引进和吸收。

这种犯罪构成理论把犯罪构成分为四个方面,即:①犯罪的客体,指的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比如故意杀人,这一罪名的犯罪客体即他人的生命权利;②犯罪的客观方面,指的是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进行侵害的外在客观事实,如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方法、时间、地点等;③犯罪的主体,即能够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以及法律规定的犯罪的单位;④犯罪的主观方面,即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在实施犯罪时的主观意图和动机。

针对这一判断标准,笔者对其合理性及实效性表示怀疑。

首先,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犯罪基本特征有以下三个方面:①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②具有刑事违法性;③应受刑罚处罚性。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摘要]犯罪构成理论是我国刑法理论的基石、核心,惟以其为基础,刑法理论体系方得以构筑成型。

现存世界上三大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在思想和结构上虽截然不同,各有其特点。

我国是直接源自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经过长时间的理论实践研究,目前我国已形成了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但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尤其是在法治、人权日益倡导的时代,问题也日益彰显出来。

文章通过对我国现阶段的犯罪构成理论进行评析,加以与其他国家犯罪构成理论进行比较研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发展提出建议,以期有益于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

[关键词]犯罪构成;比较;完善一、我国犯罪构成的概述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源于前苏联,是一种静态平面整合的犯罪构成。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通说是这样表述犯罪构成的,犯罪构成是指依照中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各种外在表现或客观事实,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按照刑法规定,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也是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人。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所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只有行为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才能成为犯罪主体,从而追究其刑事责任。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包括罪过、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等因素。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反思与重塑的开题报告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反思与重塑的开题报告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反思与重塑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犯罪构成是刑法学中的重要概念,指的是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法定要件。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是在社会主义道路上自我发展和改进的产物,包括犯罪的客体、主体以及犯罪形态和方式等方面的构成。

该理论在不断的实践基础上完善和发展,为维护国家法律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问题的出现,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也面临着不少挑战和批评。

因此,本研究拟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进行反思和重塑,以期更好地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需求。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本研究旨在深入分析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探究其发展的新方向和途径,为今后构建更为合适的犯罪构成理论提供参考。

具体来说,本研究的主要目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分析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历程和主要成果,了解其特点和局限性;2. 探讨当前我国犯罪构成理论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对其进行反思与批判;3. 研究国际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动态和现代趋势,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重塑提供借鉴和启示;4. 提出关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重塑的具体思路和策略,为其未来的发展提供参考和支持。

本研究的意义在于能够深入探究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本质和特点,剖析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其发展提供新的思路和方向。

同时,本研究还能够促进我们加深对国际犯罪构成理论的了解和掌握,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国际化提供重要基础和支撑。

最终,本研究有望为我国法学界提供思想启示和理论支持,推动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不断完善与发展。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本研究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 分析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历程和主要成果,包括犯罪主体、客体、形态和方式等方面的构成要件,以及犯罪构成的程序问题等;2. 探讨当前我国犯罪构成理论面临的问题和挑战,主要包括犯罪刑事政策的转型、国际化趋势、犯罪形态和方式的更新等方面;3. 研究国际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动态和现代趋势,以及国际法、国际刑事法院等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影响;4. 提出关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重塑的具体思路和策略,包括完善犯罪侵害标准、拓宽犯罪形态和方式等方面,以及犯罪构成与社会公正、人权保障等方面的内在联系等。

关于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思考

关于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思考

关于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思考【论文摘要】我国刑法学界虽然对犯罪构成的表述各异,但其共同点就是指犯罪成立的条件,因此,犯罪构成与犯罪成立几乎是等同的概念。

但是,随着新刑法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确定,该原则不仅具有“入罪”的一面,其在“出罪”的一面更应引起学界的重视,特别是在我国这样有着重刑传统的国家。

笔者不惴浅陋,力图在比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犯罪构成体系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犯罪构成体系出罪功能之欠缺,提出自己的初步初步看法,借以抛砖引玉。

【论文关键词】犯罪构成;犯罪成立;构成体系;入罪;出罪引言“一个国家对付犯罪并不需要刑事法律,没有刑法也并不妨碍国家对犯罪的有效打击和镇压,而且,没有立法的犯罪打击可能是更加及时、有效、灵活和便利的。

”…这一点可以轻易从中外刑罚发展史得以印证,那么,我们为什么需要刑法?这是因为,刑法要遏制的不是犯罪人,而是国家。

也就是说,尽管刑法规定的是犯罪及其刑罚,但针对的对象却是国家,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内容,更是其观念蕴涵。

本文试图在此平台上展开。

一、现有犯罪构成体系存在的问题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从语义学的角度进行分析,犯罪构成应该是判断犯罪成立与否的基础和依据。

但是,无论是刑事立法,还是刑事司法,抑或刑法研究,均存在着一系列无法自圆其说的矛盾,给我国刑法界在犯罪成立的判断问题上造成重重矛盾,试分析如下。

1、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同义反复有学者指出,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在部分和整体的关系上存在逻辑混乱的现象。

”事实上,该理论在形式与内容、本质与现象的关系上也存在着逻辑上的混乱。

在理论逻辑上,犯了同义反复的错误。

该理论认为犯罪构成决定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社会危害性只能通过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得以体现。

在此,社会危害性是被决定的;但在论述犯罪的特征时,却指出“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构成的基础。

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反思探索

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反思探索

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反思探索摘要:犯罪构成的概念提出至今已有数百年的历史,并在一代又一代法学家的努力下,形成了完备的犯罪构成理论。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起步较晚,建国初期才在苏联模式的影响下构建了以四要件为核心的犯罪构成理论。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四要件理论也暴露出越来越多的局限性,引发了法学界乃至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

因此,深入反思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并在与其他法系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完善的措施,就成为当前的急迫任务。

基于此,本篇文章对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反思进行研究,以供参考。

关键词: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反思引言近年来,我国刑事立法活动频繁,增设众多轻罪,对个别条款进行修改,显示出刑法规制社会生活的范围扩大、力度增强。

按照问题的抽象程度来区分层次,不同的刑法立场应当属于中层理论,归根结底,可以追溯到刑法人权保障与法益保护的不同价值倾向上。

应当认识到,在刑法立场的冲突中,法律问题是价值问题而不是真理问题,在价值层面,应当警惕价值独断主义,对不同主体的权责进行梳理,充分尊重主体性,在刑事立法活动中持积极谨慎的立场。

1刑法采取的犯罪参与体系之定位第一,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在我国,不论行为人实施的是侵害法益的实行行为,还是教唆行为或帮助行为,只要其行为与侵害法益的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或者说其行为是为侵害法益创造条件的,就有可能与他人构成共同犯罪,使之成为共同犯罪人。

第三,我国刑法对作用于同一犯罪事实的参与者,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仅要看其主观方面是否有与他人共同犯罪的故意,客观方面其行为与他人行为之间有无共同性或关联性、以及对侵害法益的结果是否发挥作用乃至作用的大小,而且还要考察其认识控制能力的大小、主观恶性的程度等个人特有的罪责因素,做出综合评价后认定其是否构成犯罪;并不以其它参与者构成犯罪作为对特定参与人定罪的理由,更不以其行为形态作为定罪的依据。

论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的不足

论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的不足

论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的不足刑法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中的核心内容,对于准确认定犯罪、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实践的不断深入,我国现行的刑法犯罪构成理论也逐渐暴露出一些不足之处。

我国现行的刑法犯罪构成理论主要采用的是四要件说,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这种理论体系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其一,四要件说在逻辑结构上存在不够严密的缺陷。

四个要件之间是一种“一有俱有、一无俱无”的平面式关系,缺乏明确的位阶性。

这导致在判断犯罪成立时,可能会出现先后顺序不清晰、重点不突出的情况。

例如,在某些复杂案件中,对于是先判断主体资格还是先判断客观行为的性质,容易产生争议和混乱,影响了定罪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其二,犯罪客体的界定不够清晰。

犯罪客体被定义为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然而,社会关系是一个较为抽象和宽泛的概念,在具体案件中,对于如何准确认定被侵犯的社会关系以及其受到侵害的程度,往往存在困难。

这使得犯罪客体在实践中的操作性不强,有时甚至成为一种理论上的摆设,无法为定罪提供切实有效的标准。

其三,对于主观方面的认定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犯罪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然而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时,往往依赖于法官的主观判断和经验。

这就可能导致在相似的案件中,由于不同法官的理解和判断差异,而得出不同的结论。

例如,对于“明知”的认定标准,在法律规定上较为模糊,实践中难以统一把握。

其四,四要件说在处理共同犯罪问题上存在不足。

由于缺乏明确的位阶性和逻辑顺序,对于共同犯罪中各个犯罪人的罪责认定有时会出现混淆。

特别是在存在复杂的分工和作用差异的共同犯罪案件中,难以准确区分主犯、从犯的罪责,影响了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其五,难以适应新型犯罪和复杂犯罪形式的挑战。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和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新型犯罪不断涌现,如网络犯罪、金融犯罪等。

关于犯罪构成理论的反思——大陆法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比较及分析的论文

关于犯罪构成理论的反思——大陆法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比较及分析的论文

关于犯罪构成理论的反思——大陆法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比较及分析的论文论文摘要:犯罪构成理论是我国刑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应当认真研究大陆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关于犯罪构成理论的优缺点,取长补短,力图从犯罪的形式违法性与实质违法性两个层面来完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更好地指导法学实践活动。

论文关键词:犯罪构成;犯罪主体;犯罪客体;主观方面犯罪构成是整个刑法理论的基础,如何认定犯罪是整个刑法首要考虑的问题。

但人们在认定犯罪时总要依据一定的模式而不是随心所欲,而这种模式就是犯罪构成。

本文拟比较大陆法系与我国的犯罪构成模式,找出它们之间的异同和优缺点,以便确定何种模式为佳,促进法学理论的完善与发展。

一、犯罪构成理论的宏观介绍我国所谓的犯罪构成是从日本刑法理论中的构成要件翻译而来,但德日等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所说的构成要件并非我国学者所说的犯罪构成,在大陆法系,其构成要件仅属于犯罪构成的一个层次,而在我国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所需具备的主客观要件的统一,弄清它们并非同一概念十分必要。

(一)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在德、日刑法理论中,犯罪乃“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有责”的行为,因而,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认为犯罪构成是规定了符合构成要件、违法且有责的行为。

从中可以看出它有以下特征:1.构成要件符合性。

某种行为符合构成要件的情况,叫构成要件符合性。

…意大利学者帕多瓦尼在论及构成要件符合性时指出,“典型事实是犯罪规范中对发生的某种事实的描述……现实中发生的具体事实符合刑法规范规定的构成要件是认定犯罪的首要步骤”。

犯罪若成立要有成为犯罪基础的行为存在,若不存在行为,即使有危害结果,也不能认为是犯罪。

构成要件是犯罪行为的类型化、抽象化,一旦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即原则上认为构成犯罪。

2.违法性。

所谓违法性是指行为根据法的见地不能被允许的性质。

违法性有形式违法性和实质违法性之分,两者的区别标准是以行为违法性为依据,形式违法性以违反法律规定为标准,实质违法性是以违反实体内容为标准。

关于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

关于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

关于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关键词: 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德日刑法学移植论内容提要: 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是在学习借鉴原苏联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成果和总结中国社会主义刑事法制科学经验基础上形成、发展和完善起来的,对于中国刑法学术研究和司法实践都产生了重大而积极的影响。

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同样能够反映定罪过程,兼容出罪功能,只是在思考逻辑上与德日刑法学犯罪论体系有所区别。

近来主张彻底否定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转而全面移植德日刑法学犯罪论体系的“移植论”缺乏严谨性和务实性。

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作为犯罪判断与证成的思维作业模式,乃是整个刑法学体系的基石,并为近代刑事法治文明的支柱。

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在过去团年间,不仅作为中国刑法学术研究的基础平台,产生了深远的理论价值,而且成为中国刑事司法实践的操作指南,发挥了积极的实践意义。

但是,近年来,这一理论体系备受争议,甚至饱受责难,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从而引发了笔者对其命运的密切关注和严肃思考。

一、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基本架构和内容关于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主体架构和基本内容,遵循中国刑法学界的主流共识,大体可以简要归结为以下三点:第一,关于犯罪构成的概念。

中国刑法学关于犯罪构成的通行定义是: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体现和决定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

根据这一经典定义,犯罪构成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其一,犯罪构成具有法律实定性: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包括刑法总则和分则的结合规定。

因此,犯罪构成乃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坚实保障。

其二,犯罪构成具有价值承载性:犯罪构成体现和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各个犯罪构成要件本质上都是对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不同侧面的表达。

因此,犯罪构成乃是犯罪本质的构成系统。

第三,犯罪构成具有有机统一性:犯罪构成是由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组成的统一整体。

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反思

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反思

Legal S y st e m A nd Soci et y ■圈函墨圜—l i i i.竺堡!型!!f叁塑!圭塾金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反思苑芳琼摘要本文从犯罪构成的概念和属性入手,通过对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阐释,现实运用状况的反思对其进行整体的把握,探视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犯罪客体理论体系结构的繁冗、功能的混淆等方面的矛盾和不足,因而应当对传统犯罪客体理论进行改造,完善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关键词犯罪构成刑法理论犯罪属性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t i-马.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390-01我们要研究犯罪构成,首要的一点就是要弄清楚犯罪构成的概念,这对于建构犯罪构成的体系来说意义重大,是建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重要基础。

在肖中华的《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概念的再探讨》中,列举了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其中有一种观点是“法律加理论说”,该学说认为,“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成立某种犯罪所必需具备的各种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是刑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定罪量刑的基本理论依据。

”。

我比较赞同这种观点,将犯罪构成的属性理解为既是理论的学说又是法律的规定,理论的属性和法律的属性兼而有之。

一、犯罪构成的三大代表性体系1,传统的刑法理论认为犯罪构成体系是由四个要件构成的,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以及犯罪主观方面。

一行为要构成犯罪,四个方面的要件是必需同时具备的,缺少了其中任何一个要件都不能成立犯罪。

四个构成要件是处于一个平面之上的。

苏联的特拉伊宁在他的《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一书中全面地论述了犯罪构成的概念、意义以及犯罪构成理论的体系结构,提出了关于犯罪构成的许多问题。

而我国的犯罪构成的理论受苏联的影响非常大,长期以来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采用的是四要件的观点。

所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所谓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和由这种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

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反思

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反思

2 德、 . 日为 代表 的犯罪 构成 的三阶层 理 论。 罪构成是 由该 何确 定一个 行为足 否侵 犯 了法 益 , 犯 侵犯 了何种法益 , 足通过 其 则 当性 、 违法性 和有 责性 构成 , 三者 的关 系是层层 递进 的 。要 认 定 他三个 构成要 件来 说明的, 犯罪客 体只 是其 他三个构 成要件 说日 J 】

客 体, 传统 的刑法 学理论 对犯 罪客体 是这样 表述 的: 犯罪 客 体是 犯罪构 成 的三大代 表性 体系 1传统的 刑法 理论认 为犯罪 构成体 系是 由四个 要件构 成的 , 指我 国刑 法所 保护 的 ,而 为 犯罪行 为所侵 害 的社会主 义 } 会关 . J :

即犯罪 客体 , 犯罪 客观 方面 , 罪主 体以及 犯罪主 观方 面。一 行 系。一个 行为要 构成犯 , 必定足 对犯 客体 的侵犯 , 犯 了 犯 则 侵 为要构 成犯罪 , 四个方 面的要 件是 必需 同时具 备的 , 少了其 中 缺 犯罪 客 体 具有 了社会 危害 性 , 因此 才能构成 犯 。 一 个行为 任 何一 个要 件都不 能成 立犯稚 。四个构 成要件 是 处于一个 平 面 如果 不侵犯 客 体, 则其就 不具有 社会危 害性 , 不可 能被认 定为 就 之 上 的。苏联 的特拉 伊宁 在他 的 《 犯罪构 成的 一股学 说》 一书 中 犯罪 。犯罪 客 体等于 社会关 系 , 而社 会关 系属于 精神的 产物 , 它
能力, 能够 承担 刑事责 任的 的 自然 人或者 单位 。 旧主观方 面 是 性质 也就随 之发 生变化 , 所 暴露 了这种 理论 的随意 性 。 指 犯 主 体实施危 害社会 的行为时所 具有 的主观上 的心 态 , 括 包 其次 , 犯罪客体与 其他三 个构成要件 不应 当是并列的 处于同 个 层次 当中的 。 犯犯 客体实 际是 就是侵 害 了法 益, 么如 侵 那 敞意和过 失 。

关于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

关于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

法律文化等方面 , 都和德 日等国家拥有着一 定 的亲缘特性 ,同时 中国台湾所应用 的刑法
学 ,也沿用了德 日刑法学 ,可以看 出中国刑 法学融人德 日 的可行特性[ 3 】 。
犯 罪构成 具体是 由主 观要 件以及 客观 要 件互 相作用 、互相联 系而形 成的有 机整 体。所 以。 犯罪构成能够妥善的体现主观与 客观互相统一 的定罪厉 . 贝 4 。
2 . 法律实定性 犯罪 的构成具 备刑法 分则 以及刑 法 总
三、 中国刑 法学犯 罪构成 理论 的战 略 思考
虽 然成 长的过程 中就是 要经历 自我 批 评 的过程 ,由于中国刑法学领域对不同的批 判声音予 以采纳 , 并不断反思 , 才逐渐 的完 善 和发展 了 中国刑法学 犯罪构成 理论 。可 是, 还是会认为批判的展 开需要对几点基本 规则有所遵守 , 其一需要在深入理解批判对 象的条件下 ; 其二需要通过学术 的方式进行 学术 的批判 。 ( 一) 针对移植论的功能学与逻辑学角 度提 出否定 的意见
其 中的理论全部都拥有着相应的依据。 并且
是现实选择以及历史传 承的结果 , 不是 阶级 斗争的产物 。 若对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 体系带有成见 , 就是对历史的无知 。 在历史 的成面上来看待 , 四要件在新 中国以及在原 苏联 ,都是积极 的力量 。而现在却被分析为 无 产阶级 斗争产 物 ,成 为了对 自 身 的不认
1 . 有 机 统 一 性
罪 的结论 展现 出来 ,没有 体现 出定罪 的过 程 ,这样的方式会造成错案的产生。在德 日 刑法学 中会展现递进式结构 , 会将犯罪的过 滤功能充分实现 , 一方面将定罪结论有所揭 示 ,另一方面还能够将定罪过程完善展现。 ( 二) 价值学与历史学角度 移植论的推荐者认 为 , 中国刑法学犯罪 构成理论只是复制前 苏联成果 , 可是前苏联 所建立 的刑法学 , 是在阶级斗争 当中健全起 来 ,意识形态严重 , 学术质量严重缺失 ,不 能够加 以利用 , 所 以现阶段的刑法学需要摒 弃 前苏联 刑法学 ,要对 德 日刑法 学有所 重 用, 则在世界刑法主流中有所融入 。此外 ,

关于我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

关于我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

《关于我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2010年1月15日,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研究中心邀请了著名刑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高铭暄,著名刑法学家、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赵秉志,在华政举办了一场讲座,年过八旬的高铭暄主讲了第一个题目《关于我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赵秉志做了补充及点评。

以高铭暄为代表的老一代中国刑法人,坚守犯罪四要件构成理论,态度鲜明地反驳了主张犯罪构成三阶层理论的学者的观点。

其讲座内容大致如下:1. 四要件构成理论在我国的形成和发展,是历史的选择,有历史的必然性;2.我国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与其鼻祖——苏联时期犯罪构成理论,有五个不同之处;3.四要件构成理论相较于三阶层理论的优越性;4.必须认识到四要件构成理论的现实性和合理性,其适应我国司法的诉讼规律,利于公检法机关开展工作;5.四要件理论自建国以来便确立,具有稳定性。

以下是讲座文字记录,有些长,感兴趣的同学可以看看他是如何阐述上述五点的,非法学专业的同学不太熟悉具体法学理论,也可以从逻辑的角度,思考他的观点是否成立。

至于是非对错,对于这种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尚存巨大争议的问题,大家见仁见智。

高铭暄:我非常高兴能到华东政法大学做讲座。

我在上个世纪80年代来过华东政法大学,我对华东政法大学也很熟悉。

华东政法大学出了很多名人,比如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教授是来自我们华政的,这是我们的骄傲,他也是我的老朋友。

今天他的官很大了,但是我认为我们仍然是老朋友。

今天再次来到华东政法大学,我感到很亲切。

在座的有很多是检察系统和法院系统的同志,我要向你们致意。

今天我来这里做讲座,事先已经通知我,给我定了题目“关于我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

大家知道我国刑法学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创建以来一直是坚持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四要件理论,也就是考察一个行为是不是构成犯罪,要从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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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更加重视对刑法学犯罪理论的完善,这对保障我国过敏的人身安全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本文通过对刑法学的研究,并且结合了张明楷教授和周光权教授的观点分歧的对比,然而,二阶层理论又是对传统理论四要件的进一步理解。

通过这些研究进一步对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进行了思考。

【关键词】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思考
一、前言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我国越来越重视对中国刑法学理论的建设与发展。

而且,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在过去的60年间也得到了不断地完善,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建设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对中国人权的保障。

然而,我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也存在很多问题,就是在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还面临着一些挑战的背景下,开展了对本文,关于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希望能够解决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为我国社会主义的发展提供更加广阔的空间。

二、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基本内容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中国对刑法学犯罪构成的概念是: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是由刑法学所规定的,并且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当然,犯罪成立还是需要一系列的主客观条件。

张明楷教授和周光权教授关于对刑法学则产生了一定的分歧。

张明楷教授更加注重对犯罪的竞合而非犯罪界定,这样也就减少了犯罪之间的对立。

然而,清华大学教授周光权则认为“实践反对理论”是刑法学的基础,所有的理论都要根据实践而来,实践是一切的基础。

犯罪构成一般具有把律师定性、价值承载性、有机统一性这三个基本特点。

首先,因为犯罪构成是由刑法规定,而不是自己臆想出来的,并且在犯罪构成上需要主客观的条件,在犯罪构成罪名成立时也需要一定的证据,这就体现了犯罪构成的法律实定性。

然后,因为犯罪构成对社会产生一定的危害,当然这种危害也有程度大小之分,但是不管如何都会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从而破坏了公共价值,这就体现了犯罪构成的价值承载性。

最后,因为犯罪成立还需要一系列的主客观条件,并且这些条件证据是相互联系的,如此一来,就体现了犯罪构成的有机统一性。

在传统理论四要件提出之后,二阶层理论又是对其的进一步说明你不重,在二阶层理论中违法、责任是其体系。

而且张明楷也提出了自己对二阶层理论的理解,张明楷教授的二阶层主张“自由刑法”,主张刑法的歉抑。

周光权教授认为传统四要件理论“一统天下”的局面已经不复存在,所以周光权教授主张:进行阶层化改造。

由此可见,周光权教授对两阶层理论认为要对阶层进行改造,从而达到刑法学的完善。

(二)犯罪构成的框架
犯罪构成的框架主要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这四个部分。

也就是说,如果只就这一个部分,那么犯罪罪名则不成立,必须四个部分同时具备才能确定犯罪罪名的成立,缺少其中一个,同样,犯罪罪名也不成立。

两阶层理论中的基本框架就是违法和责任,这也是构成犯罪的基本条件。

(三)犯罪构成的意义
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建设的核心内容,对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进一步的研究,这是意味着对中国文明的探索,这也是对刑法学文明建设的重大启迪,这对也对刑事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两阶层理论又进一步解释了四要件理论,这也为我国刑法学理论的完善打下了基础。

所以,必须加强对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建设与完善,这样才能更好的为中国刑法等发展,奠定基础,也可以为中国社会的稳定做出一定的贡献。

三、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面临的挑战
一直以来,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一直面临着很大的挑战,尤其是舆论的挑战。

因为
很多人都对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进行批判与讽刺,这就让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一直处在一个很被动的状态,无法更好地前进与发展。

又因为刑法学理论在不断地更新完善。

正如张明楷教授对两阶层理论中提出的“自由刑法”的观点也进一步说明了我国刑法学的现状,两阶层理论的提出,也是刑法与现实更加协调,促进了刑法学整体的协调性。

周光权教授对两阶层理论的观点也进一步解释了我国刑法学现在的发展趋势,也改善了人们传统的四要件思维方式,让刑法学朝着更加完善的方向发展。

可是,并不是每个学者都能跟上刑法学发展的步伐,这也让刑法学的发展受到挑战。

在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是“改造论”旋律盛行的时期,其诉求就是在维护中国现有的框架基础下,在这之前一些基本技术与方法进行拆装组合,讲一些固有的成套的理论方法分散出来,在各个进行整合从而形成一个新的刑法学理论,从而使中国,刑法学犯罪理论体系走向国际化,这就形成了所谓的“改造论”。

后来,又出现了“移植论”。

所谓的“移植论”,顾名思义就是将其他的理论移植过来,而将中国原有的理论移植出去。

很多学者认为,中国现行的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存在太大的局限,无法很好地揭示定罪结论,同时也不符合保障人权的要求。

就如周光权教授的“实践反对理论”是刑法学的现实基础,然而我却认为理论虽然来源于实践,但是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时间都是反对理论的。

而且,张明楷教授的犯罪竞合论让我觉得这种对刑法学的认识更加显示出了他的正气凛然,也让我看出了张明楷教授这种通过不断否定自我理论而进行突破的伟大。

四、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现实思考
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存在一定的局限与问题,这也是很多学者对中国现行的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进行批判的原因。

然而,张明楷教授在研究理论体系时,就是通过对自己理论体系的不断期盼与否定,才取得了更大的进展。

所以,适当的批评也是可取的,因为批判是前进的动力,学者对这一理论进行批判说明他有自己的思考,他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能不断地思考,从而创造出更好的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才能促进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进一步走向完善,走向国际化。

然而,在对这一理论体系进行批判时也应该注意自己的态度与方法。

首先必须建立在对批判对象严肃而认真的认识基础之上。

其次,必须要用学术方式来展开批判,如果批判方式这粗暴的而非学术式,那么这种批判方式也是毫无意义的,这种批判并不能对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造成一定的帮助,也无法对这一类理论的建设给予一定得支持。

张明楷教授认为,两阶层理论还是有值得批判的地方,那就是两阶层理论保留犯罪构成造成理论困境,一体化审查的违法性和违法程度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而且缺乏主观的构成要件也会造成严重后果,这些都是两阶层理论值得批判的地方。

张明楷教授在对自己的理论观点进行批判时也是运用学术的方式,他用学术来对自己的观点进行批判,从而进一步提升自己的知识,这也为自己理论的发展提供了一个空间,从而激励自己的理论更加走向成熟与完善。

五、总结
通过对本文的研究,我从中更加明白了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建设的重要性。

本文不仅分析了传统的四要件理论,而且还阐述了两阶层理论,虽然这两者大同小异,但是两阶层理论是对四要件理论的进一步理解与完善。

参考文献
[1]孙道萃.犯罪构成与正当化事由的体系契合[j].研究生法学,2011,04:20-53.
[2]贾济东,赵秉东.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之完善[j].法商研究,2014,03:123-131.
[3]徐宏.中国与责任犯罪论体系的比较思考―兼以回应"移植论"[j].学术月刊,2015,01:101-108.
[4]本刊编辑部中国刑法学科发展评价(2010-2011)基于期刊论文的分析[j].中外法学,2013,01:22-42.
作者简介
王亚婕(1994.10.18―),女,汉族,籍贯:甘肃兰州,单位名称:贵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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