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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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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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海洋渔业船舶安全救助信息系统
船用终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海洋渔业船舶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船用终端管理,确保信息系统正常运行,根据<浙江省渔船管理条例>、<浙江省海洋渔业船舶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船用终端是指采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卫星定位和通信技术,并符合信息系统入网要求的船用终端。
第三条本市60马力以上(含60马力)大中型海洋渔业船舶船用终端的管理、使用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船用终端用户职责
第四条大中型海洋渔业船舶应当安装渔船自动识别系统船用终端(以下简称AIS终端);其中,185马力以上(含185马力)的大中型海洋渔业船舶还应当安装卫星和通信船用终端(以下简称卫星船用
终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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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渔船船用终端须符合入网条件。
第五条船用终端用户应指定专人负责船用终端设备的保管、使用,熟识掌握操作流程,定期进行设备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确保船用终端设备正常运行。
第六条船用终端在渔船航行、作业时应全时开启使用,发生故障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恢复工作;不能恢复工作的,用户应及时经过其它通信手段,向船籍港所在地信息系统管理机构说明情况,并定时报告船位动态信息,保持通信畅通;回港后要及时修复或更换终端设备。
第七条船用终端用户在航行、作业时发生渔船遇险、紧急情况等重大安全事件要立即发送报警信号;发现其它渔船安全、涉外等异常情况也要及时向信息系统管理机构报告。
第八条安装船用终端的用户,应向船籍港所在地信息系统管理机构申办船用终端的入网注册手续,同时向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申办渔业船舶电台执照核发或变更手续,并提供船舶真实、合法、有效的相关资料。第九条船舶过户转移、更新、变更、报废注销前,船用终端的用户应主动到船籍港所在地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办理船用终端的资料变更和注销手续,并取得相关证明。
第十条安装卫星船用终端的用户应及时向船用终端供应商缴
纳卫星通信信息流量资费,避免因欠费而导致信息无法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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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船用终端仅限于本船使用,终端用户在没有办理注销海上移动业务标识(MMSI)和卫星终端ID号前,不得将设备转借或转让她船使用。
第三章船用终端管理
第十二条本市渔船船用终端海上移动业务标识(MMSI)应根据交通部<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管理办法>实行统一规范管理。
(一)县(市、区)信息系统管理机构负责受理船用终端的设备入网、变更、注销申请,核查申请资料的真实、有效性,及时报送交市级信息系统管理机构;
(二)市级信息系统管理机构负责向交通部无线电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渔船船用终端海上移动业务标识(MMSI),并在渔业船舶电台执照中注明MMSI相关信息
(三)县(市、区)信息系统管理机构要加强渔船海上移动业务标
识(MMSI)数据资料管理,每季度初向市级信息系统管理机构报送上季度辖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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