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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第三人侵害债权

浅议第三人侵害债权

浅议第三人侵害债权【摘要】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理论渊源于英国的判例法,而我国《合同法》中,由于删除了该制度的相关规定,致我国法中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无法律进行规制。

传统债权法坚持债的相对性原则,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恪守债的相对性会导致债的相对性得不到足够的保护,本文讨论的就是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关键词】债权;第三人;侵权所谓第三人侵害债权是指债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的旨在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并造成当事人债权实际损害的行为。

民法理论上债权是指特定债权人请求特定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传统债权理论认为,因可归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债务不履行,债权人可以以此为理由,请求债务人承担债务违反的责任;如果因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致使债务人债务不履行,债权人不得以此为理由,请求第三人承担债务违反责任。

这是债权相对性原则的核心体现。

传统的《侵权行为法》认为侵权的对象只能是物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等所谓的绝对权。

而债权作为相对权是区别于绝对权所以不能成为侵权的对象。

因此,本文主要探讨的是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方面的相关内容,以弥补传统债权理论对第三人侵害债权规定的不足。

一、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提出及构成要件(一)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提出是在大陆法律体系1908年在法国通过的罗德里特诉德奥依莱特案(Raudnit V Deouillet)重新解释了债的相对性原则。

债的相对性不应将侵害债权的第三人的侵权赔偿责任排斥在外,并可适用侵权行为的法国民法典第1382。

德国民法典中对第三人侵害债权也有规定:对于违反善良风俗的故意侵害也适用第823条第(2)款。

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都是通过判例来扩大成文法的适用,以解决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法律问题。

所以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一些判例都已经突破了自罗马法以来的传统的债的相对性原则。

上文提到的债的相对性原则就是指债权仅能对债务人(也就是唯一的相对人)发生效力。

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浅析精编版

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浅析精编版

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浅析精编版MQS system office room 【MQS16H-TTMS2A-MQSS8Q8-MQSH16898】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浅析摘要:第三人侵害债权问题,是学界长期争论的热点问题。

随着生活的日益发展,各国在20世纪普遍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本文从基础、理论依据、比较法角度及我国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对我国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进行了论证。

关键词:债权相对性第三人侵害债权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问题,是民界长期争论的热点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日益繁杂,经济的飞速发展,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其重要价值日趋显现。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尚未在整体上实现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立法化,但司法实践要求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势在必行。

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性质、构成要件、具体形态、效力、免责事由、责任承担方式、辅助性功能及其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协调等问题尚存在许多争论,学界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本文想就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为了避免这种探讨流于形式而缺乏针对性,这里仅就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可能性及必要性,提出自己的看法,不求体系上的完整,只求尽可能透彻地说明此问题,希望通过探讨,对构建一个有中国特色的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有所裨益。

一、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社会基础民法上债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以拉丁文Obligatio表示。

查士丁尼在《法学纲要》中称“债是依国法使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

”所谓法锁或上的锁链,指特定的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

[1]债就象一条锁链,将特定的当事人拴在一起,互相承担义务,享受权利。

即这种“法锁”使得债的效力仅作用于基于债的形成的直接当事人之间。

正如梅因所说,法锁的意象沾染了和渗透了罗马契约法和侵权法的每一个部分。

法锁把各当事人拘束在一起,锁链只有通过清偿的程序才能解除。

[2]罗马法所建立的债权相对性理论,以“任何人不得替他人定约”(alteristinularinemopotest)的法谚为原则,尽量排除第三人与契约发生任何关系的可能。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民事责任研究》范文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民事责任研究》范文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民事责任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债权关系在商业交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商业活动中,经常出现第三人对债权造成侵害的现象。

当第三人的行为侵害了债权的正常实现,这就涉及到了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民事责任的问题。

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为法律实务中解决相关纠纷提供参考依据。

二、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定义与分类第三人侵害债权,是指在债权关系中,除债权人和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因某种行为导致债权人无法正常实现其债权的情况。

这种行为可以表现为对债务人的欺诈、对债权人财产的直接侵害等。

根据不同的行为方式和侵权后果,第三人侵害债权可以分为直接侵害和间接侵害两种类型。

三、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民事责任分析(一)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主要包括:1. 侵权行为的存在;2. 侵权行为对债权人造成了实际损失;3. 侵权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 侵权人具有过错。

这些要件共同构成了第三人侵害债权民事责任的认定基础。

(二)民事责任的认定原则在认定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民事责任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原则,即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公正地判断侵权人的责任;2. 损害赔偿原则,即以补偿债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受损失为宗旨;3. 诚信原则,即要求侵权人在从事商业活动时遵守诚信原则,不得以欺诈等不正当手段侵害他人债权。

四、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法律救济途径当第三人侵害债权时,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寻求法律救济:1. 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行为;2. 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3. 请求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内容等。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将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以及债权人所受损失的程度,判决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案例分析以某公司员工因个人利益泄露公司商业机密导致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合同无法履行,造成客户损失为例。

在此案例中,该员工作为第三人,因个人利益泄露公司商业机密的行为导致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合同无法履行,进而给客户造成了实际损失。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民事责任研究》范文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民事责任研究》范文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民事责任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债权作为重要的法律关系之一,其保护与实现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市场经济稳定发展具有重要价值。

然而,债权常面临着第三人侵害的威胁。

这些侵害不仅影响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使和保护,同时也可能导致整个经济秩序的混乱。

因此,研究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民事责任对于维护经济安全,完善民事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将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民事责任进行深入的研究与探讨。

二、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概述第三人侵害债权,是指第三人以不当方式侵犯他人债权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表现为直接对债权人实施侵权行为,也可能表现为对债务人实施侵权行为,进而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形式多样,如恶意诉讼、欺诈、恶意干扰等。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

三、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民事责任分析(一)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民事责任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首先,侵权行为的存在;其次,该行为给债权人造成了实际损失;最后,侵权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同时,侵权人主观上应具备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二)民事责任的认定原则在认定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民事责任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依法保护原则,即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过错责任原则,即以过错作为确定侵权责任的基础;三是损害赔偿原则,即侵权人应承担因其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四、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民事责任类型及承担方式(一)民事责任类型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类型。

违约责任主要针对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共同侵权行为;而侵权责任则主要针对第三人单独实施的侵权行为。

(二)承担方式对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其中,赔偿损失是最常见的责任承担方式。

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等因素。

五、完善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民事责任制度建议(一)加强立法规范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认定原则及承担方式等,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浅析第三人侵害债权

浅析第三人侵害债权

浅析第三人侵害债权第三人侵害债权是指与合同当事人无直接法律关系的第三方,通过自己的行为侵害了合同当事人的债权,给合同当事人造成了损失。

在法律上,第三人侵害债权是一种常见的法律纠纷,需要在实际中给予高度重视和及时解决。

本文将就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性质、举证责任、司法实践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对相关法律问题有更深入的了解。

一、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性质第三人侵害债权是指第三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侵犯了合同当事人的债权,给合同当事人造成了损失。

这种行为通常表现为第三人未经合同当事人同意,直接干涉合同当事人的债权关系,导致债权关系受到破坏或不能实现。

第三人不当介入他人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能按期履行,使合同当事人遭受经济损失。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性质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即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任何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都应该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性质是明确的,必须要依法加以认定和处理。

在处理第三人侵害债权纠纷时,一般需要通过举证来确定第三人的侵害行为。

对于合同当事人而言,他们需要举证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对于第三人而言,他们需要举证证明自己的行为并未造成合同当事人的损失,或者他们的行为并非违法。

举证责任成为第三人侵害债权纠纷中的关键问题之一。

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纠纷案件属于比较复杂的民事案件。

通常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合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举证材料,以及第三人的答辩意见和举证材料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会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审查双方的证据,充分保障各方的诉讼权利。

在处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案件中,法院一般会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裁判。

如果合同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法院通常会判决第三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给予合同当事人相应的赔偿。

而如果第三人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并未侵犯合同当事人的权益,或者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法院通常会驳回合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判决合同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浅析-李林启.doc

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浅析-李林启.doc

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浅析/李林启-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侵权行为以绝对权作为侵害客体,侵权行为的责任系由违反法律事先规定的针对一般人的义务引起,而不是违反了由当事人自行协议所规定的、针对特定人的合同义务。

对此,让第三人能因其对债权的损害行为而承担侵权责任,各国的理论依据各不相同。

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任何行为使他人受到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规范和调整一般侵权行为,设条对其保护对象采概括规定,解释上理应包括债权。

德国的第三人侵害债权一般适用其民法典第826条“违反善良风俗的故意损害”的规定。

而台湾对第三人侵害债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依据通说是台湾民法第184条第1项的后段:“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害于他人者,应当负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同时《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而债权属于预期的财产利益,是无形财产,应当包括在“财产”概念中,受到与有形财产同样的保护。

从上面《民法通则》的规定看出,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理论依据是:债权作为一种人们享有的一项重要财产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

这是由宪法确立的权利不可侵犯性原则和侵权行为法的基本价值目标决定的。

并不因为债权自身的特性即相对性和非公示性而排除在权利保护体系——侵权行为法之外。

即凡法律上的权利,皆为法律所保护的对象,“于物权然,于债权独何不然”。

[11]三、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比较法研究在大陆法系,虽然多数国家的学者在理论上认可债权的对世性,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诸多对债权予以侵权救济的典型案例,但各国立法对此均持审慎态度,规定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纯粹法律规则在法制上尚属空白。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在刑法中,侵害债权制度是对某人依法约束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一种制度。

侵害债权行为即侵犯他人债权的行为,包括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拒绝支付债务等,这些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需要依法予以制裁。

侵害债权制度主要是通过刑法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刑法明确规定了侵害债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和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确保债权人能够获得应有的保护和救济。

比如刑法规定,如果某人通过欺骗、胁迫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即构成盗窃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种依法对侵害债权制度的保护,既能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也能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侵害债权行为在实践中的危害是不可忽视的。

当债务人拒绝支付债务,债权人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甚至可能造成其经济破产。

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为了寻求救济可能不得不通过法院起诉来解决纠纷。

而这些诉讼过程往往需要时间和金钱,给债权人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失。

因此,侵害债权制度的存在和实施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加强社会秩序都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侵害债权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债权人可能因为种种原因无法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继而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比如,债权人可能因为经济困难、诉讼经费不足等原因无法主动起诉,这样就给侵害债权行为带来了一定的空间。

另外,一些犯罪行为往往很难取证,对于侵害债权行为控制的效果也是有限的。

因此,就需要完善侵害债权制度,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制度的实际效果。

总而言之,侵害债权制度是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它的存在和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侵害债权制度在实践中也会遇到一些问题,需要通过进一步的完善来逐步解决。

只有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才能够建立一个更加健全和完善的侵害债权制度,为人们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加有力的保护。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是指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当第三人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时,债权人可以利用法律手段追索第三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就其中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三个典型案例展开阐述。

在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中,第三人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侵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了侵犯他人财产的行为是犯罪行为,涉及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也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以下是三个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案例。

案例一在某工地上,工程队因为施工需要用到周围的土地,但该土地是属于他人所有的。

工程队虽然与土地所有者协商后得到了使用权,但是工程队在施工过程中严重破坏了周围的房屋和道路,对周围居民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因此,土地所有者可以将工程队作为侵权者起诉,获得相应的赔偿。

案例二A公司明明知道B公司已经有了与其合同相同的客户,仍旧将该客户拉到自己的公司签订合同,这种行为就是直接侵害了B公司的债权。

B公司可以针对A公司提出赔偿诉讼,追究其民事责任。

案例三小明在街道上开车撞到了路边的保护栏,导致周围的住户受到了房屋和车辆的不同程度损伤。

作为车祸的肇事者,小明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保护栏和周围住户也可以将小明起诉为侵权者。

综上所述,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在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侵害者则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期望在未来的制度建设中,可以加强维护侵权行为的预防与惩罚机制,确保公平公正的判决结果,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此外,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实施也可以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合理。

在市场竞争中,一些不当的商业行为可能对其他商家的利益造成侵害,如果受侵害的商家不能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会严重扭曲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则。

因此,第三人债权制度的存在可以有效制约这种不当行为,保护商家的利益,维护市场竞争的公正性和健康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施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时,应该注意权益平衡的原则。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民事责任研究》范文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民事责任研究》范文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民事责任研究》篇一一、引言债权是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概念,为权利人的权利保障提供了一种基本的保护方式。

然而,有时会遇到一种特殊的情况,即债权可能会被第三方非法侵害,对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害。

如何规范并制定此类行为的民事责任制度,对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持法律秩序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民事责任进行研究。

二、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定义与性质第三人侵害债权,是指第三人以非法手段侵害他人债权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恶意干扰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欺诈债权人等。

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因此,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性质应当是违法行为,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民事责任形式对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民事责任形式,一般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返还财产、解除合同等。

赔偿损失是第三人应承担的最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主要包括债权人因侵权行为产生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对于那些主观故意明显的第三人,为了保障公平交易,还可对其附加一定程度的惩罚性赔偿。

同时,对于返还财产和解除合同等责任形式,也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运用。

四、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归责原则对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归责原则,首先应当以过错责任为主,兼顾公平责任和补偿性赔偿。

这意味着只有当第三人有过错时,才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同时,对于那些无过错但侵权行为确实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也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公平责任的认定和补偿性赔偿的支付。

此外,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允许债权人选择追究第三人的侵权责任或合同责任。

五、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民事责任范围及计算方式对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民事责任范围及计算方式,应遵循全面赔偿原则。

即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应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主要是指因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财产损失;间接损失则是指因侵权行为导致权利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或无法完全实现所造成的损失。

对于损失的计算方式,应以客观事实为基础,按照合理标准进行计算。

浅析第三人侵害债权

浅析第三人侵害债权

浅析第三人侵害债权第三人侵害债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权益受到第三人侵害的事实。

在法律上,债权人享有法律上的权利和利益,而债务人则有义务履行合同,并承担债务责任。

由于各种原因,第三人可能对债权权益产生影响,使债权人无法获得合同约定的权益。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方式有很多种,比如担保物的转让、债权债务关系的转让、侵占债权财产等。

当债务人将担保物拆除、变卖或者转让给第三人时,债权人的担保权益将受到侵害。

当债务人将债权债务关系通过合同转让给第三人时,原有的债权人也将失去债权权益。

如果第三人侵占了债权人的财产,债权人的债权权益就会受到侵犯。

面对第三人的侵害债权行为,债权人可以采取一系列的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第三人停止侵害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债权人还可以请求法院冻结、扣押第三人的财产,以确保债权人能够获得债权的实现。

债权人还可以要求法院追究侵权责任,包括赔偿债权人所受到的损失。

在处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案件时,法院主要考虑两个问题,即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事实,以及侵权行为的性质。

对于侵权行为的性质,法院通常将其分为无责任侵权和有责任侵权两种情况。

在无责任侵权的情况下,债权人只需证明第三人的侵权事实即可获得相应的赔偿。

而在有责任侵权的情况下,债权人还需要证明第三人存在过错,并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失。

第三人侵害债权是一种常见的法律纠纷案件。

债权人在面对第三人侵害行为时,应及时采取行动,通过合法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事实和性质,公正地维护债权人的权益。

浅析第三人侵害债权

浅析第三人侵害债权

浅析第三人侵害债权
第三人侵害债权是指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关系中,有第三人对债权人的债权
进行了侵害,导致债权人无法获得应有的权益。

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自己的债权,并追偿损失。

第三人侵害债权可以表现为多种情况。

其中一种常见的情况是债权人在约定期限内向
债务人借款,但债务人未能按约还款,导致债权人无法获得应有的利息收益。

这时,债务
人可能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或者与第三人合谋,以规避债权人的追索权。

另一种情况是
债务人与第三人串通起诉讼行为,以制造纠纷、诉讼费用增加、债务无法追偿等方式,对
债权人的债权进行侵害。

在处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案件中,法院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第三人的行为是否
构成侵害债权。

一方面,法院会审查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关系,以确定是否存在债
务的转移或合谋情况。

如果债务人与第三人只是单纯的买卖关系,并没有转移债务或合谋
诈骗的行为,法院可能不认定第三人构成侵害债权。

法院也会审查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
诉讼关系,以确定是否存在串通作证或制造虚假诉讼的行为。

如果债务人与第三人以虚假
的诉讼行为对抗债权人的追索权,法院往往会认定第三人构成侵害债权。

对于债权人来说,要成功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需要保留相关债权证据。

债权人应保
留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借据、收据等书面证据,以证明自己作为债权人的身份和债务人
未履行债务的事实。

债权人还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自己的债权,并追偿损失。

在诉讼过程中,债权人可以通过提交证据、进行辩论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浅析第三人侵害债权

浅析第三人侵害债权

浅析第三人侵害债权第三人侵害债权是指除债权人和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对债权的侵权行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第三人侵害债权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侵害债权人的债权,妨碍债权的行使,妨碍债权的保全和变价,以及其他损害债权的行为。

这些侵权行为给债权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因此需要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他们可能是债务人的关联方或者与债务人毫无关系的外部人士。

无论侵害债权的主体是谁,其侵权行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下面我们就来浅析一下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相关规定和处理办法。

一、侵害债权的行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包括侵犯债权人的财产权利、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等。

第三人在明知债权人对某笔债权拥有权利的情况下,依然进行不当转移或转让,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又如,第三人通常无权进行债权行使,但其却越权代为行使债权,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这些行为都属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范畴,并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法律责任及救济措施对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责任和救济措施。

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包括赔偿债权人的损失等。

债权人还可以在民事调解和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争取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债权人还可以依法请求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迫使第三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对被告的财产进行冻结或查封,以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债务人权益的得到保障。

三、可能引发的法律问题在处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纠纷时,可能会引发一些复杂的法律问题。

需要明确的是侵权行为的构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债权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及造成的损失。

法院在判决时需要权衡各方的利益,确保裁判公正合理。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纠纷可能会牵涉到其他法律关系,比如债权转让、保证担保等多方面的问题。

在处理这些问题时,需要综合考虑各方的权益和利益平衡,做出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的裁决。

浅析第三人侵害债权

浅析第三人侵害债权

浅析第三人侵害债权第三人侵害债权是指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关系中,除了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侵害了债权。

比如,债权人将债权和债务转让给第三人,但是第三人在行使债权的过程中侵犯了债权。

第三人侵害债权属于侵权行为,因此可以依法追究其侵权责任。

第三人侵害债权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有过错的第三人侵害债权,另一种是无过错的第三人侵害债权。

对于有过错的第三人侵害债权,其侵权行为属于过错侵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侵犯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如债权人的财产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2.侵犯债务人的义务,如债务人的保密义务、合同履行义务等;3.通过欺诈、威胁等手段迫使债权人违约,从而侵害债权人的权益。

1.在取得债权的时候未能充分了解债权的法律性质,以致于导致债权出现侵害的情况;2.在履行债权性质时,由于缺乏关注或疏忽,未能充分了解法律规定而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3.虽然有精力和注意力全面了解债权的法律性质,但在方法、技巧、能力、情報等等方面因素的相互影响下,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

对于有过错的第三人侵害债权,其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赔偿债权人所受的损失,包括实际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2.恢复债权人的名誉或声誉;3.消除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如恢复债权人原有的职业身份、其他社会地位和名誉等。

1.与侵权行为人进行协商,让其赔偿损失;2.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要求有关部门出面调查侵权行为;3.采取司法途径维权,向相关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第三人侵害债权是一种常见的侵权行为,其类型较多,情况也较为复杂。

债权人在遭受第三人侵权时,应尽快采取合适的维权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为了预防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情况发生,债权人在进行债务交易时应该了解和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尽可能减少侵权风险。

浅析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理论基础与实践

浅析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理论基础与实践

浅析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理论基础与实践一、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理论基础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自其诞生以来,一直就是民法史上一个争论点,否定者有之,肯定者有之。

否定说认为债权相对性是债权区别于物权的最本质的特征,根据债权相对性,债权的效力仅能约束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双方当事人,而不能及于第三人。

这也是意思自治理念的体现和基本要求。

契约关系不受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债权人对于其债权所遭受的损失,仅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得要求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承认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势必会损害债权相对性这一基本原理,从而加重第三人的负担,造成法律秩序混乱,不利于促进交易; 而肯定说则认为,凡是权利皆具有不可侵性,这是一个不言自明的法律常识,就此而言,债权与物权并没有本质区别,第三人同样应负不得侵害之义务。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纠纷层出不穷,传统的违约责任已经不能很好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所谓的债权的相对性,物权的绝对性等说法,均是抽象的理论概括,这种对称美学的逻辑无法对应于具体且丰富的现实权利样态。

法律不应固步自封地沉浸于这种美学逻辑的自我满足中,而应积极地适应现实,进行制度创新。

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或以立法,或以判例的形式,承认了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这个作为债权相对性的偶发溢出,已然成长为一项具有独立价值的正式制度,债权具有不可侵性已成为一个无需讨论的共识事实。

但是,理论却无法满足止步于此,对于这一制度的承认遗留或引发了一系列的理论问题:在承认债权的不可侵性的情况下,债的相对性是否还存在,或者说如何重新理解债的相对性? 传统的物权和债权二元财产法结构体系,是否会因此而土崩瓦解? 对于这些问题的探讨,会进一步引导我们思考一个更为宏大和抽象的问题: 财产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物权和债权) 所具有的不可侵性来自哪里?二、财产权不可侵性的根据所谓的财产权的不可侵性及其根据,有两个层次的理解。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在我国的构建我国没有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法律规定。

造成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影响司法公正及司法权威。

本文探讨我国第三人侵害债权保护的现状及问题,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及法律规定,提出引入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具体构想。

标签: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问题;构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现实生活中发生涉及到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案件,但我国现行法中没有相关规定,致使这些案件没得到合理的处理。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及司法实践迫切需要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基于此,本文探讨我国第三人侵害债权保护的现状和问题,提出针对性对策,以期完善我国第三人侵害债权法律制度建设。

一、我国第三人侵害债权保护的现状(一)立法方面由于我国民法体系同大陆法系其他国家一样严格遵守着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因此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是我国立法的一个缺陷,即没有明确的规定。

虽然在我国起草《合同法》建议稿时有学者提出了将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纳入侵害合同债权类型的规定,但因很多专家、学者持否定态度,没被立法机关采纳,这是我国债权发展的一个阻碍。

我国在《侵权责任法》中也没制定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在《侵权责任法》专家建议稿中第54条明确的规定了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但最终还是没有通过。

但是我国《民法通则》的第5条是关于保护合法的民事权益的,很多学者认为合法权益应该包括合法的债权,所以第5条和第106条第2款可以用来制止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

第106条2第款是一般侵权行为的规定,理论上认为侵害债权也属于一般侵权行为,所以应该受到该条款的约束。

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10条和2008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第91条的规定中有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情形。

可见,我国虽然没有明确的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立法,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法理反洗,我国已经间接为规制第三人侵害债权提供法律依据。

(二)司法实践方面因为我国立法上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在民法界上仍处于研究阶段,所以在我国司法实践当中遇到第三人侵害债权纠纷时,以我国法律不承认债权作为侵权行为客体为由拒绝原告的诉讼。

【管理制度)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制度构造

【管理制度)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制度构造

(管理制度)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制度构造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制度构造传统民法理论认为侵权法作为民法的组成部分,主要保护除合同债权以外的财产权、人身权(即所谓的“绝对权”),而债权作为壹种相对权,不可能遭受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的侵害,故不属侵权法的保护对象,仅由合同法违约责任制度保护足矣。

这也是侵权法和合同法的重要区别。

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实践中壹些新型的侵权行为层出不穷,如商业诽谤侵权、提供不实信息和不当咨询意见的侵权、恶意诉讼侵权等,尤其是涉及“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现象更为普遍,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较严重的后果,不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的交易安全和秩序。

所谓第三人侵害债权,是指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或和债务人恶意通谋实施旨于侵害债权的行为且造成债权人损害[1].事实上,于我国的司法实务中,已有很多司法案例对债权作为侵权行为的客体予以了肯认,对第三人侵害债权课以侵权责任。

但理论和实务中仍存于着很多困惑:国外立法例对第三人侵害债权是如何规定的;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理论基础是什么;如何界定第三人侵害债权之侵权行为;正于制定中的民法典如何对之规范等问题。

本文拟通过上述问题的分析、探讨,以期达到理论上的明晰,能于未来的民法典中建立起我国的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壹、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比较法研究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于第三人侵害债权时,无论大陆法系国家抑或英美法系国家,对债权人均予以侵权法救济,惟操作层面各有不同。

(壹)大陆法系1.法国法《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使损害发生时,对该他人负赔偿责任。

”这是法国民法典以高度抽象的方式对壹般侵权责任原则作出的规定。

于20世纪之前,法国法由于沿袭罗马法,较严格地固守债权相对性原则,否认债权对第三人的绝对效力,认为第三人即便引诱、干预债务人的履行行为且因此而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第三人也不对债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债权人就其自己的损失仅能请求债务人对自己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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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浅析摘要:第三人侵害债权问题,是民法学界长期争论的热点问题。

随着经济生活的日益发展,各国在20世纪普遍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本文从社会基础、理论依据、比较法角度及我国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对我国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进行了论证。

关键词:债权相对性第三人侵害债权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问题,是民法学界长期争论的热点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日益繁杂,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其重要价值日趋显现。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尚未在整体上实现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立法化,但司法实践要求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势在必行。

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性质、构成要件、具体形态、效力、免责事由、责任承担方式、辅助性功能及其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协调等问题尚存在许多争论,学界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本文想就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为了避免这种探讨流于形式而缺乏针对性,这里仅就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可能性及必要性,提出自己的看法,不求体系上的完整,只求尽可能透彻地说明此问题,希望通过探讨,对构建一个有中国特色的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有所裨益。

一、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社会基础民法上债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以拉丁文Obligatio表示。

查士丁尼在《法学纲要》中称“债是依国法使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

”所谓法锁或法律上的锁链,指特定的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

[1] 债就象一条锁链,将特定的当事人拴在一起,互相承担义务,享受权利。

即这种“法锁”使得债的效力仅作用于基于债的形成的直接当事人之间。

正如梅因所说,法锁的意象沾染了和渗透了罗马契约法和侵权法的每一个部分。

法锁把各当事人拘束在一起,锁链只有通过清偿的程序才能解除。

[2] 罗马法所建立的债权相对性理论,以“任何人不得替他人定约”(alteri stinulari nemo potest)的法谚为原则,尽量排除第三人与契约发生任何关系的可能。

这种理论,历经数千年流变而持之不易,至今仍是区别侵权行为法与契约法内容、体系的基石。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法的个人本位逐渐让位于社会本位。

依社会本位的法律观念,义务的负担不仅仅出于义务人的意思,法律的任务也不仅仅在于保护个人的权利。

为了社会公众的利益,法律可以强加给人们特定的义务,限制或剥夺某种权利。

所以,为了维护公共秩序,保障诚实信用、正当竞争等原则,对债权采取类似物权的保护方式,强调与债的关系无关的第三人不得侵犯债权则为必要。

[3] 如果放任第三人对债权的侵害,时常会使对债权人的保护落空,甚至鼓励第三人与债务人串通对债权人利益的侵害。

其结果,自然破坏了社会所希望的交易规则和自由竞争的环境,导致社会整体利益受损。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经济生活的多样化,民法上的权利关系也愈加复杂,物权债权逐渐相互渗透,相互融合。

“物权和债权相互借鉴各自的保护手段以保障自身的权利的实现,因而形成物权债权化和债权物权化的趋向。

债权物权化的趋向不断发展,就使债权的不可侵性更加强化,使债权对抗第三人侵害其侵权行为的效力更接近于物权的对世权、绝对权的性质,几乎具有相同的内容。

”[4]让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来保护债权势在必行。

借鉴物权的保护方法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来强化对债权的保护。

另外通过债的关系使财产的流转和利用达到了最高的程度,现代财富的中心,已由物权移向债权,人们行为的重要性,也已由物权行为移向债权行为。

“在人们将其财产观念从小农经济的固守财产转向使财产在运动中不断增值,从封闭呆滞的财产流转朝向开放灵活的财产流转的过程中,债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不断加强。

”[5] 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正是对债权在民法中的优越地位的回报。

“市场经济即法治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律、特别是民商法规则的健全和完善。

在中国,普遍存在民事主体意识缺乏,民事权利知之甚少,大多数民事主体既不懂得如何行使、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也不习惯于尊重他人的民事权利。

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在市场经济激烈的竞争下,受利益驱使,更容易发生侵害他人合法债权的行为。

引诱违约而侵害债权的例子大量存在,即在第三人引诱债务人违约时,债务人基于效率违约的考虑(他从第三人那儿得到的利益大于他将对债权人因承担的违约责任的损失)而违约。

因此,必须建立相应的法律约束机制。

过去由债权相对性概念及其规则构成的制度不再适合社会发展的需要,突破和例外就成为一种历史的必然。

正如美国法律哲学家E.博登海默所说:“我们必须永远牢记,创造这些规则和概念的目的乃是为了应对和满足生活的需要,而且我们还必须谨慎行事,以免毫无必要地、毫无意义地强迫生活受一个过于刻板的法律制度的拘束。

”[6] 用庞德的话来说,就是“法律必须是稳定的,但不可一成不变”。

当社会生活需要某种法制的新形式时,现实生活中不存在的形式会被创造出来;当社会生活不需要某种法律的形式时,即使它具有神圣的外衣,也最终会被抛弃。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需要,它的建立就是“法律必须服从进步所提出的正当要求”的映证。

首先,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更加充分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项法律制度的建立,即反映和确认了一定的经济关系,减少了不确定性。

传统债权的相对性使得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损害赔偿,一旦债务人无力赔偿,或者债务人的赔偿不足以弥补债权人的损失,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便得不到保障。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赋予债权人向第三人提出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突破了以债的相对性为基础的违约救济,添加了第三人担负不得侵犯他人债权的义务,使得法律对债权的保护更加充分、完整,增强了合法债权得以实现的可能性。

其次,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交易安全。

法律对经济关系不仅作出确认、调整,而且加以维护和保障,保证其正常的发展秩序不受侵扰,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经济功能的目的性及其本质。

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引诱他人违约、直接侵害债务人的人身或财产致其履行不能、排挤竞争对手的直接侵害债权等行为层出不穷,极大地损害了交易安全与市场秩序,使市场经济的发展遭到扭曲。

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对第三人的违法行为在法律上予以否定评价,使第三人的不法竞争行为受到制裁,可以有效地制约第三人,同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约也有利于实现市场的有效竞争和各类社会主体间的和谐关系。

[7]正如王利明教授所指出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项经济活动需要由合同加以联系才能进行,合同关系形成了一个相互依存的复杂的网络,一个合同不能履行,则会破坏人们在财产上的相互依赖和协作关系,甚至造成一系列合同不能履行,影响到社会交易秩序。

为了保护合同的正常履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制止引诱他人违约、干涉合同关系等各种侵害债权的行为。

尤其是因为侵害债权的行为人常常具有直接加害于债权人,破坏合同关系的恶意,该行为在性质上比一般违约行为更有害于社会交易秩序,如果不能通过侵权制度制裁侵害债权的不法行为,则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和市场经济的发展。

[8] 因此,在我国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

二、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理论依据债权是否具有可侵犯性,历来有否定说和肯定说。

根据传统民法理论,债权具有相对性,即债权为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对债权人不负义务,自无侵害债权的可能。

依此理论,因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致使债务人履行不能或履行迟延时,债权人仅得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或者请求债务人让与其对于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否定说论者正是由此而获得的结论。

肯定说论者在区分绝对权与相对权的理解上对传统观念进行了更为精确的阐释,在此基础上扫除了在债权不可侵性面临的债权相对性这一“绊脚石”。

如台湾学者李肇伟认为:“绝对权与相对权之区分,亦只能就权利之主要内容是否对抗一般人为目的之不同而言。

于是在绝对权,因一般人须履行不侵害之义务,而得对抗一般人,得谓对世权。

而相对权,既须特定义务人履行义务,固得对抗特定义务人;而一般人仍须负不侵害之义务,是仍得对抗一般人,自不得谓对人权。

故绝对权为对世权虽可,以相对权称对人权则不可也。

”[9]也有学者认为:“债权的不可侵犯性主要用来描述债权人与不特定第三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即债的对外效力;债权的相对性则用来表述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即债的对内效力。

”[10]现在,债权具有不可侵犯性,逐渐被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判例所接受。

那么债权被侵害后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理论依据是什么呢?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侵权行为以绝对权作为侵害客体,侵权行为的责任系由违反法律事先规定的针对一般人的义务引起,而不是违反了由当事人自行协议所规定的、针对特定人的合同义务。

对此,让第三人能因其对债权的损害行为而承担侵权责任,各国的理论依据各不相同。

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任何行为使他人受到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规范和调整一般侵权行为,设条对其保护对象采概括规定,解释上理应包括债权。

德国的第三人侵害债权一般适用其民法典第826条“违反善良风俗的故意损害”的规定。

而台湾对第三人侵害债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依据通说是台湾民法第184条第1项的后段:“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害于他人者,应当负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同时《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而债权属于预期的财产利益,是无形财产,应当包括在“财产”概念中,受到与有形财产同样的保护。

从上面《民法通则》的规定看出,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理论依据是:债权作为一种人们享有的一项重要财产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

这是由宪法确立的权利不可侵犯性原则和侵权行为法的基本价值目标决定的。

并不因为债权自身的特性即相对性和非公示性而排除在权利保护体系-侵权行为法之外。

即凡法律上的权利,皆为法律所保护的对象,“于物权然,于债权独何不然”。

[11]三、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比较法研究在大陆法系,虽然多数国家的学者在理论上认可债权的对世性,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诸多对债权予以侵权救济的典型案例,但各国立法对此均持审慎态度,规定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纯粹法律规则在法制上尚属空白。

但各国学者和法官采取迂回手段,对现存的原则性立法进行扩充解释,扩大其适用范围,力求在现行法制框架内为债权的侵权救济寻求合理的请求权基础。

自20世纪以来,为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充分保护债权人的需要,第三人侵害债权问题已为多数国家理论界和实务界所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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