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简答题题库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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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简答题参考答案

1、试述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答: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固有的、不可缺少的、根本性的权利,国家主权的直接体现。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独立权。是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而不受外来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2)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平等,而不问其大小强弱,也不问其社会制度的性质和发展水平如何。

(3)自卫权。是国家使用武力反击外来武力攻击的权利。包括单独自卫和集体自卫。

(4)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包括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管辖权。

国家的基本义务是尊重别国的上述基本权利,不得侵害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不得干涉别国内政,用和平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端和善意履行国际义务。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和《联合国宪章》所要求的必须遵守的义务。

2、国家继承的主要情况有哪些?

国家继承是指一国丧失其国际法律人格或丧失一部分领土时,它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移转给他国(一国或数国)的情况,前者为被继承国,后者为继承国。国际实践中,引起国家继承的原因,主要是国家领土的变更,即领土从一个主权转移至另一主权。主要有合并、分立、分离、独立以及割让五种情况。

(一)条约的继承。

条约继承是指继承国对被继承国所订条约中规定的权利、义务的继承,其实质就是被继承国的条约对继承国是否继续有效的问题。

(二)国家财产的继承。

国家财产是指国家继承发生时,按照被继承国国内法的规定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利益。

(三)国家档案的继承。

国家档案是指被继承国作为国家档案收藏的一切文件。在国际实践中,除了新独立国家的情况外,国家档案的继承一般通过有关国家间的协议来解决。

(四)国家债务的继承。

国家债务是指被继承国对按照国际法而对另一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任何财政义务。实践中,国家债务可具体分为国债和地方化债务。

3、简述引渡的概念、依据和引渡适用的原则。

引渡的概念:引渡是指一国把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依据:现代引渡制度的依据包括引渡原则、国际条约和国内法规范。

引渡适用的原则:

(1)双重犯罪原则:是指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都认为是犯罪,并可以起诉的行为,反之,则不能引渡。

(2)罪名特定原则:又称同一原则,指请求国在将被引渡的人引渡回国后,必须以请求引渡时所持罪名审判或惩处,不得以不同于引渡罪名的其它罪行进行审判或惩处。

(3)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4)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

4、简述国家行使外交保护的条件。

(1)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造成损害,国际不法行为是指违反一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并可归于该国家的行为。

(2)受保护者具有保护国国籍,这称为“国籍继续原则”。此外,近来在国际实践中,还提出了“国籍实际联系原则”,要求受害人和其国籍国之间具有实际的真正联系;

(3)用尽当地救济。即国籍国在为受害自然人或法人提出外交保护之前,该受害人自然人或法人必须首先用尽责任国通过普通的或特别的司法或行政院或机构提供的一切法律救济。在这些手段用尽之后仍未得到合理救济时,才可以提出外交保护,此为“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5、国际法对国家领土主权有哪些限制?

国际法对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般国际法或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的限制。

1、国际惯例对领土主权的限制:(1)国家在利用边界河流、多国河流的时候,或在利用其边境土地的时候,不应损害邻国的利益。(2)国家在开发和利用其海域资源的时候,应考虑他国在该海域的传统权利,不应加以侵犯。(3)国家领海、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应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

2、国际条约对领土主权的限制:(1)租借,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给另一国。(2)共管,即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某一特定的领土共同行使主权。

3、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对其领土主权所加的一种特殊限制。

4、势力范围,这种概念出现在19世纪,但是这种违反国家主权原则的做法早已为国际社会所放弃。

6、领海和毗连区制度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

领海是沿海国的主权及于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是及于群岛水域的外领接的一带海域。

领海的法律地位:领海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处于沿海国主权之下,国家主权及于领海的水域、上空、海床及底土,国家对领海内的一切人、物、事件具有排他的管辖权。

领海的法律制度: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受国家主权的支配和管辖。这是领海法律制度的基础。具体来说,领海的法律制度包括以下三点:(1)沿海国对领海的主权。

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权。(3)领海内的管辖权。

毗连区是沿海国在领海以外对某些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区域。

毗连区的法律地位:毗连区的法律地位不同于领海。沿海国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只在毗连区行使某些方面的管制,而且国家对毗连区的管制不包括毗连区上空。总之,毗连区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地位取决于其依附的海域,或接近于公海或接近于专属经济区。

毗连区的法律制度:沿海国在毗连区内可对如下事项行使必要的管辖:(1)防止在其领土及领海内违反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2)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上诉法律和规章的行为。

7、简述国家在领海的管辖权。

沿海国对其领海内的人、物、或事件享有管辖权,但管辖权的行使受国际条约或国际习惯的限制。沿海国对通过其领海的外国船舶行使管辖权包括刑事管辖权和民事管辖权两个方面。

关于刑事管辖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不应在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行使刑事管辖权,以逮捕与在该船舶通过期间船上所犯任何罪行有关的任何罪行有关的任何人或进行与该罪行有关的任何调查,除非:(1)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2)罪行属于扰乱当地扰乱当地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的秩序的性质。(3)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地方当局予以协助。(4)这些措施是取缔违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的。

关于民事管辖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不应为对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某人行使民事管辖权的目的而停止其航行或改变其航向。除船舶本身在通过沿海国水域的航行中或为该航行的目的而承担的义务或因而负担的责任外,沿海国不得为任何民事诉讼的目的而对该船舶从事执行或加以逮捕。但这种限制不妨碍沿海国按照其法律为任何民事诉讼的目的,对领海内停泊或驶离内水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从事执行或加以逮捕的权利。

8、公海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作为国际习惯法规则的公海自由原则是构成公海法律制度的基础。1982年《海洋法公约》规定公海自由包括6项,即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捕鱼自由、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的自由、科学研究自由。

公海自由不意味着毫无限制或公海处于没有法律的状态。在公海自由原则基础上,国际社会形成了一套关于公海的制度、主要内谷包括:

1、航行制度。任何国家的船舶都可以悬挂其旗帜在公海中自由航行。任何国家不得对在公海中合法航行的别国船舶加以阻碍。

2、捕鱼制度。各国都有权由其公民在公海中捕鱼,在捕鱼中应遵守本国根据有关条约和协议就鱼种、数量、方法、区域等方面承担的义务。

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制度。所有国家都有权在公海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

4、建造人工岛屿及科学研究。各国有权在公海建造人工岛屿或设施。这种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际法的其他规则,包括不得设置于航道、设置物应符合有关的国际标准等。

9、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和制度

专属经济区是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确立的一项新制度。专属经济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在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

法律地位:

1、沿海国的专属权利,即对自然资源的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的专属经济权利;对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对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有专属的管辖权;建立法律和执行法律;遵守公约义务。

2、其他国家的航行、飞越和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权及相应义务。

10、简述国家不法行为的主观要件(不确定答案)

1、国家的行为违反国际义务

2、国际不法行为归于国家而成为该国的国家行为。有如下情况:国家机关的行为;经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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