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频器维保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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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频器维保服务协议
甲方:
地址:
电话:传真:
乙方:上海恒源电气设备维修中心
地址:上海市沪南路7475号
电话:传真:
甲乙双方在互惠互利, 平等自愿的原则下, 经过友好协商, 就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所使用的变频器进行维保服务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1.委托内容
1-1.甲方委托乙方对其所使用的变频器进行维护, 保养, 维修和更换服务。
1-2.服务地点:
1-3.服务性质:变频器的维护服务。
1-4.服务范围:变频器的定期维护、保养、检修及紧急故障处理工作,确保变频器的正常运行。
1-5.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与本协议书的有效期限相同(见本协议书第7条),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生效。
1-6.甲方在本协议书的有效期内将不再委托第三方进行上述1-1条所定义的服务。但对生产厂家承诺的仍在质量保证期内的变频器,甲方可直接与生产
厂家进行联络,但必须事先通知乙方。
2.维报金额与支付方式:
3.服务内容
3-1.在变频器正常使用状态下,乙方定时到甲方现场进行例行的保养和检修,每季度一次,全年共计四次。并在每次服务后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维护保养记
录、相关建议和维修资料。
3-2.乙方承诺在收到甲方请求服务的传真或电话后,日常的工作时间(8:30~17:30)接到该请求,甲方将于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工作时间以
外或节假日接到该请求,甲方将于小时内到达该服务地点进行调查处理。
4.乙方的责任
4-1.为变频器的正常运转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确保变频器的正常稳定运转。乙方维护保养期间,必须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及安全环保等各项规定。
4-2.对出现故障的变频器, 如乙方不能在现场修复, 为保证甲方的使用, 乙方将无偿提供备用机给甲方替换使用, 该备用机的所有权归乙方。故障变频器
由乙方带回维修,如果备用机在甲方使用期间发生了损坏,乙方将根据现场
检测结果判断有偿或者无偿。若判定为有偿时,甲方须按照乙方提出的维修
费用予以支付;若判定为无偿时,乙方自行维修并另行提供备机给予甲方。
4-3.对需要维修的变频器,乙方在收到故障变频器后48小时内向甲方提供故障分析报告及解决方案,并本着节约费用的原则向甲方提供最低报价。报价单
中应明确记载维修故障机所需要的时间以及甲方的付款方式与时间。关于甲
方的付款方式与时间,由双方事先商议后决定。如故障变频器已无维修价值,
则交甲方自行处理。
4-4.乙方在进行维修服务时,须保证所使用的元器件或提供的新机为该元器件或变频器生产厂家的正品。如该元器件或该型号变频器已停止生产,乙方有责
任使用同等质量的元器件或变频器以保证服务质量。变频器新机可以是原品
牌或乙方推荐品牌,乙方均保证以最优惠价格提供。
4-5.对乙方所维修的变频器,甲方只需支付元气件的成本费,乙方对于所维修更换的元器件保修1年。对替换的变频器新机,其质量保证期遵照生产厂家的
规定执行。
4-6.乙方为甲方服务期间,因维护保养工作所发生的施工人员事故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5.甲方的责任
5-1.甲方发现系统有异常情况出现后,应及时通知乙方并详细说明故障现象,以便于乙方根据故障现象进行相应准备。
5-2.乙方在对设备进行维修及保养过程中,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协调帮助和便利设施。维修完毕后,甲方及时派人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在维修单上签字确认。
5-3.当乙方到甲方的现场进行服务时, 甲方须提供必要的方便与配合,负责协调处理与其它部门以及其它工种的配合事宜。
5-4.在接到乙方的维修报价或变频器新机报价后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回复,并在报价单所要求的付款期内及时付款。如甲方在上述期限内不回复,或未能及时
付款,乙方将无法保证按照报价单所记载的时间及时提供修复的变频器或变
频器新机。在乙方向甲方提供了备用机的场合,如甲方在上述期限内不回复,
或未能及时付款,乙方将有权随时收回该备用机。
5-5.当故障变频器经过乙方检测发现没有维修价值,需要购买变频器新机时,甲方必须通过乙方购买该变频器新机。
6-法律责任
6-1.甲方对变频器甲方对变频器的质量保证范围仅限于该机种的说明书记载的保修条款和内容。无论甲方在现场服务与否,以及当甲方提供备用机使用期
间,由于变频器的故障而导致的人身事故和财产损失,甲方对此类损失不承
担任何责任。
6-2.对本协议的履行产生疑义和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未能解决,可通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请裁决。
7-有效期限
本协议书的有效期为201 年月日至201 年月日。在本协议书期满前3个月,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与另一方进行书面联络,经协商同意后,此协议书有效期顺延一年,此后也按同样方法办理。
甲方:(章)乙方:上海恒源电气设备维修中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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