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学院学生素质拓展计划实施办法》修正案【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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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学院学生素质拓展计划实施办法》修正案

一、第八条修改内容如下:

取消“参加院、系、班组织的各类公益活动,每次记3分(担任学生干部或学生党员者不记分)”之规定。

二、第九条修改内容如下:

取消“参加院、系、班统一组织的相关教育培训活动,记3分”之规定。

三、第十条修改内容如下:

取消“参加院、系、班统一组织的相关教育培训活动,记3分”之规定。

四、第十二条修改内容如下:

取消“参加院、系、班统一组织的相关教育培训活动,记3分”之规定。

五、第十三条修改内容如下:

“担任院、系、班一般干部,第一学期记5分;以后如连续担任该职务,则以后每学期所记分数在上一学期基础上加记2分,但每学期最高记分上限为10分。

担任院、系班主要干部,第一学期记5分;以后如连续担任该职务,则以后每学期所记分数在上一学期基础上加记3分,但每学期最高记分上限为15分。

任职不满一学期或学生评议不称职的干部不记分。”

六、第十六条修改内容如下:

“学生在地(院)级刊物发表论文(作品),属第一作者记10分,第二作者记5分,第三及以后作者不记分”。

七、第十六条修改内容如下:

“认真阅读相关著作并有手写的、翔实的读书笔记记5分,每学期最高记分上限为20分”。

八、第二十四条修改内容如下:

“完成“品德与行为修养”模块必修积分,总积分本科180分、专科160分以上,记为合格;“品德与行为修养”模块积分在90分以上,总积分本科300分、专科260分以上,记为良好;“品德与行为修养”模块积分在100分以上,总积分本科450分、专科380分以上,记为优秀。(班级根据实际情况,经系素质拓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亦可在积分达到上述相关规定的学生中分别按班级人数的10%、20%给予“优秀”与“良好”评价)”

九、第三十三条修改为:

“本办法之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学工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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