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大学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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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合作办学管理制度范文

对外合作办学管理制度范文

对外合作办学管理制度范文外合作办学是指我国高等学校与外国机构合作办学,通过引进国外先进的教育资源和管理经验,促进我国高等教育的国际化进程,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和国际影响力。

为了规范外合作办学管理,保障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我校特制定了《外合作办学管理制度》,以下是该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总则1. 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符合教育部的相关政策和要求,维护国家的教育主权和文化安全。

2. 外合作办学的目标是提升我校的办学品质和国际竞争力,为国内外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培训服务。

二、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与备案1. 合作办学项目必须经过学校内部的论证和评审,明确项目的教育目标、培养方案、师资配置等,并报教育部备案。

2. 合作办学项目的合作方必须是经过认证的外国高等学校或同等教育机构,具备良好的声誉和办学实力。

三、合作办学项目的协议签订1. 合作办学项目的合作协议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项目运营、资金投入、师资培训、学生招生与管理等方面。

2. 合作办学项目的合作协议应在项目启动前签订,并经相关部门的法律和合规审查。

四、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管理1. 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管理必须遵守国家财政法规,强调资金的透明使用和合规运作。

学校财务部门会定期对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状况进行核查和审计。

2. 合作办学项目的资金来源分为学校投入和学生收费,投入资金应符合相关政策和要求,学生收费应合理、透明,并根据学生的选择权制定。

五、合作办学项目的教学管理1. 合作办学项目的教学管理机构应设立教务部门,负责培养方案的制定、课程的设置、教材的编写和教学质量的监控。

2. 合作办学项目的师资配备应符合国家的教育要求,合作方应提供足够数量和高质量的教师,学校可以派遣教师进行教学指导和督导。

六、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招生与管理1. 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招生应遵守国家的招生政策和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招生工作由学校负责,合作方提供学生推荐和选拔的建议。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出国学生管理办法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出国学生管理办法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出国学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下出国学生的管理,促进我校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规范、健康、有序地运转,现结合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适用的出国留学学生是指按照我校中外合作办学本科教育项目要求进行招生和培养,并在学籍有效期内到合作的国外院校留学的学生。

第二章出国申请、审核及手续办理第三条出国申请条件1.截止申请出国前,在我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全部及格,且学习成绩符合国外合作院校的入学要求;2.已缴清在我校就读期间的各项费用,且具有在国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外语成绩符合外方院校入学的要求;身体健康,能圆满完成出国学习任务;符合国外合作院校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

第四条出国手续的办理1.申请出国的学生,统到项目所在教学院报名登记,并提交《XX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出国申请审批表》,根据审批表要求到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审核。

2.教学院协助学生填写国外合作院校的入学申请表,审核学生在校期间的英文成绩单,并出具学生在读证明。

3.学生出国前,必须明确表明是否申请保留我校学籍,并到项目所在教学院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第五条出国签证的办理1.收到国外合作院校入学通知书的学生,可本人自行办理签证,也可选择留学中介服务机构。

对于选择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办理签证的,学生本人需与具有教育部颁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资格认定书”的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签署出国留学服务合同,缴付有关费用时,应索要盖有企业财务专用章的有效票据。

学生须将签证办理方式告知教学院,并登记备案。

2.学生在办理签证过程中涉及到的护照办理、签证、机票、接机、中介服务等相关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六条学生出国前如不申请保留我校学籍并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则按自动退学处理,不再予以注册。

第七条学生申请保留我校学籍须遵守以下规定:1.出国学生在我校学籍的管理按照《X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学生在我校的最长学习年限(含在我校及国外合作院校的学习、休学、保留入学资格、语言学习等全部时间)按照《X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计算,超期后学籍自动注销。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教育部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教外综[2006]5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教外综[2007]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工作的意见》(教外办学〔2013〕91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关于加强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7]1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批通过的我校与国(境)外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根据《关于加强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7]13号)要求,全面落实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切实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全面提升思想政治工作水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切实抓好各方面基础性建设和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根据国家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要求,鼓励在国家急需、薄弱和空白的学科领域,以及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和战略新兴产业等领域,与外国教育机构确具优势的学科专业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国家严控已有相当规模的商科、管理学科、国家控制布点学科的中外合作办学。

第四条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涵盖的学科和领域应避免重复现象,并符合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

海外合作办学章程模板范文

海外合作办学章程模板范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与海外院校合作办学的行为,提高办学质量,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与海外院校签订的合作办学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学术交流、科研合作等。

第三条合作办学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办学,保障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2. 尊重教育规律,注重教育质量;3. 遵循互惠互利、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原则;4. 坚持开放性、多样性、创新性的发展方向。

第二章合作办学项目第四条合作办学项目分为学历教育项目和非学历教育项目。

第五条学历教育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 符合我国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2. 合作双方均具备相应的办学资质和条件;3. 项目课程设置、教学计划、考核评价等符合双方学校的教学要求;4. 项目毕业生可获得双方学校颁发的学位证书。

第六条非学历教育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 符合我国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2. 合作双方均具备相应的办学资质和条件;3. 项目课程设置、教学计划、考核评价等符合双方学校的教学要求;4. 项目学员可获得双方学校颁发的结业证书。

第三章合作办学管理第七条合作办学项目由双方学校共同管理,设立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委员会。

第八条项目管理委员会职责:1. 制定合作办学项目的规划、计划和措施;2. 审批合作办学项目的课程设置、教学计划、考核评价等;3. 监督合作办学项目的实施,确保项目质量;4. 协调解决合作办学项目中的问题。

第九条合作办学项目的教学、管理、科研等具体工作由双方学校分别负责。

第十条合作办学项目经费由双方学校共同承担,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章合作办学权益第十一条合作办学项目毕业生享有以下权益:1. 在合作办学项目中取得的学分和成绩,可相互承认;2. 毕业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在合作办学项目所在学校或另一合作学校完成学业;3. 毕业生可同时获得双方学校颁发的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合作办学项目教师享有以下权益:1. 双方学校为教师提供必要的教学、科研、交流等条件;2. 教师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在合作办学项目所在学校或另一合作学校授课;3. 教师可获得双方学校相应的教学、科研等成果认定。

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领域,推进我校国际化教育的发展,提升国际化办学水平,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体要求第一条本办法中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经国家或批准的与外国教育机构合作开展的,列入招生计划内的学历教育项目。

仅以互认学分方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共同开展的学生交流活动,属于中外交流项目,该类项目参照学校其他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单位应把人才培养和社会效益放在办学首位,端正办学指导思想,积极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加快国际化人才的培养。

中外合作项目的开展应密切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和“十四五”发展需要,注重前瞻性和持续性,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选择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合作。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我校相关管理规定,有利于促进我校的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

第三条本着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及发挥学校学科专业优势的目的,学校鼓励有条件的二级单位与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四条所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均由学校统一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章设立与审批第五条国际交流与继续教育学院统一负责学校各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工作。

作为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事宜的咨询、建议,并牵头负责对外国教育机构资质的审查、项目立项、合同签署、项目报批、项目监督等申报过程与环节。

第六条二级学院作为合作办学项目的实施主体,应积极开展与国外大学的联系,寻求合作机遇,洽谈合作意向,形成框架方案,以书面形式,并附上国外合作方的有关资料,报国际交流与继续教育学院。

国际交流与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上报学校。

第七条学校领导审阅同意后,有关二级学院会同国际交流与继续教育学院、教务处等职能部门,与国外合作方商谈合作办学的具体内容、条件和相关事项,拟定合作办学协议文本,并形成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

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为大力推进我校教育工作国际化进程,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外合作办学(含校际交流)项目的管理,促进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为加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与协调,学校成立中外合作办学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校领导任副组长,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项目所在学院、外国语学院、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处、团委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是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合作对象、合作模式、合作内容、管理制度、招生计划、培养方案、教学运行、办学条件、项目检查评估与协调、师资配备及培训、项目内学生外语培训及留学派遣等工作,并对中外合作办学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学校其他职能部门根据学校的职能分工履行相应的管理和协调职责。

项目所在学院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主要承担者,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包括教学管理与学生管理各项工作,以及对项目的评估工作。

协助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完成项目论证与申报、师资配备及培训、学生外语培训等工作。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涉及到的学院要成立项目管理小组,选派具体人员负责管理和研究此项工作,保障和促进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正常实施。

二、项目的引进与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引进与设立应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学校的发展规划,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积极稳妥地进行。

各学院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均可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交流项目的引进工作,共同拟定方案,报学校审定。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工作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

三、招生工作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的学历教育项目,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招生项目和招生计划执行,招生工作由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处负责,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项目所在学院协助。

校际交流项目按照双方合作协议和及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四、教学管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学工作纳入学校统管理,由各院(部)负责。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国际交流处统一负责学校各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工作,并提供相关事宜的咨询、建议、审核和报批服务。

下面是店铺整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欢迎参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1、为了突出开放式办学特色,引进国外优秀教学资源,提高人才培养工作水平和我院的国际化水平,扩大学院影响,学院鼓励并支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的中外合作办学活动。

2、中外合作项目的开展应密切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注重前瞻性和持续性,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共同提高的原则,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的选择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合作。

3、在选择外方合作伙伴时应当对其资质和信誉进行详细和全面的调查和了解,确保合作方具有合法的地位、较高的资质、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良好的学术声誉、诚信和诚意。

4、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贯彻中国的教育方针,符合中国的公共道德,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5、学院依法对合作办学的教师、学生进行管理。

外方合作办学者应当从本教育机构中选派一定数量的教师到我院任教。

学院的外籍人员应当遵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有关规定。

6、学院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合法渠道引进教材。

引进的教材应当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内容不得与中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学院应当对开设课程和引进教材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将课程和教材清单及说明及时报审批机关备案。

注重教材本土化的建设。

7、学院应当会同外方合作者采取得力措施培训教师,以保证教学质量。

8、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其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应当不低于该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的标准和要求。

9、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与该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

10、学院应当通过网络、报刊等渠道,将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专业设置、课程内容、招生规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

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草案)

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草案)

哈尔滨金融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促进中外合作办学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学校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包括学历项目、非学历项目、语言培训项目、海外高校留学预科项目)都纳入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单位要端正办学指导思想,把人才培养和社会效益放在办学首位,积极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培养有较高政治和业务素质的国际化应用型人才。

第四条为合理利用教学资源,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学校对中外合作办学实行“统一领导,两级管理”,学校负责宏观规划和统筹管理,承办系(部)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未经学校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学校或学校二级单位的名义,与国(境)外教育机构、国(境)内外中介机构商洽合作办学事宜。

承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系(部)须接受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评估和检查,应根据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按时上交相关检查、评估材料。

第六条为保证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的有效管理,调动各系(部)参与中外合作办学的积极性,学校按照合作办学机构、项目的实际情况,在年度经费划拨时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与审批第七条项目申报。

拟与国(境)外教育机构开展合作办学的系(部),须按照以下流程进行项目申报:1.合作方的资质认定。

与学校进行合作办学的国(境)外合作方应具备教育部所规定的办学资质,有完善的办学条件和较强的办学实力。

各系(部)在选择国(境)外合作对象时,要了解其相关背景,提高警惕,防止国(境)外机构通过合作办学对我国进行政治、宗教渗透等活动。

2.申请。

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系(部)将可行性报告及国(境)外教育机构背景材料报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并转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查和会签后报学校领导批准。

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我校经批准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条仅以互认学分方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共同开展的学生交流活动,属于中外学生交流项目,该类项目参照《XX大学中外学生交流项目(含国际课程实验班)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条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学院本着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的原则,引进彰显特色、国内急需、在国际上具有先进性的课程、师资、教材,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与我校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在的教育水平或科研地位应高于或相当于我校在国内的教育水平或科研地位。

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涵盖的学科和领域应避免重复现象。

第四条所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均由学校统审核,报批上级主管部门。

学校主管部门为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应介入包括针对外国教育机构的资质审查、项目立项、合同签署、项目报批、项目监督等整个过程。

第五条 XX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为学历教育,列入计划内招生。

第二章设立与审批第六条学院与外国教育机构商谈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达成初步意向后,须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XX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立项申请表》,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呈主管校领导批准立项。

第七条主管校领导批准立项后,校领导、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相关学院、教务处、学生处等相关人员组成项目管理委员会。

进一步明确拟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相关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合作层次、合作专业(或课程)、合作形式、招生人数、教育教学计划、双方责任、经费管理办法、合作期限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

由申办项目学院结合上述内容,拟定合作协议草案,递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对合同草案进行审核论证、咨询法律顾问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由校长办公会决定是否正式签署合作协议。

第八条 XX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相关法律文件须由学校法人代表行使签字权。

Xx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籍管理规定

Xx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籍管理规定

Xx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的学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xx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结合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统招录取到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全日制本科学生,标准学习年限四年。

第三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为xx大学正式注册的在校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课程学习与成绩记载
第四条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入校后,执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

第五条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国内培养阶段的课程修读,按照xx大学教学和学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对于出国留学学生国外学习阶段的课程学习,其培养方案与培养模式完全由外方合作院校确定并执行, 成绩与学分互认办法将根据我校与外方合作院校签署的合作办学协议及补充协议有关规定执行。

该类学生的成绩单由我校成绩单和外方合作院校的成绩单两部分组成。

Xx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籍管理规定

Xx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籍管理规定

Xx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籍管理规定
Xx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的学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xx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结合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统招录取到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全日制本科学生,标准学习年限四年。

第三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为xx大学正式注册的在校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课程学习与成绩记载
第四条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入校后,执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

第五条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国内培养阶段的课程修读,按照xx大学教学和学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对于店铺学生国外学习阶段的课程学习,其培养方案与培养模式完全由外方合作院校确定并执行, 成绩与学分互认办法将根据我校与外方合作院校签署的合作办学协议及补充协议有关规定执行。

该类学生的成绩单由我校成绩单和外方合作院校的成绩单两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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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学校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深化对外合作办学,积极引进海外优质教育资源,大力拓展国际化办学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学校经批准与国外高校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条仅以互认学分方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共同开展的学生交流活动,属中外学生交流项目,参照学校《学生出国(境)留学与学分转换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学校鼓励有条件的教学学院本着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的原则,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引进彰显特色、国内急需、国际先进的课程、师资、教材。

与学校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在国家的教育水平或科研地位,应高于或相当于学校在国内的教育水平或科研地位。

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涵盖的学科和领域应避免重复现象。

第四条所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均由学校统一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国际交流合作处是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主管部门,应介入包括针对外国教育机构的资质审查、项目立项、合同签署、项目报批、项目监督等整个过程。

第五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为学历教育,列入计划内招生。

第二章设立与审批
第六条教学学院与外国教育机构商谈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达成初步意向后,应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交立项申请,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呈分管校领导批准立项。

第七条分管校领导批准立项后,校领导、国际交流合作处、相关学院、教务处、学工部等相关人员组成项目管理委员会,进一步明确拟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相关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合作层次、合作专业(或课程)、合作形式、招生人数、教育教学计划、双方责任、经费管理办法、合作期限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

由申办项目学院结合上述内容,拟定合作协议草案交国际交流合作处。

国际交流合作处对合同草案进行审核论证、咨询法律顾问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相关法律文件应由学校法人代表行使签字权;学校法人代表可签署授权书,授权所委托的代表与外国教育机构签订协议。

未经法
人代表授权,不得对外签署中外合作办学法律文件。

第九条经学校批准立项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与外国教育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后,由国际交流合作处牵头,会同相关学院准备下列申请材料:(一)《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

(二)中、外文对照中外合作办学协议。

协议应明确“引进的外方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应当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和核心课程的三分之一以上,外国教育机构教师担负的专业核心课程的门数和教学时数应当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和全部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三)详细教育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中外师资配备、中外选用教材(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至少应包括课程类别和性质、课程名称、课程安排、学分数和学时数、考核方式、授课方式、授课地点等内容)。

第十条撰写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每年3月或9月向省教育厅和教育部申报。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宏观监督与管理,项目教学学院负责具体实施。

根据各项目特点,参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实施与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及学院主要职责如下:
(一)国际交流合作处
1.负责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沟通联络。

2.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校内协调和政策指导。

3.负责与外国教育机构合作事务协调、日常联络和外方教师服务工作。

4.协助教学学院做好合作项目中的中外双方教师和管理人员的聘任与管理工作。

5.协助选派中方项目教师参加海外课程研修工作。

6.协助做好项目招生工作。

7.监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实施。

每学年结束前完成对各中外合作项目办学情况的评估,包括招生人数、教学质量、财务状况等,每年3月底前向审批机关提交年度办学报告。

8.协调办理学生出国手续及相关工作,跟踪项目学生在外学习状况。

9.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教学学院
1.负责组建项目教学管理团队,配备有专业留学背景和外语沟通能力强的项目负责人和学生管理人员。

2.负责做好项目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成绩认定、学分设置等工作。

3.负责教师选拔、课程教学、教学质量、学生管理、实习与就业工作。

4.负责做好项目招生工作。

5.负责外方教师教学协调工作。

6.负责年度报告和合格评估工作。

7.负责跟踪项目学生海外交流情况。

8.负责项目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教务处
1.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教学安排、质量考核和教师工作量纳入全校体系。

2.负责合作项目教学安排、课程计划、成绩认定、学分设置、学位授予等工作。

3.负责学生在国外留学期间的学籍管理和学分转换认定。

4.参与项目管理和指导上级主管部门的合格性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如有在国外实施部分教育教学活动的内容,而项目学生因专业水平、语言水平、签证等原因未能出国者、或项目学生因在国外阶段成绩不达标被退回者,由项目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细则审核、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向学校缴纳的学籍管理费用按照学校《学生出国(境)留学与学分转换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按要求接受省教育厅和教育部的合格性评估。

评估以单位自我评估与实地考察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评估重点为依法办学及办学规范性、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利用情况、办学质量和社会效益等决定项目办学稳定性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关键因素。

自评报告及佐证材料应按要求公示,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学生、教师以及社会相关方面的共同监督。

评估结果分为合格、有条件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对办学存在严重问题的,依照法律法规采取限期整改、停止招生等处罚措施。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主要用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财务处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在学校财务账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项经费,统一办理收支业务。

每年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六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教学工作量纳入全校教学工作量核算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联合举办合作办学项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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